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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智慧社区;动力机制;制约因素;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86 ― 02
从“智慧地球”到“智慧城市”再到“智慧社区”,“智慧”一词逐渐占据了城市治理理念的核心一角。社区是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国家实现城市社会整合的普遍形式。社区治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成熟度,而智慧社区的建设将会成为改善我国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智慧社区及其建设的动力机制
(一)智慧社区的含义
智慧社区一词最早源自1998年美国戈尔提出的数字地球概念。国外对于智慧社区的研究是作为智慧城市研究的一个分支而存在,其中以IBM给出的智慧城市定义为主流,即“智慧城市是指能够充分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于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城市生活”〔1〕。国内关于智慧社区的研究,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综合学者们的多维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智慧社区应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智慧社区的参与主体。社区是居民获得社会服务的基本单元,因而社区建设不仅关系到居民全体,而且涉及到公共服务提供的多方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而智慧社区建设的目的是以一种更为“智慧”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居民需求。而在社区领域,生产、生活等服务的提供脱离不了社区的诸多构成单元,因而智慧社区并未超出社区治理的范畴,而是同样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不同的是智慧社区在治理主体参与的方式、载体、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之处。
第二,智慧社区的实现载体。智慧社区与一般社区治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治理方式、工具的创新。智慧社区的“智慧”之处在于将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融合到了社区治理的整个过程,它不是一个个单一系统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相互交错、错综复杂的综合体系,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基于大数据处理的信息化技术是其载体,承担了社区治理某些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社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公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多元化提供等等。
第三,智慧社区的实践效能。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其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全面整合社区资源,通过社区智能化服务平台的搭建,为居民提供智慧医疗、智慧管理、智慧交通、智慧环境、智慧监控、智慧安保、智慧学习等多领域、高效率、高质量的社区公共服务。
总而言之,智慧社区是指一种新型的社区治理样态,它强调的是基于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参与,借助于互联网、计算机、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社区资源的全面整合,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区的“善治”,也即社区服务的效率、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方面的提升。
(二)智慧社区建设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政策选择
唐京华,孙宏伟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169)
[摘 要]智慧社区建设是改善我国社区治理状况的重要环节,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着政府引导力不足、居民参与率低、虚拟平台运行不规范、缺乏专业人才及技术等制约因素,强化政策引导以规范实践进程是完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智慧社区;动力机制;制约因素;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86 ― 02
动力机制
伴随着智慧社区建设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作为一种全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其建设的动力机制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消解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动力。我国社区治理实践展开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社区治理的水平、效率均有不小的进步,然而从全国社区治理的实际状况来看还存在诸多困境。例如多元主体参与率低下,行政化趋势明显,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社区管理成本高以及治理主体之间矛盾丛生等。原有的社区治理方式已很难在这些问题的化解上有所创新,因而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来消解困境,这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动力。
第二,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扩展是智慧社区建设的间接动力。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进入了飞速更新换代阶段,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社会生活面貌的极大变化,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88 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3951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信息技术已成为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计算机、通信、传感等技术的进步不断寻求应用领域的延伸,智慧地球、智慧城市建设早已进入技术延伸的范畴,社区作为城市生活的基本单元,自然成为信息技术延伸的目标范围,技术应用的扩张需求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了间接的推动力。
第三,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是智慧社区建设的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公共服务要求。单一服务模式、普适化服务标准、慢节奏服务速率以及单向交流方式等已难以满足居民需求,个性化、高效率、高质量、双向交流服务越来越成为社区居民需求的偏重点,原有的以人工服务为主的社区治理模式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面对社区居民不断攀升的服务要求,智慧社区模式也就应运而生。
二、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制约因素
我国各地的智慧社区建设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政府、企业、居民都对智慧社区抱有极大的热情。然而综合全国智慧社区建设状况,可以发现要将智慧社区作为社区治理的新模式实现整体推进依然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
(一)政府引导力不足,保障体系不完备
“智慧革命将深刻影响城市社区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这也必然倒逼社区对其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根本性的变革”〔2〕。在强行政压力环境下,政府行政导向在社区治理中依然具有主导地位,政府指导体系的不健全将深刻影响智慧社区建设的进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级政府或街道对辖区内智慧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缺乏科学性,没有专业队伍作为指导,存在盲目推进的现象;二是政策、法律规范不完善难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政府指导囿于技术层面而实用性不足。
(二)居民参与率低,政社互动性缺失
强化互动沟通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之一,然而从智慧社区建设的实践不难看出,现阶段智慧社区建设更多的是政府、社区等单方实施主体的行为,居民作为目标对象并未广泛参与其中。匮乏的双向互动沟通主要源于几个方面的工作不力:社区消极不作为,将智慧社区建设当做“形象工程”应付了事;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社区与居民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智慧社区具体项目建设的实际效用不高,居民未能从中得到真实便利;智慧社区应用的操作难度较大,居民难以达到参与的文化程度要求等。较低的居民参与度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智慧社区建设的意义黯然失色。
(三)专业人才匮乏,应用技术不成熟
随着数据规模的不断扩大,数据处理技术将面临着更新换代的难题,此外虚拟平台的构筑、不同系统间的完整对接等都需要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改进,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尚处于模拟探索阶段,应用技术也处于不成熟状态,未来智慧社区建设还需要攻克各种技术难题。与此同时,我国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偏低也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一大障碍,据调查现有社区工作者不仅一般不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力,而且拥有社区工作资格证书的也在少数,智慧社区所要求的核心技术人员难以寻觅。
三、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政策选择
面对智慧社区建设的多种制约因素,从政策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是有效降低建设难度、有条不紊的实现社区治理“智慧化”的保障。
(一)以居民服务需求为动力导向
“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必要空间,也是城市社会开展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地域单位,社区的智慧化建设水平直接关乎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便捷与和谐”〔3〕。居民的需求导向是社区服务发展的指示灯,智慧社区建设应当以居民的实际需要为前进方向,优先解决居民最为急切的要求。社区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主体,各个社区状况千差万别,在智慧社区规划、筹建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汇集社区共识,着力构建居民关于健康管理、商业消费、生活安保、社区医疗、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等基础社区功能模块,然后配以单一社区居民特色需求功能板块,打破僵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从而打造各具特色的智慧化社区。
(二)以强化政府支持为实践保障
社区虽是居民实现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但在社区发展中政府作为全局支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智慧社区建设有赖于政府的积极作为。首先,政府的社区治理理念应当具有前瞻性,将服务型社区当作未来社区建设的模型,正确引导社区构建的发展方向。其次,“政府要承担起顶层设计的职责,各市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大框架下进行智慧社区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4〕,打破社区“各自为政”的局面,全面统筹社区资源,实现信息的交流、共享,构建社区总体布局,为更大范围的社区科学管理提供数据资料。再次,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行业标准、评估体系、风险监控、违规处罚等规范,实现智慧社区管理的制度化,降低智慧社区管理的不确定性。
(三)以多元主体参与为推进重点
智慧社区建设强调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政府或社区的单方面推动只是外力而非内力,智慧社区稳步扎进的关键力量是多方主体参与形成的合力。其中政府应作为全局的掌控者,聚焦社区治理的大局,做好方向引导、“后勤”保障;自治组织要摆正服务提供者角色,以居民需求作为自己的行动导向;社区居民要明确自己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与企业则要扮演协调、辅助者的角色,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造福社区。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一股关键力量。
总之,智慧社区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各方面条件协同配合的基础上分步骤、有重点的推进。在建设过程中强化政策引导以规范实践进程是完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基础保障。
〔参 考 文 献〕
〔1〕邹佳佳,马永俊.智慧城市内涵与智慧城市建设〔J〕.无线互联科技,2012,(04):69-71.
