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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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法律法规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1

1.1对象

我院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理部主任、干事、科护士长、护士长共57名。均为女性,年龄25~54岁,大专以上学历者22名,占38.59%,初级职称37名,中级职称18名,高级职称2名,各占64.91%、31.58%、3.51%,其从事护理工作和管理工作时间。

1.2方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内容,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问卷包括:两个法规系统学习的时间、途径和掌握法规的情况,对开展法律知识教育的意见、建议,护理立法的方向等3部分共22项,以无记名方式单选或多选形式填写。本次发放问卷57份,回收57份,回收率100%。

2结果

2.1掌握两个法规的情况

根据两个法规的具体内容,设置了8项问题。主要问题有两个法规各是由谁颁布的、医护人员因严重医疗事故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如何处理、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哪些人员不能独立执业等。其中,有30名能准确回答所有问题,有27名回答不正确。

2.2对当前法律知识教育的看法和建议

48名护理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感到明显缺乏法律知识,遇有法律纠纷不知如何处理。有43名认为近来护理纠纷增多与未对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有关,有56名认为在基础教育中应增设护理法学课程,有50名认为目前在继续教育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是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有56名希望了解病人的权利和义务、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患之间存在哪些法律责任、护患纠纷的处理程序、哪些记录资料在护患纠纷中起着重要的证据作用。有56名希望加快护理法规立法工作,使护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54名希望了解有哪些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护理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3讨论

3.1应在护理基础教育中增加法律知识培训的力度

通过调查,有98.24%的管理者认为在基础教育中应增设“与职业有关的法律”这门课程。目前,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中专教育法学课程设置32学时,占全部学时2.91%;大专教育设置为32学时,占总学时1.68%;本科教育设置为36学时,占全部学时1.07%。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左右。[1]为此,我认为现阶段护理基础教育中应增设法学课程,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责任保险法》等法律条款。课程设置为60~120学时,中专、大专、本科教育的学时数应有所区别。《法律基础知识》宜在第1学年讲授,《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宜在接触职业相关课程后的第2年、第3年讲授。

3.2尽快制订与护理工作有关的法律

随着护理任务与业务的不断扩展,也引发出了许多与护士有关的法律问题。护理工作与人的健康生命休戚相关,护患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关系上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护人员的行为准则应以病人的最佳利益为基础,但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何谓病人最佳利益,很难做出判断,这给日常护理行为增加了很大难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认为应尽快制订《护士执业法》,从护理的任务、职业标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文件书写标准、权利和义务、意外责任保险、夜班职责与特点、执业注册的要求、如何处罚无执照者等方面做详尽的规定。通常在护理纠纷中,护理专家从以下几方面来判定护理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一是护理人员是否有责任护理这个病人,二是护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病人躯体及精神创伤的性质和程度如何,四是差错、事故与损伤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护理人员承担了较大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医护人员有告之病人实情,尊重病人意愿的义务。各级医疗、护理人员必须重视护理文件书写的准确性、及时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对需要存放病案中的护理文件,做出具体的书写规定。另外,护理管理者要重视护士的福利、待遇、责任、意外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医疗服务行业属于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医护人员常暴露于多种危险之中,可以出现各种职业伤害。在英国,所有雇主必须遵守1974年通过的保健安全法和1994年保健规定关于有害物质控制的条例(包括病人血液、体液中的细菌和病毒)。[2]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护理管理人员也必须重视这方面的立法,以保护护理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护理法规的功能主要有3个:一是在护理病人方面,确立何者为合法的护理行为;二是分清护理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应负的责任;三是使护理人员在法律下担起应负的责任,协助维持护理专业的标准。[3]

3.3将法制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中

我国现有护士124万人,大多数人员在基础教育中很少接受法律知识教育,而目前法律纠纷增多,多数护理人员认为有必要在继续教育中进行规范化培训,这也是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因此,我认为每名护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知识培训4~8学时,护理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8~16学时。培训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护理行为的主体资格、护患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护理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监护人的顺序和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护理人员伦理规则等。培训的形式可采用案例分析、专家授课。各级医院护理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护患纠纷的讨论制度,每季度组织1次,使护理人员从具体案例中获得经验和教训。应将护理法律知识的考核纳入护士执业注册和再注册的考试、考核内容,增强护士执业的自律行为和依法做护士的意识。

