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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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1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从无到有,日趋完善与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体系以正轨金融为主导、非正规金融为补充。但是由于现今城乡差距大、农民收入低等问题依然突出,使得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许多缺陷和固有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将推进农村金融发展提到了相当的高度,提出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国家开始有步骤的逐步大力支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和现状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指出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以正规性金融为主导、非正规性金融为补充的体系结构,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互为补充,共同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一)正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既经营商业性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业务,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开始进行商业化改革。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

    4.农村邮政储蓄:吸收储蓄,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开展存贷业务。

    (二)民间金融形式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有三种形式:

    1.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

    2.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属于互助资金性质;

    3.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虽然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已经达到温饱,正在向小康迈进,但GDP 的增长速度较为缓慢,与大城镇的经济发展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农村金融体系未能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其自身发展还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造成了农村资金匮乏,使其不能充分发挥潜在优势。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金融机构匮乏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驾马车”共存的局面。但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经营范围十分单一,专门行使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业务空间日益狭小;本来“重农”的农业银行将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农村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投入相对较少。因此支持“三农”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

    (二)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力不从心

    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又受到资金规模、硬件设施、业务品种、结算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欠佳和人员素质欠缺等问题,肩负的职责与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致使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经济发展过程中力不从心。

    (三)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机构撤离加剧

    农村政府指导下的政策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等机构更多的成为名义上支持农村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更多的将农村资金流向上级城市,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除此之外,大量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金融体系中撤离,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撤并机构达到4万个。农村金融机构中有限资金的外流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纷纷撤离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四)农村贷款利率偏高,利息负担较重

    目前,农村金融贷款利率偏高,加重了农民的贷款利息负担。尽管中央规定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区间,但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其贷款利率不但不可能下浮,而且也不愿意低浮,使农民贷款优而不惠。

    (五)非正规性金融服务活跃但问题突出

    与农村中正规性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相比,农村中非正规性金融服务非常活跃,主要是民间的、地下的借贷需求增加,规模不断增大。这些金融服务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易、补充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活动风险大、利率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只需,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六)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风险控制的需求。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征,加上不可预测因素多,预期收益低,与保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左,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积极性低。

    (七)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不足

    当前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大多数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而且在运营中多靠政府扶持。支农力度不够,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等方面作用较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涉农民营企业支持也有限。

    (八)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农户贷款对于急需脱贫致富的农民群众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农村金融机构却很难发放。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农民信用观念淡薄,逃废债务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小额农贷业务量超常,放贷成本高;三是清收手段脆弱,致使很难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手段清收贷款;四是农民风险防范能力弱,受社会、自然、市场条件的影响很大,小额农贷风险很大。

    三、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 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尽可能地发展多层次的网点。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适当发展农村互金融组织和互担保组织,逐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 继续推动和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其合作金融功能

    积极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渠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涉农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和开发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

    (三) 加速推进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

    适当降低担保机构设立门槛,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四)建立农村利率定价机制,降低农民贷款成本

    制定符合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特点的利率管理政策,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要实行优惠利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优惠贷款利率,以降低农村居民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农村居民的融资成本。

    (五)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

    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组织要执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

    四、总结

    农村金融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但是,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自身各方面的调整,农村金融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与健全,将会为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贞,肖庆业.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老区建设,2008:19-20.

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 减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1-0161-03

