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利率范例6篇

民间融资利率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1

关键词: 稳健货币政策; 民间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9-0013-01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选取36家企业和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36家企业中有大型企业2家、中小企业31家、微型企业3家;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中有典当行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投资咨询公司1家。

(一)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2年6月末,36家企业中有17家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同比增加4户,占企业总数的47.22%,融资总额为6620万元,同比增加1346万元,增长25.52%。

(二)利率水平持续走高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利率也水涨船高,月利率区间在15‰-30‰之间,平均月利率为25‰,同比提高6.67个百分点。同时,在利率水平执行上趋向灵活,体现为“三高三低”,即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涉赌等违规经营利率高,正规生产经营消费利率低。如对实力较强、信用良好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借款利率为15‰,借款用于周转银行贷款和临时性招投标需要的,利率一般在30‰左右。

(三)民间融资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

受民间借贷成本较高及风险防范等因素考虑,资金融入方和融出方在借贷期限上趋向于短期化。据调查,民间融资还款期在一个月之内的占调查总数的51%,1至6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32%,6至12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13%,12个月以上的仅占调查总数的4%。

(四)民间融资渠道呈现出多样化

2012年上半年,样本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关系企业借款、社会民众融资、正规新型融资机构、专门放贷人融入的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4.11%、11.65%、41.23%、19.76%和13.25%。

二、民间借贷活跃成因分析

(一)银行货币信贷政策趋紧,使得民间融资活跃

当前,货币政策保持稳健的总体基调不变,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要求,信贷规模有所减少。

(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成民间融资供求两旺

近年来,朔州市国民经济以年均13%的速度持续高速增长。2012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1060.17亿元,比年初增加116.05亿元,增长12.29%。个人财富迅速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沛的资金来源,同时在金融危机影响减退和国内经济复苏的背景下,社会资金需求也在快速增长。调查发现,有85%的个体工商户或私企业主曾参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需求强烈。

(三)民间融资简便、快捷,迎合民间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有效抵押物短缺等不同程度地面临贷款难问题。同时,银行贷款存在着手续繁、时间长等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用款的时效性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担保抵押条件宽松且放款迅速,符合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的需求,一些短期资金需求自然流向民间借贷。

(四)民间融资高额收益,吸引民间资金参与

目前,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仅为3%,远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平均30%的年收益率。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利率低,吸引力下降,在目前通货膨胀率依然较高及投资渠道缺乏情况下,人们愿意将闲余资金转入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收益。

三、民间借贷活跃带来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影响宏观调控效应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而民间融资以其高利率、高收益吸引了较多投资者,导致部分社会闲散资金随之发生转移,信贷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脱离监管部门监控,造成金融信号失真,使国家难以有效管控社会融资总量,对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民间融资的“高息性”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加重了原本资金实力就不强的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占经营收入的比重在30%-40%之间,个别甚至高达50%。过高的利息负担会制约一些处于成长期、尚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个体私营企业成长。

(三)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民间融资是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落后,没有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发生借款人为躲避债务而携款外逃,以及为催收借款发生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四)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从目前情况看,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很少从民间融资,大多数民间资金流向了经营管理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同时,民间资金在高利润驱动下,投机性较强,短期行为明显,会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两高一资”区域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议

(一)加强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

1.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规模、利率水平和交易对象变化等情况,将民间融资监测纳入经济金融监测体系。此外,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建立监测点,便于及时地掌握民间融资发展动向。

2.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利于对合法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和引导。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支持转型发展

1.增强对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执行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实行问责制,给民间资本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及重点工程和经济转型工程

3.健全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提高民间资金使用效率。

4.进一步完善民间资金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间资金投资行为。

(三)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缓解高风险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企业融资结构、聚集民间资本等具有独特优势。同时,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以“积少成多”方式收集社会资金,使经济发展获得资金来源,加强储蓄与投资转换机制的建立,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合力,保持经济和金融体系健康稳定。

(四)加大金融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公民规避民间融资风险

1.地方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2.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公众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业务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界定合法金融业务与非法金融活动,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民间融资引发的风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法规宣传力度,使从事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和居民自觉避免触犯金融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2

