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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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政策范文1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经济法律是将经济政策进行法律化的结果,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连接。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是经济制度的正规化结构组成部分,经济制度的变迁需要依托与经济政策与经济制度的发展,所以形成了三者之间相互重叠的关系,经济政策与经济的改革是经济制度变迁的主要环节。国内在进行经济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以实际的规章制度为基础依据,形成全新的经济制度规划。

关键词:

制度变迁;经济政策;经济法律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是政法的经济化缩影,传统的对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的研究都是从其定义的角度进行,对其所表现的形式与特点、对象、主体等进行逻辑的分析,研究方向相对单一,难以出现突破性的进展。本文中所研究的论题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去判别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全新的研究方向。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是经济制度规划的其中一个部分,对其相互之间联系进行研究,势必会引发一个新的方向。

一、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如何限定

1.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对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意志的客观反映,是针对解决经济问题所形成的政策,经济政策的实质是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实施的决策。有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制度是国家在政党与盈利企业的压力下进行的经济活动,是政府经济意志的诠释,从历史的研究上看这种理论是被得到认可的,但若就中国相对特殊的政治体制上看就明显与实际不符了[1]。现代对经济政策的理解是除国内法律以外的各职公共意志对经济领域进行调控的表现形式。

2.经济法律对于经济法律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1)部门法的划分方向。经济法律是我国法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门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措施,主要显现为国际颁布的调控市场关系的各种法律政策;(2)法律学科的划分方向。经济法律是后被提出的一门法律,与经济政策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同时又有着相互独立的区别,经济政策的最大目标是效益,经济法律的最终方向是经济市场的公平[2]。

二、制度变迁下经济政策起到的作用

1.经济政策发展促使经济制度的变迁经济政策在某种定义上属于经济制度的一个部分,是经济制度的规则化部分,经济政策的发展也是经济制度发展的一个方向体现,经济政策的效果有迟延性。因此,许多研究也证实,在货币政策调整的六个月之内,调整对总需求的影响较小。也就是说,经济制度的变迁初期实际上就是规则部分的变迁,也就是经济政策的变迁。2.经济政策发展对经济制度变迁的能动性经济政策在经济制度变迁中的主要作用体现在能动性上,国家经济政策的建立与具体的实施都是经过对经济制度施加压力而完成的。西方国家对经济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使其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改变了自由市场制度的经济制度。国内在1984年推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便是按照政策的方式对经济制度进行改革的主要表现,此政策的推行,推动了国内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变。

三、制度变迁下经济法律起到的作用

1.经济法律是经济制度变迁的体现经济法律是经济制度规划的其中一个部分,经济法律的发展表现为两个方向,第一种是规则占主导地位的发展,具体指的是经济法律体现的是未来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政府方向希望通过经济法律的改革带领经济制度的发展[3]。第二种是事实体现的发展方向,具体指的是经济法律制度下的经济法律的形成都是由事实经济决定的,法律所反映的是经济生活,而经济法律更是对经济事实的客观反映。

2.经济法律发展推动制度变迁国家是制度形式的主体,经由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实行对经济领域的意志,最终的结果是影响到经济制度的变迁。中国体制法制化逐渐增强,经济法律对经济制度的影响力自然会随之增加,法律不止是对所形式的制度的限制,同样也不只是各企业间利益相争的结果,法律在经济领域中被有效的利用,形成经济制度的规则化,对经济制度的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或是限制作用。

四、结语

从国内经济制度变革的实际情况上看,经济政策需要在经济法律的限制下经过政府进行具体的实施,所表现的是法律对行政权的限制。现代社会发展下的经济体制不应该只关注国家对经济市场的干预,更需要关注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领域进行适当的调控。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经济政策需要在经济法律的限定内实行,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相互协调发展,共同完成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经济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1-01.

[2]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6-1.

