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自救常识范例6篇

医疗自救常识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1

关键词:全科医疗社区急救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6-01

全科医疗概念下的社区急救即是指在社区发生某类特别紧急的医疗事件时,在医院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之前,由社区全科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现场紧急救护措施。

1当前社区急救的现状分析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83%的院外急救事件都发生于社区。针对这些发生在社区的危重疾病,一方面由于城市社区较为分散,增加了大型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全面覆盖的难度,尤其在道路拥挤、共存多个急救需求以及对社区缺乏了解等情况下,更会显得鞭长莫及,救护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当前社区的医疗基础相对薄弱,医疗资源在配置、体制和行为标准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规范,与此同时,以全科医师为主的多数社区医护人员几乎未接受过专业的急救医疗教育,基础理论和对危重疾病的认识水平有限,有待进一步加强培训。综合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再从医院急救医生和社区医师的协同来看,由于疏于沟通,时常导致单方面独自应对复杂的社区救护事件,难以实现将社区和医院双方面的医疗资源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医疗救援[1]。

2社区急救的全科医疗特点

社区急救属于全科医疗的范畴,在社区突发危及重症的时候,社区全科医生采取的紧急救护需遵循全科医疗的基本理念,以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最佳利益为准则,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受到温馨亲切的医疗服务。同时,社区的全科医疗救护需充分体现出综合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应在多使用合理安慰语言和心理疏导的基础上积极调动现场人员,让他们积极地有序地配合救护行为,防止家属因情绪过于激动而引发更多意外状况的发生。在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需将患者的病史和之前的救护过程简明扼要地对他们讲述出来,同时配合他们做好剩余的必要院前急救工作。事后可适时对患者的住院治疗情况和出院后的康复情况进行随访,以此将全科医疗的双向转诊工作合理的融入社区急救工作当中去[2]。

3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存在的问题

3.1思想问题。某些社区全科医生的思想太过保守,害怕担当责任,所以每每遇到危急重症的时候,几乎仅是坐等来自医院的救护,主动采取的救护措施极其有限。另一种误区就是过重看重利益得失,在明知自身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让患者转院。以上两方面的思想问题都可能延误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

3.2协作问题。很多时候,良好的社区医疗救护都需要临近全科医疗站的全科医生以及院方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多方的协作,在患者病情危及的时候,若不能保持各方良好的联系和沟通,不能随时接收专业人员的远程指导,单凭某一位社区全科医生的一己之力很难取得高成功率的救护效果。

3.3技术问题。社区急救能否取得较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科医生现场急救技术的高度。当前,多数全科医生的学历并不高,也未曾接受过专业的全科培训,难以胜任某些高难度的社区急救事件的救护处理。因此全科医生还需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社区院前救护水平。

3.4硬件问题。硬件问题主要反映在设备和药品两个方面。当前很多社区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配备不齐全、陈旧单一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严重制约了全科医生在实施社区急救的时候本来可以发挥的功效。

4全科医疗概念下社区急救的发展策略

社区急救之于全科医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急救医学、积极培养技术全面和具备优秀应急能力的全科医生是完善院前急救方案和全科医疗体系的必由之路[3]。

4.1建立网络化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把现有的社区全科医疗救护站与医院急救中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医院提供统一的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管理,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社区医疗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全科医生负责信息的动态搜集和医疗初发事故巡查,并将所得信息与医院和临近救护站共享,以此实现对各种急症危险因素的实时监测和急救资源的合理调配。

4.2提高社区群众的基础救护知识。社区全科医生在进行日常工作的同时,需大力加强对社区群众基础救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正规的救护方法比如初级心肺复苏等产生普遍的认知,以此确保社区的普通居民在紧急时刻具备一定自救、互救和他救的能力。该方法只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就一定能成为社区急救力量的有力补充和全科医生的有力助手。

4.3树立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理念。全科医生应高度重视社会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对诱发重大社区医疗事故的影响,更新急救观念,增强紧急心理干预能力,从维护患者根本利益和满足社区卫生需要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强社区急救水平和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祝墡珠.全科医疗服务模式认识与发展[J].中国施用内科杂志,2012,32(4):245-253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2

【关键词】院前急救 主观性告知不力 客观性告知不力 知情同意权

Researches on the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Informing in Shanghai Pre-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Care

【Abstract】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reasons of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informing in Shanghai Pre-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Care,so as to put forwards some effective proposals and solutions. Methods: Review the medical complaints comparatively,especially focused on these cases which were caused by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informing in Shanghai Medical Emergency Center between 2010 and 2011. Results: The obligation of medical informing in pre-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care is usually ignored, and it has been becoming the main reason for medical complains and medical disputes, accompany with the enhancing of city residents’ awareness of defending their reasonable rights. Conclusion: Strictly implementing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reduce medical complaints and medical disputes in pre-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care.