如前所述,我国民间金融的兴起在一定程度是我国利率抑制的结果。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利率管制将逐渐放开,我国民间金融也必然面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首先,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将下降。居民持有资产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三种,一是选择流动性。即选择闲置现金以及银行活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资产,闲置现金具有完全的流动性,而银行的活期存款也接近完全的流动性,居民只要花费微小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就能从银行将该部分资金变现。其中闲置现金没有收益,银行活期存款则享有活期存款利息收益;二是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差,但收益率较高,同时理财产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流动性也较差,但收益率往往最高,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因而民间借贷风险也最高。在利率管制下,居民选择民间借贷的概率较高,因为利率管制下,银行的存款利率相对较低,从实际利率看,为刺激投资,银行存款利率有时甚至是负的利率水平。因此,只要有其他可投资的渠道,居民并不会选择将资金闲置或是以活期存款形式持有;且在利率管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依赖利差获得收入,对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缺乏动力,居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也没多大兴趣;而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且在“熟人”、“亲人”关系网的掩饰下,居民往往意识不到潜在的风险,大量的资金流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资金与经营实力来制定竞争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必定大幅度上升,银行存款对居民的吸引力也会增加;且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利差收入将会越来越小,为了寻找新的收入来源,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更加重视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多,理财组合也会更加多样化,对居民资金的吸引力也会上升。因此,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也必然减少。其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将下降。

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而利率市场化后,随着存款“脱媒”情况的缓解,可贷资金总量的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居民与企业贷款需求的能力也将增强,这必然减少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贷款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不同的收益与风险比来为不同的投资者制定个性化利率,理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获得贷款机会,这同样大大减少了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因此,社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也必然减少。再次,民间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这些主体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担保的居民与企业,不乏一些拥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但资金缺乏的投资者,也不乏一些选择风险高收益高项目的风险偏好投资者。贷款利率管制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有效的根据收益风险比来制定贷款利率,因此它们也没有将这些潜在的贷款对象区别出来的能力与动力。利率市场化后,根据收益风险比,这些潜在的贷款者实际上是银行增加收入的较为优质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贷款利率这些主体都有极大的可能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这些主体从民间借贷市场“夺走”,势必将拉低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场化下民间金融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深,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将面临资金供给下降、资金需求下降、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下降等冲击,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实际上,民间金融不可能消亡。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即使在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民间金融市场也保持着相当的活力。相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特有的优势并没有改变,利率市场化带给民间金融市场的不仅仅是冲击,也有机遇:首先,民间金融的相对优势犹在。一是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小,覆盖率高。

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民间金融规模很小,10万以内甚至几千、几百一笔的借贷金额普遍存在,这种规模的借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规模效应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时民间金融无处不在,覆盖全国各地没有死角,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二是民间金融程序简单,快捷方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一笔贷款的发放,必须对贷款者的信用水平、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批,过程复杂且耗时长。而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往往是“熟人”、“亲人”,或者“熟人”、“亲人”所推荐的关系户,其信用水平、资产状况等在平时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确定,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考察,也不需要复杂的审批过程,借贷的程序简单快速,这对一些急需资金“救急”的居民与企业可谓“及时雨”;三是信息不对称性更低。对于银行来说,完全掌握贷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难的,难免出现信息不对称而招到“骗贷”。而对于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的关系较为密切,在长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较为细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针对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的信息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间借贷能够接纳的风险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高。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虽然理论上可以按照收益风险比来确定贷款利率从而发放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人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必须控制不良贷款率,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接纳风险过高的贷款,即使贷款者能够支付较高的利率。而民间借贷则不受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体为了获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就能实现供需双方的资金融通。

其次,民间利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趋向统一。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原因在于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非法金融活动拉高了民间利率。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将大大提高,这会抑制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更加严密,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也会进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长期来看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有降低趋势。这极大地保证了贷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贷款者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由于民间借贷风险依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收益风险对称原则,民间借贷利率依旧会长期的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再次,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其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利率市场化要求经济社会具备完善的市场运行与监管机制,因此,政府的监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将趋于完善,民间金融市场将更加规范,民间金融的违约风险将极大的降低,民间金融市场不再是投机倒把的场所。在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民间金融市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将极大提升,这极大地提升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度。居民与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的原因将主要是为了获得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具备的独特优势,而不是为了“圈钱”、“骗钱”,民间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贷的代名词,民间金融市场将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而长期存在与发展。

三、结论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3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国现有民间借贷利率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见于: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No.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No.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No.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给弱化滞后的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1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弃了长期以来的“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划出了“两线三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期间。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论证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满足了供求双方融获资金的双赢需求。但是,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实际需求资金量大量扩充,而严控的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融资基准条件根本无法解决各类主体资金断链危机。于是,大量主体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相对灵活、融资条件相对宽松的融资方式。无形之中,民间大量拥有闲散充盈资金的贷方“持币”待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产利润空间,“暗箱炒作”的高额贷款利率孕育而生,这无疑使得原本资质匮乏、内外监管松散、资金短缺的主体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资,企业毫无存续可能;高息融资则为日后无法还本付息深陷“诉讼、非正常途径索还借贷款项、临危破产宣告”深埋隐患。因此,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为突出的困顿是民间借贷的高息利率。

