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例6篇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1

**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区检察院”)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建设,制定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和《风险防范管理任务分解方案》,建立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区检察院经历了转变观念,形成共识,变共识为共为的过程。

坚持三个明确

明确工作意义。20xx年初,区检察院开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点工作。为使干警充分认识、理解这项工作,区检察院采取会议讲解、广泛宣传、干警参与风险点查找等形式,使大家了解廉政风险防范的基本内涵、核心内容、主要目的和工作方法,干警们在逐渐接受“廉政风险”这一全新概念的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自觉做到识别风险在工作之前,防范意识在行动之前,约束行为在办案之前,进而实现了对检察权正常运行的规范制约和对腐败问题的超前防范,使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的内部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明确工作内容。在《实施细则》中,区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确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运行程序,明确了具体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同时,发动广大干警从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三个方面,认真、全面、深入地分析了全院92个岗位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共查找出391个风险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明确工作责任。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区检察院还同步制定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任务分解方案》,针对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三个方面,分别将各项防范措施予以细化,并对每项措施的落实明确了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做到防范措施有针对性、监督措施有动态性、处置办法有实效性,使全院各个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上形成工作合力。

做到两个延伸

随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干警们认识的不断提高,区检察院不断总结经验,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逐步融入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两个延伸:

一是适用范围的延伸。最初确定这项工作的适用范围是院领导班子成员,后扩大到中层干部,最后延伸到全体干警,层层推进,全员覆盖。由开始的查找个人风险,扩大到检察工作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由点到面,不断深入。

二是风险内容的延伸。最初查找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职位和职责上,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区检察院发现职位职责风险包含范围较窄,不能涵盖到所有风险。在区纪委的指导下,将教育、制度、监督各项工作均纳入进来,最终落实到对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和岗位职责这三类风险进行系统防范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区检察院的《实施细则》。

立足三项建设

立足检察业务建设,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检察业务各环节紧密结合。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区检察院将加强执法工作管理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不断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区检察院认真分析研究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将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因素纳入到风险防范的范围内。如对案件线索的移送是否按规定接收、登记;在执法活动中,是否具有违反有关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等,通过对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方面风险点的识别和规定,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关键细节都受到认真监督,起到了防范的作用。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2

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二是一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见时,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甚至仍在传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3

1上海市某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现况

1.1医疗机构数量

上海市某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指由社会资金筹建的民营门诊部和医院,不包括个体诊所[1])1984年为1家,1994年为3家,1999年为4家,2001年为10家,2002年为14家,2003年为20家,2004年为35家,2005年为52家。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且近年来增长速度迅速。

1.2医疗机构类别

52家民营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来分,其中综合医院10家、专科医院3家、康复医院1家;综合门诊部11家、专科门诊部22家、中医门诊部5家。

1.3医师情况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营医疗机构中注册医师共有472人,其中以55岁以上、中级职称、大专学历者为多(表1)。

2目前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

除《行政许可法》外,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2.1医疗机构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实施)、《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3存在问题

3.1法律陈旧,缺乏依据

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的法律法规,只能参照《条例》、《细则》、《办法》、《基本标准》来许可民营医疗机构,而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距今最长有10年之久,当时民办医疗机构凤毛麟角,随着民办医疗机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目前市场发展需要。如随着百姓健康意识提高,体检服务越来越受关注,许多社会办医力量准备开办“体检中心”,但目前尚无此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只能套用《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标准,导致这类体检性质的门诊部和其他门诊部在称呼上毫无区别,且需设置药房等不必要的医技科室。

3.2标准笼统,实施困难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民营医疗机构征用卫生地块后开办的甚少,而绝大部分的民营医疗机构是租用其他性质的房屋来开办的,但《条例》和《办法》中对租用何种性质房屋可开办医疗机构均未提及。故目前民营医疗机构租用房屋基本是工厂、办公、商铺性质,而并非是医疗用房。

医疗机构的选址要求也很笼统,如《细则》第十五条“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第十六条“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半径、距离等关系;《办法》第十条要求“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有合适的场所”,但对何为“合适”未做详细解释。所以目前卫生许可中,只能要求拟设医疗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居民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无具体规定。

虽然各类医疗机构的总面积在《基本标准》中有要求,但具体科室设置除性病、美容、康复有参考标准外,其他科室面积、设施设备甚至医院的门诊和住院面积比例,病房设置基本要求均无参考标准。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特别是侯诊区域宽敞舒适,处处体现人性化服务意识,但住院用房却相当拥挤,出现6~8个床位且没有卫生设施的大病房,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矛盾。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数在《基本标准》中有规定,但对各类不同层次的医务人员的比例不做要求,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中出现年龄大、职称高、学历低的人员配备不合理、人才梯队不整齐的现象。