3.4尽快完善医院各项管理制度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字] 护生;法律思想教育

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护理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在护理工作中,护士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和每一项操作稍有疏漏,就有可能在护理过程的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导致护理差错或事故发生,使病人遭受不应有的不良后果,构成护理缺陷。护理缺陷不仅会给病人造成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而且给医院、科室及当事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护理行为涉及到法律问题已引起护理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对于即将踏上护士岗位的护生,接受相关的医疗法律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各科课程增加有关医疗法规内容

由于目前我国护理专业课程设置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医疗法律课程,为增强护生的法律意识,可把与护理职业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安排在各有关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中进行讲授。如,《法律基础知识》是护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护生通过学习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和护士职业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护理概论》可学习“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职业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暂行办法”;《基础护理技术》可学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临床护理》中,讲授传染科护理时,学习“传染病防治法”,讲授儿科护理时,学习“母婴保健法”;《药物学基础》可学习“药品管理法”和“管理办法”、“品管理办法”等。

2.强化制度意识和法规教育

为了使护生在实习和以后的工作中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法的角度来审视护理行为,防范护理纠纷,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校有必要在护生实习前,对护生进行全面的医疗安全强化教育,通过岗前教育,使护生进一步明确自己应具备的条件、行为、规范及法律身份,以及如何处理医疗护理纠纷等。先集中组织护生学习医政法中的护理法规、有关的法律规范及规章制度,如《医院护理工作人员职责》、《药品管理法》、《病区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习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分析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医疗市场形势等内容。组织差错事故典型案例讨论活动,进行分组讨论,要求人人参与,使每一位护生都能从中汲取经验教训。讨论结束后进行考核、评定。针对日常生活或学习中表现出的缺乏耐心、情绪不稳定、操作粗糙、做事粗心大意、有焦虑胆怯情绪的学生,予以具体指导,尽可能消灭发生差错的诱发因子。

3.加强行为规范及护理基本功训练

护理操作的准确、规范以及护士的言行举止都会影响到病人的身心。护士行为不规范,业务生疏,技术不过关均是发生护理缺陷的重要原因。因此,实习前必须对护生进行护士行为规范训练,对护生所学过的有关基础护理操作进行系统的强化训练,使护生的行为逐步规范化,常用护理操作技术准确、熟练。通过强化训练,增强护生的职业信心,消除部分护生遇事紧张、恐惧、束手无策等心理问题。护生临床实习时,能够很快进入护士角色,可有效防止护理缺陷的发生。

3.1重视临床带教老师的选择

要求带教老师有5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对带教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成绩优异者才能承担临床带教工作。

3.2带教中贯穿法律知识的讲解

3.2.1带教老师结合临床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带教老师结合实际,一方面讲专科的理论知识及各面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讲如果不按照规章制度去做就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结合具体案例使护生切实体会到认真负责的作风是防止一切责任事故的关键。

3.2.1带教老师在临床护理操作过程中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带教老师在进行临床护理操作过程中,教会护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工作中还要有严谨的作风和慎独精神,即使是面对一个昏迷的病人在无亲友陪伴的情况下,也要严格完成每一项护理操作,遵守每一项操作规程。

3.2.3向护生讲明精湛而娴熟的操作技术的法律意义:如果护士静脉穿刺技术不熟练,在抢救老年危重患者时因静脉穿刺几次不成功不能及时进行输液给药,延误抢救时间,就会影响抢救效果。新的监护仪不会使用,看不懂外文说明书,将会影响医疗质量。护士的这些不足都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不满意,甚至发生护理纠纷。

3.2.4让护生明确护士职责: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业功能范围,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处理,在工作上不应感情用事。

3.2.5努力培养护生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的报告意识:带教老师以身作则,教育护生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一旦发生错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立即报告医生、护士长或在场护士,不隐瞒情节,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