无法无息或者低息获得融资款项,以期大力降低因为融解资金提升的市场风险,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过其余路径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应运而生。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显重,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近万亿计,对金融市场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极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效应如果没有规范引导、监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国金融风暴危机。

据金改实验室记者姚伟2014年出具的调研数据显示:①

(一)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 500亿,平均利率36.2%。

(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四)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达到2 30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实为名副其实的“高利贷”。②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得出结论:

经营主体的盈利情势与放贷主体休戚相关,而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民间主体除了自身放贷稽核标准不同外,其利率水准从表2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放贷利率对于借贷主体盈利密切联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数据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水准基本落档于受法律保护状态,少数量位于法律不强制保护、双方自愿履行状态。

(一)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

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位于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额的,人民法院用该支持。

高法最新规范出台,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公平裁决,稳妥处理。

但是,现实状态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不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并没有寻求司法途径,以期获取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种现状进行如下解析。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借贷双方原本就不会将这种“私化”利益关系公之于众,一旦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主体双方首先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私了”。之所以选择这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在主观上民间借贷关系“隐蔽性”处于对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和主体私密性保护,加之有些通过中介人牵线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地域区域、人员的不确定性,双方、三方无意将这种问题公开化;在客观上,公之于众存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但是诉讼途径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诉讼受案、审案、结案、执行、二审等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牵涉借贷双方包括中介人庞大的精力。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杂费等,如果因为案件情由需要、财产保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等,那么无可厚非的巨大费用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充分。事实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额范围内,通过法院拿到了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实也存在执行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仅只有法院保护支持的调解书、判决书,而借款人依然无资金偿还,那么对于贷款方而言,资金回笼索回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二是通过“专业”民间讨债”机构非合法诉讼途径解决。相较于诉讼途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融资方寻求“民间讨债”机构实现利益自保,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放贷利润。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或者融资贷款人自身或者关联人,就是“民间讨债人或者关系户”,在无法实现民间放贷利益预期利益时,就直接“变脸”,使用各种“不当途径”甚至“偏离法律规范”手段,如静坐、恐吓、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索求“高额放贷本金及其利息额”,方便、快捷、灵活、实效。但是其弊端显而易见,途径往往是不当得利、非法索求,这样势必会危机融资借方财产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借贷利率水平24%―36%,属于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强制保护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国家强制保护范畴之外,又处于无效范畴之内,对于融资借贷的双方当事人究竟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经偿本付息,则借方给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请求返还。

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利率偿本付息,那么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胜诉权而要求强制执行呢?不可以,因为此段区间虽然是国家认可的利率范畴,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保护执行。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利率在24%―36%区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贷方仅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观意愿、客观资金流量获取融资资金的回流。那么,这种“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的规范范畴,对于融资贷方又有何实际效应呢?这种规范会成为日后借贷双方解决争议的“引火线”吗?

(三)借贷利率水平36%范畴之上,属于无效利率范畴

上述报告数据也已经显示,0%民间借贷年利率在此范畴,因此,具体探究也毫无实际效应,在此略过。

四、完善民间借贷构建设想

(一)适度放宽金融放贷政策,引导“资质”民间主体获取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

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是在设定基准放贷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引导各类银行放贷金融政策,适度“偏袒”中小企业以及个体资信良好的民间借贷。可切实加大这些“低偿付能力”融资主体“低利率”融资。应简化程序,缩短放贷时限,切实帮助解决“低门槛”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采取实际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的范畴。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监管,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国家或者民间机构出台措施,完善详化具体“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融资双方违约但不违法惩处方式”,全盘规划,严格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指导性规范建议、“公”监察体制、“争议处理”等多渠道方式,势必将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从严惩处“地下钱庄”、“越线高利贷”和“非法路径索求融资款项”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重要思路。对于民间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势必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必须严肃查处,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融资借贷无效。对于融贷主体,必须移交相应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决执行;对于“非法措施路径索求融资放贷款项,如限制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借方及利害关系人、暴力威胁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伤害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必须交由公安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坚决执行判决。

结语

民间借贷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环境净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携手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监管机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司法机构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导良性运作步入正轨路径。

参考文献:

[1]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 刘玉民.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民间金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里最重要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影响民间借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对更为主要。

一、 民间借贷的定义、分类与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行为自古以来一直就有,在日常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按照有无利息可以分为无息借贷行为和有息借贷行为。例如,人们平时出门忘记带钱向朋友、同事等借钱不久便归还,返还时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无息借贷,无息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乡里乡亲之间。有息借贷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均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借出部分款项以获取利息收益,贷款人因为经济需要而愿意支付一定的利息从借款人那里获取所需资金。有息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个体商户以及中小企之间,其借款对象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

