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论文范例

法律实务论文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1

一次完整的旅游购物活动涉及到各个方面、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概括为三大要素:旅游商品、旅游购物设施及人员,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千姿百态的旅游购物活动。首先,旅游商品是购物旅游资源的核心,也是吸引旅游者购物的根源。只有那些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才是旅游者欣赏、购买的对象。其次,旅游购物设施既是商品销售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又是吸引旅游者的一个要素。最后,旅游购物提供了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居民、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相互交流的一种机会,这也是旅游者观察和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对旅游购物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旅游购物品市场研究必须树立一个整体概念。

2.分析問題

2.1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现状

澳门,占地面积不到30平方公里、人口约55万人,2008年访澳人数达到3000多万人次,同比增长11%,其中内地游客占到58%;旅游总收入为165亿美元,其中,收入是134亿美元,占81%[2]。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方针指引下,澳门政府除了优化业外,还致力于大力发展多元旅游和会展业,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澳门有识人士清楚地意识到,一味发展业不是方向。澳门中旅董事长陈志杰认为,澳门是一个多元社会,几千年的中华文化和几百年的西方文化在澳门共同交融成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以吸引包括内地居民在内的世界各地游客来澳门旅游观光。虽然澳门已经把目光瞄准了旅游市场,但内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解决,也很难在短时间内使旅游购物产业创效。

2.2交通方面问题

影响旅游购物市场发展的因素很多,交通是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对于旅游城市来说,首先应该解决的就应该是交通问题,这样才能接待更多的游客,方便客人的出入。澳门的交通构成有航空、公路和水运。但在看似齐全的交通方式背后依然有许多问题。航空方面,机场位置偏远,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缺少对开的班机等。公路交通方面,澳门市内旅游景点颇多,但比较分散,而澳门市内各景区之间的旅游道路建设以及市内景区间旅游公共交通的设施却很不完善,经常令外来游客叫苦不迭。水路方面,虽然澳门滨海,但目前还未有较为完备的水路旅游路线规划,对于发展水上旅游未起到促进和拉动作用。旅游与交通的关系非常紧密,交通方面的这些问题很大地制约了澳门市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相信澳门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商品流通会顺畅得起来。

2.3旅游商品的提供问题

尽管澳门市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但旅游商品的发展却很不尽人意,这与长期以来只重博采与忽略旅游事业有关。长期以来,澳门在发展旅游上,有较重的重博采经营,轻旅游商品开发的倾向。在开发旅游项目中,没有真正树立大旅游观念,没有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列入旅游业重要内容来研究落实,甚至没有纳入当地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因而缺乏具体生产组织配合以及成型的销售渠道,造成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脱节,创造不出真正成熟的名优品牌。

2.4旅游购物环境问题

旅游购物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旅游者购物的多少,良好的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增加旅游者的购物欲望。旅游购物环境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澳门市的旅游商品市场发展缓慢,跟它的购物环境差也有密切的关系。硬环境方面,澳门市的购物场所少而散,比较集中的购物场所是官司街,而且是经营食品的街道,在其中经营的商户良荞不齐,未形成有规模的旅游购物中心。软环境方面,旅游业作为服务行业,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具有服务意识,但澳门市的旅游从业人员收“回扣”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有目的的引导游客消费,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从而导致游客对购物产生抵触情绪,反而降低了旅游消费中的购物支出。

3.研究資料(文字及圖像數據)

3.1澳门具备良好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基础

据澳门特区政府统计,至2008年底,澳门拥有三星级以上酒店57家,平均房价101美元。近两年,金光大道板块的1400间客房的银河度假酒店和2300间客房的梦幻之城都将建成开业,澳门旅游的推广口号是“缤纷世界,澳门就是与别不同”,目标是旅游产品和客源市场的多元化,特别是要以庆祝澳门回归10周年为契机,大力刺激澳门会展旅游。另外,威尼斯人酒店2楼的大运河景点十分合适家庭游,中心广场内的街头演艺表演深受孩子们的喜爱,运河两侧的国际一线品牌的专卖店也能让人流连忘返。澳门官也街是一条长不到100米、宽不到3米的“老街”,但积聚了众多的澳门食品店,包括杏仁饼、紫菜蛋卷、猪肉脯等价格大众化的旅游商品,也是澳门的一大旅游资源。自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澳门历史城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澳门旧城区的大三巴牌坊、妈祖阁、郑家大屋、何东图书馆等20多处历史建筑日趋成为众多游客的寻访之地。

3.2澳门具备雄厚的旅游购物市场开发潜力

澳门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在珠三角,大力推介粤港澳“一程多站式”的主题旅游路线,并以此做为吸引,可以辐射到大陆内地、台湾以及周边的中东及俄罗斯和越南等地。同时,澳门在世界旅游城市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东方的拉斯维佳斯之称,澳门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已经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越来越多的海内外游客慕名而来,强烈的现代城市气息,让游客们流连忘返。有了游客就有了可能的市场,这是开发澳门旅游购物市场的基础。同时,旅游者普遍的强烈购物心理更为澳门购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支持和源泉[3]。事实上,每个出来旅游的人都有购买纪念品及特产的愿望,哪怕是平时很节省的人也不例外,关键是纪念品本身有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有没有特色,具体实用不实用倒是次要。据调查,绝大多数在旅游景点非常冲动去购买的纪念品,在时过境迁之后却被弃之一旁,但下次再去旅游时又忍不住再去购买。

4.評估解決問題方法

4.1完善城市交通,重新规划设计,以方便游客为目的

航空上要与国内外主要旅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通航,为更多的游客入澳提供快捷通道。公路上主要是完善临街的美感,方便游客在各大旅游景点之间的通行,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时间,保证游客的出行需求。水路交通应是城市开发的重点,应统一规划水上旅游的路线和景观,开发钩鱼岛、阳光海滩以及水上餐厅和宾馆,让更多亲水的游客能在其中获得更大的乐趣,并以此促进澳门旅游业的纵深发展。

4.2开发旅游商品,丰富购买选择,以形成消费的吸引

上文中提到,澳门应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文化乃旅游之魂,是旅游产业的内核和推进力[4]。文化与旅游结合的难度在于其商业化的运作,旅游产业是经济产业,它必然要用文化作为载体制作成产品来销售。但文化又是一个民族千年文明的沉淀和表征,它不是、也不能作为简单的商品进行纯市侩式的交易。所以当旅游与文化结合、并走向市场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旅游文化产品既不能低俗地贱卖,又不能高雅得脱离现实太远而无人问津,这就需要寻找两者最佳的结合点,这是澳门旅游文化开发成功的关键。为此,澳门应把旅游商品的开发定位于中西方文化的结合点,形成具有澳门独特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文化产品。可以开设画廊、办画展等,让游客更多的了解澳门。并要着力挖掘澳门的深厚文化内涵,在澳门中心街道建成一条历史街,把澳门的历史和今天用图文或建筑的形式向流客展示。并要大力开发澳门的美食和服饰,形成澳门的特色景观,并尽快打造多个商业购物中心区域,让游客产生更多的消费场所和购买欲望。

