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起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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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起源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1

关键词:税务筹划工作 原则 必要性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遵守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有关的税收业务,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行为。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企业一方面对纳税行为进行了合理规避,减小了纳税费用,侧面保障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树立积极正面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业务能力,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和实现对产业结构的完善及改良。

总体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涉及到纳税行为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在自身的内部控制工作中无法避免的职责,任何成功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利益的保障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下面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几项原则做简要分析:

一、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1.企业自身盈利的根本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都是围绕盈利展开的,盈利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通常有两种方式来保障企业的盈利:一种是增加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减小各项成本费用。我国的税目繁多,光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就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建设与教育附加税等等,企业的应交税费往往是企业总支出费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业务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避税措施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侧面减少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最终实现盈利的目的。

2.税收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

税务筹划是企业事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企业的应交税项进行合理调整,实现合理避税。但是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完成,则使得相应的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此时的少交税或不交税的行为必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企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地对纳税活动和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最大程度保证企业的盈利。

3.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力,纳税人既然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那么其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活动自然是毋庸置疑。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对纳税义务产生积极主动之类的正面作用。企业需要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企业自身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权利,进行合理避税,减轻纳税负担,最终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二、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几点原则

1.对税收法律和政策全面深入了解

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业务,同时也享有对税务进行合理筹划的权利。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工作在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走向相符;不仅需要在形式上满足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还需要在根本上以税收法律法规的精神为导向。

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名目繁多,涉及的范围较大,并且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国家也不断出台新的税法修订及说明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对其他法律来说其变动性更为频繁也较难以理解和掌握。

因此,企业首先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出发,积极学习及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相关税收实施条例及与旧法制的衔接等资讯,尽最大可能将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与现行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办法结合起来。

其次是需要对国家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办法的社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政策导向有全面、清除的认识,对税务筹划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提前防范。然后是要对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涉税业务影响进行密切关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走向对自身税务筹划的规划做出合理调整。

最后,对涉及经济业务范畴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要有一定的掌握,比如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使税务筹划工作不与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确保税务筹划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2.对税务筹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1)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面考虑

首先,税务筹划需要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现阶段我国有十八个税种,各税种之间通常互相影响并联系着,比如在一项税种上税收的减少也许就会使得其他税种税收的增加。所以,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以全面缓解企业税收负担为着重点而不是仅仅注重于减少个别税种的税负。其次,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大多数时候企业通常都着重考虑税务筹划的经济收益,而对其产生的成本缺乏重视,使得税务筹划工作成本过高,无形中加大了财务风险。税务筹划工作的成本由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方面组成。顾名思义,显性成本通常是一些在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较为明显的浅层要素,往往受到企业决策者的重视;隐性成本也就是机会成本,指采用某一种税务筹划计划可能会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通常容易被忽视。为了切实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需要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企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评估该税务工作规划的可操作性,只有当税务筹划工作中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之和比税务筹划收益低时才有必要采用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不然就需要放弃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最后,需要对各个税收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税务筹划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多方博弈的过程,必然会出现各方收益此消彼长的现象。如果只是片面地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使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通常会出现敌对和抵制,最终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效果。

(2)充分考核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有预见性的规划。因此,同其他任何财务管理活动一样,税务筹划中是同时存在收益和风险。我们都知道,在实际工作中虽然能够通过一些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提前预防,但是没有任何措施和办法能够完全地杜绝风险,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同样如此。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风险不但会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落实带来负面效果,在严重时有可能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失败,并给企业带来外部的税收风险,例如税务机关的上门查账等。所以,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对风险分析原理进行科学利用,充分考虑到各种避税和节税方案的收益和风险。往往大部分税务筹划方案在制定和规划时显得无懈可击,但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类方案通常是具有长期性规划特点,而长期性就意味着高风险。因此,必须全面考虑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筹划期的变化,同时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需要一方面把风险因素作为评估和选择税务筹划方案的基本标准,对隐性的涉税风险需要有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预先对税收筹划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事前对税务筹划的风险进行评估来对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完善和调整。

