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例6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1

关键词:发展壮大;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近年来,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各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扶持下,呈发展壮大之势。为认真总结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所取得的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寻求更加有效的发展途径,我们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目前,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形式灵活多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根据《章程》规定,以出资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实行分散经营,成员根据合作社的要求自主生产,合作社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信息等服务,目前大通县以这种形式居多。二是农民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统一生产、统一经营。三是合作社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形式,对合作社的共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对农牧民成员实行在合作社指导下的分散经营模式。

据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显示,全县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227个,比2009年末的152个新增75个,增长了49.34%,入社农户总数686户,比2009年增加98户,增长了16.67%,是历年来发展最快的一年。从业人员3090人,全县培育农民经纪人5187人,带动农民25.4万人,培训农民190人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的产业涵盖种植业、养殖业、蔬菜销售、农机与科技服务、农畜产品加工、粮储和土地流转。2009年合作销售农畜产品总量为5万吨,农民成员纯收入达1.2万元。全县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从小到大,由慢到快,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有龙头企业31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家、市级龙头企业17家,资产总额达5.1亿元,产品种类多达98个,年销售收入达2.1亿元,带动农户2.8万户,户均增收1000元。采取积极引导的方式,重点培养农民经纪人293人,带动农户46232户,其中从事农产品经销、加工户19户,年经销和加工农产品43812万公斤;畜产品经销、加工户84户,年经销和加工牛、羊等畜产品7045头(只),年人均纯收入2096元左右。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缺乏农民广泛参与。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部门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运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干预过多,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难于培育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一是资金缺乏,发展后劲不足。二是合作社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大多数协会只是在意向性地按理事会、监事会的规程职责运行,其财务、会议、监审等制度落不到实处,服务性质和法人主体不明确。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协会与会员之间利益分配、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协会管理和产品销售费用来源有限,市场风险基金尚未建立,协会建立容易但可持续发展难,协会的发展难以得到农民的有力支持,农民的利益难以受到协会有力保障。

第五,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局,农村经营管理总站是具体指导服务机构。而县农牧、林业、工商、供销联社等部门各自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职责,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格局还未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步伐缓慢。

三、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路与建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路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从大通县农村的实情出发。大通县44.9万多人口,35.6万为农民,农民约占全县人口的79.3%。这是大通县最大的县情。全县各乡镇间发展极不平衡,2009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43.83元,全县20个乡镇中仅有桥头镇、黄家寨镇和长宁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这一水平,其余17个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未达这一水平,况且东峡、青林、极乐、石山、宝库、斜沟、向化、青山这八个乡镇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还低于4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3703.14元,其乡村人口88819人,占全县农村人口的24.9%,致使农牧业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受到较大的限制。另外,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不高,文盲半文盲数量较大。

2、根据大通县县情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现阶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思路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地办好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就是要围绕示范社建设行动,以示范社为标杆,以示范社为方向,以示范社为抓手,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意味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关系到大通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应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创新思路,坚持不懈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发展壮大。当前,要抓住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大通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一是应突出创新这个主题。从实际出发,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淡化“官办”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二是在发展中应本着“三个有利于”原则。只要有利于农业科技进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开拓市场和农民增收,就多支持、多实践、先发展、少争论,创造平等竞争的内外部环境,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3、坚持民办公助,积极引导群众参与。一是围绕地方优势资源特别是特色优势产品、产业来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优质蚕豆、马铃薯、油菜、牛羊、中药材等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创办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模式上,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市场+合作组织+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龙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三是按照各乡镇发展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的要求,从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消费需求出发,以产品为纽带,体现地方特色,积极培育和创建各类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充分发挥供销联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五是围绕主导产业、名牌产品和绿色产品,建立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提供原材料、运输、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六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把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环节,引导标准化生产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能力和发展水平。

4、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能力建设。一是硬件设施。二是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合作组织培养管理人才,提高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5、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一是健全机构设置。除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外,还应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及经营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建立组织内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一套严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社(会)审批制度、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考核制度等,以保障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凡对社员生产的产品实行收购、销售的专业合作社,均应制订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办法,以确保社员合理稳定的收入和合作社的发展。四是积极在实行产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推行股权设置。即入社社员必须认购股金,但股权设置要以调动投资者和生产者两个积极性为原则。

6、明确法律地位,规范运作程序。县直涉农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原则,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正确的方向,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稳步、健康发展。

7、健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一是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确定领导同志具体分管。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将新农村建设项目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机结合,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重要指标列入考核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内容,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三是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的作用,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8、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可以用“以奖代补”形式,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资金。二是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三是涉农部门积极主动与金融部门协调,争取农行、信用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贷款,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四是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并对其给予适当优惠。五是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增加新农村建设资金供给,实现农村金融的多元化。

9、突出重点,积极发展经纪人。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育力度,建立一些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在着力培养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的同时,乡镇、村两级要善于联系和挖掘那些在农村新型产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开发等方面有巨大潜力的能人,培养他们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并适时成立中介组织机构,规范管理,长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李长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6(5).

