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法范例

电子商务税法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1

一、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

按商务主体来划分,目前跨境电商模式可以分为B2B、B2C、C2C、B2B2C等形式。具体而言,B2B是企业对企业。B2C是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2B2C的形式源于目前的B2B、B2C模式的演变和完善,把B2C和B2B结合起来,通过B2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构建自己的物流供应链系统,提供统一的服务。从海关监管方式来看,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有9610、1210、9710和9810等方式。9610是指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商平台展示境内商品,境外消费者选购商品后,通过国际邮政或快递投递商品,货物通过“清单验放,集中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经营方式。9710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1210是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仅适用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地点

国家持续出台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快速规范地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有诸多的优惠事项,例如:出口退税手续的简并、无票免征等优惠措施。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截至2022年,国务院已先后批复了6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在共有132个。

(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而符合相关条件,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实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实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适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

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一、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一)在综合实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实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二、综合实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四)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2

税收是政府政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悄然崛起,并引起了流通领域交易方式的深刻变革。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主要交易模式,不受时空限制、地域限制、手续门槛限制,正日益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他也为政府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快电子税收的建设和管理,是目前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电子商务收入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双方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交易大体可以分为非完全网络交易和完全网络交易两种类型。非完全网络交易,是指商务交易活动不能全部在网上完成,网上可以实现交易洽谈,签订协议、电子支付等活动,对于实物交割,还必须在网下完成。这样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讯的媒介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完全网络交易,不仅在网上可以实现交易洽谈,签订协议、电子支付等活动,而且标的物的交割也可以在网上完成,如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程序、书籍、音像或图像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1.课税对象难以控制,税款流失。从理论上说,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利益。例如,在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一家公司,专门为美国一家公司进行动漫设计。他们在互联网上接受任务,在唐山组织人力编程,通过网络进行交货,对方公司通过汇款方式进行结算。对于这种网上来网上走的电子商务,税务部门尚无法确定他们的销售收入。所以,税款也无法征收。这种大量逃避税收做法,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导致应征的税款流失。

2.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凭证和报表,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从长远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基础的影响

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不能另起炉灶,只能对原有的税收征管机制进行完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机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行为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活动使得商品销售、劳务服务和特许权等行为难以区分。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和难于区分。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对电子版本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大一样;对其他软件产品也存在类似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增值税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烦。

2.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的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企业很可能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相关税赋。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讲,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3.国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减免。然而,国际互联网上的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地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会形同虚设。

4.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根据大多数税收协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所在地,就是企业有纳税地点。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办事处和分设机构。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关于该服务器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利用非独立人在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则可认定该居民在国内有常设机构。这样看来,似乎如果该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过服务器(ISF)协商和签订的,就可以认定ISP的非独立人身份,从而确认该居民在国内设有常设机构。然而,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都将非独立人指为"人",若将1SP视为人则与此概念产生了矛盾。

5.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上网建立网站的企业,都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使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当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3

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对于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环境有着充分的认识,因为其纳税筹划的基础就在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以及文化等差异,这些都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首先,每个国家的税后制度都是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治、文化环境,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跨国公司可以根据这种差异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例如,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重点不同,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会有不同的重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等,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加广泛。这种税收政策差异性的存在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其次,国家避税港的存在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要素之一。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提供的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优惠的国家或者地区,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避税港进行注册或者进行业务开展,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另外,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也为跨国公司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之间都达成了双边税收协定,并且这一趋势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使得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有了充分的依据。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根据财务管理中的杠杆原理,跨国公司在进行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于其税收收益进行考虑,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还要考虑其中存在的财务风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资本构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避免因筹资活动而造成过度负债的情况,避免发生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也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跨国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是全球市场,而非某一国家或者区域,因此,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非常复杂,资金的供求变化以及利率的波动变化比较大,企业面临的市场因素都会纳税筹划活动带来很多的困难,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三)政策风险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在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使得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会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这些都会给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因此,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对各国的税收政策变化和调整进行及时的关注,在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环境中及时的进行纳税筹划策略调整,从而保证企业的利益。

(四)汇率风险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的国家比较多,其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的,这种纳税筹划方式是以各国的税收汇率差异为前提的。因为各国的汇率政策存在差异,很多国家实行的是浮动汇率政策,这使得汇率的波动比较大,使得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存在很大的汇率风险。