(3)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紧密联系

税务筹划工作涉及的范围较广,往往涵盖了从管理到生产经营的绝大多数过程,不单单是税务筹划工作人员或财务人员的工作,也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紧密配合。

只有通过与其他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才能得到详实的相关信息资料,为税务筹划方案的规划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制定好的税务筹划计划只有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顺利进行和实施。因此,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不能一味“闭门造车”,而是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与沟通,最大程度争取后者对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

三、结束语

一言以蔽之,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范围相当广的财务管理工作。我们需要在充分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法的前提下,探索和规划符合企业自身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切实有效的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周素梅.浅谈现代企业税务筹划[J].中国外资,2010(5).

[2]袁阳春.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6).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现状 税务筹划

一、 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在过去,由于政府的税务机关长期不关注,使得这一片地法律政策比较模糊,并一直不为企业所接受。现代企业管理起源于西方,而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份子-税收筹划,在西方发展较为完善,形式和内容呈现多样化,机构存在于市场很普遍,为当地人所熟知。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制度发展不够健全,在没有政府详细的规章制度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正走向一个各自奋斗、相互绞杀的时代,许多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获得更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企业说手筹划上走了许多弯路和错路。

(2)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所出现的问题分析

我国企业发展是一个复杂体,一方面它在市场巨大需求的大环境下,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一支力量,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和中国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减少成本,减轻税负的压力,纷纷无视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逃税纳税,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的“税收筹划”。从现在情形看,中外合资一般进行税收筹划,国内本土企业较少;大中型企业运用企业税收筹划较多,小型企业运用较少;国内沿海发达地区企业运用多,内陆企业运用少。对此,我将这些问题详细分析总结如下:

1.企业税收筹划观念弱。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许多现代制度管理理念还没有建立起来,尤其是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例如作为公民意识的企业纳税,我国就表现的非常不理想,许多企业不是想着为国家做多大贡献,这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2.企业税收筹划设置和管理水平低。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推动下,已逐步完成了财务管理现代化,企业税收筹划设置相对完善和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按照国家法规和国际通行标准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对于我国绝大数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财务管理松散,以至在税收筹划方面实行的非常不理想,又得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小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下,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在交易时,往往关注短期的节税效果,没有全盘考虑企业的长期税务筹划,这种只看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企业,使得它们本身就不可能实行较为完整和高级的税务筹划。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与其税收筹划的方法

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方法有许多种,从目前企业所采用最多的方式是通过对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方法进行实践的这包括了:税率式的税收筹划、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以及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1)税率式的税收筹划

税率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的企业透过政府所实行的降低税率的政策,来为自身的企业减轻税收的负担。所采用的方法一般有价格转移的相关税收筹划技术以及选择比较低的税率区域进行投资和纳税。低税率的筹划方法是指要求相关纳税人透过一些比较合理合法的方法,针对一些课税项目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降低其税率的计税,以此可以达到极大地减轻企业所需要承受的税收负担。

(2)税额式的税收筹划

税额式的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透过一些可以直接减少其应当缴纳税额的方法来减缓企业的税收负担或者相关的纳税义务,税额式的筹划经常要与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全部免征以及减半征收的政策互相联系,借此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3)税基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的税基式筹划,是指相关纳税人透过自身的优势来逐步缩减所在企业的税基等途径来为企业减免税收负担。计税的依据是我们所说的所得税税基,在采用的税率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其税额基本情况是与税基的基本情况成正比的,对于税收筹划而言,税基式筹划是所得税主要应用方式。

结语

现在是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事业开展的最好时期,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应该努力抓住这次历史发展的难得机遇,在内部逐步提高自己相关的业务能力,与国际间的税务筹划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抗衡与互动,推动国内事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陈国树. 税务筹划及个案应用[J].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4).

