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论文范例

法律事务论文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1

一次完整的旅游购物活动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概括为三大要素:旅游商品、旅游购物设施及人员,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千姿百态的旅游购物活动。首先,旅游商品是购物旅游资源的核心,也是吸引旅游者购物的根源。只有那些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才是旅游者欣赏、购买的对象。其次,旅游购物设施既是商品销售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又是吸引旅游者的一个要素。最后,旅游购物提供了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相互交流的一种机会,这也是旅游者观察和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对旅游购物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旅游购物品市场研究必须树立一个整体概念。

2.分析問題

2.1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现状

澳门,占地面积不到30平方公里、人口约55万人,2008年访澳人数达到3000多万人次,同比增长11%,其中内地游客占到58%;旅游总收入为165亿美元,其中,收入是134亿美元,占81%[2]。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方针指引下,澳门政府除了优化业外,还致力于大力发展多元旅游和会展业,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澳门有识人士清楚地意识到,一味发展业不是方向。澳门中旅董事长陈志杰认为,澳门是一个多元社会,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和几百年的西方文化在澳门共同交融成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以吸引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世界各地游客来澳门旅游观光。虽然澳门已经把目光瞄准了旅游市场,但内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解决,也很难在短时间内使旅游购物产业创效。

2.2交通方面问题

影响旅游购物市场发展的因素很多,交通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对于旅游城市来说,首先应该解决的就应该是交通问题,这样才能接待更多的游客,方便客人的出入。澳门的交通构成有航空、公路和水运。但在看似齐全的交通方式背后依然有许多问题。航空方面,机场位置偏远,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缺少对开的班机等。公路交通方面,澳门市内旅游景点颇多,但比较分散,而澳门市内各景区之间的旅游道路建设以及市内景区间旅游公共交通的设施却很不完善,经常令外来游客叫苦不迭。水路方面,虽然澳门滨海,但目前还未有较为完备的水路旅游路线规划,对于发展水上旅游未起到促进和拉动作用。旅游与交通的关系非常紧密,交通方面的这些问题很大地制约了澳门市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相信澳门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商品流通会顺畅得起来。

2.3旅游商品的提供问题

尽管澳门市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旅游商品的发展却很不尽人意,这与长期以来只重博采与忽略旅游事业有关。长期以来,澳门在发展旅游上,有较重的重博采经营,轻旅游商品开发的倾向。在开发旅游项目中,没有真正树立大旅游观念,没有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列入旅游业重要内容来研究落实,甚至没有纳入当地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因而缺乏具体生产组织配合以及成型的销售渠道,造成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脱节,创造不出真正成熟的名优品牌。

2.4旅游购物环境问题

旅游购物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旅游者购物的多少,良好的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增加旅游者的购物欲望。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澳门市的旅游商品市场发展缓慢,跟它的购物环境差也有密切的关系。硬环境方面,澳门市的购物场所少而散,比较集中的购物场所是官司街,而且是经营食品的街道,在其中经营的商户良荞不齐,未形成有规模的旅游购物中心。软环境方面,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具有服务意识,但澳门市的旅游从业人员收“回扣”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有目的的引导游客消费,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从而导致游客对购物产生抵触情绪,反而降低了旅游消费中的购物支出。

3.研究資料(文字及圖像數據)

3.1澳门具备良好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基础

据澳门特区政府统计,至2008年底,澳门拥有三星级以上酒店57家,平均房价101美元。近两年,金光大道板块的1400间客房的银河度假酒店和2300间客房的梦幻之城都将建成开业,澳门旅游的推广口号是“缤纷世界,澳门就是与别不同”,目标是旅游产品和客源市场的多元化,特别是要以庆祝澳门回归10周年为契机,大力刺激澳门会展旅游。另外,威尼斯人酒店2楼的大运河景点十分合适家庭游,中心广场内的街头演艺表演深受孩子们的喜爱,运河两侧的国际一线品牌的专卖店也能让人流连忘返。澳门官也街是一条长不到100米、宽不到3米的“老街”,但积聚了众多的澳门食品店,包括杏仁饼、紫菜蛋卷、猪肉脯等价格大众化的旅游商品,也是澳门的一大旅游资源。自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澳门旧城区的大三巴牌坊、妈祖阁、郑家大屋、何东图书馆等20多处历史建筑日趋成为众多游客的寻访之地。

3.2澳门具备雄厚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潜力

澳门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在珠三角,大力推介粤港澳“一程多站式”的主题旅游路线,并以此做为吸引,可以辐射到大陆内地、台湾以及周边的中东及俄罗斯和越南等地。同时,澳门在世界旅游城市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东方的拉斯维佳斯之称,澳门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越来越多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强烈的现代城市气息,让游客们流连忘返。有了游客就有了可能的市场,这是开发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的基础。同时,旅游者普遍的强烈购物心理更为澳门购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支持和源泉[3]。事实上,每个出来旅游的人都有购买纪念品及特产的愿望,哪怕是平时很节省的人也不例外,关键是纪念品本身有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有没有特色,具体实用不实用倒是次要。据调查,绝大多数在旅游景点非常冲动去购买的纪念品,在时过境迁之后却被弃之一旁,但下次再去旅游时又忍不住再去购买。

4.評估解決問題方法

4.1完善城市交通,重新规划设计,以方便游客为目的

航空上要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通航,为更多的游客入澳提供快捷通道。公路上主要是完善临街的美感,方便游客在各大旅游景点之间的通行,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时间,保证游客的出行需求。水路交通应是城市开发的重点,应统一规划水上旅游的路线和景观,开发钩鱼岛、阳光海滩以及水上餐厅和宾馆,让更多亲水的游客能在其中获得更大的乐趣,并以此促进澳门旅游业的纵深发展。

4.2开发旅游商品,丰富购买选择,以形成消费的吸引

上文中提到,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文化乃旅游之魂,是旅游产业的内核和推进力[4]。文化与旅游结合的难度在于其商业化的运作,旅游产业是经济产业,它必然要用文化作为载体制作成产品来销售。但文化又是一个民族千年文明的沉淀和表征,它不是、也不能作为简单的商品进行纯市侩式的交易。所以当旅游与文化结合、并走向市场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旅游文化产品既不能低俗地贱卖,又不能高雅得脱离现实太远而无人问津,这就需要寻找两者最佳的结合点,这是澳门旅游文化开发成功的关键。为此,澳门应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定位于中西方文化的结合点,形成具有澳门独特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文化产品。可以开设画廊、办画展等,让游客更多的了解澳门。并要着力挖掘澳门的深厚文化内涵,在澳门中心街道建成一条历史街,把澳门的历史和今天用图文或建筑的形式向流客展示。并要大力开发澳门的美食和服饰,形成澳门的特色景观,并尽快打造多个商业购物中心区域,让游客产生更多的消费场所和购买欲望。