三、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策略方式

(一)充分利用转让定价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是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最重要方式。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在进行转移劳务和产品的时候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式的制定不会受到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并不是市场自由竞争中所形成的价格,而是跨国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为了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一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目前,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中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纳税筹划策略。首先,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减少所得税。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贸易中,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企业的盈利由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减少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定价的主要原理在于,跨国公司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虽然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增多,但是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因为盈利转移而少交的所得税会更多,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下降了。跨国公司在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将相关国家的关税考虑在内。其次,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规避预提税。一般每个国家都会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各种收益,如股息、利息、租金等征收预提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降价向母公司供货或者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方法来规避预提税。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将利润在整个公司内部的再分配,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跨国公司一定要充分协调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利益,从而提高子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二)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各个国家之间签订的避免对跨国经营的所得和资本流动双重征收以及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协定双方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或者是预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对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充分的利用,尽量将纳税筹划的所在地设置在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三)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都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来实现的。跨国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在海外从事的经营项目以及公司开办初期是否会产生亏损来决定选择哪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将会存在亏损,应该采用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公司就能够将分公司的支出报表与总公司进行合并,从而通过利润的分得而减少总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负;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存在盈利,那么应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地位来享受优惠的利益。

(四)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全球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以跨国公司是否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来作为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的标准。因此,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业务中,应该尽量避免设置常设机构,而是通过建立一些辅助性的部门,例如存货管理、仓储等形式的部门来代替,从而获得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4

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对于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环境有着充分的认识,因为其纳税筹划的基础就在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以及文化等差异,这些都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首先,每个国家的税后制度都是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治、文化环境,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跨国公司可以根据这种差异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例如,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重点不同,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会有不同的重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等,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加广泛。这种税收政策差异性的存在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其次,国家避税港的存在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要素之一。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提供的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优惠的国家或者地区,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避税港进行注册或者进行业务开展,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另外,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也为跨国公司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之间都达成了双边税收协定,并且这一趋势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使得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有了充分的依据。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根据财务管理中的杠杆原理,跨国公司在进行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于其税收收益进行考虑,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还要考虑其中存在的财务风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资本构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避免因筹资活动而造成过度负债的情况,避免发生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也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跨国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是全球市场,而非某一国家或者区域,因此,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非常复杂,资金的供求变化以及利率的波动变化比较大,企业面临的市场因素都会纳税筹划活动带来很多的困难,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三)政策风险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在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使得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会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这些都会给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因此,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对各国的税收政策变化和调整进行及时的关注,在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环境中及时的进行纳税筹划策略调整,从而保证企业的利益。

(四)汇率风险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的国家比较多,其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的,这种纳税筹划方式是以各国的税收汇率差异为前提的。因为各国的汇率政策存在差异,很多国家实行的是浮动汇率政策,这使得汇率的波动比较大,使得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存在很大的汇率风险。

三、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策略方式

(一)充分利用转让定价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是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最重要方式。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在进行转移劳务和产品的时候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式的制定不会受到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并不是市场自由竞争中所形成的价格,而是跨国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为了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一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目前,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中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纳税筹划策略。首先,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减少所得税。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贸易中,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企业的盈利由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减少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定价的主要原理在于,跨国公司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虽然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增多,但是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因为盈利转移而少交的所得税会更多,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下降了。跨国公司在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将相关国家的关税考虑在内。其次,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规避预提税。一般每个国家都会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各种收益,如股息、利息、租金等征收预提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降价向母公司供货或者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方法来规避预提税。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将利润在整个公司内部的再分配,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跨国公司一定要充分协调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利益,从而提高子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二)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各个国家之间签订的避免对跨国经营的所得和资本流动双重征收以及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协定双方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或者是预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对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充分的利用,尽量将纳税筹划的所在地设置在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三)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都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来实现的。跨国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在海外从事的经营项目以及公司开办初期是否会产生亏损来决定选择哪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将会存在亏损,应该采用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公司就能够将分公司的支出报表与总公司进行合并,从而通过利润的分得而减少总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负;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存在盈利,那么应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地位来享受优惠的利益。

(四)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全球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以跨国公司是否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来作为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的标准。因此,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业务中,应该尽量避免设置常设机构,而是通过建立一些辅助性的部门,例如存货管理、仓储等形式的部门来代替,从而获得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5

