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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性报告范文1
法学专业实行研究性教学是21世纪我国高校培养法学创新人才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一。我国高校应在清晰认识法学专业教学当前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经验,结合国情和校情,积极探索构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模式,进一步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
研究性教学;问题导向;研究导向;创新;法学
一、关于研究性教学的相关考察
研究性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研究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将研究性教学理念运用于法学教学领域,就形成了具有法学特色的研究性教学方法。本文仅对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性教学作一些探讨。早在古罗马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在教学过程中已开始注重引导学生去考证、探究和解释罗马法的规则,具备了早期“研究性教学”的雏形。“19世纪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倡导研究是大学的一项重要职能,使得‘研究性教学’的思想逐渐引起重视。19世纪末,美国哲学家杜威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中探讨了科学探究的价值。20世纪60年代,美国教育家布纳斯提出了‘探究式学习’方法,推动‘研究性教学’日益走向实践层面。不过,真正意义的大学‘研究性教学’在20世纪80年代后的美国开始出现和发展起来,并影响到各国的大学教育改革。”[1]
1998年,博耶委员会(BoyerCommission)提出了一份《重建本科教育———美国研究型大学蓝图》的报告,对美国当时的本科教学在教学理念、模式、课程设置和师资等方面的不足进行了检讨,提出了教学与研究相结合、发展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结论。2001年,博耶委员会又通过了《重建本科教育———博耶报告三年回顾》的报告,对研究性教学的进展进行了检讨。上述两份报告引发了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的改革潮流,教学改革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成为许多著名大学提升教学和科研成效的秘诀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报告中也指出:“教师的工作并非只是传授知识……师生关系旨在本着尊重学生自主性的精神,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充分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教育为培养个人的判断力和责任感做出贡献。”[1]可以认为,在大学本科教学方法论方面,实行研究性教学就是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上述报告精神的一种回应和贯彻。我国高校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研究性教学”进行了初步探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等文件中也正式使用了“研究性教学”等表述,以北京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为代表的一些高校取得了创新人才培养的公认成果,证明了研究性教学的应用价值。从相关调研和教学实践现状看,国内的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其一,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均衡合理。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效果如何,涉及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研究性教学课程本身设置的科学性等问题。其中,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对研究性教学具有直接影响。例如,有的大学法学院为了给大三、大四学生腾出充裕的时间去实习、考研、寻求就业岗位,将大量专业课程压缩到大一、大二阶段开设,导致低年级学生每周承受过于繁重的课程学习压力,无力投入“研究性教学”;高年级学生则基于毕业前的现实压力也缺乏积极参与“研究性教学”的积极性。如何使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均衡合理?以何种形式设置研究性课程?这是实施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首先应考虑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其二,教师科研能力不足难以设置好研究命题。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以问题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因而,课程教学中研究命题的设置至关重要。如何给出有价值的研究命题、准备命题材料、选取合适的命题形式等,这就需要任课教师精心备课,深入把握课程的理论知识体系,并具有相应的科研素质和能力。这对于不擅长科研的教师而言无疑是一大难题,一部分教师难以适应研究性教学的要求,必然影响推进研究性教学的效果。
其三,教学评价面临新问题。相较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对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进行合理的教学评价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在法学专业的研究性教学中,通常采取学生分组完成作业的形式,而如何准确评价学生个人在完成小组作业中的贡献实属不易。二是由于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答案具有开放性,通常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的作答有时可能超出教师的知识贮备和能力范围。三是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困难性。在传统的传授式教学中,可以根据学生反馈、同行听课等授课质量反馈信息对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评价,而且这样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然而,实施研究性教学的重心并不在于传授知识,而是侧重于对学生的引导、启发和培养学生的自主研究能力,这就需要探索构建适应于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体系。譬如,既要对教师授课的“质”作出合理评价,也要对其授课的“量”作出准确评价———毕竟研究性教学需要教师投入比传授式教学更多的额外备课工作量。如果教学绩效考核的新机制没有建立,如何让教师不继续采取传统的熟悉的“填鸭式”教学,而有动力消耗大量精力去投身于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宗旨的研究性教学?其四,学生参与不足。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需要学生全面积极参与。虽然大多数学生对研究性教学感兴趣,但能否始终保持兴趣和全面参与则是另外一回事。有哪些因素影响学生参与研究性教学呢?首先,一部分学生认为,在学业、就业压力较重的情况下,研究性教学显得“不必要”或“不可行”,还有部分学生对“研究性”学习具有一定畏难心理。其次,不少学生自小已习惯于传授式教学,尚未养成主动参与到研究性教学中去的学习习惯。再次,多数学生专业基础不够扎实,更缺乏研究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这也会影响到其参与研究性教学的信心。
二、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有关经验借鉴
我国本科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未来图景如何?研究性教学怎样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如何有效实施研究性教学?我们有必要考察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首先考察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研究性大学———台湾大学之法学院案例。台大法学院的重要特色在于将注重研究性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向的案例教学有机结合。从本科课程设置看,台大法学院将学生分为法学组、司法组、财法组三类,分别规定各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司法组课程设置的实践指向较浓,体现为一系列实例研习、案例专题讨论等课程。例如,开设“法律实习”“劳工法实例研习”“国际人道法案例专题讨论”“美国宪法案例专题讨论”“最近刑事判决研究”“刑事审判实务”“民事审判实务”等一系列具有浓厚实务色彩的课程。法学组、财法组则研究性理论教学色彩明显,体现为各种大量的理论“专题课”。法学组设立初期,旨在培养比较法研究人才,还开设了“语文选修”课(拉丁文、德文、法文、日文和英美法学名著选读)。台大法学院本科课程设置中的研究性的理论教学课程占据大多数地位,约有上百门之多,可谓包罗万象。例如,在法学组开设有“比较民法”“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科际整合专题”“法学名著选读”“东亚法院专题讨论”等颇具特色的研究性教学课程;在财法组开设有“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战后法律发展史专题讨论”“美国女性主义法学专题讨论”等研究性教学课程。“台大法学院的研究性课程设置比较自由,从王泽鉴主任时代起,改变了以往开课须由系主任决定的做法,除必修课外,任课教师都可自由选择开设选修课程,其中较多是各具特色的研究性课程。”[2]
