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例6篇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1

关键词:乡村规划;法律性质;法律救济;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改变了以往《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规制,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二元分立的状态。《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分为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镇规划并列统称为城乡规划,并就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系统研究乡村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1 乡村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乡村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乡村规划是随着城市规划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乡村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乡村建设处,但是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乡村规划建设问题,乡村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我国农村人口多, 乡村人居环境的规划和建设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不相适应, 是我国农村现代化进展迟缓的主要因素。目前, 规划的主流实践主要集中于城市。通过长期实践, 小城镇规划建设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不仅小城镇数量大幅增加, 其空间结构、功能和环境也有显著改善。而乡村建设尽管每年的投入不少, 但基本上处于自由、无序和盲目状况, 存在着住区功能不全、环境质量差、基础设施不足、土地浪费严重、民居传统与地方环境空间丢失、居民点分散、规模偏小、农业服务条件不足等问题。导致我国乡村规划建设目前这种比较无序和混乱状态的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本位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我国乡村规划与建设的步伐, 规划理论、实践的方法和技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上,

大量规划学理论成果、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都是以城市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大家都认为乡村的规划与建设只要照搬城市的模式就行了, 导致广大乡村的规划与建设都是一个模式, 完全失去了乡村应有的特色。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人们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 特

别是乡村居民人居环境意识的觉醒, 加上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显现, 人们对城乡协调发展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乡村的支持,乡村与城市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人员等的交流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没有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而乡村人居环境的好坏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于是人们开始重视乡村的规划与建设, 当然, 这与国家对农村建设的重视是有着直接关系的。

2 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涉及到两个层面:行为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和结果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前者指乡村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编制、确定、实施乡村规划的过程,即乡村规划行为;后者指乡村规划制定主体所编制、确定的文本形式的乡村规划,即乡村规划的内容。

2.1 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首先是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审批确定。可见,我国乡村规划采用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确定的模式,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之一。因此,乡村规划的编

制、确定过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和普遍规范的行为。

其次是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赋予相对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此外,乡村规划的实施还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有权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权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2.2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涉及到乡村规划的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即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与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

首先,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中做出的各种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质。由于乡村规划要对农村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这实际上是限

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自由。对于乡村规划的这一属性,有学者认为属于公用限制,即为满足特定的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赋予公法上的限制。更进一步分析,此种限制可以细化为使用管制和密度管制,前者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性

规定,后者是对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容积率、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其次,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是指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因为乡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这就排除了其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可能性。但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与第九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则成为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都应当服从规划的管理。因此,乡村规划文本属于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指因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变更该行为,并请求弥补因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制度。因乡村规划体现为一系列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过程,且不同阶段的行为过程其法律性质不同,所以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在不同阶段亦存在差异。

我国《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确规定规划保障请求权,而是概括性地宣示:对于因规划修改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未主动补偿因修改规划而造成的损失时,应赋予公民规划保障请求权。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以及补偿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

4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1 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宪法层面上,《宪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

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乡村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

其次是法律层面上,《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乡村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乡村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乡村规划体系。

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在乡村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未加以规定的则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 年 1 月 30 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构成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如各地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

4.2 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竞合分析《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明确乡村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法》亦规定乡村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乡村规划则主要以乡村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村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乡村规划。

参考文献: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2

保障发展用地,盘活土地资源,是乡村实现振兴的关键。当前,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我们要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唤醒农村沉睡资产,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下面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谈谈思路和想法。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明确合肥主城西南片区、产城融合示范片区、环巢湖生态示范片区、紫蓬山生态旅游片区、西北部控制片区等五大主体功能区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开发秩序,优化开发格局,努力提高国土开发利用效率和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注重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主要控制线衔接协调,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在坚持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集约高效有序布局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以培育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来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引导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等与当地水土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坚持一体设计、多规合一、功能互补,合理安排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庄分布、基础设施、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发展互相衔接、互相促进。加快“多规合一”,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完善乡村规划体系,加快集镇改造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水平。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已完成编制编制。通过科学预测乡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合理划定了乡村规划经济发展片区、居民点管控边界和生态控制边界,明确了村镇规模和功能,避免随意撤并村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现了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强化了规划约束力。注重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历史文脉,塑造乡村特色,突出乡村个性,避免千村一面。

