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业方向范例6篇

法律就业方向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1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2

关键词: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特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走特色化道路,法律硕士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等六个特色方向限定选修课,与行业对接,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相一致。学生根据喜好选择所学方向,一旦选择,不再更改。每个方向根据行业需要设置七门专业课程,课程设置非常慎重,与行业知识结构要求一致,不仅体现行业特色,而且能学到实实在在的知识,为将来职业积累知识和技能。专业实践课要求学生选择与自己所学方向一致的行业实习,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234-03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其承载的社会价值,一部分是以社会对基层法务人员的需求为导向,一部分是以提升法律人员素质为导向。这二者又都以实效性为依归。而“强烈”的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效性教学一定要彰显出其必然的存在价值。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实效性改革势在必行

法律职业的内在技术性、技巧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对法学专业毕业学生以实效性为基础的应对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学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既要面向社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由单纯的培养国家权力执行者,转而面向社区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要面向世界范围内的人口流动趋势,拓展国际化视野,培养可以为“地球村”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这种实效性的教学改革应当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选择,也一定会成为法律类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的评价标准

实效性主要体现在对日趋复杂的社会需求的满足上,而现有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基本还是学科体系下的教学内容的沿用。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职业能力相距较大,没有表现出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契合。传统的、固化的、批发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的、变化的、精选的岗位需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使命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社会需求服务,简单表象就是为了满足就业,这也正是其实效性的体现,而评价教学实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学生的综合竞争力主要指法律的理论与实践能力,还包括沟通协调能力、信息采集运用能力、分类处理能力、学习力与创造力等等。这是因为,法律的职业需求与职业培养口径不一,法律专业职业无法满足法律人才的就业需求,造成专业人才过剩,这样就必然产生专业分流。综合竞争能力强的才可以专业职业,这就表现出了专业的局限性。就稍差者的实效性而言,其法律教学的结果性使命是缺失的,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构架,拓宽职业空间,只有具备超强的职业能力才能减轻其专业职业压力。

(二)教师的教学能力

职业教学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的,教学是为了创设学生的职业能力架构,而不是一味地灌输专业知识。当下的教学效果评价显然偏离了“能力”导向。旨在强调:备课是否充分,授课重点是否讲解清楚,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是否应用,互动教学是否有效开展。这些是从直觉上提高了知识接受效果,活化了课堂气氛,但降低了教师的能动性,捆绑了学生的想象力,过分强调教学手段是在用手段绑架内容。提升法学教学的实效性关键还要看教师的思考力、执行力,教师要知道学生需要什么,自己需要做什么,如何才能做好;要培养学生“学会学习”;要形成教学的独立思考,有创建性体会,培植学生法学的职业悟性。

三、提高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实效性的路径探析

(一)转变教学思想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以职业化服务为核心的理念,体现了法学教学的价值诉求,并在长期的教育教学中成果颇丰。同时,也在基层法务人员的培养、培训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就其实效性而言,我们很难从学生的就业层面、社会需求的有效对接方面看到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光明愿景。

1.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化要求差距较大

一方面,法律职业以法学教育为依托,法学教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有效途径。而现在的大陆法系成文化、典籍化,偏重于学理、概念,关注于已形文的律例以及由上而下的司法解释,走的是一条先理论后实践的路径。另一方面,法律教学又为法律职业服务,职业趋向决定了教育发展的方向,职业需求带动着教学的纵深发展。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环境中,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没能达成同步,尤其是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理论教学与实效已然形成了两个陌生的版块。法学教学按照“常规”即已形成的“通才”、“全才”的培养目标按部就班地执行,忽视了高职法学教育对象的特殊情况,也很少从教育对象法律职业化服务的需求方面转变思想,这直接作用于教学的全部环节,影响并限定了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造成了法律服务人员理论与执业技能的巨大差距。

2.联合办学的专升本教学应以专业职业为导向

为了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高职院校不得不走联合本科院校的办学模式,这种办学是法律类高职院校生存空间的有效拓展。但这种办学模式只有与前卫的教学思想结合,才能延续其“生命”的价值。三年的职业学习,使得学生已经对法律有了一定积淀,倘若再沿用现行专升本的课程安排,固然可以加深对一些法学理论和相关部门法的理解,但仍然受现行教学思想的影响——泛理论化、泛专业化。虽又经一次洗练,但职业技能似乎与实践仍然相距遥远。因此,联合办学的法学专业的专升本教学要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确定的职业方向。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律师、法官、检察官必须得通过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思想需从原有的教授法律知识转到以法律职业为最基础的法律教学思想上来。打破条块式、拼图式的教学思想,给学生展示以综合性的判例,让其先形成系统性法律的全面认识,然后再研习细分法律知识,这是正常解决法律问题的顺境。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认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把宏观的问题微观化,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以增强其职业能力。

3.拓展国际化视野

全球化的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必然带动全球化的法律职业者的互动,WTO框架内的矛盾、冲突,必然牵动不同利益群体以法律为导向的互动、交流;各跨国企业之间的沟通、合作;跨国企业内部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分歧必然会产生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会催生更多的法律执业人员。同时,也会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从业机会。因此,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面向国际化,服务国际化,教学思想也要为国际化服务[2]。

(二)调整教学内容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4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5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 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 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 (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 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 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 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 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 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 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 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 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 2.劳动者的“抑郁” 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 (一)教学目标的调整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 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 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 (二)课程的调整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 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 (四)教学方式的调整 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 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 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 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 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6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一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 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

为每年________元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当事约定的方式。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二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聘请技术顾问合同范本三

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

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liuxue86、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