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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基层水利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TV51;F426.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国经济长期平稳快速发展,水利建设发展速度之快,跟国家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扶持和资金注入是分不开的。大量资金的投入,致使水利项目在资金管理环节,往往存在着投资规模大以及投资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针对很多地区在水利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找到其中的利弊,本文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且总结了一下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基层水利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管理机构
水利是关乎民生的重点,浩大的工程量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对于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量也是比较大的。此时,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由于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资金利用率低下,没有做到物尽其用,周转以及使用方向没有明确的落实到实际。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甚至会出现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使工程建设缺乏资金,不利于水利项目及时完工使用,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工程质量等方面。不仅如此,资金链的断裂,也会影响施工人员工资福利等的发放,导致施工工人的恐慌或是集体罢工,增加工程的施工周期,工程的成本和利用率就会受到直接影响。
2.使用要点不明确
在当前的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严重的资金分配不合理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工程资金的运行过程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资金使用重点和规划,从而使资金过多的适用于非重点环节,使资金的运作很难满足工程建设各方面的需求,对于重点建设工程,假如缺乏资金,就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的低下。在一个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重点的质量和进程是整个工程资金中用钱最多的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出,不仅严重的影响了工程的进度还使资金不能及时的循环使用。
3.资金运转监管存在弊端
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为了保证资金周转的质量和效率,应该设立严格的监管控制部门。资金周转管理不严是当前水利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实施和运转,虽然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是由国家投入资金建设实施的,由于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也出现了很少一部分的投机行为。因为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和相关的规定,不能及时核算资金的投入,监察相关资金的落实可行性,使得一部分人员私自使用水利建设的资金,以公充私。因而影响了工程资金的提供,加大了施工过程以及交付使用的时间,并且严重影响了各方面的交付使用和资金回笼。
4.资金周转利用率低
原材料的使用是资金的重点支出方面,其次,工作人员薪资福利的发放以及安全设施等支出也是主要的资金支出。假设,采购人员在购买材料过程中,只考虑自身的眼前利益,以次充好,不仅影响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增加了工程成本,对以后的使用周期也有深远的影响。
二、基层水利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建议
1.成立相关资金管理机构
对工程的资金进行专门的管理和检查,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机构,从而加大对资金运作的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提供资金管理的专业人员、机构设置办公设备、规章制度等,这必然能够为工程建设资金运作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想要严格把关资金的运转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工程建设项目紧张有序的进行,成立相关的资金管理机构至关重要。
2.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为了使工程建设紧张有序的进行,资金合理的运用到每一处,首先应该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的重点,确保资金的使用重点和支出方向。这样资金投入才能够合理分配。水利项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深远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到人,明确项目法人,签订正式的合同以便于管理和后期的责任认定。首先,项目法人是整个水利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一定要明确资金使用重点,落实好自己的管理职能。同时,项目负责人要明确整个工程的重点要点,做到每一分钱花到实处,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有一个严格合理的把控和管理。
3.资金管理度的加强
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率的高低跟资金监管有直接的关系,资金监管力度大,质量和效率就会普遍的提高,为了资金安全运行,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资金监管力度是重中之重。首先应该加强财政部门对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核算机构,其次是确保相关部门的职能。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期(20*〜20*年)是我省水利建设飞速发展时期,在国家计委、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利厅党组紧紧围绕新时期治水新思路和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在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五江一河”重点河段的堤防建设、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20*年至20*年水利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争取中央、省及市县水利资金总投入133.4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47.49亿元,省级资金16.61亿元,市(州)县自筹39.47亿元,银行贷款29.85亿元。
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项目建设:
(1)."五江一河”堤防工程99497万元;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6179万元;
(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71404万元;
(4).水土保持工程61048万元;
(5).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104080万元;
(6).重点大型水利工程573933万元;
(7).骨干水利工程86248万元;
(8).其他水利建设工程57445万元;
(9).水利前期工作3902万元;
(10).节水示范工程10317万元;
(11).小农水专项工程190293万元。
截止20*年,全省累计建成各类水利工程61.77万处,(其中:大型水库5座、中型水库103座,小(一)型水库1007座,小(二)型水库5567座);蓄引提水能力达到248.62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累计达到2503.25千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累计达到5030.75千公顷;累计解决饮水困难人口(*期)383.63万人;达标堤防1135.8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的建成,为全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确保粮食安全创造了条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2.水利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水利资金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省水利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川水发〔**〕50号)下发市州;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对水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举办了培训班对市、州项目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水利资金管理与核算的培训。全省水利资金基本做到了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国债资金还实行封闭运行。我厅每年都要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各类水利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水利局也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水利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坚持水利资金审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所有水利项目在竣工后,都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才能进行竣工验收。部分重点项目还接受省财政的评审监督。近年来,从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看,全省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好的,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现象得到了竭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利建设任务重与水利资金投入来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期国家投巨资进行水利建设,我省每年财政投入近5亿元,省财政每年新增农业投入加大了水利投入。但由于水利基础脆弱,财政投入与实际需要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病险水库整治除已整治和列入中央投资安排的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整治计划外,目前,我省还有50座小(一)型水库、399座小(二)型水库需要整治,需要投入资金7.2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靠地方财力自筹解决,而地方财力有限,基本为吃饭财政,这一矛盾就制约了病险水库整治的进度。
