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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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适应和发展,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企业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残酷、不同企业之间竞争市场份额的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若此类摩擦放任不管,长期下去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因此,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民法与商法结合,即民商法。从广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将所有和经济法、金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包括划定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以及债务发生关系个体间的债权转移等相关权益。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于调节和处理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纠纷。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维护的是经济个体的财产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等;商法将市场经济活动作为其保护对象,确保和维护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较晚,又受到国外不同的经济法概念等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学术界一直对经济法的定义存有争议,但通常将所有用于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总称为经济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提供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联系

(一)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

在市场经济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被用来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用来维护个人的权益与利益;经济法从宏观方面对资源进行分配处理,维护整体上的稳定。前者体现市场调节,后者为国家干预,二者调整范围都涉及到整个市场,必然会存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以民商法进行微观经济关系调整;以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以及民商法在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利益的部分。

(二)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尽管民商法更侧重于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经济法更侧重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两者的保护和关注对象不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已经打破了过去纯粹追求个人利益的做法,逐渐转向关注社会和弱者,民商法正朝着社会化和公法化的方向进步,其价值取向正逐渐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走向一致,其最终受益者均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通公民,正义的法律最终维护的都是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对象的利益。因此说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三)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适应,它通过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应和发挥市场这只无形手在资源配置中的要求和功能;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自身的调整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经济法则是对不正常的市场经济变换现象的适应,它通过发挥国家这只无形手的作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外在化,以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宏观性、干预性、公共性等的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自主调节。在市场经济正常顺利进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的纠纷通过民商法得以解决,经济法没有太大的适用空间;在市场经济不正常发展、运行出现紊乱、民商法难以解决市场缺陷时,则需要经济法来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稳定。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差异

(一)保护对象的不同

民商法主要是用来维护个人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等,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这些公民没有市场主体和市场次体之分。经济法主要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甚至是政府机关等,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利益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的保护对象有主体和次体之分,其保护的是主体利益。

(二)治理观念的差别

民商法更关注意识自治,认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需要主动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济活动,而其是否愿意自觉遵守民商法的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则是个人和企业的自由选择;经济法的强制性则表现的较为明显,更关注限制意识自治,要求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宏观调控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决定自己利益的取舍。综上所述,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将两者配合使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均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4(7):299.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关系探讨

国家工商管理能够更好地提升企业经济发展效率,与市场经济之间相互作用,能够有效地协调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企业经济体制,保护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1国家工商管理职能

1.1监督职能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具有较为良好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对企业的交易过程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地规范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使市场交易的科学性、合理性得以保障,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同时,工商管理也可以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更好地提升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1]。

1.2加强合作效率

国家工商管理不仅可以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还需要监管相关经济体制以及公共服务效率。工商管理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促进企业与市场的经济发展。国家的工商部门,设定了较多的系统部门,要求能够更好地提升法律效应,对于不正规的经营与合作、违法的垄断等严格惩治,有利于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维护,此类部门的建设,能够更好地提升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合作效率,为其发展奠定良好基础[2]。

2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在国家工商管理发展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了解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想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能力,就要重视以下几点内容的分析。

2.1市场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

我国的建立与发展,是由于人类的进步、商品的生产与营销所形成的。所以,国家建立了工商管理部门,以便于对社会中的商品经营体制进行监督,保证能够更好地维护各个阶层的利益。市场经济是由商品的生产与交易形成的,此时,相关管理人员会根据工商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效维护,使其能够更好地提升市场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各类生产、交易是工商管理发展的基础,只有良好、正常地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才能更好地提升工商管理效率[3]。

2.2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的促进关系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基础以及前提,同时,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存在较大的促进关系。主要是因为商品的经济效益在不断提升,此种情况下,需要加大力度对相关工作做出重整。以便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性。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需要工商管理对市场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理,意识到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可以培养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进而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此类现象的出现,有利于为工商管理提供较好的物质支持,使其能够与试产经济同步发展,在规范工商管理的基础上,提升市场经济发展效率。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4]。

2.3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工商管理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升,先进技术的引进,生产与营销之间的关系得到有效的优化。此时,企业中的利益主体矛盾增加,不能更好地提升其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健康的引导,单一的市场经济管理制度是不能满足相关管理需求的,再加上市场经济发展体制本来就存在较多问题,不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与工商管理相互合作。同时,工商管理可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对自我进行完善,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管理需求,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更好的管理作用。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可以有效地促进工商管理的发展,在彼此监督与管理的基础上,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效率[5]。

