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认识论范例6篇

生态环境认识论

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1

1.环境教育的涵义

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教育的概念才得到正式确认,并开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有关环境教育的涵义归纳起来大约有“过程说”、“学科说”和“手段说”。三种学说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即通过教育的手段呼吁人类平等对待环境,唤醒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对大自然的关怀,传授解决环境问题的知识和实践技能,树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价值观。

2.闲暇环境教育的目的

环境教育的目的就是引导人们将消极甚至被动的闲暇环境观转变为积极的,将盲目的闲暇环境活动转变为有目的的,将无效的闲暇环境活动转变为有效的。其最终目标就是由低层次环境意识提升为高层次环境意识,从被管理转向自我管理,最终实现主动参与管理的环境意识。

3.闲暇环境教育的对象

闲暇环境教育的对象通常是指参与生态旅游活动的旅游者,这些旅游者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在众多旅游者中,有极少数是严格意义上的专业的生态旅游者,他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比较全面专业,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较强。通过环境教育,能将一般生态旅游者转化为具备主动环境意识的严格的生态旅游者,积极参与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这个过程是漫长而富有意义的。

4.闲暇环境教育内容的实施途径

离开了生态旅游的环境教育是枯燥单调的,所以闲暇环境教育内容要遵循“寓教于乐”的原则,通过精心设计的多种方式,从不同途径来实施,包括自然观察、讲解式教育(指示牌、导游讲解等)、体验式教育等。

二、生态旅游的理论基础

1.生态旅游的产生及其意义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Ceballas-Laskurain率先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个概念,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进一步明确它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已不再是单纯的在旅游过程中品赏美丽的自然景观的活动,已经上升为一种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不再是人类对自然予取予夺的单向行为,而是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和谐相处。

2.生态旅游的定义和内涵

国内外对于生态旅游尚无一个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义。这些不同的定义基本上都指向以下四点:

(1)生态旅游的载体是有特色的原始自然景区或者人类活动影响较少的自然保护区。

(2)能为旅游者提供生态环境知识,体验愉悦的活动。

(3)能给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并使之从中获得收益。

(4)在生态旅游开展过程中既有经济效益,又能遵循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小,生态资源可以持续发展的。究其实质就是追求旅游与环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谐发展,有机统一。

三、闲暇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关系

有关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关系,国外的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Buckey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核心要素和主要标准;Orams认为环境教育能有效提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而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功能;也有学者提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产品的本质特性;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教育是生态旅游的动机。总的来说,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闲暇环境教育可以提升生态旅游的品质与内涵;生态旅游反过来能促进闲暇环境教育目标的实现。JoyA.Palmer于2002年推出的“环境教育模式”。这个模式把环境教育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阐释得相当清晰明了。在这个模式中,环境教育是“关于环境的教育”,人们在活动中获得对环境的认知和技能;环境教育的途径是通过生态旅游实现的,通过在生态环境中的旅游提升了人们自然观和生态观,继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环境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发展。这个终极目标也是生态旅游的真正目的所在。

四、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耦合的理论依据

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研究是一个多学科理论支撑的综合应用科学,其中涉及的众多理论可以分为两大理论体系:一是战略上的理论,如系统论、协同效应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二是应用理论,诸如教育学理论、心理学、生态学、美学、景观设计学、生态教育伦理学、符号学、传播学等理论为其提供了方法和手段。

1.关键性战略理论

(1)系统论

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是在同一个大系统中两个子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根据系统论原理,这个大系统仅仅是社会体系、自然环境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从外部来讲,要充分考虑到与其他平行系统的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运作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耦合战略。

(2)协同效应理论

该理论又称为“增效理论”,是建立在系统论基础上的科学,其原理简单概括为:1+1>2。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二者的关系可以视为同一个协同系统,二者的整体性运行,相互间协调配合,可以使两者间的资源(知识、技能、物资、公共关系、品牌等)得以充分的发挥,能达到超过两者单独运行成果之和的效应。

(3)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旅游的目标,也是评定标准和特征。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目标是实现人口、环境、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发展。在开展生态旅游过程中,要通过环境教育达到: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最小化、经济效益和生态旅游对象的素质最大化,达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2.关键性应用理论

(1)教育学

环境教育学作为教育学的一个部分,有着其独特的对象、载体和途径。在闲暇环境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环境意识、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形成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理念,又要注重环境知识和理论教育,形成相应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从而提高生态旅游中闲暇环境教育的整体质量,真正实现教育的各项功能。

(2)生态学

生态科学是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基石,生态旅游的动机也是生态学理论的学习,在生态旅游过程中欣赏生态景色,获得愉悦体验,这是浅层次目标;更高的层次是使旅游者在生态旅游活动过程中进一步认识自然,体验自然,获取更多的生态学知识,成为一个合格的生态旅游者;最高层次则是通过对生态学理论的体验和思考,达到对生态环境的深层认知,成为主动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者。

(3)美学、符号学、传播学

这些理论是为了实现环境教育的真正实施提供手段与方法的应用性理论,运用好这些理论可以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清晰明了的生态环境知识,提高生态旅游的服务水平,为环境教育与生态旅游的良性互动提供科学的实施手段。

五、结束语

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2

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传统生态思想文化、环境哲学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及对策三方面主题进行了研讨。

一、传统生态思想文化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传统思想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对传统思想文化中蕴含的生态资源的诠释与论述是本次研讨会的亮点,相关论文30篇。

卢风、盖光、余泽娜等学者探讨了传统生态思想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理念。卢风认为,在当前传统思想文化合理复兴的背景下,传统思想文化能否为环境哲学研究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想文化资源,能否帮助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是值得研究的论题。对于什么是“天人合一”,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卢风援引《中庸》、《易经》、《论语》、《大学》等文献关于“人性”、“终极关怀”的相关论述,指出“天人合一”是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君子的最高追求或“终极关怀”。对于什么是“内向超越”,卢风将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做的不懈努力称为人的超越性,并对“内向超越”、“外向超越”做了对比和区分,认为改变自我就是内向超越,而改变外部生活条件就是外向超越。“天人合一”是儒家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人之超越性追求上,儒家将内向超越即德行、境界和智慧的超越放在优先地位。但儒家的内向超越又并没有封闭于自我,而是注重向自然学习,追求天人合一境界。儒家天人合一及内向超越的追求,与现代西方主客二元的世界观以及将工商、技术放在优先位置的外向超越迥然不同,因而对于反思、超越现代性具有启迪意义。

盖光认为“道生”极具“生态”智慧,这不仅是老子及道家思想的基础,也是成就中国智慧中“生态”蕴含的主要条件。他认为,“道生”是中国生态智慧的哲性基础,“道生”禀天地阴阳之气,其节奏及韵律性的生成与转换旨在促生万物生命的生态共荣。人由天地自然道化而成,人的发展,人的社会运行机制及精神文化存在,既是生态转换及“道法”的延伸,也积聚着“道生”的生态智慧。关于“道生”与“太一”的智慧逻辑,他认为“道生”与“太一”、“太极”之生相互联系,这些作为智慧性表达,内在一致且同一,区别主要在于话语表达及述者的不同。对于“道生”智慧的释解,不仅需生命肌体活动的整体参与,更含蕴精神体验性,或本身即表征精神生态特性。

余泽娜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个生态伦理的实质性传统。这个传统包含道与术两个层面。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生态伦理思想道统,在术的层面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生活技艺之中,渗透于法制建设、民间信仰之中,形成道、术相济的完整体系,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发展中产生了规范有效的影响。而造成当前中国生态环境困境的重要原因恰是道统传承萎缩、道与术相分离。因此,她认为,要走出困境,推进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借鉴传统的经验:既要好于道,也要进于术。

乔清举、刘魁、陈红兵、张连国、姚洪越等学者对儒家、道家、佛教思想的生态意义进行了诠释与论述。乔清举介绍了儒家生态哲学思想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生态哲学思想史”的情况。他认为儒家哲学本质上是生态哲学,其基本原则是天人合一。其所谓天的规定性“生生”,是自然的“合目的性”,儒家生态哲学要求人主动地实现与天地相贯通的本体,做到“为天地立心”,使万物尽性。对于动植物、土地、河流、山脉,儒家都有其生态哲学层面上的表述。儒家把道德共同体推及整个自然界,并从宗教、道德、政治三个层次展开对于自然的生态性认识和保护,具有整体主义的特点。在宗教层面上,儒家保留着自然之魅的观念,认为一些动植物具有神性,要求祭祀它们,祭祀土地山川,“报本反始”。在道德层面上,儒家把“仁”理解为“爱人以及物”,提出“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及于土”、“恩至于水”、“恩及于金石”等说法。在政治层面上,历代政权都设立官职、颁布政令、法律保护自然。通过对儒家生态哲学的论述,乔清举认为人类如果还要在这个星球上生存下去,其生存必须是生态性的;生态地存在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在历史上,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贞下起元,历久弥新,保持较高的水平,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儒家生态意识维持了中华民族生存地区的自然环境。发掘传统生态智慧,贡献于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研究儒家生态哲学的意义所在。