当代经济政策范文2

1.1重农抑商的传统管理思想

这种管理思想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重农抑商也是古代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古代,儒家和法家虽然持有不同的价值观,但在重农抑商这一点上,两大家却持有共同的观念。孟子认为“为富不仁”,他又将谋富强者视为民贱,荀子强调富强,但却不放弃“工商众则国贫”这一思想理念,这二人虽然是著名的思想家,但二人的思想显然被当时农业社会的经济现实禁锢。而儒家思想的权威性使得古代这种经济政策有了更加牢固的思想基础,严重阻碍了古代经济的发展进程。

1.2儒家和墨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注重教化,通过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伦理教化,对家族关系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这也为当时经济社会的稳定打下了基础。早在前秦时期,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因此很多思想家不断努力,来改变这种境况。墨家和儒家都认为,经济生活要人人平等,孔子就是最早提出均平原则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显然这种思想是错误的,这也是运动失败的原因之一,“均平富”的经济指导方针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2传统经济思想对当代经济管理实践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之后,传统经济思想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传统经济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分析和探讨。

2.1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启示

纵观历史,我国当代企业经济管理的理论与方法除了来自于西方以外,就是从古代经验理论逐步发展而来的。“实践出真知”“,摸着石头过河”这是这种理论的形象表达。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任凭出现再多的学派,但这个基础从来不变。这也是东方传统管理与西方传统管理区别之所在。

2.2对现代农业经济的启示

农业是中国传统经济的命脉。发展农业也是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精髓所在,在现代社会,虽然出现了工业和第三产业这两大产业,但是国家对农业的发展要求依然是十分依赖,农业不仅是国民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更关系着国计民生,因此现在社会重视农业经济的指导方针和传统经济管理的思想是相统一的。古代中国农业社会虽然是分散的、小规模的、靠天吃饭状况,但提高农产品产量的探索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自先秦以来,中国社会的管理者不仅在思想上重视农业,在实践中也不断对农业的区域结构、水利设施、收储政策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与改进,目的是力求使农业的发展能够长期稳定,这和当代中国对农业的管理思想上是一致的。为了使当前农业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国家不断进行“三农”改革,不断打牢农业基础。这也是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现代农业管理的启示,只有农业结构能够稳定长久发展,社会才能安定,民生才会和谐。

2.3对货币金融管理的启示

我国传统货币金融管理体系中,人们最关注的就是商品的价格,并始终按照谷米价格作为定价的基准,避免“谷贱伤农”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从奴隶社会到现代社会,人们一直在对货币的管理进行改革,从秦始皇统一货币一直到两宋、元朝、明朝、清朝直至当代,货币的形式与内容都发生很大的变化,但以农业丰、欠作为考量货币发行多少的基础一直没有变。虽然在当代金融界,出现了诸如基金、保险、股票、国债等多种金融形式,政府对金融管理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整个金融界对农业的依赖程度有增无减。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够让我国平稳健康的发展。

3结语

当代经济政策范文3

英美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模式和政策主张为中国理论界和一些政策制定部门人员所推崇,轻易地就被当作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与此相应的是,在当前种类繁多的经济读物中,多是翻译过来的英美经济学家的著作和以各种方式对之进行阐释的国内经济学者的作品,关于其他经济模式,尤其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经济学译著和创作则少得可怜。对那些同样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像德国模式和东亚模式,很多人知之甚少。

《社会市场经济辞典》由德国100多位顶尖经济学专家精心撰写而成,是一本系统介绍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辞典,是关于“德国模式”的百科全书,“旨在阐释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纲领及其政治实施状况”。它并不深奥,也没有复杂的逻辑推理,文字简洁而有力,内容系统而全面,对于我们了解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和当代形态颇有帮助。

作为“德国模式”称谓的社会市场经济虽然成型于二战后,但这种经济社会体制的产生却可以追溯到19世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市场经济不过是为德国历史上形成的独特的经济社会体制找到了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放宽历史的视界”,我们看到,19世纪的德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时的德国既苦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又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

那时,英国的廉价工业品像潮水一般涌进了德国的市场,李斯特从当时德国的历史课题出发,从当时德国与英国相比处于二流国家的地位出发,建立了国家主义经济学。随后的历史学派继承了李斯特的历史使命,并针对当时国内刚出现的“社会问题”、“劳资问题”主张采取“阶级调和”的社会改良主义政策。

19世纪70年代以后,新历史学派 (讲坛社会主义)形成,这时德国产业资本逐渐壮大,开始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其内在矛盾也日益尖锐,劳资问题日益严重,讲坛社会主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改良主义方案,他们持一种折中主义的立场,是“第三条道路”最早的思想渊源。当时的俾斯麦政府为了与社会和工会争夺工人阶级,推行所谓的“君主社会主义”,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二战后,德国战败,德国理论界围绕未来的经济社会体制展开了一次大讨论,一派主张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另一派主张选择一种市场经济模式,最终,艾哈德选择经济自由主义者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并以货币改革为先导,开始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作为有实用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米勒・阿尔马克在设计社会市场经济方案时,考虑到了德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主义”思潮在公众中的影响,吸取了他们的一些主张,使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具有明显的中间道路特征,从而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所以,德国很快就度过了改革的震荡期,步人了高速增长的阶段,创造了一个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