〔2〕蒋俊杰.从传统到智慧: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的困境与重构〔J〕.浙江学刊,2014,(04):117-123.
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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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飞,等.和谐管理理论视角下战略领导力分析[J].管理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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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ublic’s Orderly Participation in Promoting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s Governance
CUI Hao, SANG Jianquan
(Zhejiang University Marx School, Hangzhou 310028, China)
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3
关键词: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优越性;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36-07
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法理念与刑罚观念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我国刑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呼应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新时期中国刑事政策发展的一项重要表现,社区矫正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给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是指使事物完善,通常情况下,“健全”这一词语是与“建立”连用的,即“建立健全”。建立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过程。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取得了不俗的成就,社区矫正范围和人数扩大,有效缓解了监狱的难题,社区矫正的机关数量逐年增加,为矫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矫正的再犯罪率控制得极低,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但是不可否认,社区矫正仍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十分必要。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一个从英语翻译过来的词汇。在早期上海的文件中,曾称“社区矫治”。“社区”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不同于监狱矫正,基于其场所――“社区”的开放特性,其主体、程序等方面具有不同于监狱矫正的开放特色。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矫正手段,有着其自身的特色。首先,社区矫正具有创新性。社区矫正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非监禁的性质,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刑法实践表明,监禁刑存在着众多的弊端,需要寻求替代手段,而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使得其成为监禁刑首要的替代手段;社区矫正的创新性还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对的是一个个不同的犯罪人,他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以及知识背景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和关注发展并重。从这个层面来说,社区矫正需要积极的管理。社区矫正一般针对不同的行为人,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每一个矫正计划都反映出犯罪人的不同特点。其次,社区矫正具有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社区矫正手段的综合性和多样性。犯罪的多样与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人文关怀,只有从犯罪人个体人手,认真分析致罪心理,才能对症下药,成功矫治犯罪人。这就决定了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的,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知识的综合复杂工作。最后,社区矫正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社会参与性具有多重含义,一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生活的密切参与,二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广泛的吸收各种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来。
2002年8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徐汇、普陀、闸北三区取得了初步成效后,社区矫正模式在上海市全面推广。后来,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相继进行了社区矫正试点,重心也逐渐北移,由上海转到北京。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已经普遍展开,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一)适用区域与规模发展迅速
首先,社区矫正的区域逐渐扩大。在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通知》前,只有上海市在3个区的3个街道有比较规范的试点。在2003年7月10日的两院两部《通知》中,要求在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区域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立法基础等外,还需要配套机构等硬件设施。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矫正机构的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
其次,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截至今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市、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其中,去年1月至今年1月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监管改造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有效地解决了监狱资金紧张,人员拥挤的现状,避免了监狱改选产生的副作用。(见表1)
(二)社区矫正监管效果良好
为评估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运行效果,在实践中早就已经进行了一些评估调查。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零点公司,对北京市20名各界人士进行访谈调查,对4个郊县区的1025名居民以及18个县区的107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量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社区矫正这一做法持肯定态度。社区矫正的监管效果良好,从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了解的数据来看,成就是喜人的。从2003年7月至2013年1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3.32万人,在矫正期间仅有2296人再次犯罪,再犯罪率极低,仅为0.17%~0.20%。
(三)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合理分工
我国宪法规定了各刑事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侦查――公安机关;―一检察机关;审判――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的混乱。公安机关既侦查,又执行;人民法院既审判,又执行;检察机关既公诉,又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是刑罚执行者,但是,很多刑罚并不由其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权力配置与合理分工。具体来说,在刑事立法层面,社区矫正制度促进了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合理化,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社区矫正制度也促进了刑事执行权力向司法行政机关的集中。
(四)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变革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刑罚制度的变革。第一,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结构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二者可谓是并驾齐驱。第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还促进了刑罚适用上的重大发展。如审前调查制度,假释适用的考虑事项以及假释前调查制度等,都对我国刑罚适用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刑罚执行内容的丰富与完善。第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促进了刑罚执行观念的转变,即确立了“惩罚与帮助并重”的观念,不再将目光着眼于惩罚,而是惩罚与帮助并重;第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丰富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容。在2009年两院两部《意见》中,将社区矫正的内容确定为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其中,帮困扶助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新发展。
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深层原因――制度自身的优越性
1.人类刑罚发展历史的必然要求
人类刑罚的历史,是象征着刑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清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龙一将刑罚的进化理论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复仇、威吓、博爱与科学四阶段,社区矫正就是科学刑罚阶段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重刑主义的观念已经滞后,刑罚日渐轻缓化,开放性是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主旋律。社区矫正就是顺应刑罚轻缓化、开放性趋势的产物。
