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例6篇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 征税客体

因特网使企业能迅速完善现代管理并为加入国际竞争做好准备,还可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吸引潜在的客户。为此,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和新的商业运行模式,代表者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以完善的税收法律规范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电子商务中征税客体的变化对现行税制的冲击

征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所以,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征税客体是一个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商品的存在与流转方式,使交易商品与劳务转化为信息流通过网络来传递,这就改变了传统所得、财产的存在与转移方式,产生了新的信息资源。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对象的数字化,导致了征税客体性质认定上的困难,并对具体税种产生影响。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变化对增值税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客体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产生的增值额。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体产品交易适用现时增值税规定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通过网络传递的数字化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现行税法却难以应对。

2.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变化对关税的冲击

传统的关税制度是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征税和行使征税管理的传统依据是通过能够控制的要素来确定的。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无需经过传统国界即可进入他国,这种状况最终将导致属地管辖权的弱化。特别是美国政府在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主张“互联网零关税”,如果全球网上贸易实行零关税,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堤防将不攻自破。

3.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变化对印花税的冲击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书面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广泛使用,并且,其法律效力被法律承认与书面文件功能等同,这就导致许多新形式应税凭证文件的产生,如电子合同、网络营业执照等。

二、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划分的前提因素

电子商务以其虚拟化、无形化、无界化、无纸化等特点对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突显出了许多传统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如何界定电子商务征税客体成为构建电子商务税法体系,进而规范、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划分电子商务征税课题的前提因素应包括:

1.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

市场经济建立后,企业和个人失信问题严重。为此,作为全新经济运行模式的电子商务,其虚拟性特征凸显了在税收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意义。因此,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已成为界定电子商务征税客体、正确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前提之一。其具体包括:构建电子商务诚信评估机制、中介机制;培养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与纳税意识和消费者诚信消费习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监督体系等。

2.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意识基础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络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一种全新的交易,但它是现实市场交易的延续,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否则,依法治税仍然只会是“空中楼阁”。税收法律意识应包括“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两个方面,征税意识和纳税意识二者之间不可割裂、协调一致的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以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来指导重构我国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收法律意识,为征税客体的科学界定和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构提供主观条件支持。

3.构建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

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交易模式,完善电子商务技术国家标准体系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和保证,鉴于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在于信息流的性质的区分问题,所以应当改进网络信息技术,对于网络信息,特别是进行网络工商登记制度和税务登记制度的企业所流出的信息是否具有商务性进行区分,同时能够准确的计量其信息流量;为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少税款的流失,应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电子商务相匹配的电子税务系统。

三、不同交易模式的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界定

1.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界定依赖于具体的交易模式,按照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

在直接电子商务状况下,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使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称之为完全电子商务。其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所以在征税客体的认定上无法再采用传统的方法进行。也就是说,直接电子商务中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

而在间接电子商务活动中,则无法完成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完全网络化,只能通过网络完成其信息流与资金流,而物流则通过传统渠道完成。从中不难看出,间接电子商务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征税客体仍是物与行为,即间接电子商务并未出现新的征税客体。

2.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界定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内容中可以看出,间接电子商务与现行税法关系密切,其征税客体并未发生改变,传统税法只需稍加改动,即可与之配套使用。而直接电子商务因其新的征税客体的出现而与现行税制之间严重脱节。所以,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因其交易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具体征税客体在界定上的差异。

(1)间接电子商务中的征税客体

间接电子商务只是借用网络完成部分交易,物流或资金流的完成仍有赖于传统的渠道,并未改变交易的实质。所以,其征税客体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即便出现与传统税法的冲突,也是较小的,传统的税收法制的框架完全能够加以解决。对该种交易模式应仍采用传统的征税客体的认定方式,即按征税客体的性质不同,可以以流转额、所得额、资源、财产和行为为征税客体而征收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2)直接电子商务中的征税客体

