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例6篇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1

交警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可以,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笔者认为,交警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该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有人认为,交警不能适用该法律条款以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仅能处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其理由是:(1)我国《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颁布的一般性法律(该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因此,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只能作出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当场给予二百元的罚款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冲突。根据第一点理由,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即交警的当场处罚权应限定在警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上述认为交警无当场处予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其第一点理由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符。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及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的是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们之间仅是分工的不同,但并不是两个独立的立法机构,二者所制定的法律均属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之下的同一阶位的法,不存在效力层级高低的问题;另外,在立法法第五章关于法律适用中也是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统称为“法律”,且属于同一阶位的法。如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法没有将二者的效力加以区分的原因就在于,二者属于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因此,上述认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2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我国的交通现状和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

1.人多、车多道路少。我国是个近13亿人口的大国,到2000年,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6000万左右;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4.3万公里;静态比例为:人均车辆越0.5辆,而人均道路只有0.00011公里;每辆车均道路占有量约为0.002公里;且其中90%的道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混杂。近几年机动车辆数字还在急剧增加,道路超负荷承载,致使交通事故逐年增加。

2.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不仅单位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而且汽车进入家庭已成为现实;相应的情况就是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队伍迅速扩大,使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更加参差不齐。那些驾驶能力较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出事较多的机动车驾驶员被“誉为”“马路杀手”。可见低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参与道路交通运行中对人们正常的生活构成的伤害。

3.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我们不能因存在交通事故就因噎废食。综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汽车保有量远比我国高得多,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却比我国低得多。如1994年时,我国的万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率为49.4人,北京市就达到了60人;而日本仅为1.9人;美国为2.6人;英国为2.9人。诸多原因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主动、被动是重要的一项。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现于两个方面:交通行政管理者的依法执法和道路使用者的守法行为。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欠缺:其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后管理,且时紧时松;其二是一些低素质的驾驶员和行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存在,使我国的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惨重。因此,强调遵守交通法规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的威胁和对经济利益的负面影响。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椐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俗称违章行为)主要表现有很多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二十七条中列举的关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十一种之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了近四十种之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了近三十种之多,本文重点分析几种与人主观过错有关的情况。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交通道路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命令严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罚相当严厉。但酒后驾车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如某大城市某年交通事故的总死亡率中,因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占43%。因此,我国的许多城市交通管理中,将酒后开车作为整顿重点,以此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的良好环境。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需要停放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违章停车、抢道行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的残酷现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不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行为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诸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开斗气车”等等。这些外在现象的主观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太淡薄。

三、解决交通道路事故的对策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交通道路事故(俗称“车祸”)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而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主要是人本身;那么,我们就要在痛定思痛——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找并落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1.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关注程度,以及帮助人们认识到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是较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行为规范。它既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法律规范,又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作为社会资源的道路和车辆的使用中人、车、路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作为行政法律规范,不仅交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即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而且一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其他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都要遵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地认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事。其实不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使用道路、车辆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义务。要想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深入人心,必须动员全社会,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打动人心,震撼心灵;使大多数人明确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我们的生活环境就更加太平,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会有人成为无谓的牺牲者;通过宣传教育使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成为渗透到人们心灵中的行为习惯,而不再是被动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有序的交通环境。

2.培养一支遵纪守法、技术过硬的机动车驾驶员队伍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汽车进入家庭成为现实。但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大量非专业司机进入机动车驾驶员队伍。以前,机动车驾驶员作为一种劳动手段,一种专业行业时培养其驾驶能力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教育投入。而今天,许多人仅仅将机动车驾驶能力作为“副产品”,“捎带脚”学会,且在驾驶技能需求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一些驾驶培训学校应运而生,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这使我们必须对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的界定重新分类:分为专业机动车驾驶员和非专业机动车驾驶员两大类。

