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例6篇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生态文明 海洋强国 海洋环境法 海洋资源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最先进形式。生态文明,是认识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反对漠视自然、糟践自然、滥用自然和盲目干预自然,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十报告对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四项工作要求,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

国土和领土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其指向和具体的涵盖范围是相同的。国土是国内法的概念,而领土是国际法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威的空间。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承认每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一个国家的领土首先是其疆界以内的陆地。如果是一个有海岸的国家,它的领土就包括在其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某些水域。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它与公海不同,是在沿岸国管辖权之下的。 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这个事实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实体不能成其为国家。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 我国的领海是我国国土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规定。这些领海区域都属于我国的国土空间。

(二)海洋强国战略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与国家兴衰紧密相连,海洋是人类未来前途之所系。“人类重返海洋”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展望下一个世纪,委员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是生存本身,取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进展。”“建设海洋强国”概念进入十报告,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依靠法律保障,制度先行。中国要在二十一世纪中和平崛起就必须成为海洋强国,而海洋强国也必须是建立在海洋法制基础之上,受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事的国家。否则,中国的最终国家利益将受到损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必须重视海洋法制的发展,并积极参加和主导其发展的原因。我国的海洋法和发达国家海洋法以及我国其他部门法法律体系相比,发展时间短,有很多不完善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健全海洋法体系为第一要务。

二、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领域的海洋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特征的法律部门,有着其独有的特性。

1、1982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我国国内制定海洋法应该以此公约的规定为基础。《海洋法公约》创立的许多新规则和权利,其使用和解释有待讨论和澄清。每个国家在海洋法领域的作为都构成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诠注和解释。 我国国内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应该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之上。

2、海洋法虽然是一个极为古老的领域,但是由于现代海洋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国际海洋法规则的不完善,海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个拥有很多立法机会和创新的领域。我国国内立法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尽量大地保护我国海洋现实和长远利益。否则,我国就永远不能与规则同步成长,我国将永远只能是受规则约束者,而不能真正加入规则制定者的行列。

3、生态文明建设关切的主要是两大领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本文着重探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这两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如何作为,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如何预防,海洋生态环境如何保护和修复;二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国内海洋环境资源法完善问题,至于国际海洋法则另著文探讨。

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

我国十分重视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和《渔业法》、《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等有关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法规,还制定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标准,例如《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我国《海洋环境法》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作出了很多首创制度的贡献。 但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现行海洋环境法有诸多问题和缺陷。迫切需要加大海洋环境法制度创新和完善,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有序、健康、有效地推进。

(一)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历史上,我国的宪法曾经涉及海洋问题,如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16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1978年宪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但是,我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却始终没有出现“海”或“海洋”的规定。我国海洋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海洋”不能入宪,不利于提高全民海洋意识,也不利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确立海洋在宪法中的地位,这是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的第一要务。建议将宪法第9条第1款修改为“矿藏、水流、海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二)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

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实是,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诉求得不到保证。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1969年民事国际油污损害责任公约》、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但是没有加入《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国际公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当国内法与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约优先适用;而当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时,只能以国内法作为依据。 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在国际公约不足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我国国内法有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可见,我国没有直接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国家立法,无法为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援引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制度来解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题总是“捉襟见肘”。造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困难的原因就在于此。我国亟待立法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必须涵盖以下层面:第一,海洋生态损害基本概念界定;第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全新理念: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风险预防;第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基本范畴:索赔主体、责任形式等;第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六,海洋生态损害索赔途径,包括诉讼形式、社会化途径等等。

(三)完善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

近几年我国公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未有好转,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案件年年递增,但至今很少有被依法移送到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制裁的。我国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第52条、《刑法》第338条分别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认定某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区分行为性质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关键。然而,何为“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这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在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

我国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完善我国海洋污染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海洋行政法律、法规与目前的刑法进行比照研究,结合海洋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能遇到的犯罪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释,规定海洋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具体适用《刑法》的情形,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犯罪认定中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四、我国海洋资源法完善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海洋中的一切对人类有用或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和能量。我国已经出台的海洋资源法律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涉海资源法律《渔业法》。相对海洋环境法,我国的海洋资源立法比较薄弱,我国海洋资源法的完善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法融合

