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例6篇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我区医疗美容机构5家,其中1家美容专科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4家,根据文件要求,依据“机构自治”原则,指导辖区内5家医疗美容机构对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二、 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要求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许可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内,按照许可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

要求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开展首轮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监督检查重点,于2020年5-6月着重对辖区5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了首轮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表明,5家医疗美容机构均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执业地点执业、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美容项目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能按手术分级制度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美容医师、护士均持有执业证书并经注册;未发现违法医疗广告;均能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况。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诸如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病历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医疗废弃物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进行转运等,区卫生监督所对上述存在问题均已责令当事医疗美容机构限期整改。

五、重视医疗美容投诉

对上级转办和群众投诉的医疗美容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截止目前共接受投诉2起,均以调查结束并反馈当事人,现正在办理一起检察院移交的医疗美容案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2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广告审查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集中曝光一批违反新《办法》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协调办案,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审查内容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办法》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及资格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同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3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年为契机,努力净化医疗市场环境,推动我区医疗服务秩序不断好转。

二、组织领导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整治方案的拟定,集中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的收集、汇总,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应立即召开,平时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

三、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行医者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重点建立健全医疗市场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区域执法巡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整治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超许可范围执业行为,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卫生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严肃查处虚假医疗广告。重点查处无证和虚假医疗广告,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违法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办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清理和取缔本辖区内的无证诊所。

2.调查摸底,澄清底数,建立有证、无证诊所台帐。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发现无证诊所及时上报区打击非法行医办公室,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4.加强宣传,发动辖区群众广泛参与、主动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活动,切实保护自身权益。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房屋出租户管理和教育,严禁房屋出租户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经营场所,构筑打击非法行医的第一道防线。

5.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确保人力、物力及时到位。

(二)区卫生局

1.依法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假医生)行医的违法行为。

2.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

3.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4.认真做好非法行医的举报、投诉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人口计生委

1.按照职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2.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3.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5.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四)区公安分局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3.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五)区工商分局

1.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监控,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进行核实和查处。

2.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规定,对无证行医予以取缔,对明知无证行医而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者,依法查处。

3.积极配合区卫生局组织的集中清理、取缔行动。

(六)区监察局

区监察局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纵容或放任非法行医的,以及对非法行医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9日—6月20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摸清底数,建立有证、无证诊所台账,登记造册,为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21日—10月25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重点镇办、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清理、取缔行动,原则上每月组织3—5次集中行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人力、物力,出动人数不少于10人,车辆不少于2台。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10月25日—12月10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结束后,要做到方案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办公室将组织考核、总结、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领导

打击非法行医,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的重大举措,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明确任务,真抓实干,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分工协作,形成医疗市场整治合力

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镇办负责,各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掀起整治高潮。各镇办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内容和重点,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整治目标。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非法行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根据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行动中推诿扯皮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认真查办案件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单位和人员,将由区监察局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要按照打击与建设并举、日常监督执法与集中清理、取缔行动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把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规范审批行为,把好准入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将机构整体或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卫生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手术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抗拒执法行为,对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监察机关负责依纪依法追究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和乡镇领导的责任,对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年7月至8月)。各乡镇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的方案,并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市场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要求各乡镇于8月底前将当地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实施方案、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1523268)、传真:(62522668)。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年8月至20*年5月)。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一)开展自查自纠(20*年8月至9月)。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结合实际,组织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切实提高认识,按照专项行动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到依法执业。

(二)开展督查(20*年10月至20*年1月)。市里将组织人员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乡镇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书面的督查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手软。要通过督促检查,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20*年2月至5月)。在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打建并举、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源头把关,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对无证行医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和屡打屡犯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有证医疗机构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认真自查自纠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年6月)。组织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各乡镇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20*年6月5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督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专项行动开始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个月要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每月23日前,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年9月、12月20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成员:陈天伟(市科技局)、赵炳珠(市计生局)、郑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陈跃宇(市卫生监督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将专项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工作重点突出,协调配合有力,措施落实到位,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真抓实干,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督办制度,形成全省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针对无证行医和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多发于农村和城郊结合部,聘用非卫技人员和出租、承包科室多发生于基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必须从基层抓起,逐级落实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要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密切注视非法行医活动的新动向,研究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对策,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狠抓大案要案查处。要按照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绝不能以罚代刑。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后,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案件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造成对非法行医者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大威慑力。