3工商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加强工商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对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有效地改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可以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规范。工商管理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以及合法性,在对市场经济发展行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工商管理设置了市场经济主体的相关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更好地提升制度的规范化,使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其次,强化市场监督。工商管理要求市场主体与市场监督工作的均衡性,主要对市场经济的各类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垄断问题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工商管理可以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还会出现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工商管理应该极力地对企业商标权进行维护。另外,市场经济发展中还会出现各类虚假甚至违法的广告,工商管理应该予以严格的惩治,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对其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完善社会经济体系。工商管理在对市场经济发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社会经济体系的完善。工商管理利用自身的行政职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与教育,积极地培养规范化市场,这样可以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体制进行优化管理,工商管理能够更好地对社会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保证能够更好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同时,还能有效地引导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而提升国家经济发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为其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结语

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其具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监督、互相管理的作用,能够更好地提升市场经济发展效益。国际在执行工商管理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及时地发现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还要重视先进人才的引进,严格要求工商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阶段性地对其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调控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发挥自身管理与监督的优势。

作者:李娜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华.浅议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J].商场现代化,2015(28):224-225.

[2]王宇恒.浅议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J].新西部(中旬刊),2015(11):63,79.

[3]冯秀香.浅析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J].中国集体经济,2014(27):52.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3

在我国主义市场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本文,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双重性两个方面简述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然后详细阐述了“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这一核心命题;最后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几个重要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法治经济权力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这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二、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双重性

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

三、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

(一)“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

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会的所谓官商,现代社会的所谓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主要是靠手中的权力或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以攫取超额利润。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非常时期",要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就不能单靠体现权力和特权的人格化权威建立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主要靠体现各社会主体地位平等的非人格化权威即法律和法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通过完备的法律手段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并有利于给经济发展创立和维系一个民主、自由、宽松、和谐的空间和氛围,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所以法治经济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需求和最佳选择。

2.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即靠长官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但这些毕竟都是有限的,从而往往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背离。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功能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品质和主张的差异及其升降进退而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也便于通过法律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全社会的经验和智慧,使决策更具有性。

3.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调节、预测等积极功能,强调运用法律来组织、管理经济,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参与,使法律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建设性和奖励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不仅重视法的实体正义,而且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更有效地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市场中市场与法治的融合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并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须尽快改变,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加强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这样,就便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切,更离不开法制和法治。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要求把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都作为其运行空间,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因为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具有广延性,市场机制本能地就趋向于广泛联系性和不受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说来,市场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不但与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尖锐对立,并且与狭隘的关税保护、封闭的双边贸易不相适应,而要求整个世界市场都畅通无阻,连为一体。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既是封建主义的遗物,又是权力经济惯性的表现,使企业"婆婆""保姆"争属,令出多门,限制和阻隔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破坏了机会均等,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顽敌。而关税壁垒不过是它们在对外贸易上的延伸,是闭关锁国习俗遗留下的经济屏障而已,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为此,就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而不能简单、完全地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又必须打破空间界限,不囿于姓"资"姓"社",积极、大胆地引进和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规则,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通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便继承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收到超前和简便之功效,从而大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在这个上,强调国际性与注意中国国情并不矛盾,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大格局中来调配、适用各国特色的国情。

由此可见,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上轨。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1.邓小平,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江泽民,1997年9月12日。

3.杨宾,,载2002年9月13日第2版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联系;基本内涵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96-2

0 引言

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能够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工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足够好,工商管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够得到凸显。本文进一步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此在探究过程中发现并且寻找相应的规律,促进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好地发展。

1 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工商管理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目前市场的经济秩序与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统治秩序,能够进一步在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实施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得到更为优化的设置。而市场经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针对市场趋利性的基本特性而言,其也是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体制建设的必然发展需求[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内在联系,二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

若是没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更没有工商管理存在的必要。但是缺乏工商管理行为,经济发展也就缺少了管控能力与自律能力,很多市场经济行为都缺少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而市场经济在失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正常顺利发展的。所以有利益关系的存在,就会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对象之间存在纠纷,这一点是由市场经济趋利性因素所导致的。而工商管理能够以相对权威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所设立的工商管理办法以及工商管理制度,对不法商贩以及不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责任管理,最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行维护。这些都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只有正确认识了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二者之间的发展规律,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商管理工作,落实好工商管理工作。

2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设立了一定的工商行政等部门来进行相应的工商管理工作,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工商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依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首先从工商管理的制度层面上进行分析,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向,很多工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多元化的经济行为需求[2],所以其基本管理行为与管理体系都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要,在基本管理与管控观念上面临着改革与更高的挑战。工商行政部门如何在明确目前经济发展现状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观念的转变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的首要工作。

另外,工商管理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管理行为,所以想要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就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但是现在的问题就是工商管理的组织结构并不能够满足工商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合理的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目前工商管理执法能力的提升,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大多执法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比如地方政府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直接冲突,阻碍了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等。

除此之外,在工商管理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政府在进行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招募时很多都不是走常规的招募程序。所以致使目前工商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人才[3],并且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促进其自我能力的提升,所以目前的管理人员普遍没有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观念,不能够正确认识到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这些都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在明确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改进,以此促进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的共同进步与共同发展。

