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例6篇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1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部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

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2

久居京城的人都知道,北京的春天来得迟、去得快,但却总是那么得让人期盼。因为经历了漫长的寒冬,人们已经厌倦了大地的苍茫,渴望着枝头一抹绿色的出现。

2000年初春的北京,依旧春寒料峭。在北京城西的友谊宾馆,阳光透过窗户把整间会议室照得暖洋洋的,一群人围在会议桌旁谈兴正浓。与会者可能自己并没有想到,这个小型座谈会对两年后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之大。会议的主题是金融控股公司,会议的主持人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夏斌。人们也许很难想象,在当时国内实行严格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会有这样一个由中国人民银行司长主持,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及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等问题为主题的座谈会。

夏斌,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构建者之一。近日在业内的一个研讨会上,记者有幸见到了夏斌。虽然他长期身居要职,但却没有丝毫的官气,让人感受到的只有他学者的儒雅之风。从与他的交谈中,可以明显地感受到他内心中忧国忧民的价值观,这也是那一代人的特性,即把个人的努力与国家、民族的富强联系在一起。前几年,信托业几家大公司接踵不断地倒闭关门。夏斌和司里其他人像救火队员一样到处“扑火”。由此引来信托业五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整顿已接近尾声,但历史遗留问题及面对“入世”在即的现状却给监管者带来更多的难题。

综观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五花八门,监管的盲区难以消除。尽管入世初期,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在地域和范围上是有限制的,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由此,夏斌认为在我国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信国际研究所也是那次座谈会的参与者之一。屈指算来,中信公司应该是国内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先驱者。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向记者讲述了当初中信公司提出搞金融公司的始末:“1966年6月,正值中信公司按照央行的要求制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改制方案时,王军董事长得知日本正在酝酿金融改革(日本版的"BIG BANG")后,委派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张肖组团去日本考察,了解日本金融改革的动向,我也是成员之一。当时日本正在步英、美等国之后尘,放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经营限制,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投资经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后放开保险业,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可投资经营保险公司。日本金融改革的结果是产生一批金融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中信公司领导对日本考察后认为中信公司可参照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设计自己的金融业的体制。随后中信国际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问题。”

这次座谈会确定由央行非银司与中信国际研究所共同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课题研究。毕竟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动牵头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时机尚未成熟,未果。言谈中,难掩壮志未酬的遗憾。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军转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róng@①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 to CITIBANK.The one-stop solution for all your financial 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值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他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哪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正如哲学家萨特所说的那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从客户的角度来讲,他们需要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要运用综合性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这种需要。客户综合性的需要造就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业全新的经营方式,以此满足客户的要求。当然,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方式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对监管制度的突破也要求我们去完善目前的监管体制。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3

这次座谈会确定由央行非银司与中信国际研究所共同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课题研究。毕竟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还是个新鲜事物,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探索。夏斌也向记者透露,早在2000年,他就曾主动牵头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时机尚未成熟,未果。言谈中,难掩壮志未酬的遗憾。

“我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制订刻不容缓,主管部门应该拿出方案来。”夏斌说,“目前距离我国向世贸承诺的实现开放只有4年的时间,而我们准备好了吗?”

金融业: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

阿喀琉斯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他在特洛伊战争中杀死对方主将,使得希腊联败为胜。但他也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他的脚踵。传说在阿喀琉斯出生后,母亲捏住他的脚踵,把他倒浸在冥河中。因此他的身体除了没有浸水的踵部外,一概刀枪不入。后来太阳神阿波罗知道了他的弱点,用箭射中阿喀琉斯的踵部,把他杀死。因此后人有“阿喀琉斯之踵”的说法,形容致命的弱点。

朱róng@①基总理曾公开指出:金融业是中国经济的“阿喀琉斯之踵”,入世最担心的就是国外金融业的冲击。

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办理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限制,享受国民待遇,银行业的所有业务将彻底对外放开。这将意味着外资银行从业务领域到空间范围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往往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如果你浏览过花旗公司的网页,一定会看到这样一行话:

"WelcometoCITIBANK.Theone-stopsolutionforallyourfinancialneeds."意思是欢迎来花旗银行,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你所有的金融需求。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强大的实力。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但是在国际上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它能够聚集巨大的金融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

1968年,花旗银行为了逃避美国《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关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耍了一个手段,它成立了一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以其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持有99%的花旗银行资产。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一个班子,只是挂了两块牌子。当时的花旗公司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1998年4月,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合并后总资产达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花旗公司第一个真正做到了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网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之后,以花旗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法律的追认使违规成为合法。如今,当年美国金融业所遭遇的问题也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发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监管者面对类似中信集团这样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类型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何监管?国内已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备搞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何面对法律的盲区?

