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论文范例

法律平等论文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1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这门课程需要面对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实践性日益增强,教学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将案例教学与互动理念融合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下一步教学改革的方向。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优势   1.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实际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周川,2002)。1869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次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案例教学已经成为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王伟伟,杨秀丽,2005)。   因此,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互动式教学理念指导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改变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单向模式,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体,全面参与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与评价,通过师生互动完成案例教学的方法。   2.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互动式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主动地参与到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过程中,让他们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互动式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释放他们的能量,发挥他们学习的自主性、创造力和批判精神(孙枝俏,2010)。   (2)自主分析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动手能力。互动式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独立分析、独立思考,将搜集资料、分析复杂法律关系的重任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学生自己完成,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必不可少的法律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   (3)师生互动,有利于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提高知识传授的效果。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热烈讨论,能够在不断思考和相互辩难的过程中将抽象复杂的理论知识具体化、生动化,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加深同学们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二、行政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流程设计   1.案例的选择与课前准备   (1)案例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实现案例教学法功能的前提。由于学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内容的初学者,因此教师必须进行充分的指导。笔者认为,在案例的选择上,教师和学生应该合理分工,协调互补。   教师负责对部分经典案例的分析。对部分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是教师的责任,一方面这些案例重大复杂,对于同学们掌握相关知识点十分重要,必须详细分析讲解;另一方面,也是给同学们作出示范,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开展。   教师为学生列出备选的案例信息,指出案例搜集渠道,指导选择方向。互动式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就是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可以为学生列出备选的不完全列举的案例信息,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主次程度,结合社会热点,作出合理的指导。   (2)案例的课前准备。案例教学的信息量很大,如果课前不能很好地归纳提炼,讲解的效果就无法保证。对于需要精讲的案例,教师应该仔细剪裁,既不遗漏重要信息,也要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尤其是要理清复杂案件的脉络,归纳出主要争议点,为接下来的分析讨论打好基础。案例展示的形式主要是PPT课件,应该努力做到图文并茂,必要的话还可以包括简短的音频和视频资料。   教师对部分经典案例的介绍应该放在学生自主分析案例之前,给学生以必要的示范。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教师要及时指导,比如背景资料的补充、不必要信息的删减、显示效果的调整等,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尤其是要注意指导学生控制时间,避免内容过多匆匆讲完或者拖沓冗长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   2.互动式案例教学的课堂实施   (1)引入案例的时机。教师除了在课程开始时选择一两个经典案例介绍课程的主要内容外,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时提出案例,供大家讨论。但是学生自主讲解案例的时间不宜过早,因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知识点比较多,课程刚开始时学生掌握的知识往往不够,所以学生自主讲解案例应该在课程进行了一半以后进行,之前主要还是参与教师介绍案例的互动讨论。   (2)课堂互动讨论。不论是教师选择的案例,还是学生自主选择的案例,一般都可以按照“介绍案情—提出问题—表明观点—课堂互动—重新评价”的步骤进行。为了使讨论更加深入,可以将案例在课前发到班级公共邮箱,让大家有所准备。为了使讨论更加集中,也可以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分组,先小组讨论,再推举代表集中表达观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保持“百家争鸣、畅所欲言”的开放氛围,鼓励同学们表达自己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够成熟全面,但这种“头脑风暴”式的讨论对于启迪思考、探索新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教师在讨论的最后应该给出总结性的评述,对讨论中出现的各种观点要及时回应。当然,对于一些复杂案例,教师应该强调讨论结果的开放性,鼓励学生以此作为学年论文甚至毕业论文的题目继续深入研究。   3.课后的修改完善与成绩评定#p#分页标题#e#   如果案例的讨论仅限于课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要求课堂讨论后的“二次互动”,即负责主讲的同学根据课堂讨论的情况,进一步修改案例分析,作为作业上交,讲师对作业进行批改,并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本门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   实践证明,由于学生们重视平时成绩,对案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很好的知识巩固和复习的作用。同时,教师通过批改案例分析作业,能够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估案例教学的得与失,有利于接下来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这种“二次互动”也使平时成绩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学生平时学习的努力程度,较为公正合理,避免了由“书面考试成绩决定一切”的片面考核方式带来的弊端。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进一步深化   1.互动式案例教学与司法考试复习的结合   自2008年以来,为了缓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放宽,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级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考试主要通过简短的虚拟案例考查学生对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与以前偏重理论分析的课堂教学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互动式案例教学应该努力使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考核要求相结合,使学生不仅掌握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也具备相应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要求在案例教学中,除介绍经典案例外,还应引入“虚拟案例”、“微型案例”甚至司法考试真题,模拟司法考试的情境,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为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作好准备。   2.互动式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教育的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式法学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处理实际的法律案件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学生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历整个办案过程,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增强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马海发•梅隆,2002)。   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学实践教学的教育方针,笔者所在学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9年建立了法律诊所。诊所的常规活动包括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法院听审、在校内外提供法律援助等,这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深化互动式案例教学提供了载体,借助这一平台,将鲜活的实例引入课程教学,让学生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3.增强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时效性   近年来,《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先后出台,《行政诉讼法》正酝酿大幅度的修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发展迅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案例教学必须与时俱进,增强时效性,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补充教材、拓展视野、激发兴趣的作用。比如,在讲到行政征收的时候,笔者结合举国瞩目的“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进行分析,结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成都唐福珍案”介绍了2001年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在现实中产生的弊端,对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破天荒地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文进行分析比较,使大家了解了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关键因素,对社会问题的观察也有了新的、专业化的视角。   4.建立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   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互动”,在课堂教学完成后,互动交流也必不可少。从交流的效果来看,由于本身就是互动式案例教学的主体,学生对于这种教学方法成效与不足的评价非常中肯,大多数学生认可这一教学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具体建议。   这一反馈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师生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本质,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的目的。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3

关键词:PPP模式;棚户区改造;文献;SWOT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基本建成205万套。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但是棚户区改造又是一项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现阶段未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商业价值较低、实施难度较大的工程,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资金问题。近年来,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连续发文,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工程(PPP模式)。基于此,本文通过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整理,从文献计量和研究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SWOT分析法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棚户区改造项目PPP融资模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用提供参考。

一、相关概念

(一)PPP模式。目前,关于PPP模式的起源,一般认为英国的PFI模式是现代PPP模式的发端。20世纪80年代,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在公路、水务、国防、教育等方面大规模推行私有化,通过政府与社会合作来共同经营提供公共服务。1992年,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拉蒙特将撒切尔夫人在公共服务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命名为私人融资计划(PFI),现代PPP模式由此萌芽。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统一PPP模式的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贾康和孙洁根据人们对PPP的认识,并结合国内外机构和专家的观点,就PPP做出了一个新的定义: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二)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通常指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棚户区改造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根据国务院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政策力度支持,提高规划建设水平,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二、基于文献计量层面分析

(一)文献来源。本文所研究的论文和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知网,利用高级检索的方式,输入关键词“PPP模式”并含“棚户区改造”,以主题相关的方式进行搜索,查得论文为107篇,其中期刊论文61篇,硕士论文45篇,会议论文1篇。

(二)总体趋势分析。文献的总体趋势可以反映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热度。从已有研究文献的整体趋势来看,国内关于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的发文量呈现了先升后降的趋势。自2011年起,我国学者从文献层面开始对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从2014年起对该领域的研究开始激增,发文数量呈陡坡式上升,于2017年达到了最多的31篇,并开始逐年减少;就参考文献而言,自2006起关于该研究领域的参考文献的引用出现波浪式的上升,引用2015年的参考文献数量最多;引证文献伴随着整体研究趋势的变化而变化,在2014年之后呈现陡坡式上升,目前呈下降趋势。总的来说,目前对于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研究处于下降趋势。(图1)

(三)关键词分析。累计次数出现较高的关键词反映了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和重点,本文运用VOSviewer软件分析了2011~2021年所查到的107篇文献的关键词共现情况,绘制了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的应用研究关键词共现图谱,见图2。该图谱有42个群集和629条连线,关键词分布较散。可见,107篇文献涉及研究内容较多,关注点较为分散。这107篇文献涉及的关键词主要集中于棚户区改造(词频为74)、PPP模式(词频为53)、PPP(词频为23)。去除“PPP模式”与“棚户区改造”这两个关键词和与其类似“PPP”“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关键词后,笔者整理发现“融资模式”(8次)、“可行性”(5次)、“政府购买服务”(5次)、“物有所值”(5次)出现的次数较多,这说明学者们将注意力放在了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可行性等研究热点上,表明该研究领域最核心的关注点仍是PPP模式是否能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难的问题和应用于棚户区改造中是否可行的问题。(图2)

