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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 健康保险 发展现状 原因分析 经营对策
所谓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遭受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内容。近年来,尽快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是转移风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1.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作为对社会医疗保险重要补充的商业健康保险,逐渐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新热点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推动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迅速。据介绍,目前已经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数量也已经突破了300个,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年均增长速度达到46%。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潜力超过2000亿元,将主要体现在城镇职工群体的补充医疗保险需求、非城镇居民群体大额住院医疗保险需求和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许多业内人士也据此认为,未来几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
二、我国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健康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保险企业都想利用医改契机,积极抢占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场。通过健康险作为业务突破口,展开全方位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的挑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既有单纯的同业之间在产品、服务和价格上的竞争,也有在经营模式、市场策略上的激烈交锋,更有深层次的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上的差异。而此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出现,不仅是健康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也使竞争领域向技术、服务、理念等纵深方向发展。因此对任何经营健康保险的企业来说,必须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形势,迎接挑战。
2.利润亏损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持续发展的最大
障碍
目前市场上的健康险产品三分之一以上是亏损经营,而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健康险经营管理:比如风险管理的能力还很低下,风险管控的手段还很有限。健康险的效益状况直接影响公司短险利润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着分公司分级分类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信心。
3.健康保险市场很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存在着两大矛盾,即“供求矛盾”和“市场潜力与市场风险矛盾”
一方面市场空间大得惊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踌躇不前;一方面社会公众需求迫切,另一方面市场供给乏力。“供需缺口”的局面便产生了现阶段,巨大的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空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应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总体上看,各公司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并不大,险种单一、数量少。价格高、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健康保险市场供给状况的真实写照,已远远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还有, 所有寿险公司都看到了健康保险市场蕴含的无限商机,但出于对医疗费用失控风险的忧虑,谁也不敢在这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中盲目冒进,两者遂产生了矛盾。面对如此诱人的市场前景,保险公司却似乎显得无动于衷,尽管市场上时常有新的健康保险险种推出,但销售规模未有质的突破。因此,如何理顺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有效避免道德风险,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健康保险参与者三方和谐“共赢”,也是健康保险企业经营绕不过去的坎儿。
三、发展我国健康保险的对策
1.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
从2002年起,总理曾经连续两次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逐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200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以及前不久多家保险业协会参与的“2005年健康保险论坛”在京召开,探讨“医疗机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与定点医院的合作”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在为解决健康险发展的外部环境等问题积极地努力。
(1)充分认识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参与,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既然如此,政府就应该支持它的发展,给它一个与社会医疗保险平等的地位,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共享管理成果、管理手段和管理设施。
(2)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
2.商业健康保险需要专业化经营
由于健康保险是以发病率为依据而非以死亡率为依据,其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在风险特性、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人寿保险,决定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必须遵循其经营特征和内在发展规律,独立于入寿保险业务,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专业化,首先应当是经营理念的专业化,就是要认识健康保险不同于一般寿险业务的特殊性,树立按照健康保险自身特点实施专业化经营的理念。其次是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体系、专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专业化的核算和考评体系等。第三是经营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就是要完善健康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培训体系,逐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
3.积极探索补充健康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模式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健康保险险种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该种产品交费低,保障程度也低,因而缺乏较大吸引力;一种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该产品相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而言,承保条件较宽松,保障程度较高,保险费率较低,有利于中国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体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所谓商业化经营模式,主要包括:(1)完全商业化模式。即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自身财力允许和自愿的前提下,基于本单位职工对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之上的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的忧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大额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来经营和管理的一种模式。(2)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的商业化模式。即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就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开展合作,由社保机构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并将其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逐步转移给保险公司运作。而且,社保机构要与保险公司就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款、费率、理赔等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社保机构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机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在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总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全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可以预见,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将逐步循入正轨,发挥稳定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 琼:《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金融与保险.2004.11.
[2]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和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05.