4.3扩大旅游资源,体现城市特色,以提高城市知名度

澳门的旅游资源在上文中已有提到,包括历史古街等,澳门还应把着眼点放远于城市发展和规划,设计更多的人文景观和建筑,并重新设计城市的发展主题,欲望都市可能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澳门的历史和发展,时时处处都充满了欲望的弥足,在这里可以实现游客们更多的梦想。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国策本身就能对大陆游客产生一定的吸引,再通过欲望的勾勒,使城市更加充满了幻想的色彩。同时,澳门应尤为重视城市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的丰富,营造欲望城市的梦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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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1.8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视频是网络学习的重要教学资源。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环境易受干扰性和时间零碎化的特点,首先尽量避免使用课堂讲课式的视频,代之以一定镜头切换、画面变化的视频来保持学习者注意力。其次,视频资源以微课为主体,每讲5—8分钟,以一个知识点或典型案例分析为线切入知识点,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用了“王健林名誉权侵权案”“重庆天降烟灰缸伤人案”“未成年人购买案”等分别介绍人身权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取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等30个重要知识点,分别制作30个微课,其间穿插大量经典案例及生活化小案例。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动画制作、美化处理,保证视频教学资源具备一定观赏性,提高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同时,资源的小微化也为下一步应用在手机移动学习平台上预留了空间。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改革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成人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历年的期末考试都有不小的缺考率,即使在实行随到随考网络化考试后,四川电大近三次考试缺考率仍然达7.3%、6.7%、7.1%。因此,需要就考试方式做一些适应性改革,区分具体课程在专业知识构造中的地位,采取部分课程形成化考核、部分课程集中考试的混合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法律文书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采取纸质化统一考试,其余课程采取网络化形成性考核。问卷调查也表明,通过将考试过程化,分散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有助于减轻学生工学矛盾,增强学习获得感,受到95.93%学生的欢迎。

5.考题内容应用化

成人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作弊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教师动脑筋将所欲考察的教学知识点进行应用化设计,减少记忆型试题,增加分析型考题。同样以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期末试题为例。该课程试题分选择、判断、问答、案例分析四种题型,从分值构成上看综合案例分析、小分析题达50分。教师在试题设计时,将一些重要概念的关键字适当改动作为判断题,引导学生辨析概念的核心要素。如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进行对错判断;又如不问什么是原始取得的概念,而是以“李四新购得三居室新房一套,其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为题来判断什么是原始取得。这样既有考点,又有迷惑点,又省掉对概念的记忆,将考点从概念记忆转换成对概念的理解分析。尽管考题内容应用化不可能根除考试作弊,但可以提高作弊的难度,降低作弊的“收益率”,值得一试。考题内容的应用化变化在实践中也获得67.48%的问卷受访者好评。在最喜欢题型上,单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占比分别为47.15%、35.77%、15.45%。

三、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改革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改革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改革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改革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改革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究其原因,首先,成人学历教育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特别是分散在各地教学点的学生,难以参加命题教师的面授课,不能面对面接触命题教师,把握不住命题的思路和复习的方向。其次,学生一方面排斥机械记忆,一方面又懒于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致使考背诵的题记不住,考分析题又做不来,学习态度上还需改进。最后,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已经对填鸭式教学形成全面依赖,虽已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却不善于、不喜欢运用这种能力去解决问题,仍然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所以分析能力差强人意。考虑到成人学习者学习能力不可能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改进,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的考试辅导;另一方面要提高命题科学化,在分析题与记忆题之间寻求题型、题量的平衡点。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成人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成人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最后,少数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因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两个领域,可适用的教材非常少。因此,教材的可选择面并不大。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成人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最后,实践环节如何设计、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制定考核标准同样是不太容易解决的老问题。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堂仍然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不能有效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对学生技能的训练也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其次,成人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大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改革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成人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成人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成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当普通教育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定位后,成人教育便在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法乃至服务功能上迷失自我”[6]。随着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持续提高(2020年将达到40%)和教学改革的深入,成人学历教育低门槛化、学习方式灵活的优势不再明显,继续和普通高等教育保持同质化,会逐渐丧失特色,走向消亡也并非危言耸听。在不同教育类型层次鲜明,教育供给市场细分化的今天,成人教育更要发挥贴近社会接地气、贴近在职人员职业需求的优势,以职业化教学为特色,确立以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提高为导向的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并不排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其他教学环节的忽视,也不意味着盲目的扩招和理论教学的弱化”。[7]我们是在学历教育的大前提下探讨职业化,缺乏成体系的专业知识是不能称为学历教育的,因此职业化是在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论知识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拓展职业能力、满足职业发展需求,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训练而忽视理论学习,那样可能滑向只有技能没有专业知识的极端,将学历教育培训化,将理论知识无用化。轻视构成专业知识体系核心的理论之核,缺乏学历所必备的理论学术素养,就好比没有内功功底的武术,缺乏进一步向上提升的基石,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选修课开设的总门数不宜太多,因为成人学习者一来不像普通高校学生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二来并不通过选修课学习这一途径来提升素质,选修课过多并无实益,甚至反而导致师资的不足。(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8]不过,本科毕竟不同于专科,本科的教学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理论性的或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要求,“可以要求完成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论文,为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业或为进入高级研究计划提供所需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相较于专科的应用性,本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相对完备的知识结构,因此要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其次,根据2018年4月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职业。与国家政策相适应,可以考虑删除律师实务类课程,代之以行政执法实务、交通管理执法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等课程,以与法学本科学生大量从事的行政执法、行政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内容相适应。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囿于篇幅,具体课程的设置不能一一而论,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法学本科是专升本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如何与专科课程科学衔接,尤应避免在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上的简单重复。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1)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成人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成人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以司法文书课程为例,可以减少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教学,加大调解文书、公证文书、现场笔录、行政申请、案情通报、行政执法处理决定、行政决定、听证文书、家庭纠纷调处协议、遗嘱等常用、常见的行政、民事文书的训练。应该讲,课程内容建构合理性与教学成效的最直接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单位上的好评度、职位晋升速率、跳槽成功率等,但在缺乏学生追踪数据的条件下,目前更多还是通过考试、实践环节来验证。因此,在对课程教学内容做出调整后,还需要对考试、试题设计及实践环节做出相应变更。(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成人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当然,这客观上增加了试题难度系数,尽管没人喜欢死记硬背,但分析型试题的灵活性和困难度显然高于死记硬背型试题。教师首先要掌握好度,平衡好记忆题与分析题的比重,根据及格率、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比例,避免发生大规模不及格现象;其次要适度控制试题的灵活性,减少试题的迷惑点;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尤其是面授辅导或案例分析专项练习,在面授中有意识加入小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学生思维与分析能力。(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成人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素人”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听律师讲授实务基础知识与经验、初步掌握具体个案的办案流程和涉及的协同部门等,都是可行的办法。为此,需要建立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通过专业见习、课内实践教学尽快形成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作为专业人的自我定位。其次,法律咨询仍然不失为实践能力锻炼的好方式。生活现象千奇百怪,用预先制定好的几百条、几千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大千世界总有捉襟见肘的不足。为了把千奇百怪的生活现象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就要把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梳理提炼,提炼成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即把生活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再将之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比对,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再区分容易混淆或似是而非的法律规范,找出正确适用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剖析真实的纠纷最能锻炼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是把“纸法”变成“活法”的不二途径。通过法律咨询接触到鲜活真实的案情,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学知识严重不足、难敷应用之感,会促进他们努力钻研法学知识,在学习中带着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思考,增强学习效果。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毕业论文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论文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不容否认,写作论文可以训练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论文成为公认的综合实践考核方式也有其合理性,但论文就其实质而言是理论化的成果,用一个理论化的成果作为实践成绩的评价标准似乎本身就说明了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上的无奈。正如法学实践教学应包含“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10]等多种课程体系,也应允许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并存。根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可以“提供更多的毕业设计选项,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由,致力于更高层次学习的或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可以选择写作论文……其他致力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可以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来增强实践训练”。[11]因此,需要改变那种将论文等同于毕业设计的“唯论文”的一元考核方式,使综合实践考核方式多元化,实现实践教学的实践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回归。为配合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前期需要加强课程内实践教学,在教学中有意识增加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通过举办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比赛等活动,营造重实践重技能的教学氛围。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3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4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法理学;法学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

