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例6篇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1

为严格执行国家局20xx年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中烟系统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按照《20xx年烟草行业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点》(国烟办〔20xx〕89号)、《**中烟工业公司20xx年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要点》(*烟工〔20xx〕118号)和国家局《关于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主线,明确整顿规范和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系统物资采购专项检查,着力推进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与内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全面推行公开招标,坚持实行阳光采购与痕迹管理,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为江苏中烟平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对象

各卷烟厂、直属公司、四个中心、机关各部门。

三、检查范围

重点围绕20xx年实施的烟用材料、烟机零配件、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燃料、10万元及以上的防灾救灾物资、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含软件)等方面的大宗(大额)物资采购开展检查。烟用材料包括专卖品和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烟机零配件主要是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四、检查内容

开展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一)管理制度完善性

检查物资采购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应根据烟草专卖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规范管理的规定》、《关于规范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的若干规定》、《烟机零配件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等)。物资采购制度要覆盖机构与职责、集中、授权、自行采购目录、资质认证、计划预算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资料(记录)管理、咨询投诉程序、监督管理等采购活动内容。

(二)决策程序规范性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采购活动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及**决策等方面情况。

(三)实施过程合规性

1、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供应专卖品卷烟材料的[来自于]供应商应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采购计划与预算。年度采购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采购计划经过审批后实施;专卖品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执行。

3、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规定程序进行;实施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得到批准或授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部门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照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

4、痕迹管理。采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记录)的保存、销毁按照规定进行。

(四)监督检查到位性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监督活动并保存记录;监管情况纳入企务公开范畴。

五、检查时间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4-5月):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单位物资采购自查方案并开展自查。由于各单位检查范围涉及项目的分管部门不一,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写出烟用物资采购、零配件采购、行政性设备采购(含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及其他)的自查办法并分别认真自查。公司本部的相关自查由物资采购中心牵头,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配合。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自查总结并上报公司整顿办。

全省检查阶段(6-7月):整顿办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项检查组到各卷烟厂和直属公司检查。

(三)迎接国家局抽查阶段(8-11月):在全省检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迅速整改,迎接国家局、总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组的重点抽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2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又称为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政府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制定专门用于对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比较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采购货款,在供应商履约后,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1.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其他商品(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政府采购仲裁机构,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如新加坡、韩国等;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有了招投标法,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最终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规章),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因此,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目前,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政府采购工作中,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积累经验,锻炼干部。

3.在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参与)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既要懂政策、懂技术,还要懂市场经济,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后,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批,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六)考核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十一)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二)汇总和审核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五)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预算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是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招标信息;

(三)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四)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统计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县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重庆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和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审批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专用表册或需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批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专用表册及相关审批采购文件材料后,经过初审认为其申报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当即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预算、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招标(或谈判)文件、评标报告、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通过审核,应当及时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单位报送材料的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项目,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应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在审批和备案管理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采购单位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授予其主管部门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其委托的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查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按与财政经费领拨关系进行编报。

(二)采购单位应将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报送财政有关业务科室。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预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将项目构成、使用单位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货时间等,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逐一进行编列,全部细化到具体的品目。

(四)财政各业务科室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出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已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的,由单位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政府采购办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安排采购。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预算变更(含追加、调整预算)或中央和市下达专款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证明,并报财政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原因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

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资金的支付。供应商供货完毕,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来源渠道的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付款。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以下处理:对使用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年度预算经费和上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退还给采购单位使用;属于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由财政部门调减单位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制定出资金支付计划,定时按其政府采购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清偿支付。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其采购计划须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各主管部门将采购预算和采购清单单独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

第一节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接到采购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2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说明原因,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或成交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六)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主管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节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第四十八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五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节协议供货

第五十二条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协议供货制度、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制定并统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委托采购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十七条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单位可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核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由项目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以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更不得对中标供应商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第六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中标产品数量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后,再续签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个别产品停产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局部调整,采购单位应将调整原因及依据等报采购办备案,且其调整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

第六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六十五条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事务。

第七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实行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或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渝委办(2003)85号《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应该集中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或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附则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066-01

1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分析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见表1)。

