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例6篇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部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部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或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因破坏严重而失去保护区存在价值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海洋特别保护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2

关键词:产业承接能力;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中西部城市群

中图分类号: 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2-0177-08

随着产业转移的推进,我国中西部地区迎来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良好机遇[1]。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受到地区生产要素、市场需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策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2],本文以我国中西部城市群41个地级市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变异系数法、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模型和耦合协调度模型,通过构建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系统评价指标体系,对2009-2013年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度及其时空演变特征进行比较,以期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实施产业承接政策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范围与评价体系的构建

参照肖金成和袁朱[3]、曾鹏[4]关于中国十大城市群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中西部城市群及所辖范围内的城市界定为如表1所示,并借鉴孙威等[5]的相关成果,选取了28项具体指标构建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系统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将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分为产业吸引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产业l展能力三个层面,并采用X1-X15共15项指标进行测度。

1.产业吸引能力由X1-X5等5项指标构成,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反映了该城市劳动力成本的高低,属于负指标,职工平均工资越高则产业承接能力相对越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了该城市的消费市场大小;货运总量反映了该城市运输状况和对外开放程度;人均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反映了该城市对外资的吸引力。

2.产业支撑能力由X6-X11等6项指标构成,其中就业人口占总人口比率表示该城市的劳动供给状况;等级公路线网密度由该城市的等级公路里程数除以行政区域土地面积求得,反映了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百人拥有国际互联网用户数代表了该城市的信息化发展水平;第二三产业占GDP比重显示了该城市的产业配套能力;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反映了该城市的金融发展水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体现了该城市的资金供给状况。

3.产业发展能力由X12-X15等4项指标构成,其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反映了该城市在创新资金方面的投入程度,科学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比重体现了该城市供给高素质劳动力的能力,专利申请受理量反映了该城市的科技创新产出状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体现了该城市的企业盈利状况。

生态环境子系统指标的构建采用P-S-R模型,分生态环境压力、生态环境状态及生态环境响应三个层面,采用X16-X28共13项指标来测量。生态环境压力由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人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人均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用电量、人口密度共6项指标构成,且均为负指标,表示这6项指标值越大,该城市的生态环境状况越不容乐观;生态环境状态由人均绿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共3项指标构成;生态环境响应由工业烟(粉)尘去除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共4项指标构成。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反映了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和生态环境子系统的28项指标,构建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系统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各项具体指标的权重,通过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模型,计算得到城市群内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各自的综合评价指数,最后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测度方法对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类型进行判别,进而得出研究结论。

1.指标权重的确立

由于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量纲千差万别,本文采用极差标准化公式分别对正向指标和负向指标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再运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各指标权重,具体计算方法如公式(1)、(2)所示。

2.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模型

利用线性加权法计算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各自的综合发展水平,公式为:

3.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度及耦合协调度模型

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度模型和耦合协调度模型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4.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类型判别

在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程度的分级和判别标准上,本文借鉴钱晓英和王莹[6]的研究成果,将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系统耦合协调度划分为10大类;同时,根据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综合评价指数(IU)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数(EC)的相关性,将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系统对比关系细分为3个基本类型(见表3)。

5.数据来源

本文将济源、仙桃、潜江、天门等4个县级市剔除,最终选择的是中西部城市群范围内的4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数据作为样本,对2009-2013年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进行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0-2014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各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提供的数据直接得出或公式计算求得,个别城市少数年份缺失的数据根据其相邻年份值补齐。

二、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综合评价

(一)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综合发展水平分析

根据变异系数法获得各指标权重(见表2),通过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模型计算,得到2009-2013年41个地级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IU)和生态环境水平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EC)(略),进而得到2009-2013年各城市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和生态环境子系统的排名情况表(略)。结果显示:从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IU)的排名情况来看,2009-2013年城市群内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呈现出区域非均衡发展态势,进入排名前三位的城市只有成都、西安、重庆和武汉,说明这4个中心城市的产业承接能力相对较强;从生态环境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EC)的排名情况来看,41市在2009-2013年间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波动性较大,进入排名前三位的城市包括重庆、西安、武汉3个中心城市,以及随州和九江两个地级市。