刘魁对《周易》中盛德价值观进行了论述。其所说的盛德价值观,是指奉宇宙万物的生生不息、生灵昌盛、生命永续为最高价值与最高道德的一种宇宙观与价值观,是对《周易》强调宇宙万物“生生不息”、“万物化生”、生命永续的一种概括。他认为当代人类要摆脱生态危机,建立健康的生态文明,并不在于空洞、盲目地主张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是要端正人在自然中的地位,明确人类行为的最高价值与行为准则。

陈红兵从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其一,“无为而治”是建立在“道法自然”思想基础上的。“法道”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观念,遵循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充分发挥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其二,从社会治理角度言,“虚无为本”体现为统治者观照自然、社会及其变化发展,制定相应法令制度的整体性思维。它要求我们今天,社会治理应改变片面的物质主义导向,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其三,“因循为用”包含因时、因物、因民三方面内涵。其中,“因物”主要是指尊重和顺应事物自然本性,它要求我们今天慎用科学技术及人为手段改变事物的自然存在状态及自然本性。“因民”包括顺应百姓的自然本性、自然需求和民俗等方面。它启发我们今天不应过分强调百姓对物质利欲的追求,而应将社会安定、百姓身心的和谐放在重要位置。“因俗”则要求尊重各地民俗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对改变各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持慎重态度;其四,“名正法备”是黄老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重要方面。其可持续发展意义体现在环境法建设上,要求从协调经济――社会――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出发,注重落实各级官员的环境职责。

张连国认为《庄子》的生态存在论是若有真宰、不得其朕的内在关系存在论,是万物云云、各复其根的生态系统论与自然价值论。人存在方式具有芒乎与本真的二重性。人的本真性是由现象学还原的知的本真性决定的。存在是一个以道为本根,出于道、返于道的反复循环的生态巨系统,具有无目的而潜在合目的内在生态价值。人在既以自然的方式又以人的方式原发共生中成为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真自然存在方式不是动物般的生存方式,而是无目的而合目的、合于自然生态系统缘构共生真意天机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审美存在方式。真人生态生存论是与自然和谐,与世混处。

姚洪越将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的自然观进行了比较,认为佛教和基督教面临大自然时,根据自身的基本教义,对自然的产生、自然的属性、自然与人的关系等领域进行了各自的阐述,这些内容构成佛教和基督教自然观的基础部分;同时佛教与基督教之间还存在修炼身心与探索、改造自然,有所顾忌与勇于探索,感应论与拣选论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自然观指导下的人类实践效果在目的、动力、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具有根本的不同。最后提出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二者成败得失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关于自然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为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更加美好的未来而积极探索,不懈努力。

此外,还有学者从传统农耕文化的生态价值、中医生态思想、回族生态文化、草原文化的生态维度等不同方面,对传统生态思想文化进行了论述。

二、环境哲学理论

环境哲学理论一直是历届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年会的重要主题。本次学术研讨会提交的相关论文有35篇。这方面论文主要围绕两方面主题,一是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的述评;二是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的探讨。

郇庆治、包庆德、陈爱华、张卫等学者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进行了述评。郇庆治通过对“深生态学”(deep ecology)的创立者阿恩・奈斯的深生态学相关理论和布赖恩・托卡激进的“绿色运动”、“绿色政治”的相关理论和主张,以及艾克斯利、罗伯特・古丁等相关学者的理论的阐述性分析,对于什么是生态自治主义,以及它为什么是一种生态文化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生态自治主义更接近于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生态自治主义的任何实践层面上的实质性进展,都离不开理论基础阐释上的深入与广为传播,但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性变革,终归是关涉人类关系及其利益的艰难调整,而不简单是一个理论可信性与说服力的问题。

包庆德认为莱斯作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独特的认识论维度阐述造成全球生态危机最深刻的社会意识根源――控制自然观念。控制自然观念在客观上造成人性扭曲,同时也在现实社会中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控制自然其实质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控制,在时空维度上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制约社会进步。消除控制自然观念是建立一个较易于生存的社会,并从伦理和道德维度对人类使用科学技术的行为进行生态约束、规范和引领。当今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需要对控制自然观念进行深度生态解读。莱斯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控制自然理论对于我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价值。

陈爱华认为,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一书中,福斯特通过“维护生态正义能否超越阶级倾向”的道德哲学辨识,凸显了其中蕴涵的人(环保主义者)与人(林业工人)――环境(原始森林)――资本主义(政府与企业)伦理关系的“生态伦理形态”应然与实然的生态伦理悖论和生态伦理与资本主义伦理关系的道德范式之间的冲突;通过对马尔萨斯人口论的道德哲学反思,揭示了马尔萨斯人口论反生态正义的伦理本质。在福斯特看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新马尔萨斯主义都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利益及其道德观(和种族与性别道德观),因而无益于人口――生态问题真正解决。

张卫介绍了美国的“田野哲学”。他认为,“田野哲学”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时代语境下关于如何进行哲学研究的元哲学层面的思考。田野哲学主张对哲学进行“去学科化”,提倡“跨学科”的研究模式和“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增进哲学的社会参与度。其主张和理念对于我们今天如何从事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曹孟勤、郑慧子、肖显静、曹顺仙等学者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进行了探讨。曹孟勤教授认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都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身份,而任何一个社会身份都内在地蕴含着社会责任,承担某种社会身份就意味着担当某种社会责任。人的社会身份不仅表现在他人面前,同样也呈现于自然世界面前。人类面对大自然为自身所确认的身份不同,对自然所采取的态度和行为就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就会有差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确认一种合理的身份,身份的合理性担保着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的正当性。

郑慧子指出,生态学与环境哲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生态学不仅是环境哲学赖以发展的思想源泉,而且还是环境哲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科学基础和根据。然而,生态学的科学性质直到目前在科学共同体中还依然处在悬疑之中,这种状况并未被环境哲学所察觉,相反,环境哲学直截了当地把这种存疑的现成性的生态学作为自己的合理性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态学的这种不确定性的科学图景使环境哲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着一个自身合理性问题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强生态学的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应当被视为环境哲学研究的一个新任务和新方向。

肖显静认为对于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基因(型)完整性的损害是核心,转基因技术损害了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改变了生物个体的表现型,引起了生物个体肉体的和精神的破坏,是伦理地可拒斥的。生物物种的完整性不同于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它是同一物种中的所有成员所共有的基因组(DNA条形码)的完整性,代表着物种的真正本质。因此,人类对物种有直接的责任,有责任维护物种的完整性,以保持物种的特异性。转基因技术之异源转基因,违背了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在道义上是伦理地应拒斥的;转基因技术之同源转基因以及基因内修饰,基本没有损害生物物种的完整性,是伦理地可接受的。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还要结合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目的。一般而言,单纯出于人类眼前的、狭隘的、非根本的利益,而应用转基因技术,从而造成生物完整性的损害,理应受到更多的伦理拒斥。这些方面能够为政府和公众基于生物完整性概念伦理地评价转基因技术提供理论指导。

曹顺仙指出,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思想的研究可谓多维度、多视野,并以不同于西方环境哲学的面貌呈现出丰富而独特的理论内涵和品格。她认为,从认识论维度而言,整体主义思维、对象性实践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单向度”运用或综合运用都难以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哲学,主张从自然――人――社会构成的“三维化”思维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马克思、恩格斯是用“三维化”思维认识所处时代的生态环境问题,把时代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界定为社会的、人文的特别是与资本主义内在逻辑密切相关的复合性社会问题。论文认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应围绕自然――人――社会的“三维化”角度进行,其终极追求是实现“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理论的“三维化”的历史观是自然、人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进化的生态历史观。人、社会、自然进化遵守六大规律,即自然进化规律、人进化规律和社会进化规律,以及自然、人和社会相互之间协同共进的“间性规律”即人与自然间关系演进的规律、人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自然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

三、现实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自十七大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及对策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主题。国家环保部宣教司刘友宾巡视员也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发言。会议提交相关论文32篇。

关于现实生态文明建设,研讨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有宏观方面的论述,如叶平论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时代特点及其理论前提,解保军论述了环境悬崖危机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新契机,丁宪浩、周兰珍突出了公众参与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朱伯玉、白洋关于当前环保法相关议题的探讨等等;研讨内容还涉及环境宣传教育、企业绿色发展等一般话题;比较专门的议题还有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现状、汽车消费及道路交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影响因素等;曹水群、董军的论文则涉到当前备受关注的邻避抗争话题。

刘友宾巡视员从文化建设维度,梳理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历程,重点对“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生态文明、新修订的环保法、生态文化等进行了解读。他指出,环境保护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建设是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视。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生态文化思想资源,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推出生态文化精品力作,是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面。

叶平认为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生态时代”。在生态时代,人类将生活在一个广泛的与生命共同体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是环境革命,目的是要解决人类如何生存和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顺应了生态时代科技――经济发展观、时代哲学观和文化观等观念的变革趋势。他认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发展的观点,应树立“自然界最懂自然”的信念,学习“生物利益的自保护性”智慧,吸取大自然报复的教训;应树立有机整体论的思维方式。