[2]陈江平. 对中小型企业税务筹划的若干问题探讨[J]. 财经界(学术版), 2010,(04).

[3] 李春妮.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 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8,(12)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依法纳税。企业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处于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增加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引起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重视。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涉税财务活动事先做出合理筹划与安排,采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活动。税收筹划的最早起源于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在国内税务局专员威斯特敏斯特公爵诉讼案中作的一项声明:“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的要少,如果他成功地这样安排使缴纳的税收减少了,那么,尽管国内税务局专员或其他纳税人可能不欣赏他的精心筹划,但他是不能被强迫多缴纳税收的”,后来汤姆林爵士的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被广泛运用,于是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实质是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等决策前,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金数额、增加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征纳税对立关系中的纳税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实现纳税数额的最小化,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企图通过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的极端行为来减少纳税,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于是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形式,在纳税人理财和管理决策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等,它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

税收筹划具有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专业性、筹划性、政策导向性、目的性等特性。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不容忽视的是,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因此其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税收筹划风险,需要企业注意。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筹资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内部积累、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企业间相互拆借等等。这些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不同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即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税负最小而获利水平最大的方法。通常情况下,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以上各种筹资方式中,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讲,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税收筹划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要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分析(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选择合理的筹资组合。另外,租赁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组建合理的资本结构。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对于公司设立的形式,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慎重筹划组建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税法对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了鼓励高薪技术的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费用的税收筹划。折旧是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折旧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般有工作量法、直线法、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方法每期计算的折旧费用是不同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资产使用前期分摊折旧较多,税前利润额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而且该方法可以推延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2)费用列支的选择。对费用列支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支出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着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如果企业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3)税款缴纳方式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减轻税负。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甚至出现经济损失的各种可能性。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家税制本身的调整变革等客观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很难精确估算能够带来的经济收益值,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要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要选择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大部分税收筹划方案要依赖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人员完成,因此,应努力提高内部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并能够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竞争战略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税收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次,保证筹划运作的规范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计筹划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科学的筹划技术和方法。税负与市场、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选择筹划方法是控制财务风险的关键。再次,要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在筹划前要对可能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中要建立相关的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最后,企业税收筹划要坚持成本――收益原则,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与交流。必要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外部税务专家的作用,充分咨询专家的意见,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收筹划,有效转嫁税收筹划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税收筹划利于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1]尚胜利.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6,(4).

[2]李伟莲.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J].广西气象,2006,(2).

[3]苏强.企业税收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4]李红侠.如何控制税收筹划风险[J].对外经贸财会,2005,(8).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4

关键词:跨国公司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的跨境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一系列税收规则。国际税收的筹划需要拥有丰富的国际税收原理知识,从而找到一条不仅减少纳税而又不损害商业活动和资金流的途径。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内涵

西方国家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源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在该案例中,汤姆林爵士做出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种观点得到了英国及法律界的广泛认同。此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编撰了《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书中对税收筹划下了更加精准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

跨国公司指的是集团的公司内部结构体系,包括总持股公司和分布在与母公司非同一税收管辖区内的其他国家中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除了具备一般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的特点以外,还有以下两个不同于国内税收筹划的特性: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指的是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是在国际范围内开展的,涉及各国税收法规以及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活动具有复杂性。复杂性是指相对于一般的税收筹划活动,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是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税收环境,规划的是跨国投资经营等活动,其复杂程度及不可预见性要远超过一般税收筹划活动。

(三)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不能触犯、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税收条文。

2.经济性原则: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既要能够减轻单独子公司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又不因取得税收利益而影响全球经营战略的实施,牺牲其整体利益。

3.计划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国际税收筹划活动做出细致统一的安排,并适时进行检查和调整,以免与有关国家变更后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相抵触或不符合经济原则。

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公司组织形式选择,可以有效的降低跨国企业的国际税负。

(一)跨国分公司或子公司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拓展市场时,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的,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有跨国分公司与跨国子公司两大类。

