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例6篇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适应和发展,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企业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意味着市场竞争的残酷、不同企业之间竞争市场份额的激烈,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若此类摩擦放任不管,长期下去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因此,必须合理利用民商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民法与商法结合,即民商法。从广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将所有和经济法、金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民商法包括划定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以及债务发生关系个体间的债权转移等相关权益。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微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于调节和处理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纠纷。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维护的是经济个体的财产权、自由权和人身权等;商法将市场经济活动作为其保护对象,确保和维护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较晚,又受到国外不同的经济法概念等因素的干扰,使得我国学术界一直对经济法的定义存有争议,但通常将所有用于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总称为经济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被用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提供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联系

(一)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

在市场经济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被用来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用来维护个人的权益与利益;经济法从宏观方面对资源进行分配处理,维护整体上的稳定。前者体现市场调节,后者为国家干预,二者调整范围都涉及到整个市场,必然会存在调整范围上的交叉:以民商法进行微观经济关系调整;以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以及民商法在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利益的部分。

(二)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尽管民商法更侧重于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经济法更侧重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两者的保护和关注对象不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已经打破了过去纯粹追求个人利益的做法,逐渐转向关注社会和弱者,民商法正朝着社会化和公法化的方向进步,其价值取向正逐渐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走向一致,其最终受益者均为市场经济中的普通公民,正义的法律最终维护的都是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对象的利益。因此说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三)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性

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适应,它通过不断地调整自身来适应和发挥市场这只无形手在资源配置中的要求和功能;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自身的调整多为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经济法则是对不正常的市场经济变换现象的适应,它通过发挥国家这只无形手的作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外在化,以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宏观性、干预性、公共性等的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自主调节。在市场经济正常顺利进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的纠纷通过民商法得以解决,经济法没有太大的适用空间;在市场经济不正常发展、运行出现紊乱、民商法难以解决市场缺陷时,则需要经济法来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稳定。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两者之间存在作用职能上的互补,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差异

(一)保护对象的不同

民商法主要是用来维护个人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等,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这些公民没有市场主体和市场次体之分。经济法主要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的保护对象为普通公民、社会团体、甚至是政府机关等,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利益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的保护对象有主体和次体之分,其保护的是主体利益。

(二)治理观念的差别

民商法更关注意识自治,认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需要主动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济活动,而其是否愿意自觉遵守民商法的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则是个人和企业的自由选择;经济法的强制性则表现的较为明显,更关注限制意识自治,要求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宏观调控开展经济活动,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决定自己利益的取舍。综上所述,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下的关系,将两者配合使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与社会利益,均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4(7):299.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2

【摘要】在社会经济市场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是一项十分主要的管理标准。同时,随着国家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有利保障,因而为工商管理体系的健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实施工商管理,能够提高发展速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所以合理的协调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针对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工商管理 市场经济 关系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是现代有效的管理运营手段,对调控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只有二者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其比较大的特点就是自由经济体系,在该经济体系下,价格直接决定了产品与销售,所以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有很大差异,对销售价格与产品质量进行管理显得及其重要。此外,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因而通过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有利于开展工商管理工作。

一、工商管理的作用

对于工商管理而言,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依据工商企业管理标准对市场经济结构水平和市场经济私有制等方面予以分析,使得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可控性。在工商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市场整体予以研究,能够达到对市场经济产业的分析与决策,确保市场工商管结构更加专业化。通常情况下,以工商管理的结构标准为基础,就能够实现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予以分析的效果,使得市场受到工商管理的影响,工商管理能够对提升市场经济发挥主要作用,并保证二者能够协调统一。

二、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

(一)市场经济是工商管理的前提

我国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因为人类的进步、商品生产和营销等产生的,国家为了对社会中商品经营体制予以监督,成立了工商管理部门,从而实现维护不同阶层的根本利益。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其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管理人员会结合工商管理规定对维护其秩序,进而促进市场经济效益有@著提高。由此表明,不同商品的生产、交易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工商管理得到有效发展的前提,也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关键,为增强工商管理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市场经济促进了工商管理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并且提高生产能力,使得商品的生产和营销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在当前的形势下,企业利益主体矛盾有所增多,对发展经济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其正确引导,只是在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作用是难以达到管理的目标的,应当确保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发展互相协作。在市场经济发展期间,通过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因而极大的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促进了工商管理的发展。