2、李君.小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7(2).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2

目前,璧山县有农技协52个,会员达到30000余人。从2006年开始,中国科协、财政部联合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以来,璧山县已有2个农业科普基地、2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3名农村科普带头人获得了全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奖。同时,还有2个农业科普基地获得重庆市“科普惠农助推万元增收计划”奖。全县各级农技协通过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按照“协会+基地+农户”、“协会+实体+会员”的形式,带动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形成“一会带一片、一片带一业”的辐射扩散效应,开展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建立区域性优势产业,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县农技协积极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成了璧北十万亩蔬菜基地、璧南十万亩苗木基地和三万亩优质葡萄基地,形成鲜明特色的现代都市农业;全县已创建农产品品牌56个,“中国优质葡萄之乡”、“中国儿菜之乡”、“全国果菜无公害十强”等称号云集璧山;2011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016元,连续14年居全市各县第一。

璧山县农技协联合会由全县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的农业科技工作者、专业能手,以及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团体,是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是致力于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科普事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支生力军。目的是为了加强璧山县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推广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强化全县基层农技协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致力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科普事业、增加全县农民收入。

会上,李启松对璧山在农业农村科普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并对县农技协联合会提出了希望,要求县农技协联合会要认真履职,要为基层农技协的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搭建专业平台,集合全县农技协的力量,资源共享,为璧山县农民群众的致富增收做出努力和贡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3

2013年全国各级老科协在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政策调研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13年上半年中国老科协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完成了《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专题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建议》,报送国务院领导。

刘延东、马凯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请国家人社部组织专题调研并提出意见。国家人社部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王晓初副部长听取了中国老科协的汇报,做出了安排,并专门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到中国老科协座谈听取意见。现正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与有关部门协商中。

中国老科协还接受中国科协的委托,开展了“三线”地区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及其遗孀状况的调查。在重庆、四川、云南、贵州、上海老科协的积极配合下,已完成调研报告,现正在进一步撰写向国家提出的政策建议。

福建省老科协在全省开展调研,形成《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的简况和建议》,得到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的批示。目前,福建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支持老科技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宁夏自治区老科协参与了由科协牵头,组织部、老干部局和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调查市县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情况和老科协组织状况,形成了调研报告。

甘肃省老科协第一会长柯茂盛亲自带队到一些地市和酒钢、玉门石油集团等大型企业调研,完成《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专题调研报告》初稿。

自治区老科协组织了调研组赴拉萨市、日喀则、山南,那曲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当地离退休老科技人员现状,探讨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的机制等。

北京市老科技工作者总会、北京老教育工作者总会、北京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联合召开会议,宣布“三老”社团联盟成立,并向广大老专业技术人员发出了倡议书,形成《关于重视发挥老年科技团体作用的建议》,得到北京市市委副书记的批示。

上海市退(离)休高级专家协会共撰写了28篇《老专家建议》,其中4篇得到市领导批示,并有3篇被中国老科协《老科技工作者建议》采用。

湖北省老科协继续同省科协和省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开展全省第二届“老有所为科技贡献奖”的评选工作,使老科技工作者受到鼓舞,老科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大大增强。

江苏省老科协在省科技厅刊物上开设《老专家信息》专栏,介绍了101名各学科各专业老专家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和成果,为相关科研项目个人和单位提供对接,让老专家有了为社会服务的新平台。

二、开展决策咨询建言献策方面

一年来,各级老科协在决策咨询建言献策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中国老科协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农村水电建设与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工作的几点建议》、《加强防护林经营,改善生态与民生―水土保持林与水源涵养林经营状况调研建议》、《关于发展城市现代有轨电车的建议》、《关于改善农村婴幼儿营养问题的建议》、《关于强化农药监管,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建议》、《关于我国城乡建设避开活动断层的几点建议》、《新形势下森林经营工作的思考》、《关于加大对甘蔗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蔗糖产业发展的建议》及《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建议》等九个建议到了国家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批示。

中国老科协林业分会在中国老科协副会长、林业分会会长刘于鹤的带领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着手将10年调研成果汇编成《中国森林经营研究》,期望广大务林人能从中得到一些借鉴,推进我国现代林业发展。

福建省老科协就进一步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组织专题调研,形成《关于加快我省蔬菜产业发展的建议》,得到省委书记、省长等领导的高度肯定,有关建议分别被吸收到省蔬菜产业发展政策文件中。