②全省已成水利工程干渠配套设计为89529.46公里,已配套63951.68公里;干渠防渗应防60072.22公里,已防30445.74公里,需要投入数百亿元资金,而每年投入仅1亿元左右。
万亩以下渠系配套设计为31.4万公里,到20*年底已配套22.2万公里,财政投入355.2亿元(包括群众投劳折资),目前还有9.2万公里渠道未配套,需要投入184亿元,按照目前每年投入不到1亿元计算,还需安排200年左右。如:长宁县支斗农渠1700公里,已防渗硬化渠道仅500公里,县财政每年安排40公里渠道整治,需要30年才能完成。
③据统计,20*年底全省有619.96万人饮水困难,截止20*年底已解决383.63万人的饮水困难,尚有236.33万人饮水困难。按照目前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力度,在*期还不能解决,要延到“*”期才能彻底解决。
根据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体系》标准,据调查复核,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144.57万人,需投资125.79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争取国家投资。
④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9665.84千公顷,截止20*年底已治理5030.75千公顷,还有14635.05千公顷需要治理,还需要投入巨资才能使全省的“山更绿、水更清”。
⑤全省有堤防3263.35公里,保护着1116.09万人,538.02千公顷耕地,20*年底累计已建成达标堤防1135.86公里,还有2127.9公里堤防需要达标整治,才能防御特大洪灾,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
成都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20*年7月经水利部审查通过,整治河道338.6公里,以及相应的排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总投资16.9亿元。截止20*年底,已完成6.01公里的河道整治,还需整治河道332.59公里,需投入资金16.1亿元。
2.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得不到补偿,造成水利资产损失和国家投资的浪费。
20*年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组成的*省占用有效灌面情况调查组,调查报告中反映:**年至20*年全省共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占全省水利工程有效灌面3754.95万亩的5.72%,占全省耕地面的3.22%,占近5年来减少耕地面积826.6万亩的26%;**年至20*年,全省占用、损毁水源工程2378处,占用、损毁渠道4335.6公里,占用、损毁渠系建筑物10107处,水利固定资产损失达10.85亿元。经调查测算,通过工程措施开发一亩有效灌面平均需投入2500?D3000元,按**年以来全省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计算,就有国家和集体投入的53.75〜64.5亿元资金浪费和损失。
成都市近五年,因城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原因,有效灌面减少39.74万亩,平均每年净减有效灌面8万亩。据成都市新增灌面典型调查的投资估算,以兴建水利工程条件较好、投资较省的湔江堰灌区为例,新增灌面亩平投资3222元,如果按目前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按占一还一政策进行新增有效灌面建设,近5年被占用的39.74万亩有效灌面,其投资将超过12.8亿元。因此,有效灌面被无偿占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水利行业都损失巨大。
《20*年*省水利统计年鉴》反映,20*年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9.07千公顷,而减少就为18.97千公顷。20*年减少的灌面几乎抵销了20*个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造成近6亿元投资损失。
占地对水利工程设施的随意占用破坏,使农田灌排设施被破坏,严重影响了灌排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造成旱涝保收基本农田面积急剧下降,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另方面各级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建成的旱涝保收基本农田被大量占用和破坏,得不到应有补偿,使国家资金投资效益锐减,造成了国家投资的浪费,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因此,建立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的补偿机制是有效保障水利资金投资效益的根本措施。
3.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县、乡、镇自筹资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来源缺乏。
“九五”期间,全省平均每年投工14亿多个,群众每年投资水利建设达23亿元。“两工”取消后,群众的投工和投资基本没有了,而公益性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更多的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
农业税取消后,县、乡(镇)政府无力进行水利项目的配套。由于现行政策要求项目所在县、乡、镇进行筹资配套,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部分乡、镇拒绝搞水利工程情况。由于政策变化,建议水利工程应提高国家投资比例,减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以国家投入为主,减轻农民负担。
盐亭县两岔滩水库、三台县鲁班水库灌区渠系配套工程总投资1.96亿元,国家补助30%仅为6000万元,地方配套达1.4亿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而无力解决自筹资金,造成工程建设缓慢,严重制约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农民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4.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水利建设较少。
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号)精神,据调查,20*年全省各市、州、县财政应计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5%达3.436亿元,而安排用于水利建设仅20*〜3000万元,其中,宜宾市安排了1100万元土地出让金用机坝堤防建设。
土地出让金相当大部分是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而取得的,因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应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对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的相应补偿。
三、建议
1.集中财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应适当集中市、州、县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结构,应重点安排用于水利骨干工程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整治、农村人畜饮水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出台《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建立占用有效灌面补偿机制。
根据《水法》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按照“有偿占用”、“等效替代”和“谁占用、谁补偿”原则,对占用有效灌面及造成的灌溉工程设施功能丧失进行补偿,实行有偿占用;对直接占用灌溉工程设施,根据占用时间、工程等级和工程设施的规模大小进行补偿或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明确补偿责任,谁占用、谁补偿,做到有法可依。
3.出台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堤防建设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院、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民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成都市测算每年可筹集1.3亿元,用于成都市河道治理,减轻全市的洪涝灾害。
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实践中,不少单位从领导到财务人员不熟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二)重“争项目”、轻“建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三)项目概算不合理,深度不够,项目设计和概算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同时,由于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无法事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导致概算不适应财务国库支付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概算时,随意或虚报配套资金,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大多采取国家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受益区群众投入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从对2007年度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的调查来看,市级配套资金平均到位率90%,县级配套资金平均到位率仅5%,个别县甚至分文未配。
(五)管理不到位,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单位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聘请正规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不符合基建管理程序,基建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项目未能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手续不全,资金拨付随意性大。一些项目投产运行多年,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六)水利资金由财政部门层层划拨,在财政收入困难的地方,上级下拨的水利资金被滞拨、挪用或占用,工程资金到位不及时的情况较为严重。据调查,至2700年底,我省省级预算安排的2007年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平均到位率为78%,最低的仅37%。