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对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一样的。即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达到相应的熟练程度和具有与其行为相符的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和能自觉遵守交通道路法律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首要条件,无论其为专业或非专业;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是使车辆安全行驶的基本保障,对专业驾驶员而言,应在维修技能方面比非专业驾驶员高一筹;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水平,才能应对路况不佳时的意外难题,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行驶的交通环境。

3.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能达到处罚教育的目的

在实际状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违章肇事者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让违章者承担的义务。这就给人一种错觉:我违章无所谓。甚至一些常违章者还“习惯了”。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加强依法行政的力度及处罚力度,不仅对违章者达不到教育、教训和强制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而且是对社会治安的不负责任和对法律威信的不尊重。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保持社会安定,交通道路安全畅通,是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不是一日之功,需要我们进行长期的努力。

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3

交通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手段,是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工程技术,以及法制、培训教育等手段,对道路交通中人与车及道路之间的关系予以处理,以确保道路交通的通畅和安全。目前看,其管理方法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利用相关的技术管理措施,譬如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道路标线及交通标志的设置,以及车道的规划等等;其二是对交通管理人员及车辆驾驶员、行人等进行培训和教育;其三就是通过制定道路交通法规和制度,规范交通管理。本文试从法制规范角度谈谈交通管理的措施。

一、当前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道路交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充分认识到了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要想走向世界,就要脚下有路。于是大力发展道路交通,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需求的增长,交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1.安全状况不尽人意

虽然道路建设速度加快,新使用道路明显增多,但是由于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现实情况是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多。同时车辆的增多,驾驶员遵章意识不强,导致了交通秩序混乱,致使道路拥挤堵塞现象十分严重,也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

2.道路基础设施条件不健全

由于道路建设速度的加快,一些新建设的道路上,很多交通标志、人行护栏、标线没有设置。有些早年建设的路段,道路设施年久失修,维修不及时,无法发挥作用。譬如有的道路在早年期间因为车流量少,人行护栏、红绿灯没有安装还无大碍,但是在车辆急剧增加后,没有红绿灯的引导,就累坏了临时疏通交通的交警,忙腾半天也不见有什么起色。这样就使得交通秩序极为混乱,给交通管理带来了难题。

3.非法占道行为严重

几乎在我国大小城市中都存在着非法占道的问题,在机动车道上,或是人行道上违章摆设摊点,进行非法营业。国家一线城市通过加大整顿力度,这一现象已经大为减轻,中小城市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占道经营非常严重,他们就是为了个人利益,能把货物摆到路上去,甚至有的就几乎占据了大半条道路,使得本来就不宽裕的道路更加拥堵,影响了车辆的通行,也给道路安全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虽然各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抽调警力对违章占道行为进行管理,但由于占道经营者数量众多,且更多的是流动摊点,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管理难度非常大,管理效果不理想。

4.混合占道极为严重

我国一线城市中对道路的管理相对来说较为严格,车道划分明确,对货车、农用车的上路规定也很规范。但在中小城市及一般城镇中则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同一车道上,经常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同时行驶;有的甚至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也同时走在同一条道路上,人及各种车辆混行,极易引发事故,也使得道路的通行能力大大降低。

5.交通管理工作人员整体法律意识不高

由于交通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繁忙,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每天除了上班时间外,很少再有其他闲暇时间去自我学习。上级所安排的多是一些日常的工作任务,很少举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也缺乏相应的考试和考核,即便举办法律考试,也是走走过场而已,所以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令人堪忧。因此,交通管理人员在执法中也时有违章行为的发生。

6.对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制宣传不够

整个社会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都不到位,对于各项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制度,大众中能够掌握其主要内容的比例很低,从而导致了很多行人或是驾乘人员无意识违规,甚至有的严重违规还不自知,譬如各种组装车及无牌无证车辆的上路问题、报废车辆的上路问题、以及车辆的乱停乱放问题以及高速公路上行人牲畜随意穿行等等都非常普遍。