(三)工商管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已经加大了工商管理力度,进而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也为改善市场经济创造有利条件。第一,工商管理有利于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在工商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合法与合理,通过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予以深入研究,可以对市场经济主体加以规范,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工商管理时,制定了与市场经济主体有关的制度,借助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第二,有助于对市场监督。在工商管理时,需要保证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工作能够平衡发展。通过强化对市场的监督,尤其是加大对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状况予以监督,进而为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期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提供有利条件。总之,在工商管理的作用下,能够对如上问题予以监督和管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3]。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时,常常存在着虚假广告问题,工商管理对其予以严肃处理,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工商管理对健全市场社会经济体系有很的的帮助。在借助于工商管理对市场经济发展予以监督期间,需要建立社会经济体系,进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保障。工商管理发挥其职能,对市场予以监督和管理,实现对市场的规范,使得社会上的资源予以整合,正确引导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从而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科学控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而言,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相辅相成和相互监督等特点,通过协调统一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期间,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增长。同时,明确工商管理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对明晰工商管理的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张诗慧.浅谈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品牌,2015(11):94-94.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3

 

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类缺一不可的基本方法,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应当实现二者的耦合。当然,任何一种方法f有其优点和不足。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经济的形式之一,我国沿袭计划经济而来的行政审批制度,影响了企业经营的效率与活力,从而相应地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经过多次的调整,但还是一个广受争论的焦点,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应当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另一些专家和学者,则认为行政审批还是应当保留,只是其进行制度完善。

 

经济法理念是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121,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耦合[31,是实现整个社会整体与个体利益博弈的状态及帕累托最优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41。因此,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不应当取消,而应当是:首先,分析其对企业即微观经济和全国或区域的宏观经济的影响;其次,在经济法理念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行政审批中政府角色定位,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行政审批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企业是市场的细胞,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组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宗旨除特殊企业外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目前,因为行政审批导致中国市场经济存在着非市场化的因素,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人某些特殊的市场,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哪些生产企业能进人市场完全是由政府指定的,那些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缺乏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企业,但却能直接进人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从而造成低效率,导致国内许多生产企业不能完全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此外,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企业获得了超额利润。同时,中国在行政审批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手续过于烦琐等。因此,政府行政审批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从企业对外营业和财务税收两个方面;对企业营业而言,由于审批时间而带来的机会损失,机会时间成本增加,利益降低;对企业财务税收方面面议,由于应当给予的税收优惠等,因财税制度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的时滞,一方面,损失了经营机会,另一方面,降低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和减少了流动性资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整体而言,对企业不利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经济层面上的问题:其一,审批事项过滥、环节过多、时间过长。其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具有代表利益与个体私人利益二重性的权力部分及其具体负责的个人,将个体利益凌驾于代表的集体利益之上,即为了谋取私利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其三,办事僵化,严重不适应瞬息万变市场需求,使企业难以抓住机遇。其四,与国际惯例脱节,不适应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战略需要。其次,在政治层面上的问题是:其一,公众权力极易“私化”,因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其二,进不了门,找不到人,办不成事,这种缺少“以人为本”人文管理理念审批行为风格,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总之,从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行政审批对于需要审批的企业而言,总是阻碍了其盈利性的发展。因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利润率和资金周转率上,而资金的周围率越高,资金流动速度就越快,利润率就越高。而行政审批则使企业不能迅速抓住市场机遇,一方面,因审批带来的商业机会时滞,丧失了机会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滞而降低了资金周转速度,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从非正常的行政审批程序来看,由于存在行政权力运用的灵活性,还可能存在权利寻租问题,导致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而损害了企业的效率。同时,对其他竞争的企业主体来说,剥夺了其盈利的机会,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秩序。因此,行政审批有损企业经营的效率。

 