解保军认为,中国生态环境问题面临的“环境悬崖”状况,将促使经济与环境关系发生“哥白尼革命”式的新变化,人们将转变思维方式,倡导“环境优先”的发展范式,这样可能会比以往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它将把人们从唯GDP崇拜的疯魔中唤醒,对GDP的“生态启蒙”有了新认识,“生态启蒙”是人类生态意识觉醒、确立生态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最后,它将促使人们发展观产生新变化,促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期待和诉求有新提高,人们从“求温饱”、“求生存”转向“求环保”、“求生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丁宪浩认为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勾勒出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环保产业的顺利发展、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尚处“初级阶段”,环保产业的公众参与主要有监督性参与、消费性参与、投入性参与等形式,近年来社会公众三种参与形式都有所发展,给环保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但与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公众参与还显得相对滞后,其制约因素为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成本偏高和参与氛围不浓。针对这些制约因素,他提出注重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引导的对策。

周兰珍认为当下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很多方面处于缺位状态,就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来看,起绝对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而公众自身素质是导致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的基础性原因,只有把生态文明内化于公众的内心,多渠道依靠特定的组织机构来引导公众的行为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进公众的组织建设是最佳的选择。

朱伯玉对于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诉权进行了探讨,认为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环境诉权有其实体法根基,并对环境诉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分析了其类型化。通过论述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权与环境生态诉权,他认为环境法哲学转换了我们审视环境诉权及其根基的视角。环境诉权是“环境诉讼”的诉权,而不是“有关环境的诉讼”的诉权。确定环境诉权基本内容必须正确处理环境诉权与实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的拓展,以及环境生态权诉权理论的突破,环境诉权理论之基不断得到夯实。白洋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治存在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3

两论在对学派称谓的辨析中,也辨析了各自的学术缘起,在学理资源的“认祖归宗”中进一步厘清了两者的不同。媒介环境论论者批评媒介生态论者并不是一种对于北美学派的继承与推介,在引入MediaEcology(媒介环境学)概念之时,就没有真正地对其进行全面地介绍与阐释,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媒介生态进行了中国式的阐释和发挥。其对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阐述及其在中国的确立,没有起到真正廓清认识并加以推广的作用,并且在此后的研究与发展中,也并未与北美媒介环境学派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融通。而媒介环境论本身则是从译介出发,在对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理论的梳理中确立的学派。媒介环境学派的贡献在于,集中而大量地引入并译介了相关著作,从学派的历史、理论、应用三个领域,全面地介绍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让学界重新认识了北美媒介环境学派的相关理论。媒介环境学派是正宗的北美学派的中国代言。他们汲取北美学派有益的学术思想,开拓思维,为中国学界提供新的研究范式与角度。媒介生态论论者早就对自己的学术缘起有清醒的认识,崔保国在2003年就提出“媒介生态学研究在我国的展开,来自于我国传播学者的自觉,不同于传播学研究那样是从海外引进。尽管美国学者开展媒介生态研究和日本学者开展媒介环境研究要比我们早很多年,但似乎国内的媒介生态研究最初的展开与他们并没有什么渊源。中国学者的媒介生态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而不是引进的,从一开始学者的关心就侧重在媒介的发展生存环境研究方面。”在后来与媒介环境学派的厘清中,媒介生态论论者一直坚持认为,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是在传播学、生物学和生态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学科,并不是对北美MediaEcology的简单继承和推介,其研究意识是原发的,这是中国媒介生态论论者独树一帜所在。3.对于研究向度的辨析。在对“环境”与“生态”二词的常规理解与表述中,两者常常会互为解释和相互融入,这也是最初造成两论难以厘清的原因所在。两论以“环境”与“生态”名号加以区别后,便各自在自己的名号下强调着研究向度上的侧重和差异。媒介生态学从一开始就直接汲取生态学原理,将其与传播学的相关理论结合。从邵培仁早期的相关论文和著作的阐述上来看,媒介生存是中国媒介生态学主要研究向度,媒介生存即媒介所处的生存状态,包括媒介与人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自然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媒介与社会环境的生存关系状态。让中国的媒介能够熟悉和了解自己所处的媒介生态,进而保存自身并求得发展,是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展开理论拓展与研讨的动力和起点。在与媒介环境论的争辩中,他们对自己的研究向度越加明晰,更加关注媒介在所处生态中如何自处与如何他处的相关策略研究、媒介与社会间的子母系统互动研究,他们提出“这些互动不仅仅有媒介系统的内部要素互动,还有人与媒介、媒介与媒介、媒介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这些纷繁复杂的整体互动关系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的交换、交流与共享,还有相互影响和相互建构。”2006年以后的研究中,中国的媒介生态学派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继续向外拓展,除了大量采用了实证研究与调查实验等方式与方法,邵培仁又在媒介地理与媒介时间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拓展大大扩展了中国媒介生态学派关注的领域与范畴。北美媒介环境学派对于“生态”或者“环境”的阐释则与媒介生态学不同。在与媒介生态学的争辩中,媒介环境学派强调指出,媒介本身即构成环境,媒介环境的变化(主要是指媒介技术的变化与提升,使得由媒介构成的环境不断地发生变化)必将对环境中的人产生影响。因此,媒介变化、媒介所构成的环境及其变化对人产生的种种影响及人在媒介环境中的自处与他处,是媒介环境学越来越明晰的研究向度。他们对此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力图明白有力地指出媒介作为环境对于环境中的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其现实意义在于让研究重新回归到人的逻辑起点,从人的角度去审视所处环境因媒介的衍生与演进带来的变化,人当如何正视汹涌而来的媒介技术大潮的裹挟与冲击。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及对当下人类生活的贴近性的阐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差异

中国媒介生态论与北美媒介环境论的碰撞,使我们得到了两种研究范式和方法,这对于拓展学术研究的思路,拓宽研究视野是大有益处的。但有必要从学理上对其差异进一步分析。从词义上分析,“生态”指主体(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任何研究对象)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生态”概念中包括主体,由主体与其生存的环境共同构成,是两者关系状态的表述。所以,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首次提出这一词汇时,将其描述为:研究生物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在媒介生态学这里,主体指媒介,它是研究媒介与其所生存的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它包括如前所述的媒介与人、媒介与自然环境、媒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状态,是研究两者间的互为与互动,是关系研究;“环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外界事物“,环境”概念中不包括主体。在媒介环境学这里,主体指人,媒介是构成主体人所生存的外在环境的重要因素。媒介环境学将媒介作为一个环境构成的要素来研究,研究其在技术的迅猛发展作用下所带来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产生的影响,所以它立足于人,重在研究媒介。但无论哪一学派都必然研究媒介与环境,而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从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与自然的三个向度上来观照两论之间的差异。

(一)关于媒介与人

媒介环境学重在研究媒介对人的影响,属于影响研究。他们以媒介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从而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结构性的变化入手,试图辨明这其中隐含的结构,并试着探明这种由媒介变化而导致的环境改变,对人的感知、理解和情绪的影响。波兹曼曾有过如下表述“:媒介环境学研究人的交往、人交往的讯息及讯息系统。具体地说,媒介环境学研究传播媒介如何影响人的感知、感情、认识和价值。它试图说明我们对媒介的预设,试图发现各种媒介迫使我们扮演的角色,并解释媒介如何给我们所见所为的东西提供结构”〔7〕。媒介生态学重在研究两者的关系,是在两者共在互存的认识下的两者间性研究。媒介生态学更为关注媒介与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对于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于人与媒介间互动的关注。因为在媒介生态学论者看来,人与媒介间的互动会导致信息、能量、资源等的相互传递、沟通与共享,其中也必然体现出影响与建构的交互性。“媒介生态学是人类在处理‘人—媒介—社会—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智慧的结晶。它既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现象和媒介生态规律的漫长认识过程,也反映了人类对媒介生态经验和媒介生态知识的逐步积累和系统建构。”〔8〕媒介生态学中的人仅仅作为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系统中的一环,对于其观察主要体现在对于人与其他范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认识与体悟。媒介生态学所观照的是作为生态的整体中的人与媒介、自然及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以人类为关注焦点展开的研究。

(二)关于媒介与社会环境或社会生态

媒介环境学鲜明地提出“媒介即环境,环境即媒介”的观点。从自然媒介到社会媒介的变迁过程,不难得出如下认识:媒介已日益深入地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中,媒介与自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难分彼此。媒介环境论者发现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媒介传播手段,即我们使用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恰恰是参与现实构建的基本因素,并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着影响。口语文化的社会、书面文化的社会、印刷文化的社会和电子文化的社会,其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也因为在不同的符号系统和媒介技术的参与下各有不同,这种媒介环境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正是结构性的。在观照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时,媒介生态论认为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已然构成一种彼此平等且共生的关系。媒介犹如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和生态系统,从属于社会生态系统,是其子系统之一,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时,甚至还会与其他子系统产生竞争的关系,而媒介要生存于社会大系统中,就要促使自己内外兼修,要适应社会的大生态,还要维系自己内部的小生态,同时还要适应媒介行业内部的中观生态,试图在各种关系的适应与掌控中达到生存、平衡与和谐。