4.3扩大旅游资源,体现城市特色,以提高城市知名度

澳门的旅游资源在上文中已有提到,包括历史古街等,澳门还应把着眼点放远于城市发展和规划,设计更多的人文景观和建筑,并重新设计城市的发展主题,欲望都市可能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澳门的历史和发展,时时处处都充满了欲望的弥足,在这里可以实现游客们更多的梦想。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国策本身就能对大陆游客产生一定的吸引,再通过欲望的勾勒,使城市更加充满了幻想的色彩。同时,澳门应尤为重视城市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的丰富,营造欲望城市的梦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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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人学历教育;法律专业;职业化;教学改革;路径

一、成人学历教育法学专业职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特征

有论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职业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满足、面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服务对象就业、转岗为主要价值取向,通过校内校外两个课堂为服务对象提供学习产品,从而使服务对象在取得学历的同时,获得一技之长。”[1]有必要说明的是,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化并不是将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职业教育,因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类依据不同,属于性质、定位不同的教育门类,那种“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人教育又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职业教育内容的重要补充、职业教育实践的主要阵地。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重要交叉点”[2]的观点并不妥适。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的目标是满足成人学生的实际需求,着眼于提升其职业技能或职场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论化,即去除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中过于理念化、理论性的内容以及脱离成人学习者实际情况的教学要求,回归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化、技能型、职业性的初心。成人学历教育的职业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成人学历教育对象的职业特征。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学历教育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对象是在职在岗的已就业者,多数在24—29岁这个年龄段,对依靠记忆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学习手段充满抵触,对记忆中的中学阶段的填鸭式教学更是天然排斥,这些学习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纯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成人学习者已经就职于某一行业,和普通高校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不管其求学目的是补偿学历,还是职场充电,或是重新择业,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着眼于提升职业能力都不违反其求学目的和职业需求。因此,对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进行职业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对象的特征的。“认清成人教育对象的职业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区别,这是制定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础。”[3](2)培养目标的职业化。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尽管尚肩负着学历补偿教育任务,但培养目标已趋多元化,不少学生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学习目标或虽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但并不拒绝职业能力的提升(见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学历获得为目的,但学历就排斥职业技能吗?因此,培养目标的职业化既符合经济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对象,是双赢之举。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1997),教育级别被划分为0-6级6个层次,其中ISCED5B类大致等同于我国的专科教育层次。ISCED5B类定位为“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特殊专业课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养目标为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识等实际能力,其教学计划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学本科教育)的计划“更面向实际,更与具体的职业挂钩”。可见,虽不能据此将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等号,但根据ISCED1997,成人学历专科教育从教学计划伊始就应该呈现出其相应的职业特征。(3)教育政策的调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2000】2号),其第5条规定,该要点供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参照实施,说明在教学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高职高专适用同一标准。其次,在专科专业目录上,“法学”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名称,而代之以“法律事务”为代表的法律实务类专业。从“法学”二字到“法律事务”的调整揭示了专业定位从重理论学习到重实务操作的政策导向。鉴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职学院还开设专科专业,这一定位转换再次证明了成人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上的职业化特征。

2.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

然而,与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化特征形成严重反差的是其严重的理论化现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向本科院校看齐。成人学历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动型的,上级政令一出,各地全面开花,要多快好省上规模,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现成的计划、课程、教材、考试评价标准是最简单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学历教育兴办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为1.55%,[4]客观上还担负有帮助大量优秀在职人员一圆大学梦的学历补偿任务,因此尽管也存在前期理论论证不足、顶层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对成人教育特殊性进行系统研究、普教化严重等弊病,但鉴于当时主要教学目标就是弥补文化理论知识,矛盾尚不尖锐。而进入21世纪后,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生源构成、学习目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文化知识不再感兴趣,对系统化的理论学习产生抵触甚至厌倦情绪,而且随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也无法与20世纪相提并论,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与学生现状发生了根本对立,再加之个别社会教学点视办学为生财之道,教学环节虚无、考风考纪差,口碑急剧下滑。(2)大量使用与普通高校高度同质化的教材。当前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系统使用的教材编者不乏大家,在编写、印刷、出版质量等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但偏重理论、内容枯燥、版式设计单调,与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质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拥有与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视频讲解曾经是开放教育引以为傲的特色教材,但观看这类音像资料后,会发现多数授课专家一本正经地把概念的“定义—特征—比较辨析”从头说到尾,讲得多,互动少,在拍摄时长时间保持同一个镜头,画面呆板,课堂实录化严重,严肃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发学生观看兴趣,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更别提对教学的辅助功能了。(3)考试题量上死记硬背题“一家独大”。仅以开放教育民法学课程考试为例来说明。在2019年X月期末试卷100分的总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个3分的单选题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术语、法律理论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在大量的背诵记忆基础上方能作答。(4)实践环节考核以论文等理论化成果为唯一方式。就法律专业而言,实践环节是为数不多的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应用到具体生活现象的从理论到事实的思维训练过程。实践环节是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活知识的桥梁,是将法律条文实用化的过程。然而囿于在业余学习模式下组织集中实习几乎不可能、实践环节考核标准的高度主观化等现实问题,实践环节在教学过程中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或干脆睁只眼闭只眼,其重要性仅停留在教学计划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论价值”。实际操作中,多以论文写作作为实践环节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论文写作本身就是理论化的,用一种理论化的成果来评价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职业化改革的路径探索

成人学历教育严重的理论化现状和职业化特征形成尖锐冲突,在理论化和职业化两者之间长期的角色错位导致其自身定位上的不明,定位上的暧昧反过来严重限制了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思路,因此,不再跟在普通高校后邯郸学步,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职业定位有利无弊。有鉴于此,结合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和专业特点,我们对法律事务专业按照以下思路进行了初步的职业化改革。