得益于研究性教学模式,台大法学院毕业生的研究能力和理论创新能力令人瞩目。再看美国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改革经验。长期以来,美国的大学法学教育流行的是“兰代尔案例教学法”模式,采取苏格拉底式问题教学,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师生对话讨论案例和问题,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训练。但是,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兰代尔案例教学法”重逻辑、轻经验、效率低等缺陷,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许多名校的法学院开始以课程改革为突破口探索法学教育改革,更加注重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在课程设置方面,大幅压缩传统的案例课程,新增“立法与规则”“国际法/比较法”“问题与理论”等以研究创新为价值取向的理论课程。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美国名校法学院本科教学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坚持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并增强研究性取向,以割除传统的“兰代尔案例教学法”的弊端,适应全球化的时代需要。以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为例,这种研究性教学贯穿于整个大学阶段,从大一开始就给新生提供研究体验,营造研究性学习及学术氛围。主要采取的做法是:“(1)开设新生研讨班。调查发现有76所大学(80%)为新生举办学术性的研讨班,其中32所大学(42%)新生参加研讨班的比例在一半以上。(2)建立‘有计划的学习团体’,使得新生在课程学习中有固定的学习伙伴,学校还为这种学习团体提供跨学科的课程研讨……”[3]这些经验很值得借鉴,因为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以及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不足,正是我国高校法学院(法学专业)在本科教学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
三、推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建议
1.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法学专业研究性课程教学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压缩式”的课程体系造成的。将大量专业课程压缩到大学低年级阶段开设,必然导致低年级学生无力投入研究性课程学习,高年级学生则更加没有心思参与研究性课程学习。因此,在教学改革中应当尽可能将均衡与侧重结合起来构建课程体系,尤其是应将大三阶段作为开设研究性课程的重点阶段。在低年级设置的研究性课程与高年级设置的研究性课程,应当在教学目标、教学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由于低年级学生的专业素养较为薄弱,教学目标应当采取较低的定位,在兼顾系统知识和理论教学的同时,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习惯,不宜追求过高的创新成果。相应地,可以更多地采取理论教学方式,以各子学科“导论课”的形式开展研究性教学,并弱化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的区分度。就高年级开设研究性课程而言,教学目标可以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更多地采取“专题讨论课”的教学方式,以鼓励学生深化研究。根据大四学生考研、就业等现实状况,也可在某个阶段灵活地适当减少安排研究性课程。这种课程设置的差异是法学研究性课程推进的不同阶段性要求的体现,也能促进学生参与课程的全面性,使得法学研究性课程设置比较合理、区分定位,既让低年级学生保持信心全程参与课程,也让高年级学生深入“扎进”课程。课程设置的研究性导向尤其应体现开放性,即由任课教师结合自身研究兴趣和专长开设“导论课”“专题研究课”等研究性课程。国内已有一些高校作出这种探索。如西南大学法学院在2013年通过的新教学改革方案中就鼓励任课教师自主申请开设相关研究性教学课程。具有研究性导向的法学专业课程应当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作为选修课较为恰当,这样可以和传统的理论主干课较好地衔接,兼顾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的系统性和研究性要求。
2.建立导向正确的教学工作激励机制。研究性课程的开设既对教师的研究素养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又受到绩效评价机制的影响。教师缺乏研究素养会制约课程的开设效果,而教学绩效评价方面缺乏激励机制,则可能导致教师不愿耗时费力申请开设研究性课程,更缺乏动力去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素养和水平。由于研究性教学的难度远远大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按照传统的课时计算方法核定教学工作量就明显不合理,必然压抑任课教师申请开设课程的积极性。因此,在法学专业研究性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方面,应当采取显著高于传统的课程教学的课时核算方法(比如按系数甚至增倍计算),以体现对任课教师申请开设研究性课程的激励。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建立这样的激励机制,要求高校加大对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的经费投入。
3.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是教学改革的有效保障。“目前高校开展研究性教学的重要性、紧迫性已毋庸置疑,但至今推广的范围仍然有限,究其原因之一就是评价体系尚未建立。”[4]就推进研究性教学而言,其一,要重构学生学业成绩评价机制。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中按试卷知识点评价方式相区别,在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中,应当根据学生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为标准进行学业成绩评价,以体现学生学业成绩评价的研究性取向。这样的评价方式具有开放性、相对主观性的特点。在考核方式上,可以采取设立“科研小组”的方式,将学生进行分组,若干个小组参与学习活动,小组及个人提交研究报告和研究论文,经教师评审合格之后,按学生的科研活动工作量、科研创新程度等指标评定出不同的学分。在对学生成绩给分时,不必采用过于细化的百分制,划分为优、良、中、及格等即可。其二,重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机制。科学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机制首先应建立在任课教师的研究性教学效果基础上,可以重点参考学生对教学过程及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如填写匿名的教学评价表等),以及学生的研究性兴趣、研究能力提升的情况等等。与这种学生主导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机制相对应,还应当同时实行学生自主选课、人数达标开课、试听期可退选的评价制度,以建立起课程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助推完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机制。具体而言,在任课教师申请开设相关研究性课程之后,学生通过教学系统平台进行自主选课,在选修的人数达标之后开课(例如规定达20人可以开课);学生在规定的“试听期”可以退选课程,如果退选的人数减少到选课人数不达标,则课程自然终止。
