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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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1

整合目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针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首先介绍了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进而分析了在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推进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并就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提出了几项可行建议措施。

【关键词】

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改革近年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在内的多种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接近实现全民覆盖。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特点,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快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统筹,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升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水平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概述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主要是指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城乡统筹的理念,也就是将农村与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统一的有机整体,通过整体来规划安排设计,以确保城乡医疗制度的均衡协调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普惠性与公益性,并不断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实施。但需要正确理解的是,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发展,并不是彻底的消除城乡差异,而是充分考虑到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基础的不同以及政策因素的限制,因地制宜的制定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2、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现状分析

(1)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未能充分体现。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并行的情况下,造成了城乡之间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医疗保险制度而覆盖面、付款方式、资金管理以及缴费等多方面,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不强。

(2)对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还不够彻底。虽然现阶段国家不断地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统筹,但是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筹资方面,由于筹资方式的不同,因此在短时间内很难进行有效的统一。而且,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方面,整合水平也不高,难以满足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制约医疗保险服务均等化的主要问题。

(3)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积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受到不同区域发展情况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异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医疗保险制度整体中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碎片化问题,增加了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的难度。

3、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的措施

(1)加快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推动城乡医疗保险的整合,最关键的还是要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只有尽快建立多层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指导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有序推进。其中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三项制度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以及医保待遇等方面进行整合,尽可能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具体来说,在城乡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上,应该确保能够涵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在筹资政策上,应该共同遵循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继续推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医保目录上,也应该统一做到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一致;在定点服务管理上,则应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在基金管理方面,则应该尽可能的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2)不断地提高城乡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不断地提高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特别是关于基金的统筹。因为造成不同医疗保险制度支付待遇的差异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不同。在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上,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尽可能的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实行市级或者是省级的统筹管理。

(3)加大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财政补贴投入。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任务,推进落实需要财政资金的有力支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方面,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统筹的主导作用,适当的提高财政补贴投入力度。在财政补贴投入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基层财政负担,对于财政医疗保障支出方面应该尽可能的提高支出层次,尤其是以省级财政为主。

(4)改进完善城乡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很多地方目前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经办机构各不相同,在推进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过程中,也应该注重实现管理经办的统筹,尤其是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管理、管办分散的问题,可以统一整合至人社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作者:田媛晶 单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参考文献】

[1]陈耀.我国区域发展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J].区域经济评论,2014(06)

[2]郑京平.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及应对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2014(11)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2

意见明确,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了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3

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险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助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经济统筹手段解决疾病负担的一种制度,是保障全民基本健康的重要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力求覆盖全民,纵跨全生命周期,强调公平、共济和大数法则。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所给付的保险,可以满足国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与健康需求,提高医疗供给与服务水平,同时减轻基本医保的压力,对全民健康体系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在破解中国式健康保险之困时,我们有必要汲取世界各国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对美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模式、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共同发展模式、澳大利亚的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为辅模式,以及日本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广泛学习,深刻分析其利弊,借鉴适于本土的方式与路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健康保险发展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富先老的社会现实,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方式,探索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蓄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这盆国民的保命之水。这是基本的、至为重要的社会体系建设内容。任何缺乏科学依据的设计和不符合国情的简单舶来,都将使我国健康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成为无本之源。

截止2011年,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超过13亿(含新农合7.35亿人),覆盖面提高到95%以上,构建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12年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为中国颁发“良好实践大奖”,肯定了中国经验所展示的短时间内在人口最多国家构建起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的成就。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支付能力丝毫不容乐观,特别是对部分人群、部分疾病的保障能力仍显著不足。目前,城镇居民、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之低,“三大目录库”之局限,造成部分疾病难以获得基本保障。特病、慢病目录之外的重特大疾病低给付等等问题,造成部分患者及家庭依然会因病返贫。不同保险人群之间和城乡之间的保障公平性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健康保险中的供需矛盾,影响了医患关系,使得健康保险有悖于本该承担的社会稳定剂功能。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分析;政策选择维度

一、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的要素:选择维度

在津贴分配框架中,社会福利政策可以被视为那些决定提供什么津贴、为谁提供、如何提供、如何筹集资金之原则之间的选择。②在该框架中,选择维度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社会分配的基础、社会福利的类型、输送策略和筹资方式。由于种种限制条件,本文中只对分配基础、福利类型与筹资方式这三个维度进行考察研究。