迥然不同于英美模式的德国模式的运作,让我们感受到德国模式在二战后的逐步成型,德意志这个崇尚理性和思辨的民族在经济领域的独特创造。

当代经济政策范文4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一)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经济现象与法律的关系。经济现象最直观地反映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从经济现象中得到最直观的评价。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从观察和分析经济现象出发,来探求经济与法律互动的规律。当前,应当特别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具有跨世代性、整体性、综合性、协调性、反波动性的发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国所选择。这一重大现象给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从全新角度、更大范围、更长远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理论课题。在研究中,应注意到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能对法律起决定作用、需要由法律来着重规范的经济现象,是常态而非短暂、定型而非临时的现象,是由深层原因而表层原因所导致的现象。经济法学只应研究这些经济现象,并依据以这类现象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二)经济学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翻译”,其“翻译”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依赖于作为探索经济规律之科学的经济学。是故,经济学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来说处于本原地位。无论是抽象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还是具体的经济法中制度,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融。(1)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越来越重视吸收经济学的理论营养,运用经济学原理来论证经济法的存在依据、基本假设、调整范围、宗旨(或价值取向)、主体等基本问题。如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中,得出经济法为弥补“双重失灵”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的本质。又如从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中,得出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应当与经济民主相伴同的适度干预。[2](2)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中,经济学的渗透甚为普遍。①经济立法中的许多概念,是转用原来为了把握经济事实而形成的概念或经济学上的概念[3],如公开市场操作、预算、垄断、经营机制、产权、私营企业。阐释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应的经济学原理。②许多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变迁的合理性及其内容,都需要经济理论的支撑。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都能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找到依据;又如金融立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或混业经营体制的选择,也可以从当时的金融风险理论中找到解释。③经济法体系设计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运用经济理论来论证。如有学者依据国家针对市场三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唯利性和市场被动性、滞后性)采取三调节(强制、参与和促导)的理论,将经济法体系设计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块[4].而笔者根据国有投资经营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经济学原理,将国有投资经营法列入宏观调控法之中。④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绩效,可以运用经济理论来评价。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效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而对经济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行为之法,运用经济学研究经济行为所得的结论来检视经济法律制度,以判断其是否达到目的,更能客观评价其优劣。经济学是一门具有预测能力的学科,运用其理论和方法来分析现行或将要制订的经济法律法规,既可以对经济法的实施效果作超前预测,又可以增强经济立法的超前性。应注意的是,经济学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门经济学与部门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得尤为直接和明显。

(三)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5].经济与经济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媒介的。对于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思考:(1)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两者在表现形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实施机制等方面的区别,从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别和职能分工。(2)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经济政策法律化的范围和途径。就范围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说来,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长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为权宜之计的政策则不宜法律化。就途径而言,一般指经济政策的目标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体化,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法律所吸收;当改革中出现立法空白领域时,某些经济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必要通过执法和司法系统而直接适用。但这种“以政策代法”的现象必须从严控制。如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任何税收政策想在转化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指导和拘束人们行为的规范。(3)经济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①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规范需要由相应的经济政策增强其确定性,给当事人展示一种明确的预期,这在反垄断法域尤为突出[6].②经济法的执行力度受到经济政策的严重影响,如美国反垄断法在20世纪60年代因风行中小企业保护政策而执行非常严格,70年代却因政策变化其执行由严厉走向宽松。③经济法中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语言,这虽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确定性和约束力,以致出现了所谓的“软法”现象。这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尤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需要从立法技术层面研究“使软法硬化”的对策。

在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学理论向法学理论的转化问题。这主要是如何适当淡化经济学色彩、增加法学“浓度”,避免以经济理论来取代法学理论的倾向。(2)经济法学如何转换和选择经济学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使用在经济学界已有明确和一致含义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经济学概念,其法学含义应同其经济学含义相通;当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种含义的经济学概念时,应当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释中明确选择其何种经济学含义。(3)合理使用法律经济学方法的问题。法律经济学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应当注意其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不宜将其用来分析一切法律问题;效益目标应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准确定位,不宜过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不宜照搬国外的调查文献;经济分析工具应当尽可能从各种经济学科中寻找,不宜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学。(4)保持法学独立品性的问题。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

