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范例6篇

农民专业

农民专业范文1

关键字:农民合作社产业化

党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肯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丰富和创新农村经济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业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推动农业产业化的作用农业产业化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各销售网点,掌握大量信息,及时作决策,并根据市场要求对产品进行分级分等,加工整理,包装上市等产后服务,大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非常重要,掌握市场动态,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数量大了,质量较高了,就非常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品牌效应,诚信度提高客户稳定,就会形成一定市场份额。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在技术服务上给农民朋友很大帮助,遇到问提对交流、学习提供平台,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业水平。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农民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缺少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带头人。二是小农意识严重。

2、基层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乡镇政府和村集体认为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管理,自我受益的民间组织,政府没有必要挑头、参与,还怕落下个出力不讨好的难堪局面。因为没有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所以宣传、指导、扶持得也不到位。

3、活动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成本虽然较低,但仍需要一定资金才能维持正常运转,而目前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4、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手段滞后,农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带头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

5、少数合作组织带头人精明不开明,服务意识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初及时期,要本着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加强特色产业、优势产品,加强和完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带动农业、农村经济大发展。

1、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活动,积极启发农民群众参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很长时间了,目前还有农民朋友,甚至基层干部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原则、法律法规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所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活动,使农民知道、认识专业合作社。

一是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让农民群众从理论上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二是通过参观学习典型的形式,让农民群众看见合作社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益,从而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2、寻求更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最基层开始。这样就要求广大干部同志到农户中了解情况、农村发展事态,农民的想法和合作意愿。这样才能发掘有远见、乐于助人、有管理才能的农村能人。对处于刚刚起步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施分类指导计划,将其发展成农民自主服务、管理、发展的专业合作社。事实说明,农村经济由有才能人带头创建,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组织建成,农技服务中心带领办,农户合建等都是有利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很好的途径。

农民专业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动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紧紧围绕各地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和引导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发展步伐。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引导、规范和提高,使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增长、质量上提升、制度上规范、机制上创新。二是抓好典型。省、市、县三级通过狠抓典型,建立和培育一批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有自主品牌、有规模和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探索发展途径。认真总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探索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办法。四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各试点市、县通过规范、提高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创办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实现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收入较大幅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到2010年,全省30%左右的农户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30%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二、试点范围与方法步骤

(一)试点范围:全省确定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杨凌示范区为试点市(区);西安市阎良区、灞桥区、户县,咸阳市秦都区、泾阳县,渭南市临渭区、合阳县、大荔县、澄城县,宝鸡市岐山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铜川市耀州区,延安市洛川县、甘泉县、富县,榆林市横山县、靖边县,汉中市城固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白河县、平利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和杨陵区等27个县(市、区)为试点县。每个试点市确定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个试点县再确定3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建设试点。

(二)工作步骤:试点工作20*年1月开始,20*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选点阶段(20*年1月至20*年4月底)。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动员,确定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安排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年5月至20*年9月底),大体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松散、半松散型的,或利益紧密联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发展生产合作、销售合作、科技服务型的,或发展产供销一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由农民合作创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依托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团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兴办。通过多样化发展,探索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适应性。

第二步,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修订完善《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内部分配、积累发展、民主管理等制度,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第三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政府管理、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容和方式。

农业部门要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息、技术、培训、政策咨询、生产、购销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服务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经验,为加快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年10月至20*年底)。省、市、县三级总结试点工作,省农业厅对各市、县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试点市、县、区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农业部要求,从实际出发,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重点,分年实施。

(二)完善扶持政策,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陕政发〔2004〕47号),认真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用电、用水、人才培养等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农产品运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科技和人才支撑、金融支持、开拓产品市场、农业保险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规范管理,实现机制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贯彻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的风险调节机制、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以及自我服务与自我发展机制。

(四)增强服务功能,壮大经济实力。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农民自身经济利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扩宽服务领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发展壮大经济实力。

(五)完善法规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制定《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标准化基地建设、信息网络服务、病虫害防治技术培档取?/P>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各级发展和改革、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并承担实施国家有关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合作组织,要优先予以安排,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承担各项农业重点工程建设和农技推广项目的重要载体。

(四)加大信息服务力度。

各级农业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专门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增强致富能力和组织引导能力为核心,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种养技术等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致富带头人。建立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辅导员制度,造就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辅导员队伍。

农民专业范文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年7月1日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有效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但是,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强,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政府扶持农业的新渠道和新载体。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二是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各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种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导,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包办。

(三)发展目标

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围绕“旱地产业规模化、生产养殖集约化、经营流通合作化、技术质量标准化”目标,**年发展蚕桑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0个,水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10个,生猪示范性专业合作社3个,獭兔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蔬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全县建成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四)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脱节、利益连接松散的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带,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扶持条件

1、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

2、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3、服务与带动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二)扶持内容

1、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核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

2、提供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种养殖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

3、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家禽、牲畜、水产繁育及疫病防治与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实力强、资信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储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施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和运用扶持资金扶持农户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置农产品加工设施、新型农机具,可享受国家允许的政策性补贴与补助。

6、设立专项奖励

从县财政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大规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示范奖。每年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出自身建设、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先进予以奖励;

(2)农产品品牌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予以奖励;

(3)绩效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储备的发展风险基金、积累的公积金以及给本社社员分配的盈余,分别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农民专业范文4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全面贯彻落实《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引导和规范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发展目标: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围绕“产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经营合作化”的目标,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到2013年,力争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农业生产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干部入社率达到40%以上,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全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扶持范围、工作重点

