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例6篇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概念解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事项等经营信息和非财务事项信息,主要是指财务会计信息、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最根本的,它是公司各方面情况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

1、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包括国家股东、企业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和外商投资者。

2、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还包括公司的各种债权人,如银行、原材料供应商、公司债券持有者等。

3、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各上市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掌握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管理,保证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

4、证券市场上存在一些打算购买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他们被称为潜在的投资者。这些潜在的投资者也是公司信息的使用者。

5、公司信息的披露对象还包括公司职工。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司职工同样希望公司能以公开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与此同时当前上市公司财务信自披露仍然存在着可信度低、决策有用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等几方而的问题。

(一)财务信息可信度低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会计政策与手段使用不当。有的上市公司不顾职业道德,配合庄家炒作进行利润包装,少计费用和损失,不恰当地提前确认或制造收入和收益;二是利用销售调整增加本期利润。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及格线,有的公司在报告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三是将费用扫在“待摊费用”科目,采用推迟费用入帐时间的办法降低本期费用。

2、违反有关证券和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市场。

3、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国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普遍。其主要手段有:①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售出,应收帐款高额挂起,在不产生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形成高额利润的目的;②资产重组。由于我国对资产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加上地方政府刻意参与,使得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进行系列资产重组、资产置换,达到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将优良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短时间内经营业绩有较大改善;③费用分摊。上市公司改制上市前,一般都将企业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存续的关联公司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涵盖医疗、饮食、物业等多方面。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分摊原则是否合理外界无法判断,操作弹性大。当上市公司不理想时,通过调低收费价值和上市公司承担比例,达到增加利润目的。

(二)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不强

财务信息披露是会计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在非财务事项、预测性信息、和财务信息内容上的缺陷使得披露的财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不强。

1、非财务事项披露不够

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相关性差不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对于投机成份较浓的市场,投资者对相关性的需求有时甚至比可靠性还要高。相关性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经营背景等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尤为需要。上市公司非经营信息的评价已成为证券市场投资选择的重要环节,年报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也随之发生变化,现行年度报告体系往往局限于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说明,而没有考虑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机会与风险以及企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需要,在非财务数据的披露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2、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随意化主要表现在:①有关部门对企业披露预测性信息的要求太低。体现在:强制披露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上市公司上市时;要求披露的内容太少,仅要求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其他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则没有要求;盈利预测的披露渠道主要局限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②没有完善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外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约束不够,新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不高。③责任不清,没有建立盈利预测保险制度。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偏差,误导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于责任不清,不知追究企业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笼统归结为宏观环境的影响,推卸责任了事。

3、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

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不易执行。从内容上来看,也不够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虽对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并没有解决下列诸多的问题,如大股东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公众吸收、消化信息的时间段;对公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方面,以及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三)信息披露时效性差

现行财务报告模式是根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一般按年、月编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这种定期报告在经济生活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对决策是有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大致准确地顶测企业下一年甚至以后儿年的财务状况。但面临的现实是,知识经济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经营活动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因而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就大大缩短。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融入世界资本市场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

(一)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我国引进外资,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迅速,需要大量吸收外部资金。近几年西方经济持续衰退,大量资金未能找到适当的投向,资金使用成本很低,而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海外资金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但目前我国公司吸引外资或在海外上市遇到的最大障碍是,国内公司按国际惯例充分披露信息的困难较大,而国外投资者对国内公司提供的信息也存在许多疑虑。外商投资者难以通过公司提供的信息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按国际通行的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的可比性,不但有利于吸引外资,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建设。

(二)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防止信息垄断、扩大投资的必然要求

股票市场是一个对信息极其敏感的市场。许多政治、经济等外界因素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重大事件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一旦这些信息被少数人垄断,他们就很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兴风作浪、牟取暴利,而大多数投资者则要蒙受损失。为了防止少数人垄断信息,就必须使信息公开化,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广大投资者同等地获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保证投资者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只有建立清晰、明晰、及时、快捷的财务信息披露方法体系,提高投资者去伪存真,甄别好坏的能力,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中,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的约占85%,这些公司无论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是在市场中的行为,多少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经常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中,才能促进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的素质。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事实证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一)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主要原因在与需求主体缺位,为此必须完善财务信息的市场环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投资者素质。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首先必须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是股东等市场主体根据真实财务报告进行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有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使得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才能形成其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进而形成真实财务报告的需求主体。为此有必要推行三级法人制度使投资主题明确化,落实股东权利使董事会受到股东大会的有效制约;其次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完善公司章程,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尽量避免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从而确实建立起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的制衡机制。