(四)论文引用频次分析。论文的引用频次通常会用来评估其学术价值,论文的引用频次越多,证明其越被学者认可,在同行中引起的反响越大,受到的关注也更高。本文选取了被引频次最高的前10篇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来观察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关注点。高被引频次最多的年份是2015年和2016年,各3篇;其次是2011年、2013年、2017年和2018年,各1篇。在这10篇论文中,被引频次最高的是由清华大学潘在怡和罗茜等共同撰写的“我国棚户区改造常用开发模式比较、建议及案例应用”一文,被引次数达到了62次,下载次数为1,838次,这篇论文于2016年发表在北大核心期刊《地方财政研究》上。这篇文章分析和比较了我国现有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常见开发模式及其问题,并通过具体的项目策划分析提出了商品房与棚改一体化开发、棚户区改造与文化地产结合的建议,对研究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论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在这10篇论文中,笔者认为清华大学的刘婧湜和王守清等的“狭义PPP模式下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构创新研究”一文中有一点可以供研究者参考,作者指出相对广义PPP,狭义PPP模式更强调政府的参与及在项目公司中占有的股份,政府与企业以狭义PPP模式有机结合有利于突破棚户区改造现有困境,推进项目进度。所以,研究者在研究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的时候,不应该只关注棚户区改造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还应该关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期长、难度大等特点。

三、基于研究内容的角度分析

(一)棚户区改造应用

PPP模式的可行性与意义方面的研究。关于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与意义方面的研究,学者所站立场不同,研究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学者从政府角度分析PPP模式的可行性,认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应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扩宽融资渠道,促进项目风险分担和转移。如,冯从敢认为在PPP融资模式下,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可以减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资金,转移、减轻政府的投资风险,民营企业的专业性保证了更好地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服务。还有学者从建立模型和案例分析角度来分析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如,梁玲霞和韩芳通过构建城镇棚户区改造PPP模式VFM定量评价模型,对乌鲁木齐市老城区改造提升建设工程(A1项目包)PPP项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证明该项目通过物有所值定量评价,适合采用PPP模式。

(二)棚户区改造应用

PPP模式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PPP模式运作流程的复杂性,棚户区改造PPP项目风险管理难度较大,部分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李文娟和金长宏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风险层次结构模型,对棚户区改造PPP模式融资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进而判断出影响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对棚户区改造PPP模式风险管理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刁江月运用核检清单法、系统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构建起项目风险清单和风险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搭建起具有普适性的PPP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风险管理框架。

(三)PPP模式下棚户区改

造融资方面的研究。随着我国棚户区改造进程的不断加快,融资问题成为当前棚改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关于棚户区改造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文章:余洋结合棚户区改造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PPP模式的内涵和流程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影响这两种融资模式选择的因素,并建议结合具体的影响因素采用最适合的融资模式。欧阳炯指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PPP模式的重中之重,资金是该模式的核心环节,按照长远发展趋势,PPP模式将是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重要方式。

四、棚户区改造采用PPP模式SWOT分析

笔者结合文献分析得到的优点和问题,对棚户区改造采用PPP模式进行SWOT分析。SWOT分析法是一种可以将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地研究的态势分析法,其中SWOT四个英文字母是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y、threat的缩写,分别代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一)优势(strength)分析

1、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项目,目前我国在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但是棚户区改造涉及众多环节,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远远不够。政府采用PPP模式,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入,为项目带来资金支持,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政府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更多的民生工程中,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2、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公共部门包办公共基础建设低效率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采用PPP模式将引入竞争机制到棚改工作中,为了达到签约合同和盈利的目的,民营企业必须提出更高效和更优质的方案,同时民营企业相对在知识、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更强,政府也可以摆脱繁重的事务,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提供者转变为监管者,从而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3、有利于风险转移与分担。棚改项目中应用PPP模式,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引入社会资金,这样可以有效地分担政府部门独立承担棚改资金问题带来的违约和赤字风险,也能为民营企业的投资贷款分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因为PPP模式是政府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合作的方式,风险共同承担,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承担损失,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分担。

(二)劣势(weakness)分析

1、投资面临风险,私有资本难以加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惠民工程,其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项目的合同期限较长,初期投资金额巨大,仅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能否收回成本尚不确定,项目投资面临较大风险。而且,目前棚改项目大多由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实施,其他私有企业很难进入棚改项目,项目社会资金加入方式单一。2、建设周期长,征收难度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棚改项目建设一般包括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等阶段,整个建设周期一般3~5年。征收难也一直是棚改项目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但是仍有部分人不同意房子被征收,存在故土情节;还有一部分“钉子户”漫天要价,对拆迁补偿金额期望值过高,抱有超额赔偿的幻想,加大了征收的难度;棚改政策宣传不到位,媒体的舆论引导和部分低收入人员的安置不到位等也是造成征收难的因素。

(三)机会(opportunity)分析

1、相关政策支持。自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以来,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也不断深入。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为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中提供了政策支持。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2、资金需求大。随着前几轮的改造,目前剩下的基本是商业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同时城市中心区域土地紧张,棚改出现向城市和边缘扩展的趋势,新建、改造老旧基础配套设施的资金需求巨大。以江西为例,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江西棚户区改造63,202万元,江西2022年度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为7.91万套,棚户区改造一般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按照60平方米/套计算,7.91万套棚户区改造仅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就超过1,423,800万元,资金缺口巨大。3、运作基础良好。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PPP模式,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索,PPP模式已经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如国家体育场(鸟巢)、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等,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出台。目前全国也有多个成功的棚改PPP模式案例,如吉林省哈达湾棚户区改造和湖南津市棚户区改造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和评价,这些成功的案例和相关的鼓励政策为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领域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运作基础。

(四)威胁(threat)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PPP模式本质上是以合同为基础,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会牵扯许多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解决。但是,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在针对PPP模式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只是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意见,缺少国家立法的支持将会影响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2、缺乏专业人才。我国对PPP模式的应用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专业人员比较少,尤其是大部分管理人员对PPP模式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而棚户区应用PPP模式会涉及到金融、法律、建设、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一定要有专业的人员在项目决策、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至运营整个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管理,因此专业人才的缺乏正成为推广PPP模式的一大障碍。

(五)对策和建议

1、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扩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棚改项目投资面临很大的风险,项目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投资回收期长等情况使得棚户区改造应用PPP模式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棚改PPP项目涉及的环节和参与主体,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合理公正地进行风险分担,把不同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参与方。同时,政府应该扩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提高私有资本参与的积极性。2、依法征收,合理安置。政府应制订科学的规划方案,对征收方案进行充分的调研,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的参与度,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征收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漫天要价”“蛮不讲理”的钉子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同时,政府应针对民众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落实安居工程,加大棚户区改造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走向。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PPP项目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政府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PPP模式的法律法规,打破现有法律对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融资方面的约束,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依法而行。同时也要注意参考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法规接轨,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性。4、培养专业人才。目前,我国PPP模式相关专业人才短缺,需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政府应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对PPP模式相关内容进行教育。同时,我们可以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来培养中国式PPP专业人才。

五、结语

通过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现有文献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较丰富,但研究深度有待加强,目前定性研究较多,以后的学者可以加强定量研究,增强研究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点工程,对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有重大意义,PPP模式应用于棚户区改造可以有效解决棚改融资难的问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服务质量,政府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来保障棚改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202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Z].国办发[2015]42号,2015.

[3]贾康,孙洁.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与功能[J].中国政府采购,2014.(06).

[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Z].国发〔2013〕25号,2013.

[5]潘在怡,罗茜,王守清.我国棚户区改造常用开发模式比较、建议及案例应用[J].地方财政研究,2016(04).

[6]刘婧湜,王守清,冯珂,伍迪.狭义PPP模式下棚户区改造项目结构创新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5(08).

[7]冯从敢.利用PPP融资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02).

