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著作论文范例6篇

文学著作论文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归属 集体所有论

一、 问题的提出——从“乌苏里船歌”纠纷案说起

(一) 案情简述

“乌苏里船歌”纠纷案缘起于1999年11月郭颂参加的一次中央电视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还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郭颂对于这一误导性介绍并未纠正而是表示默认。该节目一经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强烈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本民族传唱了多年的民歌经典一夜之间成了别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协商无果后,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一纸诉状将郭颂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历经北京市高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以郭颂败诉收场。法院判决郭颂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郭颂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乡政府提讼于法无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的个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体创作性与个体传承性;二是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三是信息变异性与文化开放性;四是载体有形性与信息无形性。 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认为特殊法保护原则的引入不仅能够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权力和经济权利提到法律权利的高度,而且不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自恰性和逻辑性。 甚至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非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当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予以讨论。 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管采取何种保护路径,统统回避不了一个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二、 权利归属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着一个民族和区域的文化特质,反映着它们独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着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创造巨大市场利润的潜力,因而著作权权属纠纷才会在近几年来打得火热。因此,如何调和各方诉求,找到利益平衡点就显得至关重要。

就现实情况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对利益冲突: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生地居民与作品的讲述人、记录人、表演者和传承人的利益矛盾。口述者、记录人和传承人的贡献不能抹杀,一方面是基于他们对作品的流传确有贡献的现实角度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应当通过利益刺激的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中。在“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郭颂就是一个表演者和传承人的角色,虽然他不享有该曲目的著作权,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他对赫哲族民歌传承所起到的作用,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仍应保护郭颂作为该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第二,不同民族区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类似作品而产生的利益诉求的对立。我们一般能够判断该作品大致来源于哪个区域,但对于其具体作者是哪个族群或个人却无十足把握。这就会在不同族群中引发争论,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对立情绪。例如《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中赫哲族另一乡政府对郭颂持否定态度。为此,本文认为可以依据各族群提供的证据将涉案各族群整体认定为著作权人。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基于其特点,应当确立其保护的底线,防止因过度保护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就是具体体现。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领域”一词,所谓公有领域是指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处于该领域的智慧成果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 在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案例中,侵权人使用最多的抗辩也是该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侵权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领域加以解释,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将名存实亡。

(二) 权利保障原则

作品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享有何种权利,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传承人确立为著作权利人, 另有学者认为应将传承人、记录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邻接权人的位置予以保护。 还有一些学者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实质作用,主张视不同情况赋予传承人以版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该观点既实现了原生地族群与讲述人、记录者和传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邻接权人的利益。

(三) 传承与发展兼顾原则

中国要在文化大国的基础上转型为文化强国,其关键在于转变发展思路。既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又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能够有效缓解文化发展上的财政支持不足,通过法律确权,能够进一步激发各族群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动力。长期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不明的状况,实则造成了“公地悲剧”的后果。落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进其发展,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实行文化与市场接轨,进而将软实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将其用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上。

三、 国内关于权利归属理论的回顾

(一) 个人所有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传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传和发展过程中,传承人对作品的贡献是最为显著的,由传承人享有著作权是民间文学艺术版权难题的终结。 然而,该观点表面将问题简单化了,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至少还存在着以下障碍:首先,若传承人享有权利,该如何确定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传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还是永久无期限保护?如果是无期限永久保护,那么传承人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能够发生继承,继承人该如何确定?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区的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传承人对于作品的形成并无实质性贡献,仅仅为其更好地传承做出了一些辅工作。最后,对同一作品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传承人,权利的分配又将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此外,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无在世的传承人。

(二) 国家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将其著作权分配给个人,又考虑到集体行使程序的复杂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该情况下,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最为合适。该观点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该观点严重背离了“谁创作作品,谁享有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基于现实角度考虑,国家代行著作权多有不便,例如美国影视公司翻拍《花木兰》一案中,如果由国家出面主张权利,那么就存在着以国家公权力对抗私主体的嫌疑,也容易影响两国正常关系。

