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管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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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数据;电子信息化;税收工作

前言

当下,正是我国建设全方位税务服务系统的关键时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对此提出了明确发展目标,即“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直观阐述了我国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内容主要以“金税三期”为中心展开,其中“一个平台”,即指要构建一个包含了网络硬件和根底软件的、统一的技术根底平台,包括硬件设备平台和电子税务应用组件平台等,以实现“掩盖总局和国地税各级,并与其他职能部门网络互通”的总目标。“两级处理”,即指依托前述技术根底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并完成税务系统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级税局的集中处置,以实现“分离各地级税务的实践状况,构建以总局、省税局两级数据共融的处置中心”的建设目标。“三个掩盖”,即指系统功能覆盖全部税种、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托互联网实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网络互通,从而切实推进电子信息技术在全国税务系统得到普遍应用,确保税务工作的便利性、规范性高效性。而“四个系统”是指征收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其中,征收管理系统主要负责税收业务;行政信息系统主要负责税务系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外部信息系统主要负责与纳税人交流和提供相关税务服务;决策支持系统则主要负责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经济剖析,提供监控和预测等税务决策。以此四位一体,最大限度满足当前税务工作多层面、全方位的应用需求。

二、全面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一)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愈来愈多,也愈来愈高。电子信息化管理有效改变了传统税务管理模式和稽查手段,不仅有助于提高税收业务的完成效率,还能在更大范围内获取可靠税收信息,使得税收数据价值提升,为相关部门实现科学决策提供了直观的参考依据。(二)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税务服务效率。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公共部门的服务要求愈来愈高。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得税收服务始终以维护纳税人权益为出发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大众对税务工作的合理需求,从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营造良好的征税与纳税环境。(三)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得税务工作由原来的粗放型逐渐走向精细化,不仅减少了税务管理与征收成本支出,还在不同程度上细化和拓宽了税收服务的方式。而这一优势,也使得国家财政支出相应降低,国家政府能够有了更多的资金能够投入社会基础建设,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多公共服务。

三、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基于当前现状与形势分析,我国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将在保持当前稳定运转的前提下,朝着以下方向发展:(一)税收征管业务将逐渐走向“流程化”。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已经建成并形成了以互联网及其设备为平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工作基础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体系。但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当下,这一税收征管体系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的弊端,因此,为实现发展、突破、不断跃上新台阶的整体目标,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打破现有条件下的以手工作业为基准而设置的旧的征管流程,建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的税务电子信息征管体系,以顺应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飞跃发展,从而推动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二)面相大众的纳税服务将逐渐实现“高效化”。电子信息化管理不仅是作用于税务系统,在各行业领域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因而,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不仅是适应当前税收业务的举措,也是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税收效率的必由之路。对此,在建设与完善现代化税务管理体系的进程中,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将立足于制度建设、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依托于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丰富、创新税收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将促使纳税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并逐步形成集合新型、高效、立体、全方位于一体的纳税服务新机制。(三)职能部门的税务信息将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化”。当下,各税务职能部门所掌握的相关税务信息资料等仍然未能全面实现互通与共享,在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整体目标的引导下,我国税务信息资源将逐步打通各个关节。同时,在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与制度政策的簇拥下,涉税信息职能部门也将更为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而且,随着各地政府“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以及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共管户信息库的建成,相关职能部门也将逐步实现对税收数据的及时交换、比对、分析和预警,发挥合力,共同推进整个税务系统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革新思路、创新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了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效解决了因税源流动性加强、纳税人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变化等对税务管理工作发起的挑战。因此,为进一步适应时代与社会需求,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并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以切实提升我国税务管理效率,使税收业各项务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及群众。

参考文献:

[1]梁裕恒,梁志刚,周逸飞.“互联网+”对税务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24):113-114.

[2]林寅寅.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思路研究[J].经济期刊,2015(9):198-198.

[3]於舟,杨慧敏,张欢,等."互联网+"时代下的税务管理模式探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31):27-28.

[4]李传玉.深化涉税数据资源运用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税务,2015(3):29-30.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2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基础的挑战

1、对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对传统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3、对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二)电子商务使现行税收征管变得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务稽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第一、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在瞬间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实现交易的无名化,这就使得资金的流向无法追踪,税务稽查也难以进行。第二、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可以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税务稽查的力度就会极大降低。第三、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

以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来获得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和结算。这样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税成本。

二、解决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对企业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督

首先,税务机关应强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及计算机密码钥匙等网上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号,并要求企业必须将该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且不得删改,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信息是否与其申报的信息一致。同时,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业有关信息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其次,要求企业在通过网络从事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业务时,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后,企业必须将其开具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发往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商务发票后才给予其进行款项结算。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严格监管,才能堵住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2、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等单位的联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帐和划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同银行的联系,委托银行代其扣缴有关税款。对于离线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仍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故企业之间或者居民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时,银行可以强行从其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而对于在线交易,由于其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是在网上完成的,故在资金结算时,银行可以按“服务业”代扣企业的营业税或居民个人的消费税。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其流动性、隐藏性强,仅靠税务机关自身是无法实现和保证税额的及时上缴,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等各单位的合作,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税负公平。