2、提高投资者素质。提高投资者素质,使其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从而能根据自身决策需要,更好地阅读、理解和分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并善用股东权利,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向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使之得以改进。与此同时,广大投资者还应增加法律意识。投资者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针对会计信息披露上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人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制度规范,制定完善的会计准则和审计执业规范。

(二)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自愿提供非财务信息

企业报告应考虑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满足用户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机遇和风险,以及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需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类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主要说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趋势;②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③未来的预测信息。包括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和开发投资计划;④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董事、大股东、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酬金以及关联交易方面的说明;⑤背景信息。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企业经营业务,资产的范围、内容、规模,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等。

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对企业非经营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管理当局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发展规划、增值表、环境保护报告等,既有对过去经济事项的解释,又有对现在情况的说明,还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机制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违规披露一方面是其私利因素影响的,然而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1、强化业务检查。中注协应建立、健全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并加强对同业互查的组织与领导,有步骤地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上述业务检查及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所发现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注册会计师的惩处上,中注协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署、证监会、司法部门等各方监督力量,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办法,统一惩戒尺度,对违法乱纪的注册会计师,及时予以严肃处理。总之,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铁面无私,维护股票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

2、加大对违规财务信息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面,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建立举报违规奖励基金。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面向全国的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对于举报者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给举报者以重奖。

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在优化财务信息市场环境的同时,完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鼓励提供非财务信息,加大监督和奖惩力度,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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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2

一、资本市场信息的供给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信息的供给是由以下主体完成的。这些主体提供着不同的信息,具有各自的特点。

(一)政府信息部门

如证监会、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它们负责制定、收集、整理和有关经济、金融的制度、法规、政策以及统计资料、形势报告,一般属于宏观方面的信息。政府部门信息一般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往往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国际利益和经济大局为重,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宏观、深远而广泛。在一个法制完善、程序规范的国家,这方面的信息不是一个任意变化的变量,而具有一定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相反,在一个“人治”的社会或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政策的随意性较强,这方面信息的不确定性较大。

(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上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它既是资本市场体系的组织中心,也是资本市场的信息中心。所有上市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品种的交易信息,例如成交的品种、数量、价格、时间以及未成交的委托情况,证交所的各类指数、公告等,都是市场参与者需要的信息,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信息来源。证交所的信息。主要生成于自动交易系统。在通讯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即时传输的速度基本上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方面信息在时间上、准确性和公正性上也是有保障的。

(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者,因而是资本市场微观信息的主要来源。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来源主要是现代资本市场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时间、格式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对公司经营情况、经营业绩、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上市公司的信息基本上属于微观经济信息,这类信息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也是公司股价波动和实现再发行和再筹资的主要依据,因此,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都十分重视。公司信息有利好信息和利空信息之分,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掌握着主动权,因此不排除公司在事关重大的信息方面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在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和真实性方面有可能存在“噪声”,投资者在使用这些信息时需要甄别。

(四)证券中介机构

主要指证券公司,广义来说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公司作为信息源,主要是以其拥有的研发中心(R&D),对资本市场的基本面、技术面、行业发展状况、上市公司个股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形成市场走势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信息产品,向社会公布或出售。证券公司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功利性,难免会有各种“噪声”存在,甚至会有虚假和误导的成分,信息的真实性、公正性需要投资者注意和选择。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也是重要的信息源,一般出于职业道德和行业信誉,它们的信息可能是对公司信息或其他证券信息的真实性的“鉴别”和“过滤”,相对具有真实性和公正性。不过这是就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制化资本市场而言的。资本市场起步国家,如:我国资本市场上这些机构信息的可靠性值得怀疑,至少目前达不到让人放心的程度。