1.培养目标的复合化

普通高校学生以职业选择为求学目的,顺利就业或继续深造是学习需求也是教学目标,培养研究(预备)型人才或高级应用型人才是普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成人高校学生不以就业或升学为目标,他们已经有特定的工作岗位,毕业后多数还是继续原来的职业,他们会不知不觉把工作困惑、业务需求带到学习过程中,也会本能地把所学到的知识和真实的工作、生活相比较,并自然地用个人经验来评价所学知识对工作有无裨益,因此单纯以知识灌输为手段的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实际需求,极易形成教与学的严重对立。这种不以知识获取为单纯目的、学习目的多样化的实际决定了成人学历教育在培养目标定位上的特殊性,具体到法律事务专业,就是培养目标的复合化。法律从业人员的高起点化是国际惯例,职业的高门槛化使专科层次的学生不可能从事律师、审判人员、法学教师等传统的法律职业或专业性事务,即使非全日制本科毕业,也不具备报考法律资格考试的资格。培养目标复合化要求分析目前职业资质要求,找准行业定位,放弃传统的纯法律职业,而以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的相关或交叉职业为职业定位,具体如行政执法、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司法机关书记员、法律秘书、治保人员、村社干部、基层干部、律师助理以及税务、证券、工商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初级复合型岗位。以社会工作为例,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社区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很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日常接触的家庭养老、继承抚养、相邻关系、社会保险、工伤优抚、民间纠纷等纠纷性质不严重,但多发易发,纠纷的调处需要综合运用道德、政策、法律、纪律等手段,工作内容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务,但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背景对开展工作非常必要。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广州持证社工人数已逾1.8万,[5]而四川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仅2万余人,其中取得全国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6931人(《四川省“十三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四川社会工作人员不仅缺口相当大,而且学历偏低,还有半数以上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他们有在职接受学历提升的需求。因此,将初级复合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符合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定位,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2.课程设置技能化

在确定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后,我们放弃了对普通高校专业建设模式的简单模仿,以应用化、技能化为指导思想对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进行了改造(新旧教学计划部分课程对比关系见表2)。法律事务专业共开设有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基础与实务、办公室实务、书记员工作与实务、律师与公证实务、合同法律制度与实务、行政执法实务、法律文书、婚姻法、司法笔录14门专业课程,课程名称“实务”化成为显著特征。为实现“名实一致”,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参照高职教学要求,较大幅度降低理论难度和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大量法律运用性知识,强调课堂微型案例分析,突出实操性和思维分析能力训练。

3.教学资源设计小微化

根据注意力衰减规律,长篇、大幅的文字阅读容易使读者产生枯燥感,因此,在教材的选择上,原则上以高职高专教材为主教材,以理论够用、重应用分析、“互联网+”教材为选用原则,避免单一章节文字过长、板式设计单一的版本。视频是网络学习的重要教学资源。针对成人学习者学习环境易受干扰性和时间零碎化的特点,首先尽量避免使用课堂讲课式的视频,代之以一定镜头切换、画面变化的视频来保持学习者注意力。其次,视频资源以微课为主体,每讲5—8分钟,以一个知识点或典型案例分析为线切入知识点,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用了“王健林名誉权侵权案”“重庆天降烟灰缸伤人案”“未成年人购买案”等分别介绍人身权制度、共同危险责任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选取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等30个重要知识点,分别制作30个微课,其间穿插大量经典案例及生活化小案例。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动画制作、美化处理,保证视频教学资源具备一定观赏性,提高教学资源的实际利用率。同时,资源的小微化也为下一步应用在手机移动学习平台上预留了空间。

4.考试方式实用化

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一环,任何回避考试环节的教学改革都难以形成“教学设计—项目运行—成效评估”的逻辑闭合圈,都可能陷入纸上谈兵。成人教育学生天然存在工作与学习时间的激烈冲突,生存本能会促使他们在时间安排上以工作为优先,闲暇的时间才会安排学习,甚至考试,也会让位于工作。历年的期末考试都有不小的缺考率,即使在实行随到随考网络化考试后,四川电大近三次考试缺考率仍然达7.3%、6.7%、7.1%。因此,需要就考试方式做一些适应性改革,区分具体课程在专业知识构造中的地位,采取部分课程形成化考核、部分课程集中考试的混合考核机制。具体而言,民法基础与实务、刑事法律基础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行政法律制度与实务、经济法基础实务、法律文书等6门专业核心课程采取纸质化统一考试,其余课程采取网络化形成性考核。问卷调查也表明,通过将考试过程化,分散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有助于减轻学生工学矛盾,增强学习获得感,受到95.93%学生的欢迎。

5.考题内容应用化

成人学习者的另一个学习特点是机械记忆能力明显下降,具备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对他们而言,背诵记忆大量的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概念、术语烂熟于心对实际工作也裨益不大,所以主观上也排斥概念、术语的死记硬背。如果考试一味考法律术语的概念和特征,一方面极易诱发学生考试时铤而走险去作弊抄袭,另一方面会降低其学习获得感。破解这一问题,需要教师动脑筋将所欲考察的教学知识点进行应用化设计,减少记忆型试题,增加分析型考题。同样以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期末试题为例。该课程试题分选择、判断、问答、案例分析四种题型,从分值构成上看综合案例分析、小分析题达50分。教师在试题设计时,将一些重要概念的关键字适当改动作为判断题,引导学生辨析概念的核心要素。如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进行对错判断;又如不问什么是原始取得的概念,而是以“李四新购得三居室新房一套,其对该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为题来判断什么是原始取得。这样既有考点,又有迷惑点,又省掉对概念的记忆,将考点从概念记忆转换成对概念的理解分析。尽管考题内容应用化不可能根除考试作弊,但可以提高作弊的难度,降低作弊的“收益率”,值得一试。考题内容的应用化变化在实践中也获得67.48%的问卷受访者好评。在最喜欢题型上,单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占比分别为47.15%、35.77%、15.45%。

三、职业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法律事务专业的一系列职业化改革措施因应了学习者实际情况,受到学生的欢迎。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得知,学生对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小微化、形成性考核方式的满意程度分别达到84.55%、97.56%、95.93%。当然,在新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改革的设想和实际效果间出现一些差异。

1.考试内容应用化后,成绩及格率反而下降

这是在制订专业改革方案时未曾预计到的情况。如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目前经过了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率为93.75%,第二次为33.33%,第三次为86.36%;而课程改革之前的三次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4.74%、100%、100%。刑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最近三次考试的及格率为90.91%、77.78%、86.36%,而改革之前三次刑法学课程考试及格率分别为91.67%、75%、100%。究其原因,首先,成人学历教育实行教考分离,学生,特别是分散在各地教学点的学生,难以参加命题教师的面授课,不能面对面接触命题教师,把握不住命题的思路和复习的方向。其次,学生一方面排斥机械记忆,一方面又懒于开动脑筋主动思考,致使考背诵的题记不住,考分析题又做不来,学习态度上还需改进。最后,学生从小学到中学已经对填鸭式教学形成全面依赖,虽已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却不善于、不喜欢运用这种能力去解决问题,仍然习惯于被动接受知识,所以分析能力差强人意。考虑到成人学习者学习能力不可能短期内取得突破性的改进,一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的考试辅导;另一方面要提高命题科学化,在分析题与记忆题之间寻求题型、题量的平衡点。

