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优缺点范例6篇

家庭养老优缺点

家庭养老优缺点范文1

【关键词】黑龙江省;居家养老;齐齐哈尔

全国老龄委、民政部等10部委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具有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的优点,它是“福利多元化”在老年人福利领域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转型,居家养老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齐齐哈尔市作为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也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商贸、交通的中心,齐齐哈尔市适应发展趋势,探索服务模式,逐步形成了新形势下的居家养老模式。

一、齐齐哈尔居家养老模式状况及特点

(一)运作管理突出市场化。齐齐哈尔市注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手抓,两手硬,在居家养老中建立了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居家老人享受服务。通过民办公助等方式,政府资助民间力量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购买服务,补贴老人,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或养老服务中介组织为“三无”、“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5岁以上独居老人提供服务。引进企业的社会化服务。通过企业运营为社区中的居家老人提够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有偿服务。在服务提供的方式上实行政府购买符服务和货币补贴、“代金券“等补贴相结合。

(二)服务平台突出信息化。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齐齐哈尔为建华区等主要社区购置“社区事务信息电子查询系统”,借助市妇联家政服务平台,安装“易安通”家政服务信息呼叫系统,提高了养老服务的效率,改善了养老对象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同等条件下的人性化关爱与社会化服务。齐齐哈尔居家养老的信息化,有效克服了原有居家养老的局限性,有效解决了“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等系列难题。实现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便捷性、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故而极具实践推广价值[3]。

二、齐齐哈尔居家养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社区居家养老的模式还缺乏较为统一和正确的理解,对其认识还处于一个较为粗浅的层面,尚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从它的普惠性、专业化和服务分层等方面还有很多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有效需求不足,覆盖面小。齐齐哈尔居家养老还处于补缺型阶段而不是普惠型阶段。居家养老在目前仅限于政府购买和慈善助老服务,服务面比较窄。齐齐哈尔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对老年人拟定的补贴标准可以反映出服务的优先享用主体,如“三无”对象、优抚对象和有特殊贡献老人的全额购买服务,对低保老人、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分档次的服务补贴,还有对身体健康、有经济支付能力的老人的低偿优惠服务[4]。另一方面,齐齐哈尔居家养老覆盖面来看,目前仍局限在城市社区中的建华区、龙沙区等发展比较好的社区中,其他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水平较缓,更不用说农村地区的居家养老。从居家养老的覆盖面和体积享受服务的优先群体,都缺乏普惠性。

(二)居家养老的专业化缺乏。齐齐哈尔居家养老中与社区失业和下岗人员再就业挂钩,力图打造双赢局面。一方面为老年群体提供社区层面的照顾;另一方面为社区中“4050”人员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与稳定。这些人员虽然经过上岗培训,但是他们现在所提供的服务只能是基本的日常照顾服务。而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需要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情感支持,运用增能理念,充分掉到那个社区内资源帮助老年人,构建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居家养老应该更科学的评估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对服务对象使用服务的前后的分别评估,对照顾者的评估。不管是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能否达到较好的社会收益来考量,大规模的引入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尤其是社区工作技巧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其中,是带动居家养老服务较快走向专业化的最佳选择[5]。

三、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策略

(一)居家养老应拓展为社区居家养老。目前比较常用的是“居家养老”,但这一名称的使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很容易让人忽略服务层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未能跳出传统的家庭为载体的思维定势上,遗漏了社区这一服务载体。因此,“社区居家养老”一次,突出了家庭与社区双重载体[7]。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养老方式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不同,它是“福利多元化”在老年人福利领域的体现。社区通过整合社区资源,联系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家庭与社区的关系,以政府和社会力量提供的专业化社区服务为主,以家庭照顾为辅的一种养老模式。

(二)政府、社会、家庭、社区的责任定位。明确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居家养老模式中的责任是居家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政府、各种专业组织、家庭(个人)、社区基于各自的功能特点对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责任分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有效监管;各专业组织(如医院、护理机构)应致力于为老人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护理和医疗保健;作为非正式照顾系统的家庭和邻里,要充分发挥其在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精神危机,以及处理突发和应急实践等方面的优势;社区应整合挖掘社区资源,并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中的老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8]。

(三)从社会工作的视角进行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只在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服务,仅仅满足了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但是我们应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发展老年人的自主能力和自助能力。树立“从问题入手、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设计理念,根据不同老人的需求进行服务设计,全程跟进服务实施,并做好服务评估。运用优势视角,为老年人发挥其自身主体作用,实现老年人群体内的自助与互助。运用社会工作的评估方法来对照顾者和被照顾者进行评估,不仅仅通过对照顾工作困难程度的评估来了解照顾者的需求,而是从专业的知识角度去评估照顾者的需要,包括老年人过往和现在的关系、照顾的资源等等;评估必须结合照顾者的主观经验、照顾意愿、以及照顾能力,并让使被照顾的老年人自己做出选择。应用个案管理发展居家养老,这样才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实现老年人的自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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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相关人员的仔细研究。

关键词:规划层面;养老居住模式;研究

近年来,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问题越来越突出,正如大家所知道那样,我国正在一步步深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我国的老龄化人群居住问题面临着比以往任何国家、任何阶段都要严峻的形势,这必然需要我们对养老居住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在规划层面对养老居住模式进行了探讨,综合分析对比了不同养老居住模式的优缺点,提出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最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国情,同时,该种养老居住模式也符合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值得相关人员的仔细研究。