[8]梁玲霞,韩芳.城镇棚户区改造PPP模式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6).

[9]李文娟,金长宏.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棚户区改造PPP模式融资风险分析[J].安徽建筑大学学报,2016.24(02).

[10]刁江月.PPP模式棚户区改造项目风险管理机制研究———以Y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0.

[11]余洋.新常态下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简析[J].时代金融,2016(21).

[12]欧阳炯.浅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PPP融资模式[J].建材与装饰,2017(33).

[13]陈广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西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21(35).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4

提高对女性学刊的认识水平是做好女性学刊,发挥其对女性研究促进作用的前提。现对女性学刊的兴起和发展做简要概述,以梳理女性学刊的发展脉络和进一步探求其与女性研究的关系。

一、对女性学刊概念的理解

女性学刊是研究女性的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它具有一般学术期刊的属性和女性研究带来的个性。其一般学术期刊的属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术性。学术性是指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是有系统的专门的学问[1]。女性学刊传播关于女性生存发展规律的知识,并促进其系统化、学科化。女性研究学术性论文和系统的学术信息是女性学刊的主要内容。二是传播性。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是学术属性非常强的文化产品,具有交换功能。其交换目的是承载、贮存人类通过思维、思想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最终扩充人类知识和学术文化容量。其刊载的学术文章往往长而复杂,进行概念的推理论证和应用专业方法研究,非专业者难以读懂。这限制了学术刊物的传播范围,造成其小众传播的特征。女性学刊也属于小众刊物,不同于大众媒介,难以适用市场运作。但它的传播对于学术交流、观点碰撞、知识交融有着重要的作用。三是周期性。学术期刊是有确定周期的连续出版物[2]。周期性是学术期刊与学术图书的重要区别。

女性学刊的个性表现为研究女性的文化定位。女性学刊承载的学术成果研究的对象是女性整体[3]。同时,对于女性群体的研究是以男性为参照物的,具有社会性别视角,运用社会性别的理论和方法,而且对性别歧视所造成的女性整体的弱势和发展滞后状况有独具的人文关怀。所以,推动促进女性快速发展以实现两性平等基础上的和谐发展的研究是女性学刊的历史使命。它虽然借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但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具有确定的研究范畴和女性社会科学的独立性。它关照女性现实和历史的理性探讨,区别于妇女工作等刊物的非学术性期刊。女性学刊具有促进女性学学科建设、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研究、传播社会性别平等文化的功能。女性学刊主要刊载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书评以及学术活动信息;其内容涉及女性学科领域的各方面。女性学刊的主办者可以是国家、地方的科研机构,包括公开出版与内部发行、期刊出版号与图书出版号的定期女性学术出版物。一些学刊的女性研究栏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女性学刊的特性。女性学刊的外延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刊物特征与妇女研究关系的角度广义地理解,女性学刊的类型可以粗略地分为4类:以刊登论文为主的女性学刊、学报,如《妇女研究论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山东女子学院学报》《女性论坛》(书号)等;以研究学术信息为主的定期出版的女性学术年鉴,如《中国妇女研究年鉴》①;以转载或摘录女性学术论文的文献类刊物,如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妇女研究》;以刊载和交流学术活动信息、阶段研究成果为主,有一定容量、定期编辑的女性研究机构和组织主办的内部期刊,如《妇女研究动态》。从对学术创新的直接作用和期刊管理的分类角度的狭义理解,仅指具有公开发行刊号,以刊登女性研究论文为主的女性学刊、学报,目前只有《妇女研究论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山东女子学院学报》三个期刊。

二、女性学刊的兴起

(一)女性学刊产生的时代背景

女性学刊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平等、发展、和平”为主题的国际妇女运动已经形成声势。联合国颁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开展了“联合国妇女十年”活动,并召开了3次世界妇女大会。妇女研究已经进入高校科研和教学系统,并向学科化发展,突破了原有的妇女解放和女权理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方针,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不断深化的城乡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掘了妇女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潜力,解放了妇女思想;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也使妇女的权益受到多方面的侵害,新的妇女问题不断出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在文化改革的过程中,在妇联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妇女期刊和出版物异军突起。妇女和妇女运动发展问题亟需理论的阐释和指导,妇女文化的繁荣也需要从妇女理论中汲取营养。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鼓励人们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形成了社会科学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民主氛围,恢复和建立了社会学等一批学科。科学研究突破了原有的学科体系,涌现出了一些跨界的新学科。这为新时期下的中国妇女理论探索提供了良好的科学环境。在对外开放的政策下,国外的新理论、新著作、新理念被引进。长期封闭所造成的中外妇女的隔膜,以及国外妇女研究的热潮,引起了一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中国学者对妇女研究和研究中国妇女的兴趣,开始了妇女理论新的探索。

中国妇女运动和妇女理论研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的时期到二三十年代,形成了我国妇女理论研究的第一次热潮,引进了西方女权思想和马克思妇女解放理论,推动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新民主主义妇女运动以反帝反封建为目标,融入了民族解放的大潮。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运动为发动和组织妇女投入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利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优势保护了妇女的劳动权利和健康。在民族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妇女理论的研究处于低潮,主要是马克思妇女解放理论阐释、应用和妇女运动历史的研究,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历史的范畴。改革开放后妇女的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探讨和反思。妇联系统先后成立妇女运动研究室和妇女研究所/室,组织成立了妇女研究社会团体,妇女管理干部院校成立了妇女理论教研室/组。全国妇联召开了两次全国妇女理论研讨会,北京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成立了妇女研究中心,并组织研讨会和理论沙龙等活动,吸引教师参与研究妇女问题。《中国妇女》杂志和《中国妇女报》等妇女报刊开展妇女专题讨论并设专栏,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一些教师和研究人员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甚至自费和利用业余时间,研究有关的妇女问题。对外开放使妇女研究概念引入,一批妇女与两性关系的译著得以出版,这开阔了我国学者的理论视野。人口学、史学等既有学科的发展也开始关注和引进国外相关学科中妇女研究的理论成果,并开始从性别角度关注妇女问题,《夏娃的探索》等论著以及《女性学》等教材相继问世。当代女性研究在改革开放的社会条件下,继承发展了妇女解放理论,植根于中国妇女和妇女运动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妇女科学,突破了原有的研究领域。#p#分页标题#e#

(二)女性学刊群的创办历程

1.初创阶段(1988~1994),妇联系统开创兴办,以论文园地支持社会妇女研究为特点。妇女理论研究的需要催生了研究刊物的诞生。如何解决在新形势下妇女发展的问题是对妇女运动和妇女理论的挑战。在改革开放中,北京市妇联转变工作观念,增强服务妇女的职能。在成立北京妇女理论研究会(1985年)和研究室(1988年3月)、举办妇女问题研究征文(1986年)、取得《中外妇女》办刊经验和开展“北京妇女报刊考”课题研究(1988年初)的基础上,1988年11月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妇女理论研究会创办了《妇女理论与实践》双月刊(内部发行),半年后更名为《妇女研究》,填补了面向各界专门研究妇女理论刊物的空白,打出了妇女研究的旗帜[4]。1991年全国妇联在妇女运动研究室、调研室的基础上组建了作为直属事业单位的妇女研究所。作为专业科研机构,该所迅速开展了国家社科项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需要调动各地研究力量,需要学术刊物作为学术交流和成果展示的窗口。当时北京正在申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国家对妇女工作十分重视。1992年3月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创办了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妇女研究论丛》季刊,使女性学刊依托科研实体,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随着妇女运动和妇女干部教育的发展,1985年在妇女干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4年后创办了《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89年试刊无期号),1991年公开发行。乘筹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风,该院更名中华女子学院,1995年8月《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随之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学报》。该刊从依托妇女干部学校转变为女子院校,扩大了研究领域。与此刊经历相似,1999年,《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在1987年创办的《妇女学苑》内部刊物的基础上创建,2010年更名为《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是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山东女子学院主办的以妇女理论研究为主的学术刊物。该刊在地方妇女干部学校的改革中,对妇女研究最为敏感和最早介入,1995年又有了独立建制的妇女研究所的依托。从诞生之日起,中国人民大学书报中心主办的复印报刊资料《妇女组织与运动》(双月刊)就注重对妇女期刊的理论文章的转载,在迎接世界妇女大会的热潮中,1995年更名为《妇女研究》,筛选目标扩大到所有学术刊物,成为文献类的女性学刊。