现代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生态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资源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表现,同时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必须协调自然资源的自然再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这种“环境资源化”和“资源生态化”反映了环境与资源的趋同化,使环境与资源的概念边际变得模糊,也促进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策略的融合,使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呈现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海洋资源仅仅在章节中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个法律现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资源立法中还没有贯彻“海洋环境资源一体”观念,这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在今后的法律修订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一体化的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一方面,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在今后修订过程中应该强化海洋资源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立法方面,我国还需加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岛屿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体系。完备的海洋资源法律可以促进我国海洋资源法与国际法接轨,扩大海洋立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明确海洋资源法律权属

我国《物权法》(2007年)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和物权的属性,《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都是排他性的权利。而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一,海域在我国是国家所有;其二,国务院以及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海域

享有管理权;其三,海域使用权人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并非排他性权利。这三点似乎有些矛盾,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的公共物品属性。海域作为公共物品,《物权法》或者《海域使用管理法》笼统地规定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由于海域的公共物品性质,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国家为所有权的主体对海域施加类似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所有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海域规定国家排他性所有权只能是一个幻象。明确海洋权属关系到海洋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制度。一方面,海域的根本属性应该是公共物品,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海域,而且任何人的使用都不是排他性的使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海域不拥有所有权,而是受公众委托享有管理权,国家管理海域应该贯彻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

(三)建立海洋资源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现实是,海洋资源的开发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我国有“九龙闹海”之称,这种状况与海洋环境资源的整体属性是相悖的,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一体化非常不利。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今后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方向应该是海洋环境综合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海洋整体利益为目标,通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区划、立法、执法等行为,对国家管辖的海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在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实施统筹协调管理,以达到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系统功效,协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和国家海洋权益的目的,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代结语: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的期待

生态文明的号角已经吹响,将指引着全社会各个层面的建设。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保障。“控制海洋是一个决定国家的领导地位和繁荣的主要因素,同时也常常是决定一个国家存亡的主要因素。” 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一方面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健全本国海洋环境资源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19)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编号CLS(2012)C84)的阶段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谷树忠,曹小奇,张亮.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2]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人民日报,2012,11.

[3][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二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2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他在定义生态旅游时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地人民生活福利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即生态旅游要对生物多样性、当地社区利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某种贡献,并且具有教育和认知的功能。海洋生态旅游既是感受、体验、欣赏和研究海洋生态景物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也是增强旅游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环境意识,进行环保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此,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应将环境保护主题贯穿于始终。

(一)丰富而独特的海洋资源环境是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

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生态旅游本身对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从海洋生态旅游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分析,海陆交界和大陆近海海域、海岛所形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独特,区域特色明显。海洋生态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体、岛屿、冰川、入海口等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具体的旅游活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休闲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强,选择远离城市喧嚣的海滨(岛)旅游区游憩、休闲与度假,巳成为现代生活的新时尚。从经营上讲,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旅游者对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直接消费。只有“原汁原味”、处于原始状态或良性循环状态下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旅游者的生态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消费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消费素质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对优美自然环境的向往和绿色消费需求将会逐步增强,以海洋生态环境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态旅游将成为旅游热点。中国海域辽阔,区域海洋特色明显,从南到北拥有极为丰富的海洋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这是我国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海滨(岛)所具有的天然、优美、丰富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环境,是海洋生态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海洋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兼具正反两方面的效应

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生态旅游的内涵来看,它更强调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循环利用,是一种健康的旅游发展理念和旅游活动。正是由于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过程中的“保护性”和“持续性”,所以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较,只有生态旅游活动才能把旅游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过度开发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总是会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时这种影响又伴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呈倍数的增加。在海洋生态旅游中,无论是近海度假、观光、游览,还是海岛观赏、研究、教育等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由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在表象上、在短期内不明显,因此这种干扰和破坏也极易被忽略和被掩盖。特别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护区,由于地处远海荒岛,生态系统单一脆弱,环境承载力极其有限,不断增长的游客数量给当地环境带来很大扰动,甚至导致一些自然景观的丧失,如鸟岛不再是鸟的乐园,海滨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统一

海洋生态旅游与其他生态旅游活动一样,在发展之初都曾经被称为“无烟工业”但是,随着海洋生态旅游日益成为一种大众性的旅游活动,游客人数激增,纷至沓来的游客远远超出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加之旅游规模消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环境的自我平衡与净化能九给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许多从事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的,旅游资源环境一旦被开发出来就可以永续利用下去。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害的,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持不作为态度,只会误导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甚至进一步恶化海洋生态环境。

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对矛盾。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才能最终实现动态平衡。那种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考虑的“经济中心论”和主张对环境实行绝对保护的“生态中心论”,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坏”和“零污染”的纯粹保护性旅游。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禁绝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是强调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环境条件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未来的发展方向