(五)加强宣传,形成氛围。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社会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及时进行通报,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参与。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举报电话:62531550(市卫生局)、62530*2(市计生局)。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办法范文6

摘要:民营医院;目前状况分析;管理策略

我国实行医疗体制改革以来,民营医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民营医院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放开,民营医疗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也随之增多。了解和把握民营医院执业目前状况及存在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净化医疗服务市场,2005年1月宜昌市卫生局对宜昌市城区8所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考查情况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资料来源资料来源于宜昌市卫生局2005年1月组织的对城区民营医院的检查和考核,考查内容为摘要:营业范围,执业人员资质、医疗广告、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及医疗质量管理。检查涉及的科室摘要:急诊科、输液室、供给室、口腔科、妇产科、外科、内镜室、放射科及医护质控职能科室。

1.2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分析存在的新问题。

2基本情况

城区民营医院8所,均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中6所为营利性,2所为非营利性;3所为近2年兴办,改制原企业医院3所,由国营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2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所,无病床的1所,30张床位的6所,共抽检148名医生,护理人员139名。

3存在的新问题

3.1人员资质不合格,执业医师注册率低,存在非医师行医现象检查医生148名,共有90名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占60.81%)其中实习生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单独开处方的分别为4名(占2.70%)和5名(占3.38%)。护理人员139名,未注册的11名(占7.91%)。检查放射工作人员24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7名(占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29.17%)。

3.2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忽视医患个人防护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擅自超范围开设放射科的医院1所(占机构总数的12.50%),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的医院3所(占37.50%),未配备受检查防护用品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医院2所(占25.00%)。

3.3擅自开展“义诊”,刊登虚假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在报纸和电视台上刊登虚假广告(广告刊登的外地专家或高级职称实际为本地专家或中级职称,夸大疗效),变相宣传性病广告的医院共4所(占50.00%)。

3.4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落实,存在医疗平安隐患部分民营医院口腔科和内镜室无功能分区,诊断、操作、治疗、消毒均在同一室内进行;诊疗室内无空气消毒设施;器械消毒灭菌后不标明消毒灭菌时间,有的残留血污渍;使用中的消毒液不定期更换;未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医护人员操作时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如不洗手、不戴口罩、帽子等,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有6所(占75.00%)。

3.5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染环境。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该按照毁形消毒密闭保存定点回收的程度进行处理,8所民营医院中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毁形、消毒或露天存放的有4所(占50.00%);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外运和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直接外排的有7所(占87.50%)。

3.6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医疗质量控制制度7所医院(占87.50%)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或用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药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偏低,加之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本该进行的检查未做,延误诊断和治疗;“三级查房”和“三查七对”流于形式,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描述不准确甚至于涂改病历;护理人员操作不熟练甚至于发生差错。

4目前状况分析

经济利益驱动,准入门槛过低,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是导致当前民营医疗市场混乱的五大主要原因。

4.1经济利益驱动民营医疗机构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忽视医疗平安和医疗质量管理。民营医院多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些民营医院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受利益驱使、背弃医德,对就诊人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彼病说此病,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辅助检查,开大处方或用一些无治疗意义的药物(占医院总数的87.50%),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医患个人防护(占25.00%),未经分类、消毒处理随意外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占87.50%)。依法行医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开设利润高、准入严的服务项目(占12.50%)。虚假医疗广告(占50.00%),误导、欺骗患者。聘用医疗技术人员不注册(占60.81%),甚至使用非医师行医(占2.70%)。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规范(占75.00%),无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组织(占87.50%),存在医疗平安隐患,轻易引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