3 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运用的具体措施

3.1 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

想要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的实际运用,就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事实上,工商管理制度在1995年就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即《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4],经过近些年不断的修订,也在具体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上进行了相应的划分与明确。社会发展迅速,很多经济行为已经不能够用传统的工商管理制度去进行约束,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程之中,工商制度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部分内容与其不符。所以国家之后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促进工商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因此从制度方面着手,才能够为落实工商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从而提升工商管理行政行为的执行能力。

3.2 在工商管理进行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

在工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有两大益处,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扩大监督范围的同时也能够增强监督力度[5]。另一方面有利于内部管理的和谐发展,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促进工商管理行为的顺利实施。所以在完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机制,良好的沟通是一切管理活动进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很多工商管理行为都难以落实到位,所以建立良好的合作管理并且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也是目前工商行政部门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3.3 提升工商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

在关注一些工商要闻时,一些工商管理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关,所以为了顺应目前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工商管理团队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身,提高整个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比如目前网络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想要落实工商管理工作,还需要提升网络监管能力,从而进一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6]。在近期的工商管理中也提出了“增强四种意识,更加高效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口号。所以工商管理团队需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比如电子商务消费维权、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去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等,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工商管理团队提出的挑战。

4 结语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行为仍然存在着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工作还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需要在明确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工商管理者素养的提高以及工商管理制度的优化等多方面加强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用。

参 考 文 献

[1] 李娜.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6(10):65+67.

[2] 孙仲尼.探究工商管理中案例的作用与知识转换情况[J].中国商论,2015(29):140-142.

[3] 张诗慧.浅谈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品牌(下半月),2015(11):94.

[4] 路宜昌.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15):251.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5

(一)民法原则

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权力滥用之禁止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例,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这也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民法基本原则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合伙组织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市场交易完成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商品的所有者。民法就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项财产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它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了参与市场运行的商品所有人以主体资格,赋予了市场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意志,使一切人均可以真正独立和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的交换和流通,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从而形成一个规范、秩序的市场运行体制。

(三)物权制度

民法的物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不同参与者必须以交换的形式开展经济活动,而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的界定,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的用益关系以及担保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合同制度

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签约的程序、手段越来越规范。民法的各类合同制度,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成立及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形式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市场交换的安全顺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局限性

(一)民法平等主体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不切实际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平等原则在民法中只是片面的重视抽象的人格平等,而忽略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很多是从经济个体的规模和社会群体的差异而导致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里,这些现实状态存在的不平等对于民法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民法的调整方式在市场经济下显得捉襟见肘。

(二)民法与市场经济缺陷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6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法 行政法 联系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二者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当摒弃传统部门法的“地盘”之争。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以来,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其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更加复杂和难以区分。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且研究得更多的是两者的区别,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 在古代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者和权力拥有者,在对社会实行全面统治和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也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进行全面和经常性的调节,因此当时国家进行的一定经济管理尚未成为国家的一种独立职能,有关国家经济管理的立法虽然具有同现代经济法相近的许多特点,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在17, 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加速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介人社会物质基础与其产生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一批早期的带有国家干预因素的经济法律。进人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人们开始推崇“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过多的国家千预在此时已被视为多余。这个时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和行政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并逐渐成熟。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19世纪末,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完成产业革命,逐步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控制市场、攫取超额利润,开始大力发展卡特尔等垄断组织,限制自由竞争。而对此,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无能为力,人们所奉行的经济思想和法观念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以顺应垄断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人私人经济的新型法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式产生。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使人们彻底认识到“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理想模型的脆弱性,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指出了完全由自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介人经济生活。随着凯恩斯主义相继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②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和民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健全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产物。现代经济法虽然已从当初以“经济法”之名而行“经济行政法”之实的“经济法”,逐渐过渡到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名副其实的“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已是大势所趋。从上述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从20世纪初开始,政府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的监控从 事后监控变为事先和事中的监控,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增多。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便成为了必然。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因此说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但它又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力为主的行政法。③ (二)从经济法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同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作为经济法渊源的经济法规有许多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在必要时也采用诸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规范。 (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典型是行政程序法,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能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0其是在当今立法中,公法和私法融合,行政机关大量介人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大量的关于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都规定在经济法中,行政法更是以程序法为其主要内容。⑤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事务法中,行政法追求的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权力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经济法追求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⑥另外,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地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其中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而刑事方法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地分散在立法外已归人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⑦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政府(国家)本位阶段、个人本位阶段和社会本位阶段,与此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日益从中独立出来的历史。在当今市场社会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该摒弃传统的“地盘”观念,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共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①漆多俊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9-40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厉以宁:《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09-122页。 ③刘大洪、吕忠梅:《现代经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⑥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 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⑦胡小红:《经济法学视野中的行政法》,2000年法制史学会年会交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