根据《国际税收辞典》中对子公司的注释,子公司指的是那些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

一般来说,和设立分公司相比较,设立子公司有如下优点: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然而,分公司的设立也有它的优点: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与分公司相比,子公司的税收体系相对独立,它通过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征收的税收,有效解决了棘手的双重征税问题。然而,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由于子公司资产的相对独立,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母公司也不承担自己子公司的义务。从这个基本差别出发,投资公司形式取决于所能带来的税收利益。

例如,某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为1000000英镑,其中,母公司的国内利润为900000英镑,所得税率为33%;国外投资公司利润为100000英镑。假如采用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利润所得将汇总到总公司缴纳税款,故该跨国公司需交所得税1000000×33%=330000英镑。

假如国外投资为子公司形式,再将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负分为两种情况进行比较:一种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低,为10%,应缴税收为10000英镑;另一种情况是子公司东道国所得税率比母国高,为40%,应缴税收为40000英镑。

从表1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情况下,整个集团多缴纳了700英镑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增加了0.7%,超过了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的应缴税额。由此可见,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国,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而如果投资目标国的税率高于母公司所在国,分公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设立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国外的金融机构或公司筹措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任何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借款,跨国公司居住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境外贷款者不愿意承担这笔额外税收,于是,他们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以及其它费率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跨国公司。为了避免高额的贷款利率,跨国公司就必须在第三国设立金融公司,通过公司对境外贷款者进行融资,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设立投资公司的税收利益

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如果母公司所在国对财产转让的增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财产租赁收益要缴纳不动产所得税,为了得到税收利益,母公司可以选择在一些免征上述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财产投资公司,以此来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从国际税收筹划角度看,投资公司最好把汇集的资金以资产形式进行配置。如果投资公司位于无税管辖区,那么可以将其资金用于投资免税债券,或使其成为避税地银行的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将可以有效避免向利息征收预提税。如果购买外国公司的股份投资于资产基金,那么风险和税收负担都会增加,对客户不利。

母公司在无税管辖区建立投资公司吸收基金,后将其投入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高的资产、不动产等。为了避免预提税,要选择对资产所得不征预提税,或者按国际税收协定可少缴预提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其投资所得与对小股东支出之间的差额,这笔利润没有所得税,可用于跨国集团的投资项目。此外,以可靠的银行和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中介人,也可提高投资的可靠性。

转移定价法在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一)转移定价法释义

转移定价指的是在分权经营体制下,关联企业对于分权部门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内部交易所制定的价格,是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和分权部门业绩评价问题而产生的,是企业内部重要的资源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转移定价法目前已被广泛应用在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当中,而它的大量应用,对企业以及国家都带来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将集团利润转移至某些特定子公司,提高其效益,为处于创业阶段的子公司提供经济支持,或对该子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运用转移定价可以减少对外公布的利润,减少企业税负;运用转移定价在企业集团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以及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运用转移定价改变基本成本来摆脱政府的价格管制,避免反倾销、反垄断指控;运用转移定价将税前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可以减少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保证集团的利润最大化;通过制定和改变跨国集团的转移定价规则,会改变相关国家的外贸额。

(二)转移定价发生的领域

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也称转让定价)发生在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等领域。

有形财产指的是一切物质性的有用的东西,通常也称为货物。从商业角度,主要包含三大类即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及其设备和生产线)。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却能使拥有者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受益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行为权力和公共关系三大类。服务的提供也是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的重要领域。国际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提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可称为日常服务的提供,如提供会计、法律服务。其二是与无形资产转让相关的技术协助。其三本质上也是属于技术协助但与无形资产无关,如提供生产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协助。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按照市场公开公平的作价标准,来收取或支付报酬,就产生转让定价的事实。其四是管理性的服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公司总部派遣雇员到外国分支机构管理新的设备和训练当地员工,在该雇员报酬支付标准和在何地入账上,公司会做出有利于其整体利益的安排。