一、

二、

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现代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调整对象是个复杂系统,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和多种行为。在该系统中,含有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和社会组织内部等多类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属性、要件、运行规则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但又相互关联和制约;任一主体都处于多维关系中,在不同关系中相对各方主体处于不同地位,实施的行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制。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有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经济法域中的社会关系,不仅有公法关系,而且还有公私法混合关系。作为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特别是交易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框架对经济法域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如税收法律关系兼有权力关系和债权关系的双重属性,其运行过程中含有多个环节、涉及多种因素。而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框架来论述税法问题时,不仅不能实现权力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有机融合,消除它们在实践运作中的冲突[8];而且与税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对税收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税制要素分析框架实质上就是“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中,主体理论一般应回答以下问题:(1)给主体定位。将主体置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综合其在所处多维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其进行全方位、宽口径定位,如既在实体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场规制中定位,也在宏观调控中定位;既在市场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场竞争中定位。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主体定位所受到的诸如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制约因素。(2)确定主体资格。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体资格的必备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和方式,特定主体资格的内涵和内容构成,特定主体资格与相关主体资格的关系,以及法律主体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等等。(3)设定主体体系框架。这主要研究一定体制下主体的法律形态,并按不同标准对主体进行分类,以凸显其具体人格,并展示其对不同方位相对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依主体的职能,主体一般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工商者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职业介绍所、商业银行等社会中间层主体;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4)评价和选择主体立法模式。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门关于主体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现行立法体例的特点和利弊,在既定体制下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

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具体行为的运行规则,其中以行为的属性、内容、形式、目标、效力等要素为重点。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域中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各种行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异质性多而同质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为则不然-尽管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种类繁多,但各类行为之间同质性多而异质性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抽象出涵盖经济法域各种行为的一般行为理论,一则难以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或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相区别,二则可操作性不强,无助于各类行为的制度设计。因而,经济法中的行为理论,与其仿效民商法学或行政法学研究各种行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为理论(如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政府经济行为理论),倒不如着力分别研究各类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等类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鉴于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既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又具有经济行为的内容,我们在研究时,必须注意其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等市场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相对竞争对手、交易对象等市场相对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为,另一方面是相对调控者或规制者等而言的市场对策行为[9].在研究市场行为时,既要研究其双重属性的区别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为市场对策行为的特殊性。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场”相关联的研究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大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11].这种框架已在现行立法有较多体现。如《证券法》(1998年)中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框架;《产品质量法》(1993年)中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框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这里指尚未改造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框架;《劳动法》(1994年)、《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框架;《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框架。总之,在这种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中,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12]包括社团类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等)、交易中介类主体(如产权交易所、拍卖行等)、经济鉴证类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和经济调节类主体(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一)归属主体-代表(或实现,下同)主体框架。其要点包括:(1)法益主体可以分法益归属主体与法益代表主体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有时一致,有时并不一致。换言之,归属主体的利益有时由自己代表,有时由他人代表。如个人利益,其归属主体是个人,一般由个人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归属主体是社会公众,一般由政府来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个人或非政府公共组织来代表。(2)归属主体有单个归属主体和共同归属主体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益都可以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区分。(3)代表主体有一元代表主体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体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提讼的案件中,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都是代表主体。(4)关于归属主体与代表主体的关系,存在着两者统一的自我代表模式、两者不统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与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在这里公诉既实现受害人利益,也实现公众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诉“富平春”酒厂案中,王英作为原告提出人身伤害赔偿和在产品标签上作警示标注两项诉讼请求,前项请求是实现自我利益,后项请求是实现公众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还可以分为形式代表模式和实质代表模式。如在国有公司中,董事长在法律上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但这仅是一种形式上的代表;只有当其行为符合国有资产利益时才是实质上的国有资产代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国有资产代表实施的违背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正是在此意义上才有“产权虚置”、“产权不明晰”之说。可见,要使形式代表转化为实质代表,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二)当事人-相关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同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和异质当事人间的关系。后者包括强弱当事人间的关系、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行业与区域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与特定行业或区域间的关系等等。(2)相关人依不同标准,可分别作出特定相关人和不特定相关人(公众)、直接相关人与间接相关人、显性相关人与隐性相关人、当代相关人与后代相关人、相当个人与相关组织(行业、区域)等分类。(3)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关系是社会关系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处于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主体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的。这是共生理念的体现。因而,法律在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不能只是关注内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与相关人间的利益配置。如在考虑股东利益时,至少还应当考虑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应当考虑供应商、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相关人。(4)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划分是相对的。例如,在构成同业竞争的甲、乙两个企业与消费之间,就竞争关系而言,甲、乙企业为当事人,消费者则为相关人;就消费购买关系而言,消费者与其中某企业为当事人,另一企业则为相关人。相关人一般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公众,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当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当事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影响有大小、正负和主客观之分。如果影响微小,可以忽略不计,无须考虑相关人问题。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就是对这种正负影响的最好说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创造发明,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这种外部效应既可能是主观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观形成的。(6)当事人与相关人的利益协调。就协调内容而言,有补偿和限制两方面。补偿即针对当事人与相关人之间的正负影响而采取相应的利益弥补措施,对产生负面影响者增加其负担,如征收排污费、收取容器或包装物回收押金;对产生正面影响者增加其收益,如贷款扶持、财政补贴。限制即对产生负面影响者的行为自由给予适当限制,如颁布许可证、监督检查。就协调方式而言,有协商(如劳资集体谈判)、参与(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垄断企业的价格听证)、诉讼(如赋予职业团体对职业者的支持权)、政府干预(如征税、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主观制造负面影响者实行过错责任(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或严格责任(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对客观形成负面影响者(如环境污染损害者)实行无过错责任。

