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例6篇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2

关键词:市政工程 监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吕梁的城市建设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由于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是短期内能产生效益。长期以来,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行为不规范,法规滞后和执法不严等问题普遍存在。

1 市政工程包括的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为城市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市政工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道路、桥隧、给水、排水、防洪、热力、燃气、环卫等专业。市政工程建设是城市建设的很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市政工程分为大市政和小市政。大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小市政是指,以民居小区,厂区排水及道路工程。市政工程具有开工急、工期短、质量控制难度大,施工场地狭窄,地下管线复杂的特点。

2 建设工程监理分类及应遵守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综合效益的原则。

3 工程各阶段监理需做的具体工作

3.1 如何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1.1 熟悉施工图纸,提出疑问并解决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是最重要的,首先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从事不同的工作就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抓住重点。

3.1.2 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

填写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验评表、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七大员责任制)、开工报告、见证取样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准备齐全后就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

3.1.3 分类存放各种资料

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就按照档案馆的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清单顺序分类归档;对于施工中与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来往资料虽不归档,也应分类整理;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工程资料分为施工技术管理材料、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材料和竣工图四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资料分开整理,一般道、排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材料放入排水工程资料中,但技术变更通知单、技术工作联系单、施工记录、混凝土浇注记录、技术交底记录等有道路、排水区分的分别放入道路和排水资料中。

3.2 工程开工后应着手的工作

3.2.1 原材料送检

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总公司实验室做击实试验。送检应注意严把质量关,检测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

3.2.2 同时可进行的收集工作

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3.3 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3.3.1 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会购进各种材料,就需要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3.3.2 填报资料

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需填写监理规范用表,书写要求规范,不能涂改,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现在常用的中性笔。监理表格一般一式三份、隐蔽记录与工序表格一式两份。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表格,不同的监理对资料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填写报验资料前应积极与监理沟通,达成一致后填写。隐蔽记录与工序表应写明具体部位、工序名称、桩号、东、西侧(半幅)、南、北侧(半幅)或左、右侧(半幅),这样便于日后整理资料时更清晰、直观;其内容应符合实际,不能照搬。例如沟槽开挖工序,在冬季不应写无冻土;平基管座工序在规范中归在一起,却是不同的两道工序,且棍凝土浇注时间不同,必须分开填报;填报沟槽开挖隐蔽记录时,应附沟槽开挖断面图,并标注尺寸、当开挖土质较复杂时大致标注土质;当道路中各部位的基层工序报验完毕后,未隐蔽的工序不用填写隐蔽记录,如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面层、站、卧石、人行道步砖(面层)、预制块护坡等;填报工序表时应注意检查项目的选择,因为规范中未包含全部的工序,遇到不同的工序时,一般选择较接近的,例如规范中路基分路床、基层、面层等,却未分快车道、非机动车道,当非机动车道需报验时跟快车道一样都套路床这一项,但检查项目却不同,非机动车道设有中线高程;工序表中填写偏差值时也应注意一些细节,例如路床中平整度这一项的偏差值为20mm,若没到施工现场去实地检测,就容易出现填写负值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是负值就是不合格的偏差值,而用塞尺测出的读数只可能是正值,即超过20mm的读数才是不合格的偏差值;检测项目中带符号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3.3.3 收集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工程质量保证材料,70%的试验报告为自检报告,30%为见证取样报告,由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出据,这30%为强制规定,在进入每道工序施工前后都有相应的试验,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注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工程中的大多数资料都相互联系,不仅相符,汇总和评定记录也需要根据试验报告进行填写。

3.4 工程接近尾声时可提前进行的竣工资料整理工作

3.4.1 汇总资料

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将所有工序评定表的点数汇总并计算填写工序质量评定汇总表、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所有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的合格率都在这三种表格中反映,完成后需监理及业主方的签字盖章手续。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城建档案馆统一的档案清单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3.4.2 复印装订

复印所需的套数(业主、接受单位各一套;监理与设计只看不存档),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送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固有特殊要求,编制竣工图目录,有监理盖章。

3.4.3 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竣工图应画出所有变更内容,如实反映竣工后的现状,道路所处地段若有大型设施的也须标注,完成后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3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为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实行指挥部领导分工负责制,每名副指挥联系两个乡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包一个乡镇,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乡镇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监督协调工作。

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指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作。党委书记是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宣传发动

做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会议和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农村公路改造的意义。电视台、电台、报纸要开辟农村公路改造宣传专栏;广大宣传工作者要把农村公路改造的宣传鼓动工作,当作最近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区交通局、各乡镇要采取出动宣传车、文艺演出、张贴标语等形式,努力营造农村公路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农村公路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设目标