海洋所蕴含的独特的、原生态的环境条件,是海洋生态旅游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因和旅游价值所在。因此说,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方向和潜力。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过程中,包括在生态旅游具体项目和具体线路的设计与选择中,对环境的原生态应当充分地加以保护,做到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事实上,旅游业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禀赋和人文脉络而发展起来的产业,特别是海洋生态旅游,其与环境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支持。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只会造成海洋生态旅游的难以为继,进而丧失海洋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并最终导致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的衰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实现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目前海洋旅游开发经济利益大于环境利益的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以保护为前提,以适度发展为原则,在保护中科学发展。

第一,以保护为前提。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永续发展。保护海洋旅游环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或转化为良性循环状态,为海洋生态旅游,以及海洋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护的前提下,要防治结合,树立“防重于治”和“源头治理”的环境管理理念,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加强海洋旅游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能九约束各种不当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防止旅游景区出现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二,以适度发展为原则。要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发展有序”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开发模式。在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资源环境状况,以及当地居民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严谨地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设计。特别要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对生态脆弱、环境敏感区和珍贵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分析相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合理设计生态旅游产品,限制游客规模和流量,严格控制旅游活动,杜绝因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保护中合理发展。在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有效监督,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经营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中来。同时,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旅游经营管理机制,确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保证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就是要通过有效地实施行政、经济、技术与教育等手段,实现海洋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综合运用行政手段,落实海洋环境管理

第一,从实施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手,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旅游规划的编制阶段,主要是对旅游开发、经营和消费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价,从而落实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管理,为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保护性开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并为实施环境管理提出标准和具体要求。对与海洋生态旅游相关的一些项目,如设立旅游观光区、开发相关旅游资源、划分自然保护区域、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方案等,都必须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在对海洋旅游资源环境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实际调查和评估海域、海滨和海岛的环境容量,从而明确旅游开发区和旅游项目的环境目标要求,选择确定合理的旅游开发模式,保证海洋生态旅游中环境质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态特点。第三,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目标与责任,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率,坚决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严格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二)强化技术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首先,海洋生态旅游战略管理的科学决策,离不开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虚拟技术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等。如利用遥感技术服务于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可以对大面积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对海洋环境状况进行周期性监测等,以便及时了解海洋资源环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坏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止和保护措施。地理信息系统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存储、查询、显示各种海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并能为海洋生态旅游管理、决策、规划等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滨、海岛的生态化管理中,一些环保技术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态技术治理生态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问题。采用污水处理技米在景区隐蔽处建立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系统;对固体废弃物则采用回收利用技术,根据废弃物种类不同分别采用一级资源化技术和二级资源化技术;采用新型生态环保材料进行景区景点和基本设施建设;在绿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开发利用旅游区的太阳能和潮汐能资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现代高新技术在海洋生态旅游及其环境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术介入程度不高。同时,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要加大海洋生态旅游科技投入,对景区景点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能源节约技术、信息化灾害防治、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关和推广力度依靠高新技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旅游景区环境保护

经济手段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变革海洋生态旅游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的环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划定专门海区(岛)生态旅游区控制游客人数,并采取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的“绿色价格”策略调整景区景点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态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得以落实。第二,按照政府及有关区域海洋规划,应尽快将海洋生态旅游规划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财政在年度计划中相应地增加海洋生态旅游环保投资安排。同时,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下,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相关旅游经营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职能管理部门,专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收取环境保证金和自然环境恢复保护费,坚持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变革与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确保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和投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加入,引进利用各种资金,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对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资助,形成众多投资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保证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四)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教育手段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 海洋环境 现行法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一)石油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渤海、黄海海域有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利用海洋石油资源必不可少。渤海海域的康菲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大面积污染,对渤海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影响,渤海海域的海洋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黄海也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随着海上石油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加大。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青岛市黄岛区作为国家的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之一,大炼油发展较为迅速,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在海上运输石油以及石油储备过程中,管理不当容易造成石油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东营石油资源较为丰富,在蓝色经济区规划中,东营的目标是建成石油产业聚集区。在发展石油产业过程中,以及通过海上输出石油时,一旦石油泄漏会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二)港口建设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目标是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作为国际航运中心,港口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靠近渤海的东营、滨州、烟台、威海等城市,都在积极谋划建设自己的出海通道,力争建成有着一定吞吐能力的大港口。在莱州湾海域,作为煤炭资源较为丰富的烟台龙口市,其规划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港的吞吐能力需要不断的扩大,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烟台也正准备对烟台港进行扩容。青岛作为黄海之滨的港口城市,借助于蓝色经济区的平台,正在建设千亿吨港口董家口港。东营、滨州、威海等地也在谋划建设新港口。不难看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磅礴发展中,港湾的建设史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一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的基础设施。码头建设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带开展工程建设。因此,在海洋工程建设中必可避免地会对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会对海洋污染造成污染或者破坏。