3.3限制过多,不利竞争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必将日益加剧,目前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设备、医保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相比已处于弱势[2],且政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限制较多。如民营医疗机构未被获准开展招生体检、招工体检等体检类服务;市卫生局文件规定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设置在政府办医疗机构内;目前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为数甚少。种种限制在客观上使民营医疗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4尚未纳入卫生规划,办医规模小型居多

虽然鼓励社会资金开办有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但尚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没有限制性,造成目前已开设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投资成本少、赢利快的口腔门诊部、小型综合医院居多的局面。

4建议

4.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民营医疗机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其健康发展[3]。如制定体检中心等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补充《条例》和《办法》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租用房屋性质、选址与周边医疗机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距离、具体科室设置标准、人员结构标准等要求。

4.2细化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应详细设置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叠和遗漏。在鼓励社会资金开办确有专长的民营医疗机构同时,可引入每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等指标进行宏观调控,以促使民营医疗机构向农村化、专科化发展。

4.3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4

一、抓住关键,加强三个联系。该市登记管理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的登记管理意识,为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一是加强与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联系。该市在编委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每次编委会议要把登记管理工作纳入议程,专门听取登记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有关具体问题。此外,登记管理局每年都要就登记工作专题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4、5次,听取他们的指示。近三年来,该市登记管理局编辑领导参阅件13期,向领导们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传递上级精神,介绍外地作法,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加强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联系。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行业管理工作有着天然的排异性,为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近年来该市登记管理局每年都要分系统召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座谈,组织学习《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登记工作政策,共同研究如何做好登记工作、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等问题。市编办领导还常常上门与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交流,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赢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与证书使用部门的联系。为充分发挥证书的作用,该市登记管理局极探索建立了与十七个证书使用部门的联系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证书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征求证书使用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证书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即时通报信息,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的设立登记、撤销登记、变更登记等事项,每月向相关证书使用部门通报一次,作到信息共享。此外,该市登记管理局还每年会同证书使用部门对各县(市、区)执行湘编办[*]42号和岳编办[*]14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从而确保了《证书》“通行证”的地位。

二、突出主题,优化三个服务。*市登记管理局把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大力优化三个层面的服务工作,其工作业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一是服务事业单位法人。他们除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变更、公告等事项外,还重点抓了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学习培训,根据其工作需要,邀请沿海发达地区的专家学者及省内的知名企业家来岳培训授课和座谈交流。该市于*年成立了事业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咨询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积极提供法人治理、政工人事、创办企业等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申办企业的过程中,他们利用情况熟悉、接触面广的优势,多次为事业单位法人排忧解难。二是服务党委、政府。作为职能部门,他们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日常监督与年审监督,分析事业单位运行情况,预测发展态势,为党委、政府在事业单位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整合资源等改革发展的决策上当好参谋。目前他们正在积极探索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拟通过与财政联合开展年审,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用,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服务社会。为确保社会公益职能履行到位,他们督促事业单位法人悬挂法人证书,面向全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和职责任务。对前来登记机关查询事业单位法人信息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热情提供咨询服务。目前,他们正在探索开展“阳光事务”行动,拟将事业单位的各类信息通过政府有效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优化社会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坚持三个创新。该市登记管理机关以创新为重点,突破原有局限,开拓了工作的新领域。一是创新工作内容。继2002年筹建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大楼后,2005年他们又筹建了事业单位法人协会,为事业单位法人搭建了一个学习、交流、研讨的平台,提供了一条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2006年,他们参照包头市的作法,着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诚信建设工作,目前已经作为科研课题立项,制订了实施方案,邀请了各高校教授以及教育、卫生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参加课题组,正在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创新工作手段。2002年,该市率先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创新了监管机制。2004年,该市把登记工作纳入了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了对各部门单位的约束。今年,他们又在监督管理上出新招,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检验评估,并将检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渠道的重要依据。在县(市、区),也基本形成了无登记部门审核盖章不办理编制手续的规定。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在日常工作中,他们改变在办内受理、办内审查的方式,采取办内受理,办内与办外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的情况,有选择地到法人单位办理登记、变更、年检事项,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同时也加强了与事业单位法人的联系,扩大了登记工作的影响。在法人代表培训中,他们改变了学生式的授课方式,采取湖南经视MBA交流对话式的方式,活跃了气氛,提高了培训效果。