【Key words】pre-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care, subjective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informing, objective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informing, informed consent right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中心发现患者对于院前急救医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日益关注。由于长期以来院前急救中告知义务未得到足够重视,使越来越多的患者运用该条款,将院前医护人员告知不力作为医疗投诉甚至是医疗纠纷司法诉讼的依据,而急救中心由此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如何减少医务人员因告知不力而导致医疗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10、2011年中医疗投诉案例的分析,

以期找出院前急救中告知不力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为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1资料

1.1 一般资料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2010年至2011年总计受理各类投诉451例,其中告知不力导致的医疗投诉81例。

1.2 告知不力分类

1.2.1 主观性告知不力

1.2.1.1 病危告知不力: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患者病情危重,未及时告知转运途中存在的风险,包括病情加重、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等,不利于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做出是否对患者送院抢救、医院转医院或从医院送回家的转运决定。

1.2.1.2 送院告知不力: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患者病情危重,病家要求送院抢救,而医务人员未及时向病家告知就近送院原则,对专科患者未告知专科病情及周围专科医院情况,对病家指定医院未告知是否有利于患者病情的救治。

1.2.1.3 死亡告知不力: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未及时对患者近亲属告知。抢救结束后,在开具死亡证明前未对患者近亲属做好尸检告知。导致事后病家拒绝承认救护车到达时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的事实,并将死因归于急救医生的抢救不力。

1.2.2 客观性告知不力

1.2.2.1 拒绝告知:患者及家属对院前医护人员的病危、送院及死亡告知行为不接受,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客观上造成告知义务无法完成,发生客观性告知不力。导致病家事后以无告知证据而指责医务人员告知不力。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2010年各类投诉中,医疗投诉共86例,其中因告知不力导致医疗投诉的52例,占医疗投诉的60%;2011年医疗投诉是77例,其中因告知不力导致医疗投诉的29例,占医疗投诉的38%。见表1。

2010年和2011年导致医疗投诉的各类告知不力情况见表2。

表1 2010、2011年因告知不力导致医疗投诉的例数及其占总医疗投诉比例

年份 医疗投诉(例) 告知不力导致的医疗投诉(例) 占医疗投诉的比例

2010 86 52 60%

2011 77 29 38%

表2 2010、2011年导致医疗投诉的各类告知不力情况及占总医疗投诉的比例

年份 病危告知不力 送院告知不力 死亡告知不力 拒绝告知

2010 22例(42%) 20例(38%) 7例(14%) 3例(6%)

2011 6例(21%) 7例(24%) 0例 16例(55%)

3 讨论

3.1 主观性告知不力的原因

我中心2010年医疗投诉中告知不力占60%,其中主观性告知不力占94%,2011年告知不力占38%,其中主观性告知不力占45%,可见主观性告知不力一直是主要原因。在医疗工作中,部分医护人员不重视告知工作, 误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及目的是善良的便可, 忽视了患者知情同意权【1】。各急救中心都重视院前急救服务的出车反应时间、到达现场的诊疗常规、送院过程等,往往忽略院前告知义务。部分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尤其是新进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身保护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的告知义务采取漠视态度,常常发生主观性告知不力,最终导致医疗纠纷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2 客观性告知不力的原因

我中心2011年医疗投诉中告知不力下降23%,其中主观性告知不力下降49%。然而因病家拒绝签告知书引发医疗纠纷的客观性告知不力由上一年的6%上升至55%,已经成为告知不力中新的主要原因。院前急救的疾病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患者及家属对突如其来的患病缺乏足够的心里准备,此时患者及其家属的认知水平、期望值和承受力与医疗救治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2,3】,怕承担签字后果;个体的差异、特殊的时间和环境、疾病的紧急状态等都会让医患之间来不及沟通或沟通不充分【4】,这些因素导致越来越多的病家现场拒绝签字,造成事实上告知义务无法完成。同时随着市民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相当部分市民出现维权过度,对急救医生的告知行为无理由的故意拒绝签字接受,发生客观性告知不力。