3、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软、硬件建设

税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上网企业、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链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有关电子邮件及接受电子税务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开发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查软件,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生事物获得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电子商务法》是必不可少的。电子商务法将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规范,解释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用来调整电子商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比如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等。而目前我国还未正式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案,在这方面显然落后于不少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早于1995年就开始颁布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并于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英国于2002年颁布《电子商务规则》。可见我国必须加快电子商务综合立法的步伐,尽快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与国际接轨,从而为解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铺平道路。

三、衍生思考

(一)电子商务可能造成的国际问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对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行税制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根据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含义,是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行为进行征税。

(2)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这样,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显得形同虚设。

2、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是一个在传统税制下就存在的问题,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新加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将会使你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其次,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新加坡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最后,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为依据,有权向你征税。这样,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3、国际避税问题

国际避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使其更加复杂化。首先,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其次,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而易举地避税。再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何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很难征收到应有的税款,使税款大量流失。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税务”;税法;法律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为顺应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国家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互联网+税务”全新行动计划,希望以此计划推动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全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推出大量“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以便于其在我国税务系统的广泛运用。

一、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与法律制度建设

截止到2020年,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应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深化推广,通过不断深入丰富该新模式的各种分支模式实现其在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满足行业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要求,同时提出丰富的决策数据及数据分析机制,提高新模式背景下的基本治税能力,初步实现“智慧税务”工作新格局,通过“互联网+税务”支撑我国未来税收现代化发展新格局。当然,在构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未来建设美好格局的同时,也需要思考它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建设的重要难点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建设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要求必须要做到对我国互联网信息化领域的严格立法,特别是要持续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内涵,提高网络安全保护,做到网络社会管理及法律规则实施到位,保证依法执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而更是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是国家法律建设的‘法外之地’。”实际上这就告诉我们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它的运营主体与运用对象都是现实的,所以只有人人做到遵守法律,积极明确划分各方全力,网络空间才会变得纯净,这也有利于各个行业在网络空间中的深度多维化发展。对于“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所涉猎的税法领域而言,始终坚持依法治税是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在税收领域,提高税务制度优化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结合互联网建设与法律制度体系指引、规范建立综合法治体系,一方面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威管理方式革新,一方面展现“互联网+税务”的多元化主体共治格局,展现一种创新包容的开放形态,这正是未来多年我国适应并推动互联网税收法治治理新格局变化所需要的基本姿态。只有我国妥善处理好这一多元化治理主体,让规范化法律建设能够与“互联网+税务”相生相融,互联网体系、税务体系等各方责权才能被明确,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才会更有秩序。

二、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法律制度建设现存问题

“互联网+税务”是新事物,因为它不但拥有“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新理念思维,也具备新税法改革新思想与专业领域新特点。在如此背景下,法律制度保障与网络平台的相互结合就变得独具特色。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背景下,网络平台、电子身份与电子数据各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规范建设都要获得完善,其中的电子发票、电子缴税与税收治理创新方式也要明确新规范、新制度内容。不过实际上,我国“互联网+税务”法律制度在保障层面上还是存在诸多不足的。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不健全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第一,首先网络平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不健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建设必须做到各方法律制度秩序规范完备与合理有效,而在内容层面上则需要思考信息基础设施有效保障、互联网资源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以及互联网市场秩序管理保障。虽然说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有提出对关键信息基础与网络运行安全的系统性规范,但它其中却缺乏有关网络密码安全管理、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条款设置过于死板和原则化,对于人才培养以及模式标准制定方面也含糊其辞。除此之外,像我国的《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等“互联网+税务”网络规章制度显然都缺乏较高层次的立法层级,而且不具备良好的系统性。第二,在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制方面也存在漏洞。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已经推行发展了三年有余,税务部门也已经收集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有责任合理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内容,避免其遭泄露导致纳税人被侵犯。在《网络安全法》中也严格规定了纳税人个人信息需要受到税务部门的依法保护,按照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用户约定正确处理、保存其个人信息。但实际上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明显缺乏良好的配套制度,更没有明确的网络技术程序做支撑,整体来讲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对用户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技术不够完善,保护法律规制也存在明显漏洞,尤其是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被政府行为侵犯法律界定严重不到位。在无法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就无法继续支持和接受“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新模式在我国税务部门的推进过程与社会应用效果。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缺乏创新法律制度做支撑,这里谈两点。首先是电子发票法律制度,当前许多企业都在推行电子发票是由于它能够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大量节约社会资源。所以目前整个社会在制定推行统一的发票电子文件标准规范,希望争取早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全面铺开全社会领域发票电子无纸化发展格局。不过目前我国在针对消费者方面的电子发票保修与维权还严重缺乏制度保障,其系统化、专业化覆盖范围还有待优化。因此严格来说电子发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并未形成健全化维权保护机制。其次看电子缴税法律制度,按照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结果,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02亿(截止到2018年6月),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88亿。为了迎合这一发展趋势,税款缴纳方式也全面拓展到网络平台,像网上银行、POS机、各类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占据市场,便于国民消费的电子缴费方式越来越多。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首次明确了电子缴税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结合新的电子缴税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在银行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安全保护制度到位,但像某些第三方手机支付方式却并未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机制保护,制度支持不利,这就呈现出我国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的残缺不健全性。

三、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

结合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我国若希望实现2020年“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发展建设目标,就必须现在就思考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从法律体系内容完善与立法思维两方面思考问题,满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的有效完善做法。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有效做法

