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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1
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体系,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强化法律支撑。拓宽条件限制,放宽72小时内、机动车肇事、未结清的抢救费等限制。建议提高丧葬费垫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将河南省丧葬费由目前平均1200元的标准提高到2.1万元。扩大救助范围,将暂时无法判明的逃逸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等符合机动车定义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纳入救助范围。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财政部门资金监管、其他部门参与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范相关术语规定,“受害人”应包含机动车本车人员;明确“机动车”的定义,报废、拼装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应适用“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形。
二、扩大资金来源,拓宽增值渠道
提升交强险投保率,推行车辆保险电子保单制度,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单位数据信息,在车辆办理审验登记等环节加强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对于交通事故中无法确认身份的死者,由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并代为保管赔偿款。能查明死者身份的,移交赔偿款;无法查明的,限期纳入救助基金。
三、破解救助程序难题,提高审批效率
细化事故处理民警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严格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对所有受伤事故受害人履行告知义务。参考河北省管理模式,允许非欠费状态垫付资金,即受害人已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可直接划拨至受害人个人账户。放宽抢救用药目录限制,抢救期间,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抢救生命切实有利的,放宽对超标准药品限制条件。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2
1)车辆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形成前期事故高发期。水电工程建设设备主要以大型工程挖掘、装载、运输设备组成,其中,工程运输车所占比例近70%。由于中标单位自身无法组织众多的工程运输车辆,临时招募社会车辆参与施工是常用的方式。这些车辆除具备装载能力外,各项安全技术性能、车辆来历、保险等条件均无法深究。进入施工后,多者干上几年,少则1~2周就离开,来来往往,完全受营运盈亏调节,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如向家坝水电站在正式开工的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区有近90%以上的车辆、机械属于无牌无证,安全技术性能根本无法保证,形成事故高发期。
2)道路通行条件差,车辆行驶困难,碰撞、挂擦、翻车3种形态事故多。尤其是工程前期的“四通一平”准备阶段,也是车辆进入施工区的高峰期,工地四处开挖,无明确的通行道路与工程工作面之分。道路的形成,靠的是多台车辆不断碾压留下的痕迹;今天的道路,明天就可能是工作面,变成断头路、无头路。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需要不停地观察、判断道路的走向和方位,犹如大海行舟。事故形态多数为两车碰撞、挂擦或者翻车事故。从2006年受理的133起交通事故中统计,三种形态事故占全年事故的67%。
3)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后果严重。来自五湖四海的驾驶员,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傅,也有刚走出驾校校门的新手;有多年安全行车的单位驾驶员标兵,也有经常出事的“马路杀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经济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对他们而言,所谓安全可以讲、可以说,但那是老板的事情,每天能跑多少车,才是他们驾驶员关心的事。2007年度,向家坝施工区曾经连续发生多起利用货车货厢载人,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发现,把货厢载人视为正常行为的驾驶员不在少数,而车主和工程负责人也认为在建设工地此种行为是正常现象,不足为奇,可见他们安全意识的淡薄。
4)单位重视不够,管理空缺,造成事故处理难度大。安全工作向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工程建设单位却不够重视。究其原因:①车辆多,非本单位的车辆,车主多为个体老板;②交通安全同工程建设安全相比,显得不是很重要,交通安全方面出了问题,由交警部门处理;而工程建设方面出了事,则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考核,将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年终考核甚至要扣发经费;③建设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将交通安全纳入大安全的管理防范体系,造成交通安全在管理上的缺失。特别是部分车辆因脱保、漏报后造成事故,车主无力赔偿或有意拒赔,而建设单位因管理缺失,又无法追溯到施工单位,受交通事故处理职权的局限性,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5)安全隐患多,整改周期长,事故频发。工程建设中的交通安全隐患包括:车辆安全隐患、道路安全隐患、管理缺失隐患、环境安全隐患,等等。安全隐患的整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例如,向家坝的3号路和9号路,在一期开挖时,是工程弃土运输通行的唯一通道;重车装载上行爬坡,空车返回连续下坡,道路全长1.3km,弯道4处,坡度较大,两路北端与五号路相连呈十字交叉至新田湾料场,南端与进厂路相连呈Y形交叉至围堰基坑。该路段在2007年6-7月发生交通事故9起,直接经济损失4万多元。
2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
1)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重生产建设,轻视安全工作的思想。作为建设者,完成工程建设量、保证工程进度是第一要务。施工中,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开展,各个部门围绕工程建设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当安全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发生冲突的时候,绝大多数时候是安全管理措施让路,或者管理措施推后,从而忽视安全工作预防的重要性,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2007年初,交警部门对向家坝某施工局的5台“三无”车辆实施暂扣时,当即就引起施工单位的强烈异议以及项目部的说情,其理由就是“影响工程建设”。
2)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到位。工程建设中,涉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本应该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但当建设单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这项整改的监督可以说无法进行,也不知由谁来监督。
3)管理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四处碰壁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常的履职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被否决,久而久之,作为安全管理者也就会对一些看似严重的违法行为习以为常了。
4)无完整的事故预防体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大要素是:人、车、路,环境也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对象,四者缺一不可。这就要求自工程开工建设伊始,就需要建立对诸要素的管理制度以及日常防范措施,用长效机制来预防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1)将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针对施工区特点,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路政管理规定》、《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大件运输管理规定》等十多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指导和规范坝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坝区交通管理者和参与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夯实事故防范基础。面对施工区车辆类型复杂、车辆安全性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坝区管理部把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作为首要工作,不定期组织车辆临时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参建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责成单位停止使用。通过对车辆开展临时检查,进一步掌握了施工区9个单位的51台通勤车的安全状况,为预防客车引发群死群伤的事故打好基础。
3)用上门服务的方式,建立详实可靠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台账。参与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多而混杂,单位基本情况依靠上报资料根本无法掌握。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打着“上门服务”的旗号,深入单位驻地,了解由谁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单位有多少车辆?以及具体的车型、用途、保险、维修、驾驶员的情况。通过逐一走访建立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台账是最详实可靠的,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今后“对症下药”。如果还需要进一步掌握相关情况,可将车辆、驾驶员进行网上比对,查违法记录和肇事记录,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育和专项整治打下基础。