云南省老科协理事黄仁跃送交的《关于加快云南发展几个问题的建议》等4项建议得到省委书记秦光荣等省领导的批示。

湖南省各级老科协组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提交各类建议14513条,其中被采纳的8266条,解决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

河北省老科协组织4个分会和有关市县老科协上百名专家,历时8个月开展了“沧州沿海地带水土资源增持潜力与开发调研”项目,完成了水资源、土地资源、电力开发等17个专题报告,综合提出了五项建议。得到省委书记、省长和副书记、副省长等五位省领导的充分肯定,已批示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相关建议。

武汉市老科协完成的多篇建言献策被中央、省及有关媒体刊发,多篇调研报告获得湖北省和武汉市领导的批示。

安徽省马鞍山市老科协今年组织老科技工作者进行调研,撰写了调研报告33篇,其中14篇得到市委书记、市长的批示。

重庆市万州区老科协《柠檬综合利用集成技术研究》课题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同时荣获重庆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三、服务“三农”

中国老科协农业分会在中国老科协副会长、农业分会会长宋树有带领下,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科院组成调查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甘蔗秸秆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到秸秆综合利用还有一定差距,综合利用的效率和效益还有待提高。 2013年1月28日调查组提交了《关于加大对甘蔗秸秆综合利用,促进蔗糖产业发展的建议》,时任总理圈阅,副总理回良玉做出批示。2013年4月提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建议》,总理圈阅,副总理做出批示。

中国老科协荣誉理事高潮在有关老科协支持下,带领天津景华公益基金会两次深入广西崇左市革命老区、山区开展助孤上学活动,受益孤儿和特困学生94名,受到当地党政领导、学校和广大群众的好评。

中国林科院老科协,受钱正英同志委托承担了“长江三峡水库消落带饲料桑种植与草食动物养殖适用技术试验研究课题”,通过三峡大坝3年的蓄水试验证明栽植在三峡水库消落带的饲料桑1号和饲料桑2号具有较强的耐淹性,对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中国农科院老科协自4月起组织果树、养猪、养蜂专家等先后五次深入门头沟区对种植农户进行季节性管理技术培训;对养殖专业户举办了繁殖、饲养、病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讲座。

甘肃省老科协农科分会副会长、马铃薯专家王一航主持的马铃薯科研工作成绩斐然,2013年2月3日视察了他主持的渭源县田源泽马铃薯脱毒原原种繁育智能温室。

陕西省各级老科协在服务“三农”工作中,继续抓了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点和实施“百会”、“百社”示范工程,全省老科协目前共建农业科技示范基点1122个、示范农技协23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370个,与上年比,分别有较大增加。

辽宁省老科协加大对农民的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力度,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607期,培训农民51.4万人次,推广新技术334项,推广新品种577个,帮扶1968户脱贫。

湖南省老科协在绝大多数县(市、区)建立“老科协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为农民开通服务热线,提供便捷服务,被广大村民称为“科技110,群众贴心人”。全省各级老科协全年推广种植富硒稻、水果及蔬菜等74.6万亩,中药材101.3万亩。共建科技示范园1562个、科技示范点6017个、科技示范户40021户,科技扶贫41239户,分别比上年增长17.4%、44.8%、16.3%和20.9%。同时,协助乡镇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942个,比上年增长85.6%,强化了产、供、加、销链条,成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广东省老科协根据粤北粤西欠发达地区的需求,从2011年起至今在一些县市陆续建立了多个省老科协科技服务站,为农民及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便利平台,在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河北省曹妃甸区老科协组织开发“滨海盐碱地水稻乳芽机械水直播集成技术”,三年来共直播4320亩。去年11月该项技术成果通过了省级鉴定,被确认“国内领先”,荣获河北省科技成果证书。

黑龙江大庆市老科协开展“百名科技专家进棚室”活动,各级老科协已有90多名农林专家,深入4500多栋大棚,1400多农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4

一、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不足的问题,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到位。长期受小农意识的影响,使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缺乏信任。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暂,发展规模较小,经验不足,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没有以市场为依托。固定资产较少,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我国农村的教育水平比较低,缺少专业人才,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问题时不能及时给予专业的指导。农村合作社基本是以家庭形式为基本形式组成的,有些地方只是形式,没有真正开展生产联合的服务模式,农村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基本积累薄弱。农民合作社产品深度加工试点较少,自我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构建,降低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二、发展农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新秩序中的一个组织载体,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能够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解决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难的问题,使农民不局限于农产品生产,促进农民参与多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利益分配。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行各个方面的统一,便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附加值,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将单个的农户联合起来,改变过去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的不利地位。建立完善的产业链。