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由于国内金融业目前的体制、市场化程度、资产质量、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其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拱手相让给外资机构;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基础。

金融控股中信领跑

2002年8月,一向低调的中信集团董事长王军成为时下一本流行财经杂志的封面人物。据说王军从来是低调面对媒体的,但这回却是“有问必答”。紧接着又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王军以清晰的思路描述了中信构筑金融控股的来龙去脉和正在经历的重大重组。

王军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中信控股的动因时说:“中信控股是中信公司在解决发展中遇到了问题时寻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中信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按照王军的设想,新近获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将在未来整合中信集团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香港中信嘉华银行,成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中信就形成了门类最齐全的一个金融类公司的组合。

中信国际研究所所长皮声浩对此的解释更加具体:“中信成立控股公司的本意就是为了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现在无论是中信旗下的证券、银行还是信托,若单独与国内的行业巨头比较,他们的实力还不够强大。那么中信按照国际上的通行的协同服务的方法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无非也是为了借此形成协同效应,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纵观中信的发展史,可以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一面旗帜。其间许多重大的政策突破,均能在中信公司找到印迹。也正因此,中信控股的成立被业界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在“金融控股”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全新领域,中信再次领跑。

心仪“金融控股”的又何止中信一家。平安保险的老总马明哲在一次内部工作会议上就说过:“平安保险定位于国际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我们的远大目标是,把平安建成和美国花旗集团一样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光大集团总经理王明权在谈及集团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时说:“大力发展金融业,争取用3年时间,把光大集团建设成一个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各路人马加入竞赛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值的本性驱使众多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近来,人们的目光都凝聚在中信控股公司这一新的组织上。各路人马开始摩拳擦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的脑海中,涉及数千亿、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涌动,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大家都喊着要搭上金融控股公司这列快车。

金融控股究竟有什么魅力,能“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新长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直言:“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动力就是想进入金融行业,进入金融行业的目的就是为本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拓宽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撬起更大的石头。”

那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如何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商业银行在海外投资注册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国内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机构中的典型;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他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导致了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国内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如山东电力集团、红塔集团;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如海尔集团。

除了上述的几家外,更有首创集团、中银国际、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希望集团、华能集团、华侨城集团、东方国际集团、深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集团,都形成了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风险不能不谈的话题金融控股公司热不能不让人们追忆起当年的信托热:“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一哄而乱,最后再一哄而散。”

前车之鉴使我们需要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热进行冷思考。清华大学宋逢明教授对记者说:“分业经营是在不同的风险下设置防火墙,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资金不能互相流转。金融控股公司把外面的防火墙制度变成内部的防火墙制度,而公司内部的防火墙体系被集中化的监管所替代了。”

新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筹备组的张翔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信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是最庞大的,我们成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的能力。不管以后控股公司的经营是分业还是混业,但一定会有协同效益,会有交叉产品的销售,这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组建的中信控股,人员都是从银行、证券、保险抽上来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商企业是不一样的。信托业的前车之鉴使我们更加看重‘规范’这个问题,中信也担心由于个别公司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对整个行业的整顿,给规范发展的公司经营行为带来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们认为最大的风险出自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因为产业集团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我们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有些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产业是看好金融的高盈利和回报快。较之,实业做起来很艰难。但是产业集团进入金融行业具体做什么是不清楚的,这其中不良的关联交易的数量就会加大,同时产业集团是不受任何部门监管的,所以说最大的风险在此。”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对于其自身以及公众都存在着风险。除了不良关联交易的风险以外,还有资本不充足的风险、高财务杠杆的风险,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博士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从地方政府到股份制金融机构到制造业企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异乎寻常的热情,使得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赵怀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监管不能“真空”

一位拥有数家上市公司的集团老总曾在私下里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记者不知道这是开开玩笑还是肺腑之言,但此言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刘萍女士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很多,使得监管哪些,放开哪些的问题复杂化。对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到底哪些公司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哪些不可以也很难把握。比如说企业集团搞金融控股公司,如果准入,那它可能是风险最大的发源地;如果不准入,它又已经办起来了,怎么办?这就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现在为止,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6个字。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在中国,什么性质的企业可以搞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样的投资要监管?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凡此种种,都需要有法律。推动立法不仅是现今国内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我们步入了法制社会,强调依法行政,那么就要推动立法程序的开展。我国有许多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在建立、在更新,但主要是在宏观上。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正因此。