(三)关于媒介与自然环境或自然生态

媒介环境学很少讨论媒介与自然环境的话题,两者关系基本不在其关注的题域。但是在媒介环境论者对媒介环境学起源的梳理时,曾经提及对芒福德(LewisMumford)启发颇深的帕特里克•格迪斯(GeddesPatrick),格迪斯是英国生物学家、社会学家,也是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理论先驱之一。他对于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以及人类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给了芒福德深刻的影响。他提出的“人类生态”概念,为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探索的方向。格迪斯的著作,证明了生物学原理能够给人类文化研究提供信息。作为媒介环境学公认的早期思想奠基人,芒福德的论著得以从城市这样的人造环境入手阐述其对于人和人类文明的影响,从而为媒介环境学的兴起奠定基础。但在此后的研究中,媒介环境学已经完全进入社会文化研究的领域。在林文刚《媒介环境学在北美之学术起源简史》一文的结尾处提到“:从媒介环境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所处的传播研究领域并不是在研究什么自然现象(如天体或相对论)的规律。媒介环境学者探寻的是人类社会文化,它们牵涉到很多难以捉摸和不可预知的变量(variables),例如各种各样的人类情绪、感觉以及动机,而这些变量由于时空或背景的迁异而千变万化。因此,媒介环境学是一个社会文化研究领域。”媒介生态学则特别强调媒介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媒介生态论者看来,人与媒介不仅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必然会与其产生相互关联与影响。媒介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媒介所根植的自然地点,所在区域的自然状况是媒介生存与发展不可回避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基于媒介生存与发展所在地点的自然状况,并探讨自然环境与媒介发展间的关联而进行。事实上,自然环境状况与媒介生存发展,以及社会文化的形成有着毋庸置疑的关联性和必然联系。这种地理、气候、历史、文化间潜在的关系是不能在研究中回避的。媒介生态学对这个领域的关注和研究的拓展,是媒介生态学能够生发出最为直接和切近现实的指导作用的所在。

三、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的同一与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在相互碰撞中实际上又相互启示,从学科研究的同门、学科研究对象的相同与相近来说,两个学派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一与融合。

(一)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同一

两论虽然在差异中各自成长,但其在研究方面的同一性也愈加明显。其一,两论汲取的理论资源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谁也不能否认,20世纪初期技术的迅速进步给环境带来的后果,对于生态意识的崛起以及在学界也随之刮起一阵生态学范式及思维方式的旋风所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人们开始关注和思考生活中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媒介环境论者沃尔特•翁(WalterOng)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宇宙的整体联系和演化史有了深刻而精细的知识,我们的确生活在名副其实的生态的时代。我们时代的特征是事物的相互联系,至少就人类的感知能力而言是这样的。”〔10〕无论是媒介生态论者还是媒介环境论者,他们受生态学的影响,都汲取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养分。媒介生态论者驻足于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媒介子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媒介环境论者则从肯定人在环境中的主体地位出发,更为关注人类同媒介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社会结构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其二,两论研究目的的同一性。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其研究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与其所生存环境的平衡良性的互动与发展。生态论论者是在承认人与媒介共生的前提下,具体而微地关注媒介一方的发生与发展,并对此种状况进行相应地描述及对策研究。其研究根本旨在寻求媒介与媒介所在环境的平衡,根本上说是媒介与人生存环境的平衡。媒介环境学则更多地从批判的眼光指出现代社会的媒介本质,越来越多的媒介构成了人生存的环境。媒介构成了人生活的生态。媒介如何构成了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媒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或者改变了人,人又当如何应对,如何寻找到媒介现实下的人与媒介环境间的平衡。探寻人与媒介间的关系,在批判中寻找人与媒介间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互动,这正是同一称谓下的两论研究的共通之处。

(二)媒介生态论与媒介环境论的涵容

作为同为媒介研究的两个学派,媒介生态学与媒介环境学两者必然存在着交叉和涵容。首先,都以媒介为研究对象。无论是媒介生态学还是媒介环境学都是在媒介发展迅猛的当下,对于媒介的一种关注与研究。两派都强烈地意识到媒介与人、媒介与社会、媒介彼此之间的这样一种共生的关系。媒介已然是世界构成中的一部分,是人类交往不可规避的手段,并且彼此间交融互生。媒介生态学对媒介及其生态关系的研究,往往具体而实际,致力于为业界提供策略方面的指引与指导。而媒介环境学对于媒介的研究,则以人为关切对象,致力于媒介技术的宏观视野,力图指明媒介技术对于社会文化的重要影响。但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无论是具体而微的媒介,还是线条粗犷的技术分野,媒介始终在两论共同关注的视野之中。不论是出于传播研究的考量,还是文化研究的思索,两论都承认媒介业已成为构建当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象的同一关注,必然带来研究内容的涵容。其次,都以生态环境为研究题域。媒介生态学所关注的环境,是以媒介为中心,媒介所在生态圈层的其他因素的综合。在媒介生态学的有关研究中,媒介生存脱离不了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外部环境的作用,研究这些外部环境与因素,才能够为媒介的生存与发展提出因地制宜的策略。媒介环境学所指向的环境,则直指媒介技术本身。口语、文字、印刷、电子媒介为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容器”(芒福德语)。这种环境论,既提供给媒介研究与文化研究以新的视野,但也并未脱离具体的媒介而成为虚无的想象。媒介环境论者往往植根于某一媒介形式,但也必须结合这种媒介形式所存在的时代、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其他具体因素。换句话说,媒介环境学的研究中也必然考虑到媒介与其他文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也即媒介构成的生态与媒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共生关系的肯定和强调,正是两论的共同认识,也必然会因此在研究中出现相互涵容。第三,都研究媒介与环境的关系。两论从不同的向度出发,但关注的却都是媒介与环境间的关系。媒介环境学关注的是媒介形式构成环境,进而构建社会,形成文化,产生影响。如伊丽莎白•爱森斯坦(ElizabethEisenstein)的《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近代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该书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印刷技术媒介产生的时间与背景,及由此产生的印刷文化,并进一步阐释印刷技术对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及近代科学的影响,从而导引出媒介技术与社会发展存在必然关联的宏大主题。而媒介生态学也关注媒介所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媒介生存的影响,从而实现为媒介生存提供最佳策略的研究目的。如许多媒介生态学视角下的对具体媒介及媒介现象的观察,像《媒介生态学视阈下作为空间的华莱坞电影》《从媒介生态看城市台民生新闻的困境》等媒介生态学领域的研究往往针对具体的媒介或者媒介形式,分析媒介与所在环境间的关系,有的放矢地找到媒介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或办法。显然,两论都承认媒介对社会的参与作用,并从媒介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与文化,对于政治、经济因素所起到的作用皆持肯定并审慎的态度。这种共识指引下的研究,虽因目的不同,但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必然出现彼此涵容。

四、结语

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4

关键词 环境冲突;环境伦理;实践困境;利益冲突;价值生态;认知冲突;伦理调适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8-0154-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8022

在一般意义上,环境冲突是主体(人)与对立方(自然、人)之间的一种对抗性互动过程,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前者是由作为类主体的人类的片面认识和错误实践而导致的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尖锐对立;后者则是对人类内部而言的,表现为由于环境问题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对抗。但从根本上讲,“类主体”可以作为审视环境问题的理论视角,却很难成为现实实践的主体,自然环境也缺乏与人对等的道德回应能力。而在社会实践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也必然会传导至社会层面,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因此,人们通常将环境冲突定义为因环境问题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冲突。伴随着对环境问题日益深入的反思,环境伦理已经成为一门显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环境伦理研究,重新审视了人类的价值观,考察了自然的价值和权力问题,论证了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和环境责任,在从物质生产、政府决策、日常消费等日益广泛的领域内充当着激进的批判者。正如贝克所讲,“没有人知道谁会是下一个遭到生态伦理学抨击的人。”[1]在一定意义上,环境冲突集中体现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伦理实现的困难性。环境冲突展现出的,不仅仅是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更直接的是对生存于环境中的人的伤害。它不仅成为人际伦理和环境伦理对话的平台,也由此成为环境伦理介入现实的重要领域。深刻分析环境冲突产生的根源,认识环境伦理作为一种实践智慧可能具有的价值和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考察的现实问题。

1 利益、价值与认知三维视域下的环境冲突成因

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环境冲突有其发生发展的一般逻辑: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主体挫折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否定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反抗)。冲突的主体是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得群体[2]。就其过程而言,环境冲突汇聚了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是市场和政府同时“失灵”情况下受害者的集体行动。于建嵘在分析农村环境冲突事件时指出,环境冲突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引进污染企业,民众因污染受害四处告状得不到处理而采取自救式维权;地方政府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名动用警力,进而发生警民冲突,维权民众被以妨害公务罪或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厂矿企业,而随着地方政府包庇或推卸责任,地方政府或主管官员的不作为和恶作为也在民众控告之列。因此,冲突的主体包括政府、污染企业和受污染的民众[3]。对环境冲突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冲突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社会各方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和认知冲突综合作用的结果。

1.1 环境冲突的利益维度:从利益多元化到利益冲突

人类对生态环境具有天然的依赖性,不论是清洁的水、空气,还是土壤、动物、植物、矿产资源,这些人类生存须臾不可或缺的资源,都只能来自环境。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永续利用既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个体良好生存的需要。因此,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和利益诉求。当某些个体通过自身对环境的影响而威胁到他者的利益时,就会造成冲突。