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围绕当地的优势产品,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发挥农村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优势,实现统一的质量、统一的价格,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农民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性发展。

三、发展农村合作社的有效建议与对策

1.发展农村合作社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指导,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吸引专业人才,提升管理能力。人才作为第一生产力得到重视,在服务中凝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可以和农业专业院校合作。明确人才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性,通过联系专家培养人才,将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引入农村,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在实践中锻炼人才。举办以“农村合作社”为主题的大学生创业比赛,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加大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2.发挥政府优势,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确保农村合作社健康运行。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对规模较小的农村合作社给予适当的鼓励,充分发挥整合支农资金作用,引入多条深层加工线,考虑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农村合作社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大力挖掘资金投入的潜力,提高农民社会化组织程度,发挥农民自主的能动性。在媒体平台上宣传推进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改变金融部门对合作社抗风险的片面性认识,引导促进农村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制定出农村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

3.协调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在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各项工作,农产品协会应给予大力支持,提高向农业市场流动商品的竞争力,相互协调,进行最有利的组合,进行科学、准确的审核,促进形成良好的?r业市场秩序。协调当前的管理机制,建立独立、自主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农产品协会内部的管理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模式;功能;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7-0027-04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它将众多农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有效对接,成为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牵动农村的方方面面,包括土地、生态、人才、市场、物流、营销、信息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盘活棋,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组织化。为了解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课题组两次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开展调研,具体调研的县域为温州市的瑞安市和乐清市。调研主要利用座谈法与半结构式访谈的方式展开,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座谈获取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实地重点调研了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中主要针对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式访谈。

一、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模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其独特的路径。欧美国家是先进行初级农产品购销层面上的横向联合后进行价值链的纵向延伸,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与农业产业化运动紧密相连的,因而从一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以强调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的纵向联合为主要形式。[2]而纵向联合关联的生产环节多,对资本要素和人才要素的要求更高。正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纵向联合特征使得目前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呈现出以资源占有优势群体的发起和带动为主的特征。根据对浙江省温州市9个案例合作社的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主要依靠3类群体:一是村委会;二是有能力的大户;三是协会组织(见表1)。

(一)产业协会带动型

基于地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特色产业成为政府推动农业现代化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为此,政府扶持建立了不少产业协会。乐清市政府通过协会将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得有声有色。产业协会为了发展好产业,会帮助专业大户和农户成立合作社。如乐清市茶叶协会的组织模式即为:茶企+茶种植业者+茶馆等经销者+茶叶专业合作社。一般,协会不参与具体的生产经营,它主要发挥综合性的作用,是连接政府与各合作社和专业大户的桥梁。乐清市水果产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水果产业协会下面有很多分会,如杨梅协会、西瓜协会、葡萄协会、草莓协会等,2004年在水果产业协会下成立鑫欣葡萄专业合作社,起步早、发展良好。鑫欣葡萄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了葡萄协会的资源。另外,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也承办了一批合作社。联合会熟悉合作社的业务,具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人脉资源,联合会承办的合作社起步相对容易,合作发展方向也比较明确。

(二)村委会牵头型

在部分地区,有强烈发展欲望的村委会干部以合作社为载体,带领村民试验新的技术、新的品种、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一村一品”。例如瑞安市稻田养鱼合作社是在主要村干部的带动下发展起来的,村委会在用地、办公上大力支持合作

社的发展。合作社的负责人是该村村委会主任,据村主任介绍合作社发展一方面增加了村集体现有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农户发展稻田养鱼,使农户每亩增收达到500元。

(三)大户带动型

合作社发展依靠村庄内部有资本、有能力和有技术的大户,能够迅速形成组织发展的内部凝聚力,减少合作社初期阶段的无效率,稳定人心,为合作社的实力壮大奠定基础。大户带动型是合作社发展中比较普遍的组建形式。如瑞安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是由黄则强坚持十几年带动的,从最初帮助农户解决销售困难到如今发展为拥有固定资产61万元的示范性合作社都离不开黄则强和其他骨干成员的努力。乐清市珠屿水果专业合作社是乐清市清江镇珠下村傅永光从扩大水果种植面积开始,并带动周围农户发展果业,水果种植规模达350亩,2008年被评为乐清市第八批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二、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

(一)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浙江省温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市场,突出合作社发展的“专”、“特”、“优”。合作社的“专”就是要围绕专门为农服务一个方向,实施专项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专立社;“特”就是在市场竞争中以特色取胜,以特增效;“优”就是以优质产品扩大其知名度,创名牌效应,以优占市。[3]如瑞安的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是温州市的示范合作社,其社员分布在7个乡镇37个行政村,连接4,000农户,年产值达4,500万元,集蔬菜生产、农资供应、技术培训、产品包装、运销和社员活动等等于一身,做好了产品、技术和营销环节,突出了合作社发展的“专”、“特”、“优”,合作社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优化农业产业布局