(三)当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点包括:(1)代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系。当人类社会选择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发展模式时,代际利益配置的重要意义才凸显出来。(2)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差别,当代人的优势在于拥有后代人“缺位”时对资源的垄断和先占。因而,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当代人会损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当代人对后代人必须承担不损害后展而为后展创造条件的责任。这也决定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要创新,不仅要“治于已然”,更要着重“防于未然”,法律调整的功能必须向前、向未来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续竞争力。(3)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责任的实现方式。“经济人”属性会对当代人向后代人主动(或自觉)承担责任造成障碍,而后代人又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需要当代人中有人充当后代利益代表,构建代际利益协调机制。实践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充当后代利益代表较为理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个人来充当这种代表。政府应将后代利益纳入其目标体系,组织和动员当代各种资源,为后展创造条件;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给予禁止、限制和惩罚;对有利于后展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政府还应支持民间成立各种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赋予各种非政府公共机构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会责任;等等。当然,民间主体作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作保障。但依我国现行立法,当代主体对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无权提讼。而有些国家已有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42名儿童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世代对损害健康环境者的资格。[14]因此,我国立法也应赋予当代人为后代利益而的资格,而不论损害后代利益的行为与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经济法是现代兴起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定位时,首先应处理好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只有通过与相关法律部门的比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这在其他法学领域是不多见的。但这种比较,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应当克服的缺陷。

(二)经济法的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在经济法比较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重视国际比较而忽视了中国的区际(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比较。在一国四法域的中国,大陆有着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并且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还具有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特点。这在世界范围内是绝无仅有的。因而,这种区际比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也包含了发达经济与发展中经济、成熟市场经济与欠成熟市场经济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较,还包含了外国法在中国不同区域本土化的比较;既体现了世界性,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所以,国际比较与区际比较应当并重。在国际比较中,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可比性较强的国家进行比较。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有东方文化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选择发展中国家、大国、体制转型国家、东方国家作为比较对象,更能借重他国既有的法制经验、学说与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为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寻求适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法律对策。在加入WTO后,中国法律变迁面临着既要与WTO规则接轨,又要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的双重任务。鉴于WTO规则受发达国家主导的既成事实,应当重视与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法制作比较研究,从中寻求我国经济法如何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接轨方案。为了尽可能减小这种接轨所带来的负效应,还应当重视与WTO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在应对冲击、保护本国利益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寻求我国如何作为发展中国家进入WTO以及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则的路径。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法的不可诉性则是指法律规范不具有可诉性。应当注意的是,法的可诉性不同于权利的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但救济的途径除了诉讼、仲裁外,还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没有履行《劳动法》第10条规定的“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职责时,失业者虽然不可能通过对政府提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可以从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救济。事实上,经济法领域存在突出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如依《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当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又如该法第4条虽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的权利。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如《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第4条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的职责。而当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完全履行这些职责时,法律没有规定能对其提讼。又如依《预算法》(1995年)第3条和第1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当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虽然该法第73条作了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但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既要研究可诉性规范,也要研究不可诉性规范,还要研究这两种规范的联系,避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人为割裂。