到年,全区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公里,新建改建大中桥座,基本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年全区必须完成.公里的改造任务,力争完成.公里,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实现三年规划建设目标。

四、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乡道和村道。村道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米,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乡道路面宽度不低于米,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米。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线位、线形满足拟选技术标准下限指标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乡道、村道原则上采用四级以上标准。个别村庄规模较小、路基条件较差的村道,可以采用四级以下标准。

2、路面结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对路面做硬化处理。路面结构应遵循强基薄面的原则,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二灰稳定土、填隙碎石、手摆片石等结构形式,推荐使用水泥稳定类基层。

面层采用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沥青贯入、水泥混凝土。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沥青贯入式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时,厚度不得低于厘米。村(街)道推荐使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3、桥涵。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中的大、中桥宽度一般不低于米,个别村道上的桥涵宽度不低于米。大中桥设计荷载乡道采用承载汽一、挂—标准,村道采取汽—、挂—。个别主要村(街)道应采用乡道大中桥设计荷载。

4、路基。路基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设计施工,既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路基压实度不低于%。

5、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降低造价的原则选择材料。

五、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实行分类管理。里程在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大桥和区道上的中桥为重要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改造项目。

1、设计审批。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区交通局审核把关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必须有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结构图,由区交通局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区交通局审批。

路基、小桥涵配套等工程由乡镇政府按设计标准负责施工,经区交通局初验合格后,安排路面工程改造计划。区交通局要根据农村公路改造规划,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项目,建立完善的项目登记制度和项目资料卡。

2、招投标与市场管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录用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公路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资质的单位方可进入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市场。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加强合同管理,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副本在双方签订生效后日内报区交通局备案,区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

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认真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实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开工报告先由区交通局审核,再上报市交通局审批,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区交通局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严禁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违反规定以及不能全面履行建设合同的单位,由业主监督整改,交通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令其退出,三年内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完善施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自检资料、技术档案等资料,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初验,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村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

区交通局负责对工程量(公路里程、桥梁长度及宽度)进行实地核实,按核实的实际工程总量计算各乡镇的补助资金总额。

4、项目业主。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承担项目业主责任。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区交通局的指导和监督。

六、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均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区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乡镇委派质量监督工程师,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区交通局要成立质量监理组,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乡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抽调主要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负责监理工作。村道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由区交通局指定几名一般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有条件的乡镇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

主要监理人员应持有市以上交通局颁发的培训证书,一般监理人员由区交通局培训后颁发证书。监督、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制度,不得营私舞弊、。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4

关键词:市政;建设;监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由于市政工程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其投资效益不是在项目本身发挥,也不能在短期内能产生效益,因此,在实际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监理人员重视并认真对待。

一、市政工程的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为城市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市政工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道路、桥隧、给水、排水、防洪、热力、燃气、环卫等专业。市政工程建设是城市建设的很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市政工程具有开工急、工期短、质量控制难度大,施工场地狭窄,地下管线复杂的特点。

二、市政工程监理的基本现状探讨

(一)过多采用行政手段管理

实际市政工程监理中,行政手段应用的太多:首先,监理企业都是建设单位出钱所委托的,它的工作都应该服务建设单位,造成建设单位过多干预监理部门的工作。其次,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虽然在合同当中都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和委托人员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然而,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去执行。再次,在支取监理费用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这些都是由建设企业统一规定的,常常是不催不交,不按时支付,甚至拖欠很长时间,严重影响了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二)工程指挥模式与监理模式同在

通常情况下,建设企业设备较大,并且企业的人员结构过于复杂,过多的进行行政管理,从而干预监理部门的正常工作,有时也会对施工企业发号施令,再加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的质量标准大不相同,因此导致施工单位不知该听哪个部门的。

(三)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的目标不相同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容易忽略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管理,过于关注市政工程的建设周期。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的投资大多数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建设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能够充分反映出建设单位业绩的一个标准就是建设工期,因此,建设单位只关心工程建设的进度问题。监理部门最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实施质量监控,而监理部门所反应出的质量问题往往被建设单位忽略。甚至有些建设企业为赶超建设工期,不顾工程质量。

(四)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偏低

市政工程最主要的也是最多的工程就是道路工程,但是,和它相配套的工程,比如:给排水、暖通、管线布置等工程其专业性是非常强的,这样一来,要求监理企业必须要高素质的监理人员。然而,由于监理标准低、监理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较少。再者,有些监理部门为了节省开支,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及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督,从而导致市政工程质量逐渐降低。