4 对策

4.1 主观性告知不力的对策

我中心除了加强医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外,也非常注重其法律意识培养。在为群众提供有效、安全的院前急救服务的同时,尽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2011年,中心专门聘请专职律师对原有告知书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增加死亡病人尸检告知等内容。并大力加强急救医务人员,尤其是新进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培训及宣教,提高其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此外,还将告知书纳入日常病例质检内容,成为日常不定期抽查项目,督促医务人员不断加强对院前告知义务的重视,减少主观性告知不力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2011年,中心因告知不力导致的医疗投诉相比2010年减少了44%,告知不力导致的医疗投诉占总医疗投诉的比例降低了22个百分点。主观性告知不力占总医疗投诉比例减少了49个百分点,其中死亡告知不力下降为零。说明,上述措施是非常有效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重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知识培训,在挽救病人生命的基础上,减少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4.2 客观性告知不力的对策

院前告知义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由患者本人或近亲属在急救中心出具的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目前急救过程中因病家拒绝签告知书造成客观性告知不力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病家又会以无告知证据来要求急救中心承担侵权责任。2011年前我中心遇此类情况,随车医生一般束手无策甚至现场与病家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中心提出急救医生现场边实施急救边报110,由警方到现场保留告知证据的方式。虽采取此方式能暂时解决告知问题,但常会引起病家的强烈反感及抵触情绪,对后续抢救工作造成不利。目前我中心在逐步探索现场用录音笔口头告知并录音,或通过调度指挥中心电话告知并录音等方式完成告知义务,以确保证据完整性。同时加强对市民院前告知的宣教,让市民明白配合完成院前告知的必要性;此外加强医务人员告知态度培训,增加医患之间信任度也是针对病家拒绝告知的重要对策。

5 结论

医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5】。因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即使采取相同诊疗措施也很难确保产生相同治疗效果,所以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社会服务合同存在很大区别。医疗服务合同不是结果合约而是过程合约,而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大都为现场对症处理以维持生命体征,很难在现场立即产生诊疗效果,所以院前急救的重要性更是体现在急救过程大于急救结果。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将举证责任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保留告知证据成为医疗纠纷中医方的重要举证来源。患者因对医疗技术专业知识缺乏,无法指证医生在医疗技术方面的欠缺,因此对法律予以的知情同意权相当敏感。我中心近几年的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中均可发现,患者及家属或多或少都会对院前告知不力提出质疑并以此为上诉理由。通过不断提高院前医护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认识及告知态度,让医护人员明白严格执行院前诊疗过程中的每一项规范的重要性,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依法履行向患者及家属的告知义务,加强医患交流,增加医患互信才是真正规避医疗风险、降低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 肖思洁.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防范医疗纠纷[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4 ,卷(期): 470-471。

2. 胡辉莹. 心理学在急诊急救中的作用[J].中国急救医学,2004, 24(12): 898-899・

3. 胡辉莹. 基层急诊工作中心理学规律的运用[J].中国乡村医药,2005,12(3): 5-6・

4. 将兴华. 院前急救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2; 832-833.

5. 史卫东,李艳丽。规范医疗告知义务,杜绝医疗纠纷发生[J]中国医疗前沿,2011,6(8):94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3

应急医疗救援保障范围应急医疗救援保障涵盖了平时自然灾害、非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害、恐怖袭击)等医疗救援,在战时的应急医疗救援还包含各种武器所致的战创伤。比较常见的有以下4种情况。1.2.1自然灾害天文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地质灾害包含地震、泥石流、滑坡等。1.2.2事故灾害火灾、放射事故、化学危险品、生化灾害、交通事故、矿难等。1.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2.4恐怖袭击事件如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赛接连发生2起爆炸袭击事件,因赛事设有紧急医疗服务部门,爆炸发生后即刻进行了医疗救援。

2医学工程在医疗救援中的应用方法

虽然医疗救援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学工程人员和医学工程的理论和技术在医疗救援中不可或缺,而要做好医疗救援的保障必须要有临床医学工程学科的强力支撑。