(三)海域使用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中,要建成九大核心区,其中包括丁字湾海上新城和潍坊海上新城,七大区包括“海州湾重化工业集聚区”、“前岛机械制造业集聚区”、“龙口湾海洋装备制造业集聚区”、“滨州海洋化工业集聚区”、“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区”、“莱州海洋新能源产业集聚区”、“东营石油产业集聚区”。海上新城的建设需要填海造地以解决新城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七大区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海域使用。加之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中,海洋养殖产业的发展等因素都会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海砂是一种海洋资源,开采海砂资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海砂可以作为建筑或者工业原料使用,其有着较高的经济价值。渤海、黄海海域有着较为丰富的海砂资源。近几年,随着海砂资源的日益重要,一些不法分子过度开采海砂资源,对渤海与黄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会影响一些鱼类的生长,还会对近岸的海岸环境造成影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环境相对于其他地方的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很容易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陆源污染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有黄河流入渤海,其他较大的河流有弥河、潍河、胶莱河等河流,其他河流不计其数。这些河流沿岸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向河流中排放污染物,河流中的污染物随着河流汇入渤海、黄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不可否认,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的倾倒对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陆源污染已经成为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过程中,陆源污染对山东半岛海域环境的影响将成为主要的因素。加之,沿海地区的陆地垃圾的倾倒、工业废水的直接入海,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发展蓝色经济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对陆源污染的防治,减少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它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为我国环境保护指明了总体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在现实中不能运用到实践中去,缺乏可操作性。相对于具体的规定而言,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不能被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沉睡中”的条款,不能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实践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应当制定更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能够在实践中被很好地运用到具体实际中去,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环境立法滞后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实践中,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的状况日益下降,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峻的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反映。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是最重要的一种引导人的行为的手段。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滞后,已不符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0年修订以来,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部相关的实施细则及法规出台,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配套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颁布,至今没有对其进行修改过,相关的规定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要求。相关的内容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很多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或者漏洞。

(三)责任形式单一,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中在这些责任形式之中,运用最多、最广的一种形式就是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对违反法律规定者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警告、给予相关人员以行政处分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这几种形式。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这些责任形式中可以看出,违反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大多是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比较单一,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以罚款为主要方式的处罚,在实践中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力度不够,不能起到相应的震慑效力,保护海洋环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违反规定者宁愿被罚款,还是去污染海洋环境,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造成的,使得一些企业违反规定排污。同时,这种以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过于单一,并没有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与其配合使用,造成不能保证处罚力度,处罚的实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缺乏政府监测机构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资料

海洋环境受到污染后,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利益受损的企业和个人如果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应当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据。由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监测涉及到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海洋污染证据的收集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受害者在这些方面处于劣势。受害者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条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知识也不了解,导致无法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索要监测资料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及其监测机构有向受害者提供监测报告的义务。因此,受害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缺乏必要的污染证据,不能利用法律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由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使得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五)缺乏损失鉴定评估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污染受害者要维护合法权益,对污染者要求赔偿,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大小、造成损害的原因。对于利益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没有能力很难出具关于损失的证据。但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设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机构,受害者无法向海洋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寻求鉴定,使得海洋污染受害者难以收集损失大小的证据。 也就不能对相关的损失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4

 

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绅度和低绅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重点海域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地带。占国土总面积13%的沿海地区承载了全国40%的人口,沿海地区在全国GDP中的比重达到了60%,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沿海地区还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近岸环境总体未受污染。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随着沿海经济建设速度的逐步加快和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至20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其中约4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质污染较重,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为此,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规、政策和规划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宏观政策和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重新修订,专门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章节,并将海上污染防治工作扩展到海洋工程。在该法基础上,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若干配套法规,具体规范海洋开发的环境保护问题。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审批制度。与此同时,《渔业法》等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也已修订实施,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据功能区划调整不符合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将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趋势。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对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初,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值得指出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较历次规划不同的是专门增加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独立一章,其中包括了“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重要内容,这些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政策。