[3]刘 愈:《保险学概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P98-103
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医疗行业;融合
中图分类号:F840.684;C91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02
一、医疗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看病难、看病贵
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国计民生,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呈现出公平、普惠、非营利的基本特点[1]。但自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改革至今,医院越来越注重对于自身利润的追求,由此而引发医疗消费上涨过快,人民群众普遍感觉“看病难、看病贵”,而这一问题,也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究其原因,第一是由于就医人数的增多造成。人口数量在增长的同时,经济也在增长,人们除了满足温饱,更多的开始关注健康的维护与疾病的治疗。一旦有了疾病,更多的选择积极的寻医问药,到医院诊治。另一方面,现代人们饮食起居无规律,缺乏体育锻炼的生活方式以及三高的饮食结构导致人们体质下降,发病率上升,就医率增高。最后再加上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少数地区或者少数医院,导致就医过度集中,人民群众无不抱怨“看病真难”。
原因第二则是药价虚高、检查项目过多,检查费用高等因素造成的医疗价格的过快上涨。医疗价格的过快上涨成为了广大群众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在面对重大疾病的时候,往往会不堪重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很多家庭真实的写照。
2.公立、非盈利性医院政府投入不足
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占据了医疗资源,特别是优质医疗资源的绝大部分比重。然而这些医院的建设和投入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然而,这部分的投入相比医院快速的发展而言,杯水车薪。因此,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只能通过诊疗业务收费来维持[2]。
与此同时,医院要维持运转就需要较高的成本。医院之间会通过新设备、新病房、新大楼、新就医环境等来竞争,而这些竞争需要高投入,政府的投入远远不够。面对这些,医院除了治病救人,还需要考虑如何开源节流。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医院各职能科室考核的重要指标,也是医疗从业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的重要来源。
3.医疗纠纷突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医患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由以前的和谐共处变得越来越紧张,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一触即发。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新的治疗技术、新药品的使用对疾病的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增长了医疗行为的风险,增加了医疗行为的难度。另一方面,很多疾病至今仍存在很多未知性与病情转变的突发性,有的甚至是无法预测,无法避免、无法治愈的。由于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专业知识的缺乏,再加上与医护人员沟通不够,甚至是“医闹”的非法参与、舆论的不正确引导与宣传,往往会引发矛盾,造成纠纷。
不可忽略的是,许多患者为了治病几乎是花费全部积蓄,甚至要举债就医,花了很多钱,却达不到理想中的效果,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从而采取不理智的维权方式,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多发和升级。
二、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行业的深度融合
1.商业健康保险定义及其转变
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在我国保监会颁发的文件当中被两次提及,第一次是在2006年保监会《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商业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第二次是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再次对商业健康保险进行的重新的定义。第二次定义与第一次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一是扩大了商业健康保险承保的范围,从原来的仅仅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变成了因健康原因和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是增加了相关的险种业务,增加了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这为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行业的深度融合在概念上和政策上提供了依据。
2.商业健康保险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健康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商业健康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在疾病发生以后的对其费用进行补偿,更重要的应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促进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最终目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预防保健、健康体检和疾病后的康复等多种项目的健康管理服务,在正确健康管理观念的指导下,促进和鼓励客户保持身体的健康,降低疾病发生率,降低就医率,从而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
为积极应对健康问题和挑战,《“健康中国2020”鹇匝星杀ǜ妗贩直2008年启动、2012年正式,首次提出突破医疗卫生局限进行大健康管理的建议。2012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其中就包括健康管理。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9月,保监会了《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要求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从以上国家的宏观政策不难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仅只是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的给付,更重要的还包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健康管理理念的引入,保险公司将单纯的事后赔付(给付)模式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赔付(给付)全过程的保险保障及服务模式。这样的模式最大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手段有效降低疾病发生率,从而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减少赔付金额。同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以“健康保障+健康管理”为标志的“大健康险”产品既是未来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领域,也必将成为未来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趋势和主流。
3.商业健康保险化解医疗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使用最多的方式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3]。其次是诉讼,卫生行政调解次之。在近几年,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逐步受到关注和认同[4]。
商业健康保险除了针对个人提供健康保障之外,也是针对医疗风险的一种保险实务。在最新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义中,已经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分散和转嫁医疗执业风险,新增了医疗意外险和医疗责任险。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4〕50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第三点明确提出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医疗执业类别保险的发展。这一意见充分表明,国家希望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机制来分散医疗执业中的风险,促进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置,保障正常医疗秩序,推动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
4.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机构的改革
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仅仅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者好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者,而且是医疗机构改革的参与者。商业健康保险将会助推公立医院的改革以及私立医院的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将产业触角深入到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领域。养老机构的开设,私立医院的建设,“医养”结合模式的探索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大空间[5]。
2014年10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k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承接商业保险有关服务。建立以商业健康保险为核心,衔接医疗、养老、护理、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产业链,提供系统化的养老、护理、保健、疾病管理等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民众。
参考文献:
[1]宋瑞霖,张正光.对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挑战的深层思考.中国新药杂志,2009,21.
[2]张子扬,张国栋,姜玉泰.过度医疗不止,看病贵难解.大众日报,2011-3-5(4版).
[3]李丽洁.我国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构建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2,25(09):39-42.