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分析描述

1.分配基础

社会分配的基础是指将社会福利分配给社会定的人口或群体时不同原则之间的选择。③在《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且“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完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本办法中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1)必须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2)在(1)的基础上,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3)这些用人单位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条。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结合《劳动法》的这项规定,上面的第一条可以理解为:必须是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且有劳动能力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换个角度说,也就是没有外省市农业户或没有劳动能力或不满16周岁的人员,是不能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的。

其次,对第二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便是符合了第一条的规定,但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也是不能参加该办法中的医疗保险的。

最后,第三条告诉我们,即使前两条都符合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不能参加该办法中的医疗保险。

总之,从《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这一标题看,对农民工来说,这个政策是具有普遍性选择的意义的,但是从具体内容中的资格条件来看,又是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含义在里面的。而从现实来看,活跃在劳动市场上的第二代农民工的年龄也是有未满16岁的;并且许多农民工就业是一种非正规的就业,即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体现劳动关系形成的凭证;另外,大多数拥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形成的,而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还相当不成熟,再加上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比较低,对劳动市场上的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权益的问题上,缺乏基本的了解。故,在城市的劳动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绝对的劣势的。所以,即使有资格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很多都不能真正从中受益,更何况那些不符合《办法》中资格规定的人呢?

2.福利类型

福利类型指的就是社会福利的内容形式,即是直接支付现金,还是发放其他的非现金物品,如食物券等。

从《办法》中的第五条,我们可以得知,该政策中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通过在当事人发生一些医疗费用的时候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的形式来实现的。这些费用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管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院观察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这种为农民工支付特定医疗费用的福利类型,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如下假设或考虑:(1)对于农民工来说,很难支付起住院治疗及类似恶性肿瘤这样大病医疗的费用;(2)医疗保险为他们支付了这部分大额费用,会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3)如果没有发生规定中的医疗行为的时候,不可以直接把这部分钱付给被保险人,因为那样他们可能会用于其他非医疗费用上,所以需要相关医疗保险部门的管理、控制。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是侧重于注重社会效益的,但是,从《办法》中的医疗保险支付内容所体现出来的假设,似乎政策制定者更看重的是不能让任何一点相关资源浪费在其他地方的成本效益。而且,我们不难发现,因为这样的福利内容的安排,会增加被保险者对相关部门的依赖,而在面对相关医疗困境的时候,自主能力少之又少。

3.筹资方式

资金选择(funding choices)涉及资金来源及其从起始点到服务点转移支付的方式问题。一些主要的筹资选择涉及资金是来自政府、私人还是混合来源,所涉及政府的级别和课税的种类。④

《办法》中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部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该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只有用人单位一方,且明确规定农民工不需缴费,没有体现出政府的财政直接支持,也没有看到对相关企业有什么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政策制定者对用人单位的态度假设;二、政策制定者对农民工这一制度目标主体的态度假设。把这两点假设结合起来看,政策制定者只是把农民工这一主体当成了用人单位运转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把农民工当成了城市生活中的一个短期的过客。如果笔者绝对地说,在这个《办法》中,没有政府责任的体现,或许会显得不够公允,因为用人单位里还包括国家直接管辖的事业单位与国有控股的国有企业,政府对这些单位的员工,还可以通过其他福利体现政府责任。但是笔者通过阅读农民工的相关资料与一些实地调查,发现即使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农民工,也是与其他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不同的,况且有很多农民工虽然在这样的单位务工,但是他们与务工单位的关系只是劳务派遣的关系,他们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是私营的,有些甚至是不正规的。所以,单单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这块来看,政府的责任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最多不过是道德上的同情。

三、结论与思考

通过运用《社会福利政策导论》一书中的社会福利选择维度分析框架的分配基础与福利类型这两个维度,对《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分配基础上,更多地体现的是选择主义的观点,且对资格的限定条件背后存在一些不确定之处;在福利类型的选择上,受保农民工基本上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在筹资方式上,只要求企业提供缴费,体现出资金来源的单一及政府责任的相对缺失。

注释:

①以下简称《办法》.

②摘自:《社会福利政策导论》,Neil Gilbert, Paul Terrell,著.黄晨熹,周烨,刘红,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83).

③出处同脚注2,第84页.

④来源:同2.第86页.