谈到刑罚的发展趋势,必然联系到刑罚的本质与目的。关于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刑罚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报应与预防的两个基本思想,乃刑罚意义与目的的两大支柱”。在这刑罚的两大思想的选择上,持报应刑论的学者更加看重于惩罚这一目的,忽视了预防的作用。加州大学犯罪学教授Elliot Currie在其《犯罪、正义与社会环境》一文中指出,刑罚的惩罚体系代替了使犯罪复归社会的体系,但是却遭遇空前的失败,这很令人感到悲哀。宽容绝不是公共安全的敌人,我们要明确这一观念,对于刑罚的作用,由重视惩罚逐渐转移到重视预防上来。报应与预防,可以说是刑罚“钟摆”的两极,一极是报应,一极是预防,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同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当前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民众的诉求不断提升,人权观念日益突出,社会管理业向着创新的方面变革。在此大背景下,刑罚的观念也日益向和谐理性方向发展。这一切决定了在刑罚“钟摆”两极选择上,我国应逐步向侧重于预防这一极发展,顺应刑罚的轻缓化趋势,抛弃重刑的报应刑罚观念。
2.体现了刑法的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
法理学上存在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刑法的公法性质。诚然,刑法的公法性质对于刑法的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人们却没有意识到“刑法的公法性”所带来的意识观念上的不良及落后。所谓公法,深层含义上是强调国家与国民之间上位与下位的本质区别,这在理念上承认了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对抗关系,承认国家对国民的“监管”,这与当前我们所提倡的平等理念、服务政府的说法存在着根源本质上的悖立。这种悖立的存在,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刑法的公法性质。笔者比较赞同刑法由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从更深的层次分析,可以联系到刑法契约化命题。所谓刑法契约化,实质上是国家与国民在形式领域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刑法契约化大体也可以理解为刑法存在及其运作的主体间平等制约关系的发展进程,这是由我国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的一个命题。具体表现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立法与司法的关系,而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演变就是刑法契约化的重要标志。而这背后的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关系不再是一种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国家为国民服务的平等社会契约关系。刑事立法就是国家与国民在刑事领域内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可见,储老的刑法契约化理念的核心在于强调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即不再是一种对抗,而是更加强调国家的服务职能。高度复杂的社会,只有依靠真正的法治才可能实现其合理化,而法治本身的实现又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条件的,所以说,“契约关系”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化基础。梅因在其古代法中也曾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刑法契约化的观念告诫我们,社会控制不尽意味着强力,它必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去追究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刑罚的公法化到私法化的转变,是一个我们不断加以研究不断追求的过程,这其中,社区矫正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社区矫正除了在保障公民人权、践行刑法的谦抑性、实现个别化执行等方面的价值之外,其更深层次上是一种平等、理性理念的深度发展,这可以说是刑法根本理念上的重大进步。
3.刑事一体化的需要
刑事一体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刑法运作的一体化,二是作为刑法研究方法的一体化。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展开,这里指的是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是指刑法运作所力求达到的一种协调状态,这种协调,既包括内部的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也包括了外部的协调,即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有机统一,方能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当前我国作为刑法运作最后环节的刑事执行,处在一种消极的从属状态。“这是一种有缺陷的机制,刑法运行不仅要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要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后果制约行为,是行为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刑法运行是一种行为,它应接受行刑效果的信息反馈,不受反馈制约的刑法运行是盲目的,刑法被犯罪牵着鼻子走,接受行刑反馈才可能摆脱被动局面。”刑罚的执行影响着刑法的效果,刑法的良好效果对运行提出了更深的要求。社区矫正有着良好实行矫正效果。刑事一体化理念与社区矫正有着广泛的内在关联。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展开,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的核心内涵,另一个方面,刑事一体化也要求对监禁刑进行改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贯彻了刑事一体化的理念。
4.刑罚执行经济性的要求
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利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简单的说,所谓经济性就是以最小的投资和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和回报。刑法的经济性是刑法谦抑性原则题中之义,陈兴良教授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物理学上存在能量守恒定律,这一定律放在社会经济资源角度上看同样适用。社会和经济资源的总量在一定的时期内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社会和经济资源中,对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资源的增加,就会相应的减少教育和其他社会资源”。所以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考虑成本。可以说,刑法,不仅可以适用定性分析,同时也可运用定量分析,笔者排斥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刑法学,提倡在刑法学中更加注意经济性的分析。纵观社区矫正在美国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性也是其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的社区矫正,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在社区矫正产生之前,是轰轰烈烈的美国“严打”――“囚犯战争”。1965年,美国约翰逊政府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囚犯战争(War On Crimes),尽管产生了一系列的正面效果,但是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成本激增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监狱爆满导致监狱数量不足,监狱运行困难,监管难度增大,而且讽刺的是再犯罪率有增无减。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长期措施就是发展社区矫正。自此之后,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得以发展完善。美“囚犯战争”的经验教训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值得我们深思借鉴。社区矫正的适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禁刑的执行,减轻监狱的负担,同时减低监禁刑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种有利有益的措施,是值得广泛发展的。
(二)社会根源――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随着我国经济大发展之下的社会结构改革和民众各项意识的不断增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12年党的十报告也再次强调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治理”作为执政治国的理念,在党的重大文件中出现尚属首次。“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简单转换,而且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治理模式的重大转换。“管”到“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一方面体现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的多样化的趋势,治理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另一方面,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来承担。
刑法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治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理念的影响下,刑事法治也应该有所呼应。体现在刑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应该进行多元化的治理,促进行刑社会化的开展。行刑社会化的理念由来已久,早在龙勃罗梭时期就已孕育。作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奠基人的龙氏曾严肃批评古典学派过分崇尚监禁刑的观念,提倡适用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现在行刑社会化业已成为当前世界行刑的发展趋势。在1955年的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上,就有“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的规定。当前,美国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数量,早已经远远超过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数量。研究行刑社会化首先要对其下一个定义。刑法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陈兴良教授、谢望原教授以及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对行刑社会化都下过定义。笔者认为,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一种刑事执行活动。此种执行活动的特色就在于“社会化”。社会化既是一种目标,同时也是一种执行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为了避免监禁刑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实现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而对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人所实施的一种与社会同步的刑事执行活动。行刑社会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立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责任的分担问题。基于刑法的契约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政府与平民是一种平等交流和共同合作的关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自身能力的扩大,公民要求行驶这项权利,而且由于政府自身的力量有限,矫正工作的开展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人权保障上,监狱亚文化的负面作用促使人们积极探索改良措施,以促进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保证服刑人员的人权。社区矫正可以说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对于促进我国行刑社会化有重要的作用。
