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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业方向范文1
关键词: 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气象指数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是各级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1]。然而,在此背景下,农业保险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保险费率的厘定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农业保险大都采用作物的单产分布模型来确定保险费率。国内外相关研究实践表明,这种主观性误差过大的处理方式会带来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管理成本高、风险分散能力不强等弊端。因此,积极研究以分析气象指数为基础的新型农业保险对克服传统农业保险的弊端,保障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数据易得的角度考虑,选取河南省开封地区为样本,来厘定小麦保险费率。在模型选取方面,本文以2002-2011年河南省开封市各县区)内气象指数的统计结果计算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概率,以保险公司赔付率和投保农户损失率为指标构建综合评价模型,将评价指标转化为非线性规划问题,并求出最优解。根据最优解的取值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费率,在我国同类地区具有推广价值。
一、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现状
国外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研究较早,也比较地深入系统。国外学者十分重视对农作物风险评估和作物单产分布的研究,如从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时间里,国外学者仅在美国农业经济杂志上就提出了六种单产分布的参数模型形式(Bailey Norwood,2004)[2]。目前拟合作物单产分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由于传统农业保险的发展瓶颈,国际金融保险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开发了两个农业保险产品:气象指数保险和区域产量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是用特定的农业气象指标作为触发机制,它跟受灾后农作物的受损情况无关,无需逐户勘查定损,也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美国、墨西哥、秘鲁、肯尼亚、印度、越南等国采用降水指数保险降低旱涝灾害对农业造成的风险;南非的苹果合作社采用气象指数保险分散霜冻带来的苹果种植风险。
目前国内农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较缺乏对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行性的研究和相关精算领域的定量研究。曹雪琴(2008)认为对供需双方而言精简了运作程序,做到了相对的信息对称,这些都是传统农业保险无法比拟的。庹国柱(2008)、张哨(2008)、张惠苑(2008)等指出天气指数保险存在明显的缺点,如单一气象指数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不能准确衡量农作物的减产率,基差风险难以规避等。毛裕定等(2007)、吴利红等(2010)、娄伟平等(2009;2010)设计了浙江省橘霜冻指数保险、水稻干旱指数保险,这些产品均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与区域产量指数相结合的天气指数保险,采用的定价方法是传统农业保险所使用的单产波动模型 [3]。
新型农业保险刚引入我国不久,相关领域的研究也在不断进行。但是由于需要把气象指数抽象为农作物的损害程度,每个指数都有对应农作物的损益。这造成了保险费率厘定上的困难,有关费率厘定的研究成果寥寥可数。本文正是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气象指数测算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概率,并引入了综合评价模型,设置参数使保险公司赔付率和投保农户损失率之和最小。站在全局的角度满足保险公司、农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以期为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制定完善方面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模型设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工作方案制定过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纯保险费率指的是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其赔付支出相等时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大数法则和收支相等原则。根据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假设发生一次灾害即造成绝产,用大数法则将灾害发生的概率近似代替单位面积的损失率,进一步用收支相等原则将损失率近似代替保险费率。这里的概率P是10年内在小麦生长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
P=[SX(]10年内小麦生长期间发生灾害的总天数[]10×小麦生长期天数[SX)][JY]1)
现行的农业保险是成本保险,即保险公司只赔偿投保农户的种植成本。经调查走访,实际测算出开封地区小麦种植成本的平均值为450元/亩,而现有的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中的保险金额不足以承担农户的种植成本。通过把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和保险费率作比较,可以根据二者的差距调节保险费率从而对保险公司、投保农户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权衡,进而得出合适的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率等。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2
关键词: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意愿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6-0031-07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中国,短时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陈留彬,2006)。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活动达到新的高峰。然而,由于与国有企业处在并不对等的社会政治地位,民营企业常常游离于社会政治之外。因此,随着民营企业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本文主要考察中国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方法与效果。之所以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原因在于,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国有性质的企业(含国有控股的企业)的所有者本质上就是全体人民,所以国有性质的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民营企业就不同,其所有权理论上归属于投资者。因此,从所有权理论上并不能合理解释民营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那么,民营企业是否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呢?如果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又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怎么样呢?这些问题关系到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亟待回答。
