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论文范例6篇

海洋石油论文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1

(1)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职业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章节。职业卫生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油田开发基本情况及要求、职业卫生分析、主要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费用估算等。

(2)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向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职业健康司)申请备案或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项目应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3)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职业健康篇章和职业危害预评价中提出的与职业健康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并确保在辐射、噪声、震动等职业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阶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安全章节。全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简述油田开发和周边环境中需关注的与安全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安全隐患,说明对安全的具体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质、油藏、钻井与完井工程、采油工艺、工程建造、生产设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安全风险特点,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风险应急对策及保障。

(2)安全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和《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中的要求,提出了对海洋石油建设项目需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的要求。安全预评价实际上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主要依据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中要求进行编写。安全预评价的程序浅析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张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健康安全环保三同时有序开展。笔者尝试介绍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经验,以便于指导海洋石油开发。关键词: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主要是准备、实施评价和报告书编制三个阶段。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需要在设计中考虑到修改和落实,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油安办组织审查及备案。

(3)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并获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的立项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应落实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预评价中提出的与安全设施设计有关的意见,确保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及“ALARP原则”,保障建设项目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3前期研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与审查根据《油田总体开发方案编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开发时编制的方案应包括环境保护章节。环境保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的基本状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费用估算等。

(2)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环境影响报告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和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结语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2

1978年3月26日,中国石油代表团赴美考察归来,在人民大会堂面向国家决策者作考察报告,最终引出了石油行业尤其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率先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

对外开放的大门一经打开,就再也合不上了。四年之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应运而生,并被写入具有法律效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也自此步入了对外合作的新阶段,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商业模式,充足的资金给中国的万里海疆吹来了西方的新风,沉睡亿年的石油被发现开采出来。

以1982年作为分水岭,此前的数十年自主摸索阶段,我国海洋石油年产量尚未突破10万吨。1982年往后,30年时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经在海上建成了一个新的“大庆”,年产量已经超过了5000万吨。

从中国石油代表团第一次出国考察起,秦文彩就介入到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的事业中。秦文彩历任中国石油化学工业部生产司司长、副部长兼外事局局长,及第一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秦文彩是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开放的见证人、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奠基人,回顾那段波澜壮阔的历史,秦文彩说,“国家把对外开放的大门打开一个缝,我们努力把它推得更大”。

中海油挂牌成立的时候,没有敲锣打鼓、没有放鞭炮、没有领导人到场。1982年2月15日,在北京王府井北京饭店东侧的那栋三层小楼,我让尤德华带一些人去大门把写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匾牌挂上。

那时人事已经确定,我已经收到了国务院的任命书,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总经理,尤德华是副总经理。

我在面向大门的二楼办公室,最后审批第二天就要的招标公告,挂牌、刻章这些琐事我都没有时间去关注,第一轮有四个海上区块对外招标,我看完一个区块的文件就签上我的名字,然后摁一下,防止墨水流散,“秦文彩”三个字走水失样。

1982年2月16日是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第一轮招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体执行的国家公司、法人主体,《经济日报》和《中国日报》以中英文报道面向国内外发行,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了。

“外国人希望能和公司对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是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和外国人打交道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实际只是一个虚名,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也不是真正的实体公司。它其实就是石油部外事局下面的勘探处和对外合作处,一共十几个人,而且挂着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职务的也只是几位领导。我是石油部的副部长兼外事局局长,顺理成章的是总经理,还有两个副总经理,尤德华是其中之一。

这个公司的渊源要追溯到1978年1月5日,应时任美国能源部长施莱辛格邀请,中国石油部组建了代表团赴美考察石油工业,出访美国得到了中央的支持,当时的党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批准出行,副主席李先念还作出指示,“派懂业务的同志去,真学点东西回来”。

中国和美国那时还没有正式建交,中国在美国有一个联络处。石油部组团出访用的是“中国石油公司代表团”的民间名义,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当时的石油部孙敬文副部长是代表团的团长,对外则称是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张兆美是代表团的副团长,负责团内政治思想工作,我是代表团的副团长兼秘书长,我们两个按“一正两副”的标准都是中国石油公司副总经理。

这次在美国考察25天,回国途中在日本顺访12天。1978年3月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的东大厅,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国务院总理、时任中国共产党副主席,以及李先念、汪东兴、聂荣臻等多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听取了我们石油代表团的报告,并探讨下一步该怎么办?