(五)投资者

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也是信息供给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行为信息。如投资品种、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价格、买卖时间等。这些信息在交易发生后立即成为一种信息。不仅对个体投资收益有直接影响。而且汇集起来能够反映出市场的总体走势,成为一种“公共”信息。二是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者,通过自己的分析和研判也会形成一些信息。这些信息主要依赖于自己的经验判断、分析研究,除了自己使用之外,也可能通过不同渠道进行传播,例如形成“小道消息”,在朋友之间散布,对别的投资者产生影响。很显然,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是没有保证的,需要引起信息接受者的注意。

二、资本市场信息的需求分析

资本市场上,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的需求主体。不同的市场主体在信息的要求上,在信息的收集途径与方式上,在信息加工处理能力上,以及在信息的最终用途上都是不同的。

(一)投资者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上最大的信息需求者。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目的就是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就要减少不确定性,规避风险,信息正是减少不确定性的主要因素和增强投资决策准确性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因此,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最需要的就是信息。投资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不管是那一类投资者,信息无疑是实现其目的的主要手段,它们都会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采用一切手段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等工作。基于内部利益诱导和外部竞争压力而产生出的强烈的信息需求。促使投资者优化信息资源的配置,千方百计挖掘信息的价值。在这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强、更大的需求动机。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大批这样的机构投资者,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性才得以实现。它们是信息需求的主力军,通过它们的利己动机实现了资本市场对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部分需求主体的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本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二)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之一。资本市场既是公司筹集资本的场所,也是其进行资本运营的舞台,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活动都是在资本市场上展开的。上市公司的这些行为,都依赖于信息的占有。因此,来自资本市场的各种信息,都是公司管理层十分需要和重视的。但是,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上市公司的体制是健全的。如果现行的制度安排使得上市公司无破产、被兼并、被收购的压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升降是行政任命或关系安排,而与公司业绩无直接关联,那么公司对市场信息的反应可能是非理性的、迟钝的、短期化的。然而。一个正常环境中的上市公司,则对市场信息的反应是灵敏的,需求是强烈的,甚至信息是决定一个公司决策准确、竞争获胜、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需求者。因为,信息生产也是对原始信息的

加工和处理,需要具备“信息资源”进行投入,也就是说,其对信息的需求多是一种“生产性需求”。但是。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只是起到一个“中转”的作用,只是在整个证券交易活动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因此,他们对信息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并不一定对信息的使用效果负完全的责任。据此有人(汤光华,2000)认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缺乏信息需求的真正动力。我们认为这是不完全正确的。从现实来看,一方面,证券公司除了为客户服务的证券经纪业务外,还有证券自营业务,而自营业务对信息的需求是直接的、有动力的;另一方面,即使是经纪业务也是长期的博弈过程,必须赢得客户的信任才能留住客户,并在“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这样,它们对信息的需求也是真实的、有动力的。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十分重要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无疑也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需求主体。

(四)监管部门

证监会等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管整个市场的运行,制定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博弈”行为,维持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作为资本市场“看得见的手”,监管部门的法规制定和政策出台等决策行为是以大量、广泛、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的。显然,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等监管部门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需求者之一。它们除了掌握有关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方面的信息以外,还要了解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信息,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以及新闻媒体等机构行为的信息。监管当局信息收集的渠道和方式一般是正规的,而且有明显的行政命令性,由下而上地汇报得来。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及效率与行政的层级结构、工作作风、管理制度等有直接关系。监管部门的制度效率决定了其信息效率,信息效率进而决定了监管效率,而监管效率最终影响着整个市场的效率。因此,作为现代资本市场的“掌门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是信息的需求者,必须做好信息工作。否则,盲目决策、政策滞后、信息泄露等行为只能给市场造成伤害。

三、资本市场信息的传播与流通

信息传播是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完成的。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渠道又叫“信道”,包括媒体和其他多种方式。资本市场上,信息的传播渠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证券交易系统