4)从整治车辆入手,掌控车辆进出关。大量无牌车辆在工程建设区域行驶,有损工程建设的整体形象,同时在管理上有三项弊病:①车型相似、外观相近,无法准确辨认,管理困难;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查缉难度大;③车辆来历不明,车辆保险不齐,施工场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黑车”聚集地。因此,减少无牌车辆上路就从根本上抓住了肇事车辆这个源头。向家坝施工区从2006年底开始进行无牌车辆的整治和规范上牌,制定了《向家坝施工区车辆标志牌管理办法》、《施工区车辆退场申报程序》等制度和规定,将施工区车辆的申请进场、号牌申领、资料审核、车辆检验、保险限额、退场申报等纳入规范管理。通过半年的持续整治,到2007年6月底施工车辆申报标志牌达到280多台,大大地减少了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区整体形象也大大提升。
5)以教育培训的办法,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易懂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用典型案例、宣传挂图、警示光碟开展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驾驶员遵章、增强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也是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从2007年开始,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交警部门每年对施工区的所有参建单位驾驶员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除涉及法律法规外,重点是施工区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每年培训、讲座达到10多场次,受训驾驶员1500人次,培训面达到90%。期间,还定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在广大驾驶员中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氛围。
6)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专项治理,压制事故苗头。随着向家坝对外专用公路的开通,施工区交通事故由施工车辆肇事多,逐步转为专用公路和借道通行车辆事故多,肇事主要原因集中在车辆超速和摩托车事故上。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组织交警部门会同交通武警等单位,定期在专用公路、进场公路等车流量大的路段进行超速检查,仅2011年就查获超速车辆585台次,进入施工区车辆速度明显下降。施工区周边移民生活水平提高后,购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的人大大增加,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上路、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现象较普遍,摩托车事故也大幅度上升。为此,交警部门通过与各武警岗亭配合,长期严控摩托车进入施工区,摩托车事故大幅下降,事故防控取得明显效果。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特殊性,为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用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制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_____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车辆在行驶时应当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不得随意调头、逆行、带人、违章停车等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乙方不得随意请人顶班。若乙方不按规定作业,造成了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组织乙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安全标志服、养护标志牌等安全生产设施。乙方在按规范作业中所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追究肇事者责任。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总额中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部分,乙方委托甲方依法代缴,甲方将为乙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因此,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作业区生产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依法向__________保险公司索赔。
四、本合同在用工期间内有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4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二、第八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渡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系缆桩、跳板以及其他方便旅客上下和渡船靠泊的安全设备、候船设备或设施,并保持各项设备和设施的完好。”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标题修改为:“第三章渡船和渡工”。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准渡证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营运客车同渡。”
八、第二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渡口安全管理职责”修改为:“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五)项和第(六)项:“(五)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合格证书;(六)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养护、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三)开展对渡船适航和渡船船员适任情况的检查;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渡口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修改为:“渡口经营者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渡工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及时向经营者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渡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撤除或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迁移人、撤销人承担。”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十七、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十八、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渡口(的)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港航(港务)监督机构”均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7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根据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湖泊、水库、沿海邻近岛屿间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和渡船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第五条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核定。乡镇渡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开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七条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并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九条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不得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十条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
第十一条渡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系缆桩、跳板以及其他方便旅客上下和渡船靠泊的安全设备、候船设备或设施,并保持各项设备和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渡船和渡工
第十三条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海事管理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未经检验、登记发证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适航。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两端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十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第二十条渡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第四章渡运