经济法的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评估经济法可诉性的效果。即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在经济法域的适用效果进行分析,着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对策。可作两种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使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二是构建独立于民诉、行诉和刑诉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合[15].同时应当对这两种思路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探求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可行方案。(3)相关问题的探讨,如经济审判庭的存废、劳动(或社会)法院的建立;等等。

经济法的不可诉性规范研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1)不可诉性的现状、成因及评价。在分析其现状时,应注意有的法律规范理论上本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16];有的确实既不具备可诉的理论条件也不具有可诉的法定条件。对其进行评价时,既要看到不可诉性由于减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对经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看到因诉讼成本的不断增加导致诉讼外救济方式日趋增多的现代趋势,从而正确认识经济法中不可诉性存在的合理性。(2)弥补不可诉性的对策。对本应可诉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可诉而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其如何向可诉性规范转化;对客观上本不可诉的规范,应研究如何确定其合理范围,并通过诉讼外救济方式来保障其功能的实现。

当代经济政策范文5

关键词:经济形势;财政政策;改善民生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01

一、我国当前经济形势

当前欧美经济正在经历新一轮的持续动荡,对于处在复苏中的全球经济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受此影响,我国经济不会独善其身,未来的经济运行充满变数。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需市场惨淡、内需依旧不足,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短期内未可奏效,必将拖累已经极大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中国经济。换而言之,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实质性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的未来运行充满变数。

其次,由于通货膨胀的拉动和成本上升因素的推动,我国物价上涨势头明显,不仅在短期内难以得到缓解,从长期来看,他们可能会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高不下,从而与以收入矛盾为代表的各种社会矛盾相交织,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换而言之,在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上涨之间,物价上涨将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

最后,在经历了主要依靠增加政府支出和扩大公共投资的拉动经济操作后,其对中国经济结构的负作用已经逐渐凸显。鉴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轰炸,经济结构的不平衡时中国被拖入国际金融危机中的根本原因。无论是全球经济还是中国经济,解决经济结构不平衡的问题,绝非短期内所能奏效的事情。因此,在我国面临低迷的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国内传统经济结构难以为继的压力下,在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两大目标之间,我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二、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

在全面评估当前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内部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中央做出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决议。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已经实质性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即便仍旧维持着名义上的“积极加稳健”的经济格局,如今,其实质性内容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当前预调和微调是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其对经济扩张性的操作可相对从缓。我们尚不需要如2008年和2009年那样大规模扩张性的操作,如今经济形势不宜于反应过度。

其次,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复杂性的变化,但是不足以改变2011年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换而言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在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上涨之间,稳定物价水平应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

最后,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轰炸下,即便我国经济下滑势头有所显现,宏观经济政策着重在刺激的力度,其扩张性操作也必须着眼于精细化,即在经济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之间寻求平衡。也就是说,不能以牺牲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为代价稳定经济的发展势头。

三、结构性减税与改善民生

迄今为止,结构性减税是来自官方的正式提法。自2008年的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使得结构性减税由积极财政政策的配角转为主角,在反危机的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显而易见,在变身主角的今天,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性减税。其特点在于:一方面要通过减税,减轻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减税与增税并行,优化整个税收收入结构。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认识,在实施的中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七章第三节中,写入“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这样一段话。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下,流转税或间接税的税制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所占比重最大,是全部税收收入的37.75%。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需要,增值税无疑应当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它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不仅是增值税,其他税种都会迎来一场降低税负水平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

鉴于当前积极和稳健的财政政策,稳定物价水平仍是我们的的重中之重。并鉴于稳定经济的增长和调节经济结构两大目标,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心地带,也应当锁定改善民生,切实办好有关民生的大事。

具体而言,有关增加财政支出的安排,除了继续着眼于优化投资结构外,要把通过一系列改善民生为主要线索的支出项目及其规模的增加,来拉动消费需求,作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其中,比较重要的项目有:支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积极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提高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建设等等。

可以预期,以增值税为重心的结构性减税及一系列改善民生的增加支出的操作,将有可能在2012年走出一条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相契合、同整个宏观经济布局相协调的经济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李扬.关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

[2]金人庆.当代中国税收要论[M].人民出版社,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1,3.

