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研究

法律英语研究

 

一、概述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专业语言。它是一种行业用语,里面融入了英美法系国家千百年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国内有的学者将法律英语归为“属于专门用途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这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法律英语最主要的是为法律相关的人员所运用的专业术语,它的语言(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以及体裁都是定型化了的,不能离开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仅仅只是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脱离英美法国家的法律传统,甚至简单地用中国的法律作为学习内容,只不过用英语表述出来,岂不更容易让学生掌握?所以,首先对法律英语的定位应该是一种不可脱离英语语言国家法律文化传统的行业用语,定好了位才能够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用最合适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   既然法律英语离不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那么,在教授法律英语过程中就应该把自己当成是一个英语国家的老师,把自己和学生完全放在他们的大背景下,象他们一样教授法律语言。而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意思就是说,要通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理。其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增强了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即使他们记不住法律条文,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近几年法学教育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法”,但是主要停留在部门法教学过程中,还没有纳入到法律英语教学中来。在此认为,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比任何部门法更加适合。因为本来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以普通法或判例法为基础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至少不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要学习别人的专业语言,当然也应该吸取他们的先进教学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学”。   也许有的人要说: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法学院的学生是从最优秀的申请者中录取的。学生进入法学院之前,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同时,学生进入法学院还要通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wSchoolAdmissionTest),且成绩优异。   此外,在他们进入法学院的时候,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并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而作为一个中国人,连基本的日常英语可能都过不了关,怎么能要求他们象要求美国学生一样,对他们用同一种方法呢?现在小孩都早熟,到大学阶段已经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且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大四开设,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的部门法都已经学习过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有专业基础。而美国的学生在没进入法学院之前还没像中国学生一样接受专业的学习。并且,学生们为了过英语四级、六级一直在学习英语,语言也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对大三大四学生的专业英语授课实行象美国等国家的“案例教学法”是行得通的。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是以实际案例的分析作为教学内容,以学生充分参与讨论作为手段,以案例分析作为考试的题型。但是由于法律英语横跨了法学和语言学两个学科,所以在法律英语授课中的“案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特点,除了要从案例中学习法律方面的内容,还要学习它的语言特点。具体的来说就是:指导学生以具体的案例为范本,采用整体阅读法,即首先从文章的总体入手,分析案例的结构、写作方法、中心议题及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然后研究段落的衔接、连贯性及段落的中心议题,并在此基础上学习主要词汇,重点句子和特殊语法现象的用法。学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一起就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生在课堂上不再只是一个“听众”,而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合作者和研究者。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能够启迪学生的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基本上每一所有法学专业的大专院校都开设了法律英语这门课程,说明了对法律英语的重视。但是在课程设置上确大多数不合理,使得学生都把这门课程当成是一种负担,很少有人是真正感兴趣的。针对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在教学过程中体会到有如下问题的存在:     (一)课时短人数多普通高校的法律英语一般都是在大三下学期开始开设,一共学习两个学期,每个学期32个学时。也就是说,学生整个大学四年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一共是64个学时,即48小时。要想在两天学一门专业语言,别说掌握,就是连基本的了解都很困难,最多只能算是接触过了。另外,上普通英语都是小班授课,专业英语应该说比起普通英语来讲要难得多,确是一两百人一起上,学生和老师之间根本无法交流。这也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使用“填鸭式”的讲授课的方式教学的最主要原因。但是这样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调动,老师上得辛苦,学生听得也辛苦,到最后学生不仅没兴趣,大多数同学还认为是一种痛苦的负担。#p#分页标题#e#   针对这种情况,只能采取“案例教学法”。首先,由于课时太短,如果要用讲授式的方式,根本不能教授多少知识给学生,反而让他们产生思维惰性。法学本来就是一门要积极思辨的学科,如果一味地只是让学生被动接受,到最后他们也就懒得去想了,反正老师课堂上没有留有空间时间给他们想,课下他们又要消化老师上课讲的东西,更没时间思考了。这样,还不如用“案例教学法”,传授一种学习方法给他们,启发他们的思维能力,多让他们说,这样法律和语言两方面都得到了锻炼。即使以后没有这门课了他们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自己学习。   针对人数太多,“案例教学法”也是一个办法。因为大多数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缺乏兴趣,但是却对案例很感兴趣。如果用讲授式的办法很容易让他们打瞌睡,让他们参与到课堂上来,用他们自己的方式来阐述对一个案例的看法,并自己推导出其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他们也会有成就感。虽然说人多对于讨论来说是个问题,但是可以进行分组讨论,让每个人都参与,然后将他们讨论的结果推选出一个代表进行阐述,其他人补充。   总之,每个人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参与到课堂讨论中。   (二)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将“案例教学法”混同于“举例说明法”。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都标榜实行的是“案例教学法”,而实际上只是在课堂上举了很多的案例而已。“举例说明法”的本质还是老师讲,学生听,其目的是老师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某个抽象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而为。