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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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复议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1

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2014年5月.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2

一、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行为具有单方性、先行性与强制性等特征,即房屋征收不是以单位和个人同意为基础,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合法有效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房屋征收行为单方性:依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主观意思单方面决定实施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的做出不需要经过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房屋征收行为先行性:房屋征收决定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均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房屋征收行为强制性:《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司法强制执行体现了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由此可见,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与补偿的行政行为。

二、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行政行为

《征收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征收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变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双方法律关系。《征收条例》改变传统有建设单位在前拆迁、政府在后管理的模式,使政府由幕后走到台前,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直接全程参与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房屋征收组织实施的单位,对具体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3

【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 公共利益

目前在我国,随着生产要素的集聚和城市的逐步扩容,大量土地被征收逐渐成为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这使得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不承认主体性的制度没有任何正义性可言”,现实中需要使用前置程序和补偿救济措施对集体土地权利进行保护。为此,立法者必须从一贯的公法思维中走出来,因为土地征收制度是一个与公私法和实体性规范都有关系的比较复杂的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私法的物权保护制度所保护的,它恰好是这个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原始基点。

“特别牺牲论”是土地征收的私法理论依据

每一种制度的出现、运行和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明确土地征收制度的有关法律基础有助于合理认识被征收人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还可以为依法确立征收补偿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任何社会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具有不同的理论,梳理从古至今的土地补偿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公平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等等。自从1949年以来,我国学界一直比较认同的只有“特别牺牲论”。

“特别牺牲论”是以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为出发点的,它认为财产权不仅具有社会性义务,而且应该适用平等保护原则。与一般公法上的限制不同,在财产征收时,权利人必须要等到具体的征收行为公告后,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了征收的损害。针对少部分人为公共利益所做的牺牲,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虽然“特别牺牲论”承认征收本身违反平等原则,但是对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一直在增值,土地价格也会随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农民无法根据资源价值的高升持续获得补偿,只能一次性获得有限的补偿金。这种“买断”方式不仅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也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这种所谓的“不完全补偿原则”是违背公平理念的。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缺陷的私法分析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自由裁量这个名词主要是针对公权力的,它涉及两个方面:

首先,公益性的认知问题。对于公共利益具体指的是什么,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我们只是把原则上的规定带到了实际的操作中来,但是关于什么事业才是适合“公共利益”的,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只是简单地根据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这显然是不明智的。现行的征地制度不排除商业征收,这样会导致在征地过程中不能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不是用于公益性目的的用地,没有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有违公共利益的宗旨。如果在物权法出台之后还继续允许此种商业征收存在的话,不仅不能创造交易公平、秩序合理的土地市场,而且还会影响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实行。

其次,程序制约问题。目前,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并没有全面的关于征收目的公益性的论证机制和审查机制。这包括:多方主体公开地对征地目的进行论证,以判定其是否符合公益性,此过程称为公开论证机制;相应地,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审查行为称为审查机制。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是要经过国务院或者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才生效的,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征地主体和审查主体都是政府,因此,《土地管理法》的这种规定是根本起不到作用的。而关于土地征收目的公益性的公开论证机制更是不可能实现的。

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二者不存在隶属和派生关系,各自具有独立性,地位平等。当我们从所有权架构的理论层面进入实际中时,一些问题就会显现。例如:土地在集体所有者间的界定时常是模糊的,这就给确定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然而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国家机关,村民小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与村集体的权属关系,当政府征用土地时,就出现了无人能够代表“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局面。对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却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集体的土地本来归人人所有,然而却成了人人无权,结果在接受征地补偿过程中,分配规则也成了空谈。

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一些建议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也随之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接轨,并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认为,目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

树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平等理念。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那么二者地位平等,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此,不能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权的替补,不能用公权去刻意侵犯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所有权的名义去侵犯集体所有权的利益。为此,我们要改变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思路,既要明确公权行使,也要用私法私权的关系安排征收关系,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时期农村土地征收法的目标。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还是相当不完善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是只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没有相应的处分权,更不能通过什么方式去实现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有关土地征收的行政过程是复杂的,一个平等的财产交易过程,既要适用行政法调整,也要适用私法的调整。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收仍然只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还是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确保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完整和平等,合理适用私法,遵守法律并按照市场的规则来征收土地。