最后主要是和李先念的意见,主意不定,不好做决定,他征求叶、李两位老帅的意见,和李先念发表看法后,下决心了:“就按叶帅的意见,可以请外商进来,先试探一下,成不成我们还有主动权”。

这样到了1978年年底,张文彬副部长要出国考察,就没法再用“中国石油公司”的名义,因为中国石油公司的“一正两副”已经被我们占了,外事局就建议用“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出国访问,于是张文彬就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带团出国访问。

要进行海上石油区块对外招标,首先要对我国的海洋进行地球物理勘探,搞清楚大概的资源状况,有油没油。虽然我们国家自己在海上做了许多工作,但还远远不够。这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出国考察研究了之后,到1979年底,石油部和西方13个国家48家石油公司签订了地球物理勘探协议,最后签署协议都是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协议的另一方都是外国公司,而且多数是私人公司,如果以石油部名义签订协议,万一出现打官司的事,他们告的是石油部,而我们只能告私人公司,影响不到他们国家。另外,地球物理勘探本身也属于勘探范畴,就选择用了“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中国石油公司”。

其实外国人也有自己的情报,他们也知道我们这个公司是个虚名,但他们知道我们后台不“虚”,是石油部。这在签订地球物理协议的时候没有出什么问题。但是全面进行海上区块招标,签订勘探开发合同的时候,他们不愿意了。

因为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只是一个协议,只管眼前的地球物理勘探,只管一个事。而签订勘探开发合作合同涉及从勘探开发到生产,管的事情比较长远。在和外国公司代表的谈判交流中,他们不太放心,担心投资进去后没法掌握:合作的主体是虚的,出了事找谁去,谁来承担责任,政府怎么承担责任?

这些外国代表就向我们提意见:我们在国外,都是有公司的,我们都是和公司对接。在中国,你们是政府,我们作为公司和政府对接不太合适。

这些外国公司的意见,我都写成报告汇报上去。在1981年1月28日,石油部召开对外合作专题会议,我在会议发言中就提出了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对外合作的机构的设想,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到了3月23日渤海论证会上,这个意见再次被提出。当时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和进出口委员会在之后4月7日呈报国务院的渤海论证会报告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为了适应海上石油合作的需要,有的同志建议设立专门对外的石油公司,在石油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对外合作业务,协调涉及国内有关部门、地区之间的工作。这个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的统一管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最后确立是在1981年10月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石油部关于开发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情况的汇报。1981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记录了这次会议并明确: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对外合作的国家公司,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写入法律的石油公司

1981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基本确定了海洋石油合作的方向。这份会议纪要在最后还写明:石油部起草的《开发海洋石油资源对外合作条例(草案)》和《中国海洋石油章程(草案)》,请国务院各位领导同志会后审阅,如有意见,告石油部汇总。两个文件由顾明同志、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讨论修改。

顾明是当时国务院的副秘书长,分管法律。在此之前,国务院就明确:围绕石油勘探开采问题,要抓紧立法工作,此事由顾明同志负责进行。

但实际上关于石油立法,最早还是出自外国公司们的建议。在和外国公司代表的交流中,他们就提出,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向他们解释,我们是有国家政策的,对外合作受政策保护,政策不会变的。外国人说,“不对,你们政策会变的,到时候你们领导说一句话,你们政策就变了”。

这些意见由我们汇报到国务院之后,很早就批示了要制订相关法律。但一直到1982年1月30日才公布,是因为我们在这方面没有经验,摸不清这个法律怎么搞,工作进展缓慢,我们收集了外国的法律样本,对比研究之后,再结合中国的国情,花了两年时间才制定出这个法律。

一开始我们准备制订的是《海洋石油法》,但有人提出我们海上还存在争议地区,没法搞海洋石油法,最后决定专门针对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制订一个条例,报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被写入法律,实在是由于当时阻挠的力量太多。当时左倾思想还没有消除干净,高层领导也不全然同意,有人认为既然大庆靠自己的力量干成了,为什么海上石油不行,“现在不行,也可以留给后辈儿孙干”。