首先必须凸显互联网领域技术专业性与技术综合发展快捷性,不断明晰立法目标与步骤,提升立法成绩,完善立法制度体系,增强对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本文看来,“互联网+税务”的相关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做到完善,围绕《网络安全法》制定实施相关规范,完善对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保障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再一点就是要对《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密码管理内容实现补充,结合政府信息系统保护机制制定新政务密码保护体系,并配合政府信息系统管理层级进行专门规范制度优化。而在技术层面,需要确立电子身份认证法律制度,效仿国外做法,如英国的《身份证法案》,结合证件存储指纹、虹膜、面部扫描等等生物技术特征丰富个人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内容,同时赋予每一种技术以相应的政策法案。换言之,要充分录用当前的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确保数据开放化与用户个人信息私密化安全保护。二者虽然相互对立但并不矛盾,为此我国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安全各种立法,保证电子数据信息开放的数量与质量,全面推动未来《数据保护法》的出台,保证电子数据保护原则、范围与信息主体权利被进一步规范明确。同时对数据控制者的基本义务与违法责任内容进行有效限定。最后在隐私保护方面,应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强化“互联网+税务”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有效细化与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并在立法中注重对个人数据主体知情权、修改权以及选择决定权的保护,明确个人隐私数据保密责任与额外特殊条例,在合理保障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互联网+税务”模式下其它数据的无阻碍流通。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完善有效方法

如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一定要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实现立法完善,坚持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速形成相对完备的“互联网+税务”法律规范体系。在本文看来,国家必须为“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灌输“国家治理”新理念,重视立法民主性的同时也渗透更多科学性新理念。换言之,就是要在“国家治理”新理念下强化电子发票、电子缴税相关制度。例如2015年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电子票据、合同、检验检疫报告、证书以及各种电子交易凭证都应该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为我国的电子发票制度建立适用网络环境的新标准和新适用规则,解决电子发票在目前的使用局限性问题。另外在电子缴费法律制度方面,必须要尽早做到适应网络支付技术发展现状,合理完善目前的税款缴费与退库管理制度,强调对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支付等等方式的支持。同时要在在线税款缴纳及退库应用中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的服务范围,保证纳税人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快捷消费缴税服务,提高我国电子缴税法律制度应用的实用性与普适性。总体而言,我国需要在未来全面健全“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补充其中的漏洞问题,建立网络法治化平台,为新模式提供应有保障,全力确保“互联网+税务”能够在健全完善的法治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赵祚翔、蔡佳红、刘中升.互联网技术下完善我国纳税服务的研究——以电子税务局为例.现代管理科学.2018(6).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产品和服务产品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税收来源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和商家依法纳税意识难提高。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谈判、签订合同到付款及交货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完全不同的地方进行,这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难以划分税收管辖区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其无法确定税收责任。

(二)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

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数字服务的交付显示出个体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例如,可以进行在线游戏开发、在线小说创作、在线教学、网络直播等,所有这些操作都可以在家中进行。因此,数字经济中有许多自由职业者,并且潜在的纳税人数量也在增加。同时,税务机关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使得难以监督个体化和家庭化的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从而造成监管缺位。

(三)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表现出了平台化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税务机关更难掌握其交易数据。当前,数字产品的基本运营方式是“个人+平台”。生产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服务通常需要通过在线平台的访问,然后进入流通和消费的环节,例如在在线平台上销售课程或进行网络直播等。“平台化”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尽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纳税人的统计信息,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太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四、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由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缺位,对新兴行业的税收不明确。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种数字产品和服务相继出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税收立法,因此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商品征税。主要原因是:对有形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掌握大量的税收依据,税收损失相对较小;在对无形电子商务征税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漏洞,税收征管手段有问题,税收损失更大。

(二)税收征管落后造成管理缺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平台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基本信息。但是,隐藏网络操作会掩盖纳税人的位置,从而难以识别纳税人的身份。传统的“以票管税”税收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的成交额较小,消费者通常不索要发票,而卖方也不会开具发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以票管税”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卖方不开具发票,则意味着无需申请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这样,在线税务登记不会影响对网络税收来源的控制。基于税收备案的税收征管系统失败,并且整个税收来源处理的过程都失去了机构支持。

(三)国际税收规则带来征管困难

在数字经济中,资产、交易和用户拥有先进的移动性、虚拟性和协作能力。在这种经济模式中,纳税人将执行国际中的税收规则。数字化的传输方法难以确定“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数字经济中,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如果税务信息的交流不通畅、对交易的跨境监管不足,那么数字化的传输方式就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国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五、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交易税收立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注册程序。不论注册企业规模的大小,电子商务运营商都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税务机关将以星号标记合格的电子商务,并鼓励其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税种

目前,增值税的范围相对狭窄,仅包括商品的销售或加工,提供维护和交换服务以及商品的进口。电子商务交易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并且也要将无形资产和服务包括在增值税中。这符合国际惯例,无形资产以及税收义务的明确性不仅促进了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和管理,而且也促进了税收公平。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建设大数据平台,高效整合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必须有效共享和利用大数据。政府依法收集税务数据,并与第三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搜索交易数据并与其他数据创建多源数据库,将数据输入数据库并统计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活动。

2.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多方渠道获取信息

为了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工商部门、公共安全部门、金融系统和第三方平台等各方定期将相关税收信息推送到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平台税务需求向平台每个部门提供信息。通过从各方收集的税收数据,为税务部门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三)处理好国际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限界性使国家税务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开展紧密合作,加强交流,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1.合理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关于税收管辖区的划分,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主要基于个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区,而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区域原则确定管辖区。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国际交流逐渐适应居住管辖权的原则。

2.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国际信息交换是指交换各种税务信息,例如各国的纳税人税收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和最新业务发展。为了充分了解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跨境业务活动并获得足够的证据,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并改善电子商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境交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有必要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并规范境外的相关业务。

六、结语

在分析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中,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点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还在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新兴业务的产生。在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采用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但前提是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防止篡改隐藏交易证据。明确各种商品的税目与税率,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提供征收依据,同时要加强各方的合作,例如税务机关、银行、物流、平台的运营商和平台内的商家等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跟踪,使得每一笔交易都清晰可查。

参考文献:

[1]吕良.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12):60-61.