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程序。在宪法中,程序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土地征收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对于土地的保护表现在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审查以及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的核验上。我国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要发生在方案确定以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公告农民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但是这些程序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较粗糙,与正当程序的差距还相当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土地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土地征收在程序上需要细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制度和程序。例如,提前三个月贴出土地征收公告,清楚公布征地原因、征地单位和征地的详细信息,以便增强征地工作的公开性,使被征土地所有者对于征地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发生异议,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在省市人大常委会上建立土地资源审查委员会,由委员会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到现场去察看并准备一定的资料。在听证会上,用地单位和被征收地单位应该综合各方的意见、证据,最后由土地资源审查委员会进行裁决。这样可以让土地所有权者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被征地的实际面积以及国家土地补偿标准等具体情况,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开程度,让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更加透明。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4

一、概况

福清市城区某片区为城区北面重要的进出门户,该片区内原有工业企业19宗、社区公产5宗、民房65户,占地面积约205亩,总建筑面积约135000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该片区缺乏整体规划、功能布局混乱、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严重、道路拥塞不堪,与该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和广大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更高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彻底改变该片区的面貌,给周边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2011年初,福清市委、市政府将该片区列为重点改造项目,拟通过片区改造,结合片区内城市河道和规划道路拓宽取直改造工程,全面提升片区的整体环境。

从2011年4月起,福清市启动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至2014年初,完成18宗总建筑面积82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用地征收、5宗总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的社区公产征收、62户总建筑面积37019平方米的民房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中,有3宗总建筑面积976平方米的民房未达成征收协议。由于3座民房位于拟建的规划道路中间,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通畅。为此,福清市政府决定启动强制征收这三座房屋的工作。

2014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中最后3座民房(被征收人陈某某、夏某某、林某某)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月,其中2户被征收人陈某某和夏某某申请行政复议。5月,经过行政复议,福清市人民政府维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被征收人陈某某又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诉讼请求,被征收人陈某某不服,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2014年6月,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中2户被征收人(夏某某、林某某)房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过多方努力,至2014年12月30日,最后3宗房屋的被征收人均与所在街道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历时一年,终于完成3宗集体土地上房屋责令交出土地任务。

二、问题

在片区征收改造工作中,由于现行法律不健全、征收补偿标准低、部门职责不明确等原因,也制约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现行法律尚不健全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规范,未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明确,只能按地上附着物相关规定开展征收,未能显化房屋的私有财产属性。

(二)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属于附着物的一部分,将房屋征收补偿等同于一般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该条款未考虑土地的区位价值,若实行宅基地异地安置是可行的;若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三)部门职责尚未明确

房屋征收原属住建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囊括在内,各地政府只能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作法均有差异,如福州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授权房管部门实施;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同属一个机构,直接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做法

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福清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完善征收办法及措施,寻找最佳解决途径。

(一)规范征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管局等处进行学习与研讨,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房屋征收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之后,结合本地实际,福清市探索出台相关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等),指导和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有效。

(二)完善征收补偿办法

在城区内开展房屋征收时,福清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同房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不管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借鉴各地做法,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协调,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建部门全程配合指导房屋征收技术性工作(包括房产测绘、房地产评估、补偿方案制定等),所在镇街配合各类文书送达、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等。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征迁工作。

四、启示

(一)领导重视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关键

在片区改造过程中,福清市委、市政府、征迁指挥部和所在街道领导经常深入片区改造项目征迁一线,了解征迁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征迁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被征收人所反映的情况。在征收工作遇到阻力时,各级领导亲自入户协调谈判,并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工作,确保及时完成片区征迁。

(二)部门协作是顺利完成征收的保证

征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在征收中,所在街道作为具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建筑状况、产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必须经常与被征收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掌握被征收人需求并及时上报协调。市住建局在房屋补偿方面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房产测绘、房屋评估机构选定、委托房产评估、拟定分户房屋补偿方案等。公证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数据、征收补偿资金等进行公证。项目业主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做好被征收人临时周转房安置,安排征收补偿资金等。市国土局负责汇总相关材料,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同时,在市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指导和协调下,在所在街道的努力下,各部门集思广益、通力协作,圆满完成该片区征收任务。