4.在案例教学中融入研究性教学。法学理论固然重要且是法学研究性教学的核心内容,但法学研究性教学又必须与实践指向的案例教学相结合,以坚持法学教学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并增强课堂理论教学的趣味性效果。这种被学者称为“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它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而以培养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5]否则,将会脱离实践而成为纯粹的理论灌输或讨论,丧失法学研究性教学的精义。同理,脱离理论研究的“案例教学”也会沦为就事论事的个案分析,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论创新能力。在融合了案例教学的研究性教学过程中,一方面,选取的案例必须是真实的,真实的案例可以缩短教学情境与法律实践情境的差距,让学生体会到真实的、全面的案情,从而在教师指导下去分析案件,领会应当适用的法律,培养法学问题意识。另一方面,选取的案例必须有研究价值,即有理论探讨性,如果选取的案例本身过于简单浅显,缺乏理论探讨价值,则必然导致学生兴趣不足,难以培养学生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也就背离了研究性教学的初衷。因此,教师要提前选取有探讨性的案例并设计“问题”,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要求。对此,已获得司法裁判的典型案件、指导案例等可以作为较好的案例选择素材。此外,法学专业的研究性教学还可以与“法律诊所”的研习结合起来,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由擅长理论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专家共同指导学生探讨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既可培养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提升其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是21世纪我国高校培养法学创新人才的教学改革方向之一。我国高校应在清晰认识法学专业教学当前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经验,结合国情和校情,积极探索构建有特色的法学专业研究性教学模式,进一步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何云峰.大学研究性教育的发展路向及模式建构[J].中国大学教育,2009(10).
[2]王泰升.“台湾法”的世纪变革[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
[3]伍红林.从博耶报告三年回顾看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生研究性教学[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1).
[4]黄亚平,陈小鸿,王惠.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J].中国高等教育,2008(13).
法律研究性报告范文2
随着高校“两课”教学改革的深入,完全的课堂教学已经被划分为三大块:计划内“两课”必修课程、“两课”延伸课程和“两课”社会实践。在这三大块中,前两项是在每学期的常规教学中完成,而“两课”社会实践,由学校组织、学生有计划的暑期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大学生的学习方式也由原来被动的灌输式学习向主动的研究性学习转变。研究性学习方式的引入,让教师从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变成了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对学生而言,要积极、主动地投身教学过程,摆脱被动学习的局面,通过小组学习、项目工作等活动来体验学习,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认知水平,运用多种手段从本学科相一致的内容中,自立专题, 自选素材,制定恰当的研究计划。在教学中带着问题去听课,在课后带着课题去实践和研究,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方式有本质的区别,对它的教学质量评价必须改变传统的评价方式。“两课”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评价,是“两课”研究性学习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现课程目标、发挥教育导向和进行质量监控的有效手段与方法,它的设计关系到“两课”研究性学习成功与否。
一、对研究性学习课程评价的一般认识
(一)研究性学习课程评价的内容
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评价,就是以学生在专题研究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学习成果,包括一般技能(如收集、整理资料,分析、解决问题,团队协作,自我管理等)和运用学科知识的能力等为事实根据,对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方案、计划与实施效果作出价值判断,以充分发挥研究性学习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既强调学生知识技能的应用、同时也强调学生亲身参与探索性实践并获得感悟和体验。通过评价可以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在态度、能力、知识等方面的成就和问题,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从而实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课程评价也可帮助学校和教师了解和提高课程的效果与质量,为改进课程教学提供反馈信息,促进课程本身的完善。
(二)研究性学习课程评价实践中需要处理的几对关系
(1)评价与管理的关系。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既有一般评价的诊断、激励、考核等功能,在课程实施的实践还要在相当程度上借助评价指标的导向作用,为使研究性学习课程能很好得以开展,应将课程评价与课程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同时将课程评价作为课程组织管理的有效手段。
(2)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研究性学习是重过程的课程,因此,在对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评价时,不仅重视最后的研究报告和成果展示,而且要特别重视选题阶段和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全过程每个阶段均在评价的范畴之内;不仅重视课题研究的直接结果,而且要重视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多种收获与体验、多种能力与品质。
(3)个人与小组的关系。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目标之一是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意识,课程学习主要是以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因此,在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评价上,应首先以小组成绩为基础,然后兼顾个人表现,通过自评和互评,获得个人成绩。
(4)课程的整个周期与各个阶段的关系。
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要给予学生(也包括教师)足够的空间、提供更多的机会、保持适当的弹性,让他们充分体验“研究”的过程,了解“研究”的方法,不能仅仅以学生某一次研究的得失来给学生下定论,因为课题的成功与否受制于许多非学生能力可以解决的条件。
二、“两课” 研究性学习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一)“两课” 研究性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1)科学性与互斥性。指标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概念必须明确。其设置应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辅以定性分析,使定量计算具有科学性。此外,确定的指标应具有独立性,相互之间不应具有相关性,同时,指标间还应尽量不相互重叠,不存在因果关系。
(2)针对性和系统性。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应该能较全面系统地反映和度量“两课”教学特点与教学效果,以保证综合评价的全面性与可信度。
(3)通用性与专用性。“两课”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不同课程有不同的特点,指标的选定除了具有“两课”的共性以外,具体操作时,还要考虑各门课程其自身所特有的性质,因此,指标的设置应考虑通用性与专用性的统一。
(4)可操作性。评价指标应具有可测性、可比性和可获得性,易于量化。
(二)“两课” 研究性教学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原则,相应地在“两课”研究性学习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上应该把握好以下特点:(1)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全方位。(2)评价内容的灵活性和丰富性。(3)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所获取的体验情感。(4)了解掌握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运用的方法。(5)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状况。(6)学生的学习收获、效果(包括评论性文章、一份调查报告、一件模型、一块展板、一场讲演会、一项活动设计方案等)。