本文将通过对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来考察这些问题。结果发现,尽管民营企业主观上愿意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但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实际情况并不容乐观。大部分民营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还停留在较低的认知层次上,比较关注于职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会捐助,而对工人的其他福利、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履行还很不够。这并不符合目前国家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体面劳动”与“绿色经济”等要求。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不佳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认识不足。尽管大部分民营企业都认可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形象的观点,但是很少民营企业认可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的观点。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的不清晰看法,极大地扼制了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关措施来鼓励民营企业自觉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理论分析
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英国政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进行综合考虑,在自愿基础上采用高于最低法律规定的标准。美国商业与社会责任协会(BSR)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考虑道德价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人民、社区和环境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在此,我们首先从理论上分析民营企业是否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然后分析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和措施;最后再分析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
(一)意愿
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而为了实施长期价值最大化,必须解决好由于管理者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负责而导致的多目标冲突问题。如果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是不可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将使企业变得更有利可图(Jones,1980)。因此,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民营企业不仅应对股东利益负责,而且应对界定清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即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不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是一种伦理性责任(Donaldson和Preston,1995)。观点从根本的价值判断视角来论证企业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认为这样做完全类似于一个人在社会系统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任务(Freeman,1984;Clarkson,1995)。按照这一观点,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改善,就意味着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但这对所有者利益的关注程度有可能下降(郑海东,2007)。然而对于民营企业,由于大多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高度统一的,对所有者的责任是硬约束。因此,对所有者利益的关注程度即使会降低,降低的幅度也应很小,因为民营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制度约束都不允许其对所有者的责任大幅下降。考虑到对所有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两方面责任的一个上升而另一个又不下降,民营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具有很强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而且,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日益发展与壮大,社会公众对民苜企业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的心理压力,也会促使其越来越注意所有者以外的利益,从而促使民营企业管理者愿意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也会为民营企业带来声誉效应,从而为该企业日后的经营创造有益的社会环境,这也可能促使民营企业愿意履行社会责任。
(二)方法
以上分析表明,民营企业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那么,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又要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很多研究从不同角度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方法。综合现有研究,我们可以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整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方法(见图1)。
图1表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以下两类: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和不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所有者、员工、供应商和顾客。对于所有者,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尊重并保护所有者利益,诚实报告企业财务信息;对于员工,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给予员工适当待遇(包括教育与培训、工资与晋升、安全与健康);对于供应商和顾客,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交易公平并诚信,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改良和开发产品、广告的合理化、给予产品使用指导、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不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区、政府、市民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社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改善社区环境,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对于政府,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遵守法律,特别是在反垄断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上的合作、抑制通货膨胀;对于市民团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慈善捐赠,并负担社会贡献的经费;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招聘公平,积极推进社会活动、监督和公
开社会活动的结果。
(三)效果
民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其承担社会责任是为了更有利可图。实际上,承担社会责任是民营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它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其他手段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获取竞争优势的途径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建立高质量的利益相关者关系――获取竞争优势(郑海东,2007)。利益相关者为企业提供了经营中所需的各种各样的资源。对于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所有者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财务资本;员工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智力资本;供应商为民营企业提供所需的原材料、技术和劳务;顾客通过购买民营企业的商品和劳务,而维持了民营企业的再生产。对于不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社区和广大社会公众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氛围,为民营企业所有者以及员工提供了良好的精神生活环境,同时它们也是民营企业的现实和潜在消费者;政府可以维持民营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障生产经营和相关合法利益。