(三)依法依规是顺利完成征收的核心

1.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征收工作有条不紊

房屋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复杂,政策性强,若程序出现瑕疵,就有可能造成工作被动。在片区征收中,由市政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在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在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及相关街道及时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依法依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的催告程序。

2.严格送达方式,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送达是履行征收程序的关键。在实践中,由于送达未到位导致征收程序出现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在现实中,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比较常见。一般被征收人或同住家属拒绝签字时,只能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将文书留在被征收人家中,并由在场的街道和社区干部作为见证人,同时尽量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各种送达的文书必须附上相应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内容必须详细填写,包括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方式、拒签理由、见证人签章等。

3.做好信息公开,确保征收工作阳光透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补偿发放、安置情况等信息,应及时、主动在所在社区、被征收区域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避免由于信息不公开而产生的程序违法。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实现阳光征收。

4.专业律师介入,确保征收工作合法有效

在实施房屋征收前,由熟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律师团队介入指导,以专业操作完成征收的全部行政程序,包括征收程序的指导、证据资料的搜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答辩、告知被征收人法律后果等,既能给被征收人形成强大的震摄力,又能顺利启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法院基于技术原因而拒绝受理。

(四)一视同仁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基础

在片区征收过程中,由于利益问题,所在街道与被征收人未能及时达成协议的情况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个别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亟待上马项目,企图利用拖延时间来要挟政府,以达到获得更多补偿的目的。而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也会时刻关注后续征收补偿情况,希望也能从中牟利。为此,作为一线征迁工作人员,应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喝”这种情况的发生,严格执行征迁补偿政策,“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钉子户”工作难做而随意提高补偿,这样往往会给后期的征迁扫尾工作增加麻烦。此外,后期征迁工作更应公开、公平、透明,打消“钉子户”“后征收、多得利”的念头,实现和谐征迁。

(五)统筹安置是顺利完成征收的前提

在安置工作中,应当做到“先安置后征收”,既有利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后顾之忧,也易于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安置工作不到位,被征收人以此为借口拒绝签订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安置房规划建设,提前谋划布局,或政府自建安置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同时,明确安置房产权办理和税费缴交情况。

(六)加强培训是顺利完成征收的保障

房屋财产价值高,利益博弈大,因此征收难度高。相对土地征收来说,房屋征收程序更为严格复杂。为此,作为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一线征迁工作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片区改造项目启动前,由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对一线征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工作重点,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要定期进行总结。在征迁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研究分析、商讨对策,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好的经验作法要定期进行总结、相互交流。

三要注意方式方法。征迁工作人员要设身处地地为被征收人着想,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充分利用被征收人的社会关系网进行沟通协调,注重解决被征收人现实中的困难,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达.再论《行政诉讼法》修订对征收拆迁的影响及对策.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4

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5

征地有争议不可以动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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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复议范文6

一、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的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补偿决定的条件、主体,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的方案以及补偿决定的公告等。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通常指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暂时不能确定产权人这两种情况。

(二)补偿决定所经程序

目前,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补偿决定所经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补偿决定的作出需经过申请、受理、调查、作出并送达四个程序。

1.补偿决定的申请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决定。征收部门申请补偿决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补偿决定申请书;(2)征收决定书、征收公告及申请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3)评估机构选定情况材料及评估报告;(4)征收补偿方案;(5)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6)被征收人身份证明;(7)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谈话记录;(8)安置房屋的相关资料;(9)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资料。

2.补偿决定的受理

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补偿决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交的资料齐备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补偿决定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调查通知》、《权利告知书》、《答辩通知书》。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征收部门应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征收部门送达《不予受理补偿决定申请通知书》。

3.调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征收当事人双方就征收房屋补偿的洽谈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征收法规政策,引导征收当事人尤其是被征收人依据法规政策洽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根据调查情况,必要时可向征收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依据。

4.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受理补偿决定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状况等;(2)征收部门陈述的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3)调查的事实;(4)适用的法律依据;(5)决定的具体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6)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等。

《补偿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送达征收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根据情况,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补偿决定》送达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主体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笔者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需提交的资料应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