从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定义民间借贷概念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广义上来说,民间借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既有正当也有不正当的,在此仅考虑排除了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主体的分类

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个领域来,并由以往的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民间借贷也改变了过去在熟人之间调集资金的传统用途,转而变成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常见的融资渠道。

借款方主要有: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中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等。

贷款方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村镇银行和信托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民间金融机构。

(三)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积极效应:借贷参与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形式比正规金融更为灵活;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加快了地方政府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步伐;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紧缩货币政策实施带来了良好效应。

民间借贷带来的消极效应: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增加了现金管理和贷款回收难度;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将相当一部分投向高耗能、高污染、房地产企业,给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诸多不协调因素和问题。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金融体系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相关机构调研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额度的7%。经调查,2011年广东省农村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例在40%以下,从民间融资渠道获得的贷款比例在60%以上。民间借贷作为填补正规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的填充物,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业主、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本支持,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经济的发展,发展也日趋火爆。

2011年8月,柏文喜提出“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观点。2011年,央行为缓解国内中小企业的“资金荒”问题,高调认定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合法,拉开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序幕。2012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等均表示支持民间借贷合法化。2013年3月6日下午,在浙江团开放日,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在回答记者提问吴英案时说:“应该把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拿到地面上来。”民间借贷合法化正在火热发展。

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一)财政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1.国家采取加大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是为刺激经济的发展,利率上升。从经济学上面来讲,政府支出的增加意味着总需求(或总支出)的增加,这将使产量和收入增加,从而增加对货币的交易需求量,在货币供给量不变的条件下(或LM曲线不变),新增加的货币需求会使利率上升,最终引起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的下降来保证货币市场均衡。这个过程,在IS-LM模型上表现为LM曲线不变,IS曲线向右移动,总需求的增加引起收入和利率的同时增加。

从现实意义来看,短期内政府增加支出和投资的目的是促进消费与投资,因而利率会下降从而减少储蓄以促进投资,这时的贷款利率较低,资金需求方获取资本较容易且融资成本低,此时民间金融资金需求减少。同时,对于资本贷出方来说,获取的收益少,自然会撤出资本转向其他热门投资行业,以获取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民间金融资本供给减少,由需求供给曲线移动均衡点的移动规律可知,民间借贷发展不景气。长期来看,政府投资最终会使利率升高,贷款利率也随之升高,金融市场的资金因受到限制而减少,故需求方对民间金融资本需求增加,民间金融市场借贷利率也上升,获取的收益也上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借贷系统,此时供给也增加,民间金融也获得发展。同理,当国家减少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时,往往是为了减缓过热的经济发展状态。在短时间内,利率开始上升以吸收存款增加储蓄减少投资,此时贷款利率也上升,这时如有投资需要进行,便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获得发展,但长期结果是利率下降最后又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

2.总体上来看,当国家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鼓励投资及以需求上拉经济。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下降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下降,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上升。反之,当国家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时是为了抑制需求,开始时货币政策为了配合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利率会上升民间金融所占市场比例上升,但最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使得利率上升,此时民间借贷所占比例又有所回升。民间借贷利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行业的发展是否景气,整体性就看国家是想刺激投资还是抑制投资。

(二)货币政策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货币政策是解决信贷总量投放过剩的问题,高度统一性非常强,造成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严重不足。而民间借贷以其简便、快捷为农业产业化经济链提供了资金支持,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从具体内容方面来看:

第一,法定贷款利率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影响。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一般来说是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有经济只能从官方金融中得到不到20%的总贷款,难以满足强大的资金需求,对于很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来说,获得贷款有严格的审核机制,没有一定的担保从非民间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是很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便填补了官方金融不能为民有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本的空缺,所以更多得不到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方主体更愿意支付高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利息来获取自己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需求。所以,当法定利率上升的时候,更多的资本需求者会转向民间金融系统,更增加了需求,此时供不应求,民间借贷利率也必然上升。反之,当法定利率下降时,会有一部分借款主体转向官方金融机构,从而减少了民间借贷的需求,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会有所下降。但是由于官方金融机构贷款约束条件等,这部分借款主体的数量并不会太大,所以其下降幅度也是有限的,变化不是很大。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率与法定利率走向一致,法定利率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上升,但是法定利率下降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不是特别大。

第二,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对民间借贷的影响。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上升时,官方金融机构所能够用于贷款的资金明显减少,这时候金融机构会更多地吸收存款而减少贷款,所以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会增加,民间借贷获得发展;当法定准备金率和贴现率下降时,官方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放到贷款中去以获取贷款利息增加收益,这时会凭借较低的融资成本占领更多的贷款市场,此时民间借贷发展受限。