(三)直接原因――制度自身规范性、科学性的不足
《社区矫正法》迟迟未出台,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也呼吁社区矫正法的制度出台。
当前,社区矫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程序问题。只有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使得社区矫正得到程序上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存在与开展,才能彰显出其价值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试点通知》、《试行意见》、《实施办法》,以期对社区矫正程序的构建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由于各地区实际情况多样性特点,为了实现社区矫正的良好结果,各地区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可根据刑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些对促进社区矫正程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程序仍然存在着规范性欠缺、科学性不足的问题。
例如,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由于交付执行环节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细致,部门间工作不衔接,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使得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现象突出,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在实践中,有的地区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没有采取规范的送达方式向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有关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而是由矫正人员自行携带前往;有的地区的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没有将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致使监督滞后于交付执行和监管;有的监狱、看守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按规定将罪犯押送至执行地,与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这些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漏管、脱管问题突出。为了解决交付执行环节的不规范问题,在社区矫正宣告、送达法律文书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等方面应当予以科学明确的规定。再如,社区矫正制度缺乏规范的减刑程序。刑罚之道,一张一弛。对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减刑奖励,这对于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保证社区矫正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程序和减刑标准的规定明显缺失,仅以“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作为减刑程序启动的标准,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也鲜见相关的减刑程序的规定。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积极性,社区矫正应该设立减刑程序,就减刑条件、减刑程序予以规范。这些程序的科学规范问题亟需社区矫正法的出台。
三、引申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定性
对事物性质的准确定位是理解适用的前提基础。我国当前存在着对社区矫正定位不准的现状。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还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的执行方式?对社区矫正性质进行准确的认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3年《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下了定义,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犯罪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4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同样将社区矫正定义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官方定义是将社区矫正认定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具体来说,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是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存在悖立。现行《刑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新修订的刑诉法对社区矫正也做了相关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主体多元化治理;公共管理;高职院校;政府;社会
作者简介:孙云志(1975-),男,江苏泗阳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22-0044-04
自21世纪初期以来,随着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构建现代职教体系步伐加快,我国高职院校开始出现了一股全国性的管理改革风暴,诸多管理理论伴随着这股风暴不断“拍打”着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视野。引发这场管理改革风暴的因素,如管理理念落后陈旧、管理方式年年“涛声依旧”、管理者素质有待提高、管理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在我国高职院校管理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此,顺应这股管理改革风暴,对于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而言,其现实意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只是这些理论风暴中的一个漩涡。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作为高职院校全新的教育管理理论,认为高职院校管理只要对上执行好教育主管部门这个“婆婆”的规定要求,对内只要沿袭原有中专学校传统单主体管理模式并非是与时俱进的产物。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支持办学权力分散、权责界限清晰、存在高职院校之外的新管理主体的治理模式,指出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是保障高职院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由此,强化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的研究,对我国高职院校治道变革过程中的策略与方式的选择必然有所裨益。
一、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的概述
(一)主体多元化治理缘起
精确定位主体多元化的涵义是准确解读主体多元化治理的前提条件。主体多元化作为一个概念,它是对诸多领域现状与需求的全方位扫描。面对传统公共管理中的市场、政府、志愿者组织三方面临可能失灵的困局,西方学者开始探索摆脱传统公共管理理论的枷锁,主体多元化理论就是20世纪80年代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超越的成果之一,从此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主体供给成为学者眼中新的“宠儿”。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就明确提出主体多元化意味着“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1]迈克尔・麦金尼斯则针对主体多元化的自发性属性,提出自发秩序是指“在其中许多因素的行为相互独立,但能够作相互调适,以在一般的规则体系中归置其相互关系。”[2]王强对主体多元化的理解则更贴“地气”,更为普通民众所接受。他认为“多元主体之间逐步建立相互依赖和合作关系,通过协商、谈判、让步等行动方式,最终形成了一种多元权力向度、上下互动和彼此依存的网络化体系。”[3]因此,在主体多元化治理机制中,需要形成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主体相互依赖的复杂环境,来实现不同范围公共治理的善治目标。
如果说主体多元化理所当然是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最具代表性的浓缩版化身,那么治理则是我们不得不提的词汇。与我国古代《孔子家语・贤君》 “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中治理强调管理与统治的含义不同的,是起源于20世纪公共管理领域的治理另有一番含义,它是西方国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遭遇市场失灵与国家失效的背景下推出的。格里・斯托克曾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4]它是“社会管理领域中的一系列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这其中既包括正式的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管理机制。”[5]由此不难看出,在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该理论追求的是在重视政府职能的同时,还不断强化社会组织间的配合协作,以期构建网络化管理格局。在国内有不少学者对治理这个词汇进行了解读,如毛寿龙从政府职能界定角度提出看法,认为 “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的含义在于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并不直接介入社会公共事务,只是介于负责政治统治与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6]陈广胜则进一步提出:“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自下而上地对政府施加影响。”[7]从而最终实现主体多元化体制。由上述解读不难看出,主体多元化占据治理理论的最核心层,可以说,两者是深度融合的命运共同体。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是在原有政府与高职院校治理主体的基础上,把社会治理主体纳入其中,打造涵盖政府、高职院校以及社会等治理主体在内的三维空间治理,形成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国外资源等多个决策中心,实现高职院校治理主体间多元多向度网络化互动。