扶持范围: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化程度较高,会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经区委农工委、区财政局考核认定达到区级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重点:一是围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发展。依托经济林、黄烟、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五大支柱产业及特色产业,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有威信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同时,选择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并予以重点扶持。五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自2009年起,根据扶持对象的实际情况,执行以下扶持政策:

1、当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保持上年水平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对当年交易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另外给予5000元奖励。

2、合作社生产基地被评为部级的奖励30000元;省级的奖励20000元;市级的奖励10000元。对新建或扩大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扩大标准畜200个以上,并与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和保护价,带动基地农户年人均增收500元以上的,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20000元,其他产业视情况予以补助。

3、申请注册商标,每注册一个商标并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的补助2000元。

4、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每获得一个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多种质量认证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而发生的一年(含一年)以上新增银行贷款且累计贷款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000元;100—200万元的给予贴息20000元;50—100万元的给予贴息10000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6、用专业合作社名称参加政府组织的展销会,且有固定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7、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以上扶持政策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川政发〔2006〕124号)相重复的,不再另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宣传贯彻的组织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是搞好指导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重要日程。要明确部门和人员分工,建立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和责任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指导合作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农民专业范文5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九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范文6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致富与新农村建设的催化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作制、股份制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管理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扎根农村,立足本地,对当地自然条件、农产品的品质、人际关系十分熟悉,经营方便,他们一手连着农业大生产,一手连着市场,以当地农产品和当地名、优、特以及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为龙头,釆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将当地农产品及时销售到各地市场,真正解决了农产品丰收后卖难、伤农的问题,满足了日益繁荣的城乡市场的需求。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从事科技活动的有效载体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家庭,有着广大的成员。不同的专业有着不同的技术,广大的农民朋友在从事各自专业活动中,如种植业、养殖业等,都要充分地掌握各种专业知识,了解动植物的生长规律,以及生理、生育的特征、特性。掌握植物和动物的高产栽培技术和养殖技术,对它们进行种植、养殖,在生产中进行开发、研究并获取高产。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各种名、优、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基地

我国幅员广阔,自然条件优越,各地有着不同的生态环境,有着众多特色农业和丰富的名、特、优、无公害农产品。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地制宜,围绕当地特色农业和优势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小到大,从几户到几十户、数百户的联合起来带动一方农民发展生产。通过实行定单农业,就地生产就地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有效地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助器,也是名优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基地。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是实现群体的规模效益,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把成员生产的产品集中起来,实现批量销售,能够获得群体规模效益。而且,与单个农民相比,在交易中市场谈判的能力增强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也不断提高。

二是帮助农户搜集信息,提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经营要以市场信息为导向,而农民获取市场信息能力不足,跟不上快速变化的行情。合作社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搜集信息,决策时群策群力,同时寻求政府机构和专家的指点,以便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

三是减少流通环节,增加农产品销售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但生产而且销售产品。合作社把产品送到城市市场上,能比在产地市场卖出更高的价格。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推动资源共享的实现

从合作社本身来看,其一、实现了成员之间的互补,收到了分工协作的效果。其二、担任领导的多是经营能手,他们把成员群体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从合作社的来看,其一,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国有、集体、个体经营连接起来。其二,突破了行业的界限,将农工商贸科技诸行业结合起来。其三,突破了地区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将不同区域的各种资源结合起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是当地农民,与当地的农产品生产、销售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有的是当地种植大户,有的是养殖专业户,他们既是本地名、优、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者,又是经营农产品的经纪人,在生产上有一定的生产经验,但科学技术含量不高。在经营方面基本上是处于闯市场的初级阶段,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对变幻莫测,竞争十分激烈的国内外市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一是成员大多数人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专业学习和技能培训,缺乏对名、特、优农产品不断改良提纯复壮,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缺乏闯市场的技能,对于市场营销、公关、农产品品级鉴定、运输贮藏、成本核算、商标、法律、网络信息等方面知识,知之甚少。

二是发展规模小,经营层次不高。合作社大多数只停留在农产品营销、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层面上,真正有生产基地能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少。

三是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社在收益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如在收益分配上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实行二次返利,没有按规定配齐财务人员,建账不规范等。

四是存在合作社成员合作理念不强。仍习惯于分散经营,没有充分发挥合作优势,缺少品牌意识。合作社的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数量不多,大多数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市场知名度不高,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不强。

五是合作社获得金融贷款支持难。大部分合作社在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较大,合作社可贷款担保质押的固定资产少、难以得到金融贷款。

三 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挥推动作用

1、加大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和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以主导产业为纽带,围绕特色农业和优势资源创办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大力鼓励广大农民创办或加入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二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政府要想支持合作社,要想使有限的资金支持达到最佳的效果,必须转变思路,运用贷款的方法而不是直接补贴的方法,因为带有约束性和激励性的贷款比直接拨款补贴更有效。

2、完善组织治理机制,形成制度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必须完善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合作社的治理体系,不仅包括"机构设置完成",还包括"功能到位":一要尊重社员权利和按照章程办事。二要实施经营透明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组织内部要求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定期向社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员的监督;三要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3、找准发展方向,实施高效农业规模化。

高效农业规模化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收的有效途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入,发展高效农业势在必行。要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就必须在扩大规模上下功夫。

参考文献:

[1]张娟.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异质性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29).

[2]左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J].湖南农业科学,2008,(5).

[3]伍国强,诸秋南.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江西农业学报,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