 

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海洋环境的实际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涉及海洋、环保、渔业、海事等几个部门。法律和国务院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眺邻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逐步了解掌握中国海域环境状况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防止因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航行、废物倾倒、陆源污染物排入而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大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保证海洋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为准确掌握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威胁、现状与变化趋势,满足实施以生态为基础的海洋管理的需求,国家已经实行了“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计划'“近岸赤潮监控区监测计划”,并于2004年开展了“近岸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和“重点陆源排污口监测”等项目,对全海域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赤潮多发区、典型海洋生态区、海水浴场、海水増养殖区、海洋倾倒区、海上油气开发区以及突发海洋污染事故等实施了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等要素的常规及应急监测,监测站位8000余个。这些监测工作对保障公众健康,降低赤潮灾害损失,甄别近岸主要海洋生态问题及原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支持作用。

 

以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等环境信息,确保广大公众的海洋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海洋石油开发、海水增养殖、围海造地、海底电缆管道、海砂开采、航道疏浚、码头、桥梁等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全面开展,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

 

在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莱州湾、象山湾、罗源湾、泉州湾、大鹏湾等河口和海湾区域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生态保护领域,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珍稀物种、典型生境/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据统计,2002年我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76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已达21个,斑海豹、白海豚、海龟、文昌鱼、白蝶贝、中国鲎等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执法监察是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近年来,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遏制和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活动。同时,积极促进与海事、渔政执法队伍的合作,努力实现海上联合执法,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1.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陆源污染物排海严重,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大面积赤潮多发,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具体表现为: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仍然严重2000—2004年,我国海域海水受污染面积在14.2万〜20.6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铅、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近海大部分海域符合清洁海域水质标准;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镉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2005年,陆源排海污水总量(含部分入海排污河径流)约317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1463万吨,其中COD954万吨,占65°%,悬浮物427万吨,占29%,氨氮50万吨,磷酸盐3万吨,BOD58万吨,油类12万吨,重金属2万吨,氰化物800吨,硫化物和氯化物等其他污染物7万吨。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黄河、长江、珠江等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河口区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仍未改观。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现象。

 

海洋赤潮灾害频发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岸和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平方公里,其中仅2003年一年就发生赤潮119次,2004年一年发生赤潮面积26630平方公里,有毒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20余次。

 

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监控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监测结果表明,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主要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其中锦州湾、莱州湾、黄河口、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主要影响因素是陆源污染物排海、围填海侵占海洋生境、生物资源过度开发。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海岸侵蚀灾害严重中国海岸侵蚀非常严重,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已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及采礁、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其中,营口市盖州至鲅鱼圈岸段约20.9公里的砂质岸段受蚀后退,导致道路遭到破坏,农田和防护林受到严重威胁;龙口市至烟台市岸段从1996年到2003年,侵蚀长度为28.8公里,侵蚀面积为31万平方米,导致该岸段部分海滨浴场和渔港遭到严重破坏,沿岸农田和居民区受到威胁;江苏省滨海县岸段2003年侵蚀长度为29.1公里,造成6.4公里海堤被损坏,沿岸滩涂养殖受到威胁;海南省海口市新海乡新海村岸段1998年至2002年间,新海乡局部岸段侵蚀后退约80米,岸边的木麻黄树林被侵蚀后消失殆尽,新海村沿部分房子坍塌。

 

2.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当前,中国沿海地区人口增长迅速,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洋,农业面源污染和径流也将各类污染物和营养盐输送到海洋。与此同时,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围填海、海上油气开发、船舶运输等,都增加了海洋环境压力。而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渔业捕捞,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破坏。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法规标准重点海域环境保护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导致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和整治无法有效开展,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同时,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管理依据不足,监测和评估规范化不强,难以建立实施有效的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价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技术短缺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资金投入尽管逐年增加,但是与海洋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导致重点海域整治修复滞后,海洋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能力薄弱,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的投资比例更少。同时,当前还缺乏许多先进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估的科学技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短缺。

 

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致使许多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区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还无法有效协调,加剧了环境保护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市场化手段的多种措施并举还不够,基层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政策

 

海洋环境的恶化及其引发的生态灾害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当作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做出重要指示。200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在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国务院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发出通知,提出海洋环境保护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政策有以下一些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施协调管理。

 