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地方政府积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连片打造现代农业生产基地、产业园区、产业带,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孕育了良好的土壤;[4]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重要抓手。上述9个案例合作社的发展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只有立足当地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才具有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如瑞安高楼杨梅合作社利用政府打造现代农业示范产业园区的重点项目支持,努力做好基地建设、技术培训、品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极大地促进了自身实力的发展;同时保证了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其优化布局。

(三)整合农村要素资源,缩小城乡差距

农村要素主要指农村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在要素配比和利用上明显低于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在农产品种植、农资购买、加工包装、品牌营销等方面的统一,需要整合信息、市场、人才等诸多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搅动了农村的各要素并对其加以整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造办公楼和加工厂事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具有企业家才能的发起人和负责人的需求客观上调动了农村中一直被埋没的人力资本或者防止了农村人力资本的外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同样存在资本积累的强烈需求,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呼吁很高。总而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土地、人才和资本的需求一方面有利于整合现有的要素资源,同时也起到了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

三、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稀缺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实践中存在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上的稀缺。在人才要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尤其缺乏文秘人员和技术人员。文秘人员主要用于申报项目的材料撰写、营销方案的设计和农村经验总结等。技术人员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加工等环节出现的技术问题。在资本要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收贮服务设施和生产必须的水、电、路建设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但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薄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普遍无法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大部分贷款只能以负责人个人名义贷。在技术方面,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有相关的技术作为支撑,但是技术研发、推广和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有些技术问题尚待解决。例如瑞安市鹿木乡马蹄笋专业合作社产量逐步增长,但是遇到了技术瓶颈如保鲜技术和加工技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有别于企业的市场主体,发展中要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原则的核心是成员民主控制,盈余按交易额返还及资本报酬有限。[5]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理应遵循这些规范。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利润分配及民主控制的制度形同虚设。大部分被访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合作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将农户的产品卖出去,至于盈余分配和民主控制等在目前阶段并不会受到重视。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规范化是保证合作社发展方向和发展活力的关键所在,如果不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开展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制体制,合作社发展要么越来越空壳化和形式化,要么转化成为一般性的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三)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

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度低,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悟程度不一。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强调整合产业优势,而产业提升必然要求大量的投资,农户如果觉得回报太低或者其中的风险太大,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如乐清市珠屿水果专业合作社在发动农户过程中存在困难,主要原因是果树种植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前三年基本上是有投资而无产出,农民容易产生观望的心态。其次,农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创办人的事情,他们利用这个平台挣钱,合作社发展经营状况与大多数农民社员并没有多大的联系。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确发挥了作用,如农资联购及产品营销等。这些作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拓市场中的作用并没有被广大农户认识,农民的市场观念略显淡薄,从而也直接影响了其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温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显示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的主要功能是销售农产品。通过这一过程帮助农民避免中间商的盘剥,把利润最大程度的留在农业环节、留在农户手中。总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了联系千家万户的小农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的桥梁作用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国外合作社相比,目前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还比较薄弱,在盈利和制度建设的能力方面仍需加强。针对目前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上述困难,政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各要素的充分发展

政府可以制定如下政策:切实做好合作社的平台建设,加强人才输入和支持,如创造条件鼓励大学生进合作社实习,帮助合作社做好申报材料、会议记录、网站建设、营销策划及经验总结等工作;发展农村金融,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解决特色产业发展中的资金投入问题,如果合作社能够为成员提供贷款,那么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将提高,对合作社的依赖也会增加,也将更加关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完善技术研发、推广和服务体系。做好合作社、协会与政府的技术研发推广的接洽融合,鼓励合作社与高校、研究所的合作、创建社会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性建设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性建设,坚持开展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坚持发展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策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作用,将农民培训、独立建账、二次返利作为合作社运作的基本事项,增加农户对合作社的认同。另外,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对合作社进行年检,适时调整或取缔经营不善或已经流于形式的合作社,增加合作社在农民心中的地位,让农民意识到合作发展的好处。

(三)开展农村合作教育,提升农民参与意识

国外对农民在合作知识方面的免费培训取得了明显的绩效。如丹麦自1844年就成立了成人夜校,对青年人及成年人进行教育,在宣传合作知识的同时注重对话,让学员在讨论历史和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养成积极参与民主决策的习惯。因而丹麦也形成了非常发达的农民合作社体系。[6]现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即可参照国外经验,注重对农民的培训,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资金中可以安排专门一块支持合作教育事业的推广,着力提升农民素质,培养农民议事的习惯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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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Model, Function and Constraints

of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at the Present Stage:Based on a Survey

of the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in Wen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Guan Shan,Wan Jianghong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范文6

