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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1
民间借贷是指在借贷双方都认定有效,发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对银行信贷体系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可谓是中小企业的“及时雨”。然而,民间借贷高利润的背后也存在高风险。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一直饱受质疑,民间借贷有向高利贷方向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其借贷程序不规范,给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贷程序混乱,信用缺失严重。
我国民间借贷基本是各司各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借贷程序,主要表现为:借贷手续不齐全、不规范,借贷缺乏有效的担保,借贷随意性强,借贷资金用于非法领域。这些问题造成了民间借贷的信用缺失,不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参与者对于借贷违约情况的处理手段非常单一和粗暴,雇佣打手,施加酷刑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新债偿还旧债,恶性资金循环。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息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在短期内确实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中小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十分沉重。中小企业本身盈利能力较低,民间借贷沉重的利息包袱压得许多中小企业喘不过气来。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就靠借新债还旧债来缓解自身的债务压力,形成一个恶性的资金循环链条。一旦资金链断裂,借出人血本无归,随之引起一系列社会纠纷。
(三)立法严重欠缺,缺少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直接引发了借贷关系破裂后借贷双方的激烈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第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法条解释都较为简略,不能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管。第三,由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敏感性很高,相关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也十分简单,不能起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
三、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努力提高金融服务。
民间借贷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银行的信贷门槛过高,中小企业拿不到贷款。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银行的“惜贷”行为是造成民间借贷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疯狂需求,导致了其畸形的发展。因此,降低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这是缓解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一剂良药。
(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促成游资和企业对接。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应该加以积极的引导。努力把民间借贷从“地下”带到“地上”,这应该是中国经济转型期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政府应该适当放宽民间借贷的制度条件,允许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使民间借贷和企业的需求对接起来,让民间借贷阳光化、产业化。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
民间借贷要规范化,不能缺少借贷主体的正确参与和积极配合。然而,目前我国居民的金融知识普遍偏少,大多数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不了解,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研究。因此,政府应多开展金融知识方面的宣传活动,使居民能够知晓民间借贷的规则和风险,正确引导居民投资,使其理性的对待民间借贷的高利润状况,避免盲目跟风,减少上当受骗的悲剧。
(四)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全面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直接加大了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难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为民间借贷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机构应该密切注意贷款走向,严禁借贷放债情况出现。再者,对于民间借贷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纳税,防止游资牟取暴利。最后,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
四、结语
面对目前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合理引导。我们坚信只要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并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的引导,最终形成一条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贷程序规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良性循环资金链,民间借贷的明天定会大放异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增砖添瓦。
(作者: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09级学生)
参考文献:
[1]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中国商界.2010.07.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2
关键字:民间借贷;利率;民间融资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发展很活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的方式,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和金融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出现的严重问题,有必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河北省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一)民间融资规模有所下降
2013年8月25日,的2013年上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显示,河北省今年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近500亿元,较上季度末回落17.06%。具体来看,企业民间融资借入资金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约3.0%。民间融资参与率下降。二季度,有近25% 的企业表示有过民间融资行为,较上季度下降5.4个百分点,二季度平均单户民间融资融入资金约220万元左右,较上季度下降50.9万元。
(二)企业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下降,但总体利率水平较高
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融资加权年利率15.3%,较上季度下降1.5个百分点。企业内部融资利率为14.6%,较上季度提高2.4个百分点;外部融资利率为16.2%,下降2.5个百分点,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分别为18.8%、14.0%和23.6%,分别较上季度提高0.8、下降6.2和提高6.7个百分点。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85%,其4倍为年利率23.4%。目前河北省很多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4]。比如目前保定市的民间借贷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基准利率。
(三)民间借贷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以短期为主,比如保定市和衡水市的一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论是个人信贷贷款、企业信贷贷款还是个体户信贷贷款,其期限都在1-3年。另外还有不定期贷款。一般不定期贷款主要是关系比较亲近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在春节前结清,其大部分的实际期限在一年以内。
(四)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
绝大部分借贷实行在打借条的方式,另外还有口头约定借款、正式签约贷款、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2013年8月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借款方式的企业占比为7.8%,较上季度提高4.6个百分点;签订正式合同的企业占比11.8%,较上季度下降1.1个百分点;78.4%的企业打借条,较上季度下降3.9个百分点。这说明河北省民间融资担保方式仍然以信用为主,手续简便,契约化程度较低。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的需求的增加,市场上出现了新的职业形式,典型代表为专业放贷者和中介人。前者是从银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放贷,从中赚取利差。后者是一些组织或个人为贷款者提供担保而收取担保费或者这些组织、个人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赚取中介费。
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风险大,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首先,由于民间借贷的打借条方式、口头约定占了民间借贷的绝大部分,为民间借贷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其次,即使签订合同,由于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有关利息的约定不明确、不合法,都会导致借贷危机。另外,贷款人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甚至是非法集资,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借款缺乏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存在危机。最后,有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高利息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范围,而无法偿还。比如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在衡水市呈上升趋势,且数额较大。2012年前三季度仅唐山路北法院受理的19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标的额为上百外的就有65件,占纠纷案件的33%[5]。2013年1月审结的原告赵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借贷金额巨大。河北邯郸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8人被汽油烧伤。2014年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与其股东李忠友的借贷纠纷案件等,这些纠纷都表明河北省民间借贷风险大,不规范。