(三)积极打造乡村振兴的示范点和样板村。官亭焦婆等25个示范点纳入市五个一批项目库。目前,山南镇“三庄联动”、上派镇“三岗慢生活”、铭传乡“聚星片区”等规划已通过县规委会。“三庄联动”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围绕“农村改革发祥地、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定位,将小井庄、兴庄、长庄和板墙四个村,82个村民组,24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打造合肥市乡村振兴的示范点。“三岗慢生活”围绕“五彩三岗、慢享生活”的定位,以花木产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健康休闲、旅游服务业,提升现代慢生活体验区内涵,打造长三角新型旅游目的地。“聚星片区”坚持“淮军圩堡探源地、蚕桑文化寻踪区、皖中民宿特色街、乡村振兴示范点”的功能定位,围绕淮军文化和自然环境,打造合肥乡村振兴样板。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快柿树岗乡防虎村、高店乡程店村等示范点和样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下一步打算

(三)保障农村发展用地需求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3

关键词 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 内涵 乡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1 增减挂钩机制的内涵

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 增减挂钩机制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增减挂钩机制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促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农民居住地向场镇或中心村集中,基本农田向保护区集中”,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通过等量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的方式,为城镇发展拓展空间,推动城市化进程;二是有利用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增减挂钩不仅能够有效整合农村居民点,改变过去布局散乱的局面,促使农用地集中连片形成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三是有利于土地资源保护,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建设用地量与城镇建设用地量同步增长的趋势,可有效地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四是能与美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为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供地平台。

3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机制实施的有利条件,保障美好乡村建设用地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农民习惯于自然院落形式分散居住口,村庄建设总体上是以农民住房自行建设为主,由于缺少科学规划的指导和约束,村庄布局杂乱无章,可以说是“零、散、乱”,基础设施严重缺乏。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正是村镇建设的“零、散、乱”的现状,为增减挂钩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有利空间,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通过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一方面在完全遵循农民的意愿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科学规划,采用适度集中安置,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复垦拆旧区内低效的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作物产量,发挥土地规模效益,提升农民的收入。

4 在推动美好乡村建设,实施增减挂钩政策过程中应优先做好规划工作

4.1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美好乡村建设规划

美好乡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既然是战略性的决策,当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谋定而后动,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短、中、长期结合,先易后难,分期实施。总体规划应细分为镇、中心村、自然村建设规划,河流水利规划,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土地整理与村庄整治规划、资金筹集与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需广泛听取民意,尤其是中心村、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更要做到广泛听取民意,因为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最好的推动力。

4.2 要做好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和统一

由于专项规划是由各个业务部门编制,因而各个业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对接,必须做到镇、中心村、自然村建设规划,河流水利规划,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土地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及土地整理与村庄整治规划相统一,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规划之间的彼此矛盾。特别是,增减挂钩机制实施与镇、中心村、自然村建设规划,河流水利规划,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及土地整理与村庄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密切相关。年度增减挂实施方案是依据相关规划来制定,增减挂只是实现美好乡村建设战略目标的一个手段,增减挂实施的对象是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专项规划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影响增减挂实施成效。因而,必须要做好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和统一。

5 切实做好增减挂实施工作

5.1 科学合理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

美好乡村建设区域的领导单位要依据规划对挂钩拆旧区进行前期摸底调查,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由区国土汇总,上报年度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在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时要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一定要具备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否则,就会出现因减不了导致增不了。

5.2 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项目的实施

增减挂项目实施是有时间节点制约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重建新,轻拆旧”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出现“占优补劣”的问题的发生,致使项目难以通过验收。因此,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实行项目负责制,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在实施中要讲究效率,要做到拆旧快,复垦及时,质量合格,验收确保。

5.3 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征求民意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做好宣传工作,把开展增减挂钩政策和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重点宣传增减挂钩政策对美好乡村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实施前应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能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所获土地增值收益用于美好乡村建设,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对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修编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农用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应的关系,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切实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地块面积、保护设施、保护责任的落实。