(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带来了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

1.现阶段,世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这其中不乏各国法律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日益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外法学人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不论是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还是在国际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都离不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能动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更加需要涉外法学人才与各种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协商,从而明确精准地表达我国立场,所以我国如今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是直线上升的。

2.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发挥领导作用的涉外人才,这使得我国对外法律交流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大国优势。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法学有关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远远不够,不重视对法科学生的视野扩展,没有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改革。所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国际化方向的改革,重视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为涉外法学人才的供应提供强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荡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和未来发展走向,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论需求,带来了新的法理学问题,所以具备全球化视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提出了新型法律观念和研究内容的扩展需要,而这些扩展则表现在以国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成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就产生了对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见,法理学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所以教学内容也不只是以前单纯的研究国内法法理学理论而应该适当着眼于国际化法律问题,契合时代背景去进行教学内容的同步改变[2]。

(二)法理学教学面临国际化不足等问题

1.法理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非常少,但法理学中的很多核心理论例如人权和公共秩序等均来源于西方。如果在教学中教师并未将这些理论的来源和背景教予学生,学生不仅难以理解理论内涵,更丧失了形成国际化视野的机会。目前法理学的教学内容太过限于理论本身和国内法,未能延伸至国际层面,这是如今法理学教学未能走向国际化的固有障碍。

2.法理学教学方式大多重视理论灌输,教学模式较为传统,教师重视意识形态的内容而忽视了实践的部分。在上课时往往只是讲述理论内容,却没有让学生去通过实践感受理论的应用,学生理解起来很抽象,作业也大多只是一些记忆性的练习,很少让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的训练。这样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不仅在理解记忆上有困难,在今后学习国际私法等国际法相关学科与法理学理论交叉的内容时也缺乏一定基础,发挥不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作用。

二、改革目的

(一)何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

1.具有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看待微观问题能从宏观着想,即自觉站在全球化视角思考,而面对宏观问题也不忽略从微观去考虑,在思考上更加全面。对于不同的法律问题都有从宏观或是微观角度去考虑的意识,从而选择最适合此问题的角度,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

2.对国际热点事件和法律焦点密切关注,在国际问题中能敏锐地察觉到与法学相关的信息,捕捉法律动向,做出及时的反应,拥有清醒的头脑。关注国际热点事件不仅仅只是关注跟我国有关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事件也同样给予关注,因为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每个国家之间的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便是如今需要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关注每个国际热点事件的重要原因。

3.具有多元化人才的素质,不仅精通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其他领域也均有所涉猎,例如金融、科技等领域,并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了解国内国外法律规则,从而在面对国际事务时游刃有余,具备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比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提倡并实施近三十年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两个市场培养“三会”人才,“三会”即精法律、懂经贸、会外语。“两个市场”即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种教育模式就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多领域的涉猎可以让法学人才具有更强的能力和更广阔的视角,所以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离不开加强其多元化能力。

4.对于和我国有合作或者竞争关系国家的立法司法等规则要有系统化理解,熟悉其中的差别和背景,在面对具体事务时能熟练运用法条或者是规则从而找到正确逻辑解决,在国际沟通中发挥核心作用。一个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一定不只是对本国的法律规则或是国际法了如指掌,还要对其他与我国交际密切的国家法律也有一定了解才能处理好具体的国际法律事务,并善于发现其他国家与我国法律差异,抓住其中可以利用解决问题的点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涉外法律人才[3]。

(二)丰富法理学教学特色内容

1.现在的法理学教材中的理论内容很多都移植于西方法学,例如人权、公共秩序等核心理论最早都是来源于西方,但作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拥有自己的特色,所以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更加需要发展更多属于中国的特色理论,当然这也离不开深入了解国际化法理学理论内容,故进行国际化改革能更好进行国内国外法治的一体化思考,从而形成属于中国的法理学特色理论。

2.通过法理学教学改革,能在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的最初就有从国际化角度看待问题的意识,从而在今后的部门法学习中能结合两种视角看待问题,更加全面立体地审视这门学科,有利于培养出拥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涉外法学人才来丰富法理学内容,更好地发展这门学科。

3.法理学作为法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学科,与同样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比较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各部门法里都有所运用,不管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这些比较都有助于发展各部门法理论,在比较中发现本学科的不足和优点,并了解更多国外法或部门法的内容。但在法理学的教学中比较法学的内容比较少见,老师也大多不会在课堂上运用比较法教学,所以可以引用比较法的方法教学法理学,让学生了解比较法研究方法,不仅有利于后面部门法的学习还有利于其接触更多国外法理学部门法的知识,为国际化视野的形成打下基础。

三、改革方法

(一)教学内容改革

1.法理学教材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寥寥无几,涉及西方的理论例如人权,法治,自由等也只是简单阐述了这些理论的概念以及内容,并未向学生解释其来源,包括这些理论在西方环境下衍生发展的过程。如果在教材内容中加上这些理论的来源以及在西方环境下的发展过程,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这些理论,还能让学生对西方的法律环境及发展有一个大致认知,为其形成国际化视野打好基础。例如,法理学中的人权理论经历了洛克的理想化人权理论到实证派注重现实忽视理想化,再到庞德的最优利益平衡学说,最后又回归自然法的理论。这一系列变化都是每个不同时代的产物,体现了每个时代的环境,如果将这些理论的发展过程融入教学内容,让学生在理解理论的同时还能了解西方的法律环境变化,有利于学生对国际化的法学学习模式有一个最基础的认知。