它主要是以交易所系统为中心的证券商信息网络。交易所系统作为信息渠道主要反映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品种的全部交易信息,这些信息具有速度快、数量大、时效强、公开、公正等特点,是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最直接、最客观、依赖性最强的信息来源。例如国内的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就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信息源”。证券商作为信息渠道,一方面传输交易所适时行情信息,为在其开户的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经纪业务服务:另一方面向其客户进行技术分析、现场解盘及有关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媒体渠道

媒体是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主要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一些国家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媒体上既转载交易行情,也刊载信息公告,还发表大量分析报告。如大势研判、个股点评、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加工过的信息。各种媒体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形式、时效快、立体化的信息传输网络,使资本市场信息得到及时、快捷、广泛的传播。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更是便捷了资本市场信息的传播,使广大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获得信息进行投资操作。国际资本市场上著名的信息媒体很多,如美国的《华尔街日报》,英国的《金融时报》等;国内也存在一些专业的信息媒体,著名的有《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三大证券报,还有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证券”以及各地电视台的证券类栏目等。

(三)非正式传播渠道

除了交易系统信息、主要媒体等正式信息传播渠道以外,还有一些小范围的非正式的信息传播渠道。例如投资咨询机构设立的信息网络,地方开设的证券声讯语言信箱。各地举办的不定期的股票讲座、证券培训班、资本市场研讨会、俱乐部性质的组织等,也起着信息传播的作用。

(四)其他传播渠道

例如熟人之间的自然传播,各种“小道消息”的散播等也是一种民间的、非正规的、难以阻挡和管理的信息传播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3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供给需求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是指由上市公司提供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由审计监督等部门提供的反映公司经济运行质量方面的信息。它是各类信息使用者(需求者)据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的服务性商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效合理披露对于证卷市场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然而现实的情况并不乐观:其一,许多投资者并不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劣;其二,许多投资者无法辨别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其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令人担忧。这其中既有政策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公司自身的原因,更有经济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本文提出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市场供求矛盾的根源还在于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需求与不合理信息供给之间的矛盾。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会计信息的利益驱动力不足。因此以利益为导向增强外部激励力和内外部约束力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就显得犹为必要。在此拟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增加会计信息的有效供给

多渠道、多形式、高效率披露会计信息。鼓励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公司的月报信息。这样可以让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非必须披露的信息媒体由上市公司自定。可以是证券报刊、证监会指定网站,也可以是公司自己的网站或其他媒体。鼓励月报、季报通过公司自己的网站进行适时在线披露。

1.缩短半年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在会计电算化已经普及的今天,上市公司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生成速度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效率显著加快,基本上在月末、季末、半年末或年末之后的很短时间之内都可以形成相应的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根本无须两个月甚至四个月的准备时间。事实上,当前许多上市公司在及时披露年报信息方面不是其不能,而是其不为。因此缩短半年报和年报的披露时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年报披露的时间规定没变的情况下,年报披露的滞后时间在不断缩短,其中最短滞后时间为10天(2000年报,2002年报),平均滞后时间中最短为80.87天(2000年报),平均滞后时间低于90天的有五年(1997年报、1999年报、2000年报、2001年报、2002年报)。年报披露时间低于90天的公司数比率分别为:2001年报63.61%,2002年报52.91%.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时要注意信息披露的层次性和目的性。在大众性媒体如三大证券报上进行信息披露宜采取简明易懂的形式,在一些专业性的证券网站或杂志上宜进行详细、全面的信息披露,因为这些专业媒体主要是供行业内的专业人士阅读的。分类多层次披露会计信息必须充分调动证券咨询及会计服务中介机构的积极性。

借鉴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分别进行非会计(财务)信息与会计(财务)信息的披露,避免两类信息相互干扰而产生的抵消效应。

2.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内容,增加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数量。简化年报披露的内容。众所周知,上市公司年报包括的内容众多。仅年报摘要在报刊上就会占据几大版,一份完整的年报材料将近100页。按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两种报纸上披露年报摘要和指定的一种网站上年报全文。大容量的信息必然会增加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而且有很多所谓的信息都是老生常谈、流于形式(如:重要提示、公司简介、监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声明等)。真正让信息需求者关心的主要是董事会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此,应本着信息的有用性和简明性原则,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突出大家普遍关注的信息。