(三)跨国企业如何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可以使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收入和费用发生增减,其结果必然影响有关国家的相应税收收入。以转移定价进行的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涉及四方面的分配关系的变化:

跨国集团内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征纳分配关系的变化;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财权分配关系的变化。

具体来说,笔者将利用转让定价影响跨国企业成本、利润的常见方式总结为以下八个方面。通过商品交易,如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和零部件,销售商品上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增加或减少子公司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技术、管理、设计、维修、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利润;通过抬高向子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价格扩大折旧基数,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利用子公司系统销售机构人为提高或降低佣金回扣,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利用公司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影响子公司销售成本;在关键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帐、损失赔偿等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通过提供贷款利息高低影响产品成本费用;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转移利润。

为了说明转移定价在国际税收筹划中是如何降低企业税负的,本文举例说明。假定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所在国乙国税率为30%,子公司要把一批产品卖给甲国的母公司,这批产品的总成本为5000元,子公司原定价为7000元,现增加到8000元,母公司最后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现比较子公司提高转移定价后跨国公司的总税负变化:

该跨国公司原税负:(7000-5000)×30%+(9000-7000)×40=1400

提高转移定价后的税负:(8000-5000)×30%+(9000-8000)×40%=1300

上例公司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建议

审查国内法征税条款和税收遵从规则,了解交易所涉及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税收惯例;通过费用扣除,减少税前利润,减少企业所担税负;利用给予外国资本和技术等的特殊手段减免。有的国家对外国的资本技术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对外国利润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就时间成本来说提供了一种节税机会。通过设立中介公司,改变会计期间,使用不同的法律实体来推迟纳税;通过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将未分配的利润留在国外,避免本国纳税;通过来源分摊办法将税前利润在各个不同的受益国之间进行分割。跨国企业的税基必须根据世界各国营业活动恰当的结果给予分割;最大可能的使用外国税收抵免。许多国家通过抵免法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它们可能只对预提税实行直接抵免,也可能就股息对潜在的收入实行间接抵免;仔细审查跨国交易中的汇兑损益。跨国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外汇兑换损益及其税收后果;利用恰当法律机构来实现营业和税收的目标。海外经营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实体进行。对于税收筹划,每种实体都有长处也有不足。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当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才对股东征税;遵守不同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国际税收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曲孙兰.国际税收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5

(一)日本税务概述 日本的税务业务发展较早,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税种增加,各种税款计算复杂,难以正确理解法律意图,进行正确计算和缴纳。纳税人开始主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务咨询或者申报纳税,从而产生了税务这一行业。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约有27万余人,此外还有10万余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工作。日本企业对税务公司和税务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全国约有85%的企业通过税务办理纳税事项。在日本,从事税务业务的从业人员称为税理士。目前,日本的税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其称为税理士制度。日本税理士制度始建于1942年, 日本《税理士法》的出台是日本税务资格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这一法规先后进行过三次重大修改, 在税务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税理士制度日臻完善。

(二)日本的税理士事务所 日本《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开展业务,必须设立事务所,而且只有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才能申请设立事务所。税理士本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经税理士支部和税理士会审查后上报联合会,在税理士名录上注册后,发给证书即为批准。日本的税务机构称为税理士事务所,目前全国约有5万个税理士事务所,其中个人所居多,日本正在研究设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还未完成。日本税理士制度对税务从业人员要求较高,要成为税理士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并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取得税理士证书后方可正式从事税务相关业务。因此,日本税务人员的从业水平普遍较高,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这也是日本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税务业务的范围广泛,已经不再局限于税务业务和会计业务,开始向经营管理领域发展渗透。日本税理士目前可以从事税务、税务咨询、税务审计、巡回审计、商品规划、经营分析、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立案、人才培育等相关业务。