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市登记管理局深深体会到,当前登记工作要有所突破,必须坚持三个“结合”:

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条例》的贯彻执行靠的是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他们从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都是严格遵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程序、按规范进行受理审核。但在当前登记工作处于初创阶段、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还不很完备的情况下,仅仅埋首事务性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勤于思索、认真研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他们要求每一个干部必须熟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条款,深刻理解《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内涵,并内化为工作的行为和标准,有效地把《条例》和《实施细则》落到了实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多次组织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研讨会、年检工作经验交流会、县(市、区)登记工作难点与对策交流会等,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办法。务虚与务实是一对辩证关系。没有务实,务虚就失去了意义;没有实虚,务实就无法提升。他们的登记工作是在务实中前进,在务虚中提升。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5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本实施方案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督导评估,是政府对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实施行政监督的主要“督学”形式。通过督导评估,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创设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具体包括: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

三、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市(县)区两级作如下分工:普通高中(含完中)的督导评估由市负责,涉及县属普通高中,相关市(县)区配合;市(县)区属普通初中、小学分别由市(县)区负责。村级小学可由市(县)区授权和指导,由乡(镇)中心校督导评估。

四、评估的指标设置

督导评估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二)学校管理;

(三)办学条件;

(四)教育质量;

(五)附加内容;

分别制定普通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细则。

五、督导评估程序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督导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督导评估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进行。学校应对评估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自我评价,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的实际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

督导评估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除听取工作汇报外,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座谈、对学校的档案资料进行分析测算等。

(一)听汇报:校长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工作;

(二)查档案资料:查阅人事、财产、财务档案及教师业务档案,学校章程、各种规划、计划、总结、活动记录、制度、学校报表、成绩统计表、教师档案、学生作业等;

(三)座谈: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学校提供学生、教职员工名册,由评估组随机抽出座谈人员;

(四)个别访谈:对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区干部进行个别访谈;

(五)实地查看:查看校容校貌,教学设施、设备、器材、听课、看学生的学习、生活、训练及各种活动,查看图书室、实验室的图书和仪器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和保管、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六)问卷调查:根据评价内容,侧重某一方面制作问卷,对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家长进行测试。

(七)数据统计:制作相关的数据统计表册,评估中做好统计和测算工作。

评估前2个月由督导评估单位书面通知被评估学校,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将督导评估结果书面反馈给被评估学校写出整改方案并按规定时限将整改结果报教育督导部门,以备复查。

六、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

学校督导评估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总分包括基础分、附加分、发展项目分。评估指标中有三种计分方式,基础分(100分)按评价要素总体完成情况计分。附加分按评价要素的几个方面分别计分,每个方面只有一个分值,评估中按做到给分,没做到不给分,有不完善之处酌情扣分。发展项目分(30分)按项目的方案规划,实施效果,阶段总结,详实材料记载予以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待合格学校,其等级分数为:

优秀:不低于120分;

良好:不低于105分;

合格:不低于85分;

待合格:低于85分。

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按照《*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附件:

1、*市公办普通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2、*市公办普通初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3、*市公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细则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区别范文6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指市内6区,下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全市20*年的拆迁总量同比要有明显减少。

二、完善拆迁配套政策,严格执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要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和《办法》不符的,要进行修订;尚未制定拆迁实施细则的年内要制定出台。房管部门要健全和严格执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制度,做好城区及近郊区房屋确权工作,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房屋改扩建、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管理。近期,市政府将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管等部门,按照建设部4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140号)精神,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特别是对列入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的,要先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争取在拆迁工作实施前全部处理。

三、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格依法实施拆迁

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与原单位脱钩。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违法评估、虚假评估。拆迁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房管部门核实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状况,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并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我市公、私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拆除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对国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拆迁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足额支付房屋补偿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程序,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等程序。特别是要依法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加强拆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对少数被拆迁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严格依法做好工作,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快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确保拆迁项目“四合法两到位”

各县(市)区要把建好与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置用房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确保拆迁项目的“四合法两到位”(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标准合法,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到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抓紧制定安置房建设实施方案,优先做好拆迁安置用房的计划、供地、规划、设计、测算、施工等工作,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要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拆迁安置房建设,缓解拆迁安置房源紧缺,解决困难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凡安置房屋准备不充足、建设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督促其认真落实,待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拆迁。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拆迁规模和建设计划制定落实拆迁安置房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