陆源污染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造成中国近海污染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陆源污染还有加重的趋势,为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陆源污染。加强陆源污染物防治,尽快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恶化势头,主要策略是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力争“十五”末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顿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发展高效农业和先进的施肥方式,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

 

2.制定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经过多年调查监测,中国近海主要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集中在渤海、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大连湾、杭州湾等海域,这些海域周边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生态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同时,这些重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严重恶化,急需综合整治。为此,国家海洋局已经组织制定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具体包括“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项目”、“长江三角洲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以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污染防治对策,实施以海洋保护区和生态建设为基础的综合海洋生态保护对策,实施以强化海洋监测和防灾减灾能力为基础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对策,实施以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为基础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对策等等。

 

3.加强海洋生态监控区和赤潮监测工作

 

为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统筹考虑海洋开发活动的需要,中国自2004年起在近岸重点海域建立了第一批共15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控区总面积5万平方公里,主要生态类型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在监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生态监控区生态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调控措施,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海洋生态功能的持续利用。赤潮频发给海洋渔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中国为此加大了赤潮监测监视和防灾减灾力度。2002年起,在沿海重要养殖区域建立了一批赤潮监控区,实施高密度、高频率的监测,定期养殖区环境质量通报,提高了对赤潮的发现率和监控能力,指导沿海养殖活动有效规避风险,减轻赤潮灾害。未来一段时期内,赤潮频发的趋势仍然存在,为此,各部门将继续协同做好赤潮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工作,扩大赤潮监控范围,加大监视监测力度,及时赤潮预警报信息,准确评价监控区环境状况。加强各级政府统一协调的跨部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能力建设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坚持海洋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利用卫星、飞机、调查船、浮标、岸基站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进行了全方位立体监测。在巩固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特别加强了对重点排污口及临近海域、增养殖区、河口区、海洋娱乐区、赤潮监控区、生态监控区等的监测监视,与此同时,还加强了针对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测,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发展经济提供了决策依据。海洋环境监测,是评价海洋环境状况的前提,是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也是科学开发利用资源海洋的依据。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制订海洋监测发展规划,优化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分监测责任区,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提高海洋环境评价水平。针对当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

 

5.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5

    21世纪是人类挑战海洋的世纪。在人口增长、陆地资源利用空间日渐消减、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约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人类社会把目光投向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是不足为奇的。海洋里已经探明的占世界总量45%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也成为能源资源日趋紧张的人类分外眼红的肥肉,何况浩瀚海洋里还储藏着多少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人们都还不得而知,人们称之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宝库和地球上的最后空间。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巨大,90%以上的国际贸易货运量靠海洋运输来完成,世界海洋经济产值平均每年以11%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全球海洋经济产值将达30000亿美元。[1]世界正在形成一个向海洋要空间、要资源、要财富、要发展的激烈竞争格局。可以预见,21世纪,世界性的海洋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将会大大提速,海洋对人类发展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谁在21世纪的海洋开发和发展中取得先机和优势,谁就能够在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正因为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沿海各国都在充分利用自己的领海,大力进行开发。各国都针对海洋经济开发制定了自己的宏大的规划。日本、美国、英国等都有自己雄心勃勃的规划。海上城市、海底城市等词汇见诸各国的规划之中。我国的海岸线居世界第四,海域面积辽阔,是一个海洋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虽然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起步较迟,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的速度也非常快。在2010年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后,大力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加快向海域进军的速度就不可避免了,这不仅是向大海要土地、要资源、要能源,缓解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要素制约,更重要的是通过海洋资源开发和港航物流建设,集聚全球生产要素,开拓世界新兴市场,拓宽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特别是由于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约束更加严重。土地资源的紧张和昂贵,给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何保证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势头,不仅成为中央政府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也是沿海地方政府必须充分考虑的事情。2011年被称为中国的海洋经济元年,因为中央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把海洋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部分单独提出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这是中国在五年规划中首次把“海洋经济”作为产业体系中的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提出来。根据国家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到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并逐步形成六个到八个海洋主体功能区域板块。”[2]现在已经获批的海洋经济发展区有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相继还会有广东、广西的开发区的获批。各个省都已经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的宏大规划。在“十二五规划”的目标驱动下,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大幕已经拉开,海洋经济发展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战场。与此同时,沿海各省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浙江省的《浙江省海洋经济示范区规划》2011年2月获得国务院的批复,浙江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把“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实施海洋开发战略,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写入了规划中。福建省则借助于之前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把海洋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山东、辽宁、广东等省也在眼光向海,规划着海洋经济发展的问题。2011年,沿海各省大大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推进海洋开发已是大势所趋。