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商业健康险;医疗保障体系;医院管理
1国际经验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商业健康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原因,不同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存在巨大差异。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商业健康险为绝对支柱,其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都以私营体系为主导;与之相反,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则以政府基本医保为绝对支柱,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都以公立体系为主导。笔者曾在2016年赴德国进行专题考察时发现,在医疗和医保领域,如果说美国和中国目前的制度体系是私立和公立的两个典型代表,那么德国则是两者的平衡,或许对于中国医疗、医保的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1.1德国医疗保障体系概览
德国是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人口8230万,2015年GDP为3.36万亿美元,GDP增速1.4%。德国是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六的市场,2014年总保费收入达2546.44亿美元,占世界总份额的5.33%。2014年,德国保险市场保费规模1870亿欧元,其中健康险保费360亿欧元,占比约19%。德国实行社会强制性医疗保险(SHI)和商业医疗保险(PHI)相结合的双轨制度。政府针对所有工作人群(除去公务员体系和自由职业者以外)都有法定的健康保险缴纳义务,从公司工资中固定扣除,由参保人及其雇主联合承担。法定缴纳义务仅与收入水平挂钩,与承保风险无关。缴纳费率也会根据支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偿标准是在州一级由各个自主利益集团(例如医师协会)通过复杂的社会协商来决定。所有就业公民以及其他(如领取养老金)月收入低于4350欧元的居民和他们的家属都被免费覆盖入SHI;政府公务员保险则由政府税收支付。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开始实行法定的长期护理险体系,要求除特定人群以外的所有工作人群都缴纳长期护理险。与此同时,政府也规定超过一定收入的人群有权选择纯市场化的商业健康险和商业护理险,为自己获取更高的保障。在德国,对有较高收入的年轻人来说PHI更具有吸引力,因为PHI保险可以以低廉的保费换取更广泛的保险服务,比如PHI内可以涵盖使受保人员使用更好的设施或者涵盖一些牙科护理的附加费用。因此很多德国人选择用SHI覆盖一些常规的或主要的健康保险,然后根据自身需求使用PHI加以补充。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德国的商业健康险市场获得了稳步的发展,业务规模占总体保险市场的20%左右。德国商业性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护理保险三大类。
1.1.1商业医疗保险
2014年,商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257.75亿欧元,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70.96%,覆盖人群约883.44万人。商业医疗保险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在德国总体人口中,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人口89%,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率为11%。覆盖人群主要是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高收入人士、自由职业者等人群。商业医疗保险涵盖了住院和门诊的检查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住院津贴、海外治疗和急救、牙科和眼科治疗,甚至健康体检和验光配镜等。保障范围和水平不得低于法定医疗保险,但参保客户享有更好的医疗服务,如可自行选择医院、提供牙科保障等。
1.1.2补充医疗保险
2014年,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入77.66亿欧元,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1.38%,覆盖人群约2434.24万人。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减少国家和雇主责任,增加个人责任,个人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之后的负担主要包括:购买处方药费用、住院治疗时日支付费用、康复治疗日支付费用、医疗辅助设备费用、牙科费用等。因此,德国约26%的人既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又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为法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既有终生保障的产品,也有短期保障的产品,能提供单间病床、镶牙、选择性治疗方法、心理疾病的治疗等。从险种来看,可分为门诊补贴、非急需医院服务补贴、牙科补贴、按日疾病补偿金等。
1.1.3商业护理保险
2014年,商业护理保险保费收入20.13亿欧元,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54%,覆盖人群约947.27万人。德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并遵循“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医疗保险和法定护理保险的覆盖面超过总人口的90%,所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必须同时购买商业护理保险。另外,约76万人在法定护理保险的基础上又购买补充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不得低于法定护理保险,还包含支付更高比例或全部的私人护理费用、更高的家庭护理费用、更高的住院费用等保障。
1.2德国医疗保险管理主体及运作机制
在德国,政府的法定保险体系由不同的法定医疗保险基金负责运作和管理,全国有上百支类似基金。这些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相对独立运营,同时国家层面建立一定的统筹体系。政府作为监管者并不直接负责基金的运作,其作用体现在框架设计、合同关系设计和指导建立联合管理体系。联邦联合委员会(JointFederalCommittee)是最高的决策机构,该机构成员不仅包括各个层级的医疗保险基金,还包括医院、医生、药房等医疗服务的提供方。通过建立联合自制的体系,该委员会负责建立临床指南,对新的治疗技术进行审批以及确定不同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通过联合自制的制度设计和各保险基金的相对独立市场化运作,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医疗赔付成本,更有助于提升医疗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效率。同时,这些基础体系的建设也为商业健康险体系的运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必须分业经营。专业健康险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经营健康保险。除去大型保险集团下的商业健康险公司,多数商业健康险公司独立运作。即使隶属于大型保险集团,商业健康险公司也完全独立运作。在德国,健康保险公司包括两种法律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和互助制保险公司。德国有50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其中股份制31家,互助制19家;前五大德国商业健康险公司占有超过50%市场份额。商业健康保险与法定医疗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各有自己的领地,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补充,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客观存在,主要在于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个交叉地带,根据法律规定,高收入雇员可以选择加入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选择法定医疗保险,因此,高收入雇员成了两者共同争取的目标。因此,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也建立了相对市场化的体系,以吸引客户。例如德国BIG是一家法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他们也非常重视客户体验,强调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为特定人群提供优质服务来提升吸引力并实现更优的财务表现,在探索数字化潜力方面也付出了积极的努力。
1.3德国医疗服务体系