参考文献: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5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解决农民基本医疗的一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基本覆盖农村居民。重点解决了大量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是任何保险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新农合而言,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另外,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城镇和农村居民一视同仁。在法律上,国家还应该通过相关的立法文件,对农民参与社会保险予以严格的乃至于是强制性的规定,从长远上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在网络建设上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建立健全农村医疗网络。在资金筹措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结合的办法。

“新农合”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改变了传统的合作医疗主要以解决小伤小病,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

“新农合”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有限捆绑”,医疗救助资助农村特困户参合,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外,还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

作为政策的执行部门,我院财务科在容许的范围内,做到了充分考虑广大患者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父老乡亲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具体的有待提高的地方。主要是报销比例的困惑和报销手续的烦琐。

一、从财务的角度,我们认为以下的实际有待改进

1、总体医疗费用较高,新农合的风险和农民的负担的增加

从总体上看,“以药养医”的体制与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不相适应,开源没有节流,出现了医疗费用较高的问题。在医疗服务中,有的医疗机构不管大病小病,乱检查、乱开药。由于过度医疗行为,致使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我院坚持“慎待病人、善待病人、俭待病人”,总是为患者考虑。但是总体来说,小的医疗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较多,如2007年泰州市海陵区农村人均筹资标准为60元,但当年发生的住院费用为人均201元,用每人每年60元的合作医疗资金来支付201元医疗费用,名义上农民有了保障,但负担仍然较重,真正获利的是一些医疗单位。

2、起付线设置过高,报销比例偏低,个人负担较重

新农合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但从目前看,有些地方的农民虽然参加了新农合,但因起付线这道门槛过高,致使一些农民患大病也不敢入院治疗,尤其是部分贫困农民更是望“医”生畏,望“院”兴叹!农民患大病需要到级别较高的医疗机构就医,而恰恰是级别越高的医疗机构起付线越高。在贫困人口中,一旦有人患了大病,莫说是支付不起医疗费用,就是连医院门槛也迈不进去。如2007年泰州市海陵区住院病人4070人,发生住院医药费用2328万元,补偿费用为520万元,补偿率仅为22%,其中在市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医药费用1716万元,补偿费用为339万元,补偿率仅为19%。可见远远不能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显然医疗保障严重不足。

3、只报销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而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覆盖面窄

只报销大病住院,而不报销门诊医疗。事实上放弃了大多数人的基本需求保障。毕竟得大病的人是少数,而得常见病的人是多数。许多农民认为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另外从卫生投入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及时干预。

只保生病住院,不保伤残。农村在外务工人员出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意外伤残较多,医药费负担较重,但不在农村医疗保险范围内。

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的问题这部分人群虽经民政部门拨付专款参加了新农合,但多数人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仍解决不了实际就医的资金困难。

4、报销手续复杂,看病审批环节多

特别是外出打工农户报销要到原就诊医院补开用药清单,往返几天,既费时又费钱。此外,逐级转院就医也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个别急诊病人由于逐级转诊制度延误了农民就医的最佳时期,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增加,农民意见较多。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多个反复,相信我们的政府会在农民的医疗保障中逐步完善“新农合”的医疗制度。

二、作为财务部门人员,对于资金的运作,我有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资金问题是新农村制度成功运行的基础与关键,因此必须在筹资渠道、筹资标准、筹资顺序等进一步进行探索与完善。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国家完全负担农民的医疗费用是不可能的,靠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民的全部医疗费用也不现实,完全由农民个人自理也是困难的。因此,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必须坚持多元化筹集的原则。

一方面,继续推行政府、集体、个人三结合的方式。在现阶段,应仍以政府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额资金筹集应主要由中央政府、省级和地方政府承担,特别是中央、省级政府应在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另一方面,应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人士有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愿望,愿意对农村卫生事业提供无偿地捐赠。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地政府应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捐助农村特殊困难户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民营企业或村办企业,可视他们捐助的金额抵减部分税款,从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在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时,必须从我国各地区、不同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农民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医疗保险的一些原理和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创造和设计出适宜不同类型农民的合作医疗模式,使同一个县、同一个乡有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医疗模式并存,让群众自由选择,自愿参加。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的设计过程中,可根据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供高、中、低等多个等级的合作医疗模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多的农民不仅可以享受更多的医疗服务,而且享受的报销比例也较高;而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少的农民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较少,报销比例也较低。这样的制度安排,对每一个农民来讲都是有吸引力的,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特点、工作特点、身体特点、个人或家庭收入状况等,自行选择医疗保障水平的等级,这就可以大大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合率。而且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意义上的逆向选择和筹资意义上的逆向选择,使合作医疗真正体现出“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特点。