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2.1 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合同管理组织控制是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进行界定,在组建内部组织机构时考虑必要的控制措施,从而使组织设置自开始之初就具备防错纠弊的功能。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要遵循如下两个原则:一方面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授权与执行分离、执行与审核分离、执行与记录分离等;另一方面是组织机构相互牵制,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职权不受外界干预、合同需经不同部门会签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杳等。

第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授权批准控制。在电力物资采购活动发生前,电力公司要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进行控制,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批,从而确保各项活动的发生都经过正当授权,促使合同管理活动的合法及有效。

第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控制。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控制是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素质考核的控制,贯穿于人员招收、培训以及使用的过程,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与其职务相适应(包括主管机构及人员、合同承办及管理人员、相关法律部门人员、印章管理及合同档案保管人员等)。

2.2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

第一,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电力公司要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过程中,电力公司要高效执行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办法,结合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来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严密、不规范及其他问题,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效实施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紧密结合。内部审计要以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为切入点,以事后审计为落脚点,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从需求计划、供货商资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从而对采购过程合同管理状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点项目或电力物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要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方面的专项审计,针对合同管理的授权控制、组织控制、责任控制、目标控制、流程控制以及法纪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对不健全或已过时的控制制度,提醒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制订或修订,从而确保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所有事件都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3 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到履行终结,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为此电力公司要根据在内部审计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内控管理的相关对应,围绕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周期,将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付款、合同结算、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分析等纳入统一管理,建立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在此流程下,合同管理层次清楚,部门职责明确,合同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可全程跟踪合同的会签、审核、执行、统计、分析等过程,使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考核等均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从而切实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2.4 其他措施

第一,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严格按照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生产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履行合同,同时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与保管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对设备的生产进度、质量以及付款状况进行认真系统的积累和管理,遇到有纠纷发生的情况,也可以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条件下,为准确及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方面,电力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聘请相关法律人员、财务人员及电力技术人员等举办诸如合同法规、合同知识和财会、电力物资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合同经办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为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只有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才能有效防范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另一方面,电力公司要通过重点培训以及培养,造就一支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熟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环节、掌握企业管理流程、具备合同相关管理知识的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并保持其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此外,电力公司要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知识的更新,定期进行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促进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防止合同管理及经办人员随时指派的情况发生。

3 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风险应对,对于电力公司防范经济风险、促进自身的法制化、科学化及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电力公司只要从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入手,就可以有效应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切实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蒋旭东.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视野,2013(24).

[2] 董付梅.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2(33).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集团管控 采购价格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采购工作是企业产品生产的第一步,采购成本比重高、资金投入大,确定准确合理的采购价格始终是企业物资采购单位最关心的问题。据统计,采购环节每降低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效的价格管理,能够帮助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需要的资源,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1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普遍建立了采购部门,承担采购管理职能,并借助于信息化系统对价格数据进行管理,采购价格的规范、公开透明程度不断上升,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主要体现为:

(1)采购事前、事中监督较弱。物料管理、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通常由一个职能部门来完成,业务信息共享程度弱,仅对采购价格事后进行审核,事前、事中管理还比较薄弱。(2)价格管理中性价比分析环节弱。与市场价格脱轨,采购中主要关注价格,未综合比较质量、品牌和售后服务等因素。(3)管理的精益化程度不够,集团管控能力不强,缺乏系统、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同一集团内部价格不统一,综合采购成本增加。(4)采购机构臃肿与人员结构存在结构性矛盾,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较难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5)采购价格管理还不系统、不全面,实物类的物资采购价格管理相对完善,劳务费用类的采购价格管理还不到位。

2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的设计

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是国内外大型企业通行的办法,是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改革确定的主线和大势所趋。集约化管理的核心内涵是集中、统一、精益、高效。实践证明,建设集约化采购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产品及时供应,应急反应能力增强。

2.1基本目标

(1)一体化。建立统一的物资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管理平台、统一运作流程。(2)制度化。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职责到位,流程规范,体系正常运转。(3)信息化。采购业务推行ERP 管理模块,各级物资管理业务的纵向信息贯通和横向信息集成共享。(4)精益化。抓住物资管理关键环节,强化物资计划管理,深化招标采购管理,全方位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运转效率与保障能力。