由2009-2013年各城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IU)和生态环境水平子系统综合评价指数(EC),可以得到考察期内各城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对比关系的基本类型,进一步得出2009-2013年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不同对比关系类型的城市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结果显示生态环境滞后型城市所占比例分别为463%、39%、415%、39%、415%,产业承接能力滞后型城市所占比例分别是488%、61%、585%、61%、537%。就整体而言,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综合水平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发展综合水平,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同步型城市所占比例相当少,2010-2012年41市均非此类型,2009年仅有平顶山和许昌两市属于此类型,所占比例为49%,综合评价指数分别为0107、0113。2013年许昌和黄冈两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占比49%,且综合评价指数非常接近,分别是0106、0107。

(二)产业承接能力子系y与生态环境子系统线性相关分析

为了验证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相关性,本文以各城市的产业承接能力综合评价指数为因变量,以各城市的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数为自变量,采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对2009-2013年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各自的综合评价指数(T)的均值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表4回归分析参数结果显示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综合评价指数与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数呈正相关关系;整体回归方程的F统计量值为13762,P值为0001,说明回归分析结果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由此可以认为城市群整体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

三、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时空特征分析

根据耦合度模型和协调发展度模型可计算得出2009-2013年城市群内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数(T),进一步计算得到耦合度(C)及耦合协调度(D),如表5所示。下面分别从时间序列特征和空间特征两方面对城市群内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进行分析。

(一)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时间序列特征

通过计算得出2009-2013年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度及耦合协调度的均值(如图2所示):2009-2013年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整体偏低,其均值位于0201-0300之间,两个系统的耦合度的均值位于0401-0500之间,显著高于耦合协调度均值,原因在于两个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数偏低,致使耦合协调度也较低。就整体来看,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度及耦合协调度的均值在2009-2013年间趋于平稳,波动幅度较小,可以认为城市群整体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在考察期内具有稳态发展的时序变化特征。

为了分析城市群内41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时间序列特征,本文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对2009-2013年城市群内41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时间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秩相关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为秩相关系数,Xi为考察期内根据耦合协调度值从小到大排列的序号,Yi为根据时间排列的序号,N为样本数。R≥0代表上升趋势,R

本文采用SPSS170软件对2009-2013年城市群内41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时间变化数据进行Spearman检验,结果显示在置信度(双侧)为 001 时相关性是显著的;通过计算得出城市群各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秩相关系数(见图3),结果表明各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在考察期内存在明显的时间分异。具体而言,2009-2013年间,有28个地级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孝感、漯河和咸宁等3市的上升趋势相对显著;其余13个地级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呈现下降趋势,其中下降趋势最显著的是西安,其次是郑州,武汉位居第3位。一般来说中心城市的产业承接能力相对较强,但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从秩相关系数来看,6个中心城市中仅有重庆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上升趋势明显,洛阳的耦合协调度非常接近于0,变化趋势平稳,其余4市均呈下降趋势;在12个资源型城市中,鄂州的耦合协调度下降趋势较明显,洛阳、焦作、平顶山、黄石、南充和宝鸡等6市的耦合度发展态势平稳,其余5市的耦合协调度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二)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空间特征

2009-2013年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类型出现轻度失调、中度失调和严重失调等3种状态,为了更直观地分析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空间变化特征,本文根据41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计算结果,从时间维度上计算2009-2013年41市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均值,得到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空间分布特征(见表6),发现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度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空间分异特征:

第一,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整体上呈现“中高西低”的空间分布格局。中部地区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均值为0246,略高于西部地区耦合协调度的均值(0245);中原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川渝城市群和关中城市群的均值分别为0249、0241、0226、0242,由此可知中西部地区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总体偏低,原因在于四大城市群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均不高,且在考察期内空间差异明显。其中,位于中部地区的中原城市群的耦合协调度最高,位于西南地区的川渝城市群的耦合协调度最低,位于西北地区的关中城市群的耦合协调度略高于位于中部地区的长江中游城市群。