(二)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假设
高职院校治理受到人才培养与提供两个方面的影响,并且两者对其影响力差异很大;对人才培养与提供方面有类似偏好的人相聚一起,这些与职业教育相关联的人通过不同方式了解高职院校解决其管理存在问题的方式方法,从而对高职院校管理效能有一定的理解;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发展水平的高职院校能够给不同需求者提供其所需要的职业教育,使不同需求者有用脚投票的机会;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参与者有利于高职院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社会参与者也要承担必要的高职院校发展成本;可能存在的大量对人才培养与提供方面有类似偏好的人,它使得高职院校有选择其他治理主体的机会,并通过与这些治理主体签约来约束效能低的治理主体;积极支持高职院校其他治理主体可能会采取的创新性技术,实现在接近最优的高职院校治理模式下运作,并通过鼓励有效的高职院校其他治理主体间团结协作,达到提高高职院校治理水平。
(三)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创新之处
近几年有两种现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一就是高职院校招生境况不容乐观,有些省甚至大面积出现大量零投档现象,生源缺口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其二就是高职院校毕业就业环境尚未明显改善,虽然高职院校毕业学生就业率很高,但必须注意的是他们大多处于就业链的低端,这对他们未来可持续发展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以上两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多种,但高职院校管理水平不高则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对此,高职教育界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有些学者提出强化政府对高职院校办学的管理力度,甚至有些学者提出彻底私有化的建议,但其结果并非尽如人意。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对除政府与高职院校之外的治理高职院校事务的可能性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即在常见的政府与高职院校两个治理主体以外把社会引入其中,打造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国外资源等多元主体治理格局。
二、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的主要内容及现实应用
(一)“府管校办”与合作共治
与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一样,我国高职教育发展也正处于从规模发展到内涵建设的转型期。高职教育的快速发展虽然给我国培养大批技能型人才,也圆了许多孩子的“大学梦”,但与此同时,也给我国高职院校发展带来诸多困惑,在这其中,高职院校治理变革问题则是人们关注的聚焦点。
必须要指出的是,我国对高职院校治道变革方面的探索一直在持续进行中,最为显著的变化“路线图”就是20世纪末期的“政教合一”模式21世纪初的“府管校办”模式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提出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发展模式。显而易见,在前两种高职院校治理模式中,政府还处于是否把高职院校“放养”的纠结状态中,因此这些改革措施只能起到隔靴搔痒的效果,对高职院校发展的正能量有限。为了破除高职院校治理封闭的围墙,打通各种所有制形式互通的通道,近两年国家相继出台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高职院校以及社会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而要达到真正的“管办评”分离,须在打破行政化垄断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区、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资源等参与到高职院校治理进程中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给高职院校与社会充分办学自,建立政府以外的多元治理主体模式,形成合作共治状态。由此,“府管校办”与合作共治之争实际上就是个假命题,其实质就是要打造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我们深信,实现高职院校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使合作共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必将成为高职院校治理变革进程中的隆重一笔。
(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提供
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理论认为,经济学角度的高职院校治理就等同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提供。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者现今已不是高职院校独有的“专利”,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国外资源都可以参与其中。高职院校人才提供者是指给社会提供大批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经常承担这个角色。改变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与提供方面的“专利”,把更多的社会资源引入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提供的进程中去,毕竟社会力量已然是当下中国高职院校治理变革的主力军。目前不少高职院校也在进行优化治理结构的探索,但必须注意的是,大多数高职院校仍然存在着对人才培养与提供的“大包大揽”,或者说是有董事会理事会之名,却无董事会理事会之实。虽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但没有清楚界定高职院校与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是其中重要一条,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与提供方面的职能仍是换汤不换药。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以及城镇化加快发展的今天,必须要破除高职院校单主体治理的格局,把高职院校以外其他相关治理主体,如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国外资源等,引入到高职院校治理体系中,构建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这也与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对人才质量需求状况不谋而合。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社会上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高职人才培养与提供是高职院校的事情,于是高职院校理所当然成为承担此职能唯一的治理主体。可高职院校承担的人才培养与提供能力与社会对劳动力需求的契合度并不高,由此可以看出,要求高职院校单独承担人才培养与提供的职能确实是勉为其难,毕竟现今的人才培养与提供并非是高职院校闭门造车就能够完成的,它需要社会相关方面合理协作才能够达到。因此,应抛弃高职院校单主体治理观念,将社会其他相关力量纳入到高职院校治理体系中,这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提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多元化将能够发挥主体间的成本、技术与竞争优势,为社会提供大批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
当下,随着社会治理主体职责不断明确,其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激情不断高涨,高职院校人才教育的供给自然而然由培养和提供两个部分组成。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国外资源等都可以成为培养学生的主体。提供人才的过程则是高职院校将所培养的人才按照社会需求输送到社会,是其成为合格的劳动者。这样,高职院校单主体人才培养传统被打破,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国外资源等多元主体人才培养结构逐渐形成。
(三)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体制的实践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位于海口市,它是一所以培养经济贸易类高端应用型职业人才为主的国有公办高职院校,2013年11月通过了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在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初期,为了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该校根据国外一些职业教育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经验,以及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发展经历后明确提出:组建由政府主导、学校负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合作办学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资源共用、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的有效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以“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理事会为平台,深化人才培养合作力度;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依托,实现人才共育共享;建立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度,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举办各类企业冠名人才培养班,建立校企合作育人长效机制。[8]
三、构建高职院校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
在高职院校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中,以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已广受诟病,急需构建起包含高职院校、政府和社会的三维框架下的主体多元化治理模式。主体多元化治理作为补充政府治理缺失而建立起来的新的高职院校管理方式也非无所不能,它同样存在着高职院校治理失灵的不确定因素,最为明显的就是多元主体治理演变成无主体治理“畸形体”。如果容许这个“畸形体”存在,则对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是百害而无一益,毕竟主体多元化与无主体是南辕北辙的两个概念,政府在高职院校主体多元化治理进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高职教育承担着人才培养与提供两个过程,其中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可以将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以及国外资源等社会力量纳入其中,但这并非是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职责的“退位”,反而政府应在保基本和促公平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正能量。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虽是高职院校中吸纳社会资源较早且运行较好的高职院校典型代表,但政府对其能否成功运作仍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毕竟政府既拥有对高职院校物质资源与政策资源的处决权,同时社会与高职院校也需要政府来验证其“正统性”,由此不难看出,教育主管部门在营造高职院校多元主体治理氛围方面确实拥有更大的空间。