三、建立“两课”研究性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初步确定了“两课”研究性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的选择力求准确、可操作,为“两课”课程评价从定性到定量研究提供基础。但是“两课”课程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不同课程有不同的特点,还要考虑各门课程其自身所特有的性质,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评价标准上“研究性学习”的评价是一种发展性评价,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不是给学生贴上优劣标志。
2、在评价原则上应坚持激励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使评价贯穿整个学习过程,要充分体现开放性、不要求结论标准化,一刀切。
法律研究性报告范文3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7-0145-02
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愈来愈强调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变过于强调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探讨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主要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实际分析及处理法律实务案件和实际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社会调查方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τ泄厣缁嵯窒蠼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而言,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的理论研究都比较多,且形成一定的理论成果和系列论断。学者黄本莲、刘慧频在《试论社会调查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指出:“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成果拓展了法学思维范式及研究方法,也为法学教育方式的更新提供指导意义。社会调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可在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学者胡辉、周世中在《社会调查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应用法学专业‘需求导向型’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成果之二》指出:“社会调查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获得对社会的正确认识,通过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一项实践活动。它对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者程皓、杨熠在《社会调查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指出:“将社会调查方法纳入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法学专业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在法学教学中实施社会调查,应当积极发挥院校组织作用,重视师资队伍培养和配套课程建设,完善调查过程监控,及时总结调查成果。”学者郭庆珠、黄国富在《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指出:“社会调查与现代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很好的契合性,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运用社会调查,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和思辨能力,有助于现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调查的反思性可以促使法律价值的规范性表达更为科学化,并且能够打破法学理论自我封闭的趋势,扩大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为实定法的完善提供动力。社会调查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真正起到作用,需要学生在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社会调查方法的基础上与教学活动实现良好的互动。”学者付胥宇在《论法学专业学生在社会调查中的“五个结合”》指出:“社会调查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重要环节。提升社会调查能力要考虑法学专业的特点,强调“提出问题”与“大胆假设”的结合,调查方法和调查目的的结合,客观事实和主观无涉的结合,调查信度与调查效度的结合,注重积累和善用工具的结合,这样才可能形成科学的调查结论。”以上研究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简述
农民工对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休息权、获取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子女受教育权、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却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关怀。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权益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恰恰这个选题,十分适合法学本科学生,作为社会调查技能训练的样板。
学者曾书琴、陈绍华在《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与农民工权益保障调查――以东莞8个特色工业园区为例》中指出:“在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从农民工社会权益的角度对东莞8个各具特色工业园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深入分析了各种社会权益的缺失对农民工就业流动的影响,提出了‘积极践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教育平等权,创新保障住房模式,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等对策,以期在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共赢。”学者严静在《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岳阳地区为例》中总结:“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保护、工伤赔偿及保险、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该文以岳阳地区为例,从三个视角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基于需求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二是基于供给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三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主要从立法层面分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从各位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例如工资发放、生产安全、社会保险等,已经逐渐取得较大的进步和成绩。这些成就也能给参与社会调查的法学本科学生提供正能量的主流价值观教育。
法律研究性报告范文4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学生讲课法;讨论式教学法;针对性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244-0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随着2005方案的进一步落实,该课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当代大学生思想发展变化日益复杂,对教师授课期望值的日益提高,传统的“一言堂”式的满堂灌输、满堂讲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大学生的需求,而且单靠理论的灌输也是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的。为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趣味性、新颖性、启发性、针对性、实效性,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个案研究为基础、以问题研究为核心开展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应该贴近社会,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在教学中,教师要通过网络、书籍、电视广泛地阅读资料,经过鉴别、筛选,整理出符合教学内容、学生感兴趣并与授课内容相吻合的案例,在课堂上广泛实施。或者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说明基本理论,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或者由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学生准备后,开展课堂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评析;或者由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然后既可推选代表上台阐述观点,也可由学生畅所欲言,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能够做到将课本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际案例深化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得尤其广泛,运用某一具体案例说明某一法律知识,学生更易于接受。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将理论与社会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受益匪浅。