第二,6个中心城市的耦合协调度明显高于非中心城市,且表现出“中低西高”的空间变化特点。位于中部地区的郑州、洛阳和武汉的耦合协调度均值为0288,明显低于位于西部地区重庆、成都和西安(0314)。具体来说,虽然中原城市群的中心城市郑州和洛阳属于中度失调区,但两市的耦合协调度在中西部城市群36个位于中度失调区的城市中分别名列第一、第二位。作为长江中游中心城市的武汉属于轻度失调区,其余11市均位于中度失调区。成都和重庆两个中心城市均属于轻度失调区,且两市的耦合协调度在中西部城市群41市中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内江位于严重失调区,其余12市均属于中度失调区,其中绵阳和德阳的耦合协调度相对较高。西安位于轻度失调区,其余5市都属于中度失调区。

第三,12个资源型城市的耦合协调度呈“中高西低、西北高西南低”的空间发展态势。在12个资源型城市中,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的均值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洛阳(0268)、焦作(0246)和咸阳(0243);自贡、南充和泸州排名末3位,耦合度均值分别为0208、0207和0206。位于中部地区的洛阳、焦作、平顶山、黄石和鄂州等市的整体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均值为0246,明显高于位于西部地区的自贡、南充、泸州、咸阳、宝鸡、渭南和铜川等市的均值(0222)。位于西部地区川渝城市群内的自贡、泸州和南充等市的整体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均值(0207),显著低于关中城市群内的咸阳、宝鸡、渭南和铜川等4市的耦合协调度均值(0233)。

四、结论

本文采用变异系数法、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模型,通过构建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对2009-2013年中西部城市群41个地级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子系统与生态环境子系统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考察期内中西部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度及其时空演变特征,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第一,城市群整体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之间具有强相关性,但整体产业承接能力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水平。2009-2013年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呈现区域非均衡发展态势,成都、西安、重庆和武汉的产业承接能力相对较强;41市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波动性较大,重庆、西安、武汉的生态环境综合发展水平相对较高。

第二,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总体偏低,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出现了轻度失调、中度失调和严重失调3种状态。城市群整体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在考察期内变化较为平稳,但41市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产生明显的时间分异。重庆的上升趋势明显,洛阳变化趋势平稳,其余4市均呈下降趋势;在12个资源型城市中,鄂州的下降趋势相对明显,洛阳、焦作、平顶山、黄石、南充和宝鸡等市的发展态势平稳,其余5市呈显著上升趋势。

第三,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度整体呈现“中高西低”的空间分布格局,其中中原城市群的耦合协调度最高,川渝城市群的耦合协调度最低,6个中心城市的耦合协调度均明显高于非中心城市,且表现出“中低西高”的空间变化特点。郑州、洛阳属于中度失调区,武汉、成都、重庆、西安位于轻度失调区,12个资源型城市的耦合协调度呈“中高西低、西北高西南低”的空间发展态势。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现提出如下建h:加快城市群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发展应从政策引导机制、组织管理机制和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建立由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产业承接能力与生态环境发展协调机制;中心城市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注重降低要素成本,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加强对外联系强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实现信息共建共享,通过产业创新联盟和一体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从而有效发挥其对非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资源型城市应结合自身资源优势,以综合性和多元化为发展方向,积极探索转型发展模式,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城市产业体系;各城市应根据地区生态环境承载力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环境规制措施,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坚决调整和淘汰不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产业,对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发展进行限制,对集约节能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并不断优化城市绿色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公共绿地水平和绿色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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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upling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Agglomeration

Industrial Undertaking Capacit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FU De-shen1,2,XIANG Li1,3

(1. School of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China;

2.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Leisure Management,Guilin Toursim University,Guilin 541006, China;

3.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ezhou College, Hezhou 542899, China)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承载能力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着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着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着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担生态保护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相矛盾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地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经济补偿时,为了基本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就可能不会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生产开发活动,主体功能区划也很难落实。因此,我国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这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也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细化补偿标准,实行分地区调控的政策。(2)在补偿政策实施年限上,不仅要区分还草、还林,还要区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要充分考虑当地生产活动的转移、生态移民等所需要的时间。(3)实行多元化的补助形式,改变目前单一粮食和现金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如以“项目支持”的形式,促进生态保护区的替代产业的发展。(4)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承载能力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着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 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 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 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 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着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着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担生态保护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相矛盾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地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经济补偿时,为了基本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就可能不会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生产开发活动,主体功能区划也很难落实。因此,我国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这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也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细化补偿标准,实行分地区调控的政策。(2)在补偿政策实施年限上,不仅要区分还草、还林,还要区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要充分考虑当地生产活动的转移、生态移民等所需要的时间。(3)实行多元化的补助形式,改变目前单一粮食和现金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如以“项目支持”的形式,促进生态保护区的替代产业的发展。(4)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5