1 人口老龄化过和养老居住模式概况

1.1 人口老龄化发展概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社会总人口中,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增长的动态过程。按照国际标准,一般认为:一个国家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达7%,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达10%,即被称为老年型国家[1]。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老年型国家的行了,更为严峻的是,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作为老年型国家的我们老年人口也是最多的,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从城市规划的视角来看待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很自然地就会将研究具体到老年居住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前瞻性的对未来老年居住问题加以研究和思考[2],找到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养老居住模式,以便在我国的老龄化高峰到来之时,我们可以从容应对,继续保持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1.2 养老居住模式发展概况

养老居住模式是指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居住生活的行为方式[3],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至今,综合国内外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历程,总共形成了以下几种养老居住模式[2],见表1.1。

表1.1各类养老居住模式

养老居住模式 主要特征

机构养老 由社会养老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养老责任

原宅养老 老年人仍生活在原有住宅中,自己照顾自己

居家养老 老人居住在家中,社会和子女共同承担养老责任;

老年住区 该养老居住群体全部由老年人构成;

住区远离儿女,有配套的养老服务体系

社区养老 将社会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区;

维系老年人原有的居住习惯,仍与儿女、亲朋居住在一起

2各种养老居住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而言,现行的养老居住模式均是有利有弊,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养老居住模式的选择是不尽相同的。下面仅针对我国的当今国庆对各种养老居住模式进行优缺点分析[4]。

如表1.1中所示,现行的养老居住模式大致分为五种――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居家养老、老年住区和社区养老[5]。对于机构养老而言,该种模式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但其经济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这都归结于我国是老年型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原因,不难发现,对于我国的国情而言,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不可行的。同样的,原宅养老这一模式也不适应于我国国情,因为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的初期资金投入相当巨大,但短期内没有与之相当的利益回报,最终的结果便是不能够在我国大面积的推广。对于居家养老,该养老居住模式是一种传统的养老居住模式[6],但是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缺乏专业的护理服务人员,很难做到切实解决生活不能够自理的老年人的养老需要,不能够完全满足我国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住区养老模式具有专业的护理人员,但是,由于该种养老居住模式需要老年人远离子女,与社会公众隔离,因而与我国老年人的传统居住观念大相径庭,不能够得到老年人们的大力支持,同时,该种养老居住模式的费用高昂,对于一般家庭而言是难以承担的起的,这也进一步限制的该种养老居住模式在我国的普及。对于单纯的社区养老[7]而言,该种养老居住模式忽视了老年人的差异性需求,几乎不考虑老年人的个人生活习惯,最终的结果同样是不能够得到大多数老年人的支持。

3 养老居住模式的发展趋势

3.1 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

随着人们对养老居住模式研究的不断深入,慢慢的提出了一种新的养老居住模式,即家庭――社区养老[3],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产物,同时汲取了两种养老居住模式的优点。

家庭――社区养老“是指老人住在自己家庭或熟悉社区里,以自我供养为基础,由社区承担养老工作或托老服务[8]”,有的学者也表述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社区养老[9]”。从长远来看,家庭――社区养老这一养老居住模式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扶持,同时也符合我国老年人传统的居住习惯,会得到为老年人的支持。

3.2 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

张玉石提出了构建中国社区分级养老体系的构想[2]。社区分级养老,顾名思义,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涵盖了“社区养老”和“分级养老”。其中,“分级养老”是指有针对性的满足老人的养老居住需求,对不同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级别的养老服务,划分级别的标准是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文化背景、生活习性、自理能力、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10]。

社区分级养老与传统的养老居住模式大相径庭,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更加偏重于老年人的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该种养老居住模式是针对不同的老年人的不同养老需求提供差异性的养老服务,目的是尽最大努力使老年人尽可能的感受到存在感和归属感,进而使老年人的生活充满温馨,过的舒心。

3.3 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的特殊国情、文化传统和老龄化程度,在结合国外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最适合在我国发展和大力推广的养老居住模式是家庭――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该模式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分级养老三者的有机结合,充分汲取了三者的优点,最终会发展成为我国的一种主流的养老居住模式。

4 结论

综上可知,现行的国内外养老居住模式均不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因此,在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文化和国外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有人提出了适合与我国国情的养老居住模式,即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和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从长远来看,两种养老居住模式均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同时,这两种养老居住模式还能够满足我国老年人特有的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推测,家庭――社区养老居住模式和社区分级养老居住模式将成为我国未来养老居住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

参考文献:

[1]史永麟 杭州市中老年居住现状及其对未来老年居住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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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功能,互助支持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062-05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来,减少了四亿左右的人口,人口红利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此同时,多年来该政策运行的累积和负面效应亦日渐凸显,“失独家庭”、“失独老人”、“失独群体”等词汇逐步走进公众的视野,并引发了诸多社会治理难题。本文主要针对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现状、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失独家庭得到有效的帮扶和救助。

一、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现状

关于“失独家庭”,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概念,但通常系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1 〕失独家庭是长期以来我国“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的产物,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导致其家庭本质上成为风险家庭。〔2 〕独生子女作为整个家庭“唯一的希望”和“全部的生活追求”,一旦其遭遇到意外甚至不幸逝世,整个家庭将面临着“天崩地裂”的境遇。父母在经历了“失独”的人生悲剧之后,只能在抱残守缺中独自承受精神无依的折磨和生活无靠的压力,失子之痛和情感苦楚难以想象。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并正以每年7.6万个左右的速度递增。而人口学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3 〕面对规模如此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关注,通过深入洞悉其生成背景和现实困境,多措并举、重点帮扶,真正为其提供一把能够遮风挡雨的 “保护之伞。”