(三) 集体所有论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虽然复杂,但并不能否认其所处环境的封闭性,作品所属族群之外的其他族群并未对作品的产生作有任何贡献,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 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应当优先归属于自然人,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普通作品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原理,但是从另一个视角审视著作权集体所有并不违背这一原理。我国《著作权法》就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共有有明文规定。当然,著作权集体所有论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只能说是三种理论中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集体所有论从本质上看,只是进一步缩小了权利归属的范围,并没有做到最大程度上的确权。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着权利遭受侵害时由谁提讼的问题。本文开篇提出的“乌苏里船歌”纠纷案也暴露出这一问题。那么在著作权集体享有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维权制度设计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作品原生地族群成员即可民主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诉讼行为对其未出庭的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审查认为涉及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院就应当追加原生境群体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方式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尝试,例如1992年12月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专业性、效率高等优势,相较于代表人诉讼更具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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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http:// .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http://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3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4

关键词: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志码:A

参考文献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术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常常需要引用和借鉴他人的观点、方法、数据或结论等为自己的论点提供支持和佐证,从而保证论文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是否能够正确无误地引用与著录参考文献,不仅反映了论文作者的科研职业道德,而且反映了其学识和科研水平。错误的参考文献著录不仅会降低论文乃至期刊的质量和学术水平,使论文的科学性和说服力受到质疑;而且会对读者产生误导,影响后继的引用及引文分析和统计,不利于科学评价[1]。因此,本文对某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刊出的74篇论文的参考文献著录的真实情况及存在的错漏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对策,旨在增强作者对论文写作中正确、规范引用与著录参考文献的认识,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避免重复出错,提高写作水平和投稿成功率。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发表于某职业学院《学报》的74篇论文作为研究对象,共有参考文献370篇。本期刊属于综合性期刊,论文内容涉及高职教育、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医学天地、文化视角、思政天地等各领域。

1.2方法 自行设计论文参考文献著录分析表,对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问题进行记录、归纳和整理,所得数据采用SAS统计软件录入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进行统计描述。

2 结果

74篇论文中有7篇未引用参考文献,引用率为90.50%;67篇引用了参考文献的论文中"文中未标注"48篇,"标注错误"17篇,仅有2篇文中标注正确,文中未标注率高达71.64%,标注错误率达25.3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错误的论文有56篇,全部错误率高达58.21%,部分错误率达29.85%,全部正确率仅为11.94%;370篇参考文献中仅有87篇著录格式正确,错误率高达76.49%。

3 讨论

3.1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存在的问题

3.1.1文后参考文献著录错误

3.1.1.1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要素缺漏:①缺卷、期或页码;②缺出版地;③缺文献类型标识码;④缺标点符号;⑤页码不全。

3.1.1.2文后参考文献著录内容错误:①文献类型标识码误用;②文献出处误引;③年、卷期、页码误引;④作者名错误;⑤出版地城市名误用省名;⑥重复著录;⑦引用未公开出版的内部资料;⑧专著的原作者和译者标注不规范;⑨网络文献的可获得地址不可用;⑩作者不全或者全部列出。

3.1.2参考文献的权威性、时效性不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为增强论文的可靠性、科学性和代表性,应多引用权威杂志、权威作者的文献,并尽量引用近期发表的文献。《学报》中有多篇论文引用的文献很大部分出自非权威杂志,还有很多文献是10年前甚至20年前的,时效性也大大降低。

3.1.3文后参考文献未在文中标注引文序号或标注错误:论文中与参考文献有关的有两部分,一是正文所述的方法、成果和观点引用他人文献的应在文中的对应地方标注引文序号,二是在文后列出参考文献表,两者一一对应,缺一不可。引文序号有时作为上角标,有时作为语句的组成部分,作为句子成分时不能作上角处理。

3.1.4著录文献多但引用不当:有的作者虽然文后著录的文献多,论文中也有相应内容,但引用内容并不是很贴切,文中也未标注引文序号,引用不当随处可见,这种仅为突出文献数量而不顾及内容的引用是不规范的,会使文章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大打折扣。

3.2对策

3.2.1大力宣传规范引用与著录参考文献的重要性,端正科研态度:学院编辑部应首先重视现存的问题,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著录文献的宣传,让作者充分认识到参考文献对期刊质量的重要性,使作者重视并自觉地规范参考文献的著录。

3.2.2加强科研知识和论文写作知识的学习:参考文献著录错误繁多,与作者的科研知识和写作知识欠缺有着必然的联系。校刊相关部门可通过定期举办论文写作等专题讲座,在《学报》上开辟专栏刊载《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著作权法》等相关科研知识,使作者逐步掌握参考文献著录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著录方法。另外,作者也应加强文献检索、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学习,这些措施可以大大减小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出错的概率[2],不断提高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质量。