(二)影响国家调控政策的实施,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会影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另外它也不利于中央银行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干扰了国家对储蓄与借贷等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2]。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所以一些组织和个人从银行低息贷款用于放贷,以赚取利差造成银行资金分流。民间借贷的广泛大规模存在,导致现金交易的增加,不仅相应的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执行的难度,影响金融秩序。
(三)缺乏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并非不存在,而是为数众多。法律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行政法规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有《贷款通则》;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是,我国缺少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3],河北省更是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上述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不足以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很好的引导和规制。
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要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配套措施
从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中看出,河北省民间借贷规范性较差,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另外上述提及的法律规范有的对民间借贷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有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协调性、可操作性差。另外,河北省更是缺乏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配套措施,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引导。所以必须积极配合国家立法,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来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河北省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新制度。
(二)鼓励民间资金兴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这一举措可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一方面使其进入规范化发展领域可以解决河北省民间借贷混乱无序的状态,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有效的协调了它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关系,使河北省政府更好的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及对社会宏观经济的影响,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稳定金融秩序。
(三)健全民间金融检测体系,做好对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所以对民间借贷做好风险提示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健全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风险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借贷利率、借贷期限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1]从2013年9月26日开幕的第三届冀商财富论坛暨民间资本转型与发展高峰论坛上获悉,河北省已确立首批200家民间资本利率动态指数监测点,将通过把企业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以不记名申报收集、民间资本机构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采取网络实时反馈回收机制收集和测报等方式得到的数据,经分析研究形成河北省民间资本利率指数,客观反映全省民间资本的动向及利率波动,以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结语
目前,河北省民间借贷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在河北省金融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促进河北省中小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河北省民间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借贷利率、规模、程序,借贷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要想使河北省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民间融资的一项创新制度,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使其规范化,河北省要制定专门性的地方法规,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 浙江金融,2011,05:26-28
[2] 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D]. 湖南大学,2010
[3] 周淑娟,祁彬.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125-127
[4] 张建英. 规范河北省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研究[J]. 河北企业,2013,04:25-26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3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呈现逐年激增趋势,尤其在2012年度呈现井喷式增长(见下表)。
通过对该类案件分析,笔者发现该类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窄,依靠民间高息放贷获取利润者众多。改革开放以来,部分民众通过创业和其他劳动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在其他投资渠道不畅时,转向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行业。相对其他专门领域,民间借贷不需掌握专业投资知识,且能获得高收益,因而,成为了民众当前的一种普遍的投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预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为其产生收益,难以预料,且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况、诚信情况及对借款人自身经济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对出借款项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势必增多。
2、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根据银行信贷政策,需贷款者要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且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贷款审批严格,手续繁琐,导致民众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及时贷到其所需款项。个人和企业为其自身发展,急需大量资金,其通过银行所贷资金有限且难度大,而民间借贷自由、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出借人很容易获得借款。因而,转向民间融资,以获取其自身所需资金。因此,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3、缺乏监管机构。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个案数量激增,类案增多,个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在个案增加的同时,类案凸显,例如2012年延平区法院受理的陈文斌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100多人,郑德妹借贷案件涉及当事人近80余人等类案。2009年至2011年间,延平法院受理的标的额的大多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间,2012年以来大多在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间,2012年最大标的额为499.999万元。
2、借贷形式不规范、约定上随意性大。借贷手续上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条,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在担保条款中,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都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些借款案件,双方只签订借款合同,无收条或银行转账凭证等借款交付凭证,导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借款约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大多数为月息3分,有的甚至约定月利率为4%、5%,明显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法定最高标准。
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高。2012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比例已经高达40%左右,且申请的财产保全方式增加,从通常的查封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到申请冻结货款或合同权利、扣押机器设备、产品等。
4、部分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导致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困难,调解、撤诉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较低、调解困难、审理周期延长。同时,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庭无法组织当事人对出借人出示的借据等直接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在此情况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弃抗辩权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事实成立,而作出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这其中难免不发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而导致错误裁判发生的情况,加大了裁判的风险。
5、少数案件的客观事实难以查清。如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增多。在现实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署名,而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偿。
