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愈演愈烈,大有取代传统纸质阅读的趋势。但是伴随着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凸显,维护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本文旨在分析网络文学环境的现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找出现存法律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网络文学;网络文学侵权;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

随着网络科技、电子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网络文学发展的势头愈演愈烈,大有取代传统纸质阅读的趋势。所谓网络文学,普遍认为就是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文学作品。但是伴随着网络文学行业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凸显,维护合法权益势在必行。相较于传统纸质文学,网络文学更加便利和易于传播,但由于其以网络为媒介传播的特性,同时我国相关领域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网络文学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屡屡发生,值得深思。本文旨在分析网络文学环境的现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找出现存法律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文学侵犯著作权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大火,文艺创作领域的抄袭纠纷有增无减,网络文学抄袭成风,各种热门文学作品如《花千骨》等均涉嫌抄袭,但大多停止在舆论声讨的阶段,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少之又少。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包括下面三点:

(一)网络文学作者较少注重保护知识产权

一方面,网络文学作者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维权意识较差,不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盗版网站基数庞大,作者们多数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自然也谈不上主动维权。

(二)网络文学作品侵权难度与侵权成本过低

由于网络文学传播的载体是网络,而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平台,其内的大部分信息是免费的,抄袭有时只需要动动键盘和鼠标,复制粘贴文本,再进行略微地修改与润色,就摇身一变成为另一部自己的“原创”文学。

(三)网络文学平台变相纵容抄袭行径

网络文学平台会要求签约作者保持高频率更新,这对于要写出一部优质作品的作者来说未免太过苛刻,但迫于各种外界因素,作者仍需要保证高效且优质的作品,这时抄袭就成为了快捷有效的方法,而网络文学平台自然不会在乎文字的来源,对于它们来说,签约作者能准时保持更新才是关键之处。

二、我国法律制度应对现状的不足

(一)网络服务商规范制度不严密

由于网络平台属于新型平台,相较于其他媒介,网络平台发展时间过短且网络信息难以整治。从大环境来说,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一直都有空缺,相关规范制度不严密,法律的漏洞导致网络服务商鱼龙混杂,层次参差不齐。

(二)未建立科学完整的网络文学管理机制

凡事成功的运营都具备一套成熟完备的管理体制,而网络文学鉴于传播媒介的特殊则更需要科学完整的管理体制,以此加强对网络文学的规制,达到净化网络文学环境的目标,不过我国尚未推出合理完善的网络文学管理体制。

(三)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缺乏系统化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国家也相应的推出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向来存在滞后性,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平台,其滞后性愈发显著;此外,由于国家并未推行一套完善系统的有关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网络文学的现状仍不够乐观。

(四)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存在空白

现阶段关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犯、防范、保护等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法规的领域中,针对于侵权行为也普遍采取民事手段进行解决,但是有关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没有进行调查举证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在民事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处罚程度较小,打击强度不够;而在刑事法律法规中,存在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空白,如果可以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犯罪,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调查举证会更加容易,同时刑罚也可以对侵权行为人起到震慑和威胁的作用;最后,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但是对于界定相关的具体细节仍没有达成统一,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立法仍存在相当大的空白,仍需要立法者不断努力更新和完备。

三、外国相关制度和案例的比较研究

(一)发达国家在裁决中重视对权利人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当权利人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1]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规定中的司法救助,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而在相对发达的国家中,司法救济已经相当普遍,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

(二)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定为重罪加以严惩

美国、英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体系发展完备的国家。这些发达国家大多具有一套完整且庞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大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把侵犯知识产权罪定为重罪,以形成对其的保护。例如英国从1852年就推出了专利法修正案并正式成立了专利局(后改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该局后来成立了“反知识产权犯罪小组”,其目的就在于协调统筹各方势力,严格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之相对应的,英国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犯罪者一旦被判处有罪,就将得到最高十年的监禁处罚和无上限的罚款。

(三)规定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享有知情权

在我国侵权诉讼体系中,一般而言权利人无权享有全部的知情权,这不利于诉讼进程的推进,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在我国更多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2]而在西方,知情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几乎涉及到方方面面,在我国立法有漏洞的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同样享有知情权,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知情权。

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

现阶段网络文学平台混乱不堪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网站备案,网站备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活动的网站正常存续,打击互联网违法信息的传播,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可以促进网络平台的正规化合法化,有助于提高网络文学环境的质量,从大环境方面降低网络文学著作权侵犯的可能性。

(二)将具体侵权行为分类归责

在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等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中国侵权行为包括下述三种: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其他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以及身份权等的侵权行为。[3]但仍缺少针对具体行为的具体分类,应当尽快把具体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归责,这样不仅可以打击网络文学著作权犯罪,也可以有效针对其他侵权行为。

(三)诉讼过程中采取更切实有效的临时措施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在争端正式提交法庭后,如法庭依据初步证据认为其有管辖权,便可在最后裁判前,根据争端一方的请求并在听取争端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其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任何措施,以保全争端各方的权利的措施。[4]临时措施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进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我国现阶段对于临时措施的实施和采纳环节仍存在问题,司法制度仍需完善。

(四)发展并完善对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机制

要建设一个完备的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事前预防措施固然重要,但事后救济办法也同等重要,这样可以保证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司法救济机制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屏障,也是公权力对私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发展并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是实现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高执法公正性地迫切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救济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完善: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健全司法救助公开体系、完善司法救济相关条文法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司法救济效率等。例如针对于网络文学侵权中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现实中当事人可能距离遥远,相关司法机关可以借助网络,建立跨区域联系机制,互相配合与帮助,最终实现对权利的高效率高质量救济。

[参考文献]

[1]聂鑫.宪法社会权及其司法救济:比较法的视角.法律科学,2009(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3]中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马呈元.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史子轩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