2.适用的文字教材匮乏

尽管各式文本教材种类繁多,但真正适用成人学习者且满足职业技能训练所需的教材却不多。首先,绝大多数教材内容上严重理论化已有如前述。其次,部分专为成人学历教育编写、设计的教材因出版日期久远或不再版或内容老旧而无法选用。再次,尽管高职类教材为数不少,但因高职教育以技术、工程类见长,法律类教材却并不多见。最后,少数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仲裁实务因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两个领域,可适用的教材非常少。因此,教材的可选择面并不大。

3.实践环节依旧相当薄弱

首先,虽然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了实践基地,不过学生地域分散、时间难以统一,加之成人学生也没有寒暑假可言,难以集中组织教学实践,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践又难保质量。其次,在进行需求调研时,尽管学生都对流于形式的实践极为不满,希望大幅提升实践环节的质量,而一旦真正要求其协调好工作安排、牺牲部分个人闲暇时间时,又畏难退却,认为实践环节没必要一丝不苟,没必要进行刚性考核,学生的两面性暴露无遗。最后,实践环节如何设计、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制定考核标准同样是不太容易解决的老问题。

4.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脆弱

首先,课堂教学仍旧形不成双向互动。尽管在教学要求中安排了不少微型案例分析的内容,也受到学生欢迎,但学生更习惯于听教师讲案例,极不情愿主动参与分析讨论,也鲜有提问或质疑。课堂仍然是教师→学生的单向交流,不能有效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对学生技能的训练也停留在理论设计层面。其次,成人学历教育目前采用课堂面授+网络自学的混合教学模式,相较而言,网上学习的质量更难以保证。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对学生是否上网学习、学习时间等进行记录,但是否挂机学习、形成性考核是否本人完成、学习状态、学习效果等学习质量要素却不可能以技术手段来监控,只能由学生的自觉性来保证,而一切依赖于个人自觉性的保证体系经证明都是非常脆弱的。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借鉴意义

四川电大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化改革绝非完美,但也可以为下一步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供以下有益借鉴。

1.坚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用性

在过去普通高等教育精英化的时代,成人学历教育尚负有为在职人员提供学历补偿教育的使命,学科理论体系的教学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获取学历为学习目标有其历史合理性。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除受教育对象有区别外,成人学历教育几乎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翻版,“事实上成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通教育的简单移植和翻版,毫无特色可言。当普通教育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定位后,成人教育便在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育方法乃至服务功能上迷失自我”[6]。随着普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持续提高(2020年将达到40%)和教学改革的深入,成人学历教育低门槛化、学习方式灵活的优势不再明显,继续和普通高等教育保持同质化,会逐渐丧失特色,走向消亡也并非危言耸听。在不同教育类型层次鲜明,教育供给市场细分化的今天,成人教育更要发挥贴近社会接地气、贴近在职人员职业需求的优势,以职业化教学为特色,确立以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提升、职场竞争能力提高为导向的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并不排斥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成人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其他教学环节的忽视,也不意味着盲目的扩招和理论教学的弱化”。[7]我们是在学历教育的大前提下探讨职业化,缺乏成体系的专业知识是不能称为学历教育的,因此职业化是在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论知识是根本,在此基础上再拓展职业能力、满足职业发展需求,二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训与训练而忽视理论学习,那样可能滑向只有技能没有专业知识的极端,将学历教育培训化,将理论知识无用化。轻视构成专业知识体系核心的理论之核,缺乏学历所必备的理论学术素养,就好比没有内功功底的武术,缺乏进一步向上提升的基石,必然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下滑。

2.课程设置的构想

(1)课程体系宜简单化。可设公共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三个板块,各板块学分之比为3∶6∶1,公共课、专业课相应分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之比以6∶4为宜。选修课开设的总门数不宜太多,因为成人学习者一来不像普通高校学生有广泛的兴趣爱好,二来并不通过选修课学习这一途径来提升素质,选修课过多并无实益,甚至反而导致师资的不足。(2)在具体课程设置上,鉴于法律事务专科未开设法理学课程,在本科阶段应开设法理学,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为未来更高层次的专业学习奠定理论基础。首先,有学者认为专升本课程“应以专科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基础课程应少而精,理论知识应以实用、够用为度,不能盲目以宽口径、厚基础来要求‘专升本’学生”。[8]不过,本科毕竟不同于专科,本科的教学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理论性的或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要求,“可以要求完成一个研究项目或一篇论文,为从事高技术要求的专业或为进入高级研究计划提供所需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相较于专科的应用性,本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相对完备的知识结构,因此要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其次,根据2018年4月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很难再从事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职业。与国家政策相适应,可以考虑删除律师实务类课程,代之以行政执法实务、交通管理执法实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等课程,以与法学本科学生大量从事的行政执法、行政辅助执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内容相适应。最后,为增加课程的实用性,可以用司法文书取代法律文书课程,加大实务中常用、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调解文书的教学内容。囿于篇幅,具体课程的设置不能一一而论,要注意的是,目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法学本科是专升本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要考虑如何与专科课程科学衔接,尤应避免在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上的简单重复。