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利益相关者构建良好的关系,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这些资源来获取竞争优势,进而改善企业绩效,提升企业价值。而利益相关者众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民营企业的要求不一样,民营企业可以从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构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关系,从而促进企业绩效的改善与企业价值的提高。
上述理论分析表明,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可以改善企业绩效,提高企业价值。但是,这个观点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呢?有很多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考察了这个观点。陈留彬(2006)、郑海东(2007)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评述。,但总体而言,现有研究普遍认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效果与其经济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陈留彬,2006)。
三、研究设计
(一)问卷设计与发放
由于无法通过档案数据库来较准确地获取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方法和效果相关数据,我们通过向民营企业管理者发放问卷调查方法,来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方法和效果。根据现有研究成果(陈宏辉,2003;陈宏辉和贾生华,2004;姜万军等,2006;金立印,2006;李立清,2006),结合我们的理论分析,我们首先初步设计一份问卷,并向一些问卷对象进行了预试,然后,我们再根据预调查的结果对问卷进行了修订。除考察调查对象特征的相关问题外,最终的问卷共包括三大类问题:(1)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愿度的题项;(2)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法的题项;(3)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效果的题项。我们共计向民营企业发放了248份问卷,收回了200份问卷,剔除6份回答前后矛盾的问卷后,共计得到有效问卷194份,有效收回率达到78%。信度分析表明,该问卷的Cmnbaeh's Alpha系数为0.83,这表明我们的问卷符合探索研究的需要。
考虑到调查结果的代表性,我们在研究设计中,尽量将问卷调查对象分散化。表1与表2分别给出了问卷调查对象所在行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盈亏状况等分布情况,以及问卷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与职位等分布情况。
(二)问卷调查对象分布特征
从表1和表2中不难发现,调查对象遍布各个行业,问卷调查对象分布比较分散,排除了调查结果会受到问卷调查对象分布特征的影响。调查对象所在的企业规模63%为小企业,主要原因是我们调查的对象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规模一般都较小。
四、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度调查
我们分别从主观方面(见表3)和客观方面(见表4)来考察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
表4从客观方面反映了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表4表明,仅仅31%的民营企业正在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而一半的民营企业都将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列为企业长远战略。这反映出尽管民营企业主观上愿意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但是,这仅仅是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规划,目前他们并未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而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考虑社会效益”问题上,考虑者与不考虑者几乎各占一半。这进一步佐证,在客观方面,目前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度并不高。结合表3关于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民营企业意识到需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但这个主观意愿仅仅停留在主观意识方面。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程度远远低于他们的主观意愿。因此,如何调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将民营企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主观意愿转换成客观现实,从而实现民营企业的科学发展观与社会和谐,仍然是国家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五、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法调查
我们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的内容(见表5);另一方面考察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民营企业只有在认识到社会责任涵盖的具体内容,才可能更好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容调查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表5中第1-10题分别表示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根据表5的第1-10题的顺序,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考虑股东、债权人、政府、顾客、员工、供应商与同行、知识产权拥有者、社区与社会公众(第8-10题都指对社区与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社会责任。调查对象认为,民营企业不仅对相关利益者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搞好自身的经营管理也是民营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表5中第11-15题分别表示调查对象对民营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社会责任认识。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应该有效配置资源,诚信经营,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并采取先进的企业文化。民营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社会责任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又必然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
(二)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考察
在认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涵盖的内容之后,我们进一步考察民营企业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表6描述了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总体管理情况。表7至表10则具体描述针对每一类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履行方式。
表6给出了民营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情况。表6表明,目前民营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并没有集中统一的模式,不同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并不相同。而且,大部分民营企业(83%)都没有设立社会责任部门。这进一步表明,目前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要想民营企业有效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譬如,构建若干套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履行模式,在民营企
业进行免费培训与推广。