3.2.3提高编辑人员自身专业素养和审阅参考文献的能力,重视参考文献的编辑加工:编辑人员应树立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的质量把关意识,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养,提高审阅参考文献的能力。减少参考文献著录差错最好的方法就是认真、逐一核对参考文献的著录内容[3]。对存在可疑文献和著录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稿件,编辑部应直接退回给作者修改。通过作者与编辑的共同努力推动参考文献的规范化建设。

3.2.4建立参考文献著录审查模式:编辑部要建立参考文献著录审查模式,全面认真的审核,从总体上把握论参考文献著录的基本情况如文中引用序号的标注、文后著录格式等,同时要对作者所引参考文献的时效性、地域性、权威性、以及参考文献的数目进行充分的考证,建议除个别历史文献以外,应该尽量选择与文章密切相关的近3~5年的参考文献。

3.2.5充分运用互联网进行文献检索: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每一条参考文献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核实把关[4],是一种既快捷又准确的好方法。借助中国知网CNKI、万方Wanfangdata、Pubmed和搜索引擎谷歌Google,可实现对中文和外文原始文献的检索工作,这不仅能够快速发现参考文献存在的著录格式错误,还能对著录内容的缺漏进行补充,甚至还可通过快速浏览全文对作者的引用是否合理有更深的了解。

正确引用与著录参考文献对作者科研水平和期刊学术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的参考文献体现了其内在的学术质量和科学的继承性[5]。本研究旨在提高作者对参考文献正确引用与著录的认识,确保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做到参考文献著录格式规范、著录内容正确、引用内容合理,从而促进学术论文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最终为提高学院《学报》的编辑与学术质量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谭秀荣,李勇,王福军,等.参考文献引用与著录错误分析及应对策略[J].遵义医学院学报,2012,34(5):537-541.

[2]龙秀芬,吴惠勤,盛文彦,等.化学类科技期刊文后参考文献著录常见错误解析[J].韶关学院学报,2013,34(10):30-33.

[3]胡成志,郝红梅,赵进春,等.利用期刊数据库提高论文参考文献编辑质量[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1,22(2):282-283.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5

[关键词]日本 机构知识库 后印本论文 开放获取 著作权

[分类号]G250

1 前言

开放获取(Open Access,简称OA)是国内外学术界和出版界旨在推动科研成果免费共享、及时传播的交流模式。目前,能够有效实现开放获取的是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机构知识库是指由某一个机构建立的,以收集、整理、检索并保存本机构成员的研究成果,并在网络上免费共享的知识库。机构知识库有别于基于学科或专题的知识库,它具有地域性、开放性、互操作性、动态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研究者通过把自己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存缴到自己所属的机构知识库,无偿公开,以此扩大其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程度,提高其学术影响力。

后印本论文(Postprint Thesis)是指经同行专家严密评审之后,已经在期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后印本论文若在机构知识库中能够得以公开,可以保证机构知识库的学术情报资源质量,促进学术研究与交流。但是,刊登在学术杂志上的论文的著作权大多数是从著者手中转移到出版发行机构或者学会,如果著者希望在Web网页或者机构知识库上存缴自己的论文,就必须向出版发行机构确认其论文的著作权,也就是确认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公开利用等权利。著者若对每篇论文都要向出版发行机构确认其著作权,是一个很繁杂的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学术论文在机构知识库的存缴。为了省略这种繁杂的手续,促进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出版发行机构或学会应该积极公开OA方针,以便作者对后印本论文的非商业性公开利用。

日本国立情报研究所针对日本的大学等研究机构,为其机构知识库建设提供了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目前,日本已建设的机构知识库已经达到162个(截止到2010年11月13日),共存缴学术情报资源1041 944件(其中后印本论文占15.4%),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机构知识库系统。

以下从两个方面介绍日本机构知识库存缴后印本论文的著作权策略。

首先,作为机构知识库的推进者大学图书馆,建设了收集各学会开放获取方针的数据库SCPJ(Society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其次,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为支持各个学会制定OA方针,在对各个学会著作权规定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作著作权规定(相当于我国的版权协议)模板,提供给各个学会,作为学会制定OA方针的参照体系。