2.初步形成阶段(1994~2003),高校和社科系统等妇女研究中心兴办,以依托学科建设项目交流学术信息为特点。1992年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中共中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政府筹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非政府组织论坛,组织和调动了高校、社科学者的妇女研究热情,妇女研究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由于妇女研究中心很少进入高校教研体制,缺少资源,人力分散,以及女性研究跨学科的特点,一些高校妇女研究中心编辑了内部刊物,刊载女性研究论文和学术动态文章。如: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的内部刊物《妇女研究动态》创办于1993年,半年期,至今已编辑40多期。作为女性学学科建设牵头单位的刊物,该刊在校内外、国内外交流女性学学科建设信息中发挥了骨干作用。上海社科院《妇女研究通讯》(1995)是社科系统妇女研究的首份内刊。随着全国女性研究的发展,女性研究的成果和信息增多且分散,对其的梳理和研究提上日程。在《中国妇女理论研究十年(1981~1990)》编辑的基础上,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立项编辑《中国妇女研究年鉴》,于1996年出版了首卷本,成为5年周期的、研究女性研究信息的学术刊物。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促进了中外妇女研究的交流,国外基金支持的妇女研究项目增多,出现了一些服务于研究项目的阶段性内刊。如:由“发展中国的妇女与社会性别学”课题组创办于2002年的《妇女与社会性别学通讯》,在3年的项目运行中发挥了联络和交流的作用。1999年底中国妇女研究会成立,加强了对女性研究的科研活动的组织,努力推进女性研究进入科研和教育主流。女性学科建设的进展使高校和社科系统女性研究中心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不断提升,一批女性研究学者成为教授和研究生导师,其中有的在学报、学刊担任主编。同时,一些刊物也相继开辟了女性学术栏目。如:《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妇女史”(1990)和“妇女与性别研究”(1998)、《浙江学刊》的“妇女研究”(2003)、《思想战线》的“女性学视域”(2004,现更名为“社会性别研究”)、《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的“妇女与社会”(2010)、《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中国女性主义研究”(2009)等。这些栏目为女性研究学者提供了发表成果的平台,也因所属刊物的本专业本地区的学术地位扩大了女性研究的学术影响。

3.扩大发展阶段(2003至今),研究基地和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以以书代刊促进女性理论和性别文化研究传播为特点。全国妇联与中国妇女研究会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特别是加强了与教育、科研、党校、宣传系统的合作,不仅建立了一批妇女/性别研究和培训基地,还争取到了社科基金支持。妇女/性别研究和培训基地的建立,提高了妇女研究中心在教育和科研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组织研究队伍和争取科研资源,增强科研实力。同时,女性研究在出版界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一些出版社为增强竞争力寻求特色,对性别文化传播的兴趣和责任感增强,它们不满足于仅出版女性学术著作,但又得不到刊号,便有意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女性研究刊物。一些女性学者抓住了这个机遇。如:荒林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女性主义》丛刊于2004年首次面世,该刊每年出版春、秋两卷,有卷首语和栏目。2007年底,武汉大学妇女/性别研究中心等主办、罗萍、俞湛明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女性论坛》,以1年为周期连续辑号出版,刊载女性研究学术论文。

上述可见,女性学刊是从女性研究活动中破土而生的,并随着女性研究的发展而壮大。如果没有妇女研究,女性学刊便无法生存。女性学刊的学术性决定了女性学科建设是它的发展依托。女性学科建设的制度化进展,推进了学术成果的生产。妇女教育与出版的发展为女性学刊创办提供了条件。这些共同促进了女性学刊群的形成。经过20年的发展,女性学刊形成了妇联组织、女子院校、出版社多系统主办,学刊学报、年鉴、文献多种类型,刊号书号共用的学刊群体。女性学刊的多样化,使其各自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共同推动了女性研究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女性学刊的发展

女性学刊的发展体现在个体的成长中,表现在刊物思想的明确与成熟、数量的变化和质量的提高、管理机制的形成、影响的扩大等方面②。

(一)定位和办刊宗旨

女性学刊的定位明确。《妇女研究》在总第4期强调了“拓宽妇女研究领域”,“探索妇女研究新路”,“要有学术价值,既有可读性又有哲理性”[5],定位从侧重于妇女运动研究和妇女干部读者转为妇女研究的整体和妇女理论研究人员及热心人士。该刊敏锐地抓住妇女研究兴起的历史时机,突破了北京地域和仅仅为妇女工作服务的局限,树立了《妇女研究》为学术发展服务的理想。该刊后来更名为《女性研究》(1992年),但定位为“普及型妇女研究刊物”,逐步转向女性研究信息和观点的介绍,以及妇女社会问题热点的新闻调查,学术性逐步淡化。

《妇女研究论丛》在《发刊词》中定位为“学术理论刊物”,提出“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妇女观为指导”,“探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妇女解放和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促进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6]。1992年第4期提出“以马克思主义及其妇女观为指导,运用多学科内容,多角度、多层次研究中国妇女争取解放的理论、历史、现状、前景”[7]。1994年强调“推动妇女理论研究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跨入学术殿堂”[8]。从中可以看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办的《妇女研究论丛》,从开始就举起马克思主义指导妇女研究的旗帜,组织和吸引全国妇女研究者,进行深层次的全方位的研究,以创建妇女学科为目标,比《妇女研究》在理论层次上提高了一个台阶,成为纯粹的学术刊物。2001年7月该刊成为中国妇女研究会会刊。该刊依托中国妇女研究会,以推动妇女研究整体的繁荣与发展为宗旨,涉及女性学科理论和妇女发展问题研究的各个领域,关注重大妇女问题研究成果,成为妇女研究的核心刊物。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是高校学报,前身是《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其创刊时定位为研究和探讨妇女解放理论、妇女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是顺应发展妇女教育事业的时代需要而生[9]。由于对妇女管理干部教育的依托,其关注点侧重于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指导解决新时期妇女问题,推动妇女运动,提高妇女素质。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筹备的热潮中,该学报随着学院进入普通高校序列而转变为女子高校学报,直接面对女大学生,作为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其办刊思想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妇女理论,贯彻双百方针,反映妇女理论的研究成果,交流开展妇女教育工作的经验,总结妇女教育的发展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与妇女有关的社会问题”[10]。随着学院本科教育升级和女性学的建立,该学报的办刊宗旨确立为“坚持‘双百’方针,立足妇女教育,站在时代前沿,突出女性特色”[11],侧重反映女性高等教育的科研成果,为促进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服务。其办刊思想随着主办机构性质和任务的变化而调整,由妇女管理干部教育扩展为妇女教育,由妇女教育经验到女性高等教育学术,由仅强调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指导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妇女理论并突出女性特色,从一般的妇女理论刊物发展成为以女性高等教育研究为特色的女性学刊。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是地方女子院校中少有的以研究妇女理论、妇女问题和妇女教育为特色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其前身《妇女学苑》创办于1987年,办刊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研究探讨妇女干部教育和妇女运动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积极为教学工作和妇女工作实践服务,为四化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12]。1991年随学校的发展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0年更名为《山东女子学院学报》。随着主办单位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由成人教育机构逐步改制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并承担全省妇女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其办刊宗旨调整为“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面向改革时代,探索妇女问题,研究妇女理论,促进妇女发展”,逐步确立了以妇女/性别研究为主体,采用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方法,辐射与女性参与相关的社会、文化、教育、法律、文学等多个领域的刊物定位,形成了融性别研究视角与时代特征为一体的办刊特色③。从上述叙述可见,女性学刊的定位由妇女运动理论和妇女问题的研究逐步转向妇女理论和学科建设,形成女性学科的核心期刊、女性教育为特色的妇女理论学报。