二、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即围绕某一观点大家各抒己见,平等、民主地交流探索。互动教学,可以是师生间的互动,也可以是学生与学生间的互动。长期以来,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时,大多数教师往往采用传统的说教式灌输法,单向地灌输正面的思想观点,加之部分教师照本宣科,不注意教学艺术和方法,上课脱离学生思想现状,师生间缺乏交流,学生觉得乏味、枯燥,课堂内容成了“催眠曲”,学生听得昏昏沉沉,根本达不到教学目标。要改变这种状况,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将其视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实现师生互动。师生互动不但能够唤起学生的参与热情、情感体验,而且能够形成一种师生彼此尊重、宽容、民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和谐的课堂氛围。互动既包括课内的互动,也包括课外的互动和网上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既包括课堂讨论、主题发言、专题辩论、问题点评、案例分析、角色互换、师生互辩,也包括课外的短信交流、网上交流等。互动教学法可以改变单一灌输式的教学,从而大大提高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
三、学生讲课法
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许多问题他们已经有自己的思考和看法,因此,对于教材中,学生极为关注且较为熟悉的内容,可以尝试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讲课。在讲课前,必须充分阅读教材,大量查阅相关资料,认真备课,制作课件。如“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关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三德”的内容,学生平时关注较多,且有自己的看法。对这部分内容就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每组负责讲解“三德”中的一德,让每组大学生在集体充分备课的基础上,每组选派一名学生代表上台授课。授课完毕,先由学生自评,并由本组内其他同学做内容补充,然后由教师点评。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课堂气氛,也有利于增强学生理解、交流、表达与运用的能力。同时,学生通过自己备课、自己授课,也能起到换位思考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更能体会到老师备课、上课的艰辛,因而,在以后的听讲中,会以一种更加宽容而不是一种挑剔的态度去听课。
四、讨论式教学法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遇到的实际问题,针对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广泛地开展一系列的讨论:如让学生围绕爱国主义、人生价值、大学生的恋爱以及社会公德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每次讨论后教师再进行针对性的点评。通过讨论和教师的评述,帮助学生分清是非,澄清认识。如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个热点道德问题,在课堂上对此问题展开讨论,让学生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无论社会整体氛围如何,我们始终要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坚守自己的良心,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法律基础部分则可广泛地利用“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节目使学生理解一些法律案例,在此基础上,学生再围绕案例进行讨论,这样可以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一些与课程内容相关,学生比较关心而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可以采用辩论式的教学方法。如关于“学历与能力哪一个更重要”、“大学生兼职的利弊”、“大学该宽松管理还是严格管理”、“网络对大学生影响的利弊”、“大学生恋爱的利弊”等问题,都是学生比较感兴趣而又有着截然不同观点的辩论好素材。课堂辩论不必完全像正规的辩论赛一样进行组织,而应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进来,畅所欲言。所以,严格地说,课堂辩论仍然是一种讨论式的教学方法。
五、针对性教学法
不同专业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不同。在教学中,要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加强针对性,采取灵活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在讲到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时,先给学生讲清楚培养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重要性,让他们认识到:从步入大学起,大学生就开始萌动着对未来职业生活的憧憬,也开始了积极的准备,这种准备是贯穿在大学生活的全过程中的。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从实际生活来观察,一些人就业之后发展缓慢甚至遭受重大的挫折、失败,问题往往不是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上,而大多是出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高上。因此,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以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然后,在讲授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时,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特点进行。在给医学专业学生授课时,通过学习“希伯克拉底誓言”,告诉学生医学科学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但要有精湛的技术,更要有高尚的医德;在艺术类院系上课时,希望他们将来能够“德艺双馨”;在给理工科院系学生授课时,针对学术界出现的某些伪造实验数据、制造学术泡沫等学术不端现象,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现象;在工程技术活动中,“豆腐渣”工程以及出于急功近利目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计算机专业人员利用网络犯罪等现象,引导学生敢于坚持真理、刻苦钻研,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精神。由于结合专业进行讲授,学生不再感到课程内容离他们遥不可及,也不是令他们厌烦的“大道理”,自然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而且使学生终身受益。