2.法理学教材中有关于对各国立法差异的介绍,但并未扩展这方面内容。若在教学各国立法差异的时候加入理论研究内容,能让学生对各国法律的差异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孟德斯鸠是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法律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中也有借鉴其《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里关于立法差异等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其地理、经济、宗教、人口有紧密联系,所以立法差异也正是来源于这些因素的不同。如果在教学立法差异时扩展一些立法差异如何形成的内容,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差异,还能让学生了解到各国环境的不同,加强兴趣,有利于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和后面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

3.法理学教材里关于法律价值的章节里包含人权、自由、秩序、正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人权学说是多种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晶,不仅有斯多葛派,基督教思想还有罗马私法的结合;自由学说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同时伴随着他关于理性的相关理论;秩序理论最初起源于德国[4],其形成的原因与历史上历史学和法学在德语环境中对于经济学观念的发展具有很大意义有关;正义理论由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然而在教材里只是介绍了这些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并未涉及理论的来源和具体形成过程,学生学习起来没有完整的逻辑链条,并且后面要学的国际法中这些理论也有相关篇幅,如果在法理学教学时就能从源头讲述透彻,那么也能让学生在今后学习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时形成基本的理解基础。

4.法理学老师教学的传统课程设计步骤往往就是讲述概念、内容、各种学说、分类、特点、意义作用等,几乎很少让学生了解到法理学重要学家的生平经历,但实际上法理学学说的产生和差异都与这些法理学学家的生平经历和生活国家的环境变化息息相关。比如非常著名的法理学家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急剧没落的时期,整个社会在动荡之中,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和思想领域的革命开始出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是他后来《论法的精神》这本包含他思想的著作产生的基础。所以如果在讲授学说前向学生介绍这些学家的生平经历和所属国家的时代变化,不仅有利于学生体会其思想的核心,还能更好地理解学说产生背景,同时也了解了更多思想政治环境的变化过程。

5.在教材中引入比较法相关内容,用国外法或是国内部门法的内容与法理学内容进行横向或是纵向比较,从而让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不仅能从不同角度看待法理学问题还能了解外国法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比较发现其中异同点,熟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国际化视野的培养打好基础。了解外国宪法也有利于学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树立一种差别意识[4]。而法理学作为法学各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在对国内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对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世界各法系的比较研究等比较法的研究任务过程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在法理学教材中引入比较法内容以及国外的法理学内容,进行比较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刚接触法学这门学科时就能通过法理学课堂了解到作为法学的基础研究方法之一的比较法,有利于学生在学习后面的部门法时多一种解决问题的角度,拓宽视野,向国际化视野发展[5]。

(二)教学方法改革

1.如今法理学的教学课堂基本是中文教学,而为了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老师可以适当地融入双语教学。2001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2005年教育部《若干意见》第13条再次提到“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可见双语教学的重要性。比如介绍名词解释和相关学说名称时将其英文翻译放上去,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相关术语的英文有更多了解,为涉外法学人才的培养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推荐学生多看国外的法律影视作品,比如《十二怒汉》《纽伦堡的审判》《费城故事》等,不仅学习了法学相关术语的外文翻译,还能提高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为学生形成国际化视野建立语言基础。而这项改革会对老师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所以也需要老师提高英文水平并重视英文教学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双语学习。

2.实施多元化教学,教学形式不拘泥于课堂讲授,可以线上线下结合,多进行实践性教学。教师可以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融入案例式教学,让学生不仅仅只是消化难懂的理论知识,从案例中领会到法理学理论的逻辑思维,更加形象。案例也可以不仅仅只是国内案例,国外经典案例的引入更容易让学生领会到法理理论形成的西方背景[6]。实践性教学应用于法理学的方式也有很多,比如将学生进行分组,布置任务,让其自主完成并在课堂上展示成果,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引导其发挥主观能动性。作为法科学生上大学以来第一学期接触的法学基础性学科,在法理学实践性教学中还可以适当地让学生接触一些专属于法学学科独特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等,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兴趣,让他们在后面的法学学科学习时有相关经验,还能让他们在完成这些任务时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相关内容。

3.借鉴美国在教学其宪法时引用外国法进行比较教学的方法,可以加深学生对本国宪法的理解。法理学课堂也可以运用这样的教学方法。比如在司法审查制度上,绝大多数美国学生很容易认为建立这一制度以保障宪法实施属于理所当然。但比较法的知识能够让学生知道英国就缺乏这种制度,这也表明它并非民主制国家所必备,进而延伸至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等不同的审查方式。通过讲解这种审查方式的多样性有助于学生以此来评估美国自己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理学的教学也可以引入国外法理学或是外国法与教材中的法理学理论进行比较,让学生通过某一个问题的国内外差异比较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和差异形成原因,这样不仅对本国法理学的内容有更好了解,还能树立一种意识即其他国家并不必然拥有与中国相同的法律法规,让其的国际化视野初具雏形[7]。