三、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经验

(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a、熟悉施工图纸,提出疑问并解决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是最重要的,首先熟悉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从事不同的工作就从不同的角度去看,抓住重点。

b、填写和准备工程开工必备的资料

填写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验评表、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开工条件验评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附七大员责任制)、开工报告、见证取样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准备齐全后就找相关单位办理签字、盖章、审核的手续。

c、分类存放各种资料

为便于日后竣工资料的整理,在平日的资料收集过程中就按照档案馆的市政道路(排水)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清单顺序分类归档;对于施工中与业主 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来往资料虽不归档,也应分类整理;对于用于施工中的各种表格分编号 单位放好,便于使用时拿取。工程资料分为施工技术管理材料、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材料和竣工图四部分。道路、排水工程资料分开整理,一般道、排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材料放入排水工程资料中,但技术变更通知单、技术工作联系单、施工记录、混凝土浇注记录、技术交底记录等有道路、排水区分的分别放入道路和排水资料中。

(二)工程开工后应着手的工作

a、原材料送检

开工时原材料必须送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检验,取现场有代表性的土样送总公司实验室做击实试验。送检应注意严把质量关,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b、收集资料

将工程预算、测量交桩复核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许可证一起归档。

c、收集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不断会购进各种材料,就需要收集每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的检测报告(有CMA标志的),必须是原件。有效证件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必须与材料进场的时间相符,特别是水泥要有28 天强度的出厂检验单;钢材的标识、规格与出厂合格证相符。

d、填报资料

对于质检资料的填报需填写监理规范用表,书写要求规范,不能涂改,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现在常用的中性笔监理表格一般一式三份、隐蔽记录与工序表格一式两份。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工序验收内容填写表格,不同的监理对资料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填写报验资料前应积极与监理沟通,达成一致后填写。隐蔽记录与工序表应写明具体部位、工序名称、桩号、东、西侧(半幅)、南、北侧(半幅)或左、右侧(半幅),这样便于日后整理资料时更清晰、直观;其内容应符合实际,不能照搬。例如沟槽开挖工序,在冬季不应写无冻土;平基管座工序在规范中归在一起,却是不同的两道工序,且混凝土浇注时间不同,必须分开填报;填报沟槽开挖隐蔽记录时,应附沟槽开挖断面图,并标注尺寸、当开挖土质较复杂时大致标注土质;当道路中各部位的基层工序报验完毕后,未隐蔽的工序不用填写隐蔽记录,如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面层、站、卧石、人行道步砖(面层)、预制块护坡等;工序表中填写偏差值时也应注意一些细节,例如路床中平整度这一项的偏差值为 20mm,若没到施工现场去实地检测,就容易出现填写负值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是负值就是不合格的偏差值,而用塞尺测出的读数只可能是正值,即超20mm 的读数才是不合格的偏差值;检测项目中带符号的合格率必须达到 100%。

e、收集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工程质量保证材料,70%的试验报告为自检报告,30%为见证取样报告,由市政质监站委托的检测中心出据,这30%为强制规定,在进入每道工序施工前后都有相应的试验,需要熟悉各种试验,试验完成后的试验报告应收集完整,跟资料中的桩号、时间、混凝土浇注记录、施工记录等相符合,工程中的大多数资料都相互联系,不仅相符,汇总和评定记录也需要根据试验报告进行填写。

(三)竣工前整理工作

a、汇总资料

检查报验资料中有无报漏、书写错误等情况;将所有工序评定表的点数汇总并计算填写工序质量评定汇总表、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所有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的合格率都在这三种表格中反映,完成后需监理及业主方的签字盖章手续。将所有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评定资料和竣工图按城建档案馆统一的档案清单顺序整理、汇总到一起。

b、复印装订

复印所需的套数(业主、接受单位各一套;监理与设计只看不存档),装订成册.送备案馆的一套需用牛皮纸装订,送档案馆的一套为不装订的原件,且档案馆对竣工固有特殊要求,编制竣工图目录,有监理盖章。

c、竣工图的编制要求

竣工图应画出所有变更内容,如实反映竣工后的现状,道路所处地段若有大型设施的也须标注,完成后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d、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质量保修书。必须是原件,签字、盖章手续完备。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会议记录放入竣工资料中,就基本是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了。

四、其它监理注意事项

在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中,桥梁监理是十分重要,而难度又非常大的,需要认真对待。

高墩、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做专题调查研究。中、小桥梁工程施工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个单项工程在开工前应根据规程规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桥梁工程施工的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及大型设施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各项安全设施完成后,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特殊结构的桥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通过试验和检验 ,证明可行后方可实施。

桥梁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和夜间旋工。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桥梁工程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道路工程监理报告范文6