2.总体来说,货币政策松紧度对民间借贷存在影响

(1)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宽松,此时金融市场上资金比较充足,更多的资金需求者会选择利率较低的官方金融贷款,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从而市场上面对民间金融的借贷需求便会下降,民间借贷就不会十分景气,民间金融机构也会相应地降低借贷利率以增加贷款额度,获取贷款利息。(2)当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时,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会比较严格,审核要求也比较高,这时候会有很多资金需求者特别是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会转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哪怕是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也要获取发展资本,这时候民间借贷需求会明显上升,民间借贷利率也会有所上升,此时民间借贷发展景气。(3)当采取中性货币政策时,原来可以获取官方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因其较低的融资成本及对其的优惠政策,不会放弃官方金融贷款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同样的,在民间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者并不能享受到官方金融机构的贷款优待,而且民间借贷利率稳定及其带来的便利性也不会放弃现在的贷款而转向官方金融机构。此时,官方金融借贷与民间金融借贷维持平衡状态。

四、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太峰认为:“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认为:“民间借贷肯定是利大于弊”,“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效率。”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很多观念认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不看好主要是在于高利贷问题,认为高利贷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剥削意识和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发展下去勤劳致富将被巧取豪夺取而代之,但正因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问题才更加需要国家和市场的正确引导。一定要辩证地看待民间借贷的发展,既然正规金融组织满足不了市场的资本需求,而且民间金融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就应该理性认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且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辅助措施,将民间借贷的利发挥到最大化,同时将它的弊尽量地减到最低,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于明春,于志明.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因素分析[[EB/OL].金时网-金融时报,2008-2-25.

[2]尹倩,漆庆.浅析民间借贷合法化[J].企业导报,2012(7).

[3]何泳奕.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2.

[4]柏文喜.市场深化呼唤民间金融合法化[EB/OL].中国经营网,2011-8-8.

[5]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经济基础知识(中级)[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5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金融效率;农户;农村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0-0066-05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中央银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中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等测算,截至2004年底,广东民间资本存量为10 638亿元,包括已动用的民间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6 022亿元,未动用的民间资本即投资性储蓄2 639亿元,加上居民持有的现金、外汇储蓄、保险资产和境外证券资产等,估计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1.2万亿元。从增量看,广东民间资本年度增量由2001年的48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 642亿元,呈加速积累的增长态势①。为什么在农村发挥更大资金融通作用、占据了70%市场份额的是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到底如何?什么因素影响着农村民间金融效率的提高?这些因素如何发挥作用?为什么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会改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此,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二、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的互动机制

金融市场包括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及个人所进行的货币资金借贷活动。金融市场创造了一个中心交易地点,该地点的存在使得发现交易对方的难度降至最小。金融效率(financial efficiency)是指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王广谦,1977)。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融资方式。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主要包括经济、金融环境、经济主体内在需求、金融理论的发展、技术与创新。这些因素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追求高效率的内在要求。

在麦金农-肖的金融发展理论中,非正规金融(中国通常指民间金融)是无效率的。他主张将非正规金融融入到有组织的金融体系(爱德华・肖,1988)。完全竞争金融市场的效率体现在配置效率(allocated efficiency)和运营效率(operational efficiency)两方面。研究表明,虽然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市场上效率的程度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常常具有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的作用(埃德温・H・尼夫,2005)。

金融市场内生演进的一般机制表明,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是相互促动的。金融市场越大,金融市场中交易的工具种类越多,搜寻成本越低,金融效率就越高。金融市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追求更高金融效率的产物。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又直接促进了金融效率的全面提高。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从微观上看,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促使中国一批农户和乡镇企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从宏观上看,提高了经济效率和资本形成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和制度的有效调整,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正是金融市场与金融效率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促使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效率的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是没有组织、分散的,使得其在资本集中方面的作用有限。

三、农村民间金融效率分析

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历程来看,民间金融并不是一种低效率的融资安排,而是解决金融脆弱性的有效手段。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对货币的演变发展、金融机构的竞争格局、货币政策的效果,乃至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宏观效率贡献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金融效率体现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充分吸收农村社会储蓄,将其引入资金需求大、生产效率高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起到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目的。