(二)原因

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与行人及驾驶人员的道路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薄弱有关系,但也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经费不足及管理有很大关系。例如某地因为经费欠缺,本该在各路口安装的红绿灯,不得不根据经费的情况按照先后次序进行安装。也有些交通部门办事拖沓,在路口红绿灯出现故障时,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造成道路的堵塞和事故的发生。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颁布的各项交通法规也没能做好有效宣传工作。总起说来,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观其根源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更需要健全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交通管理问题的根源,彻底解决问题。

二、以法制规范交通管理的必要性和主要措施

(一)必要性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家庭拥有车辆的数量也持续增加,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和汽车的增加,道路交通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尤其在大中城市中,每当上下班车辆集中使用的时间段,交通堵塞已经成为令政府和驾驶人员倍感焦虑的事情。同时车辆的过多,也使得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问题也为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确保车辆畅通以及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已经成为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纵观道路交通问题,最根本的还是人的问题。无论是行人、驾乘人员还是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一定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安全稳定有序的交通环境,需要法制规范;一个没有健全法律制度的交通必定是混乱不堪、事故频仍的。

(二)主要措施

1.注重提高广大交通管理人员的法制素质

在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过程中要加大法律常识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把法律知识纳入聘用的考评内容;对现有的交通管理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全员培训,因为我国法律制度还处于不断建设阶段,所以对法律知识的培训要做到经常化,建立法律培训学习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交通管理人员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交通管理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违章执法要从严惩处。

2.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各种交通管理法制政策,在宣传中还要注重创新宣传形式,如图片展览、宣传卡片、电视短剧等形式,尽可能采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做到交通法规深入人心、妇孺皆知、家喻户晓,既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也使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能让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受到社会舆论更好的监督,不断的改进执法方式和方法,推进文明执法工作的开展。#p#分页标题#e#

3.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

近几年国家加大了交通管理的立法力度,仅2006年,交通部就制定颁发了12件部门规章,废止了33件旧的规章。同时,近几年国家还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是,由于存在交警执法不力、执法不公平等因素,致使各项法律规章的执行大打折扣。譬如,我国各市区普遍存在着特权车辆,政府部门的车辆,以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车辆可以随意闯红灯、窜道、违规停车,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人情车辆也在人情面子面前放行。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人民群众对此也颇多微词,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要想树立形象,就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一视同仁,这样人民群众也会自觉遵守交通规章,从而营造出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交通环境。

4.加强交通管理立法调研和地方立法工作

以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以及各市区道路实际情况的差别,我国很难及时制定满足各区域需求的交通法规,这就需要各市区要重视立法。为了确保立法的准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行,各区域要加强前期的调研工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交通法律法规,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意见及建议,为国家交通立法提供依据。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及时制定符合各区域实际情况的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弥补国家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以此来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5.进一步完善交通法律体系

不完善的交通法律体系,给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尽快完善交通法律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宏伟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既要加快速度,也要保证质量,因此要坚持应以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急用先立、重点突出、分项实施、逐步配套的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健全法律体系,科学完善。在制定交通法律体系建设的长远与短期规划,做好年度计划及具体工作任务计划的基础上,明确远期和近期目标,及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4

论文摘要:道路通行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当代社会对公民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国外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文章在综述国内外有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认为道路通行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对其 法律 性质作出初步的阐述。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是随着机动车的问世、道路的 现代 化以及 交通 流量的增大而产生的。在马车时代,调整兽力车、人力车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则是相互礼让,这个原则当时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较慢,容易控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停车或者避让。加之那时道路处于原始状态,交通流量不大,既没有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法规,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让一让,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礼让已无法继续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扩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车辆以及行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时,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车、慢行或者让行。因为,现代化车辆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驶的道路都不允许再像马车时代那样走走停停,疾驰的汽车,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启动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车100公里的时速 计算 ,车辆每秒钟的前进距离可达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时速减半的街区道路,每秒钟的前进速度仍然可达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惯性的影响,载重大卡车则需要更长的停车距离。由此可见,要实现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标,必须要改变现状,治标治本,综合治理。做为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正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权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在我国,道路通行权通常被称作路权。“路权”是用法 理学 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产物。尽管“路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并且还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提法,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中尚没有对路权的明确定义。