表7给出了民营企业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可以看出,多数民营企业对职工的薪酬福利的保障仅局限于工资方面,而绝大部分民营企业职工都没有“五险一金”和带薪休假。这表明,目前中国民营企业职工薪酬福利制度与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工作生活保障性不强,离联合国劳工组织与中国政府倡导的“体面工作”要求尚存在很大的差距。
表8描述了民营企业对客户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多数民营企业(73%)已制定了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但是,与客户互动方面还不够,经常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的企业仅占44%,设有专门渠道接受客户意见反馈的企业不到一半(49%)。这些数据表明,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对客户社会责任的履行仍然停留在“制度建设一大筐,实际行动却没有”的层面上。这可能由于民营企业规模不大,而无暇顾及客户的社会责任。但根本的原因应该是民营企业骨子里就没有重视对客户的社会责任。
表9A、9B两部分描述了民营企业社会公益活动和捐助情况。表9A表明,仅有2%的民营企业从未参加过社会公益活动和捐助。但是,大部分社会公益活动和捐助集中在救灾(90%)与扶贫(53%)两方面,环保、社区公益与教育等方面的参与度很低。这表明,尽管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捐助,但是,参与的层次较低,仅局限于对临时性的突发灾害与贫困人口的救助上,还不能形成持续的、永久性的社会公益救助制度。表9B描述了民营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捐助的具体方式。民营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捐助的主要方式是捐助财物(98%)、参加公益活动(75%)与履行社会义务(55%)。而具体到社会捐助的方式,捐助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通过公益组织捐助(41%)。这也反映了目前中国社会捐助的相对混乱局面,没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捐助体系,从而也难于对社会捐助形成有效监管,进而容易让人怀疑捐助财物的使用效率,这反过来又会挫伤民营企业社会捐助的积极性。
表10表明,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整体情况不太好,仅仅56%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考虑环保。在不同的环境保护方式中,相对较多的企业采用的是参与环保公益活动(47%)。采用其他方式的企业都不超过30%。这表明,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几乎都是被动参与的,即被动参与其他组织或单位举行的环保公益活动。很少有民营企业主动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因此,在全世界都提倡“绿色经济”的今天,如何提高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民营企业自觉主动地实施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表11表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不容乐观,经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民营企业仅占27%,而且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主要是财物信息(53%)和工资福利(53%),披露其他社会责任信息内容的民营企业还不到30%。这进一步表明,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重视很不够,以致即使履行了相关社会责任,都懒得去披露。也可能是,目前信息披露没有针对社会责任信息制定具体规范,以致民营企业“无法”可依,不知道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所以就不披露。而社会责任信息的不披露,又会挫伤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因为企业外部人士无法获知他们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所以,为了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制部门,尤其是会计管制部门,要及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使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六、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调查
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效果必然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我们在调查中,也考察了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效果(见表12)。从表12可以看出,大部分(89%)的民营企业都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形象有利,仅有9%的企业持相反意见,而这也与88%的企业关注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的结论非常一致。这表明,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将履行社会责任当作是提升企业形象的手段。
但是,在调查履行社会责任对除了提升企业形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管理有怎样的影响时,民营企业的看法并不一致。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增加长期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比例分别仅为38%、35%和23%。而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与降低经营效益的企业比例也达到37%和14%。这说明,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势的观点,在民营企业中并没有得到一致认同。结合前述关于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形象的观点的一致认同,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民营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还仅仅停留在较低的层次上。即只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形象的好处,还没有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竞争能力,对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
在调查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可能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时,76%的民营企业认为可能会。这个结果再一次印证了前述关于履行社会责任将会增加成本(37%)和降低经营效益(14%)的调查结论。这些结果再一次印证了前面关于民营企业不愿意积极主动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观点。从而我们可以认为,在中国,要想民营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那么,如何才能防止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从而避免挫伤民营企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呢?调查结果表明,多数民营企业(51%)认为需要改善信息披露。结合前述关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不够理想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在目前,要想改善信息披露,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民营企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并且制定强制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不能仅仅依靠民营企业自愿性披露。自愿性披露并不能有效激励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另外,也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31%)认为,为了防止履行社会责任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国家应该完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促使民营企业科学规范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要防止不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给民营企业带来的伤害。