近年来,失独这一弱势群体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人们亦开始重新审视与关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和帮扶制度。目前对于失独群体的救助,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便是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之规定,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此外,2007年,我国还专门出台了一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即《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当年便在十个省市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从而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而面对失独家庭中的养老、医疗、护理等问题愈发凸显的现状,2012年4月国务院在《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目前,虽然中央层面尚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但各地结合自身人口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先行先试,创新养老、医疗服务机制,如北京市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通过“暖心计划”,每年为每位失独父母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而重庆作为中国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市,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4 〕同时,一些地区还加强了对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在失独老人监护人指定、机构养老以及住院医疗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消除了失独群体获得养老服务准入障碍。此外,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也是一些地区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相关人士自发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和心理辅导队伍,通过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为“失独家庭”提供老年人家政、生活照料、医疗陪护以及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并为其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和生育指导;协助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手续时提供方便等等,在失独家庭社会帮扶体系的构建中艰难前行。〔5 〕

二、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中存在的缺陷

失独家庭的伤痛是叠加的、复合的,而形成原因亦是深刻和复杂的。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失独家庭经济困难、精神忧郁、保障缺失等一系列的治理难题更是日益凸显,极大地拷问着当前脆弱的社会救助,并高度影响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6 〕为此,我们必须科学反思和针对性地找寻现有失独帮扶制度的缺失,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从而有效解决失独群体的各种问题。

首先,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来看,失独家庭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缺与失衡。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存在着严重缺失和历史欠债。其主要包括:

1.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标准偏低且执行不到位。尽管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多年来,所谓“必要的帮助”标准为何?如何掌握?由谁来负责或监督?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政策不明晰、不配套导致其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随意性、随机性、区别性较大。经统计,各地对“失独”父母的补助标准金额集中在每月每人200元,不仅标准偏低,并且发放中对女方设置了严格的年龄限制(即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力度,救助效果并不理想。〔7 〕而在失独群体中有相当大数量是因为子女患病最终不治而导致的,之前为给孩子看病、诊治,使得一些本不富裕的家庭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甚至于债台高筑。子女离世后,整个家庭长期陷入因病致贫的困境之中,生活异常窘迫。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半数以上的失独家庭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维持生活。〔8 〕无疑,上述微薄的经济救助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往往仅是“杯水车薪”。尽管2012年9月20日民政部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重点统筹研究这个问题,并指出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标准给予救助和解决。但关于失独家庭如何入住养老机构并获取补贴、居家养老如何享受政府免费的购买服务以及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政策却并未作出细化和配套规定。此外,在对失独群体的扶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条件、社会投保以及扶助形式等方面尚未作出细化和配套规定,因此落实仍需假以时日。

2.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失独老人的养老和医疗设置了重重“门槛”。以养老为例,目前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仍是居家养老,在现有独生子女政策中社会将形成“4-2-1”的养老结构,而失独家庭则将最下方的“1”不幸失去,这便使养老问题变得极其尖锐,失独者养老唯有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和机构来解决。然而,目前对于老年公寓接纳失独老人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却严重匮乏,且在有些政策中还对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设置了不合理限制。如社会养老机构往往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以没有监护人签字、缴费无人担保和医疗、后事无人负责等理由将失独老人拒之门外。无独有偶,在住院医疗方面,我国现行的政策也有在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需经亲属签字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失独老人往往面临着无人签字而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客观障碍以及无钱医治、术后无人照料的现实窘境。这就导致失独群体在承受巨大心理创伤的同时,还普遍面临着患病率高和照料资源匮乏的状况。据统计,失独群体中有50%的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占到15%,60%以上的患有抑郁症,半数以上甚至曾有过自杀的倾向,生活状况令人堪忧。〔9 〕

3.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缺乏完整的制度框架。救助途径的单一和制度的缺失是目前我国失独群体生活无助、精神凄苦、心理绝望的重要成因。一方面,国家尚未从宏观层面搭建出完整的失独救助制度体系,导致无论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抑或是专项扶助制度都存在严重缺失。由于缺乏中央的统筹规划和刚性规制,在养老资源补贴供给、政府提供免费服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监护人指定、综合保险类别设置、廉租房申请程序等诸多失独群体生存和生活的重要领域,各地往往“灵活”掌握和执行,造成标准不一、无序发展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关于精神救助和情感关爱的制度缺失。在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之中,孩子不仅是血脉的延续,更是精神的寄托。失去孩子便意味着情感失去依托,整个精神世界崩塌,这种哀怨和创伤之痛远比老无所养影响更深、持续更久。因此,失独群体对社会温暖和情感慰藉便异常渴望。没有心灵救助,他们便无法从痛苦中解脱,真正回归社会。作为身心受创最重的群体,失独母亲在承受着失子之巨痛的同时,还要面临生育困难和生活艰辛,甚至是婚姻家庭破裂的危险。然而,反观现有制度,社会精神赡养的体系和长效化的感情关爱机制严重缺失,弥补失独家庭情感悲伤的制度(包括孤儿收养、生育检查、优生保健等制度)未能有效跟进,导致失独群体难以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

其次,从现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而言,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亟待加强。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和积极参与是失独家庭重构的重要外部条件, 其能为失独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的种种帮助。为此, 就必须积极开发社会资源, 打造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 共同扶助的格局。而目前我国在失独群体的社会管理中, 由于缺乏统一、 规范的指导框架和建设体系, 不同的社会力量没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 各社会群体往往处于各自为政和无序探索的发展状态之中, 无法对失独群体诉求形成高效、 高质的回应合力。并且一些地区的社区组织、 养老机构、 社工组织、 慈善组织等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失独群体帮扶的社会意义, 对于失独家庭的生活困难、 身体状况以及心灵隐痛等存在着漠视和观望的态度, 工作方式缺乏主动和创新。 同时,缺乏对失独家庭数量、 年龄分布、 经济状况、 特殊困难等基本信息的掌握和研究, 难以为失独群体实现组织化的维权和充分的利益表达, 亦无法为失独家庭提供分层次和个性化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此外, 现有社会力量中,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科学方法、 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的训练, 在服务中手段单一、 内容枯燥, 难以有效帮助失独者排解内心的苦楚,从而树立起健康的生活态度。