3.2.6教会护生具备科学的工作态度:护士服务应周到、热心,但要严格遵守科学的方法,保持科学的工作作风,不接受病人或家属的无理要求,不受其封建迷信干扰。

4.发生严重差错事故的处理方法

第一,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向带教护士或护士长汇报,本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减少或消除病人的痛苦或不良反应。

第二,对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及各种原始资料等,不得擅自涂改、隐匿、销毁。医院会派专人妥善保管,准备鉴定。

第三,承认过失要实事求是,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能违心承认,但也不要指责别人。

第四,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实习的老师,由学校和医院一起联合调查,妥善处理。

第五,有关方面协商不能解决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讨论

5.1加强护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5.1.1通过综上所述,护生能自觉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仅很快地掌握了护理技术操作和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懂得了作为一名护士应有精湛而娴熟的技术和护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

5.1.2护生能主动地将相关知识运用到临床工作中。

5.1.3护生懂得了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应护生懂得了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因此,护生能按照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护生的责任心加强了。

5.1.4护生能严格执行医嘱,执行查对制度

护生懂得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治疗和护理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1]。

总之,在临床护理带教中对护生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针对其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给予恰当的心理指导和管理,使护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始终以最佳的心理状态进行实习,有效提高临床带教质量。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4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是对中药品种的行政保护。专利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力方式。近年来,《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文章旨在简介《条例》和专利对中药的保护,从法律地位、法律范畴、适用范围等8方面探讨它们的关系,同时分析现行专利方式在中药保护方面的困境,由此提出,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为目的,着重解决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协调问题,颁布专门的法律保护中药,以期与国际接轨,促进中药的国际化发展。

【关键词】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专利 中药保护

中药,作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瑰宝,在我国有悠久的应用历史。当前,中药全球市场的巨大潜力已逐渐被各国所认识。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有必要把握我国对中药开发研究的优势,采取相应的、适合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中药产业,保障我国中药生产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促进我国传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1 法律法规简介

1.1 《专利法》对中药保护的简介作为知识产权中最有效、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专利保护早已被西方制药行业广泛采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1985-04-01起实施的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仅保护中药制备方法和器械[1]。1993-01-01起新修订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进行保护,实施修订后的专利法,扩大了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药品正式给予专利保护,保护期延长到20年。由于专利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专利保护中药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我国现代医药的创新水平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造成了目前中医药专利少、被他国无偿使用严重的局面。

1.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简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名优中成药的保护,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由国务院颁布,1993-01-01起施行。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属于行政保护措施,规定只有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才能生产相应的中药品种。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晶于2007-10-23~24在京举办的2007医药知识产权论坛报告指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4年来成效显著,2006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中药保护品种达59个,促进了中药名牌产品的形成。1993-09~2007-09-30,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共接到5672份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累计核发《中药保护品种证书》3924个[2]。《条例》在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强中药品种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规范中药的生产和市场流通秩序、避免低水平重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条例》和专利的关系比较

由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使得《条例》和专利的关系成为多年来众多学者讨论的问题。笔者现对于《条例》和专利的比较总结如下。

2.1 法律地位专利保护依托《专利法》,依靠法律保护体系。中药品种保护依托国家行政条例,依靠行政手段发挥作用。《专利法》法律地位高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不得与专利冲突。

2.2 法律范畴《专利法》属于民商法范畴,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发生专利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按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自主维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行政法规,保护品种的生产企业获得是一种行政特许权,有关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国家承担。当保护品种的权益被侵犯时,生产企业可直接要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或纠正。

2.3 适用范围专利适用于中药品种的研究开发阶段。中药品种保护适用于已经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上市销售并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中药品种的生产阶段。

2.4 申请主体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企业、研究机构等任意自然人或法人。而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人只能是持有中药批准文号的中国境内药品生产企业。

2.5 保护范畴专利保护范围较宽泛,专利保护既可以保护产品,又可以保护产品的制备工艺和新用途,而且其保护的外延最大 [3]。中药品种保护仅能保护特定中药品种的生产。