4.2准入门槛过低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低,登记校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后的达标排放在一些地区未被纳入民营医院的准入必备条件。重新登记校验制度不建全,校验中偏重的是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资质及机构用房情况,而忽视机构消毒隔离和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落实审验。作为监管部门自身而言,也因为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以及缺乏长效监督机制等原因而监管乏力,同时,由于卫生、药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缺乏合作,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部门虽均拥有对医疗市场监管的权力,但是各管一摊,各行其是。民营医院存在的新问题较多,仅靠一个部门的监管,只能是“按住葫芦又起瓢”,难以治本。就拿医疗广告管理来说,其审批和监督处罚职权分属卫生行政和工商部门,必然存在一定的衔接和配合新问题。另外,缺少和新闻媒体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也不容忽视。

4.3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开办民营医院要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定价、税务部门纳税、药监部门监管等,这就给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而少数民营医院的经营者正是利用这一体制缺陷,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面对出现的新新问题,我国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缺乏卫生监督机关的“组织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在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使得全国卫生监督改革步调不一致,甚至“五花八门”,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1]。现有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主体机构和执行机构形式和实质上的分离,仍然是有权无责、有责的无权,权责的分离和不清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执法效能的低下[2]。

4.4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滞后于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国家在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缺位,缺少配套管理政策。虽然有医院分类管理政策,但没有针对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已经成立的民营医院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导致民营医院一方面难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部分民营医院不合理医疗服务。并且,现有的法规内容也不健全,一方面无法可依,如摘要: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恶意诊断,民营医院出租、外包科室,雇请医托等无条款规定的法则,医疗广告审批和管理分离,对媒体上以“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也没有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有法无罚,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对必须遵守的医疗技术规范做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病历的保存年限和不得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病历、处方等[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注册变更登记后方可到异地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不可以单独执业,但他们对不遵守的却没有罚则。

此外,民营医院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设备条件等方面和公立性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民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其次,在银行贷款和融资方面存在着种种限制,非公有制医院贷款融资困难大,非公有制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民间或者国际资本,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民营医院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求得生存,这也是产生上述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大了医疗风险,轻易引发医疗事故,损坏群众利益,而且会影响民营医院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5建议和策略

5.1改革现行的医疗管理监督体制,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民营医院规范运作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增加对不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和疾病无关的检查,未经注册异地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情况的罚则,对出租、外包科室、恶意诊断、讲座行医、义诊、医托等,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及罚则,增加《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的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3]。为改变民营医院法制环境新问题,应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纳入《条例》统一管理。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的医疗监督体制,对外应该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这样做的好处是法理相通、权责统一,执法高效,利益同体,对内强化各项职能,调整工作重点[2],将医政执法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并强化卫生监督力量,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5.2合理制订规划,建立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调查结果,拟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建立标准的民营医疗市场制度,对现有民营医疗市场进行合理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准入制度、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4],依法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所有审批民营医疗机构不仅在房屋条件、人员资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设施设备,申办诊疗科目的综合支撑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且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等方面必须落实,以确保群众就医平安。

5.3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立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可参照其他行业管理经验,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依法行医、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消毒隔离、医疗纠纷投诉、采样监测等方面,建立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发挥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部门的主导功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医疗机构擅自超范围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装备大型医用设备,恶意诊断,刊登虚假广告,雇请医托,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应该设立预警机制,以便适时调整政策,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的民营医院要果断要求其整改直至退出。

5.4实行民营医院全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机制为使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卫生行业体制创新,引导科学规划布局,必须将民营医院纳入卫生全行业管理。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对民营医院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民营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院。如定期举办民营医院院长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专科人才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其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其次,要赋予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政策地位,在税收、价格管理、医疗保险、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给予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并在监督管理中,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5.5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民营医医疗机构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新问题,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一方面要宣传并扶持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低廉的民营医疗机构,使其脱颖而出,成为民营医疗机构学习的模范;另一方面,应及时查处通报医疗机构的违法案件,通过“抓二头,带中间”的方法帮助民营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健全内部医疗平安的各项控制组织和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监督的约束机制。

6小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以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为主,首先,从医院的设立、医疗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执业行为管理,医疗质量的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的落实,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医疗价格的统一规范、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审批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其次,加强和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并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管,民营医院“重利轻义”的势头必将受到抑制。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还有赖于深化现行的医疗及监督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和市场竞争氛围,引导其健康发展,实现医疗服务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参考文献

1曾纪梅.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现代预防医学,2004;31(1)摘要:94.

2曹源.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策略.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6)摘要: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