简化季报、中报的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季报与年报“撞车”的现象。中报指定披露内容可只包括公司经营业绩与经营进展情况,具体指标为当期主营收入、主营利润、净利润、股权变动情况以及后期业绩预测等,以及对投资决策比较有用的一些比率指标。

但是,仅从数量和结构层次方面改善会计信息的供给,还只是为从根本上保障会计信息的供求均衡创造了必要条件。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供求均衡还得从披露质量方面下功夫。

二、以利益导向为切入点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自身方面的原因。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信息披露的激励制度。通过采取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等级评定等激励措施,由证监会或证交所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给予特别表扬,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声誉,增加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及时、全面会计信息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从而引导各上市公司重视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缓解会计信息的供求矛盾。200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在该所上市的510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及40家优秀公司的名单,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2.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及监管机制。对于违规性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治理关键在于设计一个合理的责任和约安排,使会计规则执行人的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成本超过由其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改变理性的会计规则执行人的行为决策。加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查处力度,加大会计造假的成本,特别是加强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连带责任(包括经济责任)的追究,消除会计造假者的侥幸心理和占便宜心理,会增强其披露真实会计信息的动机。

按照委托理论,投资者作为股东关心的是公司价值最大化或投资回报最大化,而经营者关心的却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如酬金、社会声誉等)。一旦二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行为就很有可能发生,导致他们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使得委托人蒙受损失。这一点特别是在中小投资者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为此,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定期公告查处,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散布虚假信息、违背会计信息保密制度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杜绝金融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证券市场出现。

此外,证券监管部门还要积极转变观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不要插手。积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管上理念:在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基础上实施最小的干预。证券监管部门应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的运用、资产重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交易,对于流通股股权集中度高和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庄股”公司)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引导会计信息需求者正确使用、识别会计信息、积极监督会计信息披露

一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理性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其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来专门关注、分析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和会计状况。由于机构投资者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持股份较多,比例较大,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和影响也会更大,监督力度也会更大。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体制上防范大股东、管理层等内部人控制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督促大股东与控股公司“三分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站在中立的立场并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行事;进行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创新,使管理层的利益取向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取向趋于一致,以有效防止管理层在信息披露环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三是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及赔偿机制的启动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4

关键词:煤炭行业 上市公司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29-02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对于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来说,意味着国家将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将面临更多的环保公益诉讼。在此严峻的形势下,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只有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年度报告是一种信息最为齐全、信息量相对较大的形式,因此以上市公司的年报及其他报表为对象来研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能够得到比较全面、系统的资料,使研究结论有一定的说服力。本文对在沪市上市的24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整理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

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还未做出统一规定,各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形式具有随意性。笔者分析的这24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主要是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分析它们是否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都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情况,笔者发现:只有上海能源和煤气化两家公司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披露了环境会计的相关信息,占总数的8.33%;恒源煤业、国际实业、露天煤业、宝泰隆、盘江股份和河池化工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没有披露环境会计的任何信息,占总数的25%;有16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相关信息,占总数的66.67%;有11家上市公司单独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会计相关信息,占总数的45.83%。

由此可见,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独立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比例较低,只占到总数的45.83%。此外,还有6家上市公司没有披露任何的环境会计信息,表明其环保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占比达到了1/4。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笔者进一步对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9家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进行分析,发现:由于各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宣传上市公司,因此,其所披露的定性化信息多而定量化信息较少。例如,山西焦化、永泰能源等公司,在上市公司环境目标实现情况、节能减排方面、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环境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基本采用了文字性描述,缺乏定量化信息的描述。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在披露的众多环境会计信息当中,绝大多数披露的是历史信息,对影响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披露不足。总之,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其内容不全面且具有随意性。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有较强的被动性