[2]聂灵磊.大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8.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区块链;税务管控;电子发票

201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提出要完善“互联网+电子发票”服务。在数字经济面前,传统的“以票管税”必将逐渐向电子发票过渡。随着“互联网+税务”概念的提出,大数据在税务改革中的应用也受到学术界与应用界的广泛关注。区块链技术的诞生,更是为大数据时代的税务管控提供了新方案。在深圳市税务总局和腾讯区块链合作落地了全国首个“区块链+发票”生态体系之后,各地的“区块链+税务”应用逐渐拉开序幕。

一、区块链的概念与特点

随着比特币的诞生,区块链技术作为其底层技术,逐渐被公众所知悉。近年来,区块链更是掀起了创业圈和科技界的一大热潮。在第46届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年会上,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被视作“第四次工业革命”,《经济学人》杂志在其封面文章中称区块链技术是“可以改变未来经济运行方式的可信任机器”,足见其影响之大,意义之深远。那么什么是区块链?为何它被称为“可信任机器”呢?2016年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储存、共识机制、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通俗来说,区块链是一种共享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是一种完整的、不可篡改的、多方参与和监督的全民记账技术。对区块链的技术特征进行总结,可以概括为“123”。即:“1”个基本点:可信的分布式数据库;“2”个核心优势:分布式、不可篡改;“3”个关键机制:密码学原理、共识机制、数据存储结构。

(一)“1”个基本点。从狭义上来说,区块链是一种以时间顺序将各区块串联起来的、以密码学方式保证其不可篡改的分布式数据库。其中,“分布式”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数据的记录是分布式的,即每一个区块都是由区块链上的所有节点共同记录的。该区块要想写入已有的区块链中,就必须得到链上所有节点的认可。二是数据的存储是分布式的,即区块链上的每一个节点都会保留一份完整的数据。因而,当其中某一个节点的数据丢失时,可以从其他任何一个节点复制得到一份完整记录的拷贝。基于以上两点,能够保证区块链是一个不需要节点相互信任但能够保持整个链上信息可信的分布式数据库。

(二)“2”个核心优势。1.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实现分布式存储的呢?如果将区块链视作一个账本,则每一个区块即是一页账目。在区块链上,区块的写入是以时间先后顺序为依据的,多个区块“账目”依次记录就形成了区块链“账本”。一般来说,系统每隔一个时间戳,就会将交易记录在全网进行一次广播和更新。每一个新区块的写入,都需要向链上所有节点进行广播。如果所有收到广播的节点都认可了这个区块的合法性,则这个区块就能够以被各节点加入到自己原先的链中,即在原来的“账本”上新添一页。如何保证每一个区块的接入顺序是正确的呢?这得益于区块的结构。每一个区块都会包含“块头”和“块身”两个部分。在区块的块头部分,会有一个唯一的表示码,即哈希值。哈希是一类密码算法,任意一段信息,都可以通过某种加密算法得到一串“乱码”,即哈希值。新区块的块头除了计算得到本区块的哈希值(“头哈希”)外,还会记录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这个值被称为新区块的“父哈希”。而在前一个区块中,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哈希值,即旧区块的“头哈希”。将新区块的“父哈希”与前一个区块的“头哈希”对应链接起来,就能够将新的区块记入到原区块链上,完成数据的记录与更新。利用哈希值的递推,可以将每一区块按照唯一的顺序串联起来,因而保证了新区块在每一个链上节点上的写入都是一致的,实现了分布式的一致记录与存储。2.为什么区块链是不可篡改的呢?假如要对第K个区块的数据进行篡改,那么第K个区块的头哈希就会随着信息变化而发生改变,这将导致该区块的头哈希无法与第K+1个区块的父哈希匹配,于是篡改者还需对第K+1个区块进行修改。以此类推,该篡改者需要修改第K个区块以后的每一个区块,并追上网络中新产生的合法区块的进度,才能使其想要篡改的第K个区块仍然保留在原来的区块链上。同时,一个企图篡改信息的节点,至少需要获得全网51%节点的认可,才能将篡改后的信息写入区块链中,在节点相互独立的分布式系统中,这种“51%攻击”是很难实现的。