    本研究的数据采集采用了问卷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包括在校大学生、高校教师、城市社区居民,问卷从社区生态建设“知”、“意”、“行”三方面设计问卷,涉及公众对社区生态状况的评价、生态建设内容及基本知识的认知、参与生态建设的情况和意愿等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了15个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为了便于分析统计,调查问卷的提问以封闭式问题为主,也就是在每个问题后面给出若干个选择答案,被调查者只能在这些备选答案中选择自己的答案。本文随机抽取了昆明市3个高校和主要城区的30个社区作为调查对象,调查的方法为观察、走访和发放调查问卷三种方法相结合。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68份。数据的采集及处理运用了Excel、SPSS等软件。

    2结果与分析

    2.1大部分公众认同社区生态环境亟需改善

    在被调查者中,认为社区生态环境质量“很满意”的只有4.5%,“较满意”的9.4%,“一般”的25.6%,51.3%的公众对社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不满意,9.2%很不满意。公众认为当前社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不理想,认同社区需进行生态建设和改造。

    2.2大气环境质量是公众最关注的社区生态环境问题

    在对社区环境质量调查中认为影响最大的社区环境因素涉及大气环境(54.4%)和水环境(27.8%),大多数公众对水质质量满意度高于空气质量;公众开始关注城市声环境(12%)对自身生活质量的影响,但对电磁(4.7%)及光污染(1.1%)等带来的影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2.3公众认为社区生态环境质量不良的主要原因

    是城市建设管理和公众缺乏保护意识被调查者认为社区生态环境质量不良的原因排序分别是城市开发建设管理无序(41.2%)、公众缺乏保护意识(34.6%)、人口和消费增长过快(10.7%)、缺乏生态建设投资和技术(7.9%)、社区规划不合理(5.6%),公众依然认为社区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和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不够,而人口和消费快速增长、生态建设投资和技术、社区规划等客观因素被认为是次要原因。

    2.4公众获得生态知识的主要来源是媒体,社区生态建设的知识普及和宣传需进一步加强

    社区生态建设需要每个社区成员的参与,并不断对社区成员的生态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提高其生态文明素养,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者获得生态知识的主要途径分别是电视(58.1%)、报纸(19.7%)、网络(17.1%)、教育和培训(4.1%)、社区宣传栏(0.6%)和其他(0.4%)等,说明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和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大有密切的关系。而教育、培训和社区的宣传所占比重均较低,说明社区对宣传生态建设相关知识的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在对社区的走访调查中也反映出了这一现象,在作为调查对象社区中,张贴或设置宣传生态知识和环境保护标识的社区仅占10%,曾经组织过关于社区生态保护宣传活动的社区约占13.3%。在所有被调查的社区中,没有一个社区曾经组织过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培训活动。从以上调查结果可知,社区生态建设的知识普及和宣传需进一步加强。

    2.5公众对社区生态建设的内容有一定了解,但缺乏对社区生态建设体系的综合认识

    调查从生态承载力(水电使用、人均居住、人均绿地)、生态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物多样性、绿化和景观)、生态建筑(污水处理、节能节水、绿色能源、生活空间)、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及规划、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社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与管理)和生态文化(居民生态意识、邻里和谐程度、生态安全宣传)等几个生态建设的方向选取几项指标,调查居民对社区生态环境建设的了解程度,调查显示:80%以上的公众认为社区生态建设领域包括社区水环境、大气环境、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及噪音污染等,60%以上的公众认为社区公共活动空间严重缺乏及对社区内外部交通不满意,40%以上的公众关注节能节水及景观绿化,20%以上的公众关注生态意识和社区管理。公众对于生态建筑、基础设施和生态文化了解不多,缺乏对建筑、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认识。

    2.6公众对于社区的生态建设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热情,但在某些行为方面缺乏主动性