在市场机制中,利润是企业的直接目标和核心利益。由于环境的公共属性和市场环保机制的缺失,企业具有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聚敛财富的倾向,而缺乏保护环境的动机。其结果,作为污染者的企业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公众(尤其是居民)却被迫承担了由此而带来的代价。污染直接影响了他们生存和生活的环境,不仅降低了他们发展的可能性,而且严重威胁到了其生命健康和基本生存。一个个被称为癌症村、垃圾村、毒地的污染场所,集中体现了这种影响及其对人们生存空间的挤压和生命健康的摧残。在这种意义上,环境冲突中企业的种种行为,只是为了私己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民众的过激行为,则成为生存威胁所激发出来的充满悲怆气息的为生存而战。

相对而言,地方政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既有利益的一致性,这种利益的一致性首先体现在经济发展上,企业是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利税的主要来源。其直接表征就是直接影响官员绩效和仕途的数字――GDP。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污染企业是监管者与被监管的关系。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以及科学发展态势,也是其不得已地考量。而且,这种考量伴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一再提升而得到强化。但从个体角度来讲,如果不被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成为切实影响其前途的关键指标,干部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就只能取决于官员的自觉性和区域发展特质。而即使将环保纳入考核体系,由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实质性的环境保护难以在短期内奏效,由绩效考核而激发的环保动机也很难单方面取得预期效果。

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冲突首先是一种利益冲突,是不同群体在环境资源和环境利益分配的冲突。它源于环境的公共性与环境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而导致的利益分割,既是企业个体和官员私己利益与公众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面向未来的长远利益与短视的暂时利益之间的冲突。

1.2 环境冲突的价值维度:从价值多元化到价值冲突

利益并非完全自明的概念,对利益的认识、判断和获取,与价值观存在关联。任何利益主体都可以找到为其利益辩护的价值观念,而这种选择的价值观又会反过来合理化其行为。因此,环境冲突利益层面的冲突,更深刻地源于价值观的冲突。现实情境中,政府、居民和企业等“每一主体都必然要首先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来进行选择,这就会导致对生态环境的多元化立场和态度。”[4]有调查表明,93.31%的群众认为,环境保护应该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然而却有高达 91.95%的市长认为加大环保力度会影响经济发展,仅有6.51%的市长认为“不会”。这种环境价值认知的明显差异,直接影响着其对环境污染的价值判断和态度。

站在经济发展的立场上,地方政府往往会认为,“总不能不发展吧”,“发展总是要有代价的吧”,并据此秉持一种“应该”的态度,把特定区域视为整体发展所不得不牺牲的“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有意无意地容忍污染,甚至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代言人。传统工业发展模式固有的惯性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上的“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即经济发展之初会导致环境恶化,但其结果最终将会改善环境),为政府的这种行为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辩护。在污染企业对当地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或者与政府官员利益直接关联时,这种理论的官方认同尤其强烈。

对于居民而言,环境是其终生居住的家园、赖以生产生活的基本。环境污染所破坏的,不仅仅是自在的环境,而重要的是人们的生存空间。因此,居民更倾向于对污染问题的零容忍,因为哪怕是仅有的一次污染也可能使其受到严重影响,承受不可承受的代价。而在社会关注和居民的反对之下,作为污染者的企业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但他们并没有达致价值观层面的认同,因此不能通过技术创新而适应公众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实质性的转变,而往往只是做一些姿态上的表示和附庸式的迎合,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躲避监管,或者通过与某些政府部门的合谋,推诿应负的环境责任,拒绝向居民妥协。

总之,企业一如既往的牟利驱动,居民难以消解的质疑和批判,官员“为老百姓办事,为什么得不到百姓的支持?”的抱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民众权益的有意冷落和“不管他们,该怎样怎样”的现实选择,既出自各自的价值理念,也成为环境冲突各方博弈的基点。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冲突不仅是各方基于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冲突,是个体价值与整体价值的冲突,也是国家和区域层面不同发展观之间的冲突。

1.3 环境冲突的认知维度:从认知多元化到认知冲突

环境冲突往往并非一蹴即发,而有一个渐进的形成过程。问题出现后,群众长期反映,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政府部门对问题重视不够,估计不足,决策延误;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引导群众理性地认识污染治理的科学规律;在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听取专家意见,盲目决策,缺乏应对复杂情况的经验和手段;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应对能力明显不足[5]。这些问题的持续性存在,导致冲突事件的最终爆发。从上述冲突的形成过程来看,正是相关各方对环境污染及其影响的认知差异,以及围绕这些问题的沟通的缺乏和失效,导致了环境冲突。

从执行的角度看,“基层官僚视自己为决策者,他们所作的决定是基于对规范的选择,而不是对法律、程序或政策做出回应的机能。”[6]在实践上,政府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片段式的执法检查和技术评估;而公众尤其是居民则是凭借其常态化的生活体验和近距离接触。居民在常态化的生活接触中,深刻体验到环境污染对自身及身边的人带来的直接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科学资源,他们所赖以判断和决策的,除了一些常规知识以外,更多的是自己的感觉和生活经验。正如史蒂芬・布雷耶所讲,“当公众声称某物质有危险时,科学家和规制机构很难去加以回应”[7]。污染物的判断和责任认定,存在客观的困难,如污染源的多样化和异质性,污染时间和地点的动态性,污染物影响机理的复杂性,凡此种种,既使得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得到确认,也使得来自居民的诉求很难得到相关机构的有力支持。而且,在片段式的检查中,污染企业总是可以调动财力、物理和社会资源来应付(甚至是违法手段),从而影响政府的检查和判断。

心理学研究指出,人们行动所依据的并非纯粹客观的现实,而是其知觉到的现实。环境污染及其引发的种种恶果,也只能在进入公众知觉的视野后,才是现实的存在。相关各方认知层面上的重大差距将可能导致居民对政府环保工作的质疑。在居民看来,政府在谈起宏观层面的理念时,往往是言之凿凿,但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又往往相互推诿,言之不详。而政府树立的诸多被冠以“绿色企业”、“污染减排领军企业”的企业,却被民众视为污染大户,不乏环境恶举。政府决策者或执行者并不是污染区域的居住者,他们解释的逻辑和村民的生活逻辑存在严重不对等。而居民如果长期不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符合其生活经验的解答,就有可能停止对政府的期待,而转向自我行动。从根本上讲,由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全局性和敏感性,政府工作中的失误与不足在所难免,但公众认同感的缺失,将会使其成为恶化政府与公众关系的重要肇因,并由此导致双方的对立和对抗。

综上,环境冲突是主体利益、认知和价值趋于多元化的背景下,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正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在多方反复的博弈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终演变为包括武力冲突在内的社会冲突事件。

2 环境伦理对环境冲突的调适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异质性社会,社会主体利益、价值以及认知的多元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多元化本身也并不必然导致恶性的对立和冲突。环境冲突治理的核心与关键,不在于彻底消弭各方的客观存在的利益、价值及认知差异,而在于在和谐、互利与共生的伦理指引下,形成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调适的生态格局。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人们很难在短时间内制订出一套涵盖一切问题的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以此禁绝一切环境污染现象。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多的有赖于人们道德意识的自觉规范。环境伦理学从价值与伦理的层面反思生态环境问题,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信念、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理论体系。就整体而言,环境伦理并不是一个自洽的、统一的理论体系,而更像是充满了歧见和争议的交流空间和平台。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框架下,环境伦理学聚集了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各种环境伦理学流派;在人与自然协调并进的视域下,学界提出了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环境伦理、环境协同论等环境伦理理论;在正义论的视野中,提出了环境正义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虽然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和对峙,有些理论还因过激和偏颇而被视为理想主义的冲动,甚至被冠之以为反人类、的恶名。但环境伦理将伦理和道德的视角引进自然和环境问题,为人们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更具文明特质的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从而使人们有可能跳出传统伦理狭隘视点的限制和约束,拓展审视和看待事物的视野。伦理学介入生态环境,将会更加自觉地调动人的理智作用,使个体对他者更加宽容和尊重,对客观规律更加理性和认同,最终使得互利共赢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成为可能。

伦理是社会问题的核心问题。人的利益、认知和价值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影响。环境伦理对价值的阐释,必将会带来利益观的重塑以及知识中心及认知方式的偏移。应该看到,社会主体的知识或认知、价值观、利益和代价分配等方面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适度的差异既也是合理的,也是有益的。但如果各方将这种差异推向绝对化,走向对立,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环境冲突事件。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对环境冲突问题的主要作用在于,它通过对环境价值的辩护,彰显了自然环境的先在性和他者利益的重要性,由此催生一种互利与共生的精神理念和价值体系,调适和推动主体的利益、价值和认知由恶性的对立和冲突走向建设性的生态互动。

2.1 环境伦理对利益冲突的调适:从利益冲突到利益生态

环境冲突作为环境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现实性互动,集中展现了环境治理工作中纠缠的千头万绪的利益关系和难以变革的利益格局。但环境并不是机械被动的存在物,而是内在相关的复杂系统,通过其内在机制的耦合,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利益高度相关、不可分割。环境冲突的解决有两种可能的路径,其一是双方建立基于环境污染的利益共享的同盟,各方都可以从中分得一杯羹,从而使受害者也成为共谋者;其二是建立基于环境可持续面向长远的利益共享同盟。当前,中国绝大多数的环境冲突、环境抗争都不是以“环保”为取向的,只要污染方提供合适的物质补偿或就业岗位,农民的抗争就会偃旗息鼓[8]。这种状况,凸显了第一条路径的现实可能性。