7、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介入民间借贷市场现象明显。延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可发现,部分当事人为担保公司股东或员工,为绕开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以自然人名义出借,这些案件的借款凭证大多为格式合同。
三、当前民间借贷的对策
综上所述,对规范当前民间借贷及借贷案件的处理,笔者梳理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1、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专门法律,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作出统一标准,尤其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方面,大额借款是否需配套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2、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树立金融风险意识,使其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引导公众正确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政府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设立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指导。
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过对借款人借款情况进行查询,降低风险,专门主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的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进行指导,以达到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目的。
(三)重视对中小企业债务的调解工作。
对于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积极促成借贷双方和解,合理安排企业的还款计划,鼓励双方通过债转股,降息、展期等形式达成调解,使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避免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造成的倒闭、破产等问题,以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强化沟通协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4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雒招霞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
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再去担保化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5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浙江省;产业化;调查;问卷调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浙江省日渐成为各类型企业的集中地,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最迅速的省份之一。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间科技创新的竞争日益激烈,创新产品的开发已经成为企业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发展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主要措施之一。
知识产权服务,是促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推进器,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1]。
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激励创新人才,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经济发展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以近年来浙江省企业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和分析来了解认识浙江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并就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提出合理建议。
一、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为全面了解浙江省各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调查主要目标为浙江省各地各类型企业,样本组内机械制造业占47.41%,电子信息行业占13.79%,新材料及应用技术行业占7.76%,生物医药占6.03%,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占6.03%。
1.对企业知识产权产略规划现状
通过对浙江省百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现状调查,并进一步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从图表中看出,大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已经做出3-5年战略,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对与知识产权的都有一个比较长远的战略规划。
企业是否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单位:%
1.企业知识产权包含内容认识
大部分企业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认识都有比较共性的看法,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主要包含知识产权培训与激励战略,知识产权创造与申请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也有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加入了知识产权预防与控制流失战略与知识产权投资与交易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随着近两年对知识产权国家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深化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的认识。
2.调查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数量
由图表可知,多数企业中都设有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且以1人到5人居多,其中也有少部分企业拥有5人以上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而根据图表可知,超过半数企业不具有兼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其余企业中兼职管理人员主要在1人到5人之间。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配置对于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可见多数企业在这方面仍需完善人员的配置。
企业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人数单位:%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内容
调查中表明,绝大多数样本企业都已建立起或者正在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拥有专利技术或企业注册商标,并已将主要商标注册中文域名以防止混淆或抢注行为,且对商标被许可方进行管理。即大部分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容都有较为良好的落实。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为知识产权管理设置专职机构的企业达75.86%,占样本企业的绝大多数,较少部分的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则由其他部门兼顾,而没有设置该类机构的只占3.45%。可见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企业机构设置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
二、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分析
1.企业知识产权是否用于质押贷款
将企业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贷款,是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象之一。在调查中,大部分企业表示没有将其质押以获取贷款,但有这样的计划。而有过类似经历或想操作但难觅途径的企业只占到少部分。企业已着手准备将知识产权以质押贷款的形式产业化,该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表现将更为常见。
2.是否请专业机构评估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
由图表可知,一半以上样本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余下的多数企业虽目前并无请过专业机构,但已列入计划之中。可见大部分企业比较重视无形资产价值,将无形的知识产权转化成可计的资产价值以更好地落实知识产权的价值。
三、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企业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归属上的纠纷
在此次调查中,超过半数的企业表示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曾遇到过知识产权归属的纠纷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基础性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管理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之一。
2.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上一般采用什么途径解决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半数左右企业选择通过向法院解决,此外,剩余较多数的企业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少数企业则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可见,随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发展,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主要有哪些
从上文可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的落实,但在企业逐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足之处也随之凸显。多数受调查企业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缺乏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和扶持力度不够以及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也紧随其后。相应可知,今后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理念普及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3.企业在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中碰到的最大困难是
涉及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时,相关专业人才的缺乏仍然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可见,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企业在进行品牌推广和商标保护时所需解决的首要难题,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扩大化与完善化是急需的。