三、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策略选择

面对失独家庭持续增加而带来的种种社会管理难题,结合当前失独家庭生活窘迫、养老困难、心灵孤寂的多元成因,我们认为唯有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力量协同配合、合作共治,方能为其提供有效制度保护和精神赡养,进而让社会关爱的阳光照耀到每个不幸的失独家庭。

(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扮演好“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多措并举,引导、组织构建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保障网”。首先,民政、人口等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照顾,有所担当,明确在失独问题中国家所担负的不可推卸的补偿责任。失独家庭是“一胎化”人口计生政策长期推行的产物,失独者是为了国家的改革大局和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社会群体。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身处地地体察和分析失独家庭的现实困难和心灵创伤,出台供养失独家庭的各种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失独群体的资源倾斜和支持。主动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和帮扶失独家庭的和谐氛围,让失独者有尊严和体面的生活。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使然,更是对失独群体忠诚和遵照国家政策所作贡献的有力补偿,唯有此方能体现出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主导和引领工作,创新思路,建立、健全现有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其中的重点包括:其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整体上摸清失独家庭的整体数量、结构、现实困境、核心诉求等基本信息,宏观地、全景地对失独家庭的核心要素进行收集、统计,建立失独家庭数据库,并将其定期在社会和民众间、公示,实现信息的交互,打造动态化的信息分析机制、政策制定调整机制、诉求回应机制,从而为寻找问题解决的突破口和反馈制度执行的效果提供依据。其二,科学总结和探讨各地失独家庭帮扶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民政部及卫生、计生管理部门的组织网络,出台国家层面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与政策体系。失独群体所承受的伤痛和困难是多方面的,因此便要求政府必须把救助工作本身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完成,其间涉及经济扶助、医疗救助、生活照料和心灵慰藉等多个领域,必须打好政策的“组合拳”。一方面,通过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机制,全方位、科学地谋划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失独家庭救助制度体系。其中重点涵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救助制度、重大灾害保障制度等)、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医疗、养老、就业、教育、法律等救助制度)以及引导和帮助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含社会帮扶制度、配套优化制度及社会捐赠、收养制度等),从而优化服务资源的配置,为失独家庭建立兜底的社会保障网络。同时,针对不同地域发展状况和诉求差异,在帮扶重点制度的设计上,力争做到有所区别、有的放矢。如对城市失独群体主要以心理、医疗和就业为扶助重点,帮助他们摆脱心灵孤独并重新融入社会;而对于农村失独家庭则应以保障其生活基本需求为焦点,进而对其进行专项的帮扶配套。即在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的同时,同步提升其生活的信心。〔10 〕此外,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应紧紧把握失独家庭救助的需求类型,在经济救助、生活救助和心灵救助三方面“做足文章”。即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获取失独者实际生活困难的信息,并从制度上设立救助失独家庭的国家基金,由财政出资并接受社会的捐赠,从历年的社会抚养费累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原始基金,专款专用,给予失独者相应的物质帮助;创新扶助形式,通过增加为失独者购买医疗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报销比例等方式提高他们的医疗补助水平;〔11 〕支持建立心理关怀和精神抚慰机制,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组织心理干预专家和培养心理调适人员,对失独者进行专门、悉心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自我封闭、自我悲痛的阴影。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还应当结合社会环境的变化对现有政策进行及时改革和修正。主要包括救助标准的重新调整以及扶助门槛限制的及时取消等。针对目前国家对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偏低的客观事实,应当提高补助标准,综合考察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动态化地制定扶助标准,并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取消在扶助金领取时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保证失独家庭切实获得特殊的照顾和安心生活。与此同时,针对目前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和进行医疗救治中对监护条件的限制,政府可设置特定的部门为其提供群体服务,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援。为失独老人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和敬老院,并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机构的定位、管理的主体以及运行机制,消解失独者进入敬老院监护人缺位的现实困境,并统一负责处理失独老人的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对医疗签字等问题应与医院协商,充分考虑失独群体的特殊性,修正政策,确保失独老人生病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此外,还要对现行的收养制度进行改革,鼓励失独家庭优先收养孤儿。对于失独群体中有能力也有意愿的再养家庭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通过设置失独家庭抚养孤儿的特殊津贴以及建立失独家庭管理部门与儿童福利院的信息互通机制等举措,实现失独家庭的重建和失独者的家庭复归。

再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失独家庭的社会管理,组织和激发社会的活力,群策群力,攻克难题。各政府主管部门应强化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积极培育一批致力服务于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和专业化队伍,努力把社会力量导入到失独家庭的帮扶和救助的轨道之中,为社会力量介入和服务失独群体营造良好、宽松的制度环境。扶持相应的社会组织,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件,对于条件成熟的组织予以登记注册或采取备案等形式促进其发展;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失独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基地,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失独帮扶社会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大力发展和重视社区的工作,为其投入和供给更多的资源,增强社区凝聚、感召的家园功能,切实为失独群体提供归属感和心理支持,并以此为依托编织社会养老体系“保护网”。