“为什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就是由于其对金融市场的社会责任,也就是最终要有的财务责任。目前我们的公司法规定的是非常严格的有限责任。如果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就意味着股东对金融资产的社会责任实际体现在危机处理上要有财务责任。”北京君则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明律师说:“我觉得监管肯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是针对内部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和外资进入后的金融安全而言的。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金融投资集团,央行、证监会、保监会谁也监管不了。假设交给其中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单独监管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定要用联合监管的方式。”

央行非银司的李招军处长在回答记者关于未来监管模式时表示,可能采取的方式有3种:

1.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2.现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分治;

3.证监会、保监会、央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来监管方向的选择,李处长认为主要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良关联交易的监控。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正如哲学家萨特所说的那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从客户的角度来讲,他们需要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要运用综合性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这种需要。客户综合性的需要造就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业全新的经营方式,以此满足客户的要求。当然,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方式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对监管制度的突破也要求我们去完善目前的监管体制。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4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0(2015)11-003-72

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呈现出白热化竞争趋势下,迫使各大金融企业不得不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尝试从分业经营管理不断朝组间金融控股体制转变。这一转变才为金融业注入了活力,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还面临着各方面挑战,因此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金融控股工作作为金融结构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其主要承担着控股和参股多家金融企业,并对其子公司进行管理的职责,因而其资产也主要是以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该类型公司自身并无任何经营业务,主要是通过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行为;二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则主要是通过向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投资和控股来参与金融业务;三是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则主要是由以前的商业企业或者工业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或者控股来实现的[1]。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以下挑战: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看,均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任何规定,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除了《公司法》之外,再无专门针对该类型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以及法律问题等均未得到明确。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有待完善;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母公司利用自身控股作用,在不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子公司以及其客户权益的事件频频爆出,特别是针对那些系族企业的股权关系和管理结构较为复杂,常常存会因对系族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给母公司侵害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有待健全;在当前的分业监管制度下,虽然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均根据各自行业的审慎监管标准构建了对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但是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层面分析,还缺乏适用于整个集团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若其中一家子公司出现了财务危机和支付风险,则会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稳定和安全。四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有待建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还不够明确,现有的“一行三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乏明确分工,导致分业监管不协调,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要发展,首先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只有那些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才具有金融企业的资格,并允许其经营一定的金融业务。但是,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依然无一部法律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因此,笔者认为相关司法部门要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类型以及法律问题等进行明确规定。

(二)改革金融控股公司的产权改革

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自身金融产权机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流通化,并参照股份制的财产组织方式,构建其公司制法人参与制度,该举措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推进综合化经营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所以,当务之急,要推动金融业的产权重组,进而促使金融也在产权改革方面取得新成效,并重新树立起所有权约束在金融机构经营中的重要地位,真正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变成自担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市场主体。另外,还应该针对市场准入设置产权条件,针对那些没有经易产权改革或者改革不到位的金融机构暂时不能经营跨行业金融业务。

(三)构建集团内部控制机制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构建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便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关系和委托的关系,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相关规定制定严谨的产权保护制度、合理的监管制度、公平公正财政税收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用于激励和约束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机制。

2.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并制定出各项业绩的科学考核指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其透明性。特别是针对那些集团内部的重大关联交易的登记、上报、分析、评估、确认、防范、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加强监控力度和稽核次数,明确赋予审计部门行政地位和职责,以此给予审计工作更多权限,保证整个公司得到有效控制[2]。

3.内部设置防火墙。通过该途径,可以有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存在的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主要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资金防火墙。除了那些法定的股权投资行为外,其他以关联形式任意调配公司资金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二是业务防火墙。换而言之即实现各个子公司之间彼此独立和业务分离,限制子公司彼此之间持股的比例,以防因某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其他子公司需要承担损失。三是信息防火墙。构建信息防火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交流有害和非公开的客户资料,以防滥用信息开展内幕交易,避免因利益侵占或者不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公司各个部门应制定并履行对应的行为守则,以防子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利用内部交流获得不公开信息,另外,还需要增加针对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人事防火墙。要认真核查公司管理人员的资格,主要包含其任职资格、任用标准、工作职责、相互兼职、股份份额以及是否会对其他负责人产生影响,以此来保证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符合职务要求。