3、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过程中,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补贴,农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投资成本下降到原来的1/3。但在筹资顺序上过去是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即农民先行出资到位,政府核实后配套的方法。但是,由于过去某些政府部门乱收费或违背承诺的记忆使农民对政府的出资承诺缺乏信心,所以农民采取了“只有政府先出钱我才能出钱”的策略。而政府政策规定的筹资程序与农民的想法恰恰相反,地方政府的出资是以农民的出资为前提的,中央政府为了控制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又采取了“只有地方政府先出资我才出资”的办法。这种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很容易陷入农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内部的重复博弈之中,制度建设进程容易受阻。而且,这种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还容易引发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为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将这种自下而上的筹资顺序调整为自上而下的筹资顺序,即由国家财政先按农民人头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然后由地方财政(主要是省级财政)按照中央拨付的资金额加以配套,最后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这样做,既可以消除农民心中的疑虑, 又调动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参合率。

4、筹资方式选择得合理与否关系到筹资效率和筹资成本的大小。农民个人筹资既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中最为困难的环节。过去多采取上门筹资方式,经过实践可采用协议委托筹资、滚动筹资等多种高效、快捷的筹资方式。协议委托筹资方式是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信用社和农户3方签订协议,委托各乡镇信用社定期从农民的个人账户中统一代扣农民参合资金。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突破了政府逐户上门收取农民参合资金的繁琐工作流程,筹集农民参合资金更为便捷和低成本,而且也更有利于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所谓滚动式筹资方式是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或住院减免补偿医药费用时,本着自愿的原则,用减免或补偿所得的费用预缴该户次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方法。该方法利用农民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时的喜悦心情,降低了农民对参合缴费的抵触情绪,是一种不违背自愿原则的交费方式。在实践中还可进一步探索其它筹资方式进行交流推广。

5、为了克服农民由于各种因素,参保意愿不足,缺乏保障,患病后可能给个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保证筹资机制的稳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强调农民自愿参与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措施。因为只有通过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措施,才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惠民制度的广覆盖,达到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实现风险共担的目的,从而增强农民群众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而且,强制参加也能有效地避免自愿参加原则下的“逆向选择”,增强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确保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政府强制性的卫生政策也是任何健康保障制度得以顺利完成的最重要和直接的因素。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几年后,在大多数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识程度已经有所提高的基础上,可借鉴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思路,在筹资的某些环节上实施“准强制”措施。比如,可结合中央政府对农村逐年加大的转移支付力度,把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为仍然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医疗补贴,成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而且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6、对有些慢性病、住院病分娩,特殊病种、人身事故以及部分弱势群体实行门诊住院等应纳入补偿范围。同时合理提高分段比例,实行二次补偿,尽可能大病大计,小病小计,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让农民享受更多实惠。这样,可以扩大受益面,能增强新农合的凝聚力,有利于新农合的巩固与发展。

7、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确定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基本原则。科学评估、及时调整补偿方案,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起报线和封顶线,确保基金使用既不超支,又能有效遏制统筹基金的沉淀,扩大农民的受益面和提高对农民的补偿程度,保证参合农民真正能得到实惠。

8、对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和高额医疗费用病人的救助办法,可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并建立独立的医疗风险救助基金,加大对他们的救助力度。对参加新农合,但并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人群,可以采取一定的奖励政策,如提供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

9、充分发挥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管理职责,保证政府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和合作医疗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完善范资金管理、使用、拨付等制度。坚持报销公示制度,县(市、区)、乡、村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取信于民。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抽查资金运行情况,保证资金安全。医疗机构自身也要有监管的机制,确保“新农合”的各项政策能落到实处。

10、应把“如何用最低的行政管理成本,最有效的费用控制手段,管好、用好参保农民的救命钱,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当做当前新农合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以“总额控制下项目付费制”为核心的医药费用综合控制体系,采取行政、规章、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定点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范文6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完善;创新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的法律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首要运行环节。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构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也可分为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基金。本文仅就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现状

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衡平与再分配,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推行,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保险筹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外,还在相关法规、规章里明确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义务。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内容来看,该制度主要由资金筹措渠道、计征比例、筹资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其基本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企业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6,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6;(3)筹资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的比例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筹资渠道: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措原则,除了上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外,国家也要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补贴,其支持方式有:让税、让利和补贴三种方式。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基本内容如下: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仍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筹资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4)筹资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国家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性补贴责任,但也有与养老保险一样的让税、让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失业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筹资方式: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4)筹资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收入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就上述三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窄,失业保险次之,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最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城镇职工保险制度设计的统一,为其他保险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范式。这三项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