(二)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全社会救助的长效合作机制。失独家庭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以及社会力量自下而上活力发挥的双向互动方能最终走出困境。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能够集中失独群体利益诉求,形成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为失独家庭争取资源、物质和机会,解决失独家庭的生活和经济难题。针对目前各地在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框架和层次安排,往往表现得较为零散和随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支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的状况,应当结合我国失独家庭的现状和构成特点,全景谋划社会支持体系的层次结构,并根据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将其依此分为社区应急支持网络、初级群体支持网络以及志愿者支持网络。〔12 〕社区基于自身的地域优势往往对失独家庭的生存和生活状况更为熟悉和了解,理应广泛地发挥其特有的服务和照料优势,对失独群体伸出援助之手,消解其突发和危急之状况,为其提供心理归属和情感安慰。通过建立长效化的沟通和帮扶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失独家庭的生活和心理动态,营造社区关爱和帮扶失独老人的和谐氛围;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关怀,排解其心理障碍和哀怨情绪,引导其重新回归社会;通过常态化开展健康关怀,为失独者建立健康档案,并上门进行健康情况的调查,为失独家庭提供适时的医疗服务,保证其成员能够病有所医;通过开展生活关怀,及时获取失独家庭的诉求,将空巢和失独母亲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做好日常生活照料,并呼吁社会上更多的团体、机构以及志愿者的参与,为其争取各种政策优惠和津贴补助等,切实解决失独者的生活困难,从而整合社会力量应对失独家庭的各种危机。〔13 〕而作为初级群体支持网络则主要通过失独家庭与关系紧密的亲戚、朋友和邻里的广泛接触和良性互动,解决其心理和安全的需求。被世俗歧视和遭受人性的冷漠是失独群体孤独痛苦的重要根源,为此舆论切勿将失独家庭标签化和边缘化,而应当正面宣传失独群体为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倡导、鼓励与失独家庭关系密切的人更多地为其投入关爱和温暖,帮助其走出生活的阴影,通过感情联络、生活协助以及情感沟通打开其心结。而志愿者支持网络则强调最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合作,致力于发展和培育不同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和支援团队,满足失独家庭包括养老、医疗、康复、护理、生活救助、教育、心理干预等多元需求,构建失独家庭公共服务网络。为此,社会要加大对失独家庭服务队伍的培养,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科学设立与失独家庭相匹配的服务岗位,出台相关激励政策以吸引高层次管理、护理和心理调适人员,引导和鼓励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到失独救助的社会活动之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三)帮助失独家庭建立互助支持机制,实现自我帮扶和救助。政府的制度设计、政策倾斜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深度介入,对于失独家庭而言都是外因条件,而真正从心灵的苦难中走出最终还需要失独家庭成员的自我努力和自我救助。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应当积极行动、创新管理,帮助失独家庭建立起与外界的交互联系,特别是帮助失独群体之间搭建长效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以协助其开展各种相互安慰、互助取暖的活动,防止他们陷入自我封闭和边缘化的恶性循环之中。目前,一些地区的失独老人已通过“抱团取暖”、“自我救赎”、“互助会”等方式实现了情感和思念的交流,相同的经历和悲痛让他们能够互相慰藉和勉励,从而一同穿越苦难,走向阳光。〔14 〕同时,失独老人还可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网络搭建相互帮扶和情感沟通联络的实时平台,借助网络组织各种活动,互通有无;寄托哀思、困难互助、感情交流,从而共克时艰。此外,失独老人还应在社会的帮助和鼓励下勇敢地走出去,主动和社会其他群体进行联系和交流,通过参与相应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与相关社会弱势群体的互动,从而在获得感情共鸣和塑造积极生活态度中驱散心灵的“阴霾”。

参考文献:

〔1〕齐湘辉. “失独”家庭亟待精神赡养〔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3.

〔2〕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1).

〔3〕黄英男.中国现有2亿独生子女超千万可能25岁前离世〔N〕.京华时报,2012-08-27.

〔4〕余瀛波.全国失独家庭超过百万 失独父母暮年将于何处安放〔EB/OL〕.新华网,2012-10-23.

〔5〕吴铎思.如何构筑失独老人安全网?〔N〕.工人日报,2013-03-24 .

〔6〕王亦君,关尔佳.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老龄问题严峻性世界少有〔N〕. 中国青年报,2013-02-28.

〔7〕赵莹莹.多方位关怀失独家庭〔EB/OL〕.人民政协网,2013-03-08.

〔8〕李晓宏.用“制度手杖”扶助失独老人〔N〕.人民日报,2013-03-26.

〔9〕张 曦,李琳海.百万失独家庭呼唤关爱填补缺失〔EB/OL〕.新华网,2013-05-11.

〔10〕谢永才.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机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3(1).

〔11〕魏铭言,郭少峰.中国失独家庭超过100万个 派建议立法补助〔N〕.新京报,2013-03-12.

〔12〕马 芒.构建独生子女风险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J〕.中国发展观察,2011(5).

家庭养老优缺点范文4

关键词:中国;养老模式;浅议

中国养老体制运行十多年来,对深化改革,维持社会稳定,实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养老制度时间不长,本身还不是很成熟,而快速的老龄化又给我国的养老体制带来了新的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个涉老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性与紧迫性课题。

一、中国养老模式的现状

家庭养老,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首选的养老模式。随着城市化和人员社会流动的加快、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造成的少子化,导致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而且现代青年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事业人士”、“孝顺子女”两种角色的冲突和博弈,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居家养老”模式的排斥。于是养老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部分老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自主意识的增强,兴办养老院等各种“社会养老”模式也逐步发展起来。从发展来看,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及其设施与此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养老模式单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1.我国养老模式单一,以家庭养老为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大中型企业区域养老几种养老模式,但从整个社会来看,仍是家庭养老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养老模式的实际功效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大多数老人都选择在家养老。

2.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一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子女负担大。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传统的大家庭结构逐渐破裂。“421”型家庭结构日益普遍化,许多家庭肩负着抚养四位老人的重任。二是家庭养老照料主体缺失。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农村留守老人占农村老年人口37%,家庭照料丧失了核心主体。三是现行家庭养老模式缺乏关怀。随着空巢家庭的增加,传统价值观念受冲击,独生子女成为家庭中心,造成了家庭代际伦理上的缺失,忽视了对老人精神上的关怀。