2.1临床医学工程学科特点临床(医学)工程是生物医学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医院中与医疗、护理、药学并列为4大支柱,是医疗质量安全与效率的必要技术保障。学科研究领域主要是医学装备的管理以及与临床共同开展医学工程科研2个方面,其特点是工程技术与临床应用紧密结合,管理与科研工作的中心是临床需求。医学装备管理包含物流供应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和维修保障等工作,医学工程科研方面主要有医学装备管理、物理作用的生物效应、医学装备改进与研制3个方向。

2.2临床医学工程在应急医疗救援中的应用实际救援中派往前线的医疗人力资源往往受限,应急医疗救援体系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应该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发挥救援医疗资源的作用,提高医疗救援效能并保证医疗质量。而医学工程技术是医务人员最可信赖的助手,理应成为医疗救援的重要手段。成功的应急医疗救援需要4个条件:(1)高效的组织指挥:需要对现场信息进行收集与研判、救援力量的组织和编配以及制订合理的救援实施方案;(2)实施正确的医疗救治技术:这是医疗救援的基础和软件;(3)适用、齐备的装备药品器材:这是医疗救援的硬件条件;(4)自身保障设备设施和条件。根据临床医学工程的自身特点与上述医疗救援保障的关键点,若要在医疗救援中使用医学工程技术,应从救援装备的管理和科研2个领域入手。从应急医疗救援全程来看,医学工程的作用可体现于日常备战、应急响应、展开部署、医疗实施、总结分析5个阶段。

3国外医疗救援中医学工程的应用

3.1医疗救援装备物资管理高效的医疗物资调配是应急医疗救援的重要保障,也是临床医学工程重要的研究课题。国外学者对灾害救援时医疗物资供应链进行了研究,例如研究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型。

3.2对现有设备的改造利用由于医工工程师熟知医疗设备构造,一方面能在救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能在物资匮乏的灾区将手中设备“变废为宝”。,利用手机进行显微成像。通过人手一部的手机和简单的光学组件,再加上LED发光二极管,就能十分有效地对疟疾和肺结核进行检验,这种设备较常规光学显微镜而言不仅方便携带,并且更容易获取。

4我院医学工程在医疗救援中的应用实践

我院组建有部级医疗救援队和应急医疗分队两级医疗救援队,开展临床医学工程研究的有野战外科研究所(以下简称外研所)和医学工程科(以下简称医工科)。外研所包含创伤、烧伤与复合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交通医学全军重点实验室。由于2个部门的各自特点,在将医学工程方法应用于应急医疗救援实践中时,外研所主要方向在多发伤救治技术、交通事故生物效应的研究和急救装备器材的研制上,医学工程科则侧重于救援装备器材物资的管理工作。历经多年努力,探索出如下成果。

4.1日常备战阶段4.1.1依据灾害种类制订救援装备配置预案我院部级医疗救援队设有战备物资仓库,物资管理规范、准备充分。装备配置可参考2008年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它是应急医学装备配置的参考标准,包括救治装备和常用药品、传染病控制类装备、中毒处置类装备、核与放射处置类装备、队伍保障类装备等。4.1.2依据灾害种类制订救援物资供应预案我院医工科也依据灾害种类制订救援物资供应预案,例如《医工科重大地震预案》,并与若干供应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使急救设备、器材的应急供应更及时高效。我院医工科依据灾害种类制定的耗材库。4.1.3合理管理专用和通用急救设备,确保设备的待用状态专属国家医疗救援队的急救设备有时可能长期闲置于仓库中,但医工人员依然要坚持按计划定期对急救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确保设备的待用状态。同时医院其他急救设备也是医疗救援装备的后备,这些平时运行在临床一线的急救设备需要医工人员与临床使用人员协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随时可以进入救援一线。随着智慧医院的建设,未来将发挥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时监控急救设备的工作状态。4.1.4救援装备的安装使用培训通常救援装备器材是为救援现场量身打造的,与院内急救设备有差异,需加强对救援队的培训。我院医疗救援队定期卫勤演练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按实战要求进行救援装备器材的安装使用培训与演练,确保在救援现场能迅速安装救援设备、熟练使用救援器材,保证救援质量。