一些外面的人说我“屁股坐在洋人怀抱”;在石油部的内部也有人不理解。有人在渤海的平台上贴大字报,说我们“引狼入室”,引来了新的“八国联军”。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康世恩副总理为我们打通关系,为我们组织了几次大的报告会,一次在宣传系统,在国务院原来宣传部的地方,全国各大媒体200多人参加。第二次是在经济口,在当时计委办公楼的二楼上。后来在石油系统内,在大庆的石油领导干部会上也讲过一回。

仅仅营造舆论还不够。打开国门和外国人合作,当时很多人都理解不了。我们就担心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别人也可以把你这个公司,写进法律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人想折腾公司就违法了。

医院商定中海油行政级别

当时有人建议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建成部级公司,这个建议后来康世恩口头向汇报,但是不太同意这个想法,他认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级别类似于国务院下属的直属局。

那时候康世恩身体不好,住在301医院调养身体,到医院看望他,商量确定了这一点,并决定用一个副部长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持工作。

这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的人选除了我就是张文彬了。张文彬是石油部常务副部长,党组副书记,排名在我之前。

我想张文彬到总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在石油部基本管全面的工作,石油部也需要他。所以康世恩在医院里告诉我要让我当总经理的时候,我已经有了心理准备。我也相信我自己能够做好,因为我早就介入进去,事情我都了解,所以没有犹豫就接受了,接着康世恩让我组织这个公司,提名几个副总经理。

这个时候国务院还没有正式任命,只是个口头通知,国务院也没有正式文件批准成立中国海洋总公司,但是筹备的工作必须要提前进行。

其实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真正成立是在1982年的1月底,在石油部的地下室里,我以石油部副部长的名义宣布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然后划分哪些人过来,还宣布了一项在当时颇受争议的决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而不是当时普遍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石油部外事局一直从事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工作,下面条法、勘探、对外合作三个处划分过来,然后石油部的党群部门划一部分过来,人事部门再划一部分过来。然后石油部下属设计院有一部分做海上石油开发的,也划过来,成立一个独立的设计公司,然后把石油部其他司局下面的外事处也划归过来。

原来就存在的石油部下属的渤海公司和南海勘探开发公司也一并划拨过来,不过这两个单位是成建制的,基本没动,只是划归成立后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领导。

我当时坚持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也是受到外国管理模式的影响,国外公司有董事长、有首席执行官,我们当时没有董事会,也没有董事长,但是首席执行官就是总经理。

总经理负责制相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优点在于效率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不适合对外合作,外国人不便与书记打交道,听完书记意见再听厂长意见,容易扯皮,我在玉门油田的时候就发现了基层建设中一些问题,当时我提出“支部建在生产队”上,促进基层领导干部之间的沟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扯皮现象,提高了效率。

长安街31号那栋三层楼原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划给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用的,后来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提出要和我们换,到1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后,我们就搬进了那栋三层小楼办公。这栋楼靠近北京饭店,外国公司的代表大多都住在北京饭店,反而更加方便。

我的任命书是1月底的,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2月8日。因为之前石油部和外国公司已经约定了招标的时间,就选择了在招标前一天挂牌成立,其实就是挂了个牌子,工商注册还是后来的事。

1982年3月5日,康世恩带我走进人民大会堂,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需要获得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我讲了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国际惯例,谈了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对外合作的必要性和对外合作带来的好处,而且强调的海洋石油对外开发不会有损中国的。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3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9-02

石油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之一,曾被称为“工业的血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物质生活需求的提高,石油能源渗透到的领域越来越广,已成为“现代经济的血液”。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在石油需求量急剧增加,而陆上石油生产增长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加快了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步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虽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近年出现的一些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复杂的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在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进行合理适度有序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法制基础,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吸引更多外国石油公司进行投资和参与建设的重要条件,还可以为与邻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之争提供法律依据[1]。因此,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的研究、完善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十分紧迫的。

一、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内容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的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或称惯例)。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规约等。

因此,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来看,法律体系可以认为由以下层次构成:相关国际法;宪法;相关法律;相关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相关地方性法规;相关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相关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一定高于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在内容上,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涉及到海洋权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海运及海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节约能源等多个方面。

第一,海洋权益方面如:1996年5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综合类文件);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等等。

第二,海洋资源方面如:我国的《矿产资源法》(1996);《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2001年9月修订),等等。