(二)养老服务机构供给不足,养老方式缺关爱

1.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供给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一是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按照国际上5%的老年人要利用养老服务的经验,我国养老服务机构供需失衡问题十分突出。二是我国养老护理服务供给不足。据统计,我国失能老人已经达到3000多万人,需要护理员1000余万人,目前全国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仅有30余万人,而取得护理证的不足5万人。

2.养老服务水平质量有限,养老方式缺关爱。一是从服务模式看,许多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套用其他行业的服务模式,如“宾馆式”、“俱乐部式”服务,与老年群体所需完全不相适应。二是从服务项目看,许多养老服务机构仅从吃、穿、住等基本方而提供服务,缺乏对老年群体精神上的慰藉以及文化娱乐上的供给。三是从服务水平来看,养老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养老机构受人员素质影响,容易忽视老龄人的心理。

二、我国养老模式必须多元化发展

(一)构建“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居家养老服务”机制

所谓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社会及社区提供买菜、做饭、洗衣服、洗澡等服务。这种新型养老模式既解决了养老院亲情淡泊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家庭养老服务不足的难题,是养老模式的“第三种选择”,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目前,中国一些城市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广社区服务热线和老年人GPS定位系统。有的地区为老人安装呼叫系统,在家用电话上设置“一键通”,让老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送水换气等家政服务。由此可见,社区服务或称社区养老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二是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区养老服务完善与否决定着居家养老制度实施的成败。

然而,一方面,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养老制度时间不长,本身还不是很成熟,而快速的老龄化又给我国的养老体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另一方面,从总体情况看,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服务与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例如,组织少、规模小,服务的项目比较简单,特别是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还十分欠缺。而专业的居家老人健康护理更是空白。具体而言,一是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滞后从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看,我国现有养老服务队伍远不能适应快速老龄化的社会现实需求。最突出问题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同时,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二是社会养老意识不足。由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不长,对人口老龄化将带来的挑战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在应对老龄化的举措上缺乏统筹,也对未来老龄化挑战缺乏准备,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方式的认识还不深入,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口养老问题上;缺乏对就业、抚养负担、代际公平等与劳动力供求和接续等政策安排;缺乏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推动老龄产业发展、促进健康老年群体收入,挖掘二次人口红利的政策。三是老年工作评估制度没有建立,难以对为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质量评估。所以,构建“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居家养老服务”机制,是我国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制

与居家养老相比较,“社会养老”模式可通过把老人集中到各种养老院“集体”养老,解决家庭养老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但社会养老也有不少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机构养老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国家或集体兴办、集资兴办、政府与非营利机构联办、民间资本兴办等几种投资经营模式,这些投资经营模式正在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已经建成运营的养老机构。

1.创建星级老年活动中心。要按照星级老年活动中心标准,改变过去单一搓麻将现象,设置电视、聊天、健身、等多种活动项目,组织老年人学习政治时事,开展各种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吸引老年人融入其中,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消除孤独寂寞感。

2.成立老年文体组织。各村(居)都要成立老年人体育协会,与老年人协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门球、气排球、健身球等各种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生活,锻炼老年人体魄。经常组织开展小型文体比赛,促进群众性老年文化活动的开展。

3.设立老年电大教学点。老年电视大学是没有围墙的大学,广大老年人都可以参加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养生保健知识,既增长知识,又能消除孤独感,丰富晚年生活。因此,各级政府要在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当地老年大学的工作,就近设立教学点,争取更多的老年人参加学习。各教学点要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在课前、课后开展各种趣味性文体活动,组织学员外出观光,调动学员积极性。

4.建立有效机制,帮助生活困难家庭解决经济困难。必须建立救助机制。对无生活来源、长期患病、久治不愈、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符合定期救助或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政府部门要及时把他们纳入救助对象,给予定期救助或享受低保待遇,对低保边缘的困难老人,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给予及时的救助,以保障他们的晚年基本生活。同时,要倡导社会各界救助困难老人,与困难老人结对帮扶。继续发扬农村邻里相帮的好传统,最大限度地挖掘村民的互助潜能,提高他们的互助意识和互助水平。必须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制度。

三、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是“未富先老”,养老要承受巨大的财政负担和人力资源需求的双重压力,这就要求我国既不能单纯实行“居家养老”,也不可大范围推广“社会养老”,而必须创新养老模式,走多元化养老之路。于是类似于“以房养老”、“异地养老”等养老新模式就应运而生,不断适应国人多样化的需求。综合考虑我国养老的经济实力、人力资源、文化传统及亲情、空间、服务和需求等一些因素,建议我国应建立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以“社会养老”模式为辅的“双轨”、“多元”养老体系。

1.调结构保增长,夯实养老经济基础。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契机,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老龄产业,促进经济结构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转化。把发展老龄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机遇,开拓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甚至是外资进入老龄产业,加强竞争,提高行业水平,制定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满足老龄人口各种社会物质文化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浪潮、人口红利消亡的过程,积极转变经济结构,走资本、技术型产业道路。

2.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夯实养老经济基础。我国人口老龄化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如何摆脱“未富先老”的困境,首先在于发展经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为我国养老事业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之前,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才能把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的国家福利,促使养老保健得到保证。

家庭养老优缺点范文5

研究农村养老模式,首先应界定“什么是农村养老模式”?在现有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都没有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在参考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郝金磊(2011)“养老保障模式”的定义:在特定历史阶段,某一区域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养老所需的经济支持资源、生活照料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而构建的相对稳定的养老标准式样或框架体系。