4.2应急响应阶段(1)运用医学工程技术手段收集获取信息,缩短响应时间,帮助研究判定情况,为救援组织指挥提供依据。我院外研所2013年研制出交通事故现场信息采集系统收集新技术,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建模,使用无人飞行器与机器视觉探测技术,实现交通事故现场信息的远程采集,能在救援队出发前获知现场情况,有助于准确配置救援人员与装备,提高救援的成功率和效率,开创了一种医疗救援的新模式。(2)通过制订预案,高效完成了救援队的物资供应。四川芦山地震发生后,我院迅速启动应急医疗救援预案,第一时间组成芦山抗震救灾医疗队,1h内完成人员、物资准备,成为进驻灾区的第一支省外医疗队。医疗队共携带价值200万元的先进手术器械、医疗设备和价值20万元的药品,展开后即是一个功能齐备的野战医院,可完成各类急救手术。

4.3展开部署阶段4.3.1通过机动医疗单元展开,将医院移至现场通过学习国外经验,我国建设了“和平方舟”号医院船、民船改装医院船、海域救生浮台等海上医疗单元。在陆上,我军各卫勤单位已掌握利用方舱医院、帐篷医院、野战手术车作为机动医疗单元。方舱医院具有模块化易连接扩展的优点,在2010年玉树地震救援中得以充分展现。在芦山抗震救灾期间,我院医疗队的野战手术车在老百姓家门口实施了现场手术。我院外研所研制的野战救护车、两栖装甲救护车,其他单位研制的卫生列车均是各具特点的新型机动医疗单元。两栖装甲救护车是在水陆坦克基础上改装而成的,配备有可伸展式双层担架床及先进的医疗设备,设计时充分考虑人机工程因素,救护舱室做隔音降噪处理,舱室温度可调,为实施救治与运送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4.3.2现场医疗平台的搭建应急救援中需要医工、医护人员一起在灾害现场搭建帐篷、医疗平台,安装手术床、医疗设备,安装供电、空调、供氧设备,以及安装调试通信设备。经过日常备战阶段的培训演练,快速搭建医疗平台,为挽救生命赢得时间。4.3.3远程医疗系统的搭建与维护通过远程医疗系统,可实现远程会诊、远程手术指导,是高效利用医疗专家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救援现场运用远程医疗系统,同样需要医工人员进行安装与维护。

4.4总结分析阶段(1)其他专业人员可以与医工人员一起总结分析,优化救援路径、流程,帮助建立快速高效的医疗救援体系。(2)灾害人体效应的医学工程研究:我院外研所开展交通事故的生物效应研究,仿真分析了交通事故导致各种伤害的原因,对于医疗救援与设计交通事故防范系统都具有实际价值。(3)研究如何将医学工程技术方法用于应急医疗救援,解决救援中遇到的难题。

5结语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4

【关键词】 院前急救 防范 医疗事故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维权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院前急救面临严峻的考验,由于院前急救在众目暌暌下进行,医护人员在救护过程中稍有不慎,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每个医护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1.1患方因素 患者及家属缺乏医疗知识,对治疗风险的认识不足,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转归缺乏应有的认识,特别是发病急,病情进展快,预后差的疾病,抢救治疗结果与患者家属期望相差悬殊,心理落差大,难于承受,往往容易产生纠纷,这一点在院前急救中显得尤为重要。

1.2医方因素

1.2.1出诊不及时 接听120电话时,未详细询问地址,联系方式,导致出诊时,司机因方位不明走错路,而无法有效联系患者,使救护车空跑和延时到达,急救人员抢救意识不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诊或是出诊时未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对伤员评估不足,未能更好地针对患者的实际情况携带药品及仪器,导致到达现场急救时,由于药品及仪器不符现场使用,而对伤员延时救治。

1.2.2护理人员技术操作不熟练或动作缓慢 心肺复苏技术差,气管插管不成功,如:静脉穿刺不成功,遇外伤病人不会简单的包扎止血,对骨折病人固定不妥,导致再度损伤,脊柱损伤病人搬运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对颅脑损伤病人病情评估不清等,都将直接影响院前抢救时机和质量。

1.2.3护理文书不规范,不重视院前抢救护理记录,记录不及时,不详细。

2 防范措施

2.1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科室要经常组织职工反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职责、技术操作常规等,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

2.2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理论技能培训 我科属于综合性外科,肩负着神经外科和骨外科病人的抢救及治疗工作,同时肩负着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救死扶伤,防病救灾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急救人员,首先要有敬业精神,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护士应具备相应的综合医学理论知识和现场救治的基本技能。定期对护士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现场急救能力及服务质量。