二、行政审批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谓的“夜警国家”,强调干预愈少的政府,就是愈好的政府。然而,市场失灵与出清是并存的,在“出清”的情况下,市场资源配置才能实现效率最佳,相反,就会打破原有的市场制度均衡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等是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其理由为:市场机制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在市场主体经营分散的条件下,即使每个个体都能理性地做出决策,其做出决策从整个市场的全局看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也会因理性个体客观地导致的集体非理性的“合成谬误”,这种“合成的谬误”必然造成特定区域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因此,针对这种失灵,为了实现社会集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这就客观要求作为社会利益天然代表者国家,这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介入经济,才能矫正市场失灵的缺陷。当然,由于国家职能是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行使的。因而政府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政府,否则就会导致经济运行中的另一个极端,即“政府(缺位或错位)调节失灵”。

 

总之,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方法之一,如果缺失或太过,都会不利于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一方面,如果没有行政审批,则有市场的天然性格就是因追求私主体即主要是市场细胞的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其必然向市场失灵发展,因此,如果没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机构主要是政府的调控,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审批不是依法审批旦没有制度规制,则又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不作为等损害其市场主体的行为,损害整体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对社会或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

 

三,经济法理念下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的社会化分工要求社会各部门及各部类应当按计划地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或破坏。然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利益群体的占有制又必然存在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的私人或局部群体占有制度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生产资料的私人或局部群体的占有^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就需要有一种超越于市场的力量进行调控;这种力量就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或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其他组织。当然,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产物,是当然的调控市场的力量之一。而国家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又是通过其代议机关政府行为实现的,而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且其行为又是通过其政府官员实施的。因此,政府代表国家调控经济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中央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冲突以及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角色的代表利益冲突。而市场也因其社会分工的不同,在一国范围内也存在着全国市场和区域市场之分。因此,这对基本矛盾在行政审批中具体表现为:政府所代表的社会集体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的博弈。其中,政府又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这对矛盾细分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官员代表利益与官员私利的矛盾。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工商管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联系;基本内涵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96-2

0 引言

工商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产物,能够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同时,市场经济也是工商管理工作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市场经济发展足够好,工商管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够得到凸显。本文进一步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此在探究过程中发现并且寻找相应的规律,促进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更好地发展。

1 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事实上,工商管理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目前市场的经济秩序与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统治秩序,能够进一步在趋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实施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得到更为优化的设置。而市场经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并且针对市场趋利性的基本特性而言,其也是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社会体制建设的必然发展需求[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内在联系,二者互相影响,相辅相成。

若是没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更没有工商管理存在的必要。但是缺乏工商管理行为,经济发展也就缺少了管控能力与自律能力,很多市场经济行为都缺少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而市场经济在失序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正常顺利发展的。所以有利益关系的存在,就会导致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对象之间存在纠纷,这一点是由市场经济趋利性因素所导致的。而工商管理能够以相对权威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所设立的工商管理办法以及工商管理制度,对不法商贩以及不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责任管理,最大程度上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进行维护。这些都是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只有正确认识了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二者之间的发展规律,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商管理工作,落实好工商管理工作。

2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为了加强对市场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行为的监管,设立了一定的工商行政等部门来进行相应的工商管理工作,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工商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依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首先从工商管理的制度层面上进行分析,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方向,很多工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多元化的经济行为需求[2],所以其基本管理行为与管理体系都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力,同时也不能够满足目前社会发展需要,在基本管理与管控观念上面临着改革与更高的挑战。工商行政部门如何在明确目前经济发展现状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观念的转变也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的首要工作。

另外,工商管理是一种较为宏观的管理行为,所以想要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就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但是现在的问题就是工商管理的组织结构并不能够满足工商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合理的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目前工商管理执法能力的提升,使得工商行政部门的大多执法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比如地方政府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直接冲突,阻碍了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行为等。

除此之外,在工商管理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政府在进行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招募时很多都不是走常规的招募程序。所以致使目前工商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人才[3],并且没有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来促进其自我能力的提升,所以目前的管理人员普遍没有树立正确的工商管理观念,不能够正确认识到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这些都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只有在明确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改进,以此促进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的共同进步与共同发展。