(三)“3”个关键机制。1.密码学原理。在区块链中广泛采用的密码学原理为哈希算法。哈希算法是一类加密算法的统称。对任意一段信息,哈希算法可以得到一个唯一的值,即哈希值。因而,针对区块中的信息,我们可以利用哈希值进行唯一的标识。此外,区块链还采用了非对称加密的原理,每一个节点均拥有唯一的一对公钥和私钥,使用这对密钥时,如果用其中一个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就必须用另一个配对的密钥进行解密。这可以确保节点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性与隐私性。2.数据存储结构。区块链采用默克尔树进行数据存储。例如,在比特币网络中,默克尔树被用来归纳一个区块中的所有交易,其树根就是整个交易集合的哈希值。当树中的任何一个节点被篡改,根节点的哈希值就不能与原有区块链进行匹配,从而可以达到检验的目的。3.共识机制。所谓共识机制,就是使区块链上的节点就统一区块信息达成共识的机制。当前主流的共识机制主要有工作量证明、权益证明、股份授权证明等。通过这些共识机制,能够确定节点的记账归属权,保证区块信息不被篡改等。

二、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实施路径

从上述分析可知,区块链技术具有可溯源、不可篡改、分布式存储等特点,这些特征与税务管控的需求天然吻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管控有望引领税务改革的新时代。而电子发票时代的到来,为“区块链+税务”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在数字经济面前,传统的“以票管税”必将逐渐向电子发票过渡。每一张电子发票,都真实的反应了纳税人的业务类型、资金往来等信息,能够实时记录与跟踪纳税人的票据往来信息、经济管理信息。因而,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云平台,打造针对纳税人的“云发票”“云账本”体系,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税务管控的核心,也是“区块链+税务”改革的基础。因而,本文首先从业务需求与功能需求角度,对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云平台需求进行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体系,并从技术层面和应用层面解构“区块链+税务”管控体系具体建设方案,勾画了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实施路径。

(一)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云平台需求分析。1.电子发票业务需求分析。从发票生命周期角度,分析收、报、验、插、审、存等不同环节电子发票的业务流程特点,总结电子发票业务流程逻辑图,分析电子发票在发票初始化、发票开具、发票存储、发票报销、发票查验五个阶段的业务需求。2.电子发票功能需求分析。一是从电子发票管理主体——税务人员的需求角度出发,建立电子发票管理子系统,满足税务人员的日常管理需求,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二是从电子发票使用主体——各类企业或消费者的需求角度出发,建立电子发票业务子系统,负责与企业的财务系统、ERP系统等进行对接,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发票存储、查验等服务,并通过云端应用方式,集中体现电子发票业务流程一体化特征。

(二)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体系总体模型。1.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体系构建目标与原则。该体系的主要目标包括:构建以云服务为特征、区块链为基础架构的去中心化电子发票平台;打破平台壁垒,实现电子发票相关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实现发票开具、流转、查验、报销、入账、归档等无缝衔接。同时满足标准化、可靠性、可扩展性、安全性等原则,保证平台建设的质量和后期的维护、管理与使用,以实现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体系的各项需求。2.基于区块链的税务管控体系模型构建。首先,基于电子发票业务的结构特点,选择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联盟链形式构建电子发票云平台。其次,在兼顾系统的建设成本、效益、功能的全面性、操作的难易度等综合考虑的条件下,设计一个由税务总局牵头和部署、各电子发票服务商共同参与,通过各类接口满足使用者完成电子发票的开具、流转、存储、报销、查询等各项需求的区块链电子发票云平台系统模型。

(三)设计平台具体建设方案。基于区块链核心技术架构搭建平台的逻辑结构图,将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云平台分为基础设施层、安全层、存储层、开发层和应用层五个层次,并确定每个层次的主要任务。并基于上述总体架构设计,对平台应用层、开发层、存储层、安全层和基础设施层进行具体的设计,依托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功能全面、系统完备的电子发票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为税务管控改革提供支持。

三、区块链技术在税务管控中的应用场景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针对纳税人的税源监管体系。税务监控在实践中常常面临虚开虚抵、偷税漏税等难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源监控与管理体系,能够将纳税人的每一条业务所对应的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以区块的形式计入到区块链中,并依据时间戳先后顺序依次排列。每一条信息在时,都要向全网广播,以获得认可。因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纳税人监控体系,能够实现对所有信息的自动化、智能化监管,确保发信信息透明、可信。

(二)建立纳税人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部分纳税人在现实中存在恶意偷税漏税、骗取退税等不良行为。在传统的税务监管体系中,往往只能通过事后追查等方式进行弥补。若能够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纳税人风险监控与识别,则能够通过预警机制进行事前干预。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区块链数据库中每位纳税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识别其异常发票信息。根据历史信息进行趋势预测,当发现可疑信息时,及时对纳税人的业务流程和资金往来进行比对分析,发挥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的作用。

(三)构建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区块链数据库可以以电子发票为依托,记录每一位纳税人的所有业务、资金信息。同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源监控体系和纳税人风险识别与预警体系能够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跟踪。因而,可以依托区块链数据库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进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基于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贷业务,如供应链金融业务、小微企业贷款、农村金融贷款等。这样既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又能够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可靠途径,提升信贷效率。

四、推动“区块链+税务”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区块链技术的研发与投入以攻克技术难题。尽管区块链技术在税务管控领域的应用前景得到了广泛认可,其在多样化的应用场景中的价值也值得期待。但是目前对于大型公链来说,区块链仍然存在技术性能、安全性隐患等方面的难题。例如,大型公链在利用大量算力进行数据存储与更新时,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同时,其更新速度也难以满足现实情况中每秒上万笔的交易需求。而为了提升效率而选择的一些联合方式,导致了算力的进一步集中,使得网络受到“51%攻击”的威胁与日俱增。而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弱中心化结构具有的安全性隐患则更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发投入,力求在兼顾成本与效益的同时实现区块链技术的最大应用价值。