    二、海洋经济的大发展将伴生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问题

    发展海洋经济是国际发展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在发展资源约束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似乎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海岛的生态环境往往独特而脆弱。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找平衡?这是海岛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3]今年以来的康菲公司渤海污染事件使人们对海洋经济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更加忧虑。对海洋的开发,我国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只不过是非常低层次的开发,主要是港口建设、海上运输业、海洋渔业等。到90年代,海洋旅游业、海洋化工业。海洋建筑业、海洋油气业也发展起来。到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已经达到3.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9.7%”[4]虽然海洋开发成绩很大,但是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是不可小觑的。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1)》指出,在我国海洋产业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大型围填海、过度捕捞与海水养殖和陆源排污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增加。“中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包括:近岸海洋环境污染呈立体、复合污染新趋势,对生态系统安全、食品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威胁;陆源污染物排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严重,个别排污口及河口邻近海域出现‘荒漠化’现象。近岸海域营养盐结构失衡,直接影响中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近岸海域污染严重地区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和中国主要经济区域邻近海域,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5]

    90年代的海洋开发就带来了海洋环境问题,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能否走出一条科学开发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子来,成为许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要点。因为80年代的海洋开发规划“无一不强调科学有序开发,但最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除了依旧在传统产业上低层次无序竞争外,还令海洋生态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威胁”。[2]在传统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下,产生了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让人类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无限制地以消耗海洋环境、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海洋经济;二是在保护海洋环境、科学使用资源下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显然人类只能选择后者。因此保护海洋环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6]海洋开发势不可挡,但是如何防止海洋开发带来的海洋污染确实一个必须充分关注的问题。人们经常会说,开发与保护并重,在文件里面,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发容易开展,保护则很难真正落实。因为从短期来看,开发是可以赚钱的,可以增加GDP和财政收入的,而环境保护则是不能赚钱的,甚至是赔本的,也不能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在加大海洋开发的力度的同时,必须把海洋保护的问题提出来,通过真正有效的措施保证切实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使海洋经济真正的实现科学发展,能够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三、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防止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海洋污染。而海洋开发必然会带来某种污染,开发和保护并重这两手,开发应该让位于市场调节,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开发。但是由于海洋开发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完全依靠企业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保护的责任就不可避免的落到了政府的肩上,也落到了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身上。要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必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科学有效的监管。世界和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实践证明,只有严密科学的监管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保护,也才能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有效的海洋监管必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科学规划

    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开发应该摆脱传统海洋开发和利用的路径,走出一条科技支撑的、品质优良的、新兴海洋产业的“蓝色经济的”路子来。要保证海洋经济发展走蓝色经济的道路,保证做好海洋开发中的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把好海洋经济规划关。即沿海各省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突出科技领先、低耗能、高效益、低污染的特色。国务院在批准各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也必须把好这个关。只有这样才能把新一轮海洋经济开发纳入新兴海洋产业领域发展的道路。海洋经济长期以来都过于注重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和海洋交通运输业,造成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海洋经济在过去不是真正的海洋经济,而是临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重化工业2003年后加快向沿海布局。这些产业向沿海发展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各省的规划都如此,则会加大产业结构性矛盾,同时也会加大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专家指出:“综观各省的产业规划,虽挂名‘海洋’,实为临港、临海产业集群。从产业构成看,各省均以大钢铁、大化工等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型产业为主。”[2]因此各省在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坚持科技支撑的蓝色经济的要求,坚持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发展在规划中要予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必须要发展这些产业,就必须把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也列入规划之中。否则,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又会加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了海洋环境。

    (二)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环保审核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总纲,需要在规划中贯彻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是要通过诸多的海洋产业发展的项目来实现的。所以,加强海洋经济发展各个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核则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最重要的环节。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海洋环境评估工作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开发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要克服“自做、自审、自批”的封闭式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吸收相关的专家、公众和环保组织成员参与。参加评估的项目的所有材料要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在海洋产业项目环境评估中地方政府的影响力比较大,只有依靠公开透明的、多主体参与的评估方式,才能比较有效的遏制地方政府以权力压服环保部门通过有环境保护缺陷的环境评估报告的状况,保证海洋产业发展的项目能够坚守住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标准。当前,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审核中需要加强的是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标准的建设。要对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的途径、机制和规律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找到各种影响因子及其相互关系,为评价海洋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范文6