然而,环境冲突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个案,而是工业文明冲击环境边界的必然结果。环境问题具有深刻的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和复杂性特征,若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就必然会与他者利益产生耦合,导致对他者的利益侵害,导致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在未来时代的人类缺位,代表人类整体利益的行动者很难出现的情况下,基于狭隘的利益观,通过对环境的共同破坏而获得的环境分配利益的和谐,虽然短时间内可以避免环境冲突,但从根本上讲却只不过一种短暂与短视的妥协。伴随着环境破坏的持续进行,人类生存空间的日益压缩,不必说未来人会怎样,在不久的将来,就会使当代人陷入更大的冲突之中。环境冲突的化解,必须要有容纳更多主体、更多内涵的视野更为开阔的利益观。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中,与传统的人类中心论相对,动物解放论对动物的利益进行了辩护。生物中心主义提出了生物利益的概念,承认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物均有其必须满足的物质和生态需要,扩展了利益的内涵[9]。环境正义理论把环境和资源利益的公平延伸向未来时代。大地伦理学的捍卫者克里斯特则提出了人类、动物和大地“三维一体”的整体生态利益模式。深层生态学等对人的利益与其他存在物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了解决的方案。总体上看,不论是西方意义上的伦理扩展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还是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环境伦理学;无论是个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还是整体主义导向的环境伦理学,都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视域中探讨利益主体的问题,阐释了不同利益之间的内在关联,并由此启发了较之于传统伦理观念更为开阔的道德和利益框架。

这些环境伦理理论的传播,可以使人们认识到生物个体与生态系统及人类的利益关系,并由此带来对他者利益的道德认知,对弱化和抵制传统意义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进而更新我们对自身利益的理解提供了新的框架。环境伦理的普及,有可能引发公共舆论的生态关注,使环境利益成为利益格局的一种新的参考点,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提升和强化,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代际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平衡社会利益心态,打造更趋向于包容和均衡的利益生态,消解人们由于个体利益而破坏环境的动机。

2.2 环境伦理对价值冲突的调适:从价值冲突到价值生态

环境冲突的深层根源在于工业文明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对立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及其确立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上,表现为将人和自然分离、对立起来,把人确立为唯一的价值和目的中心,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个体与其他个体及社会的价值分割,以狭隘的个体或小集团为价值和目的中心,不尊重他者的价值,图谋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彼此不肯相让。这种价值观贯彻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导致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个体价值和整体价值的分割,引致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各主体间的怨恨和冲突。化解这种冲突的现实路径,不在于非此即彼的用一种价值取代或否决另一种价值,而是在生态价值到经济价值、个体价值到整体价值的价值生态谱系中,寻找一个合理、适度的平衡点,并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向着生态优化的方向动态偏移。

在对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体系进行修补完善的基础上,环境伦理构建了涵括人与自然物的最为宽泛的价值体系。自然的价值问题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核心主题,环境伦理学围绕着“自然界是否有不依赖人类的价值”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如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把道德关怀的资格赋予了某些动物;生物中心主义则认为一切生命之物皆有其内在价值;生态中心主义要求承认一切自然存在都有内在价值。这些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色彩,甚至引起质疑和批判,但却无疑唤起了人们对作为他者的自然界的价值反思,凸显了价值理念的相对性和开放性,为拓展人的价值视野,更新价值观念创造了条件,具有价值启蒙的重要作用。正如环境心理学家保罗・贝尔所讲,“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使现代人从征服者的角色变成大地的一个平等的成员和公民,接纳了这些伦理思想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一贯的亲环境行为,但肯定会导致一个人或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完全地重构并走向生态导向。”[10]

理论上,环境伦理不仅仅把价值赋予人类,还将其拓展到自然存在物、赋予动物、植物、大地、山川等,发起了一场价值观的革命,确立起一种生态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建基于对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及其统一性的生态学认知,把人与自然看成高度相关的统一整体,以互利、共生与和谐的观点来处理“人与人”和“人与自然”两个层面的关系。它要求人类尊重包括自然在内的一切他者,尊重生命形式的价值和延续性,确立人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和伙伴关系,维护人―自然―社会这一复合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多样性。环境伦理学探究的环境价值和交往规范,可以渗透进人类的精神世界,塑造人的世界观,丰富和充实价值规范体系。环境伦理学所倡导的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协同并进、和谐共生等理念,既为解决自然世界的环境污染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原则,也为人类社会的精神污染提供了诊疗和对策。它将影响人的心智,调适其偏执扭曲的价值观念,进而在面向环境问题的责任反思和价值澄清过程中,使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个体价值、他者价值及整体价值有可能在相互制约、相互观照中达成和解,实现一种有益的价值生态改变。

2.3 环境伦理对认知冲突的调适:从认知冲突到认知生态

认知是个体对环境、他人及自身行为的看法、信念、知识和态度的总和。个体的行为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认知结构。冲突各方对环境认知的片面性与片断性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一种基本原因。污染企业缺乏对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乃至自身关联性的认知,缺乏个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利害关系的认同,并因此无视自然的先在性,漠视其他群体的合理诉求;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对其职责、国家环境理念及政策体系地位的认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执行偏差;作为污染的受害者,民众对污染治理的复杂性以及对政府、企业环保意愿的偏激认知,等等。因此,化解环境冲突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要搭建起各方相互宽容和理解的智识空间,调适其认知结构及形态。

任何认知活动都不是在人类心灵白板上进行的从无到有的描绘,而是在原有观念和认知基础上的调适和改进。这种调适的可能性在于知识具有认知、伦理、未来等多重价值,可以导致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变革。不仅认识到环境价值的丰富性本身就会促进面向生态环境的知识创新体系构建,即使已有的技术手段,其应用方式也有赖于价值观的指导。只有对于具有生态价值、认同环境伦理的人,科学与技术才会成为生态创新体系中的有机组成。在一定意义上,“生态学并没有迫使我们从根本上改变对自然的认识。但是,当这种观念在参与了自我并被应用以后,确实需要一种全新的人与自然图景。如果用人与自然一体来替换人与自然分离的方式看自然,就会很清楚的知道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11]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就基于这种对生态与伦理同一性的认识。它一旦进入个体的知识体系,就会作为一种新异的观念冲击甚至颠覆个体既有的认知状态,并通过认知失调产生行为改变的张力。

如马克思所讲,“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对矿物的美和特性也没有感觉。”对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来说,自然环境呈现不同的形态,价值各异。而个体对知识获取所具有的路径依赖,也使得那些符合个体情感和价值观、满足个体需求的知识更容易受到关注,获得优先发展。环境伦理以现代生态学为认知基础而对环境问题展开的价值反思和批判,必然会引导人们对环境价值的关注,并由此引发相关知识的积累,创造生态化的知识体系,丰富和改善人们的环境认知,冲击工业化生产体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然知识,克服局限于个体利益、部门利益的认知方式,形成更加全面和接近客观规律的生态化的认知结构,由此在引导各方的互动过程中协调和优化人们的环境行为。

总之,环境伦理对于环境冲突中政府、企业及民众各主体的利益、价值和认知状况具有重要的调适作用,尽管这种伦理意义上的调适还不足以彻底化解环境冲突,但这种观念层次的改变将成为各方协调冲突的起点,由此而形成的各方生态互动的对话平台,将会使各种引致冲突的因素得到及时合理的释放,使环境冲突演变为一种建设性冲突而避免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引导冲突各方伦理进化和观念更新,使其在环境与发展的张力中达成新的共识,提升各方的环境责任和心理预期,增强个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意愿,进而以生态文明为框架协调彼此的行动,凝聚力量,在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构造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格局中逐渐化解直至消除环境冲突。

3 结 语

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不断深入的环境伦理学研究,为人们提供了解读环境问题和更新理念的智力资源。环境伦理学改变世界的可能性,也正在于此。就其内容而言,环境伦理是高度“情境化”的,适应于现实实践的环境规范必然各方互动博弈的结果,而非伦理学家的静态设计。但由于社会主体利益、认知、价值观的分散性乃至对立,环境伦理学不仅要有普适性的价值判断,为环境实践提供一种作为各方行为底线的环境伦理共识;还应该给出基于现实生活的具有操作性的方案,促进环境友好的生存方式实践。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必须高度关注环境社会科学,建立与环境心理学、环境行为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等学科的联盟,深入环境实践,具体分析人们之间的矛盾,对环境伦理规范的实际可操作性、可行性问题做出实质性回应。对于当下而言,环境伦理研究,一方面,要在相互尊重和宽容的基础上进行更为务实的研究,弥补理论的分歧和冲突,进而构建相对完整而又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环境伦理体系;一方面要使之走进环境实践,成为决策者、企业、公众等各类群体活动的结构性要素,通过优化相关各方的心智结构和社会心理,调适和对抗工业文明中被不断制度化的生态缺失,在一种面向未来和生态的观念指引之下构建主体之间的利益生态、价值生态和认知生态,达致一种相互理解与彼此宽容,从而有可能化冲突为动力,引导环境冲突更有效的解决,为更高层次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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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5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要实现环境法的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必须克服观念上、法律制度层面和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 论文关键词:系统论,价值,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 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 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 (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 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 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 (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 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 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 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 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 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 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 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 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一)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 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 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 (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 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 应该是统一的。 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 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 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 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 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 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 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 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 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 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 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 论文摘要: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由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系统的破坏都会带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应将其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生态整体利益是人类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也是当代生态整体利益与后代种观点。