电子商务改变传统交易模式的实质原因在于科技进步,出现了新的商品和交易行为,并改变了传统的物流传递方式,使物流(含服务与劳务)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征税客体时应将网络信息商品和网络商品信息进行合理认定,从而准确界定直接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其中,网络信息商品是指依托网络所进行的各种信息商品的交易和服务的提供,包括在网络中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商品、在线服务和其他网络劳务;而网络商品信息是指所有在网络空间传递的商品信息,即包括网络信息商品信息,又包括传统商品信息,还包括其他网络商品信息。由于网络信息商品在本质上仍属于商品范畴,只是存在形式和传递方式发生了改变,因此应以网络信息商品信息的流量和价格为征税客体进行税收。而网络商品信息只是一种信息的传递,除有偿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广告服务外,因其本身不具有商品的属性而没有征税的依据,因此,网络商品信息不能成为征税客体。

(3)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必要性

目前,对电子商务是否开征新税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和对电子商务必须开征新税。

其中不开征电子商务新税的依据是: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也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其交易内容与传统贸易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不应当对其开征新税。

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对电子商务必须开征新税,理由是:反对开征电子商务新税的理由过于片面,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因为网上交易的税种是由交易的内容即征税客体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电子商务的形式来决定的。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的,该种经济模式应当一分为二的来进行剖析。一是有些电子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贸易与交易行为在网络中的延续,交易商品与服务仍为传统的产品与服务,未发生本质性的变化,计算机与互联网络对传统产品只起到宣传和销售功能。因此,不必开征新税,只需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即可。二是有些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了数字化、电子化的新型商品与服务,该商品具有虚拟化与无形化的特性,其生成、销售、传递等所有过程完全依赖于计算机与互联网络,网络经济以其虚拟化市场、个性化产品定制等新特点冲击了传统的经济基础,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带来税基的变化,继而使税种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对电子商务中的网络信息商品开征新税。

四、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的理性认识

由于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征税客体,所以,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已显得非常必要。但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并不必对所有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都适用新的税种和税率,而只是对直接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新型的网络信息商品、在线服务和其他网络劳务征收新税即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关于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国际流行观点认为,“比特税”是倾向性选择。但该方案却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主要原因是比特税难于区分信息流的性质,从而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比特税的征收也没有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问题,网络中传递的相同流量的信息,其价格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样就违背了税收的实质课税原则。

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征税客体发生了变化,同时也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对网络信息商品征税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只对其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即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笔者认为,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案来解决该问题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笔者建议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另外,开征电子商务新税后,应对传统税种的征收内容和征收管理手段进行调整。如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对于实体货物的交易,现行增值税法应继续有效,数字化产品则不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电子商务新税;为保证印花税的法律效力,需要首先在法律上承认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与传统的书面完税凭证“功能等同”,为保证印花税的征收,必须改进税收征收模式,设计“电子印花税”系统,以应对电子商务模式产生的印花税。

参考文献:

[1]李德良薛剑虹:浅谈入世后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年12期

[2]夏勇:浅议电子商务中的增值税征收问题.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 2006年12期

[3]严小庆何鹏程:政府诚信: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3期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2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在发展农产品经济过程中,就要注重和物流产业相结合,这样才能相互的促进。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对农产品的物流发展就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技术的支持,实现的网络交易,这样就在物流的效率上得到了加强。通过从理论层面对电子商务下的农产品物流发展的研究,对促进农产品物流发展就有着积极意义。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及与物流的关系分析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分析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将农产品和电子商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的新的物流发展模式。从近些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在农产品的产量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比较迅猛[1]。在这一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下,就能够将消费者和农民以及农产品等相关的内容得到了有机的联系,从而在农产品的信息共享能力上就得到了有效加强,对产前以及产中的市场预测能力得到了加强。这对农产品的规模化以及规范化的发展就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为能够对农产品的运输能力得到加强,一些电商网站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经营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形势也逐渐的形成。在产地直销的发展模式上已经逐渐的成熟化,这就对我国的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带动作用,也对农产品的物流发展的新模式起到了创新作用。农产品电子商务所包含的内容也比较多,有食品电子商务以及生鲜电子商务和特产电子商务等。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和物流的作用关系分析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物流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物流对农产品电子商务有着积极作用,在商品配送过程中就是消费者购物过程中关键的环节,物流的质量优劣会直接影响电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对农产品的质量方面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影响。同时,农产品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也比较大,物流在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对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有着重要的责任[2]。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下,在供应链的管理以及和物流的运作模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对互联网的应用下,就能有效实现消费者和供应商的直接沟通交流,这对消费者掌握农产品的信息也有着促进作用,两者进行有效的结合,就能够将物流高效性以及系统化的实现。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特征及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特征分析