    调查显示:有高达91.2%的公众认为公众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社区生态建设,愿意参与的社区生态建设行为分别为节水节电(89.7%),绿色消费(57.9%),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11.8%),参与生态环境行政决策(9.6%),参加社区生态建设专题讲座、培训班及研讨会(6.8%),参与生态建设立法(4.9%),环保社会组织(2.6%)和社区自治组织(1.9%)。参与过的社区生态建设行为分别为使用节水马桶(57.7%)、使用绿色能源(39.5%)、使用环保购物袋(37.6%)、污水再利用(31.6%)、绿色出行(27.8%)、垃圾分类回收(25%)、参与监督和制止社区生态环境破坏行为(9.2%)、参与社区绿化(7.7%)、参加社区生态建设相关宣传(3.4%)。说明目前公众对于社区生态建设有着比较高的参与热情,但仍处于从属的地位,对于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生态环境行政决策、生态建设立法和宣传等方面主动性不强,有强烈的对政府“依赖”心理和他人“依赖”心理,这个现象说明对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而言,人们一方面呼唤文明和改善生活环境,他们作为良好生活环境的享受者和环境公害直接、无辜的承受者,对居住环境状况最关心、最了解,参与社区生态建设的热忱也相对最高。而另一方面在某些行为方式上又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冷漠,这也表明对公众参与社区生态建设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所付出的努力及消耗的时间与成本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无恰当的表达生态意愿的途径,致使城市居民在参与社区生态建设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动力。

    3讨论

    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城市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生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求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系统变革。社区是区域性社会,作为城市的子系统,对提升我国城市片区生态保障和更新水平,加快推进我国城市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社区生态建设与社区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居民既是社区生态环境改善的受益者,能成为推动和监督社区生态建设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基于个人的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促进城市社区生态改善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力量。

生态与环境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 脆弱生态区;生态敏感性;生态环境问题;区划;淮河流域

[JP3]中图分类号 Q149;X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10-0169-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0.029

我国自然条件复杂多样,人类活动历史悠久,生态系统受到深刻的影响,可以说生态环境先天脆弱。脆弱生态区是指稳定性差、对自然或人为干扰比较敏感,在遇到不利干扰时易向生态退化方向发展的生态环境区域[1]。随着人类干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的敏感性日益凸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显著[2-3]。研究脆弱生态区的生态系统特征、空间格局及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脆弱生态区环境保护、整治恢复退化生态系统的关键,也是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脆弱生态区区划为认识脆弱区的生态系统特征、形成机制和脆弱单元划分提供了科学方法。

生态区划概念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为国际宏观生态学领域的研究热点,相继编制了世界各大洲的生态区划图[4-6]。我国学者在自然区划工作的基础上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生态区划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提出了不同区域、不同尺度的生态区划方案[7-14]。然而有关脆弱生态区的区划研究还非常薄弱,鲜有研究报道,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和应用研究[15-16]。本文以淮河流域为例,在分析生态系统敏感性空间分异的基础上,提出了淮河流域脆弱生态区区划方案,以期为流域内脆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1 研究区概况

淮河流域地处111°55′-121°25′E、30°55′-36°36′N,介于黄河和长江两大流域之间。地形总体上西高东低,西部、西南及东北部为山地、丘陵,其余为平原,平原面积约占2/3。气候属暖温带向亚热带过渡类型,淮河以北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以南为北亚热带湿润气候。年均气温

11-16 ℃,平均日照2 000-2 650 h,平均降水量888 mm,无霜期200-240 d。

淮河流域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和山东5省40个市、181个县(市),面积27×104 km2,人口1.72×108,耕地

1 272×104 hm2。流域矿产资源丰富,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但是工业发展还相对落后,加之人口分布密集,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年来,随着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利用,生态系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水环境污染、水旱灾害、矿区塌陷、耕地质量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系统越来越敏感,脆弱生态区面积逐渐扩大。

2 研究方法

2.1 生态敏感性评价

生态敏感性是指生态系统对自然干扰和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反映区域生态系统遇到干扰时发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和程度[17-18]。本研究根据淮河流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选择土壤侵蚀、盐渍化、沙漠化和酸雨等进行生态敏感性评价。评价方法和分级标准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的《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数据资料包括流域的植被、土壤、气象、高程图、TM影像、土地利用等。