(一) 征用土地数量汇总表 竣表25

(二) 征地数量明细表 竣表26

(三) 房屋拆迁数量汇总表 竣表27

(四) 电力、电缆线路拆迁汇总表 竣表28

(五) 通讯、广播线路拆及自来水、污水管线拆迁汇总表 竣表29

(六)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竣表30

(七) 主要工程项目设计、竣工数量对照表 竣表31

(八) 工程量清单造价对照汇总表 竣表32

(九) 工程变更一览表 竣表33

(十) 劳动力及主要材料数量汇总一览表 竣表34

(十一) 统一里程与施工桩号对照及断链桩号一览表 竣表35

(十二) 平曲线一览表 竣表36

(十三) 纵坡、竖曲线一览表 竣表37

(十四) 逐桩坐标一览表 竣表38

(十五) 水准点一览表 竣表39

(十六) 路基土石方数量汇总表 竣表40

(十七) 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一览表 竣表41

(十八) 防护工程汇总表 竣表42

(十九) 防护工程一览表 竣表43

(二十) 软土路基处理工程数量一览表 竣表44

(二十一) 软土地基沉降量一览表 竣表45

(二十二) 路基边沟及其它排水工程汇总表 竣表46

(二十三) 路基边沟及其它排水工程一览表 竣表47

(二十四)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工程汇总表 竣表48

(二十五)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工程一览表 竣表49

(二十六) 路面工程汇总表 竣表50

(二十七) 路面工程一览表 竣表51

(二十八) 桥梁、涵洞工程汇总表 竣表52

(二十九) 桥梁工程一览表 竣表53

(三十) 涵洞工程一览表 竣表54

(三十一) 隧道工程一览表 竣表55

(三十二) 立交交叉工程汇总表 竣表56

(三十三) 互通立交工程一览表 竣表57

(三十四) 分离立交工程一览表 竣表58

(三十五) 桥式通道工程一览表 竣表59

(三十六) 箱型通道工程一览表 竣表60

(三十七) 平面交叉工程一览表 竣表61

(三十八)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汇览表 竣表62

(三十九)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览表 竣表63

(四十) 监控设备系统一览表 竣表64

(四十一) 通信设备系统一览表 竣表65

(四十二) 供电、照明、通风、消防、设备系统一览表 竣表66

(四十三) 收费设备系统一览表 竣表67

(四十四) 沿线房建工程一览表 竣表68

(四十五) 绿化工程汇总表 竣表69

(四十六) 绿化工程一览表 竣表70

(四十七) 防噪设施一览表 竣表71

(四十八) 其他(线外)工程一览表 竣表72

二、 竣工验收文件

(一) 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二) 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名单

(三) 竣工质量检验报告

(四) 相关专项验收文件

(五) 工程移交证书

(六) 缺陷期满证书

(七) 竣工验收总结

1、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 监理单位关于监理工程(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 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 交工验收组(代表)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文件

三、 竣工决算

(一) 工程决算

1、 竣工计量支付报告汇编(附件17)

(1) 竣工支付证书

A、 说明

B、 最终付款证书

C、 支付汇总表

D、 支付明细表

E、 支付货币需求分类表

F、 100章总则支付(完成)表

G、 200章路基石方支付(完成)表

H、 300章路面工程支付(完成)表

I、 400章桥梁工程支付(完成)表

J、 500章隧道工程支付(完成)表

K、 600章排水及涵洞工程支付(完成)表

L、 700章防护工程支付(完成)表

M、 8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支付(完成)表

N、 9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支付(完成)表

O、 计日工支付(完成)表

P、 工程变更支付(完成)表

Q、 地方材料价格调整系数表

R、 地方处理价格调整表

S、 价格调整汇总表

T、 保留金扣留及支付一览表

U、 材料预付款一览表

V、 动员预付款一览表

W、 关于违约罚金一项的说明

X、 关于迟付款利息一项的说明

Y、 关于费用索赔一项的说明

Z、 关于保留金一项的说明

(2) 竣工图总目录

注明计量表相关的竣工图编号

(3) 断面图总目录

注明计量表相关的竣工图编号

(4) 工程量清单100章证明文件

A、 证明文件一览表

B、 证明文件

(5) 工程变更证明文件

A、 证明文件一览表(一)合同变更部分

B、 证明文件一览表(二)工程变更部分(设计变更)

C、 证明文件一览表(三)工程变更部分(合同超限调价)

D、 证明文件

(6) 其他计量支付证明文件

A、 证明文件一览表

B、 证明文件

2、 计量支付台账资料(即工程量清单最终造价)

3、 中期计量支付报表汇编

4、 工程计量表汇编

(二) 财务决算

1、 说明

2、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接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文编报)

(三) 竣工决算及有关文件

1、 说明

2、 批复文件

3、 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部分 科研文件材料

一、 课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

二、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三、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四、 实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