2.3强化服务意识,体现人性化服务 规范出诊人员的仪表和言行举止,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感,我科工作人员除每天应对大量的住院病人外,还肩负出诊任务,有的时候一天要出几趟,甚至有时一整天都在车上,饮食、休息无规律、身心疲劳,有时还受患者家属的情绪干扰。此时此刻还需理解患者家属心理上的焦急和救治疾病的迫切心情,避免因言语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4强化风险意识,履行告知义务 对病情危重,不宜转运者,告知家属,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接诊,转运过程中做好病情的观察及护理记录的书写。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行为,具有紧急抢救性、高技术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而院前急救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危重、年龄不一、文化层次及社会背景不同的各种疾患人群,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稍有疏忽,可能铸成大错[1]。院前急救人员应认识到工作的高风险性,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要有预见性,完善急救流程。定期对科室医护人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知识,增强风险意识。

2.5规范护理文书,重视院前急救护理文书的书写 在完成急救任务的基础上,准确、及时地书写院前护理记录,记录到达现场时间、上车时间、到医院时间、抢救措施实施时间、内容,包括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及执行医嘱的时间,使记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2]。

2.6加强救护车管理 救护车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物品、仪器、药品准备齐全充分完好,每班认真交接,定人、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急救。

2.7加强组织协调,注意各专业协作 遇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纠纷苗头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预防势态扩大。

总之,院前急救紧急,病情复杂严重,环境条件差,围观人员多,对医务人员要求高,患者及家属情绪波动大,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在急救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积极争取救治时间,注意言行举止,提高急救技术,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及留下各种证据是预防医疗纠纷最有力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5

【关键词】志愿者;灾害救援

【中图分类号】F810.4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339-01

前言:

地震、海啸等重大自然灾害对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害。而迄今为止,人类依旧无法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进行准确预测以减轻或避免灾害带来的损失。因此,如何在灾害发生之后将人民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后方的医疗救援点工作繁重,工作人员任务多、压力大。大学生志愿者在后方医疗救助点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志愿精神,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本文拟通过重大自然灾害中志愿者在后方医疗点的服务必要性、实际志愿服务内容分析探讨大学生志愿者在后方医疗点的作用以及未来发展。

一大学生志愿者在后方医疗点服务的必要性

1. 救灾

“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医疗点内志愿者服务有效协助医疗救护的实践经验证明志愿服务对于救灾、医疗点、志愿者以及社会均具有极大意义。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且其破坏性极大,因而在灾害发生后的救助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身处当地、灵活、反应快速的特点,可以在第一时间到达医疗点展开救援,争取宝贵的救援时间。

1.1 契合医疗点以及灾民的需求

后方的医疗点医务工作人员需要对伤员进行伤情分级、紧急抢救、快速分诊等工作,灾害伤员病情以外伤为主,伴有大失血、水电解质失衡,意识模糊等较为严重的症状,病情进展快,伤员人数多,医护人员工作量极大。

后方医疗点多为综合性医院,内部构造相对复杂,病人及其家属来自不同地区,有不同地文化背景,很难快速了解医院的就诊、检查措施,会在登记、寻找检查地点等琐碎项目上耽误大量时间。

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较高的文化背景,前期培训时使其医疗点的布局有了足够的了解,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带领家属进行相应的登记,安排患者进行有关检查,及时向医护人员汇报患者检查结果,最大限度赢得了治疗时间。同时,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始终陪伴灾民及其家属,尽己所能安抚他们内心的不安,使之积极参与治疗过程,对于灾民尽快康复回归正常社会具有极高价值。

1.2 补充抗震救灾力量

“在应急救援阶段,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一个公共组织的力量无法单独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所有需求。”志愿者自发主动的组织形式,与政府自上而下的救援恰好相互补充,加强抗震救灾力量。

专业化培训使志愿者掌握了熟练的技巧,可以快速提供专业化的志愿服务。后方医疗点的志愿者在培训中明确自己的服务内容、掌握服务的技巧。对于服务内容的熟悉使志愿者有清晰的服务定位,工作细致,可以做到有效协助医护人员、加快病人分流。

2. 志愿者

对于象牙塔内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志愿救助服务使大学生志愿者得到了特别的社会实践机会,将平时学习的理论知识与救助活动有机融合,深入基层,实践生命教育,提升社会责任感,实现自我成长和自我发展。