3.课程内容建构的职业化

课程内容建构,包括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与调整,在广义上还应包括考试以及实践环节的设计,以下分别说明之。(1)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进一步增强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成人学历教育“在教材、教学内容上应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讲究实用性,在课程内容上要结合专业实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增减、融合或重组”,[9]即教学中不一定面面俱到,根据成人学生行业特点,合理增删教学内容或根据实际对教学重点适当做出调整,以实现针对性施教。以司法文书课程为例,可以减少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诉讼文书的教学,加大调解文书、公证文书、现场笔录、行政申请、案情通报、行政执法处理决定、行政决定、听证文书、家庭纠纷调处协议、遗嘱等常用、常见的行政、民事文书的训练。应该讲,课程内容建构合理性与教学成效的最直接评价指标是学生在单位上的好评度、职位晋升速率、跳槽成功率等,但在缺乏学生追踪数据的条件下,目前更多还是通过考试、实践环节来验证。因此,在对课程教学内容做出调整后,还需要对考试、试题设计及实践环节做出相应变更。(2)题型、考题的均衡化。教学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考试题型、试题与之相适应,方能实现教考一致性。在设计成人教育考试题型时,可以减少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问答、论述等记忆类题型,增加分析类题型如判断分析、案例分析等,适应成年人机械记忆衰退的特点。在试题设计时,可以将概念、特征等知识点生活现象化,通过对生活现象的判断帮助学生掌握基本原理。当然,这客观上增加了试题难度系数,尽管没人喜欢死记硬背,但分析型试题的灵活性和困难度显然高于死记硬背型试题。教师首先要掌握好度,平衡好记忆题与分析题的比重,根据及格率、学生反馈及时调整比例,避免发生大规模不及格现象;其次要适度控制试题的灵活性,减少试题的迷惑点;最后要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尤其是面授辅导或案例分析专项练习,在面授中有意识加入小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学生思维与分析能力。(3)课程内容的合理建构同时也要反映在实践教学环节上。目前,成人学生跨职业、跨专业学习比例相当高,据统计,有68.18%的法学本科学生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经历,有15.91%的学生是为了换工作而新选择法学专业,他们没有专业背景,更没有实践经验,让这些零基础的“法律素人”建立起起码的专业感性认识非常迫切。组织学生观摩庭审,到律师事务所参观,听律师讲授实务基础知识与经验、初步掌握具体个案的办案流程和涉及的协同部门等,都是可行的办法。为此,需要建立一批实践教学基地,通过专业见习、课内实践教学尽快形成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作为专业人的自我定位。其次,法律咨询仍然不失为实践能力锻炼的好方式。生活现象千奇百怪,用预先制定好的几百条、几千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大千世界总有捉襟见肘的不足。为了把千奇百怪的生活现象与法律条文相对应,就要把这些现象背后的实质进行梳理提炼,提炼成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构成,即把生活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再将之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相比对,界定其法律关系性质,再区分容易混淆或似是而非的法律规范,找出正确适用的法律关系,明确具体权利和义务。剖析真实的纠纷最能锻炼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是把“纸法”变成“活法”的不二途径。通过法律咨询接触到鲜活真实的案情,在对其进行法理分析的过程中,学生必然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学知识严重不足、难敷应用之感,会促进他们努力钻研法学知识,在学习中带着解决问题的意识主动思考,增强学习效果。

4.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

长期以来,法学综合实践环节都被设定为综合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毕业论文通常计5学分,不仅在分值上高于3学分的综合实践(以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为例),同时还因与学位挂钩而倍显重要,写毕业论文是毕业前的最后一环已成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认识。不容否认,写作论文可以训练逻辑思维与分析能力,论文成为公认的综合实践考核方式也有其合理性,但论文就其实质而言是理论化的成果,用一个理论化的成果作为实践成绩的评价标准似乎本身就说明了实践环节考核方式上的无奈。正如法学实践教学应包含“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社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实习课程体系(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课程体系(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10]等多种课程体系,也应允许多元化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并存。根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求,可以“提供更多的毕业设计选项,给予学生一定的选择自由,致力于更高层次学习的或对法学理论感兴趣的可以选择写作论文……其他致力于法律实务工作的可以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文书来增强实践训练”。[11]因此,需要改变那种将论文等同于毕业设计的“唯论文”的一元考核方式,使综合实践考核方式多元化,实现实践教学的实践性这一本质属性的回归。为配合综合实践考核方式的多元化,前期需要加强课程内实践教学,在教学中有意识增加文书写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同时通过举办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比赛等活动,营造重实践重技能的教学氛围。

5.职业化与人文性相统一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3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尤其是对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更大的需求。国内高等院校大都设有法学专业,其教学大纲中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且趋于一致,即将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学理论应用到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型人才。但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上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设计一套科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能够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有限   教师是教学任务的直接实施者,教师教学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所培养学生质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难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多数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学专业来说,不论专业实习还是毕业实习,实习的方式都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多数学生会选择分散实习,即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别处于第七和第八两个学期,而这个时间段学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等压力,于是学生对实习几乎都是敷衍了事,腾出精力解决就业、考研、考公等问题,而毕业生就业率又是衡量一个学校层次的重要指标,因而学校对这种情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控制,法学实践教学只能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未被认可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均采用理论性较强的教材,这类教材的特点是强调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内容介绍多且深,通常需要较多的课时才能完成该门课程的讲授,较多的课时意味着较多的学分,另外教育部规定大学期间必修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政治理论课也占了相当多的学分,从而导致在总学分既定的情况下留给实践教学的学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们不仅缺乏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科书,而且没有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四)学生的实践机会有限,缺少法律实务的真实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单位往往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不让学生接触实质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复印、跑腿等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难以给实习单位提供帮助,反而是实习单位怕学生到来会干扰正常工作进程,增加管理、运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实习单位也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践上的指导。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平台,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历练条件,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师生共同受益的质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和配套的管理、评价制度。   (一)要明确构建法学专业实践体系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同时要遵循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当是:   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和遵循实践教学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造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案例的条件,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及运用放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既有广泛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模块和创新能力模块组成。   1.基本能力模块。基本能力是指学生基本的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创新意识等,通常包括口才沟通能力、社会调研、疑难案例编写等。   (1)口才沟通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沟通和辩论技巧。可通过课前十分钟的演讲、辩论赛等,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的敏捷性和严密性。   (2)社会调研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调研技能、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关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2]   学生在社会   调研之前要事先准备好调研提纲,在调研过程中要根据进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调研完成后写出调研报告。   (3)疑难案例编写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综合思考能力。学生可先自行收集现实发生的真实疑难案例,一人一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然后通过小组讨论深化认识,最后以论文格式形成书面分析,老师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2.核心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是学生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询、审判观摩旁听、模拟审判、专业实习。   (1)法律咨询。可组织学生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周末法律义务咨询等平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咨询,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促使学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社会现实,这不仅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为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了预演。   (2)审判观摩旁听。学生通过真实开庭的旁听观摩,熟悉诉讼程序,体察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模拟审判。学生自己选择案例按照庭审的程序开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提高学生对诉讼程序的认识及各类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模拟审判以必要的指导。   (4)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实习单位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实习单位一般应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企业法务部门。   3.创新能力模块。创新能力模块是在基本能力模块和核心能力模块基础上的升华。该模块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一种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优点是学习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该方法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这种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使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之下,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寓学于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进行一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实习,[3]部分学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岗实习。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毕业实习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阶段综合运用四年所学法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学术思维过程。由于学校对毕业论文的字数、理论创新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锻炼。   上述三大模块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路径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构建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与理论教学衔接科学的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也需要相应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科学安排实践课程的学时,明确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从而确定老师的工作职责,使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与理论教学衔接起来,真正形成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大纲形成以后,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该大纲最终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材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材是对法学理论教材的重要补充,法学院校可组织本校教师及校外资深律师根据法律实务的特点编写实践教材,该教材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遵循实践教学大纲对实践学时的安排,侧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从具体的诉讼、仲裁、调解程序到法律实务技巧等,同时实践教材内容应适度地涉及相关学科知识,应融应用型和综合性于一体,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与律师这两种身份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从能力与素质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其次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需要丰富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然后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兼职锻炼,强化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除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外,还可以通过引进外聘教师的办法,聘用那行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的实践环节无论是课外的实习还是课内的实训,要想真正达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保障。学校一方面要投资建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协会、案例实训室和图书资料室,同时还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积极联系,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五)在校建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系通过争取学校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法律服务。有了校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教师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校内律师事务所应为教师教学提供真实的教学案例,安排学生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生实习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p#分页标题#e#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论轻实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学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方法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实践大纲是否完善,指导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与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4]综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既需要优秀的师资、完善的基地,还需要配套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教材,也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只有本着求真实务的精神改革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4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5