[作者简介] 徐永祥,《老区建设》杂志社副主编、副编审,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区域经济、扶贫开发。(江西 南昌 330077)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民负担,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在于减免农业税。据统计,因农业税的减免,仅2005年就减少了农民负担 220亿元,人均28元人民币;另外一个重要措施是对农民种粮每亩平均补贴10元人民币。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与财政百亿级的增加投入相比,农村资金正以千亿级的速度通过金融机构向城市、向沿海地区输出。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年1.2万多亿的邮政储蓄存款的1/3是从县以下的农村来的,而农村信用社则是通过多存少贷的方式,从农村抽出资金。2005年11月,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3.2万亿,存贷差高达上万亿,农村每年的资金流出应该至少在3000亿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末,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506.5亿元,比年初增加83.8亿元,净增额居江西省各金融机构首位;各项贷款余额353.6亿元,比年初增加72.2亿元,同比多增8.3亿元。而存贷款差却存在152.9亿元的缺口,加上邮政储汇局等金融存款“抽水机”作用,农村资金流失了农村存款的60%以上。据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农村农民的全部纯收入也仅为2.2万亿元,农村、农业资金缺血可见一斑。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从1993年起的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基于这一改革取向,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作为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最重要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非但没能填补网点与业务上的空白,相反也紧随其后收缩农村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据调查,1995-2004年各家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由11.27%下降到3.1%。农村信用社则由于资金实力和服务水平所限,以及不良资产等问题,难以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呈现出愈来愈大之势,“贷款难”的问题目前在农村极为普遍,银行、信用社能提供的贷款只占农村贷款客观需求量的30%以下。为此,有70%以上的农户是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有的乡镇企业因向金融部门借贷无门,也转向社会集资和民间借贷。

二、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资本的不足将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陷入不良循环的境况。因此,农村地区后续经济实力不强,将使农业的产业态势逐渐弱化。更严重的是,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消化农村劳动力以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产业和部门,一旦失去发展的源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难度将大大增强,不但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危及社会的长治久安。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金融空洞化。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影响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

具体表现在: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县以下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而民间金融长期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现行农村金融具有明显的金融抑制特征。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非正式金融,不能见光,只能在“地下”活动。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回报高的产业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机构设置较单一,难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农村金融机构撤并继续延伸,一些偏远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问题十分突出。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服务于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没有充分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思路。

3.竞争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扭曲了农村金融的本来面目,无法解决困扰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问题。将民间金融排斥在外的竞争性金融体系,无法克服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四大难题,结果很可能是将灰色金融推向黑色金融。这四大难题分别是:

(1)信息不对称问题。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放款人通常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无法承担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

(2)抵押物的问题。银行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这些物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

(3)特质性风险与成本问题。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他们的信贷成本太高,高到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因为受到监管机构规定利率上限的限制)。

(4)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农村借贷尤其是小额的农户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而竞争性金融体系将民间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无法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固有特性,间接助长了“潜行于地下”的农村灰色金融(合理不合法,对社会有益)的发展,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尤其当民间金融与地下经济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紧密结合时,情况尤其危险,随时都可能向黑色金融(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转化。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是对整个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严峻挑战。

1994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过这些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了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并存的格局,但现实中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性。第一,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足,缺乏“组织基础”。我国的“三农”主要在县以下地区,但金融改革的特点是“重城市、轻农村”,不仅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销一些农村基层网点,并且农业银行也撤销了大批营业所,就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在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也处于“摇摆不定”的改革之中,“合作制”改革并未到位。第二,“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大,不良资产占比过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近4万个,人均资产只有200多万元,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半,但人均年度费用较高。即使按资产年收益率2%(全国金融机构1999年度资产收益率仅为1%)计算,还是全行业亏损。第三,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实施以及事实上存在的“农村金融歧视”,农村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缺乏,使金融创新产品供给匮乏,农民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便利。2003年启动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银行类机构)的体制。实际上从下而上的股权性控制异化成为了从上对下的行政性控制,县级联社失去应有的对省级联社机构的建立在权益基础上的控制权,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地方准国有企业”。但是,地方作用的加强和对农村信用社支配影响力的扩大后,可能在农村信用社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刚性依赖,农村信用社(非国有产权)依靠国家信用生存,享受政府的隐性担保并不断获得廉价的再贷款支持,使得国有金融产权边界以看不见方式在农村领域进一步扩张。不但可能将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对经营失败后可依赖省级政府解救的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的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社、控制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的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但是现有改革方案执行的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可能。农村信用社依然受到政府或银行监管当局过多的干预,社员(股东)大会的权利被削弱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被剥夺,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三、对加强构建农村新型金融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十一五”期间,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进一步延续了2004年“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三农”问题的解决被各级政府摆到了优先位置,作为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成为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1.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责无旁贷。国务院《2005年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一意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既是新的发展机遇,也使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意味着国家考虑了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将留下真空,强调伴随新的农民互助组织的兴起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调整,以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制金融组织的制度支持。这标志着国家在探索发展合作制金融上不再单独依靠农村信用社进行,而是要采取重新引导农民的措施来发展合作金融。