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发展过程中,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一个是农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在对物流的要求上也有着提高;另外就是在电子商务的自身也有着特殊性,这样在两者进行结合应用之后,也会有着比较鲜明的特征体现。对质量的要求比较高,消费者在对农产品的购物过程中,对农产品的质量是最为关注的。因为农产品的保鲜期比较短,所以物流的时间如果过长就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带来诸多的麻烦。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物流方面的要求比较突出,物流的反应要迅速,这样才能对实际的要求得以有效满足。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基本都在城市中,所以在收货的时间控制上就比较注重,对农产品的配货要及时有效[3]。还有就是物流的配送点相对比较分散,这一特征也表现的比较突出。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所面对的是个体消费者,所以这就使得在具体的配送过程中,相对比较的分散化,在进行配送过程中对配送的效率就比较重视。

除此之外,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物流的特征还体现在对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农产品和其它的商品不同,注重对其保险性就比较重要,这就需要在相应的技术上能得以有效加强。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现状分析

从当前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现状来看,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在物流的基础设施设备方面没有跟上实际的需求,物流的信息处理技术以及物流的冷藏设备等方面,都没有很好的满足实际的需求,从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对农产品的质量保障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会由此而造成农产品的物流发展受到阻碍,以及造成资源的浪费等。

在农产品的电子商务物流发展过程中,供应链的缺位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就是在实际发展中物流的主体功能比较落后,以及在实力上相对比较小。在前端的农产品货源的支持力度不够,这就不能将供应链的效应得到有效的发挥[4]。还有是在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性没有得到加强,以及在信息的资源共享目标上没有得到实现,整个供应链网络的结构在搭建过程中相对比较迟缓等。

另外,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中的网络信息化程度相对比较低,以及在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上也比较低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对农产品的物流发展就形成了很大的阻碍。对此,就要能从多方面加以重视,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这样就能有助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的良好发展。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策略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优化就要从多方面得以重视,首先要能对农产品电子供应链网络结构能结合实际加以优化和完善。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下对农产品的供应链环节的问题要能得以有效解决,要能在农产品的物流组织化程度上进行强化,从而形成高效参与以及管理的重要机制,不断将供应链的管理进行提升。

再者,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重要性要得以重视,从思想观念上及时转变,营造良好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环境,在宣传的力度上要进行加大,从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还要能够将电子商务的物流标准化发展目标加以实现,将物流的整体效率进行提高,这样才能有助于农产品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

另外,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基础建设工作要能得以完善化实施。基础建设是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这就要能将仓储配送设施能结合实际加以完善化,以及在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方面进行加强并实现[5]。不仅如此,也要能在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模式层面进行优化,注重对农产品物流配送网络的优化,将物流效率有效提升。

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业的技术层面积极创新,对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加以引进。例如对冷链技术加以引进,对农产品的电子商务物流的质量水平提升就能起到积极作用。还要能充分注重对复合型的人才培养,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有助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只有在这些基础的工作上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的有利于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3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增值税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操作的难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给出应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策略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 ,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 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如果个人偶尔经营,则经营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 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 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行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税率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在实施中,应区别情况适用税率。 1、区分不同交易主体。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提供新的销售平台,应按现行税法纳税,生产企业应缴纳17%增值税。对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99%,为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促进就业,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果征税,一般买进卖出店家应缴纳4%增值税,二手物品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 2、区分不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计税应按交易价值衡量。如果每次交易不超过15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缴纳增值税。在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税率。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网络提供的销售、服务等业务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电子商务成熟后,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因此,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 (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环节的确定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是电子贸易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税务管理。 (六)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 1、电子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号码,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 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未提供网络信息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 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 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 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 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 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 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 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 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 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 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生物识别技术 安全性

一、引言

随着各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它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无论我们到银行取钱、网上购物,还是注册网络服务、刷卡消费,都需要身份的识别。传统的身份识别方式不仅繁琐,并且满足不了安全性的要求,但令人欣喜的是,生物识别技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中独特的领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不断发展的生物识别技术正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身份识别,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安全和隐私。