2.1.1 土壤侵蚀敏感性

根据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土壤侵蚀敏感性选择降水侵蚀力R值[19]、土壤质地、地形起伏度和植被覆盖等因子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ESj为j空间单元土壤侵蚀敏感性,Ei为i因素敏感性等级。

陈杰等:淮河流域脆弱生态区生态系统特征及区划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10期2.1.2 盐渍化敏感性

盐渍化敏感性评价,首先根据地下水位划分敏感与不敏感区,再利用蒸发量/降雨量、地下水矿化度与地形指标进行敏感性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YSj为j空间单元盐渍化敏感性,Yi为i因素敏感性等级。

2.1.3 沙漠化敏感性

沙漠化敏感性利用湿润指数、土壤质地、冬春季大风天数及冬春季植被覆盖等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Sj为j空间单元沙漠化敏感性,Di为i因素敏感性等级。

2.1.4 酸雨敏感性

生态系统酸雨敏感性是指酸雨的间接影响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变的相对难易程度,与区域的气候、土壤、母质、植被及土地利用等因素相关。研究根据周修萍提出的指标体系进行酸雨敏感性评价[20],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ASj为j空间单元酸雨敏感性,Ai为i因素贡献率,Ii为i因素权重。

2.1.5 综合生态敏感性评价方法

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对土壤侵蚀、盐渍化、沙漠化和酸雨的敏感性,采用最大值法,通过ArcView的空间分析功能,计算不同空间单元的综合生态敏感性。公式如下:

2.2 区划原则与方法

脆弱生态区区划是在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脆弱生态环境形成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来划分区域单元,为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整治服务。因此,区划应遵循以下原则:区域分异和等级性原则,是脆弱生态区区划的理论基础和逐级划分的理论依据;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原则,脆弱生态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区划必须抓住主要因素和主导类型;相似性和差异性原则,通过识别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间的差异性,来划分不同的脆弱生态单元;服务脆弱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原则,是脆弱生态区区划的一个重要原则。

区划方法主要是利用GIS技术自上而下进行分区[14]。首先根据生态敏感性评价结果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划分出几个大区,然后再根据地形地貌、脆弱主导类型、生态系统特征、生态敏感性程度、人类活动因素等细化脆弱生态环境单元。在划分区域单元和命名过程中还考虑了流域的水环境污染、洪涝灾害和质地灾害等因素[21-22]。

3 淮河流域生态系统敏感性特征

3.1 水土流失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

水土流失敏感区占流域总面积的99.46%,以轻度敏感为主,中度及以上敏感区主要分布在西部、西南和东北部的山地丘陵区(见图

1-a)。极敏感区仅占0.04%,分布在大别山区,尤其是安徽六安市;高度敏感区1.47%,集中分布在沂蒙山区,涉及临沂、日照、济宁、枣庄和淄博等市;中度敏感区5.90%,散布于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江淮丘陵、苏北低山丘陵以及沂蒙部分山区;轻度敏感区占

92.05%,广泛分布于平原区。

3.2 盐渍化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

盐渍化敏感区集中分布在平原地区,以中度敏感和极敏感为主,轻度及以上敏感区占流域总面积的62.54%(见图1-b)。其中,极敏感区占6.73%,绝大部分分布在盐城、连云港和南通的沿海平原,日照及山东、河南、安徽三省接壤的区域有少量分布;高度敏感区0.50%,分布于洪泽湖至高邮湖地区;中度敏感区47.22%,主要分布在黄淮平原和沂沭平原;轻度敏感区占8.09%,分布于中度敏感区的周边地区;不敏感区为丘陵山地,占37.46%。

3.3 沙漠化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

沙漠化敏感性分布类似于盐渍化,集中在平原地区,以中度敏感为主,敏感区占流域总面积的67.80%(见图

1-c)。其中,极敏感区占1.35%,主要分布在黄河沿岸的郑州和开封;高度敏感区占1.42%,集中分布在济宁西北部;中度敏感区占65.03%,广泛分布在皖北、豫东、鲁西南和平原;不敏感区占32.20%,主要是山地丘陵。