第三,环境保护方面如:1998年3月,我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9年1月,我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2002),等等。

第四,海运及海事方面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港口法》(2003)、《航道管理条例》(1987);《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等等。

第五,安全生产方面如:我国的《安全生产法》(2002)、《消防法》(2008)、《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2000)、《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安全规则》(2010),等等。

第六,职业健康方面如:1994年10月,我国加入《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2004)、《食品卫生法》(2009)、《职业病防治法》(2011)、《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2005),等等。

第七,节约能源方面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我国的《节约能源法》(2007)、《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计量法》(1985)、《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水法》(2002)、《电力法》(1995),等等。

另外,在现有海洋法律法规基础上,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已列入“十二五”议程的有:将制定《海洋基本法》;继续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促进《南极活动管理条例》、《渤海区域管理法》、《大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领海基点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2]。

二、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支持,法律调整力度小,海洋石油产业立法的框架体系极不完善。现行海洋石油法律多为单项法规和规章,不仅效力低,而且因缺乏体系上的合理规划与相互配套致使立法体系出现混乱,专业执法体系不顺,力度不够,使已有的立法不能有效实施,已无法与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相适应。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存在诸多缺陷:相关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相应实施细则、赔偿标准缺位、信息披露义务缺失、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刑事立法不足等[3]。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我国目前仅有《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等,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相关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上的规定上都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无法确定,与我国有些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也有不少冲突和矛盾之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模糊、合同主体的不确定、合同内容的不规范和不完整、合同客体的不确定,使纠纷产生以后争议的解决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使侵权责任主体的无法确定,使后续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程序无法正常开展。

三、完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相关机制、制度建设,加快新法制定

加快海洋环境污染赔偿和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刑事立法[3],建立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体在应对海洋污染事件过程中的良性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机制,完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机制,完善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损害评估机制,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勘探油污污染损害赔偿基金[4]等等。建议制定《海洋法》、《海岛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法》、《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法》、《海岸带管理法》[5]、《海洋油污染赔偿法》[6]、《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海洋生态保护法》、《海洋污染整治法》[6]等等。

(二)积极加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组织

海洋恶劣复杂的勘探环境和储藏特性,使得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具有“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性,一家石油公司往往不能同时具备这些要求,跨国间的合作是海洋石油勘探的首要选择,而石油油污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又属于世界级难题,因此,相关国家可以制定国际性公约,公约缔约各国可根据自身优势进行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责任分配[4]。

我国海域相邻众多国家,无论是在勘探开发方面,还是在事故救助、污染治理方面,都需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因此,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制定或者加入区域性的公约或条约,为海洋石油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四、结论

判断法律体系的形成,一般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标准:一是在各个方面,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二是由这个法律体系内所有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相适应,能够满足发展的需要。三是法律体系内部的所有法律规范之间和谐、统一,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对于我国,近些年来海洋石油取得快速发展,但历史尚短、经验欠缺,而海洋石油开发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在法律数量上,还是在体系架构上,都难说足够和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仅仅就法律而言,按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我国法律的数量不仅不算很多,还明显偏少。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怎样实现立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问题。这一点尤其符合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因此,希望有关各方共同努力,清晰梳理体系架构,通过修改、废旧、利新等方式加强立法,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时展要求的海洋石油开发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何沙,李志刚.亟待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立法[J].学术界,2005,(3).

[2]刘赐贵.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N].光明日报,2012-11-26

(13).

[3]张宸.我国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2,(4).

[4]张华,周建鹏.跨国海洋石油开发中污染治理的法律初探[J].知识经济,2012,(6).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4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发 海洋环境保护 环保技术研发 环保理念

[中图分类号] P7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231-1

0引言

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工作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海洋石油产量迅速增加,促进了海上运输、近海港口建设等海洋经济的发展,但是其给海洋环保带来的威胁和风险也与日俱增。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发生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中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这些事故使海洋环境中的生物走向灭亡,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同时也给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发展。例如,2011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溢油事故致使渤海湾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遭受严重的破坏,康菲石油公司也因应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仅经济赔偿款就高达10亿元。因此,必须重视海洋环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开发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维持海洋生态平衡。