*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20*年,本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816亿元。*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6个系统9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和海底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管道建设以及临海工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本市海洋工程技术和海底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预报等公益服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用海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用海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护城市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为促进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更好地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

(一)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投标等配套制度,要抓紧制定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开征海域使用金。

(二)严格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严格执行《海域法》,依法审批用海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征求海洋管理部门意见。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的用海项目,海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填海项目自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协调用海矛盾,解决用海纠纷。

(三)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在用海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优先满足港通运输用海。交通、旅游、渔业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四)建立本市海域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协调机制。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部门依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实施管理。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政务协同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效率。

(五)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妥善处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防汛安全等的关系。围填海和海砂开采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海洋管理部门在审核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房地资源部门要搞好海砂矿产资源的调查、规划和监督管理。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安全保护区、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的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栖息地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

(六)加强对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和保护的调查、规划和管理。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完成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情况的调查,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规划;市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市无居民海岛名录,做好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及标志设置等工作。对设有领海基点和重要设施的佘山岛等无居民海岛要加强保护,对在无居民海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毁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勘界。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与毗邻省的海域行政勘界工作。本市沿海区县要按要求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协商和协议签订工作。

二、适应生态型城市建设要求,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八)抓紧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是整个城市环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陆海统筹协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海事、规划等部门和沿海区县抓紧完成《*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将海洋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实施项目和政策措施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确保生态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针对新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推进本市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九)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和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降低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对现有渔港的改造、整合,加强规范化、标准化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渔船有序停泊。

要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涉海工程建设影响渔民正常捕捞作业的,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必要的修复补救措施。对改变渔业水域用途的,必须妥善解决失水渔民的生产、生活。

(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长江口、杭州湾的生态监测评价;市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华鲟等重要水生生物种质及珍稀、濒危水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工程,采取措施做好人工增殖放流,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要结合“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强化对金山三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规章制度到位。

(十一)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做好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和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渔业、港口和海事等部门,按照统一监测与行业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本市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和本市海域环境质量信息。近期,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其他涉海部门分别依法负责所辖水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并有关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向市环保等部门提供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市环保部门要向市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入海河流、排污口的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相互提供与海洋环境监测有关的监测资料。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资源共享率和监测信息的及时性。

(十二)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管理。认真做好涉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兴建的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海洋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海洋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环保或海洋管理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市环保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要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管网建设,崇明三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要纳入污水规划。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市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设备安装率。

三、强化港口码头建设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十四)严格执行*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贯彻实施《*港口条例》,遵循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总体规划范围以外,不得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确因发展需要,拟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建设,或虽在范围内建设但与总体规划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和港口码头建设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国家重要港口建设需要。

(十五)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港口岸线利用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深水深用”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占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

(十六)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海事、渔政和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继续开展“三无渔船”的专项整治;加强船舶、码头作业机构、设施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长江口、杭州湾航道、锚地管理,对挤占港区、锚地、航道,影响军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养殖设施、捕捞设施等要限期拆除,确保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安全;对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码头,要加强船舶航行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登陆本市的国际通信光缆和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等管线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违规渔业作业等活动对海底管线的损害。

四、构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体系,完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协同机制

(十七)继续做好赤潮综合防治和减灾工作。长江口是我国赤潮灾害的高发区。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市赤潮防治工作预案,协同做好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长江口赤潮监控区等易发海域的监视、监测,及时赤潮预警信息,一旦邻近海域发生重大或有毒赤潮,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赤潮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农贸市场贝类等海产品做好赤潮毒素检测;市经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海产品市场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禁止、查堵、销毁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防止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进入市场;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来船舶压舱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严防外来有毒赤潮物种流入。市科技部门要有重点地对赤潮毒素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等赤潮防治中的难点组织科技攻关。

有关部门要加强赤潮知识的普及宣传。

(十八)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常规性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同时,为各级政府、防汛等部门提供风暴潮、大浪、赤潮、海啸等灾害性预报服务,通过增设岛屿观测站、潮位和海基观测点,改进提高地波雷达、卫星接收和航空遥感数据采集系统,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体系,逐步提高对特定地区、特定项目以及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报能力和水平。

(十九)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完善应对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海事、海洋、渔政等海上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海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法占用海域、违规倾倒废弃物、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和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监督管理,重点是要建立渔船废油收集、储存、回收处理系统。

海事、环保、渔业和海洋管理部门要建立防范船舶海上溢油和危险品泄漏、输油气管道破损、石油平台溢油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协同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海洋管理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