在医疗服务的供给端,德国医疗服务体系目前是以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并存的格局。2014年,德国医院数量接近2000家,其中公立医院和慈善机制运营的医院数量占比接近65%,私立医院的占比约为35%;从床位数来看,私立医院占比为18%左右。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中,私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都显著提升,1992年,私立医院的数量占比仅有15%,而在2014年已经上升至35%;与此相对应,公立医院的数量在这20年间大幅缩减。从医保基金的用途来看,在政府医保基金中,35%用于公立医院,医生和牙医分别占比为17%和7%,药品占比为17%,其余用于其他医疗服务机构(例如急救中心等)。德国目前有三大私立医疗集团,分别是:Fresenius、Asklepios和Sana。其中Fresenius从2005年开始进入医院业务领域,先后通过若干收购成为德国目前最大的私立医疗服务集团。2015年收入约为56亿欧元。商业性医疗保险是私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支付来源。在德国,即使是公立医院,也可以建立专门的业务体系,为商业健康险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优质医疗服务的供给与商业健康险业务构成了完整的闭环,使得商业健康险体系得以运转。
1.4德国医疗保障体系借鉴意义
从德国医疗体系来看,目前无论是在支付端还是在服务端都形成了较为均衡的格局:支付端以政府医保体系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为有机补充;服务端以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慈善机制运行)为主导,以私立医疗机构为有机补充。同时,无论是政府医保基金和商业医保基金,还是公立医疗体系和私立医疗体系之间,不仅有机补充,而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这也促进了两个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了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运行,也催生了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和私立医疗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2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发展前景
2.1我国医疗保障及服务体系现状
与德国等发达市场的体系相比,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以下三个典型特征:第一,绝对公立主导的格局。从医疗保障体系来看,政府医保基金占据了总体医疗费用总支出的绝对主导,商业性健康保险占总体医疗费用总支出的比例不足2%;从医疗服务体系来看,公立医院占据绝对主导,私立医疗机构无论是数量和床位数占比都保持在较低水平,而且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差异化的优质医疗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第二,参与主体的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机制不足。在德国,即使是政府医保基金的管理者也采用独立公司化管理和运作的模式,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与之相对应,我国的政府医保基金完全以政府为管理主体,运作机制行政化。尽管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力量管理医保基金,但是总体的运作机制仍然没有实现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商业化保险和私立医疗机构发展严重滞后。从商业保险市场来看,我国目前的专业化健康险公司数量有限,而且业务规模很小,在整个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很小。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传统意识转变难,老百姓习惯了几十年的公费医疗,很难在短时间内让大家普遍接受需要自己付费的商业性保险;二是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几乎观察不到医院、患者的行为,导致我国健康保险在开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三是患者就医行为的随意性,使得商业健康保险费用无限上涨,多年亏损状态让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四是医保改革迟缓,政策落地的执行力度较弱以及保障措施的不完善也是制约商业健康险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从医疗服务市场来看,私立医疗机构普遍规模偏小、技术水平有待提升,在整个医疗服务供给中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伴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和支付能力的提升,人民群众对于差异化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上升。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差异化服务需求与有限的优质医疗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行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缺乏优质医疗服务供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支付体系的支持,仅仅依靠病人自付并非可持续的筹资来源渠道。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下,商业性健康险的滞后发展已经成为整个医疗服务产业发展的约束性因素。
2.2商业健康保险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凸显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对健康险专业化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30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从国内来看,健康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2000年以来,商业健康保险保持年均25%以上的高速增长,2015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410.5亿元,同比增长51.9%,全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商业性健康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国家积极的政策支持,尽管国家已经推出了税优政策,但是在实际推行中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性不高,政策效果差强人意;另一方面,商业性保险机构也需要提高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能力。相比传统的寿险等保险产品,健康险定价基础更为复杂,道德风险更为突出,风险测算难度更高,产品开发、精算定价、经营模式、核保理赔、客户服务、信息系统与一般寿险、财产险都有很大不同,唯有专业化才能保证稳健经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各类市场化机构的努力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未来的5~10年内,商业健康险市场将获得飞速的发展,这也将为私立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筹资来源,推动私立医疗服务运营机构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些变化将深刻改变医疗服务行业的运行机制,带来巨大的机会和行业变革。
3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对于现代医院管理的挑战
从发达国家医疗保险发展经验来看,在保险、医院、患者的“铁三角”模型中,作为支付方的医疗保险运营主体与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院之间,存在天然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而且前者往往在双方彼此的较量中处于强势地位。在我国目前的医保体系下,政府医保基金是主要的支付方,伴随着医保基金压力的持续提升,医保控费已经成为近年来的主题。医保控费力度的加强已经给不少医院带来了巨大的运营压力,对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未来,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进一步释放和国家医改的不断深入,医疗服务支付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化。医疗卫生筹资中,居民自费比例将逐渐下降,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比例快速上升,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买方影响力将逐渐提高,医疗机构竞相与保险经办机构合作将成为必然趋势,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来满足保险支付方的管理需求。具体而言:
3.1更加规范的医疗行为管理
商业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医疗保险方可以有效影响并控制医疗行为,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医疗支出和赔付成本,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我国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一大障碍就在于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有效控制医疗行为,进而无法控制合理的赔付,导致商业健康险机构“做的越多、亏的越多”。未来商业保险的发展,必然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具备控制和影响医疗行为的能力。目前,商业保险机构正在基于政府医保经办业务逐渐培养和提升医保控费的能力,未来无论是政府医保经办方还是独立的商业保险运营方必然将控费作为首要任务,并且逐渐将控费延伸至医生和医疗行为本身,这要求医院建立更加规范的医疗行为管理机制。