(一)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查阅现有的文献,发现目前农村养老模式的分类有很多,但是由于缺少分类标准,使得按不同分类标准划分的农村养老模式被放在一起。根据农村养老模式的定义,任何一种养老模式都应涵盖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方面养老内容,因此,本文采用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将农村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实际上,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有对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与穆光宗的“养老资源供给”方式是相互呼应的。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指主要由家庭成员(包括子女、配偶和亲戚)来提供养老资源的养老模式,具有“家庭成员养老”和“在家养老”的特点(穆光宗,2000)。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养老模式,也是世界各国最为普遍的养老模式,是最经济、最温馨、最有人情味的养老模式(张汉玲,2011)。虽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弱化,但是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老年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养老模式,特别是对于健康状况较差和高龄的老年人来说尤其重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中,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所占比重最大,即47.74%,远高于全国的40.72%和城镇的31.36%。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指仅仅或主要靠社会保障维持生活的老年人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例如,在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比例仅占9.08%,而在城镇,这一比例高达53.23%,全国的比例为28.01%。这说明农村的社会养老发展缓慢,老年人主要依靠的还是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但是随着农村人口向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病残化发展,社会养老终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且重要的养老模式。3.自我养老自我养老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赡养(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障收入而主要靠储蓄或其它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穆光宗,1999)。它是健康状况较好的农村老年人采用的主要养老模式。例如,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劳动收入或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如表1所示,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依靠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进行养老的比重占41.37%,仅次于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实际上,在农村,老年人仅仅只采取单一养老模式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老年人选择或正在选择的其实是这三种养老模式中两种或三种并存的混合养老模式。

(二)儒家文化中的“孝”和“共同体”儒家文化起源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传统文化的主体,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具有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以民为本、以和为贵、道德教化、互助互济、大同社会、体恤弱者、注重教育、重视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等诸多特点。综合这些特点,本文所涉及的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朴炳炫,2012)。1“.孝”思想“孝”是以家庭为中心、孝敬父母的一种理念、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朴炳炫,2012)。我国古代典籍中不乏孝道的训示。例如,《尔雅•释训》中的“善父母为孝”,《论语•为政》中的“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韩非子•忠孝》中的“家贫则福之,父苦则乐之”,等等。除了具有道德约束作用以外,我国还通过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明确家庭的赡养与扶养义务。在我国,“孝”主要表现为尊敬老人、赡养老人和繁衍后代。尊敬老人是指尊崇敬重老人,具体表现为尊重老人、常回家看看老人、主动关心老人、打电话经常问候老人等;赡养老人是指要从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照顾他们的需求,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2.共同体意识“共同体”(Gemeinschaft)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onnies)提出,指一种成员之间唇齿相依、感情深厚、关系协调,靠习惯和共同的价值来维系的社会组织形式(王思斌,2010)。英国学者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齐格蒙特•鲍曼,2007)。”儒家经典著作之一《礼记•礼运》中的“大同社会”和“小康”社会正是以共同体思想为基础而建立的理想社会。在儒家文化里,认同利他主义,认为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与人之间要相互交往、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个体存在于共同体中,共同体意识要优于个体观念,例如,中国人习惯用“我们”,而不是“我”。

(三)契合儒家文化的农村养老模式以上分析了农村养老模式包括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儒家文化核心是“孝”思想和共同体意识,那么如何将儒家文化的核心融合到农村养老模式中呢?以下是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的契合框架(图2所示):倡导孝的思想和理念,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发扬共同体精神,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共同抵御养老风险,发挥其主体作用;另外也不能缺少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最后,无论哪一种养老模式,都需要发挥社会养老服务的支持作用。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病残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主要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发展农村养老事业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党的十以后,同志提到:“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并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我国是儒家文化的起源地,儒家文化中“孝”和“共同体”的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到我们国民的生活。因此,将儒家文化与农村养老模式契合,符合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要使儒家文化中的优秀理念在新时代背景下仍发挥积极作用,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随着农村主要劳动力转移,以及家庭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老年人“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生活状况令人堪忧,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老人村”,例如,山东青州杨集安村。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也是目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主要养老模式。虽然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但也不应该动摇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反而应巩固其地位。第一,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应通过制作宣传画、小手册、公益广告等方式在全社会倡导“孝”思想,形成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对侮辱老人、诽谤老人、虐待老人等行为应强烈谴责,而不是无视和纵容。第二,对青少年进行家庭孝道教育和学校孝道教育。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作为父母,应首先言传身教,做好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通过家庭对话、家庭孝道小册子等方式让儿女明白为什么要孝敬老人和如何孝敬老人。作为学校老师,应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加强对学生孝道的教育,并通过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来达到教学目的。例如,举行“以孝为主题,致我们终将到来的老年”的演讲比赛,开展“孝敬老人”的实践教学活动等。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里面提到了家庭赡养和扶养义务以及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但缺乏一些配套实施细则。例如,第二十七条中提到“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这说明国家对家庭养老模式的重视,但实际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形同虚设。建议借鉴日本、瑞典和韩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住房补贴、贷款优惠、家庭养老补贴、声誉等方式激励家庭养老来增加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等其他亲属)的养老收益(余飞跃,2011)。例如,赡养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的直系亲属可获得贷款优惠或部分税收减免;与有农村户籍的父母同住的子女在购房或建房时可获得一定的住房补贴;与70岁及以上农村老人同住的亲属可获得一定的家庭养老补贴;每年村委会组织评选出年度“孝敬父母之星”等。