2、坚持统筹安排各业、各区域用地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土地供应能力,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有效引导和确定各业用地布局和规模。

3、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发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各业用地走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4、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确保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5、坚持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占用耕地的法定义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土地资源管理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

(十四)20*年*县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年鉴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三、土地规划编制的期限和规划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修编以20*年为规划基期,以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以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远景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

1、县级规划范围:本县行政辖区范围。

2、乡镇规划范围:本县22个乡镇行政管辖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乡镇级规划修编工作。

四、土地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宏观利用和管理,其目的是通过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区域、各部门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分区和功能定位。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综合效益,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打下基础,为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一)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

1、根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土地资源个性特点,发展思路,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制定土地利用方针、原则;

2、根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合本县土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提出土地利用任务和目标;规划目标通过控制性指标即约束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村工矿用地总规模、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面积及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等)的量化来体现。

3、根据本县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吸收部门相关专项规划成果,将市级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落实并分解到乡镇;

4、对市级已确定跨区县线状、块状工程衔接一致;

5、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深入论证,科学确定园区及重点镇用地规模,并对园区重点镇进行产业和功能定位;按照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和园区城镇发展规模的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挂钩的政策要求,通过改造空心村或向空间发展,走集约节地挖潜的路子,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布局调整的需要。

6、依据本县土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保护区、其它用地区等;

7、同步做好土地整理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8、制定规划实施有关政策措施。

(二)乡镇级规划的主要任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五级规划中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单独且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主要任务是落实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确定本乡镇土地利用的目标、方向;

2、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采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群众参与、政策引导、分步实施方针和发展小城镇、合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整治空心村的要求,与乡村规划的有机结合。具体确定并落实乡(镇)居民点的规模与范围;

3、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4、将各类用地的用途落实在图斑上,做到文字、表册、图、实地一致;

5、切实抓好村级规划。村庄规划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鼓励利用村落中的旧宅基地、闲置宅基地。

五、技术路线和方法

依据20*年统计年鉴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采取指标控制与功能分区相结合的模式,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本县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对各类用地需求、结构、布局和功能,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理论预测与实地调查、专家预测与各行业预测、多方案预测与综合择优相结合的方法。

本次规划修编采取县、乡镇两级规划同步开展的方式进行。

六、步骤安排

(一)准备阶段

组织成立县、乡镇部门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修编工作班子(包括技术组成员及各乡镇、部门联络员)和技术指导及技术组,落实经费和人员,商定技术协作单位;县政府组织召开一次全县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动员大会,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组织全县各乡镇业务骨干及联络员、各部门联络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工作布置。

(二)调查研究阶段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各乡镇部门联络员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等状况基础资料调查,对20*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更新补充调查,收集并分析相关规划资料,特别是发展目标相关资料要重点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展目标要落实到用地位置、面积),研究规划修编思路,明确规划任务和重点内容,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结构布局,同时作好与各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

(三)编制规划阶段

根据规划目标和土地供需状况,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拟订规划供选方案,形成初步成果

(四)规划成果论证、完善和上报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和乡镇规划审查和论证,并完善规划成果,上报县和乡镇规划成果。

七、规划成果

(一)县规划

1、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中心城镇建设规模控制图。

4、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5、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6、县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图。

7、县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图。

8、县1:1万土地规划数据库。

9、规划附件:

(1)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报告。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研究报告、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报告等。

(二)乡镇规划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4、村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图。

八、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遵循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强力推进,保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修编任务,达到报批条件。各乡镇、各部门也应及时成立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组织机构、联络员在动员大会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切实加强对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从组织上、经费上保障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办公室设技术指导组、技术组及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修编和协调论证具体工作,指导乡镇规划修编工作,重大控制指标的协调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搞好协调衔接。编制规划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划的要求,充分征求各乡镇和各部门的意见,确保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同时搞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县国土局各国土所要积极协助、配合所在辖区的乡镇规划修编工作,认真做好前期调查。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5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村庄规划;三规合一;公众参与

引 言

近年来,我国致力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目标下,继2009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方向,并提出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政策方向。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流转。

土地制度改革从制度层面指出了解决农村现状问题的方向,同时也对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1 界定村庄土地的初始权利是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和村庄规划的基础