3.2更高水平的医院精细化管理
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除了要求更加规范的医疗行为外,随着保险产品和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医院将面临更大的成本管理压力,通过服务项目管控、医疗流程改进、运营绩效优化来降低服务成本,扩大利润空间。目前,我国很多医院在成本控制、精细化运营管理方面做出了很多积极的努力,但是这些距离可以对接商业健康保险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现代化的医院管理将要求更加精细化的医院成本核算和医院绩效管理。这也会对医院的运行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
3.3更加严格的医师资质管理
出于保险控费和医院运营管理的需要,医疗费用的给付将很大程度取决于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和结果质量(包括危急重症诊疗和长期健康管理),这就要求医师诊疗手段更精准有效,传统粗放式诊疗方式必然会因医疗成本的上升而被抛弃。所以,在保险支付的杠杆作用影响下,医院只有通过更加严格的医师资质管理,确保医师具有符合要求的能力水平,才能真正提高医疗服务的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4更现代化的医院信息化管理
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健康保险,市场特征,客户需求,服务网络,营销渠道,产品开发
深圳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领域,由于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观念与国内其他地区的显著差异,呈现出了极其明显的地区特征。
一、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
深圳市自建市以来,一直把建设现代金融中心城市作为发展方向,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五年建成全国“保险中心城市”,使深圳成为六个中心,即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同时,深圳市政府借助地理优势,加强深港保险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多种措施吸引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保险机构,这些措施包括对新设立的全国性总公司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等等。除此之外,深圳对吸引优秀保险人才也非常关注,出台很多针对境内外保险人才的优待条件,比如优先解决户口、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家属就业等等。
(二)经济环境
深圳市是我国第一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程度居全国前列,全年GDP由1979年的1.96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2.80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59271元。2004年末深圳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25.39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达25935.84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9960.32元,人均医疗保健类支出1162.32元,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同时,深圳市私营企业发达,已发展到8.5万家,注册资金1407多亿元,上缴税金额200多亿元,从业人员已近150万人,占全市就业总数的45%以上,这就给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社会环境
深圳地区居民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由于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比较高,因此健康投入意识强,对健康产品、健康服务需求特别强烈,摆脱了“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原有传统观念,而向“看病靠保险”的消费观念转变。从深圳地区的城市文化氛围看,深圳属于移民城市,年轻人很多,拥有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移民文化,同时,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也增加了深圳的国际化氛围。深圳的社会医疗保障情况发展滞后,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目前深圳常年平均人口已达到1200万人,其中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总数为231万人,仅占人口总数的19.25%。职工家属、部分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中小学生等均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社会医疗保障。
二、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状况
2004年深圳市人均保费约150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5倍,保险深度2.75%,居全国首位。但健康保险覆盖面低,据深圳保监局2004年度对全市保费收入的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深圳人口的3%,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只占全部医疗费用支出的6%,而这两个数字在美国分别为60%和50%以上,在法国有80%以上的家庭拥有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
(一)市场总体状况
截至2004年底,深圳保险业总资产为2496.98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1.71亿元,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深圳地区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呈现出按照收入水平划分的层次化需求结构,2004年实现健康险保费收入2.16亿元,企业和居民的购买能力很强,对健康险产品的选择和服务要求也比较高。
由于深圳的保险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竞争也比较激烈,费率水平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低。一些团体客户往往从自身需要出发,提出极为苛刻的条件,不断压缩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在各家经营主体的竞争方式上,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价格竞争,尚不能通过服务和产品优势取得竞争优势。
(二)市场经营主体
截止2004年底,深圳市场上共有保险法人机构6家,保险分支机构270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8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4家,保险兼业机构2515家,从业人员约19400人。深圳市场上的主要寿险公司都开办了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友邦等公司。自2003年1月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以来,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深圳市场上经营健康保险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深圳分公司开业,推出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创新理念,为深圳地区的健康保险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市场上主要的健康险产品
深圳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国寿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拥有以主险形式的住院费用和住院补贴个险产品,一般都对这些主险辅之附加型的住院类、手术类和意外医疗类产品。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多属于附加型产品。相对来说,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类型比较灵活,目前主要有团体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团体疾病医疗保险、女性和生育健康保险等。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或第三方管理这些险种虽然较多公司已经开发,但实际操作中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市场中的主要产品。
三、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客户需求旺盛,对服务要求较高