第二十一条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第二十二条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的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准渡证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
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营运客车同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章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渡设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交通渡、专用渡设置后,其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渡船负责人、渡船负责人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调处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五)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颁发合格证书;
(六)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七)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养护、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三)开展对渡船适航和渡船船员适任情况的检查;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渡口经营者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配备专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
(二)按规定配备渡工;
(三)负责渡口安全教育;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七)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
(八)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三十条渡工承担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及时向经营者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安全事项。
第三十一条渡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条渡口所在地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渡口安全教育,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第三十三条过渡旅客应遵守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或渡工的指挥。禁止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船。
第六章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渡船发生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渡口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十五条渡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渡口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撤除或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迁移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渡运安全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渡口安全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5
一、管好自家人和车是多元服务交通秩序管理的必要环节
在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实践多元参与部门联动管理交通,履行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法定义务。建立长效机制,管好本单位的人和车,从源头上遏制本单位人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也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关爱。例如:尤溪县电力企业将交通安全教育与企业文化有机结合、交通违法行为与企业绩效考评挂钩,积极配合整治“酒驾”和“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显见通违法行为的做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上下班期间,该企业老总主动带领部门领导,利用企业视频监控,在本单位门口查处职工显见通违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源上杜绝本单位干部、职工显见通违法行为。多年来,该公司职工没有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为此,尤溪县政府在全县范围推广该经验和做法,由政府机关效能、新闻媒体、公安交警、文明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在上下班高峰期深入单位门口进行交通违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与单位及个人考评挂钩,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约谈问题单位的负责人,该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抓实交通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一)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一是交通安全警示“5分钟”。如,尤溪县农村电影“2131”放映平台年放映约3000场次,公安机关可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协调在每场电影放映前播放5分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片,提高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二是交通事故“听证会”进农村。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群众参与事故讨论,宣传交通法规。此举还可在宣传的同时阐明事理,提高办案透明度,消化农村社会矛盾,减少误解与案件,促进事故和谐处置。三是事故典型案例展板巡回展。统一制作17套事故典型案例展板,由大队、乡镇派出所在深入农村“圩日”、中小学校、各村(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起到很好的效果。四是开播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在尤溪县电视台设置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专栏,集中播放文明交通宣传专题片、警示片、公益广告,致力提升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五是平安“红包”进万家。结合尤溪县农村年末酒席多的特点以及群众过春节、办喜事送“红包”习俗,印制40万个印有交通安全警示语的红包袋,春节前后免费派送至车站、工业园区、村镇群众活动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并通过村(居)兼职交通安全员送到千家万户。
(二)把握宣传重点
一是突出宣传阵地建设。在每个乡镇重要路口设立一块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牌;在每个行政村刷一条固定交通安全标语;在移动、电信广告牌进农村时,协调加入交通安全温馨提示标语,如“头盔是个宝,戴上安全跑”等,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同时,运用好县城交通安全信息台,不定期向各类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告知服务。利用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设的官方微博有6万多听众的资源优势,不定期公安交通管理公告和交通安全温馨提示信息。二是突出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教育。组织民警在中小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巡回宣讲、小交警培训、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主题征文等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发挥尤溪县中小学生教育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三是突出重点路段流动宣传。针对尤溪县省道304线高速路口至西城红土地工业园区路段车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实际,装配两辆LED巡逻宣传车,安排6名交通协管员,每天分三个班次,由民警带队在该路段开展流动巡逻宣传。同时,协调城区、乡镇50多家有LED屏的单位,插播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营造宣传氛围。
三、夯实交通基础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一)抓好专业道路养护,提升道路通行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长效机制,实行“乡道乡管、县道委托乡养、村道提升乡管”管理办法,每年由县政府下达农村公路管护责任书进行考核,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护的日常工作,对全县15个乡镇的公路管理站和325名养路工人进行考核,要定期对公路养护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考评。落实路段责任人,采取季度、半年、年终检查评比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同时,确保养护资金投入,从2009年起,县财政每年划拨配套养护资金208万元,每年每公里县道补助4800元、乡道补助1600元、村道补助810元,均超出市规定的标准,目的是确保农村公路建好一条、养好一条、造福一方,保障农村群众出行安全。同时,明确全省公路养护部门的养护职责,强调及时清除各路口、便道口和弯道影响行车视距的杂草植物、违法搭建物,设置便道口与干线公路的排水明沟,以有效形成支、干让行交通行为。