(二)数量变化

女性学刊的发展还体现在数量的变化,其刊期、开本、页码的变化,使刊物的容量不断扩展(见表1)。载文数量增加。如:《妇女研究论丛》从创刊时的几十篇到每年100多篇。《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每年也100余篇。女性学刊从创刊时的季刊发展到双月刊,年版面字数从四十几万字到一百多万字。稿源数量的增加。如:《妇女研究》从无到有,1992年作者只不到300人,主要以约稿为主。《妇女研究论丛》和《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从创刊时的每年几百篇到千篇以上(2008年《妇女研究论丛》已超1300多篇)。作者的结构以高校和妇联教师及研究人员为主,如据统计《妇女研究论丛》(1992~2006)载文作者以高校教研人员(54%)为主,其次是妇联和社科系统的研究人员(18%和11.4%);高校教研人员增加了28个百分点,男性作者的人数由几人增加到一二十人,但所占比例仍很低④。研究项目论文增多。如:《妇女研究论丛》项目论文占论文总数的比率从1992年的10%上升到2010年的22%⑤。

(三)质量提高

1.选题的丰富。在女性刊物的选题的统计中,可以见到刊物密切联系实际,关注女性与法律权利、经济与就业、参政与地位、妇女贫困、教育、健康、传媒、女童、老年妇女、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妇女发展和现实问题,也涉及到妇女历史、女性文化、中国妇女运动、妇女组织与工作、国外女性研究等多学科的理论探索,尤其是逐渐加强了妇女理论基础理论和女性/性别学科建设方面的内容⑥。

2.好栏目的涌现。随着女性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深化,女性学刊的选题内容不断丰富,策划意识增强,新的栏目和专题陆续出现。如:《妇女研究论丛》初期的主要栏目理论探讨、调查与思考、历史与文化、国外妇女研究、工作研究、学术动态等多着眼于研究方法、论文形态及大的内容分类,此后经过了衍变,其内容更加充实,并体现了其倡导的意识,如:理论探索与争鸣、妇运观察、史学研究与反思、国外妇女/性别研究,倡导了争鸣、反思思想,增加了性别研究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研究热点类的新栏目,特别是随着女性学基本理论的发展设立了学科建设栏目。该刊栏目“调查与思考”(1997年前)、“研究动态”(2001)曾获得全国妇女报刊好作品栏目奖。《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充分调动在婚姻法、妇女法学等领域的学科人才资源,创办了“女性与法律”栏目,在两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妇女法学界和妇女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被评为“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2006)。《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妇女与性别研究”被评为“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200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当时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性别平等理论研究”被全国高职高专学报研究会评为优秀栏目(2008)。#p#分页标题#e#

3.学术规范。女性学刊在初创时对学术规范的执行不是很严谨,经过不断学习和努力,对学术规范的执行渐趋严格。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执行评优活动中,《妇女研究论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山东女子学院学报》于2003年都获得《CAJ-CD规范》首届执行优秀期刊奖。4.期刊评价。据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的统计分析,女性学刊的重要评价指标———复合影响因子变化呈现上升趋势,如《妇女研究论丛》从2001的0.1065升到2007年的0.404,2011年的0.695;2011年《中华女子学院学报》(0.474)和《山东女子学院学报》(0.221)的复合影响因子较前也有较大上升(见表2)。

随着编校质量的提高,女性学刊逐渐得到出版和社会科学、教育系统评价体系的肯定和认可,特别是进入了学科体系。《妇女研究论丛》从1996年起连续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6妇女运动与组织\2000中国政治\2004社会学、中国政治\2008社会科学总论),经历了从妇女、政治、社会学领域的推进,终被中国社科院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社会学,2004和2008年)。《中华女子学院学报》获北京市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02),并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6)。《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05、2007和2009年连续三届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期刊;2008年被全国高职高专学报研究会评为优秀期刊;2010年被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女性学刊学科地位的逐渐被认可扩大了其在学界的影响力。目前上述三种女性学刊均已国内外公开发行(《妇女研究论丛》1992;《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1;《山东女子学院学报》1999),在进入邮发系统的同时自办发行(《山东女子学院学报》尚未邮发)。《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收入首期《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并延续至今,1999年起连续被评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南京)、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清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评价系统等的来源期刊。《妇女研究论丛》早期是《妇女研究》(原名《妇女组织与活动》)主要转载期刊,1992~1996年被全文转载的文章占《论丛》所刊论文的1/3,后来逐渐为其他学科《复印报刊资料》期刊所转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也逐渐扩大了学界影响,被选入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数据库(ASPT)、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2004)、中文电子期刊服务网(CEPS,台湾,2005),并成为中国期刊网等来源期刊。《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是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万方)、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来源期刊。女性学刊实现了资源共享,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吸引了妇女研究学者,并为学术成果和机构评价提供依据。

(四)管理机制逐渐完善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5

 