2.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进行。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股份制原则将其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在恢复合作制的改革中,最关键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要彻底。在兼顾中国国情,考虑地方具体情况的同时,合作制改革必须坚持标准的合作制原则,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要按“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性,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入股农民,“三会”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以此为契机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税收上应得到比商业银行更优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积极支持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到位的办法,既能使其轻装上阵,又能防止其将自身的经营损失继续转移到政府头上。

3.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是基础。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支持农民增加收入。一是“多予”,就是要积极扩大“三农”贷款的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每年新增“三农”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不断扩大贷款的覆盖面,充分满足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力争每一个农户做到“耕者有其钱”。二是“少取”,就是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负就是增收。对用于“三农”的贷款,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浮动的幅度,尽可能给农民以利率优惠,千方百计减轻农民利率负担,做到让利于农,反哺于农。三是“放活”,就是要灵活放贷,方便农民贷款。要灵活确定“三农”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尽量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贷款需求;要采取灵活的信贷经营方式,方便农民贷款;要加强“三农”贷款的风险控制,确保“三农”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促进“三农”贷款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真正办成由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好地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在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零售业务同时,有效满足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大额资金需求,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变目前只发放粮棉油收购贷款的单一格局,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支农领域,如农业园区建设贷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等,体现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农业银行要改变目前现状,贴近于农村和农民,继续发挥支持农业的传统优势,在做好扶贫贷款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龙头企业十基地十农户”等农业生产经济体的投入力度,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

参考文献:

[1]林宝清.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支持[J].农业经济导刊,2002,(1).

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国家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民间金融机构;现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一)农村国家金融机构

1.结构不合理。现阶段农村国家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邮政储蓄等。而随着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等已经大量削减金融服务点,逐步撤出了农村区域,各银行贷款权限也随之上移[1],基层机构针对农村区域的贷款服务随之萎缩,甚至导致一部分区域陷入无款可贷的窘境,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农业银行主导地位下降,业务面过窄。现阶段农业银行仍然承担了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扶贫等一系列政策性金融业务,然而随着高度商业化时代的到来,农业银行为追求高额回报和资金来源,同时又在外资银行入驻的影响下,其信贷重点以逐渐趋向于城镇化和商业化,导致农村业务进一步萎缩,大量贷款涌向优质客户,导致农村区域中小型客户无款可贷,其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作用也逐渐削弱。

3.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有效承担起国家政策性金融重任。农业发展银行是一种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然后其资金来源却受到功能定位的限制,业务范围不断缩水,盈利状况也日渐恶化,由此难以适应国家政策性金融需求。其金融组织功能也只是单纯地体现在农产品收购环节,通常只负责管理和统筹发放粮棉油专项收购资金,而农业技术进步、农业开发以及农村基建等项目却不在其服务范围内。

4.农村信用合作社地位逐步被弱化,难以有效开展支农工作。作为现阶段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结构与管理不完善、产权不清晰、未明确界定风险责任、基础设施与人才匮乏、信贷运作缺乏规范性等缺陷而导致吸收存款不断减少,无法满足农业贷款资金需求。

(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机构在当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民间集资、民间借贷、高利贷、小额信贷、私人钱庄以及合会等。在以农村工业为首的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下,资金匮乏对其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同时民间金融机构缺乏正规组织而且长期受到打压,因而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还存在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不稳定、存贷款利率较央行规定标准过高、民间金融机构良莠不齐、非法集资等问题,对农村金融市场造成了干扰。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有效策略

(一)对农村金融环境进行重塑,为农村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近年来,在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改变以及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农村金融环境不断恶化。现阶段可大力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对民间社会资本加以充分利用,在短时期内推动农村金融环境有显著改善[2]。政府可出台政策要求各银行应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经济与农业发展,各大银行也应放宽信贷限制,予以基层营业网点部分信贷权,从而能够有力支持“三农”,或者统一转入央行,央行则通过农村信用社或者农业银行转贷给乡村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此类民间金融机构摆脱资金匮乏的窘境,同时也有效预防了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