 

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纯粹的主题话语,还需要延展至相关领域,从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体现研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治作为社会有序运行的机制,决定了以法律和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决定了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由此引出两种法学研究类型:其一,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实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统的形成;二是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状态的推进。其二,间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法学研究类型,即原理研究。这是指法学理论本身的建构,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运行的根据和规律。两种类型的关系好比“砍柴”与“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实务工作者从事法律实务本身就属于实务研究。因为法律实务既是客观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观内在的研究过程。换言之,法律实务乃客观外显的“实务工作”与主观内存的“实务研究”相结合的过程。所谓研究,不过就是运用理论去发现、分析、演绎、归纳和回答问题的思维活动。其中的问题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问题是实务,就是实务研究。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务问题的思维活动,当然就是法律实务研究。法律实务事关重大且专业性极强,实务者必须有严格的科学精神,不能盲目和随意,这就需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实务问题开展细致的科学研究。法律实务有着比其他实际工作更为突出的研究特质。对此,换个角度更加清楚:法学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从事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其主观过程和规律没有什么不同,承认前者是法学研究便不能否认后者。不能认为法学研究只是理论工作者的事情,而实务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为完全不需探讨的法律实务很少。   再看法学教育的类型。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科人才,其目的与法学研究一致,即通过培养专门人才来服务于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既然“砍柴”和“磨刀”都为法律和法治的实践所必须,法科人才的培养就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着力培养专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由此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实务型人才培养着眼于实务工作岗位,主要是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和执法岗位(我国“大法学”概念包括公安学科,但中外对警务执法人员的培养都是法学院之外的另一个系统)。理论型人才培养着眼于理论工作岗位,主要是法学教师和研究员等教研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学生分别培养成两种类型的岗位人才,必须清楚:究竟要着重培养学生的何种素质和能力?两种教育类型对此有何种定位?这个法学教育基本问题的答案便是法学研究。一方面,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学生,必须在系统的法科学习中获取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类型要让学生具备这种研究能力。法科学生获取两种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论知识,包括法学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这是法科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从法学教育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两种法学研究涉及三种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校法科学生。其中,在校法科学生与法学理论工作者中的法学教师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法律实务工作者与包括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体现法学教育的结果。几种主体都可对法学原理和法律实务展开研究,但是,毕竟法学教育类型与法学研究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对应性,即法律实务人才主要进行法律实务研究,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法科学生的实务研究能力;法学原理的研究任务主要由法学理论人才承担,法学教育重在培养此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任何主体都应首先具备与岗位湘适应的研究能力。当然,区分培养类型不意味着两种人才只能有单一的研究能力。两种培养类型都要让培养对象掌握法学原理和相关理论,教学中都要联系法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教学内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只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其次,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   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有研究能力的法科专业人才。法学研究的两种类型自然成为各国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坐标。外国法学教育大致有两种模式: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以两种法学研究为内在依据。   第一,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对法科学生分类培养。各国法学教育品种的设置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横向区分。欧洲模式中的法学本科与美国模式中的J.D.学位,都属实务教育品种,前者旨在一体化地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其培养过程兼顾几种法律实务角色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则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其学校培养环节集中在律师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两种模式中的法学博士都属理论品种,着力培养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学硕士主要作为外国学生攻读法学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学教育类型培养不同研究能力,相应的学历学位类型只作为相应岗位的资格。例如,美国的法学博士(5.J.D.)和法学硕士(LLM,)学位通常不能作为参加律师考试的资格,此类学生就不能进人法律实务岗位。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的培养层次。各国法学教育都在学历学位的层次上体现实务研究与原理研究的纵向区分。各国法学教育设置了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养品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层次不同。各国法学教育的实务人才培养类型都以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所谓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是指未来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法学理论工作的人员第一次接受的系统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为必要和充足。欧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国则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谓“必要”,是指没有接受过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没有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从事法律实务,必须科班出身。所谓“充足”,是指完成本国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就有了从事该国法律实务的文凭资格。然而,各国法学理论人才培养类型需要多层次法学教育。事实上,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聚集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p#分页标题#e#   第三,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合理安排培养内容。各国法学教育都以传授法学理论和训练法学研究能力为主干。尽管法科学生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构成特点,难免存在两个部分之外的学习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种学习项目或者由选修课解决,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与学生就业有关的共性项目,如果喧宾夺主,也不能纳人教学体系。例如,各国司法考试或律师考试是法科学生进人实务岗位的前提,但欧美的法学教育都不以考试为主线或参照,更不安排考试培训。其考试与培养内在一致,都着眼于实务研究能力,课堂学习优秀者更容易通过考试。这种一致性促进了法科学生认真掌握法学理论和积极训练研究能力,从而保证了教学计划和质量。   欧美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发展稳定、成效显著,与其说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说是遵循规律的结果,其培养模式可供借鉴,其科学精神更值得学习。   最后,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只有本科,面对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学理论人才的双重短缺,法学本科将两种人才培养一肩挑起。法学硕士的设立是我国法学教育类型区分的标志。解决法科人才奇缺的当务之急是培养能够培养人才的师资。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硕士建立伊始,自然成为培养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此后出现的法学博士是该品种的延续。法学本科逐渐转向培养实务人才。此种格局基本符合两种法学研究的规律,与欧洲模式接近。接下来十几年,法学硕士和博士与理论人才需要相适应,稳定保持有限规模,但伴随我国社会日益升温的文凭热,催生了提高法律实务人才学历学位层次的需要。为解决这种矛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借鉴美国模式,招收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从而在研究生层次把实务人才与理论人才的培养区别开来。但是,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均作为实务品种,双轨之间的关系并未厘清。本世纪初,法学师资经多年积累,需求数量减弱,门槛则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学硕士急剧扩招,能当教师的法学硕士越来越少,其多数要从事实务。这对培养实务人才的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形成挤压,也使得不同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论色彩的培养一锅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学教师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扩招又使越来越多的法学博士也要走实务之路,法学硕士则在事实上完全变为继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之后的第三个实务人才品种。然而,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门此时反而强化法学硕士的理论型色彩,将其归为“学术型”品种,与“应用型”的法律硕士相对,使两个品种的关系变得十分纠结。应当看到,我国法学教育成绩巨大,功不可没,但当前发展进人瓶颈,结构不顺,规模失控,盲目攀比,质量堪忧,就业困难等,都是不争的事实。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乱局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两种类型的法学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视两种研究能力与人才培养需要的对应性,导致未能科学设计法科教育品种。品种繁多,关系不明。第二,忽视两种研究能力对于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导致一方面未将科班培养作为上岗的硬性条件,另一方面层次累赘,本科足以从事实务,却还要培养研究生,硕士能胜任实务,却还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实务人才法学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视两种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质内容,导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类培养,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论素养作为实务人才培养的重心,往往忙于给学生灌输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实务经验甚至“潜规则”,从而遮蔽了法科专业大学教育的深邃灵魂。   针对缺失,我国法学教育巫需科学定位和调整。第一,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基准,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品种和层次。可有四种方案:(1)保留法学本科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律硕士。(2)保留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3)在理清关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学本科与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两个实务型品种,设置不同培养机制;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4)保留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由不同培养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之一;保留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第二,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根据,设置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环节。两种研究能力决定了两种教育类型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论文选题、考核答辩、实习内容等培养方面都要有明显区别。例如,实务型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从原理开题,不要求理论创新和发表文章,而理论型学生必须进行系统的原理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力求发表学术成果,要做教师还应到课堂实习。两种类型的人才培养都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让校园回归理论氛围。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数量关系是实务远远多于理论,招生时应保持恰当比例,相应调配教学资源。第三,以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为门槛,明确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未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不能进人实务岗位。没有理论型法学教育经历者一般不能进人理论岗位。第四,以两种研究能力为标准,建立法学教师的考评指标。法学教师是理论工作者,应当具备人才培养所需要的两种研究能力。法学教师应当是接受过实务类型第一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和进行过理论型法学深造并将两个方面交相融会的法学研究通才。应对两种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师给予更高的评价和待遇。此外,还应具备法学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6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所谓的“3+1”人才培养模式即将传统的三年半理论课程和半年的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模式,改成三年时间完成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等课程的教学,一年的毕业实习及论文提前到第七学期开始,七八学期主要是实践教学环节。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具有特殊性,既要保证理论知识的系统全面,又要保证实践环节切实可行,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第七学期增加了法学类课程的实践环节,其中经济法课程实践环节占有大部分比重。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把实践环节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单独授课、单独考察、相对独立的实践体系。同时要求学生结合本校的实践条件,利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订、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2.2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2.3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3.1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3.2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把经济法课程内相关章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问题,在实践中去进行检验、验证,从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中深化课程内容的学习。这就要求增强普法宣传,让学生学会运用已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提升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法院进行实践性学习,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具备灵活应变的实践应用能力。近年来,以法律援助为核心的实践模式在一些专业类法律院校中较为流行,以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模式成为实践教学探索的主要内容。工程类院校在学习完经济法理论课程后,可以到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做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宣传,把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实践性教学应当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以此推进经济法实践性课程的改革与创新,同时要努力获取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有力支持。然而,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教学模式并不是无章可循的,需要遵循一定的章程,并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帮助。