3 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运用的具体措施

3.1 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

想要在市场经济中优化工商管理的实际运用,就需要在了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事实上,工商管理制度在1995年就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即《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4],经过近些年不断的修订,也在具体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上进行了相应的划分与明确。社会发展迅速,很多经济行为已经不能够用传统的工商管理制度去进行约束,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过程之中,工商制度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中就有部分内容与其不符。所以国家之后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促进工商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与行为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因此从制度方面着手,才能够为落实工商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从而提升工商管理行政行为的执行能力。

3.2 在工商管理进行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

在工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完善管理组织结构,有两大益处,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扩大监督范围的同时也能够增强监督力度[5]。另一方面有利于内部管理的和谐发展,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合理进行工商管理行为,促进工商管理行为的顺利实施。所以在完善工商管理组织结构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机制,良好的沟通是一切管理活动进行的前提。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很多工商管理行为都难以落实到位,所以建立良好的合作管理并且完善管理组织结构也是目前工商行政部门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3.3 提升工商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

在关注一些工商要闻时,一些工商管理行为不能够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有关,所以为了顺应目前社会发展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工商管理团队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身,提高整个管理团队的综合素养。比如目前网络的发展也在不断壮大,想要落实工商管理工作,还需要提升网络监管能力,从而进一步维护网络市场秩序[6]。在近期的工商管理中也提出了“增强四种意识,更加高效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口号。所以工商管理团队需要从多方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比如电子商务消费维权、防范利用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去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等,这些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工商管理团队提出的挑战。

4 结语

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管理行为仍然存在着不足,使得目前的工商管理工作还不能够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我们需要在明确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内在联系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组织结构的完善、工商管理者素养的提高以及工商管理制度的优化等多方面加强工商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运用。

参 考 文 献

[1] 李娜.探究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6(10):65+67.

[2] 孙仲尼.探究工商管理中案例的作用与知识转换情况[J].中国商论,2015(29):140-142.

[3] 张诗慧.浅谈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J].品牌(下半月),2015(11):94.

[4] 路宜昌.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15):251.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制度;民主制度

中图分类号:F04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006-02

1959年李普赛斯首先提出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相关联,认为经济进步必然带来民主。今天,我国已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并与国际经济接轨,我们应当利用民主制度建设对市场经济有利的因素,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同时注意克服民主制度发展对市场经济存在的不利因素,少走弯路。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制度建设的正向关系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到现阶段的一种形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基本原则的形成,现行的民主制度,不管哪个国家,都承认自由、平等和法制这些基本的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的产生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一,自由。马克思曾说:“如果说经济形式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资材料则确立了自由。”他揭示了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原因。社会领域中的一切自由,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民主离不开政治自由,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消除了变相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人们从固定的地域里解放出来,使人们在广阔的天地里自由流动,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使人们获得了经济自由权,市场经济所呼唤出来的自由交换的意识和要求,对于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平等。平等意味着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曾说:“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市场经济要求各自不同的经济主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和价值规律互相联系和运作,权益与风险自担,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推陈出新,不断提高总体经济效益。竞争是自由的,也必须是机会均等,即平等的。市场经济提倡所有市场主体在从事交易时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它不允许有超越经济的特权,否则,竞争就不是平等的,它对商品生产者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社会生产便难以向前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无处不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就是通过竞争的合力实现的,竞争的前提是平等,具有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才可能进行竞争。通过竞争,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显现出生机与活力,进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生活中,通过竞争机制,汰旧换新,防止机构老化。

第三,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主要通过指导性的和预期性的计划、各种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等管理经济,而不能随意地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限定了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使专制、独裁政体难以生存。同时,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来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这就要求政治上的民主和法制化,要求把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没有民主政治,就不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能维护市场运行的规则,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

另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使民主制度成为一种席卷世界的潮流。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工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市场经济的这种开放性,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中人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使资源能够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这就要求各国政治上增加透明度、公开性和决策的民主化,使人们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以便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这种开放性,推动了民主制度在全球的拓展,这样,经济全球化也把民主化带到了世界各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是与世界潮流相吻合的。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之间的负向关系