2.1 体会生命价值,升华对生命的理解

灾害救助活动中志愿者参与挽救灾民生命,亲身参与社会实践使其深刻地认识到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尊重、珍惜和敬畏生命。志愿者和灾民沟通接触,通过共情产生思想共鸣,灾民的伤情使志愿者意识到个体健康成长,生命质量提升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发展的标志所在。

2.2 医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增强职业认同感、自豪感

后方医疗救援点的大学生志愿者以医学生志愿者为主。救援过程深化志愿者生命责任意识,明确并强化医学生自身成长目的以及方向,加强医学生学习动力,有助于自身成长;也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影响医患沟通形式以及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一线临床医护人员在救援工作中展现的快速反应,冷静判断,熟练掌握专业知识,超强体力与精力震撼着一同工作的志愿者,产生一种职业归属感与自豪感。

2.3 提升社会责任感

社会的急剧变迁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导致高校学生社会责任感弱化问题日益凸显,人际交往中利己主义、实惠主义不断滋生。灾害救助活动具有社会性,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平台,通过了解使大学生意识到自己对于社会的责任。灾害救助活动与一般志愿活动不同,目的性明确、社会意义明显,志愿者积极性高,自我定位清晰,造福社会,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尊重,具有较高的自我认同感,较好地实现了志愿活动的教育功能,提升了志愿者的社会责任感。

3. 改善社会志愿文化氛围

当代社会因志愿服务了解度低、接受度低缺乏志愿服务氛围,造成志愿服务开展难度较大,群众受益较少。大学生群体文化程度较高,对志愿服务接受度较高。灾害救助活动中志愿者对活动认识度较高,社会意义明确,对志愿服务有清晰的认识。这部分意识改变可在大学生步入社会后持续影响对于志愿服务的态度,从而逐步改善社会志愿文化氛围。

二大学生志愿者在后方医疗点服务的实际情况――――以华西临床医学院“杏林风青年志愿者队”为例

华西临床医学院“杏林风青年志愿者队”参与了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玉树地震”以及2013年“芦山地震”医疗点志愿服务,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了一套有专业培训、与医护人员配合良好的应急志愿者体系。

1. 志愿者体系和培训制度

华西临床“杏林风“青年志愿者队于2008年建立了“杏林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志愿预案》。并建立起一支应急志愿者分队。应急志愿者分队成员接受专业医疗救援培训,学习掌握在医疗点有可能使用到的专业救护知识以及心理救护知识,并且通过向高级中学学生、社会服务人员等授课反复巩固,以达到熟练掌握,随时准备上岗的要求。灾害发生时,“杏林风“青年志愿者队自动转化为应急指挥部,利用应急志愿者为骨干力量,组织并带领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医疗点的救助活动。

2. 医疗点志愿工作内容及意义

医疗点救援具有专业、紧急、变化快等特点,在医疗点的志愿服务以不干扰正常救援为前提,协助救援为目的,通过对华西临床“杏林风“青年志愿者队参与救援情况的观察,志愿者在后方医疗点工作内容依据是否需要医学基础知识背景分为专业和非专业:

2.1专业

2.1.1急诊接应

协助分诊检伤涂片清创,处理病员衣物,登记并详细采集病员信息,护送完善检查,等候检查结果,办理入院手续,打印实验室报告,分发影像报告。该部分工作平时由护士完成,而灾害发生时医护人员均任务繁重,志愿者接手该部分工作,整体病人中转周期缩短,加快急诊科病人病情判断、分流入院,保证急诊科病人周转空间。

2.1.2 心理干预

依据对象可以分为对伤员, 地震儿童伤员进行个体及团体心理治疗;对需要截肢的伤员进行截肢前、后心理干预;对伤员家属进行心理干预;对其他志愿者进行心理干预。灾害幸存者心理变化与一般伤员存在明显差异,且更为严重。平时医疗点并不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心理干预工作,故而志愿者填补心理干预部分,可使幸存者积极配合诊疗,避免意外伤害出现,同时良好的心态也有助于伤情的恢复和社会功能的恢复。

2.1.3国际援助翻译

服务外国地震伤员,接待外国记者,国际友人及港澳台同胞。此类志愿服务仅在汶川地震时出现。因地震灾情严重程度,国际救援力量是否参与,幸存者中是否存在语言不通者可考虑安排相应志愿者。灾情严重,国际救援力量参与,幸存者中有国际友人时,此类志愿者解决了因语言不通而导致的救援迟缓,伤员无法与亲友取得联系等紧急情况。