(二)推进满足区块链技术要求的“新基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区块链数据的分析等,对计算机算力、数据传输速度、存储空间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高要求。这也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落地中普遍遇到的难题。但是,新技术的发展将为其提供新的解决方案。5G技术,AI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以及智慧城市的建设,是未来发展中新一轮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新基建”有望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提供适宜环境,也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税务管控改革的基础。

(三)完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其在税务领域的应用面临着与现有职能部门管理边界、税务监管流程等现实环境融合的困境。因而,税务部门需要对现有的政策法规体系进行调整。一方面,要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区块链技术融合的政策与条例,推动“区块链+税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防范非法违纪使用区块链数据附加值进行牟利的行为,对相关的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惩罚标准,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

五、结束语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营销管理系统;营销电子发票;统计分析;用户满意度

1研究背景

电子发票是指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是发票的电子形态或者说无纸化形式,是一种电子凭证,由税务局统一发放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1-5]。其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具有实时性、交互性、低成本、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宣布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向全国,并明确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要重点做好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满足条件的单位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首次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为积极响应国家税务局、财政部的指示要求,企业有必要采购一套电子发票系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的归集、存档、查验、下载等相关服务并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从传统纸质发票平滑过渡到电子发票时代[6-10]。笔者通过研究在企业电子发票平台上建设企业营销电子发票系统,集成营销系统与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从而可实现电子发票的发票生成、发票冲红、换开发票、发票接收等业务。

2现状分析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是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多次被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催促推行电子发票,目前笔者所在单位未申请领购电子发票,为按缴费用户提供的都是纸质发票,纸质发票在管理过程中,需要企业财税人员定期前往当地税务局大厅申领,同时开具之后必须通过邮递的方式快递给缴费用户,整个发票管理成本非常高,并且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要求。同行业部分兄弟单位已上线使用电子发票系统,支持开具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系统托管到第三方厂商管理,供电企业部分运营敏感数据直接暴露给第三方,在开票高峰期时,开票效率无法满足供电企业的业务要求。因电子发票系统受制于第三方厂商,供电企业自身对电子发票系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系统性能瓶颈问题无法得到处理。据此,笔者所在单位迫切建设营销电子发票系统,本地化集成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系统,同时对接现有的营销系统,将用户缴费流程与电子发票开具流程相结合,为缴费用户提供高效稳定的电子发票服务。

3营销电子发票功能

广州供电局营销电子发票系统通过WebService技术与友好的Web界面,实现了电子发票的用户订阅管理、电子发票开具与推送管理、电子发票冲红管理、签章管理和下载管理等功能。

3.1电子发票用户订阅管理

按期需要获取电费电子发票的用电用户,可以在系统中登记手机号码和邮箱信息,系统在判断用户缴费成功后将电子发票以邮件或短信方式推送。用电用户无需上门打印,足不出户就能快速获取发票。系统具体输入包括:结算户号、结算户名称、联系人、订阅方式、联系方式、供电单位、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和联系内容等。系统输出包括:序号、结算户号、结算户名称、订阅方式、联系内容、订阅时间、发票获取方式和供电单位等。

3.2电子发票开具与推送管理

用电用户在营业厅缴费成功后,系统根据该用户缴费信息自动计算发票数据,实时生成电子发票并支持打印和推送电子发票,同时将该电子发票数据同步到税务局,操作人员无需多次录入发票票面信息。缴费用户通过短信或邮件接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以点击电子发票下载链接直接下载有效的电子发票文件。功能流程如图2所示。

3.3电子发票冲红管理

因缴费用户原因或营业厅操作人员问题引起已开具的电子发票不正确或不满足缴费用户要求时,系统支持作废已开具的电子发票,重新再次开具符合要求的电子发票,同时发票作废数据同步到税务局。系统具体输入包括结算户号、用户号、开票日期、供电单位、发票起止号码和电费年月等。系统输出包括用户编号、结算户号、结算户名称、电费年月、票据类型、票据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人等。

3.4电子发票税控专用设备管理

电子发票开票设备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专用设备,电子发票必须在当地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局门前大厅领取,领取后将税务局分配的电子发票号码段信息同步到本地开票专用设备中,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电子发票的数据传输,系统管理需具备发票读入、发票分票、发票退票功能。系统具体输入包括结算户号、用户号、开票日期、供电单位、发票起止号码和电费年月等。系统输出包括用户编号、结算户号、结算户名称、电费年月、票据类型、票据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人等。

4功能技术实现

4.1系统关键技术

4.1.1本地化集成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系统

(1)升级改造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系统。原生的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系统因自身架构等原因无法满足供电企业网络安全等要求,不能直接在供电企业内部署,本系统通过改造内外网交互通过供电企业内外网交互平台通信,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同时将原生系统Web服务器升级为Weblogic,数据库升级为Oracle,大幅度提升了开票的响应效率。(2)供电企业电子发票开票接口封装。供电企业电子发票开具支持营业厅、自助机、微信等多渠道,本系统对电子发票接口进行优化,对多渠道开票需求提供统一的服务和管理。

4.1.2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是指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发票专用章或监制章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应用营销电子发票系统电子签章技术可以有效对电子发票元数据进行信息防伪,生成版式文件作为电子发票凭证,在电子发票的后期流转过程中(入账、保修、会计存档),保证电子发票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4.1.3内外网交互协议通信