参考文献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5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初具雏形,并成为我国许多金融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本文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适合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壮大的现实路径。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组织的金融集团联合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虽然我国中对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明确的界定,但是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需求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已经形成以下四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等,其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各种实业公司。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搭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搭建的金融控股平台,这类公司通常是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然后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控股各类金融公司而形成。三是由实业集团投资金融产业形成的控股公司,如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这类投资可分为两类:一是实业集团多元化经营发展的结果,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四是地方政府整合当地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资源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上海国际集团、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宏观层面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其改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国内现行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各监管机构之间权力和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对风险复杂性的认识和监管能力还不高,监管信息共享程度低,未能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从公司层面来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资源协同效应不显著、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1.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不仅有利于防范的不正当行为,监视公司经营,还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规范,甚至高管人员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造成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经营层的约束弱化,高管人员权力过于膨胀,集团公司的战略和决策得不到规范和监督。

2.与一般的金融投资公司或实业投资公司不同,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强调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还必须能够影响其经营决策,并通过整个集团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业务队伍、营销渠道、信息技术系统、客户信息平台等的有效整合,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

3.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多元化战略,一般说来能够分散风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体系复杂,由于内部协同导致的大量关联交易使得金融风险相应增大,各子公司之间还可能对存在的风险相互掩盖,如果各子公司间未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又不严格,那么一个子公司的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另一个子公司,反而会增大整个集团的系统风险。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预测与防范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并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三、我国控股公司壮大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以便有效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形成相互制衡机制;2.稳妥解决委托—问题,重点处理好所有者(股东)与法人及法人代表(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3.妥善划分金融控股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权力与职责,确保子公司拥有必要的自主权;4.正确处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与行业发展的关系,并将产业组织问题的解决融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之中。

(二)建设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金融控股公司以多元化金融业务为基础,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协同效应的根本保证。具体说来,要在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以下功能目标:

1.金融服务综合化,即任何子公司的客户在任何一个营业场所或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互联网均可以便捷的办理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所有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以及个性化服务;2.客户资源共享化,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子公司在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方面的共享;3.用户界面统一化,即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采用统一的人工服务、自动语音应答、web页面等服务媒介的运作模式,使客户通过任何接入方式均能享受到一致的服务模式和操作流程。

(三)加强业务的协同和创新

1.公司金融业务的协同和创新。当前,客户对综合金融服务具有迫切需求,尤其是多渠道融资和组合产品理财等,其关心的是产品能否解决问题,公司能否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这类综合金融服务的创新需要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旗下各金融子公司由于资本纽带关系更有利于实现这类业务的协同。

2.消费者金融业务的协同和创新。通过整合和共享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金融销售渠道,包括物理渠道(主要是以营业网点为主体的销售渠道)和非物理渠道(互联网、呼叫中心、移动终端等);通过扩大金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对现有产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包装和组合,加强金融交叉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超市服务。

3.资产受托管理业务的协同和创新。各子公司有许多产品是建立在信托原理上的受托管理业务,相似性极大,可以把这些资产管理业务模块进行整合,在最大范围内组合不同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和避险工具,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需求,并以此减少重复投入,优化各子公司的分工和合作,降低同业竞争。

金融公司如何管理范文6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从我国目前金融领域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资本市场的综合治理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领域工作的重心很有可能转移到一直强调的“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上来。在这种背景下,做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最主要模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将通过自身快速发展来有力地推动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创新基本评价

1979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全方位创新,从创新金融组织架构、创新金融工具产品,到创新金融宏观调控制度,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总的来看,我国金融创新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的特征,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从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来看,创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模式,实现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的重大突破。创新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经济的功能。创新金融机构发展模式,稳步发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重要形式的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进入了较为活跃的时期,推出了股改权证、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人民币衍生交易产品和黄金期货;推出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包括QDII在内的外汇理财产品;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加快了债券市场产品创新,推出了企业短期融资券、混合资本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等产品。

从金融服务创新来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基本都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营销理念,对客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居民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面向个人的金融服务创新已经成为各金融机构竞争的重点。

从金融工具和技术创新来看,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得到较快发展,众多高效、便捷的网上电子服务手段不断推出,包括电子转账、网上银行、无线支付、手机支付等。证券的中小企业板块为中小型和高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基金网上直销、网上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营销工具和手段进一步发展。

究其本质和动机,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金融创新的目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试图突破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连通分割的金融子市场,获取融资便利和利润;二是扩大市场份额,变相突破利率管制,争夺、分流银行储蓄资金。应该说,近年来的金融创新确实推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还是资本市场的综合治理和股权分置改革,都离不了金融创新的功绩,但主要是政策推动的结果,并非市场发展内生演化的自然结果,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缺乏战略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一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没有从股权结构和组织体系上得到配合,往往是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创新,各自为战,创新缺乏系统性;二是金融机构创新的战略意图不明确,主要采取简单模仿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的的创新思路,缺乏对国内市场的深入调研及对创新产品在中国开展的成本收益测算,只是被动地适应市场创新,缺乏战略性和主动性;三是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依然不活跃,没有对产品要素进行分解和重构以实现整体性创新,比如竞争日益激烈的理财服务品种繁多但几无差异。