当代经济政策范文6

 

一、“宏观经济学”课程概述

 

“宏观经济学”是一门理论经济学,是经济类、工商管理类以及国际经贸专业学生的一门基础必修课。基于培养应用型本科生的目标,本课程在本科经济学专业中的定位是:为培养经济管理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学科知识体系提供理论基础,使学生了解宏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以及产生发展脉络,培养理论素养,提高使用理论分析、思考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

 

“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大纲为64学时。我校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六版)名师导读版作为主导教材。本课程总体框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经济学导论与国民收入核算简介,介绍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以及国民生产总值的含义及其核算方法。第二部分为国民收入决定分析,指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及其变动,均衡国民收入是需求和供给相互作用的结果,涉及四个主要经济模型。第三部分为宏观经济政策,主要讲解需求管理政策和供给管理的实施工具和机制,并用IS-LM模型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果。第四部分经济增长理论,主要有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和AK模型,为宏观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动态化。

 

二、“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

 

如何通过“宏观经济学”课程的科学教学设计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培养综合性大学本科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方式是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根据十几年的教学实践,我发现该课程在教与学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课程内容多

 

传统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庞杂,以教师讲授为唯一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相对落后,学生反映该课程知识艰涩枯燥,理解难度大,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背诵来通过考试,导致学完即忘,对后续经济类专业课程起不到应有的方法论作用。宏观经济学课程内容较多,核心问题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所以,宏观经济学的出发点是国民收入核算理论,理论部分主要包括国民收入核算、收入支出分析、IS-LM模型、AD-AS分析、菲利普斯曲线、宏观经济政策实践及效果、对外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理论等,核心内容是国民收入决定。然后在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的基础上研究最重要的四个宏观经济政策,即失业和通货膨胀、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也就是运用IS-LM模型来分析经济政策的效果,研究如何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影响国民收入总量。而动态的国民收入变化主要涉及经济增长理论。虽然这门课安排了每周4个课时,一学期共64课时的上课时间,在财经类课程中属于比较多的学时,但是学生要在一个学期里消化、掌握全书 11章76节的内容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对于初入门的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时间非常紧张。

 

2.课程内容难

 

“宏观经济学”的课程教学中离不开各种理论和模型的讲解。理论学习通常都是通过文字表述、数学公式和经济模型来阐述。虽然在大一学习“微观经济学”时,已经接触一些经济模型,但一大部分同学知识基础仍比较薄弱。尤其对于一些文科生来说,对复杂的图形推导和高等数学公式推导感到难以接受,很难将这些图形和公式与经济学涵义的描述联系在一起。而宏观经济学中的经济模型又是核心内容,主要分为收入—支出(E-Y)模型、IS-LM模型、需求—总供给(AD-AS)模型以及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不仅要理解它们的经济含义及图形推导、公式推导过程,还要知道在经济政策实践中的应用。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宏观经济学涉及的名词概念较多,理论观点涉及的流派也较为复杂,需要学生有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体系。并且,这门课使用的数量分析多,逻辑推理少,以致有的同学感觉学起来很难。

 

3.与当代中国的经济实践不完全契合

 

在目前的中国经济实践中,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程度和范围都要受到限制,一些西方经济理论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由于宏观经济学产生于大萧条之后的 1936年,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背景和经济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所以某些理论前提和经济现象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实际。因此,这门课所讲的一些内容离中国的现实就比较远。例如,20世纪30年代的垄断与私有化并存的经济制度、发达的市场体系、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能解释经济学中的菲利普斯曲线,能解释补偿性的经济政策;但是有些内容与中国经济运行的背景非常不一致,如GDP的核算方式和内容、银行利率的决定方式、财政收支制度等。尤其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践方面,更是以西方国家——美国为例来进行研究的,与我国的经济政策实践“水土不服”,这样就容易使学生在这些问题的理解方面出现迷茫和混淆。

 

4.教学方法相对单一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的学习情况制约着课程讲授的开展和深入,影响着教学目标的达成。以教师授课为主、学生被动听课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有的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有时备课不够深入、细致,对学生的实际需求缺乏深入了解,这种情况下进行教学,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的主体作用体现不很明显,只是被动听讲。往往会出现老师讲得热火朝天,学生昏昏欲睡的现象。另外多媒体教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课件制作简单,讲课内容理论性太强,没有相应的案例支撑,也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在具体的教学中,教育教学方法及课堂教学模式比较单一,教师按教学大纲照本宣科,讲课缺乏激情,讲课方法缺乏多样性,缺乏创新意识等,都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这样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是很难满足当前社会对创新型应用人才的需求的。