关键词:农民权利;结社自由;农会;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241-04

伴随中国社会的转型,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长期存在、国家政策的偏差和法律保护力度不够,以及农民实际地位的下降[1],导致农民在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休息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是造成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美国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认为,“在一个现代化的体系中,尽管利益表达也可以由非专业化的结构来进行,但是存在着主要为促进利益表达而组织起来的社团。”[2] 这里的“社团”即利益集团,其凭借自己强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可以对立法或行政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此影响力远大于个体公民在其中的影响力。我国一盘散沙式的小农户,不具备同国家谈判的实力,更没有制度化的意见表达机制,这间接导致农民在县级政权以上的参政权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再加上地方政府利益往往与农民利益不一致,他们更关心财政收入,结果农民的声音在政府决策层极为微弱,他们的诉求很难得到重视。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使得唯一没有自己组织的农民不可避免地沦落为利益明显受损的社会弱势阶层。由此可反观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对于维护农民自身权利实现的重大意义。

一、结社自由的价值

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为了一定宗旨,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3]。结社自由具有和社会两方面的重要价值[4]:第一,结社自由的价值。一方面,结社自由为发展提供了民主机制,公民在结社自由的保障下可以结成各种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的社会团体,代表各类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进而参政议政、制约政府的权力,推动国家政策的民主运行;另一方面,结社自由为政权所确立的宪法制度和体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并使公民在通过结社参政议政的过程中提高民主意识和学习管理国家的技能。第二,结社自由的社会价值。一方面,公民享有充分的结社自由可以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发展和成熟,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结社还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的自治性,形成大量诸如行会组织的自治性团体。另一方面,结社自由推动了近现代政党制度的形成;而没有近现代的政党政治,就没有近现代的民主与。

具体到农民而言,农民通过结社建立农会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构建制度化的意见表达和整合机制,为自己所在的阶层争取有利的立法或政策保护,真正实现参政议政,实现对农民的权利保障。

二、我国农会变迁的回顾

农会是农民行使结社自由权的重要形式与结果。中国最早的农会产生于清末时期。1898年戊戍变法中,光绪帝正式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 1907年,农会在各省纷纷设立;到1911年,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19处,分会276处[5]。这一时期的农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1930年,正式颁布《农会法》;1935年,全国有省农会2个,市农会4个,县市农会692个,区农会3 508个,乡农会28 330个,基本会员3 361 420人;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1949年,在内战中败退台湾后,继续在台湾发展农会组织[6]。这一时期农会的成立既有促进农业发展的经济目的,又有帮助夺取农民领导权,巩固统治地位的政治目的。

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动员农民利用农会进行革命斗争,从而将农会组织革命化。1920年9月27日在浙江萧山成立了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会——衙前农会,具有鲜明的“革命”性质。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通告,明确指出农会己经“不是职业组织”而是“农民政权”,肯定政权化的农会是“农村政权的正确形式”[7]。“这种革命化的农会,其主要职能就是:掌握行政权,控制司法权,建立农民武装,族权和绅权,成为拥有绝对权力的新的政权形式。”[8]这一时期的农会是一种革命化的政权形式,农会的活动是革命,是一个阶级另一个阶级的活动。

1949年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农会组织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9]:第一,作为合法执行机关时期。1950年6月,中央政府通过《法》,规定农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953年土地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原农民骨干转为乡村干部,农会的工作亦为乡村政权所取代,曾经叱咤风云30多年的农会组织开始偃旗息鼓。第二,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贫下中农委员会时期。1960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要求各地“组成贫下中农委员会”,于是各地纷纷建立,直到80年代中期被撤销。第三,作为过渡性质的农会成立与消亡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农委建议把贫下中农委员会改为农会,国家农委支持比较积极的湖北省先搞试点。1980年4月,湖北省武吕县农会正式成立,这是改革开放后成立的全国第一个县农会。1982年2月,湖北省正式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农会。但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机构改革中,农会机构面临撤并等困境。鉴于当时的困难处境,1986年8月15日中共湖北省委发出《关于撤销省农会办事机构问题的通知》,全省各级农会机构被撤销。改革开放以后短暂的农会实践由此走向消亡。第四,作为市场经济内在需要的农会重建萌动时期。新时期酝酿、商讨、吁请和重建农会的主要代表性力量有四个方面,即,一是、邓小平、朱镕基等中央领导考虑重建农会;二是学界人呼吁重建农会;三是人大代表建议重建农会;四是基层探索成立农会。从这段历史可看出,改革开放前存在的农会行政色彩浓厚,承担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纵观历史脉络可知,不同政权下的农会被赋予的功能不同,如促进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和巩固统治双重作用、作为革命化或者行政化的政权机关等等,而面对每一种被赋予的功能它都能将其淋漓尽致地发挥,可见其可塑性之大。此外,我国历史上的农会本没有固定、不可逆转的模式,关键是看执政者赋予其何种使命。