4.在教学中融入一些国际法律热点事件,让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寻找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从而培养其国际化意识。比如在洞朗对峙事件中,中国根据国际法基本原理,运用证据证明规则理论,通过公开证据资料,戳穿印方捏造事实、歪曲法理的欺骗行为,直观清晰地反映洞朗对峙事件的是非曲直,揭示了印度欲单方面改变中印边界锡金段现状的企图,这个事件就体现了舆论宣传需要借助法理造势攻心,法理攻击需要借助舆论宣传扩大效果,有很多值得学生讨论领会的法理逻辑。如果在课堂上适时引入一些这样的国际事件,引导学生发现其中的法理学知识,介绍一些看待这些国际事件的角度,学生不仅能了解到更多的国际事件还能逐渐形成国际化意识,从基础上培养其国际化视野。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1.要想培养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不仅要从教学方式内容上改革,还要从考核方式上进行改革。如果考核方式过于单一,会导致有的学生不重视这门学科,只是应付考试型地学习,这样的话,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也就功亏一篑。传统的法理学课程考核都是在期末考试时用纸质试卷测试学生对这门课程的掌握程度然后根据答案进行打分,这导致学生经常在考前一两个星期进行突击记忆学习,考完以后也就忘记了这门课程大部分的内容,这种应付考试型的学习方式对于学好法理学这门基础性学科并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要想让学生真正地学好这门课程,就不能只是采取期末闭卷测试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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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特别提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司法部《法学教育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须,而且日益成为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干人才。高校法学教育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在人才培养的方式上进行改革,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争取大学教育的每一步都围绕着素质培养的目标进行。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利弊分析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基本知识与法律技能的联系一直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急于解决的难题,也是法学专业教学的目的。然而,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满堂灌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有利也有弊。   法学作为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学科,所以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和理论的探讨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大而全,能为学生全面的掌握法学知识打下了基础。然而,传统教学方法呈现的弊端也是我国法学教学方法必须改革的重要原因。   首先,在“填鸭式”教学模式下,老师处于主体性地位,而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不足,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处于被动和机械记忆的状态,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都不好。其次,法学同样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培养也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目标。传统“填鸭式”教学只注重了法科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却忽视了专业技能的训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很多的改革。   受到普通法系案例教学法的影响,我国教师将案例教学融入到传统的演讲式教学模式中,然而长期以来,教师对于“案例教学法”并不理解,在教学中把案例教学变成了简单的“举例法”,实质上还是教师满堂灌,学生机械听,实现的仍然是解释法律理论和原理的目的,学生的实践能力未得到培养。   为了解决教学与实践的矛盾,现在很多学校的法科专业开设了专门的实践课———模拟审判,即由教师提供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例,交由学生在专设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使学生对诉讼中的审理程序有了很深的理解。   但在模拟审判中,有些是学生自己思考和写文书,而大部分是教师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直接将案例书上的审判过程包括文书全部复印下来,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上读,具有很强的表演性,所以在实际中很多的模拟审判实验就变成了“放羊式”的教学。即使很好的开了这些实验课,也只是达到了学生对相关程序法的掌握的程度,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仍然无法实现。   虽然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实际效果不明显,教学方法仍然单一,教学与考试相结合,学生也只是单纯的记忆,实践能力还是需要进入社会的长时间的培养。   二、社会需求与现实教学的冲突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炙手可热。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活动的增加也刺激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当然对法律人才的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的是既有理论功底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要想很好就业,也必须达到走出校门很快就能独立处理一些法律事务的能力,这也是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中国每年有几万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可是现今法学专业成了就业最不理想的专业之一,“就业难,难就业”成了法科毕业生的强大压力。   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的缺口和大量法科学生难就业现象的发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现状的不科学,大学四年,老师很努力的传授,学生也很努力的学习,可这些只是纯理论的学习,再加上实训课流于形式,所有的知识没有在学习中探索和应用,所以在学生毕业时,很多的知识没有灵活掌握,如果课程开设也不合理的话,学生掌握的有限的理论知识也是不成体系的,这样就使得法科毕业生需要很长的时间适应社会和实践锻炼。法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的法务部门,不管具体工作如何,都在承担者法律工作者的任务。所以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能应用法律,还需要有敏捷严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再加上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实施方式都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这就更需要我国的法律职业人不断的进行知识更新,提高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依靠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方法,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作为教学的最终目的。   所以,法学本科教学中,如果不重视法学职业技能的培训,不然会导致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也意味着法学教育的一种失败。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要建立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教学模式,以此尽量缩小学校知识教育和社会需求人才之间的差距,使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紧密结合。   三、案例模拟式教学模式及其优点   在改革法学本科教学方式的各种方法中,是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分离(即在课堂演讲式教学之外又安排适当学时的实训课),还是采用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之中的方式,是很多高校教学改革中一项重要的课题。前一种方式弊端很多,后一种少有人尝试,但这种方法更能解决教育与产出相矛盾的难题。案例模拟式就是实现实践教学的最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   案例模拟式教学是将具体的案例讨论与角色模拟相结合,理论知识贯穿到案例里,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通过模拟、自己学习和思考,老师指导,在实践中学习,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模拟中不断的提高。#p#分页标题#e#   案例模拟式主要通过以下阶段完成:   首先,课程教学之初的教学模式的讲解、学习方法的引导和任务的布置。案例模拟式在不同的部门法教学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学习方法也不尽相同,即使在一门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的章节和知识,方法也可不同,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设计变换方式,使学生不至于形成倦怠情绪,在好奇心中完成对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其次,是课堂中理论知识的概括提示和核心问题的讲解。在此环节,老师的讲授必须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找出制度设置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深层的理论知识。最后老师应以提问式指引学生在掌握知识时会出现的问题和注意的难点。   再次,是具体案例的情景模拟,这是对知识理解的检验环节,也是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核心阶段。案例模拟式教学很重要的是案例的选择,无论是真实的案例还是虚拟的案例,均可以作为模拟教学的手段,老师对于真实的案例应进行一定的修改,使课堂内容能够融入案例中,以达到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掌握,同时还要考虑到案例背后是否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让学生自己思考对现有制度的利弊和完善的看法。   在案例模拟的过程中可以引入辩论式方法,通过提问———分析———辩论的过程,有机的联系了各教学环节。老师在此环节中不仅是老师,更应扮演引导者和辩护士的角色,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通过辩论式,开发了学生的潜能,也锻炼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在案例模拟中,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和口才也得到了很强的锻炼。接着在具体案例模拟后,教师要对学生模拟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讲解,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抓住案件的争议的核心问题,针对不同的难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此培养学生全方位思考问题的能力。   最后,是学生自己学结阶段,通过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总结,写出学习笔记,这也是模拟式教学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对学习内容进一步整理和思考,通过总结报告,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条理性和系统性,通过这个阶段,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就根深蒂固,同时,老师可以要求学生写相关的小论文,以训练学生自己总结的能力和学术研究的水平。案例模拟式教学贯穿的理念是在法学教育中切实实行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终身教育的思想,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把专业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案例的具体分析和处理中培养了学生的创造精神、创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精神。所以,案例模拟式教学方法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可比的优点。   案例模拟式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成主动,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这种教学方式符合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学生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习,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味的一层不变的满堂灌,学生必然失去专业兴趣,即使学生很用功,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专业兴趣对法学的学习以及将来从事职业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好的方法胜过好的老师。法学教育以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为直接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案例模拟式将案例与角色模拟,指导与实践结合,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   通过整个案例的具体模拟,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职业情操,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更有利于学生在宽广的专业知识背景下形成创新型专业思维能力。