关键词:跨境电商;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

跨境电子商务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用跨境物流方式对外贸易的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在最近几年中,随着经济的逐渐全球化,还有市场潜力的增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在跨境电商贸易模式下,企业的财务会计有了新的变化和特点,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对跨境电商贸易下财务会计发展措施做分析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跨境电商贸易下财务会计特点

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供应网,在每条供应链上,企业只是其中一个节点。在企业开展传统贸易的过程中,财务会计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在电商贸易中更是如此,全部的结算环节、结算方式和内容等都要由相关的财会工作进行。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财会工作灵活性更强,更加接近网络。因此,跨境电商贸易下财务会计特点体现在下面几点。

(一)突破空间限制性

在跨境电商贸易模式下,网络财务会计可以突破空间上的限制,能够随时随地收集会计核算与财务数据。虽然在实际情况中存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不过此种灵活性比较强的远程管理方式,可以促使跨境贸易节省成本。网络财务会计创新了块状的工作模式,呈现流水线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了分工明确优势,以此做好财务问题的审核,让资源调度和财务信息被有效整理。例如原材料在网上购买,预算的控制和监控支付等等环节,都能够进行工作分配。

(二)财会模式结构扁平化

在组织结构上看,跨境电商贸易下的财会模式更加扁平化,在对企业财会信息进行掌握时,都是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就省去了大量的纸质数据,让财会工作更加简单,同时也让财会工作更加信息化和电子化。财会工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是企业运营发展中的必然。

(三)财会工作目标多元化

在财会工作的整体目标上看,主要还是企业经济财务活动,但是个体目标逐渐的多元化。由于跨境电商经济发展模式对企业财会的实际目标形成了直接影响,其中不仅是消费者对产品需求的提升让财务工作多元化,同时也是企业为了提升自己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实施的有效措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个人劳动时间,让财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科学,使用相关的财会软件,让企业可以依据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跨境电商贸易下财务会计发展措施

在跨境电商贸易背景下,企业的财会工作必定会有很多的变化,在迎来更多的机遇时,同时也会存在一些困境和阻碍。因为经营发展的市场有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就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风险意识弱和政策上的扶持力度不够等相关的问题,以及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等相关的问题。因此,跨境电商贸易背景下财会发展措施需要从以下几点实施。

(一)加强财务风险意识

在网络普及范围扩大下,跨境电商发展速度很快,国家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帮扶力度也之间增大,激励性政策相继出现。不过跨境电商还是一种新型产业,整体上还处在一种“摸索”状态中,风险意识不太强,很容易忽视网购在具有便捷性和无限制性为电商产生利润时,也会增加一定的财务风险。跨境电商在交易往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各个国家政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这会加大企业财会工作的难度,并让企业财务存在风险。所以,在财会发展中要加强财务风险意识。风险处于跨境电商经营发展各个过程中,电商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企业所有的员工都必须要加强风险意识。在实际工作中,跨境电商需要在内部组织一个危机管理组织,企业规划中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便于在危机出现时可以从容采取相关的措施。企业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风险预判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开可以预测的财务风险。而对于一些难以预见的财务风险,要尽可能降低风险产生的损失。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发展中的财务和非财务相关指标实时监管,紧密关注资金的流动状态,以免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从而产生严重的财务事故。财务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和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因为跨境电商模式,这种联系更加强。所以,在企业的财会工作中,需要和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充分的交流和对接,这样才可以促使企业的稳定发展,紧跟产业发展的脚步。

(二)加强政策上的支撑力度

对于当前跨境电商所存在的财会问题,国家方面还需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更多的法律法规,并且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度,让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稳定发展。结汇工作中,外汇管理机构可以给予更多政策支撑,一些用快递模式运输货物的跨境电商,可以经过第三方支付部门进行结汇工作,并且除去对企业结汇分类管,从而实施更高效的管理方式。退税工作中,税务机关需要考虑目前的出口贸易法律,综合目前跨境电商特征,实施针对性强的跨境电商退税法。筹资方面,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可以加强对电商的支撑,要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电商的信贷支持,特别要让政策性银行对电商提供贴息或是免息贷款业务,建设和跨境电商相契合的支付体系,并且帮助电商平台开发相关的融资产品。核算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实践案例,研究出符合我国国情和跨境电商行业的财会制度。