三、国外农会的活动内容

(一)美国的农会

《美国宪法》未明文规定结社自由,但是其第1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暗含结社自由的主张已基本为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10]。美国的农会历史悠久、数量多、涉及范围广,是农民自己的合作制组织,政府不提供任何资金上的帮助,完全是自收自支。它的使命是促进农业在经济上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完成这个使命,他们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为农民提供服务:(1)利用大众媒介,传播农情信息;(2)培训和进行公众教育;(3)注重市场营销,增加农民纯收入;(4)向政府反馈农民的意见,保护农民利益;(5)农会所属的公司为农民提供优惠服务;①(6)同商业机构达成优惠销售协议,使会员在经济上受益。

(二)欧洲的农会组织

对于农会,欧洲多数国家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欧洲人权公约》也规定了结社自由。欧洲的农会组织可分为欧盟、全国、地区和基层等级别。欧洲各农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在:(1)维护国家和地区农业的国际利益;(2)向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经济、技术帮助等服务和培训;(3)开展行业自律;(4)加强与欧盟和其他国家农会的联系,争取国际支持和援助;(5)捍卫协会成员利益,包括通过选举执政党、参与或影响议会立法、游说政府部门领导人或欧盟决策者、舆论宣传、游行示威等方式影响欧盟和本国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涉农相关政策,代表会员协调国外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11]。

(三)日本的农会组织

日本的农会分为全国农会、地方农会和基层农协三级组织。日本农会在政治上具有相当的分量,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会的制约,任何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都很可能导致执政联盟的崩坍。

日本农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生产指导。农会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指导,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同时利用农会自身优势,进行农产品的开发。(2)农会产品销售。农会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这样可以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农会从组建后就建立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会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会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5)共济和社会福利(即社会保障服务)。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

我国台湾地区1974年通过的新《农会法》明确规定,“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具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四大功能。与上述四大功能相适应,台湾农会的组织业务多达21项。其中,与政治功能相对应的业务包括农民权益保障和政府委托业务执行(如接受委托办理农业保险事业;接受委托协助农民保险事业及农舍辅建;接受政府委托之事项)等;与经济功能相对应的业务包括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制造业务等;与社会功能相对应的业务包括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救济事业等;与教育功能相对应的业务包括农业推广、训练,农事指导、示范等。在实践中,农会不但代表广大农民会员的利益,也是政府实施农村、农业政策的重要助手。① “它接受政府的委托,宣传推广政府的政策计划,办理各项教育和生产培训,及时收集建议与意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愿望为政府决策作参考;同时,经常进行农民间的调解、沟通,以减少相互间的分歧与误会,增进组织的团结和理解。”[12]实践表明,台湾农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市场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

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农会每种功能下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或者缺失),但是,为农民提供经济、教育、社会保障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为农民在立法上或政策上争取权益是其不变之核心。在经济方面,他们都把分散的农户同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结合起来,提高了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农户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联合劳动,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为农户销售产品提供了方便,增加了农户收入。在教育方面,他们都通过技术帮助、生产指导、培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本身难以解决的各种技术服务,有利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在社会保障方面,欧盟、日本、美国部分农会和台湾都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来保障农民的生活。在政治方面,不管是受政府控制程度较强的台湾农会,还是自治程度很强的美国、欧盟和日本农会,他们都基本体现出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因而都能够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争取有利的农业政策,在博弈过程中既实现农民权利的保障,又彰显政府对民意的重视。

四、制度瓶颈:我国现有组织制度无法完全承载农民权利保障之重任

(一)村民委员会的不足

准行政化是村委会最大的不足之处。新《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委会负有协助乡镇政府完成行政性事务的职能。作为最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出于完成指标和追求政绩的动机,往往把指标分解、下派到各村,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会完成任务。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没有了“要钱、要粮”的任务,但是依然承担着乡镇政府的行政压力,如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卫生达标、防疫达标、电气化达标、公路达标、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维护等。在完成这些行政任务的过程中,村委会仍难摆脱行政化的“宿命”[13]。在经费筹集方面,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村集体因经济原因无力负担村委会日常运行及办理村庄公益事业所需经费,要乡镇政府予以财力支持,这就加大了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经济联系,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财政依赖将进一步增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控制也随之强化。