经过大学几年的学习,学生必然具备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案例模拟式教学需要具备的条件   案例模拟式教学主要是为了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所以不论是对于老师还是对于学生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首先,教师应当在课堂之前根据教学内容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发给学生,或者让学生在课外针对授课内容去查阅相关资料。教师在课外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学生就案例和理论知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确保课堂教学效率更高。   其次,案例模拟式主要适用于应用法各课程,理论法学适用的范围较窄。在实施中必须要采用小班上课,学生分组承担不同的角色,这样能确保课堂效果和管理的需要。   再次,教师要认真选择案例,平时注重理论学习,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学术动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和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学生的总结报告和学习笔记要认真批阅,避免案例模拟式流于形式。   最后,课程考核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构建多方位的考核制度,以此来检验教学方法改革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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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全球化概念简析   从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运动为先导,人类开始进入“全球化”的新时代,“全球化”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学术话语也同时被广泛认可和使用。伦敦经济学院前院长吉登斯教授认为,全球化主要与时空的伸延过程有关。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增强,这些关系以这样一种方式把相距遥远的地方连接了起来:本地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由发生在许多英里以外的事情建构而成的,反之亦然。   故全球化首先指全球交往体系的形成。在该交往体系中,时空的边界进一步拓宽,个体和集体的生活领域也大大开放,个体的一举一动与全球发展处于紧密联系之中。全球化的维度一般包括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军事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六个方面。法学教育全球化这一概念近几年才被提出,学界对它的关注、讨论都还不多。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全球化既不能简单归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围之内,也不能简单划到文化全球化中的教育全球化的麾下。法学教育全球化应属于一个边缘问题,笔者试图从语义分析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释。   (一)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来法律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历史上法律的跨国发展(国际化)是法律发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标志,源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冲突、交流与合作。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概括为三项: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但同时也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的发展趋势。而法学教育既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学教育发展的程度。适应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趋势,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自然也被提上议程,成为法律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是教育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人们对它的研究尚显薄弱,目前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对教育全球化最广义的理解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教育不断跨越时空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沟通(物质与信息的)和达成更多共识的共同行动,同时不断获得和深化现代性的过程。   教育全球化的本质,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以不同形式不断扩大教育资源的共享,并且不断增加不同教育体系的共同因素以形成一个联系更加紧密的全球教育体系的过程。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下的一员,自然也被并入教育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具有教育全球化的一般特性。但是,它同时又是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员,因而必须兼顾这种双重身份,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涵义的边缘概念。   (三)法学教育全球化   综上所述,笔者将法学教育全球化定义为:是指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发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影响、合作、互动愈益加强,使得具有共性的法学教育样式逐渐普及推广,成为全球通行标准的状态或趋势。当然,必须承认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是各国所有法学教育内容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教学内容(如:涉及各国自身法律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法学教育。同时,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学教育的消失,而只是意味着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各国的文化互动不断加强,一种无边界教育理念产生,而这种无边界教育必须、也只能是建立在各国教育“和而不同”的基础之上的。   二、法学教育全球化主要媒介   法学教育全球化作为文化全球化下的一个分支,其过程和结果都体现了一种法律文化的互动。实现这种法学教育文化互动的媒介,历史上主要包括:人口迁移、跨国传教、留学、跨国贸易、聘请外国专家、法律翻译等等。到了全球化时代,笔者认为文化互动的媒介主要有学术人才的流动、跨国公司的推动和英语工具的使用。   (一)学术人才的流动   全球化时代留学已经不再是本国学生接受外国教育的唯一途径了,很多的世界级大学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海外分校,直接在当地接受学生入学授课;随着网络的普及,远程教育等新教育形式的出现开创了跨国教育的新篇章。因此,我想用“学术人才的交流”这一概念代替原有的“留学”概念,它更能准确表述跨国教育的情况。学术人才的流动包括留学和学术教育机构的跨国化两个方面。   1、留学   从有留学生开始,留学就是文化传播和流动的重要路径,留学生是构成全世界教育均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全球化最为直观的现象,是跨文化的知识携带者。留学也就成为了促成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主要媒介。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蜂拥而入中国,中国派往欧、美、日诸国学习的法学留学生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据统计,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留学国外的法学留学生有4500多人。   进入全球化时代后,留学生人数更是迅猛增长。1978-2003年底,25年间中国内地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70.02万人,留学回国17.28万人;2003年度,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11.73万人,年度留学回国人员总数2.01万人。   法学   留学生之所以会在法学教育全球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留学生归国后大多在政治、法律和法学教育、研究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深刻影响乃至主宰本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界,几乎所有出名的法学专家、教授都有在国外留学或者至少是访问学习的经历。大量的学者和科学家为了从事研究或教学暂时旅居国外,对学术工作而言,这意味着大量的学术移民。全球化鼓励这种流动,而且会确保这种流动持续增长。随着学术系统的日益接近,学位逐渐在国际范围内广为接受,移民规则越来越有利于那些高技能人才的流动,同时大本身也越来越向全球杰出人才开放,可以预计全球人才教育市场将继续不断壮大。留学这种法学教育全球化的途径存在如下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留学现在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往发达国家输送留学生,而大多数留学生都是自己付费上学,这样就为东道国带来了一笔可观的收入,同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种榨取。据估计,某些发展中国家用于海外留学的费用比该国所获得的国外援助还要高。   其次,留学生不仅获得法学专业领域的训练,还吸收了留学国的法学学术系统的规范和价值观。当他们回到自己的国家后,往往热衷于用他们在国外习得的方式来改造本国法学教育,而这样的行为往往被证明可能是不现实也不可行的(如中国引进美国J.D.教育而设立的法硕教育的失败)。因为虽然留学生起到了国际学术文化载体的作用,但这种文化反映的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而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最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与理工科教育不同,前者带有很强的“本土”色彩,尤其是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学科,除了立志投身学术研究的学生或者是选修国际类法律课程(如国际经济法)的学生可以在海外学习中获得实用性提升外,其他想要从事实务的学生前往海外深造的作用其实真的不大。因为实务中适用的通常是本国的法律,没有任何海外学校能比本土学校更了解它们。   2、学术教育机构跨国化长期以来,大学一直深受跨国界的文化环境影响。当今世界各国的大学,除了开罗的艾资哈尔大学(Al-AzharUniversity)以外,均起源于共同的渊源——中世纪欧洲大学,特别是有教授治校传统的巴黎大学。   由于殖民统治的缘故,非西方世界很多地区也输入了欧洲的大学模式。即便是那些没有经历过西方列强殖民统治的国家——如日本、泰国、埃塞俄比亚和其他一些国家,也接受了西方学术模式。这种情况也存在于中国,尽管中国业已建立坚实的本土学术传统,但中国大学仍表现出了国际性和中世纪欧洲大学传统的特征,譬如院校的基本结构和教学方向。美国大学结构在全球影响深远,表征着世界各地大学特征的基本结构,但其自身也是熔铸了各种国际影响的混合物。最初的来自英国的殖民地学院模式,与19世纪德国的研究型大学理念及美国式的服务社会观念相结合,形成了现代美国大学模式。通过一些创造性的方式,外国模式与美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随着欧盟迈向在“共同欧洲空间”(commonEuropespace)内寻求各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外来影响再次凸显出来邱收:法学教育全球之媒介研究——学位结构、课程学分制和其他改进中的成分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不断演化的学院校模式。这些都说明了,大学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全球化教育的缩影。   全球法学教育市场是以一系列跨国法学教育创举的形式出现的,从不同国家法学院之间的联合办学到一国法学院在国外设立分校不等。各种跨境法学教育投资项目包括应用互联网和其他远程教育方式传输课程。许多营利型公司和机构已经积极投资于跨国教育,不少传统大学的法学院也在从事这种活动。   当前,一些高等教育项目的输出是全球趋势的标识。少数高声誉大学在全球一些地方设立了分校,一般都是开办包括法学在内的热门专业。在新加坡,有一种很有意思但又不常见的跨国高等教育形式,即邀请一些世界著名大学或其院系,到新加坡开办项目。那些被新加坡政府精心挑选出来的大学在受到激励后,前往新加坡办学。类似地,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保加利亚和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些由美国支持的大学。这些学校基本上源自本地的倡议,与美国的大学保持着密切联系,一般都得到了美国专家的指导,并且获得了美国方面的认证。它们使用的教学语言是英语,课程也来自美国。而一些地区由于曾为殖民地的历史原因,一直以来都会受到原宗主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影响,如英国的伦敦大学就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这些联合办学的跨国教育机构,使得许多学生可以不必选择出国的留学教育就能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学位教育。但有时候,外国学位课程仅仅是由本地院校“授权”开办。外国大学出让其名称和课程,对当地院校机构或商业公司提供一些(非常有限的)指导与质量监督。新设机构获得了对本地学生授予外国院校学位的权限。这些授权协议导致了大量的赝品和批评。   英国媒体的一些批评文章尖锐地指出,英国高等院校特别是那些名声一般的院校,纷纷加入海外教育市场,严重地损害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好名声”。与此同时,“买方”也就是付费的海外学生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标准的英国学位,殊不知这些学位实际上不可与英国国内院校的教育水准同日而语。   (二)跨国公司   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跨国贸易活动,从它产生之日起,在直接推动国家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同时,无形中也充当了国家间文化沟通与互动的媒介,当然地成为了推动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使者。