此外,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研究性教学法和开放式教学法也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法,即将学生分成个体、小组和班级的组织形式进行研究性教学。个体研究以个人对教材中感兴趣的某一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小论文或调查报告为主;小组研究以小组或寝室为单位进行专题研究为主;群体研究是以全班学生对难点、热点问题的讨论为主,并以课题为载体。针对不同的组织形式,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力求实现学生的全方位覆盖,如组织全班的“社会公德大讨论”、“大学生道德论坛”等研究性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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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合作式教学为此提供了契机。随着后大众化和信息技术教育的不断推进,传统教学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教师灌输式教、学生被动式学、师生交流少、会考试而能力弱等弊端暴露无遗。合作式教学倡导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导学的结合,通过推进研究性教学、强化双向交流实践教学、加强过程考核以及提升国际化意识,可以培养出具备较强交流沟通能力、批判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创新型法治人才。 关键词:合作式教学;法治人才;依法治国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长期以来偏重知识灌输,忽视课堂教学的问题性、探究性,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实践性、综合性程度不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面对新形势、新常态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传统法学教学面临挑战: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法治人才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批判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治发展及法治实践脱节,因此,我们不能只是一味地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延续理论知识的“主动灌输―被动接受”,而是应该对传统教学进行综合改革。伴随慕课(MOOC)兴起而出现的合作式教学为我们培养创新型法治人才提供了可能。 一、从MOOC到合作式教学
MOOC和以往的网络公开课大不相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教学目标上追求多元价值目标,在教学过程上追求各动态因素的多维互动,如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在师生角色上倡导师生平等,学生可以“炒老师鱿鱼”;在教学形式上强调小组合作学习的主体性;在教学情境上强调标准的参照性评价。学生观看了教学视频后,是否理解了教学内容,其后的几个小问题,可以帮助学生进行检测,对学习情况进行判断。学生对问题的回答情况,通过云平台进行汇总处理,基于大数据分析对学生相关环节的学习情况得到实证性的资料,有助于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
由是,MOOC涵入了一种理念――合作。可以这样认为,合作式教学是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将学习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将教学由“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传统模式,构建以学生为本、从问题出发、启发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的教学模式。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在预先设计好的框架中,先让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理论法学知识,然后考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了这个资格以后,再进入各个法律系统进行实践。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地结合,或者是理论知识丰富,对于实践却不甚了了,多是“纸上谈兵”。再者,即便有的学校,开设了案例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之类的,学生可以直接面对特定案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一定程度上结合,但这种学习依然是“点状”的,是围绕个案展开的,其涉及面很小,对法律、条文、解释的系统掌握不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本科学生不参加辅导班就不能凭借自己在学校所学知识通过司法考试[1]。从用人单位对法科学生的评价与反映来看,法科知识结构太单一,远远不能胜任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虽然有很多高校高喊“宽口径、复合型”、“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等,但仅从实际开设课程就可以看出缺乏实质性创新,只是在16门核心课程上点缀了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已,并没有将法律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进行有机整合与编排,这就是导致法科学生不仅理论训练不足而且对法律以外的学科只知皮毛[2]。
因此,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应该推行合作式教学模式,法学法律界的同行、其他学科专家以及用人单位通力合作完成教学任务,邀请同行业的名师及其他行业部门的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发MOOC,采用翻转式课堂教学方法,让学生有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在课堂上组织小组讨论,老师和专家发挥导学的作用,从而提高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合作式教学模式下的范式转换
要培养创新法治人才需要更新培育理念,实现合作式教学模式的范式转变。
第一,合作式教学变知识灌输为导学、自主学习相结合[3]。传统法学教育要求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老师系统地讲课,学生被动地听课。以16门核心课程为例,教师在教这些课程的过程中,没有体现出层次性,16门核心课程齐头并进。教师们针对一本指定教材或是按照自己做的课件从第一节课开始讲到最后一节课,“讲什么,怎么讲”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基本原理与较为深入的法学理论之间如何平衡,基本法律条文与较为深入的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如何取舍,简单案例与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之间如何采用等问题,均未能形成明确认识。“单向式的知识灌输”成为授课的基本特征,虽然引入了诸如案例教学等方法,也是以老师给出的特定案例为限,其实学生并没有主动自主研究。合作式教学就不一样了,学生与老师是双向互动的,它把老师的导学与学生的自主学习结合在一起,教师给学生提供一种导向性的建议,而学生是发自内心的并且是在自己进行大量自学之后,对于不懂的或是和它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吸收,从被动到主动是合作式教学的一大特点及优点。
第二,合作式教学变教师提问为学生提问。以前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主动提出问题,拉着学生走,比如法律思想史、制度史类的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课外大量的阅读,思维是处在一个被牵着走的状态,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培养,长期下来,学生就会对老师产生依赖。而合作式教学,模式完全反过来,主动权在学生,教师领进门以后,学习完全是靠自己,自己主动学习、查找资料,对于不懂的问题随时向老师提问,通过这样的相互交流学习,不仅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很大提高,而且教师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升华[4]。像MOOC、翻转式课堂这样的教学模式,合作式教学突破了以教师为中心的状况,学生主动“求知”、老师再用其丰富的知识进行浇灌,在学生“求知”过程中,找到了自己想要的,即使找不到,也可以和教师进行交流探讨。
第三,合作式教学变教师单干为团队协作。传统“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一切都围绕教师,教师就像人的中枢神经,在整个教学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教师单方面地灌输知识,单方面地提出问题,学生完成作业以后,教师再单独完成教学考核,从而单方面地完成教学任务。这样长此以往,教师也陷入了一种盲目的状态,造成了师资资源的浪费,学生培养效率也不高。而合作式教学则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再多的学识强制性地输出也不可能被学生很好地吸收,只有学生主动要求才能很好地吸收并融会贯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教师费了很大工夫,做了很多准备,但是教学效果却一般的原因。合作模式中,教师不用事事操心,而学生也不会厌倦,双方互选,共同完成每一次课程,效率明显提高。此外,参照性的评价机制,就像是随时展开的小组合作,针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各个小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使学生彻底掌握了知识,法律诊所教学在相关课程中的广泛应用就是最好的尝试。