2 SCPJ数据库

2.1 概要和特征

为促进后印本论文能在机构知识库系统中得以公开,丰富机构知识库的学术情报资源,日本筑波大学、千叶大学、神户大学、东京工业大学等大学图书馆,参照英国诺丁汉大学建设的SHERPA/RoMEO数据库,建设了一个能够简单地确认有关日本学会OA方针的数据库SCPJ。SCPJ数据库建设是国立情报研究所支持机构知识库建设的重点研究项目之一,该项目总称是“关于开放获取和自动保存的著作权管理研究项目”,主要是调查并收集各学会的OA方针,并将调查收集结果进行整理、分类后,在SCPJ数据库中公开。在SCPJ数据库中利用5种颜色对各个学会的OA方针进行分类,通过学会名称或者学术杂志名称可以检索到各学会的OA方针,如表1所示:

SCPJ数据库建设项目的特征:①除了通过学会名录对日本国内几乎全部的2000多个学会的OA方针进行调查外,对新增加的学会也都进行跟踪调查,具体的调查方式是通过网页访问、电子邮箱、问卷调查等;②对“没有制定OA方针”的学会或者“未回答”的学会归在同一类,这一类就是表1中Gray颜色所表示的部分,该部分在SHERPA/RoMEO数据库中是没有的。在OA方针调查结果中有半数以上学会的回答是“没有制定OA方针”或者“研究中”,对于这部分学会需要继续跟踪调查,为了使原有的这些调查数据能够为以后的跟踪调查带来帮助,于是,在SCPJ数据库中设置Gray颜色来表示这部分学会。SCPJ数据库建设项目对这部分学会继续进行调查的同时,积极向这些学会宣传OA政策,使各学会明确OA的目的和意义,便于其尽快制定OA方针。

2.2 基于SCPJ数据库的日本学会OA方针的现状

SCPJ数据库是在机构知识库中存缴后印本论文时确认著作权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也是能够俯瞰日本学会OA方针趋向的唯一工具。SCPJ数据库平均每月的访问人次可达到28 000以上,大多数访问者是为确认学术情报资源OA方针的大学图书馆机构知识库的相关负责人。

从表l的结果来看,允许公开的学会接近25%,其中20.9%的学会允许公开后印本论文。根据SCPJ数据库中实行OA的学会数的态势图可以看出,允许公开后印本论文的学会呈逐渐增加的态势,2009年一年间增加了50个学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展结果。

从科学技术振兴机构项目组调查报告书的结果来看,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开放获取方针的主要因素是:①学会杂志的收入是否是学会的主要财源;②学会所属的学科领域。

首先,从学会杂志的收入问题来看,不是把学会杂志的收入作为主要财源的学会,相对来说,允许公开利用的范围广,这是因为它不会担心论文通过机构知识库的免费公开利用后会影响学会杂志的收入。也有一部分学会虽然学会杂志的收入是其主要财源,但是它积极支持通过机构知识库将其论文公开,其原因可以分析为,允许著者免费公开论文能够吸引更多的学会会员,会员数量的增多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样即使是学会杂志的论文免费公开,也不会直接影响到学会收入的减少。有这种意识的学会,虽然学会杂志收入是其主要财源,但是其论文可以被允许广泛地公开利用。

其次,从学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情况来看,基础研究领域的学会相对来说比应用研究领域的学会允许免费公开的范围广。具体的说像数学、哲学等这样的接近基础研究的学会一般允许公开其论文,而应用开发领域的学会一般不允许公开其论文,这主要是因为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用于商业性,这些学会担心研究成果的公开利用会影响它的商业利益。

3 JST对学会制定开放获取方针的支持

实际上学会所发行的学术杂志的有关著作权规定,大多数是所谓的“A学会杂志刊登的论文的著作权属于A学会”,而关于著作权转让等事项基本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这种做法不是很完备。表1中“未定方针或者未回答”的学会占

66.4%,说明很多学会在制定OA方针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另外,作为学术杂志出版发行机构的学会,实际上也很难通过律师来一一咨询或解决有关版权方面的纠纷问题,于是,很多学会希望在著作权和版权处理问题上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支持。

3.1 JST制作的著作权规定模板概况

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是以振兴科学技术为目的而设立的日本文部省(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所属的一个独立行政法人。JST为了使学术情报资源能够被顺利地开放获取,对日本国内学术研究群体中发行日本语学术杂志的50所杂志社的著作权处理方式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作了著作权规定模版,提供给各个学会。JST制作著作权规定模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各学会顺利制定OA方针,以扩充机构知识库学术情报资源。此著作权规定模板是以学会广泛允许开放获取的宽松规定为基本原则,经过律师的确认,验证了法律上的妥当性,才得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利用并推广普及。