1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1.1海洋石油开发的历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开发始于19世纪后期,而我国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进入海洋石油开发领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术和资金的限制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呈爬坡之势。1979年后,由于外资的引进,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迅猛发展。如今,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某些技术领域已经走在国际前列。

与陆地石油开发相比,由于海洋环境的变化多端,不确定的威胁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会碰到更多的技术难题。因此,必须研发一些高效经济的技术来面对这些难题。多缆多震源勘探技术、高分辨处理技术、小曲率半径水平钻井技术、极地海域钻井技术、数控成像技术等技术是我国常用的一些勘探开发技术。

1.2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问题分析

对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过稀释、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自净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净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浓度过大,海洋无法将其消化吸收,海洋环境就会因无法自净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开发中常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过多而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二是海洋生态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体现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胁,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环境的破坏而走向灭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设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环境和海岸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影响,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1.3海洋石油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因全世界都重视海洋,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环境问题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海洋环境保护不但有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少治理海洋污染问题的巨大费用,提高海洋石油开发的综合经济效益。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人员务必做好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保护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现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之后,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以调整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

2应对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开发的环保技术研发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来自于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另一方面来自与沿海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必须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发人员在海洋石油开发环保技术的开发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发出了一些高效的环保技术,为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下面介绍一些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常用的环保技术。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含有有害物质的钻井排弃物,如泥浆和钻屑等,这些废弃物如果直接排放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是“隔油―浮选―过滤”技术和“聚结―浮选―活性炭吸附―砂滤”技术。这种技术主要去除处于游离态和机械分散状态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显。水力旋转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和生化技术是现今研究的热点技术。水力旋转技术主要通过与大罐沉降、过滤工艺相结合,实现原油预脱水和污水除油。它有着净水除污效果良好、处水量大、操作简单易行等优点。开发各种高效旋流器是高技术重点的研究方向。进行污水处理时一般需要加入药剂,但污水药剂有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因此,应该研究不需外加化学试剂的污水净化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很好地克服了传统污水处理技术存在二次污染的缺点,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亲油疏水的特性来进行除油。该技术的设备占地面积小,基建费用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较高,需要利用其他处理技术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生化处理技术是通过可降解石油类物质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热功能菌来,对污水降解处理。该技术主要用于常规方法处理后的污水的程度处理。该技术的环保性能更好。

在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员积极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术,通过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离器,很好减轻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监管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海洋环保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从而使海洋污染问题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其次,强化海洋环保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开发得以实现。再者,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要将陆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标尽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区,从而提高其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3环保理念宣传

目前,许多人的海洋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环保工作的顺利实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应该通过宣传海报、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等形式,让人们树立起海洋环保理念,强调海洋环保是与个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让人们自觉保护海洋环境。

2.4增强从业人员环保意识

对于海洋石油开发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让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来开展工作,避免因误操作或环保意识匮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结语

海洋环境中有着丰富的物产资源和能源,这些东西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现今海洋环境却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邵洪军.论海洋石油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中国造船,2010(12).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5

关键词:海洋工程;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根据调查石油资源总量后显示,世界海洋石油资源量占全球石油资源总量的34%。因如此丰富的海洋石油资源,使得海洋石油工程成为了当今社会采集石油的主要手段。但因海洋石油工程作业时所需要的技巧非常困难,涉及到的工种也颇为繁杂,使其施工的现场具有非常高的风险性。因此,只有根据海洋石油工程的特性,进行全方面的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后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才可以保证海洋石油工程能够顺利且安全的实施。

一、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风险管理作为一种可以降低某些事情中出现风险概率的有效手段,常常被应用在大型工程之中。就一般情况而言,风险管理可以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这三大部分。按照先后顺序来说,风险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便是风险识别。此步骤可以有效的确定当前存在的风险,并为风险评估做好事前准备。第二步便是风险评估,它的主要目的便通过评估接下来可能遇到风险,并对其产生的原因与风险出现的来源进行分析,制成一份风险列表,使其可以布置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而风险管理的最后一步便是风险应对。此时会分为两部分进行相关风险的防护与应对,第一部分是对已经发生过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御措施,另一部分便是对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以上三点便是风险防范的基本内容。