二、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性的因素分析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将成为今后信息交流的热点,成为各国争先发展,各个产业部门最为关注的领域。

1.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普及使安全性经受新考验

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最有潜力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数之一。人们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不愿意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2.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趋势使安全问题日益严峻

中国电子商务必然走向世界,同时也面临着世界电子商务强手的严峻挑战。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将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和完善逐步走向世界。我国企业可以由此同发达国家真正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变我国在市场经济轨道上的后发劣势为后发优势。

三、基于生物统计特征的生物识别技术

1.生物识别技术的特点

生物识别技术是以生物技术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集光学、传感技术、超声波扫描和计算机技术于一身的身份验证技术。它依靠人体的生物特征来进行身份验证,具有不可复制性和唯一性。生物识别技术是最为方便与安全的识别技术,它不需要记住复杂的密码,也不需随身携带钥匙、智能卡之类的东西。可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实现,实现自动化管理。

2.生物识别技术分类

虹膜识别技术:通过对虹膜的特征结构进行检验,进而确定用户身份。这种方式方便可靠,无需物理接触,具有惟一性、稳定性、可采集性、非侵犯性等优点。

视网膜识别技术:包括虹膜技术与角膜技术。角膜扫描是用低密度的红外线去捕捉角膜的独特特征,血液细胞的惟一模式就被捕捉下来。它具有使用者和设备非接触、视网膜不会被伪造等特点,但由于要求被扫描者在它读取角膜信息时直立不动,很难获得用户的普遍接受,另外,角膜扫描仪对于盲者和眼睛患病的人是无效的。

面部识别:通过对面部特征进行识别。标准视频技术通过一个标准的摄像头摄取面部的图像或者一系列图像,记录一些核心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对位置,然后形成模板;热成像技术通过分析由面部的毛细血管的血液产生的热线来产生面部图像,通过特定算法将图像变成数字信号,最终产生匹配或不匹配信号。面部识别是非接触的,用户不需要和设备直接接触。

签名识别:也被称为签名力学辩识,它是建立在签名时的力度上的。它分析的是笔的移动,而非签名的图像本身。签名力学的关键在于区分出不同的签名部分,有些是习惯性的,而另一些在每次签名时都不同。它容易被大众接受,但随着经验的增长、性情的变化与生活方式的改变,签名也会随之改变。

声音识别技术:是一种行为识别技术,识别设备不断地测量、记录声音的波形和变化,并将现场采集到的声音同登记过的声音模板进行精确的匹配,从而确定用户身份。 是一种非接触的识别技术,用户可以很自然地接受。

指纹识别系统:它通过对指纹的全局特征和局部特征采集、分析后,与模板库中存储的指纹对比,自动、准确地鉴别出个人身份。用来采集指纹图像的技术为光学技术和电容技术。光学技术需要一个光源从棱镜反射按在一个取像头的手指,光线照亮指纹从而采集到指纹。电容技术是按压到采集头上的手指的脊和谷在手指表皮和芯片之间产生不同的电容,芯片通过测量空间中的不同的电容场得到完整的指纹。

四、生物识别技术发展趋势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基于生物特征的验证技术愈加显示出它的价值。生物密码时代呼之欲来,生物识别技术的可靠性,以及有效地鉴定个人的身份有着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执生命密匙,启身份之锁”,在以计算机和生物技术为主流的知识经济崛起时代,身份的鉴定有了来自生物体自身的密匙,横跨这两大科技领域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正愈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远大前景。

由于各种生物特征的识别方式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单一的生物特征识别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显现出各自的局限性,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开始向多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结合方向发展。当然生物识别技术并非万无一失,与数字密码识别技术相比最大的缺点是,一旦当事人的生物特征被仿制,很难像改变密码一样更改自身的特征。

五、结论

从目前的应用现状看,生物特征是最好的验证方式,个体的生物特征不易丢失,不易仿造,是个体在出生的时候就获得了的惟一的、先天的身份证明,这份证明是由最可信,最具权威性和通用性的大自然发放的。总之,随着电子商务成为信息交流的热点,生物识别技术将获得空前的发展空间,多生物识别技术共同应用是大势所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安全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徐雪梅:浅谈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安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5)

电子商务物流的特征范文6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借鉴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调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体制,重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