(三)加强信息建设力度

要想实现跨境电商的稳定发展,行业和各个地方政府都需要采取信息化手段,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包含网络结汇、退税相关接口信息标准,要在跨境电商和外管、海关以及银行等之间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此实现云端信息交换和数分享,从而解决目前跨境电商发展中存在的无法规范结汇和无法正常退税的问题,以此促使跨境电商快速发展。软件开发的企业也要和电商一起开发适合电商行业的ERP系统,特别要重视对财务模块的开发,以此来减轻跨境电商财会人员工作压力,提升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人才培养力度

跨境电商,实际上是把传统外贸与先进信息技术综合在一起,以此改善传统会计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业的从业人员也紧跟发展脚步,要能够掌握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也要掌握展示的理论知识,要对国际财务和商务管理进行熟悉。因为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产业,所以高校专业教育和社会培训部门还来不及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调整与制定,这样就让跨境电商在发展中缺失专业人才的支撑。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跨境电商产业的中坚力量,当前国内熟悉会计实务、信息技术和国际商务管理的综合性人才比较缺乏,所以必须要加强对复合人才的培养,要用人才来进行产业的创新,为电商财会工作提供支撑。政府方面要重视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要对当前高校会计教育体系进行创新,充分使用当前的教育资源,创新教育内容和方式。比如可以在高校增加跨境电商专业,进一步研究跨境电商财会相关的理论和技能,并且经过学校企业合作的方式培养专业人才,以此促使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此外,还需要对的当前在职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过后期教育来创新其财会工作理念,重新组成财会知识体系,并且提升其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水平。同时,财会人员还应该掌握一些外语知识,对跨境贸易国家进行全面了解,要掌握各个国家财务政策和财务管理内容,以此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和素养,从而在人才的基础上促使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结束语

在跨境电商下,企业的财会工作出现和传统财会工作不同的特点,比如可以突破空间上的限制,财会工作结构模式也更加扁平化,工作目标也更加多元化。为了能够促使跨境电商产业的稳定发展,财会工作需要加强风险意识,政府方面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还要进行信息化建设,做好专业人才培训工作。经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以此促使跨境电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郁.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务管理研究[J].商情,2017(9):27-28.

[2]李婧.新时期跨境电商财务困境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5(12):18-21.

[3]严泽民.中国跨境电商贸易发展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8,486(09):29-31.

[4]周颉,郑洁熹.跨境电商背景下财务管理融合研究初探[J].电子商务,2017(5):46-47.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6

关键词:零售行业;电子商务;财务管理

一、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以及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使用,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已经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传统零售企业将业务分为了线上电子商务部门及线下门店、销售渠道两部分,使得零售企业财务管理转变为网络化财务管理。但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传统零售行业还需要时间进行转型升级,以适应电子商务模式带来的机遇及挑战。所以,在逐步提升传统零售企业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其财务管理质量,确保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后,在有效提升效益的同时规范财务管理,降低各项财务风险,确保零售行业的稳步发展。