(七)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据统计,我市水利行业财务人员近23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约占1/4,而且素质相对较高的财务人员基本集中于各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致使水利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投资概算力求细化,把握投资概算与概算执行的一致性
1.科学、准确、真实、细化的投资概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因具体建设内容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差别很大,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严格执行项目概算是完成项目设计目标的关键
水利部规定:对于变更项目地点等重大的项目变更,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的一般项目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
(二) 把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按规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专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2.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对项目的会计一级核算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但是,由于基建项目尤其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千差万别,要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的项目成本核算中,还应对照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
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切实地用于项目建设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例如: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最低0.1%,最高1.5%;项目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等。
4.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对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为此,水利部在2003颁布的《水利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概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因此,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设立专项项目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审计署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也将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作为验收时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
(三)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环节,保证项目完成的综合质量
1.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忽视项目招标工作,而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完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为了配合项目建设的概算管理,财政部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中规定,将在基本建设支出中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并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编报细化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概算作为项目验收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细化的投资概算,周密计划,完善并做好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直接影响项目验收时的综合评价。
3.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但是,在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资金的同时,还应把握工程价款支付的几个原则。一是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对重大项目,还应按工程计划逐年支付;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预付工程款;三是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四是在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
4.完善项目执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完善项目建设的内部监督制度,是防范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财务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效益的最后一环,由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与项目财务管理有关的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决策控制、概算执行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项目的资金运行和支付安全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四)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做好项目建设的财务信息披露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审批、到项目实施及完工验收,时间跨度大,为了全面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按时编制报表、做好信息披露,是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是通过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报表,可以直观、全面、清晰地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资金流向,为把握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起到参考作用;二是通过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比较项目概算与概算执行的差距,可以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是,及时、规范、准确地编制并上报项目会计报表,也是项目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执行情况的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和财会队伍建设
继续大力培训财会人员,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财务人员是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能否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水利资金,直接影响着资金管理工作的质量,责任重大。因此,要继续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
1.建立健全财会机制,理顺财务关系,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并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2.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水管单位;资金管理;水利工程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11302
资金在水利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备受关注的同时也具有高流动性,如何能将资金进行合理管理,这是财务管理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只有牢牢抓住资金管理这个核心环节,才能有效合理的运用水利资金,真正实现水利工程和谐稳定的发展。笔者将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做一些浅显的分析:
1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资金管理和效益的双赢局面
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既要平衡资金供应,又要保证资金的合理控制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机制和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资金管理在水利工程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的根本途径。资金管理单位应当集中管理、协调资金,实现财务的经营规模效应,从整体上发挥资金的作用,降低融资的成本,集中财权。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监督资金在各个阶段的实施,也有利于对财政流通和运用的预测。
2加强资金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资金能否管理得当,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资金收支能否做到合理科学的预算设置和执行。
2.1建立预算的编制秩序
水管单位首先要确立事先预算,这就要将所投入的整个工程的收支活动的经费要求都纳入到预算的计划当中。财务部门作为编制秩序的带头人,起到统一规划的作用,不仅要将预算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类讨论项目支出预算和基本支出预算,制定预算控制的下限,最终提出预算调整和分配的方案。其他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则要在此基础上设置动态的备选项目库,对总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审核,从而确定资金的编制方案和分配去向。另外,资金预算必须坚持严密有效的原则,应竭力做到各月份、各季度、各年度的详细安排。
2.2加强预算的执行力度