(四)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缴纳比例: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3)筹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筹集,实行社会统筹;(4)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五)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即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缴纳比例: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3)筹集方式:生育保险费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4)筹集渠道: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其他还包括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二、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评价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已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也日趋合理和科学。但从基本社会保险发展对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层次低,制度稳定性较差,计划体制痕迹明显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体安排上还存在诸多不足。

(一)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还是没有考虑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要,适用对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体制度设计看,主要针对的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非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延续着传统的“社会保险的城镇内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对公平的侵蚀”,的制度安排。这种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仅大大缩小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效率,还会带来其他社会问题。根据奥尔森的观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选择性激励机制,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权群体”。这些强有力的职业群体或“特权群体”有强烈的动机保护那些给他们带来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所谓既得利益者阶层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较小,制度性差别大,限制了劳动力在不同产业的自由流动。这既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扩大和赡养比的降低。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偏大,劳动者个人和政府负担偏轻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为收入的35%左右,而个人仅为个人收入的11%。与国际社会相比,除少数福利国家,我国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明显偏重,如美国、德国、日本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均为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特殊项目由政府财政补助;新加坡公积金的缴费事尽管会随经济的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雇员的缴费率明显高于雇主的缴费率,目前,雇主的缴费率为12%,而雇员适用的缴费率却为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过重,个人负担过轻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增强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会保险责任。此外,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既偏轻又不确定。

(三)筹集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除少数地区开始试行由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收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费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一般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践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设的事业单位,这为社会保证行政机关违法动用社会保险费创造了体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征收体系,这无疑将增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最后,这种征收方式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激励内涵,无法有效地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

(四)筹资渠道有待拓展和规范

首先,劳动者个人缴费的险种有限。我国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只是在试点城市实行个人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尚未实行个人缴费。而其他—些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劳动者应就疾病生育保险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其次,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且不确定。目前,国家只承诺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时候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经济支持,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再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有限。根据原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尽管国债几乎不存在风险,但国债的收益率却比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的增值。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实施)的规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拔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进入资本市场。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国仅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占用就达55.6亿元。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尽可能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对象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尽可能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首先,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根据现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一概不缴。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此,为了有效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应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

其次,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全部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征收范围。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城镇劳动者作为适用对象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劳动者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之中,即使有些劳动者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险范围,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项目。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全部社会保险《至少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

再次,尽快全面征收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没有正式全面统一征收。因此,在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的基础上应尽快全面统一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最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和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应逐渐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渠道。如江苏苏州就已把农民纳入到了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税(费)负担的比例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确定社会保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应是合理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比例,适度调高国家所补贴保险项目的负担比例。保险费率的界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而对三方形成适当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增强各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应逐渐提高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终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基本一致。从世界范围看,增加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负担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其次,在体制转轨期间国家应承担由转轨而产生的隐形债务。据推算,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制所产生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3万亿元人民币。这部分费用应由国家来承担。最后,在转制完成后,国家在有些社会保险项目上的负担应有所增加,如失业保险等。

(三)进一步改革筹集方式

首先,以开征特种税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由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筹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二是由政府审批同意的私营组织和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和筹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征收和筹集,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筹集模式。综合分析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来取得社会保险资金的基金筹集方式。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较为严格的实际,我国的社会保险税应以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险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调整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原则。目前,社会保险费基本上按人头计征。这种计征原则对高新技术产业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用人少,但对于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不利,因为职工越多则意味着企业要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按人头收费的方法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新旧企业间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变按人头收费的社会保险收费制度,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逃避缴费的现状将很难得到改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和扩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对原有的社会保险费的计征方法进行改革,变按“人头”收费为按“收入”(利润)缴费(税),即个人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则按其利润的一定比例由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税。

最后,改革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目前所实行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资外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因为,“工资总额”并不等于“收入总额”,实际缴费基数往往明显低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因此,应将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数由“工资总额”改为“收入总额”,把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正常收入”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渠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全国已普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因此,在积极拓宽原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应努力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首先,通过国有资产变现或国有股减持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隐性负债。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应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其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改革趋势,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如平均实际回报率最高的瑞典已高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这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当然,仅仅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是很不够的。因为,相对于由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障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那么,通过资本化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设想将成为一句空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东就是。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东是“蛇口社保”;金丰投资的第七大股东为“社保基金”;东方热电第六大股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这些均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再次,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急措施。有关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的筹资能力和现状,分次发行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福利彩票,筹集到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会保险体制转轨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如果通过其他渠道仍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险资金,还可以根据国力的承受能力,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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