生态环境认识论范文6

【关键词】 自然价值论;生态思维;环境伦理学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传入中国并且在中国迅速地传播。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给中国学者带来的一种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新的价值观,同时自然价值论对中国环境伦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自然价值论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的思维方式的影响

要阐述自然价值论对我国环境伦理学者的思维方式的影响,首先得阐述“思维方式”的含义。思维方式是人的大脑思考问题的方式,大脑对信息进行加工活动的方式。从人类认识的角度看,思维方式是人类精神生产的方式。一般来说,人们总是按照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来思考,这就是主导性的思维方式。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中的生态思维、客体价值思维和理性思维,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在中国自身生态文化传统和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双重影响下形成的整体思维、主体价值思维和直觉思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生态思维对整体思维的完善

生态思维也叫生态方法论,就是用生态的观点来观察和认识事物,思考我们存在于其中的世界发生的问题,并用以指导人们更为合理地理解和解决问题,它是在全球性生态危机日益严重并威胁到人类生存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生态思维反对还原主义的方法论,主张用动态、整体的思维去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它从动态变化过程的观点看待事物的宏观特性,认为过程比结构重要,结构是变化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东西,如它认为生态系统不是生物个体的静止组成,而是太阳能流与地球表层相互作用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它从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整体观点来看待事物,认为关系先于关系物,关系的整体决定部分;认为环境决定着事物的存在的性质;认为事物是网络性的存在,相互作用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在事物的变化中有重要作用,涨落与放大效应;认为人类处于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与生命世界血肉相依的关系。人与自然应该建立和睦相处的关系。从生态思维来看生态系统,不仅要看到竞争,更要看到协同,所以要善待自然,尊重生命,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健康和美丽。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是以生态学、宇宙学、地球科学、协同学、一般系统论、进化论、耗散结构理论、突变理论、超循环理论等自然科学和理论为基础,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了形成了自然价值论的生态思维。生态思维包含了整体思维,又超越了整体思维,它还强调事物的自组织性、动态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中国传统的整体思维更加注重直觉,是缺乏自然科学和理论基础,这种以现代自然科学和理论为基础的生态思维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的整体思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国的学者在中国生态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了整体思维,他们认为世界(天地)是一个整体,人和物也都是一个整体。整体包含许多部分,构成整体的部分自身又是由更小的部分组成的子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余谋昌教授在《可持续发展观与哲学范式的转换》中写道:“生态哲学存在论是关系实在论。它认为世界各种事物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在这里‘一切事物与一切事物有关’。它重视研究一切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离开对事物关系的分析,我们不能全面认识事物。生态哲学存在论是过程实在论,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运动和变化的。在这里,结构不再被看成是基本的东西,结构是基本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过程是更基本的”。他还认为“事物的性质由整体的动力决定,整体的动力学是主要的,部分是次要的”,同时,“事物作为创造结果的整体,又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进化的”。生态世界观“不强调首要次要之分,不强调以什么为中心,因为它认为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比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更重要。所有生态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是互补的。”而且“生态哲学认为物质作为自组织系统,它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物质演化的不同阶段有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主动性,包括无机物的主动性、生物主动性、人的主动性,事物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创造性和智慧,都是演化的,具有层次性和阶梯性。”从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余谋昌教授吸纳了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中的生态思维,并将其融入可持续发展之中。

在自然价值论中的生态思维的影响下,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叶平教授在《像一座山那样思考》中运用这种生态思维诠释了利奥波德的“像一座山那样思考”的含义,他认为“一座山是活着的实体,它是群山和大地的组成部分,其上有活着的存在,动物、植物、微生物和人类。这座山知道山的历史,知道其上的一切生物都处在相互依存的有机体结构关系中,体现活着的属性:整体性、稳定性、多样性、有限性和时滞性,具有目我调控的生态功能”。

南京林业大学的王聘教授也较早地接受了生态思维。他认为生态思维是从机械论到有机论的本体论转换、从还原论到复杂论的方法论超越、从支配论到协同论的价值更新。他说:“生态思维一开始就是以一种更为复杂的观察地球生命结构的方式出现的,在生态科学看来,无序、不稳定、多样性、不平衡、非线性关系以及暂时性是生态系统演化最基本的现象,现代生态思维的基本方法是复杂论的方法,这种方法包容和运用了现代所有严格的分析技巧,但又超越了分析方法。复杂论方法的最本质特征是整体性和动态性,更强调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强调生态系统的不断生成、不断展开和不断转变。”他认为现代生态思维是人类新世纪理性认识的一种新形式和新方法,其关于世界的认知模式、认识方法和价值取向的生态化阐释,为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会带来哲学观念的深刻变革,为哲学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正如王国聘教授所说的,生态思维确实给中国环境哲学和环境伦理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如江华教授的《论生态思维方式对工业思维方式的超越》和付晓男的《生态思维方式――对辩证思维的回归》等文章从不同方面对生态思维进行了论述。

王聘教授还将生态思维用于现代城市观的更新中,他认为生态思维为城市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理念,生态思维的普及和完善,也必将带来城市发展观念的深刻变革。在《论现代生态思维方式与城市观的更新》一文中他写到:“从生态思维的系统整体观看现代城市,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生态系统的社会、经济、文化、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他主张对构成城市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整体性调节,不断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使之走上尽可能优化的发展道路。此外,他还从自然与人共生的生态思维方式的价值取向,对城市的价值做了新的解读。他认为根据人与自然共生的城市生态价值取向,城市应该具备能流和物流效率高、废物流低,生态宜人度高,城市文化体现多样性等生态特征;他还认为将网络化与模型化的生态思维方式的研究方法用于现代城市规划与设计中,可以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此后,在《现代生态思维的价值视域》一文中,王聘教授对生态思维作了进一步的探讨。

(二)客体价值思维对主体价值思维的促进

中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80年代引进和翻译西方环境伦理学著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此之前,中国学者一直处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并且他们并没有觉得人类中心主义有什么不合适,认为环境污染和破环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他们还没有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危害,也没有怀疑只有人类才具有价值或自然对人来说只具有工具价值的价值思维有什么不当。当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时候,中国的一些敏锐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个问题。此时,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传入,正好给中国学者带来了不一样的价值思维。自然价值论作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派别,它把价值当作事物的属性来理解,并且认为价值最重要的属性是创造性,肯定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系统价值,由自然价值推论出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人类不仅为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利益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也需要从自然物自身的内在价值出发,去尊重、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具有内在价值的自然物,承担对它们的道德义务。”很显然,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价值思维是一种客体价值思维,他把价值当作事物的属性来理解,认为自然物本身也具有价值,自然物本身也是价值主体,而不是只有人是价值主体。在此之前,中国学者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的影响下形成的价值思维是一种主体价值思维,要么认为自然没有价值,要么认为自然对人来说只具有工具价值,只有人是价值主体,自然只能是客体,它只有在满足人的需要的时候才具有工具价值。在这种主体价值思维的指导下,导致了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也日益恶化。

在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实基础上,在自然价值论的客体价值思维的影响下,余谋昌教授于1987年发表《生态学中的价值概念》一文,提出了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人类不能仅仅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我们需要承认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这就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主张把道德权利的概念扩大到生命和自然界的其他实体。在1994年发表的《中国环境问题与环境伦理学》中,余谋昌教授明确表明环境伦理学对中国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他认为否认自然界的经济价值是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自然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非商品性价值,如科学和自然史价值,宗教和文化价值等,“自然界不仅具有以人为尺度的价值,这是自然界作为人的工具的价值,即自然界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以它自身为尺度的价值,即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生命和自然界的道德价值”。此后,余谋昌教授还进一步表明了自己的客体价值思维,他说人类中心主义“在价值观上是不全面的,它认为只有人有价值,生物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为只有人是目的,只有人有利益,这也是局部真理,是不全面的。

除了文章中所体现的客体价值思维之外,余谋昌教授在《惩罚中的醒悟――走向生态伦理学》、《生态学哲学》和《自然价值论》这三本著作中也都体现了他的客体价值思维。从接受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中的客体价值思维以后,余谋昌教授的文章和著作中,基本上都体现了他的这种思维方式。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的佘正荣教授在《自然的自身价值及其对人类价值的承载》中认为传统的价值概念需要新的拓展,他认为“价值是自组织系统的本质特性,是自组织系统在进化过程中‘有目的地’维持自己而固定在稳态结构中的成果,以及它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超越性活动。”据此概念,佘正荣教授认为自然自身具有创造性价值和维持性价值、整体价值和局部价值、自为价值和工具价值,他说“自为价值可以看做系统自身的内在价值。”其价值分类和自然价值论中的价值分类不一样,也可以看出佘正荣教授是认同自然价值论中的客体价值思维。