二、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增加了零售企业财务管理风险。零售行业具有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低的特性,与传统的资金即付即清的模式相比,电子商务资金收付由于网络速度、收付系统、人员操作等实际问题影响,将对资金收付产生一定影响,存在相对应的隐性风险。另外,电子商务使用互联网进行数据的传递及信息存储,这就使得零售企业的财务信息由于人为因素或黑客的侵入而遭到泄露,对财务数据的安全造成影响,存在财务数据外漏的可能性。同时,零售行业使用电子商务模式,网络支付安全增加风险,支付形式及安全防护措施都需要进行加强,避免不法人员从中破坏并取利。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流程审批使零售企业财务管理增加了风险,以往零售企业内部财务签批都需领导层签字,但电子商务模式开启后,很多审批流程都是网上操作,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风险。2.缺乏有效地财务管控。传统零售的财务核对,往往是各门店或销售渠道的货账核对,因实际货品及金额都记录在册,只要做好盘点,就能够核对出差异。但电子商务模式下,零售企业所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是多家,货品有时也是就近调配,而且有时货品还在运输途中或退货途中,这就给财务审核带来困难。另外,零售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后,原有的财务管控制度并没有升级转型,已经无法满足当下零售企业的发展,使得零售企业电子商务模式,内部控制管理不规范,各职能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电子商务信息无法有效监管;同时,由于零售业务外部业务活动较多,电子商务信息造假的可能性较大,无法有效鉴别信息真伪,也使得零售企业无法进行有效的财务管控。3.缺乏电子商务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传统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财会知识及实际操作都较为熟练,由于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往往无法及时接受新的变化,与一线业务人员及业务活动联系较少,通常情况下都是做事后监管的工作。但电子商务实施后,零财务管理工作面临较大的变化,需要财务人员除了专业财务知识以外,还有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甚至是物流相关的知识,这就需要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培养复合型人才,能够有效对电子商务以及线下门店及各销售渠道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4.缺乏科学的财务分析及绩效评价。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有效的财务管理离不开有效的财务分析及绩效评价。现阶段,部分零售企业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多样性、复杂性无法形成客观准确的财务分析,造成零售企业缺乏有效的优化措施,长此以往,甚至会造成零售企业的财务风险,阻碍零售企业的稳步发展。部分零售企业只有线下体系的绩效评价体系,缺乏电子商务平台的绩效评价体系,或者直接以线下绩效标准考评电子商务工作人员,使得绩效评价指标简单粗暴,往往以盈利为主要参考指标,并没有考量电子商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进而造成绩效分配的不合理,导致电子商务工作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传统零售行业实施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的优化对策

1.强化零售业财务风险管控。一是必须强化资金收付系统,实施资金集中化管控,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资金收付系统。同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对门店、销售渠道、供应商等进行有效整合,利用网络支付的及时性,提升资金的回笼速度,提升资金周转率及利用率。二是强化财务信息的安全防护,针对零售企业自身及电子商务平台特性,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用户端、企业端都较为安全的财务系统软件,提升财务数据及信息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升财务管理安全性,以及客户操作的便捷性。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对财务数据进行有效防护的同时,进行数据备份,按时定期对零售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和资金收付系统进行安全维护及升级,对零售企业内部财务核心信息进行加密,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信息泄露的风险,提升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另外,需要定期对领导网上审批文件进行复核,防止个别人员对领导网络签批文件进行篡改,并对领导签批功能进行有效安全防护及升级,可以增加网络签字功能,或签批时必须输入相应密码进行有效确认,有效维护审批文件的准确性及真实性,确保零售企业利益得到有效保障。2.强化财务管控。零售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后,收付资金渠道变更为“支付宝”“微信”等网络电子付款渠道,对比原来的现金及银行卡支付,网络支付更加复杂,牵涉的支付环境及进度流程更加多样,需要在同一的系统中进行统一的核算及审核,汇总为统一资金信息。资金收付上,无论是线上线下,各门店还是销售渠道,都需要汇总至统一的资金平台进行汇总、核算及审核,确保资金收付的可靠性以及财务管控的规范性、有效性。另外,积极优化电子商务转型后的财务管控制度,做好事前控制,在运营过程中积极反馈各项制度的劣势,并上报领导层,定期进行集中优化,确保财务管控制度的时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将财务管控制度的完成情况及时反馈,并与绩效考核挂钩,通过奖惩制度提升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按期定时进行审计工作,确保电子商务实施后对零售企业的各项财务管控及时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网络虚拟性而带来的虚假业务活动,确保零售企业的效益。3.培养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复合型人才。一是招聘引进人才,招聘时明确企业需求,对人员进行相关电子商务知识及财务管理知识的面试,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进入企业,并在试用期内考评其是否具有实际操作能力,为零售企业引进真正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都丰富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引进可以有效带动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其他财务人员有着“带、帮、教”的效果,甚至优秀的人才能够带出一支合格的队伍,为零售企业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培养更多人才,形成良好学习氛围。二是内部培训及考核,对内部财务管理人员,按时定期进行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并结合到实际财务管理中,相关理论知识考评合格后,立即投入到实际操作中,以理论带动实践,逐步将财务管理由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控制,确保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税法知识进行集中培训及考评,确保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复合型人才符合新时期的要求,确保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升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的整体效能。4.强化财务分析及绩效评价。首先,按时对电子商务部分当下阶段的财务情况做出分析,针对性地找出电子商务财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财务分析中需要包含对电子商务部分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运营水平、成本及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分析,及时发现财务风险,避免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恶化,确保零售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后,通过财务分析为零售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以财务报告形式上报,使领导层对现阶段零售企业的电子商务情况心中有数,为零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最后,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使得绩效评价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确保零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有效推进及完成。另外,将绩效分配结果与薪酬管理相结合,将零售企业员工对零售企业的付出与薪酬相关联,能够有效提升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使个人目标符合公立零售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合力效应,有效推进公立零售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高凯.移动互联网背景下零售商业模式创新路径分析[J].商业时代,2017(12)