七、结语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3
[论文摘要]大学毕业生就业是关系国家人力资源规划,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但是近几年就业压力趋重的现象,使得大学生发展前景堪忧。文章将针对就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先进地区就业促进的经验,从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大学毕业生自身几个方面为大学生就业促进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就业促进 就业政策 就业服务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大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大学生的就业保障并未改善,大学生就业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国家政策法制问题
为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但这些政策和法规也并不完善,而且,从实际操作来看,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1.国家政策的不足
(1)现行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仅仅只是达到暂时补救的目的。国家为了解决就业压力实施了对研究生扩招、招收村官制度的政策并给予相对优厚的就业条件,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所有的这些就业政策也只是暂时延迟了就业的压力而已。
(2)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还不够畅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渠道也不够畅通,就业形势还很单一。再加上就业手续繁琐,就业政策上人为设置的障碍,毕业生就业的环节颇多,使得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法制不健全
(1)《就业促进法》以及对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的政策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尽管我国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能够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笼统、原则和抽象,导致它的可操作性不强。政策在实际操作中较弱的强制力会对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大打折扣,因而,大学生选择创业的大多畏难情绪较重。
(2)大学生就业市场严重缺乏法律规范和约束。高校就业往市场化方向发展,在大学生就业招聘会中,缺乏对用人单位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况的审查以及对其招聘行为的监督,国家暂时也没有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各种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有欠规范。
(二)高校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校对于大学生就业促进中起到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而,对于促进大学生的就业的问题,可以从高校教育中查找。
1.高校的专业设置严重脱离市场,人才培养模式较单一,缺乏有效的竞争力。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化把大学生和社会现实联系得更加紧密,它要求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必须与市场对接。但大多数高等学校严重滞后于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导致大量的毕业生因所学专业与市场脱轨,而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2.就业指导方向漂移。高校就业指导只是停留在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上,而对于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就业观念的引导及自我剖析能力方面的锻炼和培养却动力不足。
(三)用人单位问题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的最终输入地,其用人需求和用人理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
1.追求“名牌效应”,过分强调高学历,造成人才高消费。许多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思路不够理性,用人配置也不够准确,用人计划明显缺乏针对性,一味追求人的高消费,片面强调高学历,无形当中提高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门槛。
2.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造成大学生就业的不公平。用人单位提出的招用条件中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歧视,这使得一部分人并不能够享受自主择业、公平竞争的待遇。
(四)大学生自身的问题
无论是经济体制、国家的政策法规,还是高校教育和用人单位,其对大学生就业促进的影响只起到外部影响作用,促进就业问题的关键还在大学生自己身上。
1.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下滑。随着高校精英式教育向大众教育模式的转变,高校教育也逐渐向通识教育过渡,高校教学的深度不能满足专业化需求。再加上高校行政高于市场的管理理念,高校的师资教育水平也呈现下滑趋势,大学生的素质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轨。
2.大学生就业观念僵化,就业期望值过高。由于用人单位唯高学历是用的用人理念的引导,许多大学生不得不追求更高的学历。而较高的教育投入使一般家庭不堪负重,收回成本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此大学毕业生只能把收入高低放在择业目标的首位。
3.大学生就业诚信度不高。为满足用人单位的招用条件,一些大学生也会通过造假的方式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初步信任,以期得到工作,对大学生整体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往往使其错失了很多好的工作机会。
二、大学生就业促进应对策略
针对大学生就业促进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了先进地区就业的经验,可以从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大学毕业生自身这几个方面为大学生就业促进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政府应对策略
政府作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导,可以从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几个方面来促进大学生就业。
1.国家政策
(1)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制定并充分落实就业政策。政府应充分关注大学毕业生独有的特殊情况,不仅要将大学毕业生作为特殊群体列入就业促进政策的范围,还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使众多大学毕业生都能享受到政府政策所带来的实惠,让就业促进政策真正变成他们的福音。
(2)完善配套政策与制度。深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消除大学生就业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同时,建立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实施困难毕业生未就业生活补偿政策。
(3)建立覆盖全国的大学生数据库,实施网络化管理。数据库中收录大学生各方面的信息,以就业信息为重点,按照大学生专业设置和就业情况进行分类。另外,还要建立与数据库相衔接的就业帮扶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五级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对口帮扶、点线面无遗漏服务。及时更新系统内容,跟踪了解大学生就业状态,并能快速的传递信息和落实措施,社会系统分工、系统相互协作配套,帮助大学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4)构筑失业救助制度体系。由于失业大学生情况特殊,政府应针对失业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建立就业促进和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险的基础上,以吸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基金由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按比例承担,使失业保险的功能多元化,这样可以激发失业大学生再就业的积极性,并将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措施结合起来,帮助失业大学生尽快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2.法律结构