道路通行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资源或享受的资格。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权应当是赋予人们在道路上行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认的事实(行为)。其次,道路是一·种公共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问资源和相关交通设施服务。

1.1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权的定义

1.1.1美、英等国的定义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研究和探讨。wikipedia百科全书给出美国的道路通行权(right—of—way)的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必须在对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况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进行实施。例如在交叉口处,它是一名驾驶员在其他驾驶员之前通过该交叉口的权利。

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人们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权益。在这一定义中,“人们”指公众或个人;“固定通道”指人们穿越他人土地时的限定路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的界线;“他人土地”指的是业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有关权益;“特殊权益”指的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种受到限定的特权,这种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众的或者是个人的。

英国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是“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这种道路通行权的表述决定了几种道路的类型:步行道、马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国 台湾 地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称为路权,其定义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谁先谁后之权利(或利益),对于取得路权者具有优先通行与道路设施的权利,而未取得路权者则无通行权,必须等待具有路权者通过,取得路权后方可通行。其内容包括:(1)行人路权:加强取缔行近人行穿越道,不减速慢行、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车辆违规行为,建立“行人优先通行”之基本路权观念;(2)汽车路权:加强取缔行人违规穿越车道行为,倡导行人亦无侵犯汽车通行之权利;(3)机车路权:加强取缔机车违规驶入人行道,建立人车各行其道之路权观念;(4)停车路权:执行扫除路霸、取缔并排停车等违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与巷道停车秩序整顿;(5)铁路平交道路权:加强取缔闯越平交道熏大违规,并侣导火车行进就像炮弹一样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铁路平交道上,有绝对优先通行的“路权”,我们没有向它挑战的权利;(6)高速公路行车路权:选订重大违规(如:行驶路肩、任意变换车道、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未依规定之车道行驶)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题为内涵,加强倡导高速公路行车路权。

l_1.3我国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道路通行权是车辆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的优先权利。即车与车、车与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相会时,谁先行,谁要等。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道路通行权,而没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权包含了绝对道路通行权、相对道路通行权和优先道路通行权三个方面。总体上,我国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还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国1988年3月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对道路通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车辆、行人根据道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道路通行权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笔者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强调了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没有体现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 文献 资料,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导致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也相应的不足,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1.2道路通行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道路通行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具体阐述如下:

1.2.1广义的道路通行权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广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的使用权。广义的道路通行权可以划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三种。

(1)通行权是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以各行其道原则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行道路的权利。通行权的基本要求是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拥有通行权。同一交通主体的通行权可分解为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两种。空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内通行的权利。时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权利。

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通行权。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交通主体而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种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外。例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规定的在白天货车、拖拉机不准驶入市区,即表明这些车辆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时间通行权。只有在夜间他们才同时具有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再如,因特殊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实际上也是对该路段内车辆、行人时间通行权的限制。通行权离不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空间通行权和时问通行权,才拥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

(2)先行权是指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例如,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窄路或狭桥会车有困难的,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在行驶途中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等等。

通行权与先行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转化,是道路通行权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先行权所要解决的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让行的问题。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权。没有通行权,就不可能有先行权;享有通行权,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权。只有在交通法规设定的情况下,车辆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权。

(3)占用权是指人们依据 交通 法规在道路的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在道路上进行的“与交通有关活动”包括的内容很广,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设施占道、安全设施及绿化设施占道、商业占道等等。这些都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也同样受到交通法规的规范或制约。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权,也必须包括对道路的占用权。

1.2.2狭义的道路通行权

狭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行人等)根据交通 法律 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问内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也即广义的道路通行权中的通行权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各种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这是空间上的通行权;又如:“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实施条例》第51条),这是时间上的通行权。交通参与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权的空间和时间内,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保证享有通行权者的利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权。