[2]朱紫玉.新零售模式下零售企业的战略转型研究[J].北方经贸,2017(08)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7

关键词:“互联网+税务”;税法;法律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为顺应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国家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我国在2015年推出了“互联网+税务”全新行动计划,希望以此计划推动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全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推出大量“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以便于其在我国税务系统的广泛运用。

一、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与法律制度建设

截止到2020年,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应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深化推广,通过不断深入丰富该新模式的各种分支模式实现其在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满足行业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要求,同时提出丰富的决策数据及数据分析机制,提高新模式背景下的基本治税能力,初步实现“智慧税务”工作新格局,通过“互联网+税务”支撑我国未来税收现代化发展新格局。当然,在构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未来建设美好格局的同时,也需要思考它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建设的重要难点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已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建设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要求必须要做到对我国互联网信息化领域的严格立法,特别是要持续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内涵,提高网络安全保护,做到网络社会管理及法律规则实施到位,保证依法执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而更是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是国家法律建设的‘法外之地’。”实际上这就告诉我们网络空间虽然虚拟,但它的运营主体与运用对象都是现实的,所以只有人人做到遵守法律,积极明确划分各方全力,网络空间才会变得纯净,这也有利于各个行业在网络空间中的深度多维化发展。对于“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所涉猎的税法领域而言,始终坚持依法治税是目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在税收领域,提高税务制度优化的最基本要求就是结合互联网建设与法律制度体系指引、规范建立综合法治体系,一方面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威管理方式革新,一方面展现“互联网+税务”的多元化主体共治格局,展现一种创新包容的开放形态,这正是未来多年我国适应并推动互联网税收法治治理新格局变化所需要的基本姿态。只有我国妥善处理好这一多元化治理主体,让规范化法律建设能够与“互联网+税务”相生相融,互联网体系、税务体系等各方责权才能被明确,新模式的推广与应用才会更有秩序。

二、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法律制度建设现存问题

“互联网+税务”是新事物,因为它不但拥有“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新理念思维,也具备新税法改革新思想与专业领域新特点。在如此背景下,法律制度保障与网络平台的相互结合就变得独具特色。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背景下,网络平台、电子身份与电子数据各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规范建设都要获得完善,其中的电子发票、电子缴税与税收治理创新方式也要明确新规范、新制度内容。不过实际上,我国“互联网+税务”法律制度在保障层面上还是存在诸多不足的。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不健全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第一,首先网络平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不健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建设必须做到各方法律制度秩序规范完备与合理有效,而在内容层面上则需要思考信息基础设施有效保障、互联网资源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管理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以及互联网市场秩序管理保障。虽然说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有提出对关键信息基础与网络运行安全的系统性规范,但它其中却缺乏有关网络密码安全管理、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条款设置过于死板和原则化,对于人才培养以及模式标准制定方面也含糊其辞。除此之外,像我国的《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等“互联网+税务”网络规章制度显然都缺乏较高层次的立法层级,而且不具备良好的系统性。第二,在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制方面也存在漏洞。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已经推行发展了三年有余,税务部门也已经收集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税务部门有责任合理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内容,避免其遭泄露导致纳税人被侵犯。在《网络安全法》中也严格规定了纳税人个人信息需要受到税务部门的依法保护,按照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用户约定正确处理、保存其个人信息。但实际上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明显缺乏良好的配套制度,更没有明确的网络技术程序做支撑,整体来讲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中对用户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技术不够完善,保护法律规制也存在明显漏洞,尤其是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被政府行为侵犯法律界定严重不到位。在无法保证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就无法继续支持和接受“互联网+税务”新模式,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新模式在我国税务部门的推进过程与社会应用效果。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缺乏创新法律制度做支撑,这里谈两点。首先是电子发票法律制度,当前许多企业都在推行电子发票是由于它能够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大量节约社会资源。所以目前整个社会在制定推行统一的发票电子文件标准规范,希望争取早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全面铺开全社会领域发票电子无纸化发展格局。不过目前我国在针对消费者方面的电子发票保修与维权还严重缺乏制度保障,其系统化、专业化覆盖范围还有待优化。因此严格来说电子发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并未形成健全化维权保护机制。其次看电子缴税法律制度,按照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结果,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8.02亿(截止到2018年6月),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88亿。为了迎合这一发展趋势,税款缴纳方式也全面拓展到网络平台,像网上银行、POS机、各类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占据市场,便于国民消费的电子缴费方式越来越多。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首次明确了电子缴税退库方式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上结合新的电子缴税法律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在银行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安全保护制度到位,但像某些第三方手机支付方式却并未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机制保护,制度支持不利,这就呈现出我国电子缴费法律制度的残缺不健全性。