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并不必然会相伴而行。雅克・阿塔利在《西方文明的冲突――市场与民主的局限性》中指出:“尽管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合在一起构成了一部推动人类进步的永动机,但这两种价值观本身事实上并不能支持任何文明,它们全都有不少缺陷,而且越来越可能失败。”

第一,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无限大;民主制度追求的是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经济的繁荣是市场主体个人财富的累积。在这点上看,它们一个是在政治领域,一个是在经济领域,都想使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然而市场经济却避免不了自身的弊端,造成贫愈贫、富愈富的两极分化的加剧。第二,市场经济中功利原则是个人活动的主要原则,而民主制度则是要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民主制度,通常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它的决策主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群体和社会服务。而市场经济则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某些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可能会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为条件。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经济剥削现象,这使得民利的真正实现变得困难。私有制造成了人对物的依赖和对金钱的依赖,形成了一种金钱至上的现象,甚至拥有大量财富的人可以操纵政治,这就必然影响民主制度的实现。

三、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

“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有良好的民主环境,扬长避短,发扬其相辅相成的作用,规避其负面影响,使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协调发展。

第一,市场经济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动力,使民主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在解决了温饱之后才会有参与政治建设的热情,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经济得到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经济规律办事是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经济规律的个人权力,都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根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孕育着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市场经济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权益和劳动创造的成果,要求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有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随着人们经济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的增强,他们在政治上的民主愿望和要求也日益强烈。第二,民主制度的建立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民主制度的建立,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为繁荣市场经济提供了安定的社会环境;为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制度,必须有意识地去修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与结果,也必须用民主原则和民主运行机制去抵御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朱满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J].学习时报(第94期).

[2] 耿天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J].中州大学学报,2000(1).

[3] 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Discussing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Market Economy and the Democratic System Construction

WANG Xiao-qiong

(College of Fina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 Harbin 150028, China)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6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法 行政法 联系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二者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当摒弃传统部门法的“地盘”之争。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以来,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其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更加复杂和难以区分。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且研究得更多的是两者的区别,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 在古代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者和权力拥有者,在对社会实行全面统治和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也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进行全面和经常性的调节,因此当时国家进行的一定经济管理尚未成为国家的一种独立职能,有关国家经济管理的立法虽然具有同现代经济法相近的许多特点,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在17, 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加速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介人社会物质基础与其产生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一批早期的带有国家干预因素的经济法律。进人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人们开始推崇“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过多的国家千预在此时已被视为多余。这个时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和行政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并逐渐成熟。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19世纪末,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完成产业革命,逐步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控制市场、攫取超额利润,开始大力发展卡特尔等垄断组织,限制自由竞争。而对此,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无能为力,人们所奉行的经济思想和法观念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以顺应垄断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人私人经济的新型法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式产生。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使人们彻底认识到“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理想模型的脆弱性,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指出了完全由自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介人经济生活。随着凯恩斯主义相继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②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和民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健全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产物。现代经济法虽然已从当初以“经济法”之名而行“经济行政法”之实的“经济法”,逐渐过渡到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名副其实的“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已是大势所趋。从上述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从20世纪初开始,政府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的监控从 事后监控变为事先和事中的监控,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增多。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便成为了必然。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因此说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但它又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力为主的行政法。③ (二)从经济法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同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作为经济法渊源的经济法规有许多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在必要时也采用诸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规范。 (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典型是行政程序法,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能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0其是在当今立法中,公法和私法融合,行政机关大量介人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大量的关于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都规定在经济法中,行政法更是以程序法为其主要内容。⑤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事务法中,行政法追求的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权力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经济法追求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⑥另外,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地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其中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而刑事方法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地分散在立法外已归人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⑦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政府(国家)本位阶段、个人本位阶段和社会本位阶段,与此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日益从中独立出来的历史。在当今市场社会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该摒弃传统的“地盘”观念,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共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①漆多俊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9-40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厉以宁:《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09-122页。 ③刘大洪、吕忠梅:《现代经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⑥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 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⑦胡小红:《经济法学视野中的行政法》,2000年法制史学会年会交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