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1道路通行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通行权利与通行义务关系

道路通行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客体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或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时,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他们履行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通行义务,专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时候,依法所应当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权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

违反道路通行权和交通违章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权是指违反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的行为,交通违章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各行其道原则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内通行,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对该道路内车辆、行人交通权益的侵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侵权者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侵权者”是相对道路通行权而言,“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是相对交通法规而言。因此,侵权是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道路通行权在交通法规规范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道路通行权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规规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对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 发展 和完善起着明显的推动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权的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2.4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丰富,它是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和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从不同层次涉及到交通违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2.5道路通行权对交通行为具有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法规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活动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基本要求,人们可以以交通法规为依据,以道路通行权为方法,来衡量判断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规和道路通行权的预测和评价作用去指导或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道路通行权的评价作用还体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之中,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不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5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中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体系。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等。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

(三)法律责任的目的

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二.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及种类

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属于相对普遍的现象,法律必然对其进行调整,相应地法律为交通事故设定了法律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发生“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后果。就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言,他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在这里,要注意法律责任与当事人的责任的区别。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既不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的关系及其应承担义务的表述),也不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它表达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是否产生作用及作用力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有以下几个概念我们应该首先明确。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是指道路交通当事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但依法尚不触犯刑律,而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部分,此外还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统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三大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即是指当事人的违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指对人员伤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车辆损害牲畜伤亡等直接经济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制裁。如果处以罚款处罚,其罚没款应全部上缴国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其赔偿的财物用以弥补另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

(2)两者的目的不同

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惩罚教育违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并对后人产生一种警诫的作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并尽量使其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前的状态。

(3)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相同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则主要适用我国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违反了《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刑法》的有关条款是指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及承担行政责任的理论依据

由于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行政责任,其余两者法律责任暂不涉及。同时,如前所述,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以下是对公安交

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介绍。

(一)公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道路使用者在使用道路中违法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在进行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执法活动,属于公安行政处罚的一种,人民法院拥有对其的最终司法审查权。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道路交通参与人只有交通违章行为尚未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的处罚,通常称为交通违章处罚;另一类是道路交通参与人由于交通违章行为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按照我国《刑法》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而应受的处罚,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罚(但也应注意对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存在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即行为人在受到对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预防。这两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1.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1。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惩罚性公正在实际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样是必要的。”2他进一步指出了惩罚的实质:“惩罚是公正自身的保护机制。如果缺乏这种自身保护机制,公正将是不堪一击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对等性和互换性在惩罚性方面同样有效。……偿还与代价性质不同,后者意味者真正的惩罚性公正,即某种缺德行为只能换取某种相应的痛苦。”3赵汀阳在这里谈的是伦理学。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学是法理学的基础。伦理学中有关公正与惩罚的理论对法理学分析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同样适用的。

2.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这不仅对违法犯罪或违约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作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英国哲学家哈耶克从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的关系出发,指出责任的预防功能:“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知识,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课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有了某种惯例的性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性质”。他同时指出,发挥责任的预防功能同时也是追究责任的理由:“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之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4。

社会正是通过设定法律责任,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以达到对各种秩序控制的目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现实依据

以上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那么,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实理由何在呢?

(一)交通事故及其危害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至今,汽车给人们带来的利益与其带来的问题同样多。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研究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交通、消防与犯罪的问题后通过其著作《交通法院》告知世人:“人们应该承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今天国家最大的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每年交通死亡的人数日渐增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跟整个人类有关,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穷人、聪明人还是愚蠢人,每一个男人、女人、孩子,只要他们在街道或公路上,每一分钟都可能遭遇交通事故。”

据有关方面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道路事故的人数约60万之众,这相当于每年有一个中等城市被摧毁;因车祸受伤的人多达1200万;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火灾、水灾、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总和及经济损失还大得多。因此人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二)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分析