由于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仍存在严格审批,甚至连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监管部门对其诞生和运作做出了许多不必要的约束,这也是导致微观金融主体自主创新不足的原因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对深化金融创新的作用

金融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政府部门不可能比金融机构更了解市场,关于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如何创造新的金融产品、如何细分客户等细节的金融创新必然是以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为主。因此,如何从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过渡到金融机构主导型金融创新,或者说如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培育充满自主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是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的关键。

纵观国外金融发展史,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的产物,更是推进金融创新的主力军。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运用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成本,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强大的业务协同和创新能力。成熟运作的金融控股公司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于一身,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速了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突破分业经营制度下的市场分割,拓展金融创新空间。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下,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割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寸步难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能够迅速打破分业经营制度的樊篱,通过资本纽带聚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类型金融机构,使其成为最适合开发交叉产品、进行交叉销售和营销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使割裂的市场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实现连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必然会在丰富我国基础性金融产品和交易手段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密切联系,促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为后续金融创新拓展空间。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提高金融创新的战略性和主动性。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风险分散、收入稳定的优势,都会制定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战略意图也是明确和稳定的,不会像单一行业的金融机构为了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而频繁变换战略,各子公司也会从客户、市场出发,协同遵守控股公司的创新战略。同时,由于创新具有自我推动的特性,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作为一种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必然具有内在的创新动力,它从组织结构上催化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的改造、综合和创新能力,使得股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创新能够真正地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结合在一起。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提高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雷同创新、模仿创新、各自为战既增加了投入,也没有提高创新效率,妨碍了具有战略高度的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有形(无形)网点和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控股公司能够主动从整体出发确立统一的创新战略,协同创新,避免各自为战的现象,形成自身的创新特色。

金融控股公司是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效渠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居民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需要金融业加大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综合经营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财富管理是最需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领域,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套餐,满足各式各样的财富管理需求。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不足原因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试图通过股权融合和组织架构的设置“化蛹为蝶”,升华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情非常高,有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控股有限公司、平安集团等为代表的母公司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母公司从事具体商业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和基金等业务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有部分民营企业或大型实业投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有以地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为平台控股和整合本地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事实上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质内容相差甚远,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企业和地方政府想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大都是扩大知名度、获取概念性品牌效应、抢占市场份额、争夺金融资源,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资源,导致金融效率较低,有的机构甚至还会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模式的特有风险外溢到外部的金融体系。

具体来看,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和业务创新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业务创新空间。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法律规范,部分控股公司内部结构复杂、法律关系混乱。因此,需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和监管现状,着重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性法律规范问题。

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关联交易缺乏监控,信息披露制度不严格,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业务创新。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组织与法律关系混乱,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容易导致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高。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往往使外部难以了解其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判断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应当认真执行高标准的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

分业监管体制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效率。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对资金流向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业务易形成监管真空、监管重复或监管过度,与金融控股公司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之间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对涉及若干监管部门的跨行业创新产品和服务难以及时审批,直接影响了金

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效率。

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创新

辨证认识和正确对待金融创新的基本理念。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单个金融机构分散风险提供有效途径,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效率,也有可能因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制度跟不上,成为新的金融风险来源。因此,对待金融控股公司创新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对在当前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的新产品、新业务加强研究,暂时缓行;对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暂时缓行;对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但风险得到控制的新产品、新业务坚决支持,积极发展;对有利于直接改善风险控制的新业务,更要坚决支持,积极发展。

监管部门要提高辨识和处理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创新的监管效率。在加快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同时,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督和约束,从而在此基础上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管制。现阶段,我国存在行政审批过多、审批规则模糊、审批责任不清等现象,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极其不利,抑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除对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银行开展的业务采取备案制之外,基金、证券公司开展的各类创新,银行表内业务及表外业务中非类产品的创新活动,对非产品类的各种制度性创新活动,都需事先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发展的、动态的观点来对待创新与违规的关系,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通过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创新、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善监管手段和方式,来提高创新的监管效率。

有步骤地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营造一批充满活力的微观金融创新主体。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非常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鉴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国有,应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不能一哄而上。金融控股公司推向市场后,政府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等外部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使控股公司在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下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