单位进行资金调控管理是建立在预算资金基础上的,水管单位必须在经营中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的批准都需记录在册,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截留和挤占。纳入当年预算计划的每笔收支,都要尽可能地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且不得跨越有关机关的批准。如果用款超出计划范围,资金流通与计划不符,则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分析其原因,对水利工程的经营带来哪些影响。
3控制内部成本,规范资金外部支出,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水管单位的资金流入主要有四个方面:基本建设资金、经营收入资金、事业费收入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控制资金的流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规范资金外部支出
资金的所有开支要根据规定渠道的要求进行,不得脱离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鉴于资金的动态流动适时地给予监控。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及时和预算计划进行分析和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与收据、发票、审批单、协议的内容相符,达到手续过程完备。资金的使用需通过主管人、经办人和财务人员的审核审查。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使用每一笔往来款时都要严格控制,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和合同记载相一致,即使有变更也要通过原合同单位的法人签署书面文件。监理工程师要对此提交签证。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签证和银行预付款保函的支付申请后才可以完成。
3.2控制内部成本资金
要想规范好资金的外部支出,内部成本的控制不能忽视,因此,必须将资金成本的观念和管理意识融入到整个经营过程中来。预测资金成本要科学,不能将经营成本约束在一个勉强完成的限度内,也不能大大超越实际运用的范围。细化成本项目,推行责任成本。具体而言,就是将有关的责任单位与成本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实施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和指标分解的追责制度,对内部成本严重超支的情形要有错必纠。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把握工程的建设进度,要做到对材料、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费用的拨付与工程建设进度相一致,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的结算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的实际进度相一致,尤其在试运行阶段,工程建设单位还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尾款。另外,
在项目成本和基本建设的成本管理中,要注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在项目结束后,对工程成本也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对计划中的定额成本与实际资金的差距进行实证考察,研究发生的原因,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同时,对出现的资金偏差要运用实际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预防。
4补充资金收支的事后分析,是实现资金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现金收支需要事后分析,执行与检查并行,能够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是资金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
(1)对预算的实际执行进行检查,寻找资金超支的原因,改善管理,制定有效措施,最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部门是单位资金管理的核心部门,必须十分熟悉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成本费用能否下降及下降的范围进行查找,分析没有实现现金流入造成资金缺口和资金超计划使用的情况,明确问题所在的环节。重视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完整、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对不按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决算的,主管部门不仅应适时地敦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水利工程经营时期内现金的盈缺平衡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使资金状况长期处在最佳时点的有利策略。要组织专业的分析人士对单位的现金盈缺平衡点做详细的制定,确定何种情况下资金处于最佳时点,为单位资金配置的优化奠定基础。影响单位资金的因素大致有几个方面:基建投资和资金余额,资金周转和往来结算,贷款规模和经营规模等,优化资金配置就是要使这几个因素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减少单位的财务风险。
5强化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财会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正确管理资金的保证
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是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检查、财务管理职能的前提。会计人员要根据各级岗位的设置不同明确不同的分工。岗位的设置要力图培养一支高风格、高凝聚力、高风格、高素质的财务会计队伍,才能在提供高素质人员的同时保障资金的顺畅流通。
6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各项财务制度,是正确管理资金的安全保障
资金问题一直是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当中一项严谨的纪律和制度。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规则动用资金,因此,必须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理力度。
(1)完善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贯彻国家、省市等地方性财务管理制度。在人员的优化配置上,要积极地配备财务人员和专职工程管理人员,单独建立工程财务管理部门,专业人员要负责会计核算和工程财务管理的工作。其次,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基础项目和专项资金都应当在特定的银行开设特定的资金专户用于存储,防止人为挤占、滞留、挪用、截留、置换、串项现象的发生。
(2)严格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财务程序,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进度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需要对此申请进行再审核,批准后就能够支付资金,但在形式上有所要求,任何工程款项都不能采用现金支付的形式。在经营和建造过程中,要清晰各阶段财务报表,使财务人员适时的参加各种业务法规培训,已达到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效果,最终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创新和改革始终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两大主题,要监督和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注重内部审核就是要及时发现资金控制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协助管理监督资金收支的有效性,增强单位自身的危机意识和应变能力,最终确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的发挥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水利建设融资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序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企业融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水利局是水利建设的融资主体,牵头办理水利建设资金融资相关事宜;市区大禹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融资任务及相关款项结算等。
第三条水利建设融资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有效整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实际,综合财力情况,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切实增强全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分项封闭运行原则。融资公司设立贷款资金专户,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支付额度,分项结算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融资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事项。
(三)专款专用结算原则。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列入贷款资金结算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挤占挪用。