三、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

结合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我国若希望实现2020年“互联网+税务”新模式发展建设目标,就必须现在就思考新模式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做法,从法律体系内容完善与立法思维两方面思考问题,满足“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法律制度的有效完善做法。

(一)“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有效做法

首先必须凸显互联网领域技术专业性与技术综合发展快捷性,不断明晰立法目标与步骤,提升立法成绩,完善立法制度体系,增强对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本文看来,“互联网+税务”的相关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做到完善,围绕《网络安全法》制定实施相关规范,完善对网络安全的等级保护,保障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再一点就是要对《网络安全法》中网络密码管理内容实现补充,结合政府信息系统保护机制制定新政务密码保护体系,并配合政府信息系统管理层级进行专门规范制度优化。而在技术层面,需要确立电子身份认证法律制度,效仿国外做法,如英国的《身份证法案》,结合证件存储指纹、虹膜、面部扫描等等生物技术特征丰富个人电子身份认证技术内容,同时赋予每一种技术以相应的政策法案。换言之,要充分录用当前的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确保数据开放化与用户个人信息私密化安全保护。二者虽然相互对立但并不矛盾,为此我国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安全各种立法,保证电子数据信息开放的数量与质量,全面推动未来《数据保护法》的出台,保证电子数据保护原则、范围与信息主体权利被进一步规范明确。同时对数据控制者的基本义务与违法责任内容进行有效限定。最后在隐私保护方面,应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强化“互联网+税务”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有效细化与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并在立法中注重对个人数据主体知情权、修改权以及选择决定权的保护,明确个人隐私数据保密责任与额外特殊条例,在合理保障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同时也确保“互联网+税务”模式下其它数据的无阻碍流通。

(二)“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的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完善有效方法

如上文所述,我国“互联网+税务”新模式一定要创新立法思维建设,实现立法完善,坚持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速形成相对完备的“互联网+税务”法律规范体系。在本文看来,国家必须为“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灌输“国家治理”新理念,重视立法民主性的同时也渗透更多科学性新理念。换言之,就是要在“国家治理”新理念下强化电子发票、电子缴税相关制度。例如2015年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电子票据、合同、检验检疫报告、证书以及各种电子交易凭证都应该具有其相应的法律效力。要为我国的电子发票制度建立适用网络环境的新标准和新适用规则,解决电子发票在目前的使用局限性问题。另外在电子缴费法律制度方面,必须要尽早做到适应网络支付技术发展现状,合理完善目前的税款缴费与退库管理制度,强调对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支付等等方式的支持。同时要在在线税款缴纳及退库应用中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的服务范围,保证纳税人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快捷消费缴税服务,提高我国电子缴税法律制度应用的实用性与普适性。总体而言,我国需要在未来全面健全“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补充其中的漏洞问题,建立网络法治化平台,为新模式提供应有保障,全力确保“互联网+税务”能够在健全完善的法治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赵祚翔、蔡佳红、刘中升.互联网技术下完善我国纳税服务的研究——以电子税务局为例.现代管理科学.2018(6).