深圳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居全国前列,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问题更为关注。通过对一些居民的访谈,发现他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特别是高端客户,希望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圳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大多数居民对待工作的态度不是追求稳定,而是追求工作的挑战性,造成他们换工作的频率也较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识。同样,由于深圳的商业氛围,人们拥有成熟的经济头脑和理财观念,愿意投资买健康保险,特别对储金型产品感兴趣。深圳发达的服务业使得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和优良的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二)外来劳务工形成了巨大市场空间
深圳有500多万外来劳务工,这些劳务人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劳务工就医难”在“移民之城”深圳表现非常突出,也最为典型。这个市场特点对于深圳的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机会也是很大的挑战。外来劳务工具有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如何针对这一特殊市场设计出健康保障方案,对于取得深圳政府支持、占领深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市区医疗网络比较成熟,有利于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
作为新兴城市,深圳市的社区规划非常完善,整个城市可以按照社区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深圳市卫生局利用这一优势,根据地理位置划分医院辖区,由各医院在所属辖区内建立了若干“社康中心”,负责社区内居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截止到目前,深圳市拥有卫生医疗机构856家,其中医院87家(不合妇幼保健院),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5069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2.29万人,建立健全了市、区、镇及社区级的疾控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市、区及较大型医院医疗急救中心或医疗急救组织。”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险公司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搜集客户信息,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市场差异较大
由于特区设置的历史原因,深圳地区被划分为关内和关外两个地区,关内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四个区,关外有龙岗和宝安两个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定位的不同,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的健康保险市场区别较大。关内市场比较类似于内地发达城市的市场,而关外的小型民营企业很多,这些小型团体客户对服务和保障拥有与关内客户不同的要求,比如更倾向于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层次性更突出等等。同时,由于关外地区本地人较多,大多讲客家话,性格、风俗习惯上都具有明显的客家人特征,因此,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过程中,需要结合客户的购买偏好进行策略研究。
四、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建议
(一)营销渠道
综合深圳地区的特点,健康保险的营销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类型以外,应大胆进行渠道创新,重点关注一些新型渠道。首先,要重点发展门店销售渠道。健康险业务具有理赔次数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等特点,而深圳地区的社区医疗、社区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发展比较成熟,居民对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因此,门店销售渠道比较能够适应深圳地区健康险的特点,使渠道触角往纵深发展。其次,要重视职团开拓渠道模式。深圳市的企业比较密集,针对这些大型客户,通过开展职团开拓,能够充分开发团体客户的资源,拓展个险市场。第三,要探索延伸渠道模式。针对劳务工市场,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推进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参照“深圳市工伤意外补充保险”的销售模式,与社保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利用社保网点等代办外来劳务工医疗保险。
(二)产品设计
根据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特色,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包括社保补充型、老年护理型、收入损失补贴类和保障类产品等。另一方面,要针对特定客户群开发与之相对应的产品。比如针对建筑业客户开发建工类产品,针对关外小型民营企业开发不同保障层次的医疗费用补贴保险等。
(三)服务策略
服务是实现产品差异化的关键途径,同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根据深圳市民需求的现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以医院、社康中心为网点的服务网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预约专家、陪同检查、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住院预约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品质上,要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服务绩效监督考核制度、客户投诉制度、服务过程跟踪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四)促销方式
健康保险在深圳地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很多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通过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先人优势。在促销方式选择上,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深圳市居民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特点,采取“买产品、送服务”、“产品服务优惠套餐”等方式拓展市场,既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服务增强客户对新型健康管理内容的体验,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打好基础。
(五)价格策略
深圳市的高收入人群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多,同时也存在收入较低的劳务工群体。因此,在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策略上应深入分析客户群的心理因素、消费偏好,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不同产品、不同市场定位进行区别定价。
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人身保险;融合化;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经营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6-0090-03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人身保险按照承保的具体风险不同区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上述三种人身险的区分界限逐渐模糊,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这种融合已经成为产品创新的特殊形式,其创新思路的科学性逐渐显现,但同时也伴生出新问题,对公司管理和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人身保险的传统分类
(一)各类人身保险的传统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般认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约定期限内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或因疾病、分娩导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二)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主要在于保险标的和保险金给付条件上,其中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差异根源于保险标的的差异。由于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人在寿命上呈现的状态只有“生存”和“死亡”两种,因此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约定期限内生存两种情况,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为附加投资功能提供了条件。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通常均以被保险人残疾、死亡、产生相关费用及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有时罹患某些疾病本身就构成保险金给付条件,如重大疾病保险。传统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有自己的功能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具体表现