(1)国家通过立法维护就业公平。国家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法律解释等条文针对就业中存在的各种歧视,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加快起草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清理有歧视条款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2)要针对大学生创业者这一类特殊人群给予保护,用法律强制手段来促进大学生创业,构建更为完善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坚持以创业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原则。
(二)高校应对策略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就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深化体制改革,科学地设置专业方向,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方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人才。
1.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把握专业设置方向,提高校教学质量。高校必须改革教育结构,增加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环节,改革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训练学生自学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研究水平,严把教学质量关,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就业。
2.强化就业指导和服务。高校应进一步强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重要地位,建立集信息、咨询、指导、培训于一体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成才观、就业观教育,帮助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3.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系统,保证就业信息畅通。提高就业工作服务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满意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构建适应新的就业形势需要的就业服务体系。
(三)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转变用人单位的观念,遏制用人单位日趋攀高的人才高消费误区,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分类制度,根据不同工作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分配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使得人力资本与回报匹配。国家可采用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聘用应届大学毕业生,以防止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培训成本的转嫁。同时,政府可以设立培训机构,相对减轻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的培训负担。
(四)大学生应对策略
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还在大学生自己身上,因而大学生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努力使自己成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增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大学毕业生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鉴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结构与企业需求的不一致,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下功夫,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在大学生涯中,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就业能力,充分发掘自己的胜任潜质。抓住任何机会,提高自己的工作经验、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增加自己的附加值。还要保持诚信的态度,不能弄虚作假,侵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2.转变就业观念,保持合理期望。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用人单位更希望匹配到“性价比”最高的劳动力。因此,毕业生要充分了解和认识自我,转变观念,合理定位,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清醒地看待自己的不利因素,找准位置,扬长避短,寻求真正适合自己的岗位。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就业,不要只想一步到位,要学会从基层做起,适当放低薪酬要求。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4
关键词:就业 调查报告 地方性高校
一、调查对象和方法
选取我系2010届150名在校生进行问卷调查,回收问卷139份,有效问卷132份,有效回收率88.0%。其中男86名,女64名,并对其中部分同学进行了随机访谈[1]。为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法,同时对所有数据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图一
图一
图二
图二
图三
从图一可以看出,大部分同学对“五险一金”的知识了解不够。可见,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以及社会保障知识非常匮乏。从图二可以看出,我系的毕业生对于自身的就业方向认识较为明确。有27.8%的学生毕业后肯定会从事所学专业,大部分同学对于自己当初的选择基本认可,只有9.3%人选择不从事自己所学专业。图三显示,选择大三和大四才开始准备就业的人数占59.6%,这说明我系学生考虑求职的时间比较晚,就业意识较差,没有很好的个人职业规划。
三、对策和建议
从高校的角度来说,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体系去指导学生了解自己的专业,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关注个人权利。
首先,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教育从入学抓起,让学生合理规划自己的校园生活,规划自己职业生涯。学校起指导的作用,从大一到大四,分阶段开展学生自我认知、职业规划、择业心理等方面的课程和指导活动,将职业规划与择业培训纳入教学内容,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学生对大学阶段、人生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进而增强就业与职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在加强专业教学的同时,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专业的就业前景,将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起来。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择业观,正确处理求职择业过程中各种义利关系,激励大学生为祖国为社会作贡献,帮助他们确立崇高的理想信念;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祖国、奉献社会。
为国家做贡献的过程中,也要注重自己的权利。学校可以采取设置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专题讲座,就业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宣传;增加《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和相关的社会保障条例等方面的授课内容的课时。引导学生通过学习法律文件,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学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5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企业就业;“一体多面”;复合型人才