2.6 排他性专利具有排他性,一项专利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但同一中药保护品种可以由小于10家企业同时生产。

2.7 自由处置权专利权人对专利有自由处置权。保护品种生产企业无自由处置权。由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生产者不具有许可他人生产其保护品种的权利。如果专利品种同时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所以,专利品种的生产者若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必须提交专利权人的知情同意书,否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4]。

2.8 审批或驳回耗时从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或驳回,平均需要3年时间[5]。《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后的6个月内,对申请中药保护的品种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给予品种保护的决定。

3 中药专利保护的困境

虽然专利保护较《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力度更强,也更适用于国际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对专利的研究起步较晚、深度不够,学者们普遍认为“中药在寻求专利保护之路”上存在很多难点。

首先,中药是否满足专利保护对象的特性问题。由于专利要求被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中药 “三性”的界定具有一定难度。中药成方、验方大都出自经典的医药古籍,其组成方药已详细记载,处于公知公用的状态。对某个处方进行药味的增减或者剂型的改变,也很难界定和判断其是否创新。

其次,中药专利侵权认定问题。根据目前我国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规定,认定侵权非常困难。一个获得专利的化学药物,具体的化学结构式,专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涵盖相应的结构和衍生物,如果被仿制或侵权,容易被检测和认定。但是中药的成分、含量复杂,是由组方和剂量组成,不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在一些复方中,有时一味药材的替换或用量的增减可能对药效影响不大,这样制成成药后很难测定其是否仿制或判定其基本处方和生产工艺,故认定产品是否侵权困难重重,仿冒者也往往利用这些难点来规避侵权制裁的风险。中药专利保护缺乏适合中药特点的认定标准。

再次,国内企业重视市场,缺乏对专利竞争的关注。我国药品企业依然习惯于将目光瞄准市场,而没有对市场竞争的前沿专利竞争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国内不少中药企业缺乏专利经济意识,放弃国际市场。尽管我国在中药行业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申请中药国际专利的项目却极少。在专利竞争中,我国中药生产企业目前还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而国内市场由于有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企业的技术竞争程度还不激烈,所以企业对专利保护的要求一般都不强,整个国内的中药行业都处在无法开拓的状态。

有些学者[6]指出“中药专利审批的周期太长、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原因,也导致我国的中药专利保护举步维艰。中药专利申请过程较之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过程相对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公开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没有法定期限,从而导致实审周期延长[5]。申请专利耗时长,专利可以获得保护期限为20年,中药品种保护的一级保护期限也可达20年甚至更长,这也是大多数中药生产企业在权衡之下选择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的原因。

4 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4.1 应着重解决《条例》和专利协调、结合问题以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条例》在特殊的背景下颁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由《条例》在施行15年来取得的成效来看,我们可以肯定《条例》的存在是有意义的。相对而言,专利具有更强的保护力度、更宽泛的保护范围和更国际化的适用性。而对于中药的保护,不管是《条例》还是专利,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保障生产企业的权益,保护民族瑰宝中医药,继承、发掘、发展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巩固中医药在世界医药中的地位,同时让传统知识焕发新的光彩,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新的贡献。应该以保护中医药为最终目的,在“安内”的同时“攘外”,在《条例》保护国内企业生产的中药品种的同时,紧密结合专利对中药成药处方、工艺制法的保护,严密防止国外的“生物海盗行为”。应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对中药、方剂、传统疗法等建立保护名录,提交到国际上,从形式上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提供依据。可利用商标保护国内、国际知名中医药产品,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地道药材,利用专利保护中医药新产品和新方法等。