著作权规定模板可分为5个部分:对著作的看法,如目的、定义等;有关著作权关联的基本事项,如著作权的归属、著者人身权的不行使等;有关由著者利用著作的部分,此部分涉及到了有关著者把后印本论文存缴到所属机构知识库的问题;对学会来说需要著者担保的问题,如著者的保证、禁止重复转让等;最后是训示规定性问题,需学会以及著者协助解决的部分。除了最后两个部分以外,其他部分的每条规定都设了可选项,学会在采用此著作权规定模板时,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删除选项中的某条,也可适当的添加其所需要的条目。

3.2 对JST著作权规定模板的解析

JST制作著作权规定模板的宗旨是:目前的状况下能使更多的学会广泛地接受这个著作权规定模板,以促进学术情报资源的开放获取。JST对所有可能引起的著作权纠纷问题进行了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向学会或出版发行机构免费提供此著作权规定模板。采用该模板时,由权利人自己对其著作的使用权做合理的决定,既可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也可保留哪些权利。

3.2.1 法律依据与指导思想著作权规定模板是建立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利用了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著作权法中所允许范围内的著者利用等规定。指导原则是自愿采用该著作权规定模板,没有强制性。指导思想是支持开放获取并且促进学术情报资源的广泛交流,如在著者的著作利用部分中,允许著者把自己的著作在网页或者机构知识库中公开时,可以选择“不需要申请手续可以公开利用”一项,简化了复杂的申请手续。

3.2.2 创作共用协议(CC协议)的体现著作权规定模板中的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不违反学会的目的或者活动宗旨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著者申请利用著作。虽然大部分学会的学术杂志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学会,但是并不等于所有的权利都由著者转让给学会,而是留给了著者一部分权利,这充分说明灵活运用著作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为机构知识库公开后印本论文消除法律屏障。

3.2.3 可操作性和灵活性著作权规定模板的制作主要是在对各个学会的著作权规定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学会的不同的著作权规定策略来进行设计。在模板中设置了很多选项的目的就是为学会的实际采用留有空间。若学会不希望采用选项中某条,可以删除不同意的条目,也可根据自己学会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著作权规定,这样即有利于著作的开放获取,又可以保护学会的某些利益。

3.3 关于日本《情报管理》杂志的著作权管理策略

首先要说明的是,日本《情报管理》杂志是JST发行的杂志,有关该杂志的编辑、发行、公开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都是由JST来承担。JST积极推进开放获取,《情报管理》杂志的学术情报资源都从发行日期(公开日期)起免费公开(http://johokanri.jp/journal/)。JST根据这次制作的著作权规定模板,特意变更了《情报管理》杂志的原有著作权管理规定,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著者向有关机构知识库存缴论文。考虑到目前希望转载PDF文件的著者颇多的情况,著作权规定变更为著者在文件转载时只要能明确文件的出处,就不再需要申请允许在个人网页或者所属机构知识库中进行PDF文件的转载。新的著作权规定由2010年4月起已经适用。

4 日本后印本论文的著作权策略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SCPJ数据库收集了各学会的OA方针,成为在机构知识库中存缴后印本论文时了解各学会OA方针和确认著作权的有效工具。JST为支持各个学会制定OA方针,制作了著作权规定模版,帮助学会解决著作权等问题。虽然我国在国情、体制等方面与日本不同,但是日本的这些举措可以为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带来启发。

4.1 有助于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解决

近几年,虽然我国在机构知识库建设和开放获取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与许多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目前国内仅有厦门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等机构构建有机构知识库系统。建设机构知识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放获取,而著作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因素,能否正确处理著作权问题是机构知识库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日本开放获取策略数据库SCPJ的建设和JST对学会制定开放获取方针的支持等项目促进了日本的机构知识库建设。其主要是通过著作权策略和开放获取策略,使部分后印本论文能够在机构知识库系统中得以公开,依此丰富机构知识库的学术情报资源,提高学术情报资源的开放获取和利用程度。我们应借鉴日本机构知识库建设经验和教训,为机构知识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逐步解决其建设中的著作权等问题,推进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以及开放获取策略的制定。

4.2 灵活运用著作权规定,为后印本论文的开放获取创造条件

日本JST制作的著作权规定模板具有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用该模板不但有利于后印本论文的开放获取,而且尽可能保护出版发行机构和著者双方的利益。我国也应该在著作权规定方面做到规范与灵活,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能明确出版发行机构和著者权利的著作权规定,在保护好双方利益的同时,促进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