(二)加大农业发展银行服务力度,调整农业银行业务结构

应对农业银行业务种类加以拓展,对农业银行下设营业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同时应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例,使农业银行能够切实开展支农工作。现阶段,农业银行负责供应的政策性金融产品相对较多,笔者认为如果从农业银行业务中剥离出这些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农业发展银行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那么就可以集中体现政策性银行的固有优势。以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活动过于单一,其政策性金融范围与相关职能也受到限制,如果能够重新对其业务范围实施合理界定,使其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那么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开发由此将受益无穷。

(三)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改革,增加支农实力

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通过改革产权与管理体制,推动农信社逐步成为真正的联系广大民众与农村金融之间的经济桥梁,在推动农业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对农村资金进行组织与调节,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资金支持,使农民收入稳步提升[3]。从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大局来看,农信社改革以及发展的结果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基于“三农”问题,对农信社既往遗留问题加以改革,重新定位农信社功能,并对其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予以明确,有步骤、有条件地推动农信社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建立其合理、高效的运营机制和激励制度,并强化内部管理与监督,推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创新性地拓宽支农服务功能和项目,真正将农业贷款资金用于支持“三农”,从而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促进农信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基于此,农信社首先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使产权关系得以明确和清晰。规定多年未明产权的资本均划归国有,对农信社出资股权应进行明确计量,并对农信社产权归属予以明确,其中省级财政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对国家出资部分行使资产所有者相关职能[4]。其次,应明确农信社市场定位。现阶段,农信社应立足农村、服务农业,以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服务平台和专属于农民的农业银行为发展目标[5]。最后,应推进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农信社应以农村经济变化以及农民信贷需求为依据,适时更新理念,完善服务功能,并以扩充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改革和创新金融产品为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农民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在发放信贷款项上除了给予农民投资与消费方面的必要支持外,还应为农民生产、加工以及经营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四)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活动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指导和保障

民间金融的发展体现了市场需求,是一种诱发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的结局,同时也是正面探索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尝试[6]。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金融资源分配方面固有的城乡差距,推动了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国家应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性,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同时应出台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而有效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此外还应基于金融法律制度,由央行强化监管农村金融市场,引导其健康运行和发展。国家必须坚持以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为手段,不断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并着眼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完善,基于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关,同时坚持风险自负原则[7],鼓励并引导包括小额贷款银行、合作性银行以及民间私人银行等在内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更趋于健康和合理化。通过有效的管理与监控,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并在公开化、规范化操作管理系统中纳入民间信用资金,拓宽农村金融服务内容及项目,与“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相适应。此外还应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予以限制或取缔,严厉打击各类金融非法行为,为农村民间金融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国晓丽.基于金融排斥现象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反思[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7):15319-15320,15343.

[2]顾海峰,蔡四平.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效能提升的机理与路径研究——基于功能视角的组织重塑[J].金融教育研究,2013,26(1):3-10.

[3]郭兴平.基于电子化金融服务创新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研究[J].财贸经济,2010(3):13-19,12.

[4]吴宇,张明艳.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困境分析与对策选择——基于河北省保定市的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1(1):469-471.

[5]冯梦雨,党丽娜,常艳,等.探析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以陕西省延安市为例[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2(5):31-33.

[6]郭长虹,齐俊英.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思考[J].商业时代,2010(26):86,97.

[7]宋立.主题报告如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J].人民论坛,2011(18):64.

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农村金融 现状与问题 发展对策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二是“三农”贷款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农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约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4%,60%以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村地区资金外流情况严重。目前,通过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每年从农村地区流出的资金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受阻,城乡差距过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改革以来,几家主要银行都大批撤出了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与此同时,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建设没有跟上,造成机构网点覆盖率偏低,农民接受金融服务困难。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盈利水平不高。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传统的信贷产品和商业保险产品,而对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小额贷款和农业保险则缺乏创新,造成金融产品单一,盈利能力严重不足,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薄弱,而一些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组织由于金融服务比较符合农民需求,发展较快,但是潜在风险较大。四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支付结算体系落后。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金融电子化、票据化基础设施研发和建设不足,覆盖的地域范围小,便捷化程度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三农”服务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4.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5.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了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借鉴美国经验,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已经成为下一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1.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

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2.对现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明确功能定位

农信社要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按照商业化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

3.加强政策引导,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要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章奇.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多元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7).