第四,合作式教学变教师“有什么”为学生“要什么”的转变。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商品的供给经历了卖家的“我卖什么,买家从中挑选自己想要的东西”,到买家提出“我想买什么,谁来给我生产”的转变,如果是前种模式,即使再好的商家生产出丰富的产品也很难把握顾客到底需要什么,即使满足了一部分顾客的需求,那剩下的另一部分就会浪费;而在后一种模式中,则不一样,顾客提出了需求“我要买什么”,谁来生产,有能力并且对口的商家就会应顾客的需求生产出商品,即商家与顾客对市场交易的完成进行了一次完美的合作,资源不浪费不说,并且各取所需,效率明显提高,这其实和我们现在所说的传统教学到合作式教学模式转换一样,就是从教师“有什么”到学生“要什么”的转变,法治人才的创新培养更是如此,因为法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三、合作式教学模式下的能力培养
创新型法治人才不仅要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掌握专门的行业、职业技能[5]。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对于创新型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还需要具备批判、领导、合作能力,合作式教学模式给创新型法治人才的能力培养提供了新的路径,两者之间达成默契。
一是交流沟通能力。传统教学中,单方面的授课,学生不论是在思考还是回答问题过程中,交流沟通局限于老师,不过这也是针对个别积极思考与发言的同学,对于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少之又少,造成了大部分学生交流沟通能力的欠缺,法律工作既需要口才又需要笔头,学生进入社会以后要办案,要接触各色人等,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当事人、证人、其他与案件相关联的人进行交流沟通,怎样巧妙地从这些人口中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人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作为律师或法官要有扎实的写作功底,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是不懂专业知识的,在写诉状或是其他法律文书也对沟通能力提出了挑战。合作式教学这样一种互动方式、模式的转换,对于提高学生的能力是极有帮助的。学生通过主动学习,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法律事件,从案件的源头入手,一步一步分析思考,对于困惑的问题主动询问教师进行解惑,在这样的环节里,学生的沟通能力得到提高,这是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再者学生与学生之间,几个对同一案件感兴趣的同学,可能组织到一块,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或是分头去图书馆、上网查询资料、或是拜访教师或律师进行询问,在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集中到一起进行讨论,这种对知识的追求渴望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地步,这种交流沟通能力并不用刻意去培养,无意中已经提高。
二是批判能力。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处于第一位,老师将正义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与各方面的利益权衡,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称之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注重单纯地理性的分析与法律的规定[6]。长此以往,学生丧失了对事物的批判能力。合作式教学模式则从学生自身出发,对于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在思考过程中,学生会对案件形成自己的一套观点,当别人出现相反的观点时,自己会从对立面去评价别人的观点,它让我们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而不仅仅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不能简单地不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而且应了解案件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还要从委托人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学生也会努力形成“律师式的思维”,即一种“批判”意识。
三是领导能力。法学教育过去几十年来采纳的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学生就会产生一种“奴役”心理,自己经常会产生畏惧、胆怯情绪,没有独立的判断甚至领导能力。合作式教学,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领导能力,当一个学生主动地开始完成案件判断时,这所有相关的一系列教学活动都围绕学生来运作。学生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别人,使所有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按着学生自己的意愿实现,学生会形成独立的思考、判断和领导能力。
四是合作能力。现代社会,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人不可能单独完成工作,合作、团队精神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单一,只注重共性而缺乏个性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更是缺少对学生合作精神的培养。同时,学生因缺乏必要的个性而失去了进行合作的基础与条件。现代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合作意识以及合作能力是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者在执业中面临诸多合作事项,比如,大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不是靠一个人单独完成的,而是一个团队的合作成果,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可持续发展。合作式教学模式中,小组合作这样的方式,能够弥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 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合作式”教育教学理念的转变,“创新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勘定,需要转化为行之有效的变革举措。因此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对目前的法治人才教学现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改革。
1. 深入推进研究性教学
基于合作的理念,在教学过程中,特别是课程设计上,要让学生变为主动,师生之间或是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合作共同完成教学。研究性教学方法方式很多,适合法学人才培养的包括案例研究法、专业人士参与法、辩论法、田野调查法、游戏法、团体讨论法、假设情景法、汇报报告法、模拟审批法、开放结局训练法、意见调查法、问答法、角色扮演、分组讨论法、价值分析法、可视资料帮助法、民间故事歌谣、展览会、影剧院、多媒体等等[7]。这些方法都是基于问题的,师生或学生与学生合作,双方都有兴趣投入到研究之中,学生可以把认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都提出来进行研究,不论办法是否行得通,都应格外注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认识自己所提解决方法的优劣,这样学生自己会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这样的研究性教学克制了中国教师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以及学生急于知道正确答案的欲望,师生共同努力,创造了一种对话式的氛围,同时也是一次探索真理的过程。那么长此以往,通过对学生独自探求真理习惯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四种能力以及在进入社会以后的独立办案能力都将不成问题。研究性教学的改革,我们要从研究性的教、学和管三个方面展开,要形成“不能开展研究性教师不是合格教师,不会进行研究性学习的学生不是合格的学生,不懂研究性教学的管理者不是合格的管理者”的氛围。在这种学生感兴趣的研究性教学中,把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融入其中,这样的话,法治理念就会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 强化双向交流实践教学