村委会作为准行政化的组织,事实上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执行法律是其当然职责,维护村内秩序的稳定乃是其最重要的功能,自然不会自己或者会同其他行政区域的村委会去为农民争取有利的政策而不断游说政府部门或者人大代表或向他们施加压力。

(二)现有的农民组织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没有《农会法》去统一规定农民组织,现实中存在的农民组织类型各异,目前主要有专业合作经济型协会、社区生活及社会保障型协会、文化艺术型协会、纯粹维权型协会和综合型协会组织(以经济型协会为主)。这些农民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4]:(1)普及范围不广。农民组织涵盖的农户数量太少,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几。(2)农民协会的成立门槛过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业生产经营者组建农民社团时,必须先通过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这种高门槛使得很多的农民协会因不愿或难以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而无法取得合法身份。(3)“官办”色彩较为浓厚。现阶段我国多数农民协会尤其是专业协会是由基层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办”的,依托于这些部门,他们往往在事实上充当了农民协会的领导人,或者指派领导人。(4)地域跨度小,以乡村范围为主。据中国科协统计,全国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县级以上的仅占10%多一点,其余都是以村为基础,在乡(镇)的范围内组建和运行。

由上述这些问题可看出,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而且农民对自我存在方式的选择权被限制,这些严重削弱了农民组织的力量,使得农民希望达到的社会协商和利益整合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农民结社自由的宪法保护路径

宪法上保护的结社自由,包括公民有依法组成各种性质的社团的自由,包括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15]。笔者认为,农民结社自由的宪法保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实现农民营利性结社。目前,像阜阳市“农民维权协会筹委会”这类型的政治维权与经济发展兼顾型组织被各级政府视为农民抗争组织而被拒绝核准登记;而像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成立的综合性农会由于我国“相关业务领域如保险、信用业务的专业化、高效率、有雄厚经营资本支持的诸多市场主体的竞争,面临诸多行业既得利益者的挑战”[16]而在我国难以生存。因此,目前实现农民结社自由最便利最有效的选择是在即有法律框架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其性质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农民自身综合素质,培养农民组织能力和协商能力,培育出一批农民精英。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经验(包括负面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政府可在对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发展的现实问题①予以解决的基础上,引导建立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性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盟,涵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民,实现农村产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自治管理。

2.依据宪法规定,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实现农民非营利性结社。但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但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结社的法律规范,农民社团的成立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两部行政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两部法规对社团成立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对于农民来讲,“法规关于会员人数及活动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无疑为他们的结社自由划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为农民结社合法化设置了过高的门槛。此外,这两部法规赋予行政执法广泛的权力范围却没有对行政执法本身的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从而导致行政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侵犯了社团本身的活动自由及其独立性。从社团的成立、日常活动到社团的撤销,社团每年都要向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上报大量材料。“农民社团占全国社团总数的绝大多数,而不合法的农民社团又占农民社团总数的二分之一强。农民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从事社团事务维护农民利益,而一旦依法经过登记之后,频繁的行政管理行为再加上高额的管理费用严重影响了社团的活动。在农民社团看来,与其合法不如不合法,因而在政府行政管理之外就形成了大量的非法农民社团群体。”[17]

因而,为实现公民的非营利性结社,可以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其内容上首要的是突出赋予公民充分的结社自由权以及社团高度的自治权利,其次才是对社团的规制,即对其成立、变更及解散等作出程序性规定,同时降低社团成立的标准。政府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定位于规范社团的行为,目的在于促进社团发展得更好,而不应当给社团活动设置过多障碍。最后,对政府侵犯公民结社自由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有了这样的法律依据,农民社团才能实现独立性、自治性及公益性。

3.待条件成熟时,遵循农会的成立从政府选择模式转变到社会选择模式的立法思路,制定《农会法》,真正实现农民结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满足农民的经济需求,《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满足农民非营利目的,如科技、文化、社会福利、维护合法权益等需求,当农民同时有这两种需求时,就得分别依据法律成立两个组织,从而带来人力物力的浪费。而这两种需求经常缠绕在一起,难分彼此,这就会带来实际操作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在经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农民的组织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市场运营能力、民主协商能力、法律意识等得到大幅度提升后,可以废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时制定《农会法》,专门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结社自由(包括营利自由和非营利自由)。

有效保护农民的结社自由是宪法的根本使命。为了使宪法的保障更为有效,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对法律、法规中同宪法原则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进行违宪审查。这种违宪审查虽然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制度中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美国模式)和违宪审查(德国模式),但是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以司法权为主进行宪法监督的优点,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更好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保障广大农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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