 

三、对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设计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宏观经济学作为经济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在各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这就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学设计,讲好宏观经济学这门课。

 

1.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取舍

 

在充分研究中外教科书内容的基础上,对教材的内容进行合理取舍。由于经济理论的互通性,宏观经济学的有些内容与其他相关课程有很多重复的地方,可以在这门课中少讲或不讲,基本原则是要保持这门课内容和体系的完整性。例如,财政学和货币银行学的内容也有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国际经济学和国际金融中含有开放经济下的短期经济模型知识。因此,可以只讲解这些内容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原理和经济模型的推导和使用,然后说明这些内容与宏观经济学其他部分的关系即可。关于博弈论,关于新古典宏观经学和新凯恩斯的AD-AS模型也可以不讲,因为这些内容在中级宏观经济学里会详细讲解。与此相适应,我们讲课时就需要为“宏观经济学”课程理出一条主线,使本书各部分内容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IS-LM模型就是短期国民收入决定内容的主线,由这个模型,可以分析均衡产出、政策效果、政策实践等问题。注意阐明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讲授体系和风格。

 

2.抓住教学难点,各个突破

 

对于学习中的理论模型难点,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需要采用灵活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重点突破。课堂授课全部采用多媒体讲解,并及时更新课件内容,把与社会经济热点相关的课外材料在课堂上为同学展示、讲解,拓宽学生学习视野。课堂中运用中西方经济学问题的经典案例,启发学生思考,一层一层剖析,最后综合成几点,回归到某章某节的某几个知识点上,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让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对于课程中西方经济学存在争议的主要部分,讲清楚不同经济学流派对此持有的不同观点,通常与他们所处的历史背景和假设前提有关。比如消费理论要以凯恩斯的主流经济理论——绝对收入消费理论为主,其他经济流派的理论——相对收入理论、生命周期理论、永久性收入理论等为补充;再比如AD-AS模型中,对于AD曲线的形状,西方经济学家们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AS曲线,却由于不同流派对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调整的速度的快慢认识不一样,而出现三种不同形状的曲线。通过这样的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在学习中敢于创新、敢于质疑的科学态度。

 

3.密切联系我国的发展实际,与时俱进

 

“宏观经济学”课程内容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宏观经济学虽属理论经济学的范畴,却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宏观经济学的教学中要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把西方经济理论的发展演变历史和我们改革开放中的热点问题联系起来,提高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并通过网络与学生进行互动式学习与交流。根据宏观经济学实践环节的特点,在实践课堂讲授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基本理论的基础作用,而且特别强调方法论学习和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增强学生对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的理解与掌握,从而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训练中,能找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客观看待某些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中出现的资源配置问题和国民收入决定问题,比如 IS-LM 模型所说的当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增加时,利息率下降可以刺激投资的机制,以及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政策最猛烈最不常用,等等,这些与中国的实践不相符。对于这些问题,教师要摆事实,讲道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要与时俱进,课程讲授中紧密联系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找出西方经济学在中国本土经济的可资借鉴之处。例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彻底粉碎了自由的市场机制总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神话,可以联系中国实际来讲授如何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通过菲利普斯曲线来讲授我国的通货膨胀和失业问题的原因和政策解读等。使学生认识到这门课的内容与实践联系紧密,要分析的问题就在我们身边,自然会激发起学生学好这门课和掌握这门知识的积极性。

 

4.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遵循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针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不同特点,合理进行教学设计,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从教育教法的讲授、案例的整理,再到师资的配备和组合等,一切都要以学生为中心,给予他们应有的鼓励与帮助。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教学为主、以板书补充配合的方法,必须亲自制作课件,把自己的思想和思路融于其中,按照自己对课程的理解,形成自己独特的表达方式。广泛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研究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发扬学生的自主学习精神,对学生循循善诱,让学生体会一步一步深入学习内容的过程,力争使课堂教学达到最好的效果。建立宏观经济学精品课程网站,积极引导教师和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来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效果。积极组织学生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讨论若干次,并要求学生提交论文,优秀稿件与教师共同修改后可推荐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