在高职院校治理变革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与城镇化进程加快,这些都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提供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社会资源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成为一种必然现象。可是类似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政校企外”四方合作办学体制实践虽给高职院校办学带来了活力,但同时也使政府对高职院校发展的掌控力有所减弱。为此,政府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对社会资源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持更加开放的姿态,并通过适当的制度激励来调控、引导、鼓励与约束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如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就提出“各级政府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统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落实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创设有利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良好制度环境。”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15年工作要点中更是明确提出“探索推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试点”。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组建了由“政府主导、学校负责、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合作办学理事会,该校已经成为海南省高职院校中在发展速度、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国际合作程度等方面都处于第一方阵的高职院校,2013年10月更以良好等级通过了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两部验收。[9]由此可见,“政校企外”合作办学理事会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平台,而当地政府着力营造的制度环境则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政府在此进程中的主导地位与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随着我国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加快,主体多元化理论在高职教育发展进程中最大应用价值就是在高职院校治理变革中,突破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构建高职院校、政府与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高职教育开始重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也就是从那时开始,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融入到高职院校发展中,但他们的角色仍然是配角,离建立命运共同体还有一段距离,如不少高职院校的董事会、理事会的“空摆设”就是最好的明证。
综上所述,在我国高职教育大发展的今天,高职院校、政府以及社会三者间正在构建一种职责明确、合理定位的新型治理模式,该模式在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都将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当前高职院校发展不平衡性的状况决定了主体多元化治理体制在全国全面推广还尚待时日,政府在高职院校治理变革进程中的重要角色仍将长期存在。但随着我国现代职教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社会参与高职院校治理激情的不断高涨,打造由高职院校、政府与社会等主体参与的合理分工、权责明确、各尽其能的多元主体治理体制将是我国高职院校治道变革的主方向。
参考文献:
[1][2][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毛寿龙,李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58-115.
[3]王强.政府治理的现代视野[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200-210.
[4][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1-4.
[5]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3-57.
[6]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15.
[7]陈广胜.走向善治[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29.
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61-02
民间组织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这一大背景下发展并壮大起来的,从当前我国政治参与现实情况来看,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呈现两个特征。一是公民参与热情不断提升;二是政治参与具备了越来越明显的组织化参与。但目前我国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其参与的机制和途径还不够健全和畅通、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未能有效整合。怎样让公民通过合理有秩序的途径来理性表达自己的政治需求,成为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难题。截至2010年底,据民政部门统计,中国各类民间组织已经达到了43.9万个,显然,对实现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及特征
民间组织作为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主体,且在政府决策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必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其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及特征。
(一)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含义
民间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一般而言,民间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常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术语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民间组织的某一方面特征[1]。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是指民间组织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一定自主、理性的方式与途径,试图影响政府决策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包含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活动。有序政治参与包括依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有秩序的政治参与行为,具有秩序性、自主性、理性、适度性四个基本特征[2]。
(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特征
通常来讲,不同的政治参与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属性与优势采取不同的政治参与方式。民间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四大基本属性,其有序政治参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目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民间组织是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与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其有序政治参与的最终归宿是实现公益责任。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虽不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但并不意味着它不获得利润,它在开展活动进行的各项投入所产生的收益,不是为了向组织的缔造者和成员提供利润分配,而是最终用于符合组织使命与宗旨的公益性项目,使其发挥作用。
2.参与议题的广泛性和现实性。民间组织所关注以及参与的领域通常都是政府能力不够或没有精力去做的地方。因此,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议题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中的众多领域。诸如消除贫困、维护公共卫生、实施人道主义救援、农村基础教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助贫困、残疾人等都是民间组织的用武之地。此外,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往往具有现实性。如就业困难是当今社会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民间组织在各个领域的蓬勃发展为公众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工作岗位,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技能培训,为其提供再就业服务,对解决当今就业压力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
3.参与行为的公开性和可持续性。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多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因此,参与行为较为公开和主动。它们不仅敢直接游说政府,同时也敢于利用公共舆论、借助新闻媒介、现代网络科技与社会力量等手段进行政治参与。另外,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开展各项活动,是基于自愿和志愿原则为基础,成员可以自愿加入,也可自由退出,这种志愿与自愿性精神使其政治参与行为更具有持续性。