2005年,和国家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提出了改革新方案(简称“05”方案),其中将原“98”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自此,“基础”课成为广大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其法律素质的“支柱”性课程,尤其在广大理工科大学生中,这一公共课甚至成为他们接触法律的唯一课堂平台。因此,关注“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性,研究如何发挥其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点   法律素质教育是一个包括“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观念、强化法律信仰、提高法践行能力”的“四位一体”的有机体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除了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法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外,从当前教学实践看,还具有如下特殊性。   (一)学生观念更淡薄   理工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往往是培养生产、技术、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运用性人才,学校对大学生主要开展务实教育,侧重理论与工程技术结合、教育与职业联系,注重学以致用,强调专业见习与就业对接。受此影响,不少大学生仍然信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我不犯法,法不犯我”等陈旧观念。理工科大学生大多认为科学技术才是“硬道理”,法律条文太繁琐;就算遇上法律纠纷,反正可以找律师。因此,他们往往更愿意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获得一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个计算机等级证书甚至一本驾照,却不愿意静下心来修完一门法律课程。   (二)教学难度更大   在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越发感觉到,对理工科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其难度要远远大于文科专业学生,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专业难度大,与文科专业相比,在取得相同成绩的前提下,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许多理工科大学生疲于紧张的专业课学习,连作为考试课的公共英语课都难于应付,更别说作为考查课的“基础”课了。于是,任由老师“苦口婆心”,他们却“我心依旧”。第二,受本专业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对于法制教育中必需的概念、规则、原则以及法律条文介绍甚至记忆颇为厌烦,他们一般更愿意接受案例分析、视频播放等教学方法。   但是,这种“偏好”既受到教师自身精力、知识水平、资料占有多寡等主观因素的制约,也受到课时、教学设备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很多法律知识还难以进行案例分析或视频播放。因此,实际教学情况与学生内在期待之间往往差距较大。   (三)现实意义更深远   尽管理工科大学生对法律素质教育观念淡薄,教学难度大,但客观而言,相对于其他人文教育,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却更为重大和深远。第一,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校园人文精神的塑造。当前,我国不少理工科院校普遍存在着“课程设置忽视人文课程、校园建设忽视人文精神‘软实力’、学生教育忽视文化素养和人文价值”等人文精神失落现象,[1]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理工科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在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基础上,树立“平等、正义”的法治理念,形成“勇于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权利观念,树立“尊崇法制、法律至上”的内心信念;引导大学生认识社会,珍爱自身,尊重他人,崇法尚德,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进而塑造浓厚的校园人文精神氛围。第二,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理工科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人格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法律体系演绎生成的根据。健全人格的标志是行为主体具有理性自由的品格,这种理性自由是一种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自由。   [2]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有了这种自由观才可以称得上真正人格健全的人。法律素质教育可以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践行能力,进而催化其“他者意识”,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效果,并敢于对自身行为担当责任;责任意识的生成又将反向催生大学生的行为评价意识和自由选择意识,最终养成理性自律的自由品格,成为真正人格健全的现代公民。第三,法律素质教育有利于保障理工科大学生未来事业的成功。理工科大学生毕业后基本都以其专业知识为主参加工作,丰富的理论知识为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活生生的工作场景又为其充分运用理论知识、大胆进行技术革新和理论创造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因此,理工科大学生是我国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如果缺乏法律素质,他们既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从而挫伤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并招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使自身事业发展与成功深受影响。   二、当前“基础”课教学实效性面临的主要问题   方案实施后,原来有着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功能的“法律基础”课被合并成“基础”课的一部分,“基础”课由此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课堂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其教学实效性堪忧。   (一)课时少,教学任务难完成   “基础”课既包含了原“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全部内容,也浓缩了专业法律教育的全部内容(法制史除外),但是,各高校对于该课程一般计划学时为54学时,除去实践课,一般只有40学时左右的课堂教学时间,学时压力巨大。在体例上,“法律基础”部分置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这也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学中的“虎头蛇尾”现象,“法律基础”部分甚至常常成为任课教师“删除”的对象。#p#分页标题#e#   (二)相关师资不配套   方案实施后,法律专业教师基本退出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基础课”教学多由“两课”教师担任,他们自身在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方面都有一定差距,“现炒现卖”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干脆对自己熟悉的“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多讲、详讲,对“法律基础”部分则布置学生自学。教师与学生人数比例不合理,教学任务重,教学班编制大型化甚至超大型化(“基础”课的教学班编制一般在100人左右,有的甚至在150人以上),课堂教学效果差。   (三)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积极性低下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考查课,学校一般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法律素质在大学生综合素质体系中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或认定相关教学成果奖时,“基础”课的课程系数要低于专业课,相关教学奖励与理工科对应奖项相比也要下调一个档次认定,有的甚至不予认定。在学生方面,因为本课程是公共课且考查,他们普遍不重视,“应付”心理浓厚。受学校政策导向和学生学习态度的综合影响,任课教师的教学热情大大受挫,不少教师仅仅把它作为一门帮助自己完成学校额定教学工作量的课程来开展教学。   (四)教育内容严重偏差,实践教学处于空白   在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践中,教育内容往往存在严重偏差:   (1)把法律知识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只是争取在有限的课时给学生多介绍些法律条文知识,对于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知识不予涉及,忽视了学生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信仰的塑造。   (2)把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受预防性教育思想的影响,教师往往突出行政和刑事法律在教学中的地位,忽略了民、商法律的应有分量;对各类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作重点介绍,而对授权性和任意性规范的分析则一带而过。这大大妨碍了理工科大学生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统一观念等现代法制观念的强化。   (3)把课堂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受教学课时、经费、大班教学、社会平台等因素制约,针对理工科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相关实践活动(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法学诊所、社区普法)处于空白状态,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基本沦为空谈。   三、提高“基础”课教学实效性、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就理论而言,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虽然很多,但从校内途径、特别是校内课堂化途径看,“基础”课是主渠道。因此,提高“基础”课的教学实效,是培养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路径。   (一)改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理工科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大学生群体,他们基本都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实现就业。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社会最需要的是那些专业素质过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身心素质均衡的人才,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合格的现代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因此,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必须改变传统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理工科大学生综合素质之一,并将其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结合起来。高校要改变将“法律素质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观念,提高“基础”课教学及相关教学成果奖在学校工作量计算和教学成果认定中的系数和等级。教师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教书育人职责的应有内容,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大学生也要转变观念,要把法律素质作为自己成长、成才、成功的“助推力”之一,积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二)加大师资配套,切实夯实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师资硬件   一方面,要尽快提高现有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两课”教师要通过进修、读在职学位等方式提高自身法学素养,以尽快胜任教学任务。若他们暂时不能胜任的,可采取“打接力”的过渡办法,由“两课”教师讲授“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由法律专业教师讲授“法律基础”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大师资引进力度。在相关师资招聘暂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要适当吸纳原“法律基础”课教师担任部分教学任务,以降低师生人数比例。在师资引进到位后,要尽快实现“基础”课教学班编制“中型化”、“混搭化”模式,即每个教学班总人数控制在60人以下,同时将文科班和理工科班进行混搭编排。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教师课堂教学压力,方便其进行课堂讨论、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二则可以实现不同专业学生在专业思维、知识背景等方面的互补,以便于相关教学活动的开展。   (三)改进“基础”课教学方法,确立科学的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内容体系   首先,在课时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如用影像教学法、特例教学法、对比教学法等进行法理知识的教学,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具体化;用核心法条分析法、经典案例分析法、疑难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实体法知识的教学,提高法律知识学习的实用性;用角色体验教学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程序法知识的教学,[3]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和法律知识传授的扩散性。   其次,要改变传统预防性教育目的的导向,重视理工科大学生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要特别着重培养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利义务统一”等现代法律观念。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要有民、商法律知识;既要有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讲解,更要有授权性、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分析。#p#分页标题#e#   再次,要强化理工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坚定其对法的内在认同和信赖。教师要将国家重大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进程及时告知学生并要求其予以关注,培养学生的“亲法”意识;对于媒体集中关注的某些法制焦点事件,教师要适时、适当地从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等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引导,消除学生的偏激认识。   最后,要探索实践教学的新途径,提升学生的法践行能力。一是多用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角色模拟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课堂实践教学;二是利用“两课”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布置事件调查或调研报告,让学生参加相关法律实践;三是抓住大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契机布置相关法制专题;四是结合法学专业及其他专业的实习计划和实习要求,利用各专业专门的实习基地,适时、适当地开展某些法律实践活动,尽量做到选题“搭便车”、基地共利用,以实现实习资源共享。   (四)改革“基础”课考核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基础”课是一门公共必修考查课,其最终考核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开卷、闭卷、撰写法制小论文或调研报告等。在学生成绩评定时,要狠抓过程学习和平时表现,加大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要把学生考勤、作业、讨论、回答提问、参加模拟法庭或其他法律实践等都纳入平时成绩构成体系。教师在第一堂课开始讲解内容前就要把该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特别是平时成绩构成,考核标准等信息告知学生并要求其记录下来;在最后一堂课上,教师要用适当的方式(如“飞信”等)将每位学生平时成绩的最终评定结果告知其本人,并给学生预留一定的“异议期”,以避免教师计算失误等产生的个别偏差,最终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成绩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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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1.8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视频是网络学习的重要教学资源。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环境易受干扰性和时间零碎化的特点,首先尽量避免使用课堂讲课式的视频,代之以一定镜头切换、画面变化的视频来保持学习者注意力。其次,视频资源以微课为主体,每讲5—8分钟,以一个知识点或典型案例分析为线切入知识点,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用了“王健林名誉权侵权案”“重庆天降烟灰缸伤人案”“未成年人购买案”等分别介绍人身权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取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等30个重要知识点,分别制作30个微课,其间穿插大量经典案例及生活化小案例。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动画制作、美化处理,保证视频教学资源具备一定观赏性,提高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同时,资源的小微化也为下一步应用在手机移动学习平台上预留了空间。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改革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成人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历年的期末考试都有不小的缺考率,即使在实行随到随考网络化考试后,四川电大近三次考试缺考率仍然达7.3%、6.7%、7.1%。因此,需要就考试方式做一些适应性改革,区分具体课程在专业知识构造中的地位,采取部分课程形成化考核、部分课程集中考试的混合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法律文书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采取纸质化统一考试,其余课程采取网络化形成性考核。问卷调查也表明,通过将考试过程化,分散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有助于减轻学生工学矛盾,增强学习获得感,受到95.93%学生的欢迎。

5.考题内容应用化

成人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作弊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教师动脑筋将所欲考察的教学知识点进行应用化设计,减少记忆型试题,增加分析型考题。同样以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期末试题为例。该课程试题分选择、判断、问答、案例分析四种题型,从分值构成上看综合案例分析、小分析题达50分。教师在试题设计时,将一些重要概念的关键字适当改动作为判断题,引导学生辨析概念的核心要素。如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进行对错判断;又如不问什么是原始取得的概念,而是以“李四新购得三居室新房一套,其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为题来判断什么是原始取得。这样既有考点,又有迷惑点,又省掉对概念的记忆,将考点从概念记忆转换成对概念的理解分析。尽管考题内容应用化不可能根除考试作弊,但可以提高作弊的难度,降低作弊的“收益率”,值得一试。考题内容的应用化变化在实践中也获得67.48%的问卷受访者好评。在最喜欢题型上,单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占比分别为47.15%、35.77%、15.45%。