一直以来规划领域特别是村庄规划对土地产权不够重视,对土地利用程序与政策不了解,造成规划与土地权属主体脱节,未意识到规划的实施是对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的干涉,编制的规划不能适应土地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导致规划无法实施,村庄规划最终只能成为村民口中的“纸上谈兵”。

实质上,城乡规划对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管制,直接影响了每个权益主体的利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而言,村庄规划的基础是界定规划对象的初始权利。这需要尽快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空间边界和用途,同时,国土部门应把土地权属基础数据向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部门的全面开放。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权属的界定是村庄规划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

2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实现农地整合、流转、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

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而村庄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59%,全国2.4亿亩村庄建设用地中,“空心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面积占宅基地总数的10~15%,部分地区宅基地空置率超过30%。在新型城市化的背景下,进城打工农民在持续增加,农民工面临着农村住房长期空置,子女成为留守儿童的普遍现象,但因城镇定居成本高,又缺乏相应的政策帮扶,农民工仍需保护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益(耕地和宅基地),导致农村用地仍按户籍分配,造成土地实际利用率低,土地浪费明显。村庄规划中若仍按新增分户落实宅基地将与实际使用不符,城镇化发展阶段村庄建设用地本应“缩减”或“转移”的,却反而需要增加。

现阶段,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实现农地整合、流转,并让土地产生更大效益的关键。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应从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退出动力考虑,制定相应政策,赋予农民工财产权利和城乡资产置换的选择权,赋予农民工子女有与城镇儿童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使农民可以通过退出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获得在城镇定居的资本。退出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住房让村庄规划有可规划的空间,更有利于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土地效益。

3 建立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在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整合

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土地整合,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土地价值更高的地方,适应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同时实现统一集中建设新村,完善配套,节约出来的土地返还给村发展经济。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籍着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之机,希望在充分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对土规中的建设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然而,想对农民既有利益进行调整,如果没有足够威信的领导推动,基本无法协调。

面对这个困境,广州可参考“南海模式”,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土地,统一按规划管理和经营,农民个人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同时参考武汉村庄改造的方法,在村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原村集体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原村集体资产从村民名义上的“共同所有”改变为现在实际上的“按份共有”,将村民转股民,将股份量化,使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利益捆绑。在此基础上,村民利益受到保护,并且可以享受土地开发获得的收益,激发村民整合土地的积极性,使规划目标与村民利益合一,则规划转移建设用地指标,将指标化整为零集中建设,将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集体资产改造提供了可能。

4 进行“三规合一”,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

“三规合一”就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充分协调统一,“三规合一”成果具有三个层面规划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同时避免了三个层面规划的脱节。宏观层面的规划优势和作用是通过总量控制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确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避免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三规合一”成果将宏观层面规划控制总量落实到空间和用地,修正了传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调研不足的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土地权属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传统城乡规划过于理想化的弊端,保证村庄规划建设项目与土规一致,有效落实规划并对土地进行用途和开发强度的管制。

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尝试将村庄规划成果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一张图”的管理平台,通过这“一张图”可全面掌握村庄各类用地的矢量数据和规划控制信息,首次将规划控制要求和用地权属界线相对应,成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审批依据,为广州市颁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奠定基础。

5 将“村民参与”制度化,让村民当家作主,规划师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于农民所有,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农民的意愿及参与是密不可分的。《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因此,村庄规划必须将“村民参与”制度化,并贯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村庄规划工作必须注重与农村、村集体的沟通、动员、引导和协调,规划必须成为整合资源、协调利益、凝聚共识的“沟通性规划”和“参与式规划”。规划师在村庄规划中应充当技术支持的角色,让村民自己成为推动规划和村庄建设的主导者。

6 结 语

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是对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同时提出了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改革方向,而且将拉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等制度规范化和深化改革的序幕。广州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将借助改革的春风,在保障村民利益的同时实现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通过创新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和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公权”与“私权”共赢。

参考文献

[1]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经济地理,2001(5).

[2]赵之风.城市化加速时期集体土地制度下的乡村规划研究.规划师,2013(4).