2.2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分级负责。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集中管理机构,如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制定采购原则和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控大宗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以及通过招标进行价格管理和监督。子公司负责采购实体操作。

(2)分类管理。依据ABC分类原理,根据采购品种和价值,将物资划分为特别重要的物资(资金占用的比重大,而且单价比较高)、次重要物资(资金占用的比重较大,平均单价比较低,通常进行批量采购)、普通物资(资金占用比例最小,单价也低),进行对症下药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3)协作化采购。随着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频率的增加,企业内部协作化和企业外部协作化作用越发明显。内部协作化强调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 、财务部门等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维护和交换。企业外部协作化强调与供应商在库存需求等方面信息的共享。企业可以根据供应链的供应能力调整采购计划及执行的过程。同时,供应商可以根据企业的库存、采购计划调整供应计划。

(4)全过程价格监督检查。企业监督委员会对物资采购价格事前控制、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

2.3业务模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理,实行采购招标定价与非招标审议价格相结合的业务模式。采购部门编制准确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建立物资采购价格档案,确定采购批量、次数和运输方式,制定采购方案。对超预算和预算外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及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1)招标采购。对划分为重要的物资、次重要物资的,或通用性强、供应商资源市场充足的物资,通常情况下批量大、涉及金额大,均要通过委托招标或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对年度同类小型业务和有季节性差价的物资利用季节性差价一次性“捆绑式”招标。

(2)非招标采购。对供应渠道来源单一、小额零星业务、临时紧急需求的情况,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或招标成本相对较高的采购,进行非招标采购,采用比质比价方式采购。一般情况下,计划办先择两到三家行业内规模大信誉好、售后服务优良的企业进行询价、商谈并提供资料,价格办应重点从采购方式、报价合理性、供方选择范围及供方资质信誉、供货周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性价比高的采购报价,监督部门参与过程监督的方法。

2.4操作流程

(1)掌握采购物资信息,科学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和预算。(2)进行市场调查与价格分析,确定采购价格上限。(3)在资质合格的资源市场范围内合理选择供应商。(4)结合需用物资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选择采购方式。(5)签定采购合同,细化合同款项。

3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体系的构建

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下,必须构建相应的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信息化手段和供应商管理等部分。

3.1组织架构

为实现有效管控,必须强化职责分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采购管控体系(如图1所示)。集团公司层面设立采购委员会,由企业高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采购政策、评价指标和重大采购事项审议,执行决策角色。

下设监督委员会,由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全过程监督。

下设采购中心,负责日常价格审核、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招投标的组织管理、供应商的选择等。内设招标办(负责招投标组织和合同管理)、计划办( 采购数据汇总和数据分析、供应商选择和质量管理)、信息办(负责信息处理和信息系统维护)、资金办(负责计量管理、资金的申请和支付工作)、价格办(专业的价格管理部门,多渠道收集价格信息)。

子公司采购部门受子公司行政和集团公司采购中心双重领导,具体执行申报采购计划、审验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和评价、相关票据的处理。

3.2管理制度和流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一系列相关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确定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与考核等方面内容,做到责权分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如,供应商选择、管理和评价办法、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价格管理办法、采购质量评审办法、风险管控办法、采购监督检查监察办法等。

3.3信息化手段

(1)推行ERP系统管理。所有的采购业务流程都纳入ERP系统管理,运用EDI数据交换技术和产销系统的现有集成模块,完善CRM系统功能,实现了采购业务的操作、管理和监督线上运行。

(2)构建采购价格信息平台。建立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市场价格信息平台,主要做法:一是根据历史价格建立采购物资价格档案;二是利用互联网、查阅大量物资信息报刊、杂志,收集物资价格信息;三是通过电话、电传、信函、现场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3.4供应商管理

(1)建立供应商选择准入制度。对供应商选择和准入环节设计一套严格的程序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察,了解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销售服务、技术水平、企业信誉、企业内部管理等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

(2)建立重点供应商战略合作机制。与服务质量好、价格低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稳定、互惠的供需关系,在采购量、付款顺序等方面给予照顾。

(3)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专人负责供应过程中对物资价格、质量和消耗进行跟踪,掌握物资的使用情况,评价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供应能力,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进行处罚。