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5

近几年,随着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各界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社会舆论对几十年来金融系统为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另一方面,出于继续加大对“三农”资金支持力度的意愿和考虑,也有一些舆论在农村金融系统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等问题上,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和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央行研究局《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认为,通过对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情况、小额信贷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有着较好的基础,在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数量等方面,我们大大高于国际水平,比较差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

1.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较高

国际上,“覆盖面”是评价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所谓覆盖面是指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包括存款、汇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状况。而据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农村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的比率大约在30%至40%之间,最高的是印度,也只是75%左右。这也使我国在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方面远远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

2.农业金融投入并不少效率却不高

金融机构提供农业贷款的情况是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的又一重要指标。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提供的资料,到2004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1055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1.8%。研究人员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我国的金融投入并不少,但效率却不高。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农业贷款的下降,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提高农业经济生产效率上下功夫,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效率。

3.政策性金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还包括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减免税等措施来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一般来讲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政府批准的由财政补贴的业务;二是商业性金融不宜介入或者不愿意介入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开发性项目的贷款,如扶贫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研究人员指出,现阶段,我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并不少,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并存,职责不清,政策性资金运营绩效较差;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很多用于弥补亏损和促进其机制转换,支农再贷款很难收回。更重要的是,目前政策性金融以对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进行直接补贴为主,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二、现今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供应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各类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的贷款合计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较低,而且还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农户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却大于贷款,而且存贷差逐年扩大。此外还有部分资金通过农信社购买债券、拆出资金、向城市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

(二)农户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民间借贷活跃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导致农户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远远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真空地带”,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应运而生。容易引发以下问题:(1)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稳定。(2)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尤其是地下金融活动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且不受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这就加大了农民和企业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三)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特别是农业保险严重滞后多数地区的农村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此外,农业保险严重不足,使农村中实体经济风险导致虚拟经济的风险无法规避。

三、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农村金融的现状范文6

关键词:浙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99-0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建设,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但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扶持和引导。

一、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一)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浙江省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和最富有的省份之一,民间资本十分充裕。因此,2008年浙江省颁布了中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受到浙江民间资本的热烈追捧。截至2010年5月底,浙江省审核通过并正式开业营运的小额贷款公司有117家,注册资本总额为187.46亿元,贷款余额226.57亿元;已累计发放贷款9.6万笔,累计贷款1 003.31亿元,其中纯农业贷款和100万元以下贷款累计发放545亿元,占比达54.34%。

浙江省各小额贷款公司推出多种便于三农以及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条件上进一步倾斜,全省2009年全年超过90%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仅有6%的贷款条件为抵质押。2009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的平均比例为18.6%,远高于全国商业银行农户贷款占比3.4%的平均水平;支持三农、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总额占比为53%。

(二)浙江省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截至2010年6月底,浙江省已组建18家村镇银行,支农支小特色都很鲜明,获得了基层政府和群众的普遍认可。如2009年11月开业的嘉善联合村镇银行,到2010年6月底贷款余额5.3亿元,拥有中小企业和农民、个体创业者客户近400户,户均贷款130万元。村镇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金融供求之间的差距。

综合长兴、嘉善、平湖等地村镇银行反映的情况发现,当前村镇银行面临的问题为:一是支付结算渠道不畅。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但由于这个“条件”至今未明确,村镇银行尚无法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导致其客户无法在银行之间直接划账、全国支票不能结算,企业愿意到村镇银行存款的很少。二是由于银联入网费用高昂等原因,银行卡业务进展缓慢。三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目前,村镇银行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部规定的对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但补贴期限仅为2009―2011年。

(三)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2009年10月28日,由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正式颁布执行。截至目前,浙江省共有四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分别是台州临海市涌泉镇忘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浙江省玉环县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德清县乾元镇德农农村资金互助社及缙云县五云镇欣禾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阻碍