3.4 酸雨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

淮河流域对酸沉降比较敏感,敏感区占总面积的

85.93%,中度及以上敏感区主要分布在森林植被区域(见图1-d)。其中,极敏感区占7.15%,分布在桐柏山、大别山及江淮丘陵;高度敏感区占8.46%,分布于极敏感区周边、沿海和鲁豫边界两侧;中度敏感区占8.95%,分布于伏牛山、沂蒙山区、大别山等地;轻度敏感区占61.37%,主要分布在平原地区;不敏感区占14.07%,零散分布于轻度敏感区之间。

3.5 综合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布特征

淮河流域综合生态敏感性以中度及以上敏感为主,几乎没有不敏感区(见图1-e)。其中,极敏感区占流域总面积的15.0%,主要分布在桐柏山、大别山、沿海、鲁豫黄河(废黄河)沿岸地区;高度敏感区占9.0%,分布于驻马店、信阳、沂蒙山区和江淮丘陵;中度敏感区面积最大,占66.59%,分布在流域中北部的大部分地区;轻度敏感区占9.41%,分布在洪泽湖周边及沂蒙山区、伏牛山的山间盆地。

4 淮河流域脆弱生态区区划

4.1 分区等级及命名方法

本研究采用3级分区体系,根据流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敏感性评价结果,划分脆弱生态区;然后根据中小地貌特征和区域脆弱主导类型划分脆弱生态亚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小地貌特征、退化生态系统类型、生态敏感性程度与人类活动因素划分脆弱生态地区。

各级脆弱生态区命名规则如下:脆弱生态区,大地貌类型+脆弱生态主导类型组合,反映脆弱生态环境大尺度区域分异规律;脆弱生态亚区,中小地貌类型+脆弱生态主导类型,具有相似的脆弱生态成因和脆弱生态主导类型;脆弱生态地区,小地貌类型+生态脆弱程度+人类活动因素,脆弱成因、脆弱特性、恢复和整治技术基本相同。

4.2 脆弱生态区区划方案

一级区按照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划分为3大区域,即伏牛山―淮阳山水土流失酸雨脆弱生态区、黄淮平原盐渍化沙漠化脆弱生态区和山东丘陵水土流失脆弱生态区,在此基础上,再逐级划分出13个二级区(脆弱生态亚区)和43个三级区(脆弱生态地区)(见图2)。

Ⅰ伏牛山―淮阳山水土流失酸雨脆弱生态区

Ⅰ-1伏牛山水土流失脆弱生态亚区

Ⅰ-1-1郑荥农业生态地区

Ⅰ-1-2嵩山水土流失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1-3汝嵩鲁水土流失轻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1-4平许农业生态地区

Ⅰ-2桐柏山水土流失酸雨脆弱生态亚区

Ⅰ-2-1南阳盆地农业生态地区

Ⅰ-2-2桐柏山水土流失酸雨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3大别山水土流失酸雨脆弱生态亚区

Ⅰ-3-1大别山北麓丘陵岗地农业生态地区

Ⅰ-3-2大别山水土流失酸雨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4江淮丘陵水土流失脆弱生态亚区

Ⅰ-4-1霍寿六丘陵岗地酸雨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4-2江淮分水岭水土流失轻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4-3凤定明丘陵岗地水土流失轻度脆弱生态地区

Ⅰ-4-4张八岭水土流失酸雨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黄淮平原盐渍化沙漠化脆弱生态区

Ⅱ-1鲁西南平原盐渍化沙漠化脆弱生态亚区

Ⅱ-1-1[JP2]鲁西沿黄沙漠化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1-2西南盐渍化沙漠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1-3南四湖湿地脆弱生态地区

Ⅱ-2豫东平原盐渍化沙漠化脆弱生态亚区

Ⅱ-2-1[JP3]黄泛平原沙漠化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2-2许漯平原沙漠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2-3[JP3]商周平原盐渍化沙漠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2-4豫南平原农业生态地区