4采购价格管理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4.1加强物资采购价格管理队伍管理

首先把好采购队伍选择关。要将责任心强、心细、勤政廉政的员工选择为物资采购员,培养采购员责任心,打造高素质的队伍。其次是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培训。培训采购人员形成科学的价格分析能力,培养采购员工密切关注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规律与趋势的职业素养,全体采购人员务必要熟悉采购策略和流程。最后,加强采购全过程绩效考核和监督。

4.2加强采购价格分析能力培育

物资采购价格分析工作特别重要,采购价格管理部门应以企业内部指导价格为依据,比较分析实际采购价格与上年同期价格、历史最高价格、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差别,找出影响价格的主要原因。同时,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捕捉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市场价格做一些调查了解。

4.3提高采购透明度

采购行为必须规范化、程序化。采购计划、招投标采购范围和采购原则必须公开,提高采购的透明度。

4.4建立与竞争机制相配套的评价、监督、激励机制

竞争、评价、监督、激励等四个机制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竞争是核心,评价是关键, 监督是保证, 激励是动力, “四个机制” 互为条件、 相互协调。利用采购方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利用厂商相互竞争,不断调整采购价。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作用,坚持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相结合。建立监督机制,要将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完全隔开,加大监督的力度。建立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价格手段和经济手段,对那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交货及时的供应商进行奖励,对服务较差的供应商进行适时处罚。

4.5适时推行电子采购管理模式

据统计,运用电子采购管理能够获得 5%-30%的总节约,还能及时寻找并评价供应商、询价、形成采购单、审批、跟踪采购任务完成。运用电子采购管理,应该及时对采购数据的唯一性录入、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快速传递,数据进行共享。

参考文献

[1] [美]蒙茨卡,特伦特,汉菲尔德.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8.

[2] 李之奇,王珂,刘荣.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管控系统的构建与实施[J].冶金财 会,2011(7).

[3] 翟光明.采购与供应商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

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范文6

为更加完善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74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县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制定本县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

4、负责从事辖区内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登记备案、业务监管和业绩考核;

5、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6、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7、负责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管理备案;

8、建立和管理采购专家库和监委库;

9、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10、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管;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采购办备案、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对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认真通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办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政府采购项目需按流程进行申报,采购办审核其资金来源和预算、核准采购方式后实施。

2、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和程序。零星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同时,采购单位也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但要接受采购办的全程监督,并确保采购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均要优于协议供货商品。凡政府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施办法》(望政办发[]11号)执行。因特殊原因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且通过组长审签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3、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的评标办法。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规格及技术要求复杂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用性价比法;工程(含绿化、土建、装修装饰)项目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4、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在实施前及时送采购办审查备案。

5、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体。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开具的有效发票,办理政府采购验收单,由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财务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采购办审核盖章,作为资金支付凭证。

6、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采购人不得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单经采购办审核后,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货款支付;尚未纳入的项目,采购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结算时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货款。

7、政府采购资料实行归档管理。采购人、采购机构和采购办应由专人负责,将所有采购文件归档妥善保存15年。

三、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根据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执行信息公告制度,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公布媒体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在县公众信息网公开。

2、规范采购单位行为。为确保信息公开和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各采购单位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与政府采购机构串通作弊,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与招标结果不相符的合同。

3、建立监察员库。监察员从本级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选取产生。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与采购办、监察局为项目常设监委。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次开标前在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员的监督下随机从监察员库中抽取一人,共同组成项目监委,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

4、加强专家评委库的规范管理。及时更新、扩充专家库,并分类建立详细档案,确保专家库的使用需要。抽取评审专家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到采购办抽取,并接受项目监委的现场监督。

5、对中标供应商的销售及服务建立跟踪调查反馈机制。对违背诚信、态度恶劣、不按合同履行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甚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且屡教不改的供应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6、对定点服务单位实行有效监管。扩大车辆定点维修厂家范围,将4S店引入维修定点厂家,同时将维修更换的旧件回收至采购办统一报废处理,减少监管漏洞。对汽车定点加油实行跟踪反馈制度。不定期对各类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服务质量不合格、销售或服务价格超标等严重影响政府采购信誉的单位提出警告,并予以通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终止定点服务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7、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对政府采购机构违反规定操作,引起投诉,导致采购活动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办除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直至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