在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车、路三大因素中,人是最主要的、最核心的因素。因为车和路都是人的劳动成果,在使用中也是人在驾驶车辆、人在道路中行走(无论驾车与否)。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一般的交通事故原因中,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占不到5%,而95%以上的原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有关资料统计的5%的由于车和路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因中,“车和路的原因”仅仅是被动因素,因为人是车和路的创造者、使用者。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最积极因素,其不安全行为有很多种,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载行驶、违章停车、抢道行驶等。

1.酒后驾车与交通事故

饮酒的习惯是人类生产生活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形成的。由于酒精对 人的神经有麻醉作用,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预测空间状态的的正确度降低、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饮酒或醉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常常造成死亡众多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几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

2.超速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驶速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时速。一般情况下驾驶人员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但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行人及非机动车干扰少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最容易超速行驶;有数据统计,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另外,驾驶能力强、资历较深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

3.违章停车、抢道行驶与交通事故

违章停车、抢道行驶,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通行和停车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行为具有突然性,没有遵循为大家广泛接受的交通行为模式,所以是对既有的交通秩序的破坏。由于交通秩序的脆弱性、高速性,秩序的破坏往往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超载行驶与交通事故

超载就是超出车辆的额定载荷行驶,包括货运超载与客运超载。超载行驶使车辆处于不安全状态,使车辆不能按常态行驶:一是驾驶员不能按照以往的经验应付行驶中出现的状况,因为此时车辆的状态可以说有了“质”的改变,不再是驾驶员以往所“认识”的车辆了:二是车辆的各部件很可能在超载情况下产生失效,例如刹不住车,转弯时侧偏翻车等。因此超载情况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现实依据分析

依上节分析,可以说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这些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了不在无休无止的内耗中破裂瓦解,社会必然会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并预防这些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以达到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效果。很自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交通安全管理权赋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并对不安全行为设定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同时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也赋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而对专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来说,对交通事故进行仲裁,通过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作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制裁处罚,并教育其他人,使其他人自觉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最终达到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保护同处于交通秩序中的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交通的权利,并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交通环境。

在现行安全法框架中,对于各不安全行为的行政责任设定如下:对于酒后驾车,根据情节不同,可以罚款或暂扣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对于超载行驶,根据情节不同,可以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于违章停车、抢道行驶、超速行驶,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口头警告,罚款,或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结束语

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即人类共同体。而交通秩序作为人类共同体内

部秩序的一种,在现今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十分依赖交通。而交通秩序很容易被人的不安全行为所破坏,轻微的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严重的很可能造成车毁人亡。

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对人类社会中专门管理交通秩序的管理机构来说,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行政法律责任来控制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当交

通事故发生后,违章当事人在承担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由交通管理机构归结的的行政法律责任。社会正是通过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功能来规范人们的交通行为,并最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依法治国的原则指导下,我们有必要更加深入研究交通管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有关理论,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

1.《法哲学范畴研究》 张文显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说与运用》 刘建军主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4年3月

3.《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通论》 李蕊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

4.《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公安部政治部主编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年5月

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规范文6

立法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人身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阅读这部法律的许多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者特别重视保护人身安全的用意: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上应当施划人行横道,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机动车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应当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等等。

年检无需泊位证

在法律草案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意味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将与停车泊位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

交管拖车不收费

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的法律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草案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走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严禁交警“乱罚款”

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最引人注意的是,最后通过的法律比原草案多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设定“高压线”防止

为防止交警有意刁难百姓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谋取利益,法律为交警设定了一些不得触犯的“高压线”,规定如果交通警察有违反这些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还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规范“特权车”的通行权

新出台的法律对“特权车”的通行权进行了规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还对高速公路行车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新手也能上高速

法律草案曾规定,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一年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于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在四次审议后建议删去了这一款规定。

司机肇事逃逸将终生禁止开车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无照驾车可能被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车私用故意遮挡车号牌将被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

在道路上违法施工,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还常常会使行人、车辆受到损害。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能否上路未明确规定

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这是刚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