5.企业最需要知识产权服务内容
由图可知,专利服务是企业最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商标服务、著作权服务与知识产权培训也紧随其后。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培训为核心方向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最契合企业需求的。
4.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形式的需求
随着现代多媒体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提供形式也有了多样性的变化。在这些多样化的形式之中,网上论坛、电子邮件这两项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服务形式需求最大,而窗口服务、行业交流、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员等常规服务形式则相对较低。新兴网络技术的运用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未来的发展
1.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在此次基于浙江省企业的调查中,我们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现状进行了全省范围内的区域性调查。在涉及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时,多数受调查企业认为管理服务水平低与不合理的高价成为了本市中介机构最突出的两类缺陷,知识产权服务业在未来发展中尤其需要重视提升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
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外部环境看最需要解决的措施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完善,需要内部外部两个层面因素的结合。而在外部方面,45.69%的企业认为国家需要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和有关合同范本,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与规范。
2.政府部门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或措施来促进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单靠企业内部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政府部门的配合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引入都是必要的。针对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政策中,更有利于专利产业化的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企业最期待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与应对措施的分析
邬升斯伟燕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由于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制和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民间借贷的混乱和无序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使许许多多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破产。深入了解民间借贷产生的本质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独特性是问题的关键。温州民间借贷借贷危机的爆发,从而折射出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潜在的问题,解决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信贷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现状
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已经构成温州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温州的民间资本积累和运用提供平台,投资范围遍及全国。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
(一)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
以滚雪球方式增长的民间借贷,只要资金链在任何一点上断裂,就会引发中小企业倒闭浪潮,更会让卷入其中的百姓血本无归。自2011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就集体爆发。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
(二)高利贷崩盘
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融入到民间借贷链条后,价格高至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6倍。这种高息的借贷无不令人咋舌,而在温州相当一部分机构和个人一直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且资本越滚越大。温州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到6分,有的高达1角,甚至1角5,年利率达180%。
(三)实体经济空心化加剧
一直以来温州人认为最容易赚钱的高利贷掏空了温州的实体经济。2011年,在内有货币紧缩政策、房地产限购政策,外有出口环境变化的多重压力下,最终,温州出现了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现象。不过,更让人担心的则是温州经济“实业空心化”的加剧。民间资本游离实体经济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大量做实体经济的企业从实业平台取得的融资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企业精英大量的移民或外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素严重流失。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的原因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过少,不足以用来抵押并且一些中小企业负债率高,在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逃费现象,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极为繁琐。延误资金到位的时间,错失商机,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民间借贷形式十分灵活。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
(二)银行的原因
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中央为了搞活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而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也因此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三、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内外原因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内原因
1.国家严厉推行限购、限贷等调控手段来防止房地产行业过快增。
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国家推出4万亿的救市计划,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大规模固定投资项目中去,成功的房地产开发、煤矿开发回报率甚至可以达到200%以上。
2.国家为调整物价防止通货膨胀,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
国家的4万亿的救助计划使经济局部过热,一些原材料价格上涨快,使得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中小企业更难通过银行借款来缓解本身的资金困局,民间借贷贷款到期,中小企业选择违约不还贷款,不再借高成本的民间资本来周转,企业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收回本息,民间借贷危机爆发。
3.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奇高
2011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出台银根紧缩措施,几乎月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而民间借贷的利息也随之水涨船高。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收紧的背景下,温州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率奇高。温州20l1年前9个月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高达1角5分。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实际毛利润不会超过10%,一般在3%-5%。
(二).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国际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欧美经济低迷,人民币汇率变动,欧债危机等一系列因素的出现,使我国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人民币汇率的提高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并且会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劳动生产成本,而产品价格是中小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能够生存的主要原因。
四、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解决方式
(一)国家针对温州民间借贷的政策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方案提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各类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等目标,希望为地方金融规范化探路,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二)温州政府响应国家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011年9月底,温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提交《关于要求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请示》,由省政府出面,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600亿元,期限1年,专门用于支持温州银行机构增加对困难企业的融资规模,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三)中小型企业自我挽救的方式
第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第二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以出口型为主的中小企业,需要配备一些熟知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人才。需要专业方面的人员来研究和分析汇率的变化等现象,推动企业的发展。第三,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体制融通之下,企业要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国际的金融政策的变化。
参考文献:
[1]蔡灵跃.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类型分析及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