1改革背景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运用生产要素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细胞,数量庞大,涉及社会不同层面和行业。近年来,由于前期招生规模扩张,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竞争激烈,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等原因,传统文科领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一直较大。
2改革目标和思路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以下简称“我系”)法学专业致力于从教学层面进行探索和改革,以企业法务、管理、文秘、对外业务等岗位需求为依据,以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能力培养为对象,进行以“一体多面”为特色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所谓“一体”,是指以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体的法学教学体系,该教学体系仍然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所谓“多面”,是指能够适应企业多种岗位需求的教学体系。
3具体的改革措施
(1)教学计划全面修订――职业方向课程。在该模块下,设置了以下相关课程,包括针对企业行政管理事务的“企业管理”和“社会调查与统计”、针对外贸企业的“国际经贸实践与法律实务”、针对一般企业法律事务的“非诉讼业务技能训练”等。
(2)设置必修的交叉课程――管理学课程。根据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的总体要求,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总计8学分的交叉课程。根据前期调研和慎重考虑,法学专业计划以企业就业为导向开设相关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学科课程。
(3)将学生带入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企业贯标工作。专业教师在从事横向科研课题时,将学生纳入研究团队,直接接触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完成企业设定的研究工作和目标。根据我系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工作目标,法学专业有意识地开始将实习单位类型拓展到企业层面,建立了实习教学基地,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提升自身能力,拓展就业机会。法学专业学生在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中,有意识引导学生确立合适主题,以企业为调研和活动对象,了解企业运行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前景。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各种层面的社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满足社会用人需求。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要求专业教师具备相当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4改革的创新
(1)确立了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打破传统的法学专业就业窄口径,根据当前现实情况和社会需求,顺势而为,将主要就业方向引向企业。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修订了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增设了交叉科学课程,改革了法律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同时拓展了以企业为对象的实习基地建设,并有意识引导学生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与企业和社会相关机构加强基础沟通,为将来毕业生向企业流动提供渠道。
(2)确立了“一体多面”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以企业需求为依据,除了加强对学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注意对法学专业学生在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理论知识的拓展,以及在企业管理实务、文书写作实务、速录技能培训、国际经贸实务等企业实际运行中的实务技能的教学和培训。
5成果应用情况
法律就业方向范文6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现状;问题;解决途径
法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类型,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办以来,担负着培养中小企业、社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等基层法律服务岗位人才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岗位的法律辅助人才的使命。十余年来,共培养了近70万法律高职人才,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
一、我国法律高职教育的现状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发展至今,历经了艰难起步、稳步推进、蓬勃发展和步履维艰四个阶段,由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政策要求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大专学历)、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辅助人员分类用人制度未全面推广、国家现行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与法律高职教育不相适应等原因,致使现在法律高职教育招生规模逐年萎缩,自2005年以来,招生数量和在校生数量逐渐减少。
麦可思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显示,高职法律大类专业2007届-2009届连续三届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位于高职专业大类的末位,2009届高职法律大类就业率仅为73.2%,2010届毕业生就业率为80.8%,位居高职高专就业率倒数第二位;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2010-2011连续两年位列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红牌”专业。2009届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薪为1636元,低于全国平均月薪(1890元),处于倒数第二位。2010届高职高专对口率最低的为法律大类,仅为33%。就业率、薪酬水平、离职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生源质量,造成了恶性循环,使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步履维艰、规模萎缩的艰难境地。法律高职教育进入了严冬期,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2010年9月,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困境中艰难前行的法律高职教育指明了方向。
二、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在传统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引导下,多数法律高职教育还沿袭着本科压缩式或中专升格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而对于现代高职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远未到位,对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校企合作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工作、基本途径与有效形式、校企双方的职责、评价标准乃至有关其它方面的法规等等,目前都不够明确。同时,多数法律高职院校开展的校行(企)合作实践,大都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远没有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没有形成可资借鉴的校企合作模式,缺乏典型案例和高质量培养成果的引领。