(三)理性思维对直觉思维的充实

理论界一般都认为,所谓理性思维就是人脑所具有的一种逻辑思维以及按照逻辑思维规律和客观事物规律进行认识的形式和认识能力,是认识主体通过一定的逻辑化、程序化过程、途径来反映对象的认识方式和认识能力。直觉思维就是非逻辑的非理性的思维,带有意会性和模糊性。生态学揭示了整个生态系统是一个包括人类在内的人与自然、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生态学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的产物。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是在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知识的基础上建构,并且是以理性思维加以严谨的逻辑论证来阐明。持有中国非人类中心环境伦理观的学者们大都认为,中国以“天人合一”为基调的中国生态伦理传统对于当代人类克服全球性生态危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这种立足于农业文明时代经验基础之上的直觉思维成果仍然缺乏西方科学发展的理性思维,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中国先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的观察经验,是其思维方式传统形成的基础,其观察的特殊方式就是以象观物。以象观物的观察方式深刻地影响到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重效验的经验思维和内在超越的直觉体悟。它缺乏严格的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疏于对事物进行概念的本质分析,层次结构的深入解剖,和事物间关系的稳定法则的掌握。

在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的影响下,学者们看到了直觉思维的局限性,努力以理性思维的要求,去严谨地阐明和论证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如余谋昌教授的《生态学哲学》一书,便是运用理性思维来思考哲学问题,书中大量地阐述了生态学的概念、生物与环境的适应和进化、生态系统层次结构的等级性、生态系统的演化、生态系统物质循环、转化和再生规律、生态有序与无序、环境因素的生态作用等,并从本体论的角度、认识论的角度、实践的角度和价值关系的角度对生态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进行分析,以便给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提供一种坚实的科学和哲学基础。佘正荣教授在《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一书中,吸取了西方生态学、系统哲学、自组织理论、生态哲学等成果,重新诠释了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内容和在当代的价值。并且在第四章中,专门探讨了中国传统的直觉思维方式的根源、基本特征,其合理性和局限性,以及如何利用西方科学理性思维来改造完善这种思维方式的基本途径。

当然,理性思维和非理性思维是是相互依存,非理性思维脱离了理性思维,就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理性思维离开了非理性思维,就失去了认识的重要手段与思维的动力,使理性思维无法正常进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中的理性思维是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的原有的非理性思维的促进,从而使中国环境伦理学者能够将理性思维和非理性思维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二、自然价值论对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影响

自然价值论在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的思维方式产生影响的基础上,也影响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倾向。此后,中国的众多学者都对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进行了阐述,有赞成其观点,也有反对其观点,也有赞成或反对其部分观点,但是从客观上看,都促进了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一)自然价值论与中国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倾向

在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影响下,1994年,余谋昌教授发表了《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提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点,随后引起了一场关于环境伦理学价值定向的大讨论。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中,余谋昌教授批判了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局限性,“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伟大思想,并作为价值观指导人类的伟大实践,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在一定的意义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是这种成功是局部性的,或者暂时性的。这种价值观的‘反自然’性质的作用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又从根本上损害了人类的目标,并从而使人类陷入深深的困境之中。”所以他认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这是人类的必要选择”。

同时,在这场关于环境伦理学的讨论中,叶平教授也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以人类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或最终目的的生态伦理,实际上是把地球或生物圈当作工具或手段的社会伦理。因为这种伦理:(1)只是社会伦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应;(2)没有把伦理考虑真正扩展到生物圈,其症结在于只承认人类利益。生态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人与自然的协调进化。它的科学基础有赖于对自然界总体的看法和人在自然界地位的认识。”叶平教授认为环境伦理学应该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此后,叶平教授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中分析了人人类中心主义的四种局限性“首先,它只关心人类及其环境,不顾其它生物的生态,这是一种传统的伦理学……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科学的,其伦理也是人类主观的。”

杨通进博士在《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中写道:“作为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人类中心论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充分的。它为人们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但不是唯一的理由。只有当人们也同时把保护环境理解为人的‘自我完善’的一个内在要素、并承认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的时候,自然环境才能从价值的“根”上得到保护。”他认为人类中心论把人的存在维度和意义空间完全压缩和限制在人际关系范围内,这种只关心其同类存在物的做法是有待超越。因此,要超越人类中心论,因为“人类中心论是关于人的生存的伦理学,而不是关于人的完善的伦理学”。

除此之外,中国还有一大批学者如王国聘教授、佘正荣教授、雷毅博士等,都纷纷在他们的文章中表达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我国环境伦理学呈现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

(二)中国环境伦理学者对自然价值论的阐发

自然价值论自此传播到中国以后,就引起了中国学者极大的关注,他们纷纷对自然价值论加以阐发,其中有支持也有反对。

余谋昌教授著的《自然价值论》一书,就从自然价值的概念、性质、结构、分类、进化、生产、评价与评价模型等各个方面对自然价值做了详细的阐述。他还将自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观和人类的未来联系起来,肯定包括内在价值的自然的全面价值,他认为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世界和平与发展、科学的转变、经济学的转变、伦理学的转变都需要确立自然价值概念。他说“在整个世纪,人们否认自然价值,发展了一种自然界没有价值的哲学和科学。现在对自然价值的关注也许会成为一种时代精神,以至它会成为21世纪的关键词”。何怀宏教授从权利到价值、主观价值论到客观价值论、生态系统的价值和自然价值论的应用这几个方面阐述自然价值论的,他认为罗尔斯顿没能解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的统一和同一,这便是自然价值论的缺陷,也是西方伦理学的缺陷。佘正荣教授则从道德范围的扩大和自然的价值、人类应该如何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类发展和自然保护这几个方面来展开。他认为“罗尔斯顿虽然跨越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但是还没有跨越自然与文化之间的界限。

王国聘教授认为“罗尔斯顿把哲学关注的目光转向‘人类与地球生态系之关系’,转向一个不曾被人们所重视的荒野自然,通过确立生态系统的客观的内在价值,为当代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一个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主观偏好的哲学依据。”杨通进博士主要从自然价值的特征和生态系统的价值两个方面去阐发自然价值论的。李庆臻和李易在论述生态和谐伦理时,认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生态伦理是生态和谐伦理发展链条上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王超和李奇伟认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是对传统价值观在实质上的重建和范围上的拓展。贾向桐在承认自然内在价值理论尚存在许多不足的基础上,对其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首先,自然价值概念是针对传统人类中心论观念而提出的,它试图通过批评、否定来超越那种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的传统观念,而对价值概念加以扩展和重新界定,从而开阔了我们思维的视角,丰富和发展了传统价值观念。而且这种价值概念内涵的转换带来了新思维方式的出现。其次,它毕竟体现了人类为实现自我超越、克服在种族上的局限性、重新认识、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努力。在实践方面,自然价值理论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更为根本的理论依据,从而消除了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运动中的不彻底性,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铺平了道路”。

黄炎平、刘建金认为自然价值是生态伦理学这一学科的理论基石,“这一崭新的伦理学一方面扩展了有用性的内涵,不再从人与自然的对立中来看待自然,而是从人对自然的依赖性来理解这一概念;另一方面从目的论与整体论视角肯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在时间维度上将人类道德义务扩展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空间维度上则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马兆俐认为“西方环境伦理学领域中对自然价值最系统、最经典的论述,当数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所创建的自然价值论,从自然价值的主客观统一性、自然界价值的层次性和内在价值、工具价值与生态系统价值模型三个方面创建了一种自然价值‘新’论。”“罗尔斯顿摒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旧范式,提出了自然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新范式,开创了从价值论的角度研究环境伦理学的方向。”

也有人反对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如傅华教授,她是不认同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的。她认为罗尔斯顿的客体属性说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观点,而她赞同关系态这种观点。“‘自然价值’是反映、概括和表述人与自然的一种特定的实践一认识关系的哲学范畴,其主体必定是人,只能是人;依据人的需要,自然具有四种价值:资源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类作为自然价值的主体,不仅是自然资源的开发者和享受者,而且是自然生态进化的保护者和引导者。离开人类主体的需要去讨论自然价值,是对“自然价值”的曲解和误用,依据这样的概念和范畴所建构起来的所谓‘生态伦理学’,其科学性是令人怀疑的。”傅华教授还通过认真剖析自然概念的不同外延,分析了自然价值的实质。她认为我们所说的自然价值就是指社会自然的价值,也就是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属性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刘福森教授认为生态价值概念的提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也不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它离开认人的尺度去理解价值,就必然陷入把‘价值’等同于‘存在’的理论困境。如果说‘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的话,那么还有什么东西没有价值呢?”他认为,我们之所以把自然界的那些生态机能叫做生态价值,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它对人类生存具有积极意义。他还认为价值是主客体的关系属性,而非单纯的客体的存在属性。离开同人的关系,自然物的所谓内在属性只不过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属性,并不具有价值的属性。生态伦理学把生态价值说成是自然本身固有的属性,实质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价值,把“是”等同于“应当”,把存在论等同于价值论,混淆了价值论与存在论、科学与伦理的区别。他还提出生态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即自然物的消费性价值只有在自然物被毁灭、消灭时才能实现,而自然物的生态价值则只有在保持其存在时才能实现出来。除此之外,张德昭、何文模、黄爱宝、高田纯、杨曾宪、刘英、李建珊、胡军等人也从不同的方面对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了否定。

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或者是赞成或反对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的部分观点,都可以看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对中国环境伦理学者及其环境伦理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科学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M].徐兰译.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993

[2][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M].刘晓丽译.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1993

[3]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叶平.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5]佘正荣.生态智慧论[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

[6]佘正荣.中国生态伦理传统的诠释与重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