1. 融资交易效率。融资效率高低是影响金融资源使用效率的首要因素。对融资的交易效率评价,可从融资成本、融资机制的规范度和融资主体的自由度来衡量。融资成本是企业筹措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资本的预期收益率,也是企业选择资金来源、进行资本筹措的重要依据。资金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高融资成本(相对于具有相似风险性项目的竞争性市场收益而言)和资金的有限可得性表明了金融不发达。解决金融不发达的问题可以为任何一个经济体带来好处,但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需要逐步形成新的甄别和治理金融交易的能力(埃德温・H・尼夫,2005)。在债务融资方面,由于中央银行的管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难以合法地在社会上进行融资,影响了融资效率。融资机制的规范度体现了资金市场的成熟度。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效率高。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民间金融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在企业发展的早期,其重要性往往超过所有其他的融资方式。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压制的政策,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民间金融手段效率大大降低。融资主体自由度是指融资主体受外界约束的程度,这种约束包括法律上的、规章制度上的和体制上的,约束与自由度成反比,与融资效率成反向关系。吉利斯等发展经济学家曾特别强调资本投入效率对经济增长的意义,资本使用的效率比提高投资量GDP的增长重要得多。

2. 资本市场效率。经济增长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民间金融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为了克服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的先天性缺陷,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形成了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资本市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作为最终借款者和最终贷款者之间的中介,将农村分散的、无组织的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起来,改善信息不对称程度,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效率。现代金融中介理论表明,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在盈余单位把未支用的收入向赤字单位转移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在贯彻这一功能时,其有助于提高储蓄和投资水平,并在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中最佳地配置稀缺的储蓄(约翰・G・格利,爱德华・S・肖,1988)。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正适应了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需求(彭兴韵,2002)。

3. 金融体系效率。金融体系循环的最终目的是在满足贸易和服务交换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金融效率。金融体系的绩效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决策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融资难度大小对一个经济体内资本形成的数量和类型关联度较大。在动态的、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盈利与效率是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中国的储蓄率都处于高水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2006年第一季度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5.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2%,比上年同期高2.7个百分点②。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相对紧缺的国家而言,高储蓄率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来源。但欠发达的金融系统一直无法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资源,高储蓄率与资源浪费并存,投资效率不高(沈坤荣、孙文杰,2004)。金融体系功能的核心是金融资源的动员和配置,保持金融资源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农村民间金融通过实现支付、为积累财富的投资提供便利、为可行的新项目提供融资以及为风险管理提供便利等作用来体现其效率,其产生和发展弥补了现有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

4. 资金配置效率。资金配置效率包括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指以最低的融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指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资金配置效率高低,取决于金融市场上供应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金融商品及金融服务价格的灵活性。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推动,储蓄是提供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从不发达走向发达的过程中,储蓄率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经济中,经济增长的速度取决于有多少资金投入到经济运行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两个主要渠道,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效率直接决定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发展正是通过这两种渠道影响资本形成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沈坤荣、孙文杰,2004)。从各国经济发展史看,几乎所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伴随着储蓄率的上升。金融是促进储蓄率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金融的特点在于资金融通,资金的充分流动是资金达到最优配置状态的必要条件。而利息率使当前消费转化为未来消费,实物储蓄转化为货币储蓄,增值转化为投资成为可能。在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过程中,利息的高低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王广谦,1997)。在农村,由于投资渠道少,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或资金盈余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民间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了货币或资本向投资的转化,产生对正规金融的“挤出”或“侵蚀”效应。民间金融机构的兴起适应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和风险的需求,符合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二)微观效率贡献

金融的微观效率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这一产业主体在经营发展中的效率,体现为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

1. 降低营运成本。民间金融能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的高昂成本,使得正规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在面临借款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会对借款者采取信贷配给的政策,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得不到全部满足甚至根本得不到满足。这些受配给的农户和企业为了抓住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进行融资。通常,正规金融与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相连,而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交易成本越高。

在农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较小,从单项交易看,正规金融机构每次的交易成本往往比大额信贷的要高。高昂的交易成本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原因。而小额信贷是农村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本效率的提高可以从边际投入与边际产出的对比中反映出来。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人品等情况了如指掌,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的信息很了解,跟踪管理成本低下,减少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和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资本效率的提高还可以通过投资主体外部融资的增长反映出来(崔慧霞,2005)。

2. 动员储蓄。动员储蓄意味着将资金从众多小额储蓄者处聚集起来,用以形成生产性资本。一般而言,在动员储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成本:一是从小额储蓄者处集中储蓄的成本;二是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任成本。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所具有的“草根性”,使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容易获得有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意会型知识。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总体而言,目前民间借贷涉及的恶性事件和风险远低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在动员民间资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资本主要以居民储蓄存款形态而存在,运用市场化方法,构建民间资本供给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组织系统,有效创造民间资本投入到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是缓解资本压力的基础。相关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2%③。