Ⅱ-3沂沭泗地区盐渍化脆弱生态亚区

Ⅱ-3-1丰沛砀萧黄泛平原盐渍化沙漠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3-2皇藏峪铜山丘陵岗地水土流失轻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3-3宿淮中部黄泛平原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3-4[KG(*25]骆马湖平原盐渍化轻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3-5[JP3]东赣低山丘岗水土流失轻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3-6沂沭平原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4淮北平原水环境污染脆弱生态亚区

Ⅱ-4-1颍洪河间平原水环境污染地表沉降脆弱生态地区

Ⅱ-4-2涡淝河间平原水环境污染脆弱生态地区

Ⅱ-4-3[KG(*25]淮北平原东部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5淮河中下游湿地与农业生态亚区

Ⅱ-5-1淮河中游行蓄洪区脆弱生态地区

Ⅱ-5-2淮蚌煤炭开采塌陷盐渍化脆弱生态地区

Ⅱ-5-3洪泽湖湿地脆弱生态地区

Ⅱ-5-4天长平原盐渍化中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5-5高邮湖湿地脆弱生态地区

Ⅱ-6里运河以东农业生态亚区

Ⅱ-6-1苏北灌溉总渠农业生态地区

Ⅱ-6-2里下河平原涝渍脆弱农业生态地区

Ⅱ-7海岸带盐渍化脆弱生态亚区

Ⅱ-7-1滨海平原盐渍化极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7-2云台山盐渍化水土流失轻度脆弱生态地区

Ⅱ-7-3沿海沼泽湿地极度脆弱生态地区

Ⅲ山东丘陵水土流失脆弱生态区

Ⅲ-1鲁中山地水土流失脆弱生态亚区

Ⅲ-1-1宁兖邹滕沙漠化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Ⅲ-1-2[KG(*25]蒙山西部水土流失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Ⅲ-1-3沂蒙山地丘陵水土流失中高度脆弱生态地区

Ⅲ-1-4临苍郯莒农业生态地区

Ⅲ-2山东半岛水土流失脆弱生态亚区

Ⅲ-2-1沭东丘陵水土流失轻度脆弱生态地区

4.3 主要脆弱区生态环境

沿海盐渍化脆弱区:受海洋潮汐和成土过程的影响,沿海滩涂及毗邻平原土壤盐渍化严重。沿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由于围垦和湿地开发,致使沿海滩涂、湿地面积日益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

沂蒙山区水土流失脆弱区:天然植被破坏殆尽,是淮河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农业植被面积最大,分布于平地和低丘;灌丛分布在低山丘陵,水土流失问题突出;阔叶林、针叶林面积不大,分布在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海拔较高的区域。

淮北平原水环境污染脆弱区:光热水等条件良好,适于农业的综合发展,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目前水环境污染严重、水旱灾害频繁,地下水超采突出,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并导致地面沉降的发生。

桐柏山―大别山水土流失酸雨脆弱区:自然植被保存较好,降水量丰富,水土流失相对严重,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也有发生。由于质地构造、植被组成及降水量大等因素,生态系统对酸雨敏感性高,是淮河流域酸雨最敏感的地区。

5 结 语

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和煤炭基地,在农业生产和能源开发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多年以来对资源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也产生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造成脆弱生态区不断扩展,生态系统趋于退化,严重影响了区域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许多地方普遍面临的困境。如何遏制脆弱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恢复重建退化生态系统,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必须重视的紧迫问题。

脆弱生态区是在自然和人为干扰下形成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敏感性强、稳定性差是其显著特点[1]。生态敏感性评价为分析脆弱生态区生态系统特征提供了方法。淮河流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除了土壤侵蚀、盐渍化和沙漠化等以外,还有水污染、旱涝灾害、地质灾害等[21-22],由于缺少详细的资料,文中仅对土壤侵蚀等生态敏感性进行了评价,其他因素只是在脆弱区划分和脆弱单元命名时予以考虑,这在以后的研究中还需要加强。

脆弱生态区区划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区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结合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划分出不同的脆弱生态区单元,为合理利用资源、制定区域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基础。本研究初步将淮河流域划分为3个脆弱生态区、13个脆弱生态亚区和43个脆弱生态地区,基本上反映了流域脆弱生态区的生态系统特征和空间分布格局,有助于确定脆弱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整治的重点和措施,同时也为其他区域开展脆弱生态区区划研究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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