4.参与方式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民间组织一般不采用类似政府机构森严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上相对扁平化。民间组织以组织宗旨的实现为导向,可以及时地根据情况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民间组织在组织运作上更为高效和简洁”[3]。此外,“民间组织在社会沟通、组织创新、决策制定等方面都体现出其特有的适应性和创新性特征,便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灵活制定相应的参与决策,实施有弹性的志愿行动。”[4]
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
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并在政治参与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在扶贫、环境保护、救灾和灾后重建等领域积极开展活动,但由于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缓慢及民间组织自身发展不足,其政治参与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和民间组织对政治参与的理解错位
政府通常将民间组织作为政策的传达者、政策执行的剂,通过民间组织动员使政策得到很好执行,提高政府行为绩效,实现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认同。“而对于许多民间组织来讲,它们认为政治参与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表达和政策化的过程。参与意味着通过谈判和磋商机制,各个利益代表人在宪法共识的前提下,通过妥协达成共识。民间组织往往认为自己是公共利益或某个集团、阶层利益的代表,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5]二者在对待政治参与方面的矛盾,导致了民间组织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或表达公共理念时常常会遇到许多尴尬,影响其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热情。
(二)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地位不明确
党的十七、十报告中虽都指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并不能画等号,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合法性。目前,从政策层面反映出的信息看,政府对民间组织政治参与的某些领域和范围还存在限制。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合法地位迄今为止仍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给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政治参与范围失衡、渠道程序不畅
从当前我国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情况来看,其参与大多集中在政治敏感程度低、权力和利益含量低的环保、扶贫、教育、卫生等社会边缘领域。另外,参与渠道不畅也是一个问题。目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缺乏透明和可操作性的程序。在实践政治参与中,结果往往是随机的、人本的,人亡政息也就在所难免。同时民间组织的政治参与仍缺乏普遍意义的制度保证。广大草根组织由于缺乏政策方面优越的条件,把精力用在建立关系方面,于是形成一个“没有渠道――找关系,依赖关系――轻视程序、规则和制度建设”的恶性循环,导致政治参与程序不畅与缺乏正规性。”[6]
(四)组织内部政治参与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历史较短,仍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大部分民间组织自身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部分民间组织官办色彩浓厚,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志愿性、非政府性比较弱;民间组织总体上筹资能力弱,服务性和营业性收入低,资金匮乏成为严重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民间组织专业性人才缺乏,提不出适当的策略,影响了参与效果的体现;部分民间组织运作机制不规范,董事会与理事会制度形同虚设,公信力大打折扣,丧失了公民对民间组织支持与参与的热情。
(五)民间组织发展不平衡
“民间组织权利的不平衡。行业协会、慈善类组织、社区组织、农村专业协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联谊类组织、倡导类组织、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则受到诸多有形和无形的限制”[6]。民间组织区域发展不平衡。西南、西北部与东部、沿海之间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很大差距。许多民间组织的建立并不是靠近服务人群,而是靠近资金充足的城市地区,造成民间组织与其服务对象的脱节;民间组织政治参与领域失衡;服务群体上的不平衡,为优势群体和中间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比例很高,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则很少。
三、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现实意义
民间组织是架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其有序政治参与重要意义在于:
(一)使公共政策制定科学化和民主化
信息资源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受信息量、精力有限等因素制约,政府不可能对所有信息掌握详尽且了解透彻。民间组织来源于民间,遍布于社会各个地区与阶层,在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民间组织能够提供给政府更多、更准确的信息,确保各个阶层的利益都得到政府关注,有利于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民主政策。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还可以弥补、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关注程度低、治理体系比较薄弱的方面,为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专业性建议,有助于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二)提升公民参与热情,扩展与深化参与范围和内容
民间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一方面,缘于民间组织系志愿性,公民更愿意主动公开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开展各项参与活动使公民获得了参与实践,使他们自信有足够能力进行参与。根据日本蒲岛郁夫所做的有关全国选举意识的调查,“在1986年日本参、众两院选举中,没有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民,其投票率为77%,而至少加入一个组织的选民,其投票率上升为90%。”[7]
民间组织参与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不同的民间组织有自身的价值理念与活动领域,公民通过民间组织在环保、科技、慈善、教育、扶贫、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参与。同时公民还可以通过参与民间组织的形式来影响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丰富了公民政治参与形式,深化了公民政治参与内容,使政治参与有了连续、持续性特征。
(三)丰富社区文化,实现社区治理功能
民间组织在推动社区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首先,丰富了社区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区域内活动着各类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纽带的文化、艺术、健身等自发的民间组织,极大地丰富了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居民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情趣文体类生活,提高了公益意识与集体意识,使社区居民的归宿感增强,有效地促进了社区文明建设。其次,整合社区有效资源,完善社区救助与保障体系。现今,越来越多的社区服务对象从以福利的“老、残、孤、困、优抚”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逐步拓展到共享福利性、公益性、社会性多层次服务的全体居民,坚持物质和精神并举的社区服务,延伸了帮困扶贫的受益范畴,为社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增添了新内容、新方式。最后,促进居民参与,推动社区基层民主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吸引社区居民融入社区的中介,许多社区居民正是通过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而融入社区这一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8]近年来社区涌现的一些权益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在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基层民主发展上表现尤为突出。
(四)促进参与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一,促进公民个人实现合理、有秩序政治参与。民间组织向成员宣传理论知识并引导实践,有助于成员以理性的态度、合法正当的途径实现政治参与;民间组织成员是在遵循民间组织内部制度程序基础上实现有效政治参与的,有效防止了公民个人盲目、非理性政治参与,实现了公民规范、理性的参与。第二,使各阶层利益相对均衡化,避免利益冲突。当前,利益分化加剧是社会的一大重要特征。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诉求时,个人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而组织政治参与力量以及效果则更为突出。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民间组织,可以把不同利益群体诉求传达给政府,从而实现利益相对均衡化,避免不同阶层因利益过度失衡引发冲突。第三,民间组织以公益性角色关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可以改善政府形象、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促进政府与公民关系和谐发展。
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在推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进程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因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民间组织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民间组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当前民间组织有序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何使民间组织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黄凯.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4]康宗基.政治文明视域下的民间组织政治参与[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5]孙录宝.社会组织政治参与探究[J].观察与思考,2011,(9).
[6]刘培峰.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几个问题[J].学海,2005,(5).