3. 降低信息成本。民间金融的运作是嵌入于社会网络和传统型制度环境中,基于社会网络中的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即信任关系,其所依托的制裁机制为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跨越这些社会网络关系的界限后,民间金融将难以运作。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对于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一直存在(刘会荪、李汉铃、冯兴元,2005)。市场收集信息花费的成本大小取决于以下因素:(1)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可置信程度。(2)激励机制的设计。信息的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使激励机制成为必要,而使契约双方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可以使信息被正确地显示,从而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哈特,1997)。(3)产权的明晰程度。产权越明晰,从市场上收集信息的成本就越低。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的竞争程度影响着信息的收集成本。

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使之易于了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供给者)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的需求者)相比,存在着信息优势,表现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直接到金融市场上筹资的能力,其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民间金融机构提供。

4. 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服务(Financial Services),主要是通过金融工具实现的,而新的金融服务或金融工具的出现,通常是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压力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在内生金融发展理论中,在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在经济发展初期,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较低,人们只要求金融中介机构来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对其他金融组织、服务与金融工具的需求较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和人均财富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才有能力并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因此,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金融市场也越发达和活跃(崔慧霞,2005)。

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提高利率,提前支付利息,或实行有奖储蓄等方法吸引储蓄,改进了服务手段,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包括服务时间的延长、取消午间休息。在农村地区,民间金融仍然是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

四、民间金融效率的主要决定因素

(一)制度环境

农村民间金融最大问题在于其制度环境和相关的政策选择问题。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受到融资管制、体制管制等方面的影响,发展缓慢。从中国农村的发展实际来看,民间金融效率比正规金融效率高,而且效率提高的空间很大。目前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之间在规模与利率上都存在着很强的互动关系。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农村民间金融是由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所固有的缺陷造成的。其主要诱因是高收益导向的供给和巨大的融资需求。现实中,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非常适合小规模民间金融制度安排,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民间金融运行机制,减少对民间金融的约束,提高金融效率(于谨凯、单春红,2003)。

(二)融资渠道

在经济发展初期,农村由于专业化水平不高,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内源性的融资为主,对金融交易的需求较小,资金融通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调剂短期资金的余缺,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加上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乡土性,使之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条件。但长期融资渠道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包括农村企业的融资能力,诱发替代式的民间融资途径,进而扭曲金融链条的性质,降低链条的供给能力,是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出现的显著依赖短期融资即“借短用长”现象的重要原因。这种高风险的融资结构实际上承受市场波动能力很低,容易导致农村中小企业在快速扩张时期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路线几乎都是“初期发展―快速扩张―快速的短期资金融通―再扩张―资金链条紧张―危机―溃败”的路线(徐益平,2005)。因此,在其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资产结构上的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的优化平衡问题。

(三)基础制约

尽管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增长中起到了一定的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但总体而言,它们的金融服务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不高,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缓慢,金融市场非规范运行,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积累,市场机制发育不快等是制约农村民间金融效率提高的基础约束。

五、结论

2004年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中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正名”。通过笔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 资本流动、货币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全球化必然要求有相应高效的金融运作效率。实行以制度变迁为导向的改革,将为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民间金融效率提供前提条件。

2. 经济主体在激烈竞争中对金融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求加大,对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供需之间的尖锐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 提高金融效率是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民间金融在发展的同时对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效率的提高。

4. 从效率与规模关系上看,资本市场的规模越大其效率越高,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社会总储蓄一定的条件下,效率高的市场将形成更多的资本,这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是吻合的。而且,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需要更高的效率才能筹集更多的资本。

5. 民间金融在正规金融的缝隙中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民间金融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这一组合的优势所在。

6.省略/servlet/infosystem.news。

②佚名:《中国金融》2006年第6期。

③张帆:《农村金融改革应凸现竞争性》、《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6月2日。

[参考文献]

[1]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2]【美】埃德温・H・尼夫.金融体系:原理和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崔慧霞.农村民间金融的脆弱性与相机治理[J].调研世界,2005,(8).

[5]崔慧霞.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及其作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6]王广谦.经济发展中金融的贡献与效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于谨凯,单春红.投资管制与民间投资效率分析[J].经济评论,2003,(3).

[8]徐益平.金融支持效率低下德隆系们败于金融体制缺陷[EB/OL].http:省略,2005-09-15.

[9]彭兴韵.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与金融自由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0]【美】约翰・G・格利,爱德华・S・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

[11]赵崇生,王丽萍.金融效率视角的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研究[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12]刘会荪,李汉铃,冯兴元.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5,(1).