二、韩国事务所税务

(一)韩国税务概述 韩国是世界上建立税务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推行税务制度已有40多年历史。韩国税务士在韩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国共有税务士会员6758名,其中汉城3127名,中部1538名,釜山929名,大邱447名,光州377名,大田340名。现有税务士事务所6000余家,其中法人事务所100家左右,其余均为个人事务所。在韩国,税务士属于高收入阶层,年收入约在2亿韩元左右。税务士主要从事8项业务:有关税务申报,申请复议,制作相关涉税文书,税务记账,有关税务方面的商谈或咨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或处分等问题进行纳税人意见陈述等。韩国税理士有如下义务:进行税务士登记,加入税务士会,纳税申报;禁止偷税逃税;参加相关职业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诚实敬业。韩国税务士会的会费项目较多,但收费是与其职能相对应的。税务士会对会员既有监督和指导,也有服务和保障,起到了较强的自律性作用。根据规定,财政经济部部长、国税厅长、税务士会会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税务士有告诫和惩罚的权利,但韩国税务行业自律较为严格,每年违规人员较少。

(二)韩国的税务士事务所 在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应在国税厅注册,首先向税务士会进行申请,确认后报国税厅。税务士事务所要取得类似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也需要先通过税务士会的认可,再报国税厅,在国税厅内部设有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对税务士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韩国税务士事务所开业限制较少,没有年限和注册资金的要求,因此韩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很多且以小的个人所为主,但其内部管理相对规范。在韩国,税务士执业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资料人力谬误、资料丢失、资料遗漏、申报谬误、申报遗漏、咨询错误、超过期限、计算错误等。根据韩国税务士会的统计,自2001年至2004年四年间税务士在执业中造成损失并赔偿的事例共272件,其中2001年112件,2002年78件,2003年78件,2004年104件。在以上执业风险损失赔偿类型中,咨询错误、资料遗漏、资料人力谬误三种情况所占比重居前三位。如按税种进行区分,因附加价值(增值税)和法人税(企业所得税)产生损失而导致损失赔偿的事例件数最多。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通过市场确定。在税务士法颁布初期,收费标准由财政经济部颁布,全国统一执行。收费标准划分很细,如咨询报酬、顾问报酬、记账报酬等等。但随着税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韩国税务士业务的收费标准已全部取消,收取费用多少,完全由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

三、澳大利亚事务所税务

(一)澳大利亚税务概述 澳大利亚税务行业发展迅速,国内行业业务较多,较为活跃。在澳大利亚的税务法律法规中,对税务从业者没有明确定义,可以理解为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帮助税务当局了解纳税人遵从度的一个纽带。在澳大利亚,个人税务行为有四分之三采用税务模式进行纳税,法人采用税务的比例更是高达90%。澳大利亚税务制度较为复杂,税种繁多,税务处罚较重,因此纳税人对税务的依赖程度较高。拒不完全统计,澳大利亚税务人员近28万人。税务从业者的人员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税务人、簿记员和律师。其中,税务人是最常见的税务从业者。澳大利亚税务行业的门槛不高,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税务业务。澳大利亚不组织进行全国的税务人资格考试,税务执业资格通过推荐和申请,由税务管理局来进行审查和批准。虽然澳大利亚税务行业门槛不高,但是国内对税务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 还需要必备专业资格和实践经验。在澳大利亚从事有偿税务服务, 则需要人进行注册登记,以便进行监管。

(二)澳大利亚的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的税务人可以从事以下三种活动;提供涉税咨询、代表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协调,纳税申报。澳大利亚对税务的规定较为严格,如果税务人员帮助纳税人偷税、逃税等,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终生不得从事税务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将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审查以确保纳税人如实合法纳税。若发现多位申报不真实或有疑问的纳税人同时由一家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税务机关会对这家机构全年的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考证其执业的动机及质量。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责是非常明确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职业,也就是说,在维护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把为纳税人服务作为自己的一种职业,并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己的职业收入。在澳大利亚,税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业务,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记账,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