2.2非专业

2.2.1 陪护服务

照顾伤员基本生活,提供基本外科护理及复健,对伤员及家属进行简单的心理干预。该类工作通常由病人家属进行,但灾害发生后常常出现病人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无人陪护的窘迫场景。志愿者对病人的陪护保证病人基本生活顺利完成,减轻护理负担,使医疗资源高效配置。且此类工作专业要求较低,后期可由社会志愿者接手。

2.2.2电信服务

提供免费报平安电话,手机充电,发放免费充值卡,提供饮用水。此类志愿工作针对灾害发生之后通讯不畅,幸存者现金有限或是通讯设备电量不足等无法与亲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缓解灾害幸存者的焦虑、不安情绪,营造相对稳定的治疗环境也有一定帮助。

2.2.3 服务

维护医院内部秩序,避免拥挤及堵塞通道,维持院外急诊通道畅通。此类人员在实际志愿活动中任务量较小,需求较小,灾情特别严重或者灾民大批拥堵在医疗点时可适当安排,一般不做特殊要求。

2.3 志愿者安全保护

医疗点人员复杂,情况多样,救助过程变换迅速,灾害救助志愿服务较之普通志愿活动在自身保护、心理沟通等方面有着更多不容忽视的细节。

2.3.1志愿者与患者、家属、医院环境有密切的接触,在志愿服务中时刻注意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发生后及时上报可有效保护志愿者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患者之间、志愿者与患者之间感染,避免灾害后次生疫情发生、爆发。

2.3.2志愿者与灾害幸存者直接接触、沟通,而幸存者经历灾害心理发生变化,症状表现为“灾害症候群“,此时不恰当的语言和干预措施会对灾民造成二次伤害。故而,志愿者应在日常培训中,志愿服务时谨慎措辞,以恰当的方式帮助灾民宣泄情绪,并通过倾听、陪伴等技巧安抚灾民。同时也应注意避免灾民因可以在志愿者身上获得安慰、帮助产生移情,对志愿者个人产生特殊情感。

三大学生志愿者在重大灾害后医疗点救援活动发展方向

我国灾害应急救援体系纳入志愿者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仍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欧美国家应急救援体系较为完善,志愿工作有系统的培训以及保障机制,可以为我国志愿者参与到重大灾害医疗点救援提供参考。

1.1建立志愿者相关法律规范

将应急志愿者工作纳入应急救援体系,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志愿者招募、培训、组织、管理、后勤保障、激励制度等多阶段多方面的政府组织、应急志愿组织作用和责任分配,明确志愿者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维护公民参与救灾志愿服务的热情,有利于营造鼓励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扫清志愿者参与服务的障碍,才能充分发挥志愿者积极性、动员快速等特点,提升社会整体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在这一点上德国针对应急志愿者建设的单行法有《灾难救助法》、《联邦技术救援志愿者法》等。美国于1988年制定了《斯塔福特救灾与应急救助法案》明确规定了志愿者在应急救援中的任务。

1.2 严格规范培训

为保证志愿者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准确反映,积极响应应急志愿者管理需要,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即战“的需求,需要在平时对志愿者进行系统、专业培训。志愿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志愿者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知识、经验和反应力,着重点应在长期化培训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上。在这一点上德国对志愿者进行基础性和强化培训的架构层次值得我们参考。同时加拿大应急管理学院通过室内课堂的桌面演练和室外灾难现场的救援模拟等形式的实际操作训练也值得我们参考

1.3 完善的激励机制

志愿工作非营利、不索取并不意味着一无所获 。因此,对应急志愿者的激励,不仅注重精神上的鼓励,而且还可以有物质上的激励,甚至金钱上的回报,只不过这些报酬的兑现是用特殊的形式而已。完善的激励机制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志愿活动。如现行的德国、韩国通过一定期限的应急志愿服务可以免除兵役,志愿工作中工资照常支付,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学金支持等形式建立了针对应急志愿者的激励机制。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志愿者奖项以鼓励人们参与应急志愿服务。

参考文献

[1] 艾春霞 李秋林等人,汶川地震中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青年志愿者工作[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 8(7): 499~501

[2] 杨洁,胡子祥,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中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务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No. 9 2010,serial. No.197。

[3] 张磊,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德国模式及借鉴,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2. 3.

[4] 宋劲松, 王宏伟, 美国应急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4 .

医疗自救常识范文6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