跨国贸易不仅表现为资本、货物、技术、人员等经济要素的流动,也表现为思想观念、管理制度、交易习惯等文化要素的流动,最终集中体现为全球教育制度的同化,尤其在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上表现最为突出。从法律方面来观察,国际贸易往往是民事规则、商业制度、交易习惯跨国传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越来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甚至可以说经济全球化不过是自古以来的跨国贸易在空间范围、交易广度、交易规模上的扩展,不过是追逐利润的跨国商人利用现代科技所创造的经济“奇迹”。   而跨国公司在创造“奇迹”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因此,跨国公司被认为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器,使经济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   从1994年到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由大约4万家、分公司约25万家发展到总数6.3万家,共有国外分公司70万家。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又导致全球企业兼并的步伐加快。到2000年上半年,全球企业并购总金额猛增至3.38万亿美元,超过了1990~1995年并购总额之和。通过企业兼并,跨国公司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至2000年末总收入居世界前11位的跨国公司的年收入均超过1000亿美元。#p#分页标题#e#   根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01》的分析,全球跨国公司的销售收入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控制着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额的85%以上,还控制着国际工艺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80%左右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90%以上。   目前而言,跨国公司的产值已占世界总产值的三分之一,这又促使它们推动经济知识化、全球化的能量大大增强。跨国公司为何能对法学教育全球化产生深远影响,充当其最主要媒介?笔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必须弄清楚跨国公司有何能耐横跨国界闯全球?1、它拥有顶尖科技人才优势;2、有高超的科技水平;3、有严密的协作团队作战精神;4、有强大的巨资投入进行科研和开发;5、有及时培训学习的科研机构组织;6、有严格的管理及创新能力。跨国公司上至总裁老板,下至职员,每人每年必须培训学习1~3个月,一种方式是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远程性地接受本公司的技术技能培训;另一种方式是带有保密性、高级性的高新技术的培训,职工必须回本公司进行封闭式培训学习。终身教育、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在跨国公司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为此,跨国公司始终保持着技术的先进性、知识的新颖性、经营的灵活性、竞争的强大性和超前性。所以,跨国公司这一经济全球化的载体越发展越强大,越能显示出不可战胜的雄姿。   其次,跨国公司从两个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冲突是国际贸易的制约和阻碍因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因而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要求协调和统一世界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长期的国际贸易又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地互相碰撞、互相作用、相互影响,这为世界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奠定了基础。最典型就是WTO的规则,它的很多规定就是跨国商人间的交易习惯,而这种商业习惯最原初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就是各跨国公司。有了这些国际间通行的规则体系,这就为法学教育全球化的推行提供了同一的规则学习内容,使得法律的学习内容不再局限于各自国内的法律体系,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开设提供了依据,也为各国法学教育界共同协作研究提供了对象。   最后,市场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自然具有重大影响。跨国公司基于自身贸易发展需要,对其员工水平要求甚严。随着其影响力的加强,它成为吸纳法学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市场。为了推销出自己培养的人才,法学教育界不得不迎合这个市场的需要来推行这种跨国公司需求的全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以中国为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连在一起,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聪明过人的外国律师行已经瞄准这个市场,并将以充分的准备前来瓜分这个市场,中国律师行业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跨国商贸,我国律师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在内)整体上极不适应外,还有三个极不适应:其一是有关涉外贸易、金融、保险、证券、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适应,而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务的主要领域;其二是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不适应,未来的法律服务将越来越网络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更多地是通过网络联系,律师将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三是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不适应。   从跨国公司看当今世界法学教育革命的新潮流,终身教育、通才教育已成为新世纪教育最具影响的新潮流,一个重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大气候已在全球形成。知识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全新的人才出现,而法学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阵地,发挥出新的教育潜力。   (三)英语   英语是21世纪的拉丁语,现在已经成为主导研究和学术的语言。在当前,要进行全球范围的知识交流,英语至关重要。从即便是那些不使用英语作为高等教育用语国家的教学,到跨国学位课程及其他课程计划,都是这样。英语获得这种统治地位并不让人惊奇,如果说全球法学教育意味着必须把握英语的话,那么英语就是全球化过程中一个值得分析的因素。   作为世界上最广泛学习的外语,英语还是非英语国家最广泛使用的第二语言。英语不仅是当前差不多所有国际通行科学期刊的共同用语,还主导着其他学术领域。大多数国家都很看重其教授在国际科学期刊上,而这些论文基本上以英语为媒介,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语言的优势地位。科学和学术互联网站点也基本采用英语。实际上,英语成为科学和学术交流的语言。赴英语国家大学留学的国际学生群体规模最大。随着英语重要性的日益加强,其内部的力量均衡被打破,英语更多地被非英语母语的人们使用,英语不仅仅作为英语母语的国家之间以及非英语母语和英语母语国家之间沟通的工具,还成为非英语母语国家和非英语母语国家的人们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以及一些非英语母语国家内部的人们沟通的第二种语言工具,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等。   当把英语作为第二种语言的人口超过把英语作为第一种语言的人口数量时,标准英语的概念逐渐被淡化,出现了英语的“多样化”。英语处于学术交流的顶端、给美国、英国和其他富裕的英语国家带来了明显的优势。而美国则因为其具备世界上最大的学术系统和最重要的英语使用者,拥有双重优势。举例来说,很多科学期刊都是在美国编辑的,这一点也不令人奇怪。这就给美国作者以便利,这不仅表现为他们可以用母语写作,而且其同行评价体制也是以美国学者所熟悉的语言和方法论来进行的。别人要与他们交流的话,就不得不采用外语,并且要尽量适应这种陌生的学术规范。如前所述,许多地方的学者面临在国际期刊的压力,人们认为在“最佳”科学期刊是学术工作成绩的必要证据。这样就使得国际和区域会议逐渐以英语为专用语言,反过来又强化了掌握这门语言的优势。   总之,英语作为推行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在国际学术市场上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为各国学者间的学术交流提供语言媒介、学术资源共享提供平台等等;同时,使用英语,让那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取代母语教学的国家逐渐向主要英语国家的学术体系方向发展,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后者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中国法学教育界目前就普遍认为,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应必备的条件中,下面三条应是至关重要的:1、接受过严格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2、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能密切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课题的进展,并在重大课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3、精通英语,能够快速阅读大量英文资料,快速撰写英文论文,在国际会议上用标准语调宣读英语论文和讲演,在国际会议上听懂各国代表即席发言和自己作即席发言,用英文著书立说。   在法律实务界,英语作为全球语言,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律师如果不能熟练地运用英语处理法律文书,用英语直接与自己的客户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译”,那就不仅抢占不到跨国商贸带来的法律服务市场,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挤出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些高级的、报酬可观的法律服务将被外国律师行垄断。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现在全国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最早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中山大学还倡导教师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中南政法学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师培训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在其学报《现代法学》中开设了全国惟一的“法律英语”专栏,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教学与研究文章。近年来,外语类核心期刊《中国翻译》、《外语界》和《外语教学与研究》等也相继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学术文章。   法律英语这一边缘学科的教学与研究虽已得到较快的发展,但亦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困难。第一,法律英语还有待引起重视。长期以来,法律英语并没有成为法律人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的问题;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操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廖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第二,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和研究还有待加强。   总体看来,我国关于法律英语的研究还是很薄弱的。诸如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等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英语教材选用方面,各种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依个人的经验和观点来确定选文和编写体例的标准,而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词汇选用标准。因此,完善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在实践中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7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融合的过程中相对于自身的发展规则来说总是融合和变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无规则性最终是想正确规则的走向不断地变换,市场在实际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实际状态变化,市场的运营不是社会规律的普遍现象是实际运营状态下市场做出调节的自我机制。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不断地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经济法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们在局域视野下的日常经济活动受到的法律制约幅度也是越来越强,在各司其职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地的形态化提高生产力,使得经济活跃的强度加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也在不断地分开,使得社会生产工序体系更加的完备,经济法的责任力度不断地加大,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性更加明显。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法律独立性;法律普适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普适性对比