3.3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7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法律实务论文范文8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应用型的职业发展方向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面的特殊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一大弊端是重理论轻实践———偏重法条法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却忽视或弱化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法学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容易眼高手低,岗位适应期延长。近年来,与其他法科院系一样,我们也一直致力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以求实践教学模式难题的破解之路。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   在传统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设计中,各个实践教学的形式———课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等———被分设在不同的培养阶段,其间往往缺乏层次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阶段被人为地割裂,影响到学生能力的系统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在内容上应当是从单一到综合、从简单到复杂,在追求的效果上应当是相互影响、层次递进的一个完整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由此也对本科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教学设计的一体性。即应当把本科四年的实践方案通盘考虑,并且“根据教学内容的循序渐进和学生认知水平的梯级提高过程,制订出科学、完整、不断线的大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实践教学计划与理论教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使这两种计划方案浑然一体”[1]。(2)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以参与式理念为导向,重视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度,从而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选择教师、安排学习进程的权力;教师要评价学生,学生也要评价教师[2]。(3)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方面有不同的侧重———课堂案例教学以培养发散思维能力为重点;模拟法庭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意识、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重点;课外科研训练和毕业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法律技术的运用能力、知识的更新能力和岗位的适应能力为重点,但都以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为落脚点,体现了能力培养的综合性。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架构   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不是一件完全独立的事情,更大程度上会受制于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是否已经学习并掌握。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应根据理论教学的进度采取分阶段循序渐进培养的方式进行。   (一)课堂案例教学   课堂案例教学适应于法学本科四年教学的全过程,但具体实施应有不同的侧重。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感性化,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培养专业兴趣。高年级的学生由于有了一定的知识储备,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专业观念以及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凝练自己的专业方向,为他们进一步学习专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教学的实施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挑选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1)针对性,即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适应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2)启发性,即案例必须包括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3)真实性,即案例的本质性内容必须来源于客观实际;(4)新颖性,即案例必须贴近于当代大学生的生活,能引起共鸣。[3]   比如在讲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选用了时效性很强的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的案例,从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等方面设置疑问,步步引导,共同探讨,真正做到案例的精选。   除了选取合适的案例之外,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更重要的作用是要注意教学形式的选择和教学过程的引导。例如,在使用“钓鱼执法”这一案例时,我们采用了先分组辩论,在讨论后让学生作专题报告,最后让对该专题报告有疑问的同学发问等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在学生讨论时,根据讨论的进度,我们依次设计了四个层次递进的问题:钓鱼执法存在的土壤是什么?钓鱼执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钓鱼执法折射出我国法治的现状是什么?应如何从法律层面对钓鱼执法进行规制?在学生讨论的进程中,教师适时的引导和解析,既激发了学生探索的兴趣,又加深了学生对执法程序的理解和执法理念的强化,切实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学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模拟法庭实训   经过大学一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在大学二年级时期,学生开始接触具有实务性质的专业必修课。因此,其实践的内容应和其课程内容相结合,重点通过实务案例的模拟来提高学生的各项能力。我们把模拟法庭实训确定为该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   模拟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的问题,缺乏实效性,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例选择的问题[4]。为此,我们要求在选择相关案例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以及可辩性。我们以实习基地的建设为依托,与卧龙区人民法院等四个法院建立了双向互动的关系,不定期邀请法官来校对学生模拟法庭进行实习指导,教师也会定期去法院收集一些相关的案例来作为模拟法庭案例的来源;与此同时,也争取学校购买了北大法意的案例数据库,获得了丰富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案例来源。通过上述举措,满足了模拟法庭实训中的案例需求。   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训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认真把握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并事先检查模拟法庭参与各方的准备情况,帮助和引导学生研判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以利于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把模拟法庭实训的点评作为一个必备的环节,通过点评可以发现错误、更新知识、提升理念;在模拟法庭实训结束后,还要求参与各方写出模拟法庭实训的心得体会以及经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综合运用能力。#p#分页标题#e#   (三)社会实践活动   经过大学前两年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生初步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以下列形式实施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1)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去体验和观察法律活动。与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者进行交流,增加学生对相关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的了解和学习法律的自觉意识;旁听涉及程序法的听证会,以培养学生的程序法治意识;组织学生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与一线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流,获取实践经验。(2)组织学生面向社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和“送法下乡”活动。我们依托法学院学生会成立了南阳师院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教师定期值班制度,开展了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暑假和法制宣传日期间,由相关教师带队,依托学校和社区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等活动,以使学生深入基层,体验实践,增强职业责任感。(3)组织学生参加从事兼职律师业务的教师所案件的活动。这类活动以大三、大四学生为主,学生在参与此类活动时,以帮助老师搜集证据、整理证据为主。   通过此类实践活动,可以帮助学生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的技能,培养其职业认同度和责任感。   (四)课外科研训练   大学三年级时期,由于经过两年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学生的知识结构呈现出一定的系统性,对相关课题具备了相应的兴趣,也初步具备了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随着考研和毕业论文写作的即将到来,也需要学生加强科研基础的训练。因此,我们把学生的课外科研训练作为这一阶段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1)增加专题论文的写作练习。大三第一个学期要求学生组建兴趣小组,就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并要求学生就调研结果写作小论文,以培养学生综合思考和语言表达的能力。(2)吸收学生参与教师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在一些专业教师申报的课题中,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一些对课题感兴趣的学生参与课题的研究,培养学生研究型学习的能力,为学生进一步开展“SPCP”①等独立项目计划奠定基础。(3)鼓励学生就相关专题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我们组织学生成立了专业知识兴趣小组,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为每位小组配备了相关专业的教师进行指导,通过专题讨论、专题发言及撰写专题报告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就自己感兴趣的课题撰写学术小论文,由教师推荐发表。   (五)毕业专业实习   大学四年级是本科学习的最后一年,通过前三年实践活动的累积,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即将面临的工作岗位对毕业生应用能力要求也迫在眉睫。因此,该阶段的实践教学应以锻炼学生系统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为主。据此,我们将毕业专业实习作为重点来抓。   毕业专业实习不仅是对学生四年学习的最终检验形式之一,更是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的一次实战演练。为此,学校和院系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指导,从2005年开始,学院陆续在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稳定的毕业实习基地,截至2011年底,学院共与卧龙区人民法院、武侯街道办事处、博音律师事务所等12个单位建立了实习基地关系,其中校内实习基地1个,校外实习基地11个。在实习过程中,事先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选派具有良好品德和过硬法律实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生的指导老师,严格实习纪律,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考勤工作;要求学生订立实习目标和计划,记录好实习日志,并进行实习的自我小结。同时,实习结束后,院系组织实习学生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视域下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实践教学方式的具体制度设计必须依赖于相关保障制度的设计。   (一)人才培养方案等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制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和落实:   1.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培养方案突出强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侧重点,以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其目标,并严格据此组织教学活动和安排教学任务。   2.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方面。人才培养方案以夯实基础、拓展能力和培养素质为抓手,通过设计三个模块的教学内容来突出课程特色:学科基础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专业知识的铺垫;专业必修课知识模块,侧重法学专业知识的运用法律;专业选修课知识模块,侧重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   3.在具体的课程设置方面。人才培养方案在适当压缩理论课程的同时,适当增加了一些核心课程的实践课时,以给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同时还增设了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如法庭速录技术、法庭辩论技巧等课程,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使课程设置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是落实这一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就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并实际从事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5]。   我们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作为我校法学专业的一个品牌加以推动,在具体过程中采用了“外联内培”的方式:所谓“外联”,是指聘任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师,通过定期就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进行专题讲座或讲授实务型课程的方式从事部分的教学和指导工作,这样既可以弥补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不足,又可以拓宽学生乃至任课教师实践经验的视野。所谓“内培”,是指鼓励法学教师通过兼职律师业务或担任人民监督员等方式参与法律实务,丰富自身的实务经验,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法学院的25名专任教师中,取得律师资格证的教师为18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比例达到75%。#p#分页标题#e#   (三)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机制   实践教学环节的多样性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质量监控的难度较大,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监控机制和一系列有效措施才能保证其顺利执行。[6]   近年来,我们在管理中通过下列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1)实践教学监控的常态化。除了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之外,我们建立了院系领导的教学巡视制度,由院系领导对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巡视;我们还建立了实践教学观摩制度,院系领导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观摩次数不少于6次。(2)实践教学纪律的规范化。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要做到“四个必带”,即带教材、带教案、带教学进度表、带实践教学大纲。教师创新实践教学方法要做到“三个充分”,即“充分实践、充分总结、充分论证”。为保障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在严格执行学院的调停课制度的基础上,对课堂教学日志进行严格管理,并实施归档建设。(3)教学质量反馈的制度化。实践教学各参与方的评价是衡量实践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为此,我们注重与学生、实习单位以及实习业务指导教师的定期沟通,以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及时获取相应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师,以便及时修正教师在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反馈中发现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上升到院系的层面进行解决。   (四)构建多样化的成绩评价制度   在现有的法学本科成绩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缺乏符合于实践教学要素的制度设计。但正如有人所言,“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内容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活动对象的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多样化的原则。”[7]为此,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1)考核指标多样化。实践教学对学生知识技能培养目标的要求是学生应具有娴熟的实践操作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灵活的社会交往能力。因此,我们在实践中围绕这些目标设计了多样的评价指标,从学生的参与性、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整体的评价。(2)考核方式过程化。由于实践教学的持续时间较长,需要我们用动态的眼光把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持续表现来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考查,而不是拘泥于静态的结果,这样才能够综合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而不至于使学生实践教学的动机趋于短期的功利化。(3)考核主体多元化。在实践教学中,教学环节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学生实践教学的评价应该多听取参与各方的评价,以尽可能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结果。为此,我们根据各个实践教学方式的特点,在每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通过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方式从指导法官、案件当事人、同组的学生等处获得对学生的评价,并把它作为对学生全面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