(一)人寿保险中以残疾为给付条件
人寿保险因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寿命,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人寿保险也因此被细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情形通常只出现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但现实中常出现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突破了人寿保险只以被保险人死亡和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界限。如某公司的“美满人生终身寿险”等即是。
(二)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条件互融
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分别为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但现实中某些健康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而某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等。
(三)重大疾病保险将某些意外事故等同于疾病
一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直接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作为疾病看待,构成该保险的给付条件,如严重烫伤、严重头部创伤、肢体缺失等,如某公司的“专家定期重疾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也将某些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创伤视为疾病,如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等。
(四)重大疾病保险以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
由于重大疾病对人体的损害一般较大,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通常为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事件本身,不需要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结果,但某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延伸到因疾病(不限于重大疾病)导致的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同时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等,保障范围比普通重大疾病保险更广,如某公司的“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
(五)人寿保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仅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有关,与被保险人是否因疾病死亡、残疾,以及是否支出了医疗费用无关,这是重大疾病保险与普通健康险和寿险的主要差别。但某些人寿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范围不仅包含死亡、生存保障,对被保险人罹患某些重大疾病也提供保障,超出了原寿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如某公司的“康泰终身保险”等即是。
(六)意外伤害保险增添投资功能
是否具有投资功能是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又一重要差异,这一功能通常体现于产品满期的给付和分红等条款,也即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返本偿息或者按期分配投资收益。投资功能曾是人寿保险的专利,但某些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也具有此项功能,虽然返本型和分红型健康保险已被叫停,但目前仍有机构通过产品组合的方式实现,而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也悄然出现,如某公司新推出的“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伤害保险”即是。
(七)两全保险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两全保险提供生存给付和死亡给付两种保障,其中死亡给付的条件一般包含疾病和意外伤害两种情形,但现实中一些两全保险仅对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进行给付,如某公司的“定期意外伤害两全保险”。此种保险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包含生存给付和死亡给付两项保障,后者不包含生存保障,其与普通两全保险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提供疾病保障,而后者同时提供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障,因而此保险的特点介于普通意外险和两全寿险之间。
(八)医疗费用保险兼具二元属性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同时保监发[2006]95号文件规定,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适用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这就意味着医疗费用保险不再一概认定为健康保险,而是依据医疗费用产生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分别认定为健康险或意外险。但现实中有些医疗保险产品所保障的内容同时包含疾病医疗保障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使该类保险兼具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性质,如某公司“世纪泰康团体医疗保险”。
(九)产品组合使意健险具有寿险特征或功能
某些保险组合产品使各险种在功能和特征上高度融合,使被组合的意外险或健康险具有寿险的一些特征或功能。如某公司推出的“安行保长期意外保障计划”,为两全寿险和意外险的组合,保险期限20年,使其中的意外险也具有较长的保险期限;又如某公司推出的“健康万能计划”,实际为万能寿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组合,但其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只从现有保单价值账户中收取保障成本,不再收取额外的保费,其同时具有缓交保费功能,投保人暂时无力缴纳保费时,保单仍然有效,而这些通常都是寿险产品具有的特征和功能。
三、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及原因分析
(一)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
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是对原有人身保险具体特点和承保风险的重新组合,是对原有人身保险金给付条件和给付方式的重新确定。通过风险重组,或者改变了原有险种的特征和功能,或者在保留原有特征和功能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保障内容,从而使产品保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更强、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经过融合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字面含义已经无法涵盖其全部保障内容,在传统名称之下,所含内容却相互交融,三类人身保险间绝对和严格的区分界限受到挑战,只能依据保障的侧重点不同进行大致和相对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人身保险中各险种在相互融合时,仍然保留自身原有特色,经过融合的保险产品通常被认为是普通保险产品功能的延伸,所延伸的功能与原有产品功能通常并不处于对等的地位,即产品以原有功能为主,以延伸功能为辅。此外,保险融合产品的名称与普通保险产品通常并无二致,从名称上往往不能分辨是否为融合化产品。从广义角度看,保险融合产品属于保险组合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原因
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的现实需要,传统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各不相同,三者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但也正因为这种明显的区分,使之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当人们需要保险给予保障的风险分别处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时,一般只能购买多份保险产品,但有时三种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并不都是自己所需要的,从而造成保险消费“不经济”,即使所涵盖的风险保障均为消费者所需要,多次投保承保也对消费者造成时间、精力和物质上的损失。如果固守人身保险中各险种的严格区分,消费者有时会因找不到合适的保险产品而抑制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人身保险的融合化实际上是保险机构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打破原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不拘泥于已有的条框限制而进行的保险产品创新,也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四、人身保险融合化的警示意义