二、海洋石油工程中的风险管理

相较于一般风险管理而言,海洋石油工程的风险管理可以分成四步进行。第一步,在计算出海洋石油工程的总风险之后,在与相关的风险评价等级标准进行比较,查看其资金损耗是否在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如不能,便找出使总风险在不可接受范围内的主要原因,对此原因进行针对性的预防。第二步,便是针对对海洋石油工程影响最大的风险进行重点干预,并对干预后的结果重新进行风险评估,使其降低总风险的程度。第三步便是针对实施防范措施所需要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列表,把这些成本列举出后再对比总风险降低的程度,看其是否具有实施的必要。最后一步就是在实施之后进行跟踪分析,并对预期的目标进行对比,看其是否达到理想效果。

三、海洋石油工程的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当对海洋石油工程的紧急事故进行管理时,需要从预防预备、响应、恢复这四个阶段入手。然而这四方面的实际情况下往往是重叠在一起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不同的意义,并能够成为下一阶段的铺垫。

第一阶段便是预防阶段,这个阶段通常指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风险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与对环境造成危害。换一个说法就是指从根源上防止紧急事故或大型事故的发生,避免某些应急行动。

身为第二阶段的准备阶段指的是事故发生前便能采取行动的一种阶段,这是为响应阶段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第三阶段成为响应阶段,此阶段主要针对事故发生时所采取救援行动是否符合当时发生的事故,其目的便是尽最大可能性的减少人员与财产上的损失,并进行一些有利于恢复的活动。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恢复阶段,恢复阶段存在的目的是使生产、生活恢复到正常状态,甚至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工作。

从理论上来讲,对于类似于海洋石油工程这种事故发生频率高的工程应作橹氐愕姆婪抖韵螅但通过1970年到2015年间海洋石油事故的数据统计上看,海洋石油工程中发生频率高且影响非常严重的风险事件很少,所以我们可以同过分别讨论的方法进行防范措施。

通过对1970年到2015年之间海洋石油工程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后可以发现风险类型能够分为以下几类:1.发生频率过高的事故2.发生后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3.相较于前两种发生平率较高且后果严重的事故。然而,不论何种事故,它的解决方案都需要考虑到以上因素,而我们便可以通过事故的原因进行相对应的防范措施,保证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地进行。

例如对于一些发生频率高的风险,比如油气泄漏风险、海上设施碰撞风险、火灾等事故风险,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准备这两阶段上,使其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其次,对于船只/平台倾覆事故和设施沉没风险这种能够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的事故风险类型,我们因当从响应阶段与恢复阶段这两方面着重管理,从而减轻风险发生时所造成的严重性,并及时的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最后,相较于设施结构损坏事故这类发生频率很高且能够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风险,我们不仅要在预防与准备这两阶段采取适当的干预防范措施,使其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要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响应阶段与恢复阶段的应急准备,以便于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并在事后重建方面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的海洋石油产业从技术上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海洋石油工程风险管理较国外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对于海洋石油工程施工时风险较大且施工环境复杂多变的风险特点,我们必须保障施工时的防范措施能够落实到位,与之对应的事故响应阶段与恢复阶段能够有效且快速的进行到位,以确保在海洋石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使其可以达到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顾菲菲.海洋石油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安全评价[J].石油矿场机械,2014,05:81-84.

海洋石油论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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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油气》是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主管、中海石油研究中心主办的石油及天然气科学综合性技术期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CN 11-5339/TE),重点报道我国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科学的重大研究成果,主要栏目有油气勘探、油气田开发、钻采工程及海洋石油工程。《中国海上油气》的前身为《中国海上油气(地质)》和《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分别创刊于1987年和1989年。《中国海上油气》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核心期刊,已被“联合国《水科学与渔业文摘》”、《中国海洋文献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石油文摘》、《中国地质文摘》等近20个数据库或刊物收录。 《中国海上油气》的前身为《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 《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分别创刊于1987年和1989年。《中国海上油气(地质)》1992年获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二等奖;曾多次被评为河北省优秀科技期刊:2002年获全国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中国海上油气(工程)》曾被评为天津市一级期刊。两刊于2001年同时进入“中国期刊方阵”,位于“双百”和“双效”层面。 《中国海上油气(地质)》与《中国海上油气(工程)》己被“联合国《水科学与渔业文摘》”、《中国海洋文献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石油文摘》、《中国地质文摘》等近20个数据库或刊物收录或列为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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