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是一种职业,所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不仅使其最主要的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法律教育与职业相连,要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就必须增强法律实践教育。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将在这一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如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8],这样的话,学生有机会把自己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在这里结合起来。对于政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学生进入这些部门实习,既可以很好地培养技能,而且这样的职业实践性更为突出,提前实习与工作,可以使法学毕业生更好更快地进入社会,不至于造成诸多能力的缺失以及人才与市场的不适应。此外,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平台,但是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学校里还应当建设比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多种设备齐全的基础性实践教学设施。通过如此训练,学生实践能力扩展并不会只是一个笼统的抽象式提升,而是通过各个环节训练促进每个细节的能力培养,这样的人才才能在不断变迁的社会中立足。
3. 加强学生学业过程考核
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过程不够重视,以至于很多学生为了最后的成绩可以不择手段,学生到底对于这门课学到了多少完全是看分数,而学生的能力并没有被“考”出来。此外,社会就业招聘人才也是看学生在校的成绩考核,对于能力无从评估。面对如此的境况,我们要强化对过程的考核,每一堂课的完成都要有评估,通过课堂讨论、网络讨论、课堂作业以及课堂论文来综合评判这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过程要占考核的70~80%左右,最后的考试只占20~30%。通过强化课程的设计――原则上法学类的课程可以给出50%左右的时间让学生自主学习,加强过程考核,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4. 拓展国际化培养途径
面对经济、社会、法律全球化的浪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任务,要求我国的法科学生不仅具备一些最基本的能力,还要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意识。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行各业与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海外市场的拓展以及境外资金的引入等繁多的国际往来迫切需要大量具有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人才,即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具有国家意识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像MOOC、翻转课堂这样的合作式教学模式,学生可以及时了解最新国际法律法学动态,看到在不同价值观的国家里不同力量的互相推动、制衡、参与,在一个广阔的时代和历史背景下分析自己所遇到和处理的具体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中国法律人才而言,没有熟练掌握外语和国际法律就不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没有熟练掌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就根本谈不上是法律人才”[9],更谈不上是创新型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翔.法律实践技能培养与本科法律专业课程的分层设计[J].法学教育研究,2013(3):27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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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欢欢,段作章.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理论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2014(12):120-122
[5] 霍宪丹. 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 甄贞.诊所法律在中国[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 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教材编写培训项目[OL].http://mcgeorge.edu/Documents/ Yinchuan%20Materials_Chinese.pdf.2015-01-18.
[8] 孙培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学习时报,2014-12-22.
法律研究性报告范文6
中学地理教材中涉及到许多环境问题。如人类大量燃烧矿物燃料,致使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升高,温室效应加剧,全球变暖,加之破坏植被等原因,使全球气候异常。工业制冷剂氯氟烃的排放使臭氧层遭到破坏,太阳紫外线无情地损害着地球上的生命。滥捕滥猎致使地球上的珍惜物种濒临灭绝。破坏生态脆弱带的植被,导致沙尘暴肆虐,吞噬农田、村舍、城市。甘肃省民勤县地处河西走廊东北部石羊河流域最下游,东、西、北三面,被腾格里沙漠与巴丹吉林沙漠包围,区域年蒸发量是降水量的24倍,属于典型的西北干旱地区。从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石羊河中上游共建水库13座,截水自用,导致地处下游的民勤严重缺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数以万计的“生态难民”四处流浪;破坏植被,使黄土高原支离破碎、千沟万壑,黄河年输沙十几亿吨,甚至几十亿吨,使下游地区水患严重,出现了“神奇”的地上悬河,而黄土高原上的居民还在维系着“越垦越穷、越穷越垦”、“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2013年初,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大部地区相继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PM2.5“深入”人心,“沁人心肺”。大自然毫不示弱地报复着人类。要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除靠完善的制度、严密的法律、大量的资金外,还须依靠道德的力量。必须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内化为人类的行为准则,才能使其主动、自觉地维护它,这就要对全民进行生态环境道德教育。青少年纯朴、朝气蓬勃、可塑性强,一旦接受了某种道德信念,就会对他们的人生态度、价值目标、行为习惯产生终身影响。因此,加强青少年的生态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它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二、通过地理研究性学习,增强青少年的生态环境道德观
地理研究性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学习方式去获取地理知识并加以应用的方式。它强调学生的自主发展,即通过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在多元、动态、开放的大课堂中求得全面发展。地理研究性学习的课程目标主要是体验性目标,它强调学生的学习过程、学生的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老师可以有针对性地布置一些学生生活环境中能够接触到或容易获得资料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课题,指导学生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走访专家、采访居民等形式获得资料,分析这种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并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意见或治理措施,甚至可以将课题报告呈送相关职能部门,为其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如宁夏贺兰县曾大力发展造纸产业,对周围的河湖以及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我曾指导学生以贺兰县某一造纸厂为例,实地调查该厂每年造纸生产的耗水量、污水处理程度、排污量,学生还在化学实验室测定了污水的生化需氧量,调查排放的污水对河湖及大气的污染和破坏程度,查阅有机质污染和治理措施。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制成专题图表,研讨可行性改进和治理方案,撰写研究报告。该成果曾在宁夏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过自治区一等奖。通过这种形式的研究性学习,不仅提高了学生获取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让其亲身体验到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反过来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培养其作为地球公民的责任性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生态环境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