社区治理的含义范文6
***县实验小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汇报材料
大家可能见过这样一种现象:一根小小的柱子,一截细细的链子,拴住一头千斤重的大象。这是真的吗?其实这是真的。在印度和泰国随处可见这样荒谬的场景。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那些驯象人,在大象还是小象的时候,就用一条铁链将它绑在水泥柱或钢柱上,无论小象怎么挣扎都无法挣脱。小象渐渐地习惯了不挣扎,直到长成了大象,可以轻而易举地挣脱链子时,也不挣扎。人们说,小象是被链子绑住,而大象则是被习惯绑住。可见,习惯的力量多大!难怪培根说:“习惯真是一种顽强而巨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的一生,因此,人从幼年起就应该通过教育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
基于这样一种思想,近年来,实验小学德育工作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为载体,在学校“立足审美、奠基人文、扬长个性、主体发展”的办学理念指引下,以“在规范中培养学生良好习惯,在活动中涵养学生高尚人格“为育人理念,通过规范地坚持,不仅促进了全体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而且也扮靓了学校德育工作特色----活动育人。
一、讲规范,合力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教育环境
近年来,实验小学在“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思想指引下,根据实际,提出了“抓常规,求规范,树正气,谋发展” 的工作思路。为此,学校德育工作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这股东风,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从学生终身发展出发,确定其近期工作目标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创“中小学行为规范四星级学校”,以期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规范学生行为习惯,涵养学生高尚人格。
(一)营造氛围
1、准确定位。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一支以省市县优秀班主任、辅导员为骨干、学科教师全员参与的治理工作队伍,通过行政会、教师动员大会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的含义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 “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文明整个社会”的联动效应。
2、创新宣传。为突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实验小学在“宣传”二字上加以创新,除了常规的校园红领巾“广播站”、墙报、板报、校园网络、班队会和国旗下讲话等宣传窗口外,学校还根据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了以“规范行为,你我同行”为主题的宣传词征集活动,征集了“你我多一份自觉,学校多一份清洁”;“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整洁校园,人人有责”;“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等数十条环境宣传词。校园内悬挂了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宣传标语,走廊、教室内设置了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书画作品,楼道间展示了学生每天行为习惯评比结果。一条条含义深刻的宣传标语,一幅幅精彩纷呈的书画作品,一个个红星闪闪的班级常规评比栏相互映衬,使全校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好习惯的约束,受到美的熏陶。
(二)建立规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使学生行为习惯有“法”可依,学校制定了大到学校、小到学生个人的各种行为习惯准则。为方便学生接受和理解,我们主要通过建设班级文化来推动工作。具体做法是:有要求、有评价。
“有要求”是指:我们要求班级文化建设分三步走:班级环境文化建设;班级管理文化建设;班级行为文化建设。
1、班级环境文化建设。各班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设置班级展示区:“班级全家福”(含班级特色)、“星光灿烂”(学习星、礼仪星、环保星、安全星等)、“兰亭初序”、“班级公约”,“班级周目标”(我会走路、我会扫地、我会说话 文明上厕、不吃零食、礼仪用餐、弯弯腰),“几角”:图书角、卫生角、张贴角,桌椅板凳、书包文具等都要求以年级为单位,统一要求,做到整洁有序。(出示PPT)
2、班级管理文化建设。要求班主任充分运用魏书生的班级管理法则:“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要求各班:⑴有班级组织机构;⑵有班风(由一句简短的话组成);⑶有班级奋斗目标;⑷有班级制度或公约。(5)有评价激励措施,(6)有过程性记录。按要求使用《班主任工作手册》,并按时召开班队会。有体现学生民主管理、制度管理的相关会议、活动资料,突出班级管理特色。(出示:“班级公约”)
3、班级行为文化建设,围绕学校总体工作,通过开展有主题、有特点的班队活动,让各种行为准则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在学生心中留下烙印、得到内化,长久坚持下去,就形成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表现出良好的班风班貌。
“有评价”是指:(1)对学生个体的评价,每班必须有“班级评比栏”、班级“星光灿烂”专版,每班每月必须产生班级十星,并在班级“星光灿烂”展示;学校每月评选“实小之星”。(2)对班集体的评价,学校通过对各班“两操”、“安全”、“环境卫生”、“文明礼仪”等采取日评、周评、月评、期评的方式进行,评比结果与学校“星级学生”评选、“星级班级”评比、班主任津贴挂钩。(出示PPT:《实验小学星级学生评价表》)
二、重活动,努力涵养学生高尚人格
20世纪40年代鲁宾斯坦和维果斯基以活动范畴解释人的心理结构,指出:“心理不仅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而且是在活动中形成的”。因此,对于小学生而言,活动是个体习惯、道德形成发展的根源与动力,是学生自我教育的真正基础。
为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落到实处 ,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
1、在活动中活动
(1)扎实的班队主题活动
开展了历时近三个月的“规范行为--创星级班级,做实小之星”主题班队会竞赛活动。本次活动由少先队大队部牵头,年级组长具体负责,班主任、辅导员按照活动方案,在年级组长的带领下,按照年级组内班队活动赛课---校区班队活动赛课---学校班队活动赛课的方式进行。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从低年级孩子的“童眼看文明”、“我身边的不文明现象”手抄报比赛到中年级学生的“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实验小学学生、家长倡议书》),再到高年级同学的“给家长的一封信”、“我和陋习说再见”演讲比赛等活动,都让学生真切地明白了爱护环境、礼仪待人是一个人良好内在修养的具体表现。
(2)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
“我为绿茵校园出份力”主题活动; “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 (《实验小学学生、家长倡议书》) 实验小学学生要将共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和知识带回家庭,带到社区;积极担当“小督察员”、“小交警”、“小卫士”,对身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充分发挥 “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文明整个社会”的联动效应。
孩子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勇敢地站在交通指挥岗上,“小小交通员”告诉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他们回到家中,向家长、亲友倡议:爱护环境的重要性 ;他们走进大街小巷向人们宣讲“花园水城是我家,人人有责爱护她”,告诉人们“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出示PPT)
(3)多种形式的社团组织。学校成立了梧桐雨文学社、红领巾合唱团、舞蹈队、竖笛队、墨香阁、绘画组、管乐队等学生社团组织组织。孩子们在多种形式的社团组织里不仅学到了知识,锻炼了能力,行为习惯也得到了严格的规范,如:红领巾合唱团、舞蹈队要求队员举止优雅、仪态大方,墨香阁在练字之前就要求队员注意环境卫生,不乱洒墨水、不乱扔纸屑等 。可见,丰富多彩的活动,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各种能力,而且规范了学生的行为习惯,涵养了学生的人格。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们认为,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 “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文明整个社会”的联动效应,这就是我们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校园”工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