三、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改革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改革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改革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改革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改革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究其原因,首先,成人学历教育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特别是分散在各地教学点的学生,难以参加命题教师的面授课,不能面对面接触命题教师,把握不住命题的思路和复习的方向。其次,学生一方面排斥机械记忆,一方面又懒于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致使考背诵的题记不住,考分析题又做不来,学习态度上还需改进。最后,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已经对填鸭式教学形成全面依赖,虽已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却不善于、不喜欢运用这种能力去解决问题,仍然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所以分析能力差强人意。考虑到成人学习者学习能力不可能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改进,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的考试辅导;另一方面要提高命题科学化,在分析题与记忆题之间寻求题型、题量的平衡点。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成人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成人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最后,少数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因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两个领域,可适用的教材非常少。因此,教材的可选择面并不大。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成人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最后,实践环节如何设计、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制定考核标准同样是不太容易解决的老问题。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堂仍然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不能有效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对学生技能的训练也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其次,成人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大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改革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成人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成人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成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当普通教育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定位后,成人教育便在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法乃至服务功能上迷失自我”[6]。随着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持续提高(2020年将达到40%)和教学改革的深入,成人学历教育低门槛化、学习方式灵活的优势不再明显,继续和普通高等教育保持同质化,会逐渐丧失特色,走向消亡也并非危言耸听。在不同教育类型层次鲜明,教育供给市场细分化的今天,成人教育更要发挥贴近社会接地气、贴近在职人员职业需求的优势,以职业化教学为特色,确立以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提高为导向的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并不排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其他教学环节的忽视,也不意味着盲目的扩招和理论教学的弱化”。[7]我们是在学历教育的大前提下探讨职业化,缺乏成体系的专业知识是不能称为学历教育的,因此职业化是在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论知识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拓展职业能力、满足职业发展需求,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训练而忽视理论学习,那样可能滑向只有技能没有专业知识的极端,将学历教育培训化,将理论知识无用化。轻视构成专业知识体系核心的理论之核,缺乏学历所必备的理论学术素养,就好比没有内功功底的武术,缺乏进一步向上提升的基石,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选修课开设的总门数不宜太多,因为成人学习者一来不像普通高校学生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二来并不通过选修课学习这一途径来提升素质,选修课过多并无实益,甚至反而导致师资的不足。(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8]不过,本科毕竟不同于专科,本科的教学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理论性的或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要求,“可以要求完成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论文,为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业或为进入高级研究计划提供所需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相较于专科的应用性,本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相对完备的知识结构,因此要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其次,根据2018年4月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职业。与国家政策相适应,可以考虑删除律师实务类课程,代之以行政执法实务、交通管理执法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等课程,以与法学本科学生大量从事的行政执法、行政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内容相适应。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囿于篇幅,具体课程的设置不能一一而论,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法学本科是专升本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如何与专科课程科学衔接,尤应避免在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上的简单重复。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1)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成人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成人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以司法文书课程为例,可以减少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教学,加大调解文书、公证文书、现场笔录、行政申请、案情通报、行政执法处理决定、行政决定、听证文书、家庭纠纷调处协议、遗嘱等常用、常见的行政、民事文书的训练。应该讲,课程内容建构合理性与教学成效的最直接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单位上的好评度、职位晋升速率、跳槽成功率等,但在缺乏学生追踪数据的条件下,目前更多还是通过考试、实践环节来验证。因此,在对课程教学内容做出调整后,还需要对考试、试题设计及实践环节做出相应变更。(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成人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当然,这客观上增加了试题难度系数,尽管没人喜欢死记硬背,但分析型试题的灵活性和困难度显然高于死记硬背型试题。教师首先要掌握好度,平衡好记忆题与分析题的比重,根据及格率、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比例,避免发生大规模不及格现象;其次要适度控制试题的灵活性,减少试题的迷惑点;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尤其是面授辅导或案例分析专项练习,在面授中有意识加入小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学生思维与分析能力。(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成人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素人”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听律师讲授实务基础知识与经验、初步掌握具体个案的办案流程和涉及的协同部门等,都是可行的办法。为此,需要建立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通过专业见习、课内实践教学尽快形成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作为专业人的自我定位。其次,法律咨询仍然不失为实践能力锻炼的好方式。生活现象千奇百怪,用预先制定好的几百条、几千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大千世界总有捉襟见肘的不足。为了把千奇百怪的生活现象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就要把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梳理提炼,提炼成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即把生活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再将之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比对,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再区分容易混淆或似是而非的法律规范,找出正确适用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剖析真实的纠纷最能锻炼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是把“纸法”变成“活法”的不二途径。通过法律咨询接触到鲜活真实的案情,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学知识严重不足、难敷应用之感,会促进他们努力钻研法学知识,在学习中带着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思考,增强学习效果。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毕业论文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论文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不容否认,写作论文可以训练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论文成为公认的综合实践考核方式也有其合理性,但论文就其实质而言是理论化的成果,用一个理论化的成果作为实践成绩的评价标准似乎本身就说明了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上的无奈。正如法学实践教学应包含“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10]等多种课程体系,也应允许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并存。根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可以“提供更多的毕业设计选项,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由,致力于更高层次学习的或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可以选择写作论文……其他致力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可以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来增强实践训练”。[11]因此,需要改变那种将论文等同于毕业设计的“唯论文”的一元考核方式,使综合实践考核方式多元化,实现实践教学的实践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回归。为配合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前期需要加强课程内实践教学,在教学中有意识增加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通过举办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比赛等活动,营造重实践重技能的教学氛围。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7

 