经济法责任的细致化区分是经济发展进步的一种法制体现,只有生产力水平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时候,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够集中化的显现出来,法治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法律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法律相对的适用范围调整是经济相性规划的一个稳定权重的表现,没有规划性的法律执行原则很难统一经济直接走向性,对于专业化的公司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准则约束下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法主体适用范围的独立效力认定

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的视野中,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并享有该投资权益。在现实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公司出资人的隐性资本输出是多元化的特点,资本介入的方式是多样性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在不同地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下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约束责任。在我国法理论与实务中,隐名出资现象引发的最大困惑是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虽为核心问题,但并非隐名出资问题的全部。既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隐名出资协议来构造其法律关系,那么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毕竟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效果,在法律判定视野下责任主体的行为变动是依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细致划分的,所以在合理化的责任区分中,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不同公司架构下的股东集体约定,经济法对于股东及出资人的限制还是有着较大的行为准则约束,难以同于公司的集体性决议,对于隐名出资人,法律是有着自身架构于社会公司适用准则状态下的行为约束,或者说对于隐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约束不可打破。

三、法律适用独立性约束条款的界定

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形态下的经济机制经济司法有着详细的条款要求,但是在面对不同突发状况下的经济调整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执行效力不够,很难满足于日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

四、公司僵局化形成的经济法适用状态

在不稳定的经济探讨背景下对于实际控股化公司的经济适用有着强烈的反差,在多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公司体系僵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保证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根源结构,公司的实际化运营操作是产生公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不同资本介入的条件下过多的资本纠葛产生了深层次的利益分配僵局。第三,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实际出资人欲推翻形式要件,除须证明其实际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但是在司法解释途径上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资本来源是公司直接经济补偿的途径,在满足于股份分配的利益前提下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单一解释,依据法律既定条约进行合理范畴内的资本转移。但是隐名出资人通过身份隐藏采用变相资本的汇聚的手段对公司进行注资,虽不参与公司的现行管理却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掌舵者,公司无论是上市或是新三板估值都在其影响力范畴之内,依据现行的经济适用条款并无实际可制约其减少控权力的方式,难以摆脱其作为实际公司执掌者的影响,难以跳出其对公司的合法拥有权。所以总结来看;无论是隐名投资人的合理规范还是经济法的适用条件管理,公司业务在不同条件下开展是有着不同的行为定性的,总体上是合理化法律的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五、经济法适用条件下的雇佣关系理论

在经济法的事实划定界限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于经济法的劳动雇佣关系理解都是有偿而现行的。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而雇用合同是判断存在雇用关系与否的重要条件。雇佣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雇主和雇员达成了用劳务交换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合意;第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第三,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相互矛盾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判读由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没有雇用合同,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状况。把雇佣合同作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当我们判断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时候不仅要看是否有雇佣合同,还要结合其他的条件来判断。例如:雇主与雇员是否处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员实际上有无向雇主提供相应劳务等等,控制和监督理论认为在生活中雇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基于雇主的命令,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雇主并未尽到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义务,而致使雇员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雇主就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该学说认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雇主为尽到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实际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属性更接近于自己的过失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无论是集体化的法律共用控制或者是群个体之间的单纯雇佣,在本质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依据雇佣定义的理论基础集中的进行劳动报酬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状态进行监督对于逾越红线的个体或者组织进行处罚,基于市场平稳运行的状态;劳动与付出劳动是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因素,没有调解化关系市场很难进入状态,进而可持续发展。

六、经济法适用状态下的公司调节机制

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走向公司的共同进步有着诸多的方法,在经济法的适用范畴下,协调公司僵局状态建立合理的化的公司调节机制对于破除公司潜在威胁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化的公司僵局破解是建立在公司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的关系状态下的一种手段方式的运用,不仅仅是对于公司责任双方的状态破击,同时也是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在合理的经济纠纷责任获取问题上有着较为严格的司法定性考虑范畴,一方的经济责任定性势必影响另一方的经济运营,采用合理化的公司调节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司运营错误的发生和公司僵局的产生,合理化的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而是调节双方的利益,找出双方都适用的解决机制,疏导经济纠纷,抚慰双方的情绪,倡导双方在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在双方利益都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提出适用于双方的矛盾解决方案,不在于严格意义上的输赢,是在合理的矛盾解决前提下做出利益让步。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即便不是赢家,至少也不会是输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冲突的发生,打破行为僵局,塑造有意义的行为新准则。

七、结语

在不同因素尝试下的经济法有着多种目的应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调节还是行为僵局的有效化解亦或是基于雇佣关系理论的产生,经济法是独到而现行的准则,对于经济的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力的建立社会经济法适用调节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社会经济矛盾。

作者:薛贝妮 单位: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法律事务部 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6).

[2]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6).

[3]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5).

法律事务论文范文8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