由上述资料可知,2014年只有上海能源和煤气化两家上市公司同时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这两家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处在同行业的前列。因此,笔者查阅了这两家上市公司2009-2014的年度报告,通过纵向对比,发现上海能源和煤气化2009、2010年没有在年报中披露任何环境会计信息,而是从2011年才开始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并结合2010年的时代背景分析后认为:2010年发生的紫金矿业工业废水泄漏事件、中石油大连海域污染事件等“中国十大环保事件”,使得利益相关者对环保的关注度持续升温,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在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规,比如《石油化工上市公司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环保司法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外部的压力促使上市公司开始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因此,从2011年开始,上海能源和煤气化都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了年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被动性,自愿披露的意愿不强。这是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四)环境会计信息缺乏鉴证,可靠性不高

学者肖淑芳等在对1000家上市公司报告进行分析后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没有针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专项鉴证。笔者通过对2014年煤炭行业行业上市公司的报告分析后发现,这些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也没有针对环境会计信息给予专项鉴证。如前所述,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上市公司自利的本性,都会使得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可靠性保障不足。再加上缺乏专项的第三方鉴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就越发缺乏公信力,就越难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支持。

二、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原因分析

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也受自身的影响。因此,应该从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缺少关于环境会计方面的专门性法规,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我国环境会计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不现实,根据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质量要求,就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披露规范,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依据。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所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解决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的问题。日本和欧洲都是通过建立环境会计披露相关规范,引导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不健全

环境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主要是指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监管松散,比如环保局和证监会就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提出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强制性要求;二是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无法对披露信息的可靠性进行鉴证;三是利益相关者对信息披露的需求度不高,无法对上市公司形成压力,促使其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日本就通过建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和环境监管机构来大力发展环境审计,并通过社会各界的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促进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健康发展。

(三)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社会责任感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中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的错误发展观。这导致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普遍不重视环境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感缺失。他们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多半是迫于法规或者利益相关者的压力。我们前面研究的24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最好的上海能源和煤气化也是迫于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压力,才从2011年开始在年报中进行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社会责任感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环境会计专业人才缺失

环境会计学科是环境学、生物学、会计学、统计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互相关联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在具体操作中要用到多门学科的原理、方法和手段,这对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如前所述,环境会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具有综合性、针对性、多样性、时间复合性的特点,这决定了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人员需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目前,我国财会人员不仅缺乏对环境会计这一新型交叉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更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职业技能。环境会计专业人才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和实务的深入发展。

三、优化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优化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内外兼修。一方面,完善相关披露规范,并向外部监督借力;另一方面,强化上市公司自身建设,使信息披露内化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动,积极培育环境会计的专业人才。

(一)健立专门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范,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强制性的规范是环境会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根本之策。日本和欧洲就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法规,规范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促进了环境会计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日本,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作出了具体规范,为全世界树立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典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首先在“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中加入专门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然后再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严密的环境会计法规体系。这样就可以在制度层面上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规范和推广作用,从而保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

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体系建设是贯彻环境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建立第三方审计机构、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外部监督体系是根本途径。首先,注册会计师作为我国第三方审计的重要力量,应增加对煤炭行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审计业务,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审计体系。从而确保第三方环境审计能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其次,我国应在各级环保部门中设立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和质量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最后,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畅通社会公众中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通道,是促使其客观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动力。

(三)提高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约束与激励永远是并存的,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自愿性是实现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激励和奖惩机制是自愿披露的前提。发达国家在奖惩机制的建立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比如日本设置的“绿色报告奖”、欧洲实施的“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等。因此,我国也可以设立“环境罚款资金”,用环境违规罚款所得奖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良好的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促进其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化为自觉行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塑造可持续发展的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文化。提高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四)增加煤炭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环境会计涉及会计学、经济学、环境学等多门学科,这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煤炭行业上市公司要想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就要增加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具体来说,积极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尤其是引进国外专业人才为我所用,同时可以为公司现有的会计人员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不断拓宽视野,提升理论素养。环境会计不同于以往的财务会计,这对会计人员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还要不断地加强对公司现有的环境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更新传统知识结构,储备坚实的人才力量。

总之,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披露充分的环境会计信息能更好地反映上市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环境绩效,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本文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外,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只随机选取了24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报表的数据,样本量较小,且时间跨度短,可能影响到结论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 陈建芸,陈权宝.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综述[J].中国外贸,2013