电子商务税法范文8

2015年,我局将围绕市局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把握税收宣传话语权,进一步提升社会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进一步宣传地税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亮点工作,宣传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成效,营造社会氛围。在开展宣传月活动的同时,结合“三服务三促进”活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园区,促进深化改革、促进作风转变、促进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塑造部门形象,加强与纳税人需求的互动,从而提高宣传税收的针对性、实效性,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认可度。

二、扎实有效,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月活动

20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将紧紧围绕“新常态、新税风”这个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和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这一宣传品牌,全面深化拓展重点宣传事项。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积极参与系统内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1、依托行业阵地开展形象宣传。

结合4月份的“局长接待日”和“纳税服务开放日”活动,开展相关行业的“纳税人之家”活动,邀请纳税人代表和学生代表参观办税服务厅、税收遵从教育基地、地税文化展厅等宣传基地,感受现代化的办税环境、高效的便民举措以及鲜明的地税文化。

2、开展“税法进校园”主题活动。

围绕青年学生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继续与青少年税收教育基地——淮北中学展开联合活动。同时选取我县部分中小学,在校园大屏幕循环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增强青少年对税收的了解。

3、开展“地税为创业加油”活动。

以各科室、各分局选取新创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面对面”辅导的形式,加强对新创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会计知识辅导,通过开展“创客”学堂、“创客”之家,进行税法的普及,加强创客间的交流。

4、展播税收公益广告。

积极参加市局2015年公益广告拍摄活动,并利用县电视台、城区主要的户外大屏、地方网站、论坛集中展映税收公益广告、12366宣传片、总局税法宣传视频、优秀动漫短片等,形成广泛的社会认知度。

5、继续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三服务、三促进”活动。

根据总局提出的便民服务总体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三服务三促进”整体部署,坚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第一信号,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规范税收行为,减轻办税负担。有效落实《规范》2.0版本,并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各乡镇设立一个便民点。整合实体办税和网上办税资源,非核查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突出政策转化,对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梳理,集中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实行政策库动态维护。(2)升级纳税服务措施,提升纳税满意度。优化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探索开发应用手机办税APP,构建以网上办税为主体,邮寄办税、手机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服务体系,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多的沟通交流渠道。(3)开展“纳税人之家”暖心活动。新建绿色建材、电子商务纳税人之家,以“纳税人之家”为平台,开展以案说法、税收政策解读会、“订单式”培训,广泛听取纳税人建议意见,主动为纳税人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进一步畅通征纳双方交流的渠道,体现地税部门零距离、个性化、家庭式服务特色,让纳税人感受到“家”的温馨。(4)“两访两帮”助力活动。深入开展“两访两帮”活动,建立企业问题办理等台账和帮扶档案,明确挂钩帮扶人员,对挂钩帮扶的4家企业进行深入走访,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税收服务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纳税宣传、咨询、辅导、权益维护等个性化服务。(5)税收“微风”活动。积极配合市局开展的微风系列活动,做好“宿迁地税”微信公众服务账号的投稿工作。开展微信粉丝抽奖活动,组织被抽中的幸运粉丝参观办税服务厅、A级信用企业等,充分运用“微”平台,演绎“大”服务,进一步提高地税微信、微博的关注度和影响力。(6)征纳诚信共建活动。积极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广应用纳税信用评价软件,开展2014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评定工作。

(二)组织好本局独立开展的各项活动

1、举办税企联合知识竞赛。

举办税企联合知识竞赛,参赛队伍由税务干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题目包括税务知识、会计知识、常识和时政热点等。以竞赛的形式,加深税务干部与纳税人的联系,增加彼此的交流与互动,在普及税法知识,提升业务技能的同时,建立一个互帮互助、相互理解的和谐征纳关系。

2、举办最美税务人点赞活动。

通过地税微博、地税微信平台,以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展示一批新时代、新常态下涌现出的优秀税务干部形象。关注者可以为心目中的最美税务人点赞,同时将从参与者中抽取部分幸运者,为他们送去活动纪念品。

3、举办“12366”进企业活动。

走访1户大企业,2户网络创业企业,3户合作社,组织66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送上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发展。

4、举办“小微企业周”活动。

在小微企业周,集中开展促微、惠微活动。通过组织宣传小分队,分行业开展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普及活动。通过微信、微博开展“你问我答”活动,现场回答小微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一期“微课堂”,提升小微企业的财务、税务相关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帮助我县小微企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