遵循供电企业内外网数据交互的管理规范,本系统通过使用内外网交互平台进行IDC区和DMZ区应用服务器通信,充分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

4.2系统总体设计

本系统建设思路是本地化集成税控专用设备管理系统,并通过扩展企业营销电子发票系统功能模块,并集成营销系统电费核收信息,实现电子发票用户订阅管理、电子发票开具推送管理、电子发票冲红管理等,系统功能框架图如图4所示。

4.3系统架构设计

J2EE是一套应用开发的技术框架,包含许多组件,主要可简化并且规范应用系统的开发与部署,进而提高可移植性、安全性及重用性。(1)架构说明。营销电子发票系统将签章服务器、前置服务器、版式文件服务器和前置数据库服务器放置IDC内网区,税控专用设备、税控专用设备管理服务器及终端下载服务器部署在DMZ区,让发票数据及时加密传输进入税务局,同时让用户在外网直接预览和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另外,为了提高电子发票开具性能和减少故障率,分别为前置服务器和终端下载服务器配置负载均衡。(2)硬件要求。1套税控服务器(含1台签章服务器、1台税控服务器、1台签名服务器和2台开票应用服务器),2台终端下载服务器,3台前置服务器,1台前置数据库服务器和1台版式文件服务器。

5系统效果评估

广州供电局营销电子发票系统从2018年4月22日投入试运行以来,经过高标准、高强度的连续运行,系统没有发生一起运行事故,无故障运行率保持100%,各功能、模块和组成部分均运行稳定,功能正确。截至目前,系统运行情况良好,发票开具无误,报表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现有业务管理需要。通过建立营销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可自助打印和订阅电费发票,方便用户提升服务形象和服务厅的工作效率,为广州供电局营销发票和账单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支撑。

6结语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7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普遍实现了电算化,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显著提升,对于会计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也给税务审计也提出了新要求,本文着重探讨审计人员如何应对会计电算化的新情况,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审计如何实施和发展等问题。

[关键词]

会计电算化;税务审计

结构化、数据化、网络化是21世纪会计发展的趋势。我国会计电算化虽然相对发展较晚,但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都实现了电算化。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升了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利于会计事业的发展。然而,对税务审计工作而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使传统的审计方法难以满足新时期税务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随着电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税务审计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冲击。

一、会计电算化的含义及特点

(一)会计电算化的含义

在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电算化是指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管理会计信息,包括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判断,财务记账、会计报表处理等。会计电算化技术是一门融计算机、会计、管理、信息科学为一体的实用技术。在会计发展史上,会计电算化是一次重大的革命。

(二)会计电算化的主要特点

会计电算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进行一体化的数据处理。基于手工的传统会计工作,原始凭证的编制,账簿的登记,以及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都需要由人来完成。不仅过程复杂,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人工处理还容易出现差错。会计电算化通过会计软件进行记账、对账、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在一个一体化的处理过程中完成,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极大地降低了出现差错的风险。二是信息存储电子化。传统的手工会计工作方式,会计信息的存放媒介主要是将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书写到纸质介质上;而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计算机的磁性介质(硬盘、U盘等)可以储存除了原始凭证外的所有会计信息,同时,还可以拷贝信息进行备份,或者根据需要在纸介质上打印信息,会计数据保存更加安全。三是高速自动化的查询。传统的手工会计处理方式要想将某些会计数据进行处理,比如数据汇总或者查询一个会计数据,可能需要翻阅大量会计资料,耗费较长的时间。而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用会计软件进行汇总或查询会非常方便。四是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内部控制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传统的手工会计工作环境下,管理人员可相互牵制,通过明确的职能分工形成内部牵制。实现会计电算化后,需要对电算化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运行环境进行严密监控,保障安全性、可靠性;采取分级授权等方式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确保一系列会计资料(凭证、账簿、报表等)真实准确。五是需要会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的信息技术。实行会计电算化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会计业务知识,同时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计算机处理、软件应用知识和技能。

二、会计电算化对税务审计的影响

(一)对审计线索和审计内容的影响

审计线索在手工会计记账条件下,主要为纸质的账簿资料,税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只需要对这些纸面信息进行调阅,详查或抽查所需的会计信息,就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在会计电算化核算中,磁性介质替代了纸质的账簿资料,纸面信息变成了数据代码,会计人员可以按预先设定的程序,在计算机上完成业务数据的输入和报表的输出,会计数据的核算处理全部自动完成。而电算化程序的设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电算化软件设计时,对审计人员的需求并不清楚,虽然设计会计电算化程序软件必须留有审计接口,但由于接口的标准目前并不统一,很难适应税务审计的要求。在手工条件下,税务审计人员主要核对和检查纸质信息,这种检查方法结果较直观,责任容易确定。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审计工作的内容和对象发生了变化。税务审计人员不仅要审计电算化系统输入的原始数据、磁性介质上的有关数据文件,还要检查计算机系统程序,如果系统的应用程序出错,就会影响系统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特点决定了税务审计人员必须审查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和控制功能,这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对税务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对审计技术和审计方式的影响