文学著作论文范文6

国内期刊界常会有作者咨询:已在国外的期刊上发表,能否在国内中文发表?再如已在SCI上发表,是否可以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反之情况也有咨询。作者关心的是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一稿两投,是否可以再次发表,是否构成侵权等。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明确不同语种论文向不同期刊投稿不属于一稿两投;允许作者以不同语种向不同期刊投稿,但必须声明,同时接受所投稿期刊的审查[6]。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但是没有规定国内作者在国内或国外发表后,可否在国外或国内发表。

2进修医生、委托培养等期间论文写作的著作权

归属进修医生、委托培养期间,因进修或培养单位无论在技术水平、科研条件还是患者资料等方面,均较原单位有突出的优势,因此作者在此期间会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进行科技论文创作。医学,除署有作者姓名外,一般均署有作者单位的名称。医学论文绝大多数属于作者职务作品,按《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理解,其署有作者单位名称,主要体现作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方便联系作者,另外在客观上也能反映出作者单位的学术水平。由于原单位对论文等有一定要求,或为了在原单位升职、毕业等原因,因此往往会将论文上单位署名为原单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但很多著作权问题往往被忽视。《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学论文的创作人,创作人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团体)均具备著作权人资格,可同时作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著作权归属界定后的解决方式

3.1研究生毕业论文

研究生毕业后,通常希望自己的论文能够发表,但能否合法的发表,需视毕业生与学校的著作权授权书的约定及具体情况进行不同对待。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①对于毕业论文附文中的著作权声明其著作权完全归研究生个人所有,则可以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作者可以将学术论文根据不同的内容拆分成几篇文章,或整体发表。②毕业论文附文中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由学校单独所有,则研究生不能发表,学校享有发表的权利,如在中国知网等学术网站上发表。若此时毕业生向学术期刊投稿发表,则属于重复发表。③共同共有,即研究生与学校需要在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若无具体约定,则单方面发表需要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④学校有使用的权限,抑或与网络数据库签约授权的权限等,也属于与研究生可约定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属于③的特殊情形。因高校与网络数据库如万方、重庆维普、中国知网等通常有一定的协议,在协议的约束下,高校会将其毕业生的学术论文在网络上发表,并签署汇编作品著作权授权书,此种情况下属于文献的公开发表,汇编作品著作权已转让给这些网络数据库,则研究生不可再向学术期刊投稿。若研究生再向学术期刊投稿乃至发表,则研究生与杂志社对于数据库和高校构成共同侵权,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届时期刊编辑部需要采取消除影响(如撤销发表、刊登撤销公告)、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

3.2已在英文期刊发表后再向中文期刊投稿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已在英文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可以以汉语形式在中文期刊发表,但因涉及到原作者的著作权(若英文及中文作者为同一人,则可不考虑此情形),及原语种刊物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因此在用中文发表时,需要取得上述两者的授权。在实践中,国内期刊往往回避不同语种的发表,原因是,取得原汇编作品期刊的授权比较困难,而且医学期刊的报道内容兼顾时效性及新颖性的特点,因此已报道过的内容通常会选择不报道而退稿或建议改投他刊。但是如果能够取得授权,可以根据其新颖性及实际价值进行刊登,使国内医学工作者受益。

3.3进修医生、委托培养等期间论文写作的著作权归属

进修医生或委托培养在进修和培养期间利用所在接受进修及培养单位的资料所著论文,需要注明其所在单位(提供培养)的名称(为共同著作权人,身份为法人),当然作者也可以注明作者供职单位等的名称,但其作用仅仅是表明作者身份。有的作者在进修期间以获得所在科室领导(或导师)的同意或授权为由,变更作者单位。此种情况下,科室领导(或导师)无权代替所在单位做出放弃著作权或著作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属于侵权行为。

3.4已发生侵权问题的解决方式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常用的方式有刊登撤销论文的通告、期刊目次页列入撤销论文的通告等,利用检索系统及互联网查新、同类期刊组建联合防护网,如借助共享审稿专家库和收稿目录避免了一些重复报道等[7]。由此杜绝重复投稿或学术不端等行为[8,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成为了著作权主体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一道桥梁,有利于解决学位论文著作权授权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10],也可以防止因研究生与学校之间的协议对权利的束缚而引起重复发表。

4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