(二)抓好基层组织参与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针对农村道路弯道多、便道口多,且普遍受植物、杂草、违章建筑物等影响易引发事故的特点,县政府在全县各行政村设立兼职交通安全主干,对全县262个行政村及居委会交通安全主干按100元/人/月进行补助,由县、乡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道安办”)抓落实和考评,分解责任到县、乡包村干部。根据此类“劈两刀”可简易处理的隐患点,由村交通安全主干发动群众自排、自查、自治,要求每个行政村每月治理易清理的隐患点不少于一处(即负责清除影响行车视距的杂草或违章搭盖物、堆放物),拓展弯道、路口行车视距,并收集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对比照上报乡“道安办”备案,考评与绩效挂钩,有力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推动此项工作以来,县农村基层组织、广大群众年可治理隐患点3500~4000处,事故明显得到遏制。
四、部门联动服务事故处理,提高办事效率
(一)部门联动认定前作用
尤溪县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在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该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押金专户,主要是用于应当事人申请或办案机关的协调,对当事人的预付款给予保管、依法支付和调解支付。中心下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行政调解工作室、交通法庭或巡回审判点、法律援助点、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等部门,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接待等方便群众的“联动一站式服务平台”,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工作介入事故认定前阶段,人民调解工作室分组与交警办案组对接作为接待群众的窗口、法律咨询的窗口、抢救费预付的窗口(加强事故认定前抢救费当事人预付比例的调解)、事故处理回访的窗口。此举有效为当事人维权,有利于调和警民关系、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有利于案件的跟踪调解,为事后民事调解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部门联动事故调解
多元化调解领导小组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集中办公,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中心下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行政调解工作室、交通法庭或巡回审判点、法律援助、保险服务点等,作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一站式”服务的工作平台,调处中心负责行政调解,人民法庭或巡回办案点、人民调解以及分流交通事故案件由各乡镇人民调解处理,并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救助基金、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险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在事故认定阶段,在人民调解跟踪、接待的基础上,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事故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主动预约当事人直接进入调解。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主动召集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在调处中心自主选择调解部门,既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解,或申请司法调解。调解过程中,多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最后由一个调解部门出具调解文书。中心设立道路交通事故预付款押金专户,主要用于应当事人申请或办案机关的协调,对当事人的预付款给予保管、依法支付和调解支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探索工作新机制,有效化解群众矛盾
(一)加强队伍力量和民警自身的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多元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队伍力量,规范工作制度,积极主动融入、扎实运作多元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多元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格局。在办案民警中开展换位教育,促进民警学会理解、包容,耐心听取群众意见,扎实做好矛盾焦点工作,克服简单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建立沟通桥梁,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以及警民之间的矛盾。
(二)做好事故息访工作
苗头前的息访是解决问题的工作重点,应认真搜集矛盾焦点问题、综合研判,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模式。交警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乡镇、村干部以及当事人信任的人沟通。积极探索实践四川邻水县的“五法息访”工作机制[1]:
(1)听证息访。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相关学者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镇村干部等公开听证,公开认定或下乡听证。
(2)联动息访。对人反映的涉及面宽、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的问题由县局牵头,相关乡镇和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矛盾。
(3)借力息访。对认识偏激、失去信任的当事人,邀请其信赖的亲人、朋友、当地干部参与处访工作。
(4)救助息访。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困难救助。
(5)包案息访。对上级交、督办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明确领导牵头跟踪办结的“部门联动息访”工作制,有利于提高警队服务形象,有效促进疑难案件问题的化解,切实有效地让息访工作“走”在前,带动和群众工作整体推进,有效化解群众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强化组织保障与案件回访,体现以人为本
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范文6
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正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形势
(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凸显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路通车里程达1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46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双双突破1100万。人、车、路等要素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量大面广,公安交管工作风险增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风险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松懈,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解决问题决心不大、措施不实、效果不佳。少数省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未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一些公路点、段勤务安排不合理,夜间联勤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落实,路面管控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交通安全宣传存有死角,新兴媒体利用效率不高,宣传手段单一、内容陈旧,宣传教育声势不够强。各类公安交通管理数据资源虽然丰富,但深度整合、有效挖掘、成熟应用水平不高,特别是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进展不平衡,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间,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幅分别达到15%和60%,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警力增幅只有3%,有的地方还出现负增长,交警警力严重不足。
(二)客、货运车辆监管“棚架”问题突出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当一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输企业车辆监控系统与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工作难落实,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未建立。部分交警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硬伤”当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且呈现由大城市逐渐向中小城市蔓延的趋势,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部分城市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未建立或未发挥实际作用,道路建设、管理与交通安全规划脱节,交通影响评价、“规建管”一体化和“四同步”等制度未落实,交通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仍未取得实效,交警缺乏话语权。