四、德国事务所税务

(一)德国税务概述 在德国,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审计师等人员均可从事税务相关业务,从业形式包括开设公司或者组建事务所。德国比较重视税务制度的立法,国家颁布了《税务顾问法》,对税务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因此,在德国从事税务业务,必须具备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德国为了加强对税务行业的监管,成立了税务师协会。目前德国有税务师约6万人,税务师协会组织近三十个,这些组织不参与税务师和税务所的日常业务。每个协会下属若干个联盟,日常活动通过联盟组织,协会的经费来自各事务所上交的会费。

(二)德国的税务师事务所 德国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内容较为广泛:税务咨询、税务、记账、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经济评价。事务所业务的收费标准非常繁杂和细致,由税务师协会制定。在德国,如果被人出现偷税漏税情况,要分析是纳税人问题还是行为出现了问题,并进行区别处罚,从而对税务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德国事务所税务师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税务师的权利有:税务事务所和税务师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纳税人如果提出偷漏税等不合理要求,事务所可以拒绝等。税务师还有如下义务:税务从业人员要为客户进行保密;事务所和税务师均不可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从事税务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格证书;税务师从事业务必须设立或参加事务所;税务师及事务所不准自行决定收费标准等。

五、各国事务所税务比较

首先,从以上对各国的税务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强,为了进行合理合法纳税,他们愿意寻求中介机构为其进行税务,这样纳税核算与纳税申报由专业人士进行,避免出现错误造成税款缴纳的各种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中,税务需求量大,税务实施的较为广泛,税务业发展较为迅速。

第二,税务业务要靠法律来规范,要以法律为其行为准则,有了法律的规范,税务人才能具有合法地位。许多国家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税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保证了税务制的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如德国的《税务咨询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和日本的《税理士法》等,有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能使事务所和税务师避免产生低质量的服务行为。

第三,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治税环境有利于税务业务的发展。在这些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较为严密,并且有着较为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纳税人违反税法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纳税人有着良好的纳税意识,主观上乐于寻求专业人士为自己进行税务,以保证自己合理合法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务行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要发展税务,必须提高其独立性。事务所和税务师在进行税务时,必须具有独立性。日本税理士实行合伙制方式,日本的税理士可以自由组建税理士会,税理士会也可以自愿组建税理士联合会,这些自愿组建的机构都受国税厅的监督。韩国税务的独立性也较强,税务士会负责对税务士进行自律管理,此外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税务士的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五,日本、韩国等国家,对税务人员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从而保证了行业的整体素质。日本税理士必须参加全国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税理士登记证书才能执业;韩国税务行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也取决于其对税务人员的严格监管;德国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税务师或会计师的资格。

第六,税务行业发展迅速的国家,税务业务范围广泛,税务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如日本的税务,除了进行一般的税务和税务咨询外,还有制作税务报表、行政复议及诉讼等业务。德国的事务所除了进行税务外,还为企业制定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的经济评价、代办会计账簿记账及其他有关财务的业务等。可见,这些国家税务行业不仅从事税务业务,还从事许多其他相关业务,扩大了税务的业务范围,使税务行业迅速发展。

[本文系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唐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创新研究”(编号:13140214b)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许慧萍:《西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长研究述评》,《财会通讯》(综合・上)2013年第2期。

[2]瞿旭、杨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结构和集中度的分析与改进》,《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第1期。

[3]谢夜香:《从委托理论看我国税务机构风险的规避》,《福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4]葛克昌、陈清秀:《税务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税务筹划的起源范文6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法》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我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本文主要对信托受益权在上述业务中的运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

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我国目前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

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

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

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

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

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三、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

在上市公司中,由于对关联交易监管较为严格,上市公司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诸如关联交易批露、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资产等都有各种限制条款,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类关联交易,往往将某项业务通过信托方式,通过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