(一)资金规模有限,降低了信货供给的总量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短缺问题非常明显,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实力有限,很多机构都面临吸储难而发放贷款需求大的矛盾。对村镇银行来说,一方面,很多农户对于村镇银行缺乏了解,认为村镇银行没有大银行的信誉好,将钱存在那里不安全;另一方面,是新型机构便捷高效的服务吸引了很多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而资金实力的有限使很多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使得其放贷资金“先天不足”,而小额贷款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渠道不畅进一步加剧了资金不足的困境。

(二)技术支持落后,高素质管理人员缺乏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于落后、贫困的农村,与发达的城市相比,一方面,人员素质和水平较低,技术支持落后,在异地结算、汇兑、大小额支付、信用卡、网上银行、区域通存通兑、柜面通通等功能的实现存在不少的困难;另一方面,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缺乏,不能为操作人员与后台业务提供培训及辅导的平台。技术支持落后和高素质管理人员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风险控制问题突出

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农户或者涉农类小企业,其贷款业务大多是信用贷款,缺乏有效的担保方和可变现的抵押物,而以信用贷款为主要的金融产品比较容易发生风险损失;另一方面,农村需要融资的项目也普遍缺乏信用评级,而且受周边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问题比较突出,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压力和不确定性,这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四)监管难度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于农村,一方面设立在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监管难度大、费用高;另一方面,现有的基层金融监管力量不够,难以保证对乡镇甚至是村一级实行全面有效的监控。所以,从总体上说,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较大,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和推进。

三、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

首先,建立并完善新型金融机构市场服务体系。政府要通过构建信用平台来支持农村地区融资活动。信用平台建设要求政府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培育信用氛围和信用文化,通过帮助新型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的方式强化新型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其次,对新型金融机构实施优惠的财税政策。对新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政府应该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优惠,这是引导他们不放弃公益性目标的基础和前提。最后,以保险手段提高新型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较大。国际经验表明,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有效办法。政府应通过整合财政资源,借鉴东亚模式,引导商业资金介入农业保险,降低我国农业生产系统性风险。这不仅可为新型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可以为新型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整体改善提供有力保证。

(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

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状大的目标,人才是关键因素。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自身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事、高管。同时,可以聘用本地生源的财经类大中专学生,适当培训后担任客户经理,从而建立质量较高的人力资源团队。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其组织机构设置、工作人员素质、服务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其经营与管理面临的风险要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因此,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尤为必要。为了解决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考虑利用农村资产、信用较好的涉及商业服务职能的农户、工商户来为村镇银行提供信息。村镇银行可以建立“村镇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信贷员)―金融服务站(村)―农民贷款小组”的四级市场网络。其中,村级金融服务站依托村委会协助村镇银行了解农民的金融需求和经营状况,进行贷款管理和收回;农民自发成立的贷款小组不仅对成员贷款承担风险连带责任,还进行生产购销方面的合作。为了便于控制信贷风险,村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实行三人客户经理小组制,分别负责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跟踪等职能。三个岗位在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的同时,也承担贷款清收的连带责任。

(四)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

首先,传统业务监管与创新业务监管并重。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应严格市场准入,把风险控制在最初环节。同时,在新型金融机构经营期间,必须严格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严惩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对于新型金融机构的传统存贷款业务,应该单独制定一套适当的监管措施。此外,金融监管部门除了要严把门槛,保证资本到位以外,还要防止以逐利为主要目标、吸储冲动强烈的民间资本拿到牌照,进行异常的金融交易。其次,以利率调控保证新型金融机构坚持经营理念。逐步放开农村地区融资活动利率管制是新型金融机构解决多元目标冲突的前提。只有放开利率才能让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有效覆盖资金成本和潜在风险,才能保证新型金融企业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但从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漫长的。现实的选择就是逐步放开农村金融领域的市场利率,让农村社区的利率水平真实反应资金供求状况和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水平。监管部门也应同时强化利率调控手段,设立农村地区融资利率最高限额,规范融资活动,严防高息揽存和高利贷行为。利用利率调控的手段优化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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