一、探索社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的日益发展,国际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经济交往的频繁促进了“地球村”的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近十年的征途中,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国经济日趋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了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一员。   但是,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经济衰退现象的此起彼伏,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变化,国际国内一些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对社会经济作一个规划、预测与反思,以及对社会现实问题作出一个理性的思考:经济的变化与法律究竟有何关系?如何运用法律人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怎样运用经济规律和作用来改进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从而使得经济与法律有机统一,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二、社会经济对社会的作用及影响   社会经济以其固有的规律指导和展现社会,对社会的运行产生影响。社会分工和交换是社会经济的本质内容: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是社会生产率是否提高的因素,社会分工的发达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标尺。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基础,是一个社会繁荣富裕的前提条件;交换不仅能使物品体现出自身价值,同时也对劳动生产者的智慧和聪明才智予以肯定,实现人的许多需求和价值,满足人类精神的诸多追求和渴望。现代经济更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最大化地满足人类的种种需求。这一切都是社会经济贡献给人类社会的最好礼物。   然而,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一个平台,而这个最好的平台就是市场经济。可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规律性,常常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支配,当理性而又睿智的人们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经济确实能充分地发挥好作用,丰富人们的生活,社会秩序良好。当不能掌握好这只手的时候,社会的诸多问题就会产生。当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犹存,社会潜在的、深层次的各种矛盾依然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未消除。因此,探寻社会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怎样用法律人的视角去质询这些问题是这篇论文的主旨要义。这更甚于阐明社会经济对社会的有益作用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   1、正如一个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当我们看到猴子脸的时候我们也应看看它的屁股”,社会分工的性质也如此,社会分工是社会生产力提高的主要因素,但同时———社会分工的出现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交换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和受需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其体现的价值也可能不完全对等,也即是说付出更多劳动的个体当处于市场交换过程的时候,他可能付出“一头猪”的劳动收获的却是“一只鸡”的价值。因而,如果把社会经济固有的负面影响放置于法律思想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里时,矛盾便会显现。如何优化配置资源,进行好社会第一次分配、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分配,便是主权政府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或现代经济所称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去考虑的问题。而国家在作出公共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表达对社会的公平时,便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然而,正如卢梭所言“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当我们把视角投向真实的社会生活时,我们就会发现: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社会阶层增多、各种矛盾开始凸现。具体的讲就是涉法上访案件增多、弱势群体的维权报道增多、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公平与效率,这是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悖论呢?   2、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资源总是稀缺的。   经济学就是要讨论如何使原本有限的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满足。本来对于这一现代经济学的中心任务的良好出发点无可厚非。但是,由于人性的贪婪、自私以及自高自大的丑陋习性使得对资源配置“制度”的制定者有时难免打上自己狭隘的烙印,从而制约了资源配置“制度”的有效性。再则由于市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而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择手段的竞争者。如果竞争者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实现的结果将是优胜劣汰,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   而决定竞争者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则取决于“制度”的安排。如果“制度”合理、客观、公正,能有效地剔除不正当竞争者,那资源的配置就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反之,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可能会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石家庄假药”事件等。如果在“制度安排”中,对商品生产的市场准入控制十分严格;对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能进行事后的严厉惩罚,并且惩罚带来的损失将超过它因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利润,那么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更高。还有诸如以环境污染严重为代价换取暂时利润的做法,也值得设计“制度”加以约束。总之,社会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把社会刺得鲜血淋淋。   3、在“官本位”依然存在的社会里,有权力的官员们处处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公共的财富就像是他们自己的财富一样,他们总是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干预或者应该干预而不干预某些事项,没有成本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转移,使自己获得好处,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寻租活动。形象地说,就是这些掌握社会权力的官员们,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一种可以出租获利的物品,对外出租,获得租金。寻租包括两个方面:官员手中有了可能出租的权力,他要寻找到租用他权力的人才能收到租金,所以他要寻找租用的一方;另外,社会上的一些能够接近这些掌握国家垄断权力的人,也要寻找拥有对外出租权力的垄断人物,他要寻找到出租的一方,所以他们共同称这种行为为寻租。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寻租理论认为,寻租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存在,行政干预越多,管制越多,寻租的机会就越多,社会资源的浪费就越严重,负面的效益就越大。图洛克把寻租看成是“负总和的游戏”。所谓“负总和”,就是说财富根本没有任何增加,只是从一个人的手中转到了另外一个人的手中,而财富在过手的过程中还要损失一定的交易成本,寻租活动就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它创造的是一个负值,社会的财富减少了。所以,通常人们说“权力产生腐败”,更确切的说是“没有有力监督的权力产生腐败”。我不知道,出现这种现象是社会的悲哀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遗憾?#p#分页标题#e#   三、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好的表述方式。它不仅能展现社会经济的客观性、现实性。而且以其固有的特征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承担着对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控制和预防,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最好的途经。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观念的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平等、不公正的时候,真正法律正义价值的理念可以矫正许多只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立法者、执法者回归到人类和谐的轨道上来,从而减少社会矛盾。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根除社会矛盾的产生。比如:反垄断法的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等多部法律的出台,都体现了效率与公平问题在特定时空的平衡。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尤其是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前者而维护后者。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服务的目的。   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所谓“世易则事易”。由于法律所追求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运动性之间是矛盾的,因而法律在对社会生活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常常会产生“滞后性”,从而导致法律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   这时如果立法者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便能应时所需。如果没有注意到或立法条件欠缺,那沿用旧法的过程很可能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对社会和谐的构建产生阻碍。严重者还可能会激化社会深层次矛盾,产生群体上访和群体性暴力事件。比如:前久在各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家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我认为就是应时所需的一个举措。试想用一个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日新月异的房地产市场,无异于是用以前“小孩的衣服”穿在已经长成大人的人身上。当然,痛苦者是拆迁者。就我们本地而言,绝大多数上访与拆迁有关。我想,这不会也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吧?因此,我们要在法律与经济的对立统一中寻找最佳结合点。   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经济,即以法律为规范的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完备的法治,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法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此外,市场经济下经济交往的平等性、市场运行的稳定背景、市场交易的规模效益需求等,都决定了法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卫生监督法随之出台。这是市场经济法律化的内在要求。然而,最近海南的毒豇豆事件向我们展示的不是法律的欠缺,而是法律施行的欠缺,是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欠缺。   因此,今天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什么?   4、寻租现象告诉我们,权力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腐败的产生在所难免,海南的毒豇豆事件中,不是还有许多官员提“潜规则”的故事吗?这说明什么呢?针对寻租现象而论我们不缺乏规制机制,国家的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此类现象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在设置权力的时候,没有把监督机制说清楚,监督无力、不到位。纸上的法无法走到现实生活中,无法从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政府的公信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被削弱,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高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件时有发生。   群众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信访上,期待某位政府官员能良心发现,变成“包青天”。这是否是对现行提倡的“法治”的讽刺,不得而知。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们看到了曙光:浙江省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联名其他代表提出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虽说议案仅仅是在提议阶段,但毕竟有了先行者,有了有识之士。   我想不久的将来,这部法律会随着市场经济的需求踏歌而来。监督,永远是法律的灵魂。没有权力的制衡、权利的分配,法律只能是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工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   #p#分页标题#e# 总之,在金融危机余波犹存的今天,用理性的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去考量现实社会,理清思路,找准问题,探索解决社会矛盾、创新机制的途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现实目标与任务。

法律平等论文范文8

关键词:施工管理;合同管理;项目

0引言

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不仅代表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同时还为施工的设计与管理以及验收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致使在具体施工的时候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1项目合同要点

在项目合同当中,必须要有专门的条款来对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应用进行说明,通常而言,施工合同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协议书,主要有评标以及谈判期间产生的附件等;再者就是投标书、中标书及其相关附件等;最后工程量清单、合同通用条款、图纸以及专用条款等。在具体实施期间,因为项目工程容易受到其他各方面的影响而使周期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在进行投标的时间无法预测工程项目所存在的风险,所以无法对其进行有效预防。因为风险的不可预估和不可控性,务必需要双方一起承担,同时在合同条款当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双方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明确。

2进行项目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2.1法律对合同签订要求的必然性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趋于完善化,而作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合同的签订),在确保签订双方利益的同时,还在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于国家法律的重视。在具体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时候,要想有效确保合同签订双方利益的平等,进行合同的签订势在必行。

2.2项目合同涉及的内容广泛

项目工程涉及工序较多,涉及投资较大,涉及工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涉及到了前期的勘察,整理,设计,招投标,施工,施工管理,检测,验收等等一系列复杂的流程。项目合同作为指导项目施工的核心总则,合同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后期的施工工作受阻,轻则造成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重则停工,造成工程烂尾。 

2.3项目合同具有特殊性

由于项目工程所涉及范围较广,同时项目工程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社会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广泛关注,而国家相关部门更是不断加强了项目合同的监管力度,做好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再者,由于签订项目合同的双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资质方面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而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合同的签订势在必行。

3合同管理具体措施

3.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因为在具体实施的时候 项目工程涉及专业和单位较多,具有长期性,在建设阶段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质的合同,例如常见的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合同、分包合同等。就拿施工承包合同来讲,在合同当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的条款;所需建设周期较长且实施起来较为复杂;容易出现争执的情况;如此设置专门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就十分有必须。在整个项目施工全过程当中都会涉及到施工合同,所以必须要对参建各方应有的权利的义务进行充分明确,作为项目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管理的系统化实施十分有必要。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和介绍我们对于项目工程进行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建立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在设置合同管理机构的过程中需要和公司行政、财务、工程以及经营销售等机构等同。

3.2加强对企业全员的法制知识宣传学习

在企业当中部分人员的法律观念十分淡薄,这也是造成合同签订效果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企业范围内普及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企业所有员工对于签订合同的重要性都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明白如果不按合同来进行项目施工的话是违法的。在具体普及和宣传法律的时候,让企业全体员工的合同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并自觉遵守,同时还要让企业的质量技术、财务、管理、法律以及稽查和工程管理等部门都积极加入到合同法的宣讲活动当中。

3.3规范合同行文的准确性

在具体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从根本上确保合同行为与合同法相关规范相符,确保各个条款的用词准确、语句严禁无歧义,避免一些人钻文字的漏洞。在具体合同文件内容中需要对项目的招投标,现场勘查、核算、材料的选购以及施工管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当中所需要遵守的相关准则进行充分明确,争取做到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的,确保其有法可依。严格按照国际化管理标准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的尾部需要预留出一部分,为后期可能存在追加条款留有足够的余地,从根本上保证可以对施工环节当中所产生的无可避免的人为原因进行合理应对。

3.4抓好合同变更的管理

通常情况下,项目工程都有工期长、投资大的特点,同时容易受天气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变更合同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而合同的变更则对工程项目的效益造成了直接的影响,可以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的参考,因此需要科学解决合同变更问题,就近些年来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而言,在项目工程当中普遍存在着变更频率高、变更量大的特点,如此以来就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中所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关注,和工程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沟通工作,对和合同有出入的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备案,为变更合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结束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优化的背景下,合同管理已经发展成为项目施工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合同的科学管理,能够有效促进项目施工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实施的基础保证之一就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因此需要相关人士对合同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合同管理纳入合法合理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高娜.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与体系建设若干问题探讨[J].低碳世界,2018(11):269-270.

[2]蔡然.深圳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标准体系构建探析[A].中国标准化协会.第十五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C].中国标准化协会,2018:3.

[3]窦可.关于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相关探索[J].民营科技,2018(1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