学生还是处在“听众”的地位。而“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所以,要清楚什么是“案例教学法”才能更好地运用到教学中,才能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思维能力。   2.借“案例教学法”之名,行“放羊式”教学之实。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并在课堂讨论的过程中操纵全局———既要解决学生随时提出的问题,又要将学生讨论的焦点引导到教学内容上来。因此,案例式教学对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备课时间。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教师借助案例教学的名义实行“放羊式”教学,在课堂上很随意地发一些案例给学生讨论,最后做一些简单的总结,根本没有组织有效的课堂教学,更遑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片面强调“法律”或者“英语”。由于“法律英语”是一门交叉学科,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应该两者兼顾,既要培养学生们用法律思考问题,又要锻炼他们的语言能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学校让外语系的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由于外语系老师没有法律基础,所以很多词汇对他们来说非常晦涩难懂,老师都不明白,怎么讲述给学生听呢?另外,有的学校虽然让法学专业老师进行法律英语授课,但是很多老师的英语水平不够高,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很多都成了用汉语对某个英语单词作“名词解释”,同样,学生老师都头痛。所以,建议专业英语老师的选择最好是有英语特长的法学专业老师,或者是懂法律的英语教师,以补不足。     三、在法律英语授课过程中的“案例教学法”设计     (一)教材设计   在法律英语的教材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法律英语是一门法律和英语的交叉学科,以及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因此作为法律英语的教材,决不能只是纯粹的案例选编。从文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著作、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写作以及个案分析等;从内容来讲,应依次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的分析及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律师职业介绍、英美主要部门法、国际经济贸易的相关法律等等;从结构来讲,应该包括文章、问题、词汇及重难点句分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合的已出版的教材。这就需要教师寻找甚至自己编写必要的英语教学资料。   当自己编写案例时,要注意个人意志与实践情况的结合,既不能主观地剪裁材料,又不能直白地记录材料,要把法理的理性与案例的客观性有机结合起来。当选取他人材料时,要认准那些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而形成的案例。必要的时候教师可以根据讲授内容的需要将诸多案例进行组合等方面的加工,使之更加典型化。     (二)角色设计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地完整地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在用课堂讲授这种方法的时候,课堂的主角永远都是老师。老师一个人在讲台上表演,是主动行为者。而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聆听者”。久而久之,学生会忘记怎样去思考,反正老师讲的都是有权威的,却忘了法学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挑战”,这对学法的人来说是一种悲哀。所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师生双方地位应该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老师是主角,因为整个过程都由他来主导,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学生也是主角,课堂上80%的时间都应该交给学生,由他们各抒己见。老师和学生通过交流互动,互补不足,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这样,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     (三)过程设计   1、课前准备   由于案例教学方法要由学生进行讨论,对于教师和学生均提出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师生必须在上课前对某些问题作出深刻思考和充分的准备。所以在课前,学生必须花大量的功夫来进行准备工作。学生要读懂该案例、要去了解该案例的背景、里面涉及的基本原则、有争议的地方以及学生自己的观点。所以在美国的案例教学中,一节案例课往往需要花两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去准备。最好的办法就是做“读书报告”或者“读书笔记”。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样,学生要做的工作老师都要完成,另外老师还必须考虑到学生在讨论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还要精心设计好所有的环节,让学生都围绕主题进行讨论,所以老师要做的准备工作更多。如果说学生需要两个小时准备,那么老师至少要花3个小时左右进行精心设计。#p#分页标题#e#   2、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话式或讨论式。首先由老师对案例进行介绍,准确向学生报告案例的已知条件和问题,把学生对案例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这点很重要,因为有的学生英语水平有限或者专业水平有限,理解的案例可能有所偏差。由于案例分析必须要立足于原始案例,所以,读不懂案例或者读错了案例,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其次,用演绎的方法,从分析研究个案出发,去探讨“类”的现象。通过对个别案例的分析,来把握和掌握同类现象形成类的结论或理论。这是学生唱主角的时刻。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回答问题等方法将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呈列出来,然后他们自己得出结论。即使是现在仍在使用的成例,学生仍然可以抛开判决,从自己的探索中找到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结论。最后,经过了相互交流,优势互补,由老师做出总结。这个总结不仅包括对案例本身的总结,还包括学生的语言能力、分析能力的总结,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所以说,总结不一定要有结论,学生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总结只是为了由类的结论出发向规律性探索的高度和深度进军。学生在过程中学会了思维,这才是目的所在。   3、课后总结   对于课前准备和课堂表现,学生都应该进行总结,总结自己的、总结他人的,也包括总结老师的表现。在这过程中,取长补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巩固学过的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表现做准备。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是整个案例教学学生部分的终点。   对于老师来说,总结也是同等重要。特别对于年轻教师,可能实践经验不足或者理论知识不够深厚,在这过程中能够向学生学到很多东西。这些东西要用一种形式总结固定下来,以便以后的改进和巩固。当然,虽然案例教学方法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律知识,同时这种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用于部分学生,而不适用于所有的学生。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学生则常常是一言不发。另外,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学生课前不预习,也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所以,仍然要和教授法结合在一起,进行合理的课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