[13]O・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民间融资利率范文6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资本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

1.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

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从制度的角度来看,它是民间经济主体在寻求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或者主流金融供给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抬会、合会等;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渐扩大。根据2004年12月由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亿元~8300亿元之间,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近3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2005年,我国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相当于GDP6.96%左右,相当于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以上调查数据充分表明,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无论是在数量还是流通领域方面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2.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1)现行的金融压抑政策是导致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政策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率进行管制,每年都规定存放款利率的最高最低限额。尽管近年来国家允许利率有一定的浮动空间,但浮动范围不大,远未达到金融自由化的要求。在这种金融压抑政策之下,储蓄者为了避免损失,不得不进行自主投资或通过民间金融组织贷款,因为自主投资的利润率或民间金融的利率远远高于官方存款利率。对于民间小额借款者来说,到大银行进行借款,其利率成本较低,但其它隐形成本却是高昂的;而通过民间借贷,其利率成本虽然较高,但其它隐形成本却很低,两相比较,后者效率较高。这就是民间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民营经济的持续崛起是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原因。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间融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率以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以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

(3)国家发展中小银行步伐缓慢是民间金融快速发展的效率原因。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我国银行业一直处于四大银行绝对垄断的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虽然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得到一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民间借贷需求的巨大缺口,但国家对银行业的限制依然很严格,与四大银行相比,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等比例依然较低。因此,民间借贷的各种要求仍然难于满足。再者,民间借贷发生的频次高,每次贷款数额小,加上这些银行与借款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使得它们的交易成本非常大,因此,依靠四大银行、合资银行、股份制银行来满足民间的资金需求在效率上是极不合理的。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近年来,中小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我国中小企业在总产值、实现利税额以及出口额等指标上分别占60%、40%、和60%。中小企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主体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们对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扩大出口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农业发展乃至推动我国整个经济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受经济基础、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多年来,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由于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有时近似于非法金融。有关部门对其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处于理不理、管不管的状态。作为一种金融活动,特别是在此次宏观调控实施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的风险利弊也更为人们担忧。因此,必须对其从利弊两个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1.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

(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资金不足,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民间金融则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

(2)民间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融资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合约双方之间信息高度对称,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资项目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其正确确定融资决策,并对贷款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由于其融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行政干扰的情况下主动作出的,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因而这样一种融资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个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个人,相应强化了其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其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3)民间金融有利于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民间融资的区域小,借款人与贷款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借款人事前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贷中和贷后有不同程度的持续动态跟踪,可以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因而其现实风险不一定很大。

(4)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和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互补效应也更加强烈。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的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2.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1)民间金融的发展加剧了正规金融组织信贷资产的风险。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金融组织贷款的中小企业,由于民间金融组织与其关系更紧密,民间金融组织更了解那些中小企业,一般能够在官方金融机构追款之前先行追款。而且,在通常的贷款偿还中那些中小企业一般会先偿还后者。这无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偿还风险,降低正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的价值。

(2)民间金融的发展容易导致信用危机。目前我国依然维持信用垄断制度,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后盾,而民间金融组织不但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甚至连基本的法律保证和法律规范都没有,因而其潜在的风险极大。其次,民间金融倾向于“高息揽款、高息放贷”的经营模式,据粗略统计,在某些地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超高利率的发生率甚至达到了25%,这种模式是造成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前提。再者,民间金融缺乏存款保险支持,它们依靠的只能是自身信用,一旦民间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人受损。

(3)民间金融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大多数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大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三、发展民间金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政策建议

1.转变观念,正视并重视民间金融,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金融应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

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要改变放任自由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一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的民间金融,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应出台《民间金融管理条例》,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

2.制度规范是拓展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手段

民间金融所具备的信息优势虽然能够有效地防范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这种信息优势是建立在传统的亲缘血缘的基础之上,因此这又把民间金融的业务活动限定在邻里亲戚等特定的客户群中,实际上成为民间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民间金融要想冲破地域限制并形成规模效应,必须朝正规制度约束的方向发展,即交易范围的扩大必将对民间金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交易流程的严谨化。重点是契约的订立应由口头向书面形式发展,且契约的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组织制度的完善化。股份制的合作基金会应完善股东治理机制,明确出资人的职责与权利。三是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

3.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当前可采取下列措施:扩大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促进民间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小额信贷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过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办法来吸引民间资本做小额贷款项目;当前贷款利率已基本开放,但存款还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平衡资金价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促其增强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4.鼓励民间金融在改革中创新融资方式和结构类型

对此可先试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具体做法是: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促进民间资金正规化,并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专门由民间资本出资的“只贷不存”的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开展林权海滩旅游未来收益抵押贷款试点。探讨农作物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开展存货(产成品原材料)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收费权等动产抵押质押,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保值业务,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和政策性贷款统筹协调。

5.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

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因未获有关部门批准而处于监督真空,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效率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并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6.发展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可以在民间金融活跃地区率先搞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试点,成立一些区域性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合作金融机构,将一些高价值或者龙头性的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如果允许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登记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既可以保留民间金融组织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上的信用平台优势,又可以减少由于民间金融不透明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