[2] 狄亚萍,武智慧.试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J].财会研究,2012

[3] 高红贵.现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2012

[4] 耿建新,焦若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J].会计研究,2010

[5] 孟凡利.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J].会计研究,2010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5

关键词:会计信息;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操控行为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存在操控行为,有选择性地披露历史信息,不披露未来潜在的环境风险;披露对自身有利的环境信息(如环保贡献奖金),不披露对会计盈余和现金流量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环境信息 (如因环境事故导致的资产减值)。根据环保NGO 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的公告,截至2010 年3月,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企业中共有175 家企业存在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超过750条,其中不乏中石油、中石化、紫金矿业等大型公司,这些企业的违规超标问题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少有提及,后续整改信息更无法查找。

2.环境会计信息缺少公开认可的披露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方式不统一,有的在年度报告中加入独立的环境披露报告,有的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的则是将环境会计的信息融入报表中,还有的在招股的说明书等相应文件中对本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另外也有少数上市公司在企业简介与公司结构等相关内容中反映环境会计有关信息。据调查显示,企业目前环境事项的披露方式主要有5种:年度报告;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单独报告;包含于会计报表附注;包含于董事长报告。而披露方式没有哪一种占绝对优势,表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

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完整和规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对环境会计信息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文字定性披露,缺乏详细直观的定量信息描述,信息的可比性差。定量披露主要是有关环保借款、环保投资、节能减排、绿化费等内容,对于与环境相关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利润等内容,很少有公司能够单独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在环境绩效信息方面,对于不能用货币量化披露企业与环境因素有关的会计信息,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为正式项目反映。

4.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总体意愿不强

据调查,北美、欧洲、澳洲有50%以上的公司编制环境报告,向公众披露环保信息。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则不理想,披露的比例偏低,披露动因大都基于国家法律和行政部门的管制的压力,对于法规非强制的内容则一概不 予披露,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总体意愿不强。

二、束缚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研究起步晚,尽管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作了要求,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等,但显然不够细化,比如没有明确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度。2009年7月的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之后,环保部陆续发出了《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以此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但该指南至今仍未正式,同时涉及环境因素的会计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政府对环境信息披露管制仍显松弛,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不足,在缺乏法规强制性约束的条件下,大多数上市公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要披露也以正面信息为主,缺乏负面信息,而对公众有权知道等责任与义务没有重视起来。

2.上市公司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重经济轻环境”的思想,“先污染后治理”等非可持续性的行为仍大有市场,公众环保意识比较低下,根本不愿意因为环保增加费用支出,只顾虑眼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公司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所以上市公司不愿考虑环保问题。

3.缺乏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不愿意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除了自身对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及对其担负的环境社会责任缺少理性的理解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对上市公司进行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激励的机制,根据梁小红对福建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调研,关于资源费及资源补贴费等的企业比例在最高年份也未超过10%;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企业的比例最高年份也仅为12.5%,说明政府政策上较少向有益于环保的行为倾斜与优惠,财政、税收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缺乏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会计核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体制的几点对策

1.坚持约束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互结合

上市公司要得到长久而持续的发展,使得各方的利益达到最优,就必须充分重视起环境信息的重要性,主动对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披露。我国环境会计起步晚,因此在强制企业公开披露更多的自身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同时,应该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上市公司自愿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以此为荣。

2.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建议环保部、财政部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除了统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定期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可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公司内部和第三方审核程序、奖励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将环境会计信息的计量与核算纳入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将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法制化。同时有关部委的协同决策能力仍需加强,权责边界仍需明确,建议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部际协调机制。

3.提高申请建立与环境有关的公司的准入门槛

根据有关研究,公司规模大小与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意愿有正向关系,因此为提高环境信息的披露水平,国家在申请设立与环境有关的公司时要提高从事污染较重行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环境相关的行业扶持力度,保证其公司的绩效相应水平,若有下降可处罚。