(四)自我循环平衡原则。融资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编制年度平衡计划,通过自身合理运作,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做到良性循环、自我平衡。遵循项目借款协议规定,明确具体还贷资金来源,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章水利建设融资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利局作为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申报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项目概算科学合理;督促项目工程进度,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强化项目检查验收,并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是贷款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融资公司业务工作;审核融资公司报送的用款申请,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监控还贷情况,指导偿还贷款的机制建设;检查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融资公司为具体借款单位,在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向贷款银行借入资金;汇总报送提款、用款申请;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建设单位、供应商、承包商等支付资金;履行借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资金来源,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的区管水利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融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项目申请及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后,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由融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及必要的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等,不得提取任何融资建设管理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审批程序,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由区水利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对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仍按现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水利贷款资金,由融资公司依照项目进度确定的资金及项目会计核算结果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同时协助和督促收集、汇总工程决算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融资公司和区财政局各持一枚印鉴,印鉴齐全方可拨款,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合同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并依照政府采购和资金性质、拨付程序等,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方。
第十四条对土建工程实行进度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水利局提出用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经审核批准后,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委托付款。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委托融资公司提出支付申请,完善合同签订、拆迁补偿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后,从融资公司专户直接支付给负责拆迁单位。委托方必须按融资公司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签定转借协议,并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贷款资金分年度偿还,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水利建设收入等。
第十七条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统一缴至区财政水利专户储存管理。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公司经营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等。
第六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资金审计制;并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以及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截留和挪用项目贷款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水利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水利建设融资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序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企业融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水利局是水利建设的融资主体,牵头办理水利建设资金融资相关事宜;市区大禹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融资任务及相关款项结算等。
第三条水利建设融资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有效整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实际,综合财力情况,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切实增强全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分项封闭运行原则。融资公司设立贷款资金专户,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支付额度,分项结算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融资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事项。
(三)专款专用结算原则。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列入贷款资金结算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挤占挪用。
(四)自我循环平衡原则。融资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编制年度平衡计划,通过自身合理运作,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做到良性循环、自我平衡。遵循项目借款协议规定,明确具体还贷资金来源,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章水利建设融资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利局作为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申报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项目概算科学合理;督促项目工程进度,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强化项目检查验收,并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是贷款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融资公司业务工作;审核融资公司报送的用款申请,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监控还贷情况,指导偿还贷款的机制建设;检查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融资公司为具体借款单位,在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向贷款银行借入资金;汇总报送提款、用款申请;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建设单位、供应商、承包商等支付资金;履行借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资金来源,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的区管水利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融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项目申请及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后,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由融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及必要的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等,不得提取任何融资建设管理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审批程序,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由区水利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对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仍按现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水利贷款资金,由融资公司依照项目进度确定的资金及项目会计核算结果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同时协助和督促收集、汇总工程决算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融资公司和区财政局各持一枚印鉴,印鉴齐全方可拨款,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合同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并依照政府采购和资金性质、拨付程序等,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方。
第十四条对土建工程实行进度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水利局提出用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经审核批准后,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委托付款。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委托融资公司提出支付申请,完善合同签订、拆迁补偿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后,从融资公司专户直接支付给负责拆迁单位。委托方必须按融资公司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签定转借协议,并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贷款资金分年度偿还,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水利建设收入等。
第十七条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统一缴至区财政水利专户储存管理。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公司经营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等。
第六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资金审计制;并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