(一)对保险机构的警示
人身保险融合化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思路和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融合化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融合后的产品对原产品特征和承保的具体风险进行了重新组合,其风险特点与原产品存在差异,原有风险管理模式或方法不能完全适应融合后的新产品,保险机构在开发推广融合化产品时,应充分重视风险管理的同步跟进,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保证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要警惕险种融合演变为险种趋同或险种雷同,导致产品同质化。在对保险产品通过融合方式进行创新时,要保证产品具有自身特色,避免将各险种功能简单相加。再次,要保证险种融合的科学性。对可承保的各种具体风险究竟如何组合,如何将各险种的特点融合为一体,要以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实际以及公众的保险需求为准。最后,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已有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和所保障的风险进行重组,更要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扩大新的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断推进产品创新。
健康保险对健康管理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取向;借鉴意义
一、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是亚洲最早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并于1922年颁布第一部医疗保险法《健康保险法案》,主要为雇员超过10人的私营企业工人提供医疗保险;1938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针对自雇人员;1961年,开始实行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雇员健康保险制度、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和特殊行业健康保险制度组成。日本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方面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并且在医疗效果的评价上也位居世界前列。2000年的世界健康报告显示,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综合目标实现程度名列世界第一;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日本人的平均寿命继续保持83岁,位居世界第一。
二、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政府就着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和改革。虽然日本是世界上医疗水平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且医疗卫生费用支出比例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逐年加剧。
日本人口老龄化进程迅速,根据日本政府在2010年公布的老龄社会白皮书,老龄人口比重达到22.7%。据推测,这一数值在2025年将增长到30.5%,2050年将高达39.6%。但与此同时,日本的婴儿出生率却一再跌破历史最低点,日本将完全变成一个“老人社会”。
(二)医疗费用增加。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导致医疗费用不断增加,造成日本国家财政医疗负担过重。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1998年起每年以超过8%的速度增长。医疗费的逐年增加与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强烈反差,更加凸显出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财务危机。
(三)医疗保险制度不甚公平。
日本实行的是以不同的职业和地域为对象建立不同的医疗保险险种的制度,这就意味着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将随着行业发展情况和地域经济状况而变化,从而导致公民享受不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例如,国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在收费标准最高城市的缴付额可以相当于收费标准最低城市的4.7倍。
(四)医疗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日本鼓励民间开设各种医疗机构,而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于建立高医疗水平的公立医院。这导致医疗服务质量较低的民间医院严重过剩,而医疗服务质量高的公立医院却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使得有效的医疗资源需求相对不足,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三、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在21世纪的改革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未间断过。2003年3月小泉内阁确定了《关于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以及诊疗报酬体系的基本方针》,这一改革以增加患者的医疗责任分担和优化医疗机构为主要内容,旨在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强化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一)提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比重。
日本政府提出新的医疗保险改革整体目标,一律实行70%支付,同时提高老年人的医疗负担水平。政府管理的雇员健康保险的缴费率从8.2%提高到8.5%。
(二)改革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和药品定价制度,提倡医药分离。
由于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在医药管理上主张“医药分家’。医院没有药品收人,只能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来增强竞争能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公关费用,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新药研发;患者享受到质量更好、价格更低的药品。但医药分家也带来了诸如用量小的药品可获得性差,滋生新的腐败和垄断,部分医疗服务机构亏损等问题。
四、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社会医疗保险与我国的医疗保险在制度背景、模式结构、老龄挑战、文化渊源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具有极强的借鉴性。
(一)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率。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不高,城乡分化严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并未完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实际参保人群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参考日本模式,在推进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先覆盖工薪阶层,逐步打破行业的界限,实行统一制度。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速度逐年加剧,高龄者的医疗费用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应对老龄化成为了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参考日本,我国应该适当提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所占的比重,缓解老龄化压力。
(三)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坚决杜绝“以药养医”的行为,目前我国目前已逐步分离医药,并对医药分家的模式进行试点。药品的定价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坚决杜绝药品流通环节的暴利。参考日本模式,我国应当给予医院、药房实行医药分家以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后药房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管理和监督,实现彻底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