4.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研究,加以监管

我国在研究与统计环境会计信息时,不应局限于年度报告,应该采取其他方面公司的阶段报告等做全面评估,研究那些投合国家政策与配置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并监管其披露过程,使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更充分、客观,而非迎合。

5.培养高素质的环境会计从业人员

环境会计从业人员除了有丰富、专业的财务知识与经验,还要能熟练、准确计量和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上市公司要着力培养技术和专业皆过硬的高素质人才。

6.确定上市公司中的重度污染企业,建立重污染的企业名单以起到监督作用

中国证监会应要求上市公司对外界企业信息时要一并指明自身是不是重度污染行业,证监会可依据企业性质着重考察其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股东等利益群体也可依此决定其是否投资。

7.建立并完善环境审计

我国上市公司在重视环境会计的信息公开质量的同时,更要加大对环境会计的信息审计,必要时须各个主管机构共同监督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真实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审计,确保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系统健康有序地运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公开环境会计相关信息要求日益强劲,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尽快依据现有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现状,借鉴并吸取国外环境会计的科学成果,研究出一套适合国内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的信息体系,准确、真实地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及投资、决策过程重要的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使得我国环境会计的信息公开尽早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准确化。

参考文献:

[1]徐琴琴:完善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会计信息制度[J].经营与管理, 2010,(05) .

[2]窦巧梅: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原因分析[J].商业经济,2010,(15).

[3]唐小红: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科技广场), 2010,(21) .

[4]郑蕊蕊: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 [J].财经纵横--消费导刊2008,(03).

上市公司信息化要求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其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的影响持续增强。一方面,由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护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的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正确性,保证公司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如银广厦、中航油和科隆等财务舞弊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的,因此,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但与会计信息的披露相比,仍处于初步阶段,在实践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笔者选取了29个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和1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对这44个公司所公布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2003年3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证监会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6月5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第四章从强制披露的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该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8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年报中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本文选取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29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对各个公司公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情况见表1、表2。

2.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

本文选取了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对各个公司公开的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情况见表3。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29个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和1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公布的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比较,笔者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标准与要求不统一。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1)不同层次要求与标准不统一,即我国证监会与上交所、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中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2)同层次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即上交所与深交所的标准与要求不统一。从表1和表3可以看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公布的内部控制的信息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主要就是要求和标准不统一造成的。

2.形式化严重。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形式化问题,所披露的内容都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内容和建设性的内容,对相关信息的使用者的利用价值很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见表4:

3.缺乏主动与自愿性。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主动与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前,基本没有公司会主动披露,如笔者所分析的44个公司中的情况见表5;(2)在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后,各个公司只是披露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对一些核心的内容很少披露,都秉着“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尽量少披露”的原则。

4.缺乏评价标准。要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具有可比性,必须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统一的量度,这样才能对其予以正确的评价。目前我国尚未对内部控制提出统一的标准,只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而对内部管理控制却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统一标准。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善的建议

(一)统一标准与要求

应加快相关立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证监会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作出详细规定,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以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也可以保证同一个证券交易所不同的公司、不同的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之间的内部控制具有可比性。

(二)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

由于董事和经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为熟悉,也是企业内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估的人,因此可由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承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健全情况和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披露,同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者、证监会等相关信息需求者。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的性质与董事会有所不同,他们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系统健全情况以及董事会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三)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各个公司会采取各种办法逃避信息披露,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无法做到完全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用性。所以,在强制性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性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提高其披露的自愿性。

(四)出台内部控制评价规范

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因为这样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1.对管理者来说,其可以根据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自身的状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这不但可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而且可以保证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具有针对性和有用性。2.对于监督者(包括监事会、审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完善的评价体系可以为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监督与评价提供依据,保证其作出有效的、客观的评价。3.对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完善的评价体系,可以为他们根据相关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了解该企业的运行状况,对企业的获利能力进行相应的预测与判断,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五)强化监督和惩罚力度

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核。对恶意披露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不但要处罚该公司,而且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为了使其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强对各上市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和监督制度,保证其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使企业的各项活动置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企业改进内部控制系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和发现舞弊。同时,要提高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意识,促使其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满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有效地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苗连琦.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1).

[2]惠全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