(二)发挥社会养老的主体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刚起步,目前主要依靠离退休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养老的农村老人很少。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深入发展,以及受农村家庭和个人抵御养老风险能力的限制,政府、家庭、个人、村集体、社会应摒弃“养老只是个人或家庭内部事情”的观念,树立共同体思想,意识到农村养老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未来社会养老将成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农村老人将依靠养老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进行养老。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从制度上实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的平等。各地根据《意见》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积极参保。例如,广西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对100—2000元缴费档次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这一条文的目的是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多缴多补贴”的缴费激励政策。但是其中“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的规定不合理,900元缴费档次和2000元缴费档次之间相差1100元,但是给予的补贴却都是一样的,这并没有起到缴费激励的作用。而第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农民看不到“长缴多得”的实惠。建议各地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具体配套细则;加强对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和服务的培训,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农村居民,更应做到微笑服务,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有效性;例如,每年1月份以后,农民工会陆续返乡过年,可以选择这个时候通过城乡居保手册、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城乡居保,耐心向他们解读政策,让其了解透彻,知道参保的好处多多,从而自愿参保。另外,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70岁及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可适当提高待遇。

(三)发挥自我养老的补充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我养老是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模式,仅次于家庭养老。农村老人选择自我养老,既有主动选择,也有被迫无奈。老年人主动选择自我养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进行养老;二是父母对子女基本上是无私奉献,不求回报,即使父母已经年老了,他们还是不希望成为子女的负担,甚至还有不少农村老人帮助子女减轻负担,例如,子女外出务工,农村老人帮忙照看他们的小孩。而无奈选择自我养老的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于身体不健康,子女没有能力赡养(有心没力),或者是有能力而不赡养(有力没心),同时又没有养老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只能无奈地进行自我养老,可想其晚年生活的艰辛。农村老人无论是主动选择自我养老,还是被迫无奈之举,都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在下降,并且有些老人由于常年辛苦劳动积累下了病根,已经无法单纯依靠劳动收入进行养老。2014年8月,笔者对广西全州S村部分60岁及以上老人进行了访谈。李XX,男性,今年65岁,患有类风湿关节炎二十几年,由于担心医药费而没有去医院进行过全面治疗,痛了就吃些止痛药,去年还外出打工,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进行养老,今年病情加重,手脚关节都严重变形,走路不方便,现在已经不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只能依靠子女供养进行养老。另外,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人70岁以后,自我养老的功能在不断减弱,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进行养老。因此,自我养老并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长远之计。伴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完善,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将成为农村老年人主要的养老模式,自我养老将逐渐退出主要地位,发挥补充作用,并且农村自我养老模式的选择应遵循老年人的意愿和身体状况,因为老年人的意愿直接关系到他今后的生活质量。

家庭养老优缺点范文6

论文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

(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农村养老的传统模式和主导模式,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影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在观念上,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道德约束力逐渐减弱,而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备,出现了道德缺失地带,孝敬父母的传统观念,在年轻一代的心目中日趋淡漠。 其次,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现象突出,赡养和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减少,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而且,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子女远离父母,外出打工,无力承担赡养父母的重担。

(二)土地养老功能持续弱化。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养老方式,主要体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生活和养老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在不断增加,农民经营土地的收入在逐渐减少,而且目前我国农村地少人多,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仅仅靠土地的收入已经难以满足农民养老的基本需要。另外,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要有劳动力的附加,农民一旦失去劳动能力,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对老年人来说,其恰恰缺乏劳动能力,所以,老年农民单靠土地无法达到养老目的。此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许多农田被征用,失地农民群体不断扩大,这些人获得的补偿金比较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又失去基本的土地经济来源,其养老同样得不到保障。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虽已确立,但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其次,我国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偏小。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着参保人数少,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大量农民仍然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边缘化。第三,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制度呈现城乡二元化的特点。国家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重点倾向于城镇,主要以城镇人口为保障对象,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退休后多数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而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村老人还是主要以子女供养、自己劳动收入、配偶供养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二、农村养老保障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落后的制约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村经济基础总体上还较薄弱,抗风险、抗灾能力差,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对于这部分收入低的农民来说,由于其自身收入尚无保障,其年老父母就更难得到很好的赡养。贫困的持续削弱了家庭对老年人口的经济支持,家庭养老的质量受到了影响。因此,目前我国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政府责任的缺失。首先在经济责任方面,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养老还主要依靠个人或者家庭,尤其在农民养老保险金投入方面,现有的政策还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予以政策扶持”。这就导致在推行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其次,政府的监管责任缺失。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资金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单独管理,征收、使用和监督权集于一身,特别容易造成养老保障基金运营管理的漏洞,出现贪污侵占现象。可以说,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施中相关责任的缺失,是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缺少规范性和持续性的直接原因。

(三)城乡经济二元化政策的影响。城乡经济二元化的政策,使得中国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就是城乡之间差距甚大,即城市职工的高水平社会保障与农村人口的低水平、甚至是缺失的社会保障并存。可以说,正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以及政府在养老政策上对城镇的倾斜,才造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的不利局面,阻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对滞后,在我国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中,至今没有一部由立法机构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以及专门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农民养老保险法。现有的几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法规也不尽人意,其中的内容多从宏观角度规定养老保障实行的原则,缺少具体实施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对策

当前我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具体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养老奠定物质基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有物质基础做保障。当前,针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我们除了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之外,亟需解决的还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经济收入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手中有钱了,才能保证家庭养老作用得以发挥,也才能使农民的养老保险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为此,就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发展环境,加快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千方百计加农民收入。

(二)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三)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城乡融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协调城乡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保障方面也是差距巨大,导致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可以根据地区的差异和农村居民的非农化程度,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由重点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梯次推进”,逐步从完善政策、规范操作、监督制约等方面,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四)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央财政低水平全覆盖,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程度列入政绩考核指标,切实调动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