(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存在“短板”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仍存在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例如机关民警深入调研不足,对基层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工作部署多,跟踪问效少。“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监管不严存在漏洞,少数基层单位对执勤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车管所、事故处理岗位等窗口服务态度差,“四难”现象依然存在。协管员队伍管理不到位,影响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聚焦风险防控、服务发展,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6年,安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部交管局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牢固树立“人命关天、责任如山,事故可防、事在人为,有责必尽、执法必严”的理念,以深化公安改革为牵引,以推进“四项建设”为抓手,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执法、管理、服务效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和公安交警队伍稳定。
(一)多方协作补短板,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守土有责、责无旁贷。应当用好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加强风险评估和研判预警,持续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健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和追责情况通报制度,与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共享有关数据,进行事故分析,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倒逼深层次问题解决。要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年”活动。提请当地政府完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在国省道沿线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建设,将“交通安全村”建设和公安机关“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村村有警包联、月月见警进村,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要持续滚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和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制度。会同公路部门,对全省公路隐患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排查。大力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隐患路段曝光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路隐患治理计划落到实处。要强化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监管,切实做到对重点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经营安全,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性能、运行状态和检验、报废情况,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审验、违法记分情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的联网监控工作。要提高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水平,会同高速公路路政和经营管理部门完善“一路三方”“1+1+1”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收费道口拥堵1000米免费放行措施,加强对团雾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凌晨禁止通行措施。要积极构建文明交通多维宣教网络,抓好示范点建设,建立公益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打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这张牌,积极实施“重点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真正形成“典型宣传有能量、曝光宣传有分量、舆情引导有质量、警媒协作有力量”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创新破难题,推进秩序管理创新升级推动交警勤务改革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提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服务实战、保障实战,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合成作战机制,切实做到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要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把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强化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卡口设备联网接入。科学改革勤务模式,实现路面巡逻与监控巡逻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视频监控巡逻为主、警力定点守候、就近快速出警的新型勤务模式。要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治理,建立常态机制,设立违法和秩序预警“红线”,对交通违法多、通行秩序乱的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突出加强“五类重点车辆+电瓶车”管理,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重拳整治重点违法行为。要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城市交通规划、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构建“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城市交通发展体系。实施城市交通治乱疏堵行动计划,全面排查城市交通拥堵点段,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抓住省政府已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契机,借力推动提升全省城镇交通管理水平。要全面开展“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打造“交通管理研判分析平台”,建立大数据平台库,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保障。
(三)科技支撑强服务,推进民生警务提速增效今年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改革的攻坚年,按照部交管局的部署,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车驾管改革要全面铺开,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任务重、承受的压力大、面临的困难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科技手段应用,通过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推动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要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跨省异地罚缴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建立“网上交警队”“掌上车管所”“流动车管所”,为群众提供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处理以及交通安全提示等服务。要持续推出车驾管便民举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实施全省“驾考改革八项措施”,巩固已有成果,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全省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区域。
(四)管教结合防风险,推进交警队伍健康发展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努力打造素质过硬、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交警队伍。要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党员民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为警服务、随警作战、深入警心。坚持“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进一步规范民警行为。继续深化“一跟三深三不三提升”“跟班作业”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队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岗、重点人、重点事的监督管理,全力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实施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提升年”建设,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深化规范执法监督服务,深入开展执法风险评估和规范执法提示,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执法服务,开展典型案件评析,继续评选“安徽交警优秀工作法”和“精品案卷”。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科学统筹和跟踪指导,以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岗位为重点,分层级、分岗位组织全警业务大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