在手工会计处理条件下,需要由人工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审计技术和审计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如果仍然采用常规审计方式,很难达到良好的审计效果。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审计数据收集、整理和传递的方式都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仅体现在形式上,凭证、账簿和报表由传统手工处理变成了数据生成,更重要的是处理方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绝大多数可见资料都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中存储,通过远程通讯网络进行传输,会计处理软件对会计数据进行多道程序的加工处理,使税务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和困难。税务审计人员只有在工作方法及程序上不断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满足电算化税务审计的需求。税务审计人员必须要在审计技术和审计方式上进行创新,必须在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础上科学运用审计软件进行分析判断,挖掘所需会计数据,处理数据分析过程,才能发现漏洞和舞弊情况,有效完成审计工作。

三、会计电算化税务审计现状

(一)忽视计算机内部处理和控制,只审查原始数据的报表和凭证

目前,绝大多数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主要是替代和模仿手工核算。在进行会计电算化税务审计时,税务审计人员仅按照可见的审计线索对明细账进行追查,反向追溯会计报表,并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拷贝备份后应用审计软件进行分析。而对于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及其数据运行轨迹不能进行审查,对电算化系统的输入数据和输出结果不能进行逻辑一致性的检查。这样一来,如果企业精心准备了虚假的账套,审计人员就很难发现,使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二)会计资料整理工作相对滞后,审计的可靠性低

很多单位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后,平时不对账簿和纸质凭证进行打印保存,只在次年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后将本年度账务结平时才将账簿和凭证打印成册,这样大大增加了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料的可能性,不符合相关会计管理规定,同时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仅仅审核打印输出的会计资料并与输入资料进行核对,却不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测试,导致审计人员对于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资料的生成过程把握不大,不能查出计算机处理过程中的各种舞弊行为和重大错误,进一步加大了审计风险。

四、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税务审计途径

(一)加快开发税务审计软件,规范税务审计程序

税务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作,不仅需要科学的审计方法,还需要规范化的税务审计技术程序。加强税务审计要结合我国实际建立有效的税务审计规程,推广税务审计信息化建设;同时,在税务审计中也要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运用的研究和实践力度,逐步实现以风险为导向开展税务审计。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税务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已经建立起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在税务审计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成果,加强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务审计工作效率。同时,需要加快开发具有高度通用性的税务审计软件,能与绝大部分财务会计系统兼容。这是税务审计软件系统开发的难点和重点,要集中力量研究解决,为全面实现税务审计信息化铺平道路。

(二)加强税务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能够胜任工作,因此要不断加大税务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一是要结合实际编写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电算化税务审计教材,并定期对税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案例教学,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要科学设计培训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发培训课程。如,可以对税务审计人员开展ERP系统的培训,审计人员只有掌握ERP系统才能对企业的经营数据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在审计过程中准确获得相关财务数据、采集有效的电子审计证据。三是设置模拟实战课程。在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可以模拟企业电子账,开设电子审计实训课堂,培训讲师和学员可以共同探讨电算化存在的问题,采用行动学习法解剖疑难问题。

综上所述,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对税务审计提出了新要求。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要规范税务审计程序,加快开发税务审计软件,编写规范的税务审计教材,加强税务审计人员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税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税务审计的效率效果,促进税务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作者:丁涛 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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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天跃.会计电算化对现代审计工作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7)

王国庆.浅议会计电算化下的偷税手段与税务稽查对策及建议[J].科技信息,2009(8)

谢波峰,庞瑞江.具有三大借鉴价值——OECD倡导把税务审计纳入财会软件对中国的启示[J].每周电脑报,2007(12)

尹锋,侯伟.加强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电子税务稽查的思考[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1)

电子税务管理范文8

税收是政府政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悄然崛起,并引起了流通领域交易方式的深刻变革。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主要交易模式,不受时空限制、地域限制、手续门槛限制,正日益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他也为政府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快电子税收的建设和管理,是目前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电子商务收入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双方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交易大体可以分为非完全网络交易和完全网络交易两种类型。非完全网络交易,是指商务交易活动不能全部在网上完成,网上可以实现交易洽谈,签订协议、电子支付等活动,对于实物交割,还必须在网下完成。这样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讯的媒介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完全网络交易,不仅在网上可以实现交易洽谈,签订协议、电子支付等活动,而且标的物的交割也可以在网上完成,如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程序、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1.课税对象难以控制,税款流失。从理论上说,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利益。例如,在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一家公司,专门为美国一家公司进行动漫设计。他们在互联网上接受任务,在唐山组织人力编程,通过网络进行交货,对方公司通过汇款方式进行结算。对于这种网上来网上走的电子商务,税务部门尚无法确定他们的销售收入。所以,税款也无法征收。这种大量逃避税收做法,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导致应征的税款流失。

2.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凭证和报表,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从长远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基础的影响

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不能另起炉灶,只能对原有的税收征管机制进行完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机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行为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活动使得商品销售、劳务服务和特许权等行为难以区分。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和难于区分。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对电子版本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大一样;对其他软件产品也存在类似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增值税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烦。

2.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的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企业很可能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相关税赋。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讲,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3.国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减免。然而,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地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会形同虚设。

4.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根据大多数税收协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所在地,就是企业有纳税地点。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办事处和分设机构。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关于该服务器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利用非独立人在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则可认定该居民在国内有常设机构。这样看来,似乎如果该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过服务器(ISF)协商和签订的,就可以认定ISP的非独立人身份,从而确认该居民在国内设有常设机构。然而,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都将非独立人指为"人",若将1SP视为人则与此概念产生了矛盾。

5.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上网建立网站的企业,都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使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当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