4.2 颁布专门的法律保护中药法规法律可以说是事业发展的基础,遗憾的是现行中药法规还不能覆盖中药事业各个环节。传统知识保护,特别是中医药知识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而我国还没有中医药知识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只对中医药创新保护作了规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没有体现,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中药必须建立自己的、符合中药特点的法律规范,让世界逐渐认识、理解中药。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目前尚有很多中药的作用机理不明确,物质基础也没有达到分子水平,同时由于专利保护要求保护对象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工业大规模利用性等特性,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目前的专利保护制度不适用于中药的保护,那么建立一项我国特有的、针对中药保护的法律就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颁布的法律,制订出适合我国中药保护的专项法律,结合《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个国际性公约中提出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实现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这三大原则,同国际接轨,为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寻求国际依据,对切实保护中药这个民族的瑰宝做出贡献。

4.3 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监督一方面,对于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其自身应该珍惜国家对其产品授予的荣誉,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有责任来提高受保护品种的质量标准,使产品更加安全有效,还应该开展产品的再研发,将受保护品种的研究深入加强。对于没有提高质量标准,改进保护品种的企业,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地取消他们受保护的资格。另一方面,应该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企业自身也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地申请中药专利,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把握住我国中药研究和生产的优势,放眼国际市场,促进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

【参考文献】

[1] 蔡仲德,姜廷良.中药领域强化专利保护的探讨[J].中国药房,1999,10(1):1.

[2] 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成效显著. 华夏中医药网.[OL]news.zrr123.com/yw/2007-10-31/34833.html.

[3] 何 伍,吴顺华. 新药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药学杂志,2001, 36(8):507.

[4] 车明凤.中药的七种保护方式与有关法律法规简介[J].中国药事,2004,18(9):540.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5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

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环境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一、环境监理的概念

环境监理在中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还处在试点阶段,所以还没有固定的概念。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环境监理的表述也不相同,环境监理还经常被称为环保工程监理、工程环保监理、建设项目第三方环境监理等。文章中环境监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以及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以便保证工程施工阶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和制度落到实处。

二、环境监理的意义

早在国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初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就已经把实现工程环境监理制作为工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了。目前,作为建设项目测评和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提升测评有效性、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探索性的工作,此项工作富有成效,积极可取。并且有些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了建设项目监理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双向监管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这对于促进建设项目的全面发展、同步落实测评文件以及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尽管在技术支持和管理方法上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环境监理的发展。

(一)环境监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环境监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环境监理主要由试点项目带动,并且借助行政的力量进行推广,通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环境监理的具体要求,以此来推动环境监理工作的进行。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持,工程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位置不清晰,开展工作时也很难得到相应部门的支持,这些都不利于环境监理的规范与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对环境监理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环境监理的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得到统一的解释,从而增加对环境监理界限的难度,这对环境监理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由于环境监理程序、范围内容、方法及监理组织模式等均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标出,使得新进入该行业的机构缺乏指导,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二)环境监理人员专业性不够

环境监理是一项专业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环境监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该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然而,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人员大都不能两种技能兼顾,一部分人员虽然拥有丰富的环保专业知识,但是缺乏工程监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部分拥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但又严重缺乏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上述状况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环境监理的发展建议

针对中国环境监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制度。

(一)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管理制度的确定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尚无环境监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使得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为了全面的推进环境监理工作,应当将环境监理制度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明确。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未对环境监理制度进行规定之前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环境监理予以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修订与环境监理相关的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或制定与环境监理相关的单行法律,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环境监理制度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对环境监理提出更具体、更明确、更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责任,使环境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便更加积极的推动环境监理制度的发展。

(二)建立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

培养高素质的环境监理人员是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不仅要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特点,掌握必要的环保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专业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必要的表达、协调、组织能力。环境保护部门还应该逐步开展环境监理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以便培养一批专业的环境监理技术人员。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制定和制定环境监理管理规定,从而明确环境监理行业准则、监理考核与监理内容、监理惩罚机制等内容。对环境监理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这样有利于提高从事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护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环境监理工作更加客观、公正、有效的进行。

五、结束语

环境监理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内容丰富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在环境保护和减少环境污染排放、降低建设项目资金浪费及促进环保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现阶段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不仅可以规范和完善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而且有利于环境监理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钱易,唐孝炎,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196.

[2]李强;李敬伟;王克军 关于环境监理工作的探讨[期刊论文]-北方环境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