(二)实习与就业不能对接,影响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法律高职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时,与工科专业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同。在企业实习,表现优秀的实习学生可以直接双向选择进入企业和工厂就业,其实习与就业具有较强的对接性,企业因为有需求,也愿意对实习学生进行培养。而法律高职学生因为职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无法完成实习与就业的对接,因此法律实务部门对实习学生的培养积极性不高,实习质量也不容乐观,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的深度。
(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具有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公、检、法、司等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纪律性、保密性,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接触核心内容,可参与的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其工作的纪律性和保密性直接影响了合作开发教材、合作开发课程等一系列合作项目的开展;再者,法律实务部门难以像企业和工厂一样接受大规模学生的顶岗实习,只能零星的接收实习学生,给学校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造成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校行(企)合作效果。
(四)人员互兼互聘受到限制,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此规定使法律高职院校难以长期聘请行业专家(如法官、检察官等)做兼职教师,更谈不上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直接影响了师资队伍建设。
(五)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影响了校行(企)深度融合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独立的特殊性,导致了法律实务部门与法律高职教育之间存在隔离带,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不能完成无缝对接。影响了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校行深度融合。
三、解决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合作态度
强化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切实转变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开展法律高职教育校行(企)合作专题研讨会,深入领会校行(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合作等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和形式,明确高职教育和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端正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态度,真正将校行(企)合作纳入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创新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的发展要以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和综合竞争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新模式。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校企合作、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财政投入、税收等政策,调动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建立起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增强合作吸引力
法律高职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深度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高职教育的吸引力不够,双方合作存在不平等性,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渠道较宽,既可选择高职,又可选择本科,甚至是研究生。因此要增强合作吸引力,必须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法律高职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依托校内实训基地和专业师资力量承担法律实务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区域政法干部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建设。依托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教师的法律人才学术优势,积极参与执法检查、工作督导、案件评查、联合接访、立法论证、要案研析、法制宣讲、对外交流等工作。三是提高学生的社会服务能力,强化法律服务技能,如速录技能、卷宗整理技能等,使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四)广泛寻求政策支持,开展订单培养
以优化政策环境作为法律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广泛寻求教育主管部门和举办方的政策支持,充分运用法规、政策、项目、标准、评估、资源配置等手段,引导和调动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共同支持高职教育发展。例如:积极参与2008年中央政法委启动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部队退役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监狱、劳教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司法工作者。再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依托行业办学优势,开办的书记官专业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毕业生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担任书记员,部分毕业生还可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以上案例对法律高职教育的发展均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五)准确定位专业核心能力和培养目标,拓宽合作渠道
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推行校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高等职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专业简介》中明确指出,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法律服务技能,司法助理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法律应用技能,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文秘操作技能,可见不同专业的核心能力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必须采取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其核心能力均是在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养成的基础上,加入相关专业的技能,这些均需明确为专业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准确定位后,就要构建校行(企)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即确定校行(企)合作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将其内化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之中,并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完成人才培养工作。
改革和创新无止境,校行(企)合作模式多样化,法律高职教育要生存、发展和壮大,就必须立足社会需求,不断调整、完善、创新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走出一条符合法律高职教育特色的校行(企)合作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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