[3]何子张.“农地入市”背景下城市地区的农村政策设计与规划策略.规划师,2014(2).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范文6

关键词:建设用地 节约 集约 利用 技术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041-02

1 在技术层面上

一种良好用地管理办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规程做保证。

研究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应用规划的手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带动城市扩张,又能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作为一个因子,扩大研究成果,满足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有序实现集约(如图1)。

1.1 坚持从规划入手,提高规划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注重规划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完整、长期的系统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科学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时序的规划所构成的交互网络系统。要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必须强化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不论大小,但都不能偏离有理、有据、有序、有效的基本原则。有理就是说编制或修编规划必须从长计议、理由充分、观点鲜明,发展方向清晰,理得清、挑得明、有说服力,可操作性强。有理有据就是说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期间必须分析过去发展中的利弊,着眼编制后的发展前景,从战略的高度和对未来发展的深度提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数据、指导规划编制,体现规划的实用性。有序就是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短、中、长规划结合,体现规划的阶段性和实现规划的长效性的有机统一。有效就是说规划不是一纸空文,是付诸实施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编制过程必须把有效性作为发展方向,在编制中注重其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的基本要求,规划在实施过程必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1.2 从产出入手,坚持土地利用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挂钩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加以控制,没有一个定量的经济标准,不仅是浪费资源,严重的说是通过毁灭资源。实施土地的综合利用,必须把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开发实现高产出。特别是工业项目的开发,不少地方圈地现象严重,几百亩的用地仅见一层的厂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产值也聊聊无几,给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很少,这样的开发必须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约、节约用地产出率是个基本要求,工业用地是这样,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产业用地、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都必须坚持以产出率为基础,鼓励支持高产出的用地项目,以满足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节约、产出集约。

1.3 要从标准入手,城乡规划要把用地标准作为土地利用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控制

以人口总量、建设用地的规模为基础,制定规划利用土地标准,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加强与土地利用相关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制定出土地利用的标准化文件。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客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分别控制着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用地指标、居住区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1.4 从空间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程度

城乡用地空间的整合,不仅仅是城乡两种地域景观的物质空间整合,它还是包括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整合。因此,城乡空间规划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用地空间规划,应该是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规划的结合和统一。需要国土、规划、计划、经济、环保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横向联系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相互制约。然而要实现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还必须从建筑物用地的纵向来考虑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即开发土地上下空间布局的利用:一要坚持节地升空,出让土地时就要科学提出容积率的标准,让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二要节空伸地。空中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仅是节地的一个方面,同时要考虑向地下要资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开辟地下建筑空间,更多地满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2 管理层面上

管理是一种制度与行为的统一体。城乡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严控,各地争相寻求建设用地,以实现城市扩张、项目落地而不顾土地在使用上的节约与集约的前提下,不顾影响环境和无序建设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体制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找到双赢的路子,着力做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

2.1 加强规划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加强对土地清查、实施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以节约和集约用地求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合理、节地挖潜、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合理地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上的龙头作用。

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城乡规划在用地规模及布局上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和实施中保持协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近期各类、各级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年限内各类、各级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比例和开发时序,确保节约和集约用地目标的实现。

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城乡规划的薄弱环节,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个方法。

(1)加强城镇体系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资源。

(2)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统筹安排乡村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布局。通过村镇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3)加快城乡规划立法,在已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工作间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性联系,从而使城乡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过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控制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要根据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要求,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从而合理制定出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要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居住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凡不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标准的规划,不得审查通过,必须按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展,实行城乡规划和用地总量管理,即在建设用地规模上要受土地利用规划的制约,在城市用地上要依照城市规划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实现城乡建设用地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转变。

2.3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工业用需求的加大,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以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如可以用收取级差地价的方式允许企业用地的变更,达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应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用地实行土地置换。

2.4 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状况,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可以通过建立规划巡回执法检查制度,实行规划执法监察公开制度,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完善规划动态监察制度来实施。

2.6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下面四项措施来实施。

(1)强化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查。(2)加强对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查、审核。(3)加强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的审查。(4)完善规划调整的管理、规划调整和修改制度、违反规定随意调整修编规划的责任、规划的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