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例6篇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1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开始出现,在创业服务方面也涌现出诸多优质创业企业。12月14日,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功举办“创服务”主题沙龙。沙龙现场,权大师、鲸力智享、会客平台、领创金融等创业服务企业,通过面对面的宣讲与交流,解决服务方与需求方信息不对称、服务不透明、价格无对比等多种问题。活动吸引了近20家受众企业前来参会,并领取了创服企业送上的知识产权、企业商旅、会议服务、投融资等“服务大礼包”。值得一提的是,活动还启用了在线视频直播,让更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参与此次沙龙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需要知识产权;政府项目、基金、资助等必须要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各种评比中、优惠政策中需要知识产权;公司融资中无形资产评估需要知识产权;重要知识产权可独立质押贷款,政府支持;公司上市等必须要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孟潭从知识产权对创业者及中小企业的作用讲起,详细解读了“权大师”如何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鲸力智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CEO李晓辰在讲解中提到,传统管理讲究业务简单、任务明确、强调执行,创新企业则强调自发主动、敢于试错、注重协作。新时代,就会产生新需求。基于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的L力智享企业差旅管理信息系统,让员工以安排度假一样的心情来安排出差行程,真正实现“我的行程我做主”。

“移动互联网技术对社群的影响:60%的组织者希望2016年能在移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的客户;80%以上的社群将接触或应用移动技术;90%以上的参与者希望使用移动端工具提升体验与分享感受。”据北京家家思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张胜景介绍,社群运营的核心是“积累价值”,“会客”要做的事情就是来帮助大家实现价值积累。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2

1.1制度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美国鼓励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融资,促进技术进步的相关制度法规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建国初期,从宪法中就吸收了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出台的《专利法》与《版权法》,在全社会确立了创造知识产权,及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共识。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批中小企业虽积累了相当的知识产权却因资金因素难以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法》的出台,使中小企业获到了政府各类计划项目及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新的潜力得到了极大释放。《国内收入法》的出台,规定企业R&D领域永久税收政策,更促使企业放开手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使美国成为世界创新强国。针对美国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地经常受到非法侵权,1988年美国制定了《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其“特殊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保护的国家认定为“重点国家”,对上述国家进行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3]。自此,美国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拥有、保护技术占领市场,到利用专利垄断攫取高额收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1.2融资机制在发展中不断创新

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其选取的融资方式由市场各方协商与博弈确定,融资机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其知识产权的价值随着资本市场融资机制创新对其价值发现而不断增益。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对清淅,未来具有较理想的市场价值,但囿于自身规模与资金的束缚,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其良好的市场价值,可优先考虑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将其未来的价值售予某一特定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为后续再发展创造良好发展条件。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只是将本企业拥有巨大潜在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委托于一特设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能为产权所有者带来更多的收益,且知识产权仍为企业所有,这一机制较为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所青睐;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是拥有关键知识产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满足其快速发展,而由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价值担保的机制,这一机制多为较成熟的高成长中的高技术公司所采用,能及时地从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在资本市场上仍在逐步发展中,技术与资本在市场中相互博弈,相互促进,或独立运作,或相互交叉,使资本与技术在市场中得到了最有效的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1.3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融资离不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开展融资创造了条件。高科技公司的创业初期,风险投资公司的创业基金为其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进入成长期以后,风险投资基金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风险投资基金淡出,以其拥有的具有高价值潜力的知识产权募集新股或以公司重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融入快速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本。NASDAQ小型资本市场的对象就是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没有业绩要求,上市标准低[1]。Ocean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0ceanTomo300指数,对300家公司拥有的专利进行分析,根据其专利的表现情况指数。Tomo指数将专利与证券市场相结合,有利于证券投资者对专利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过NASDAQ小型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企业,在NASDAQ全国市场获得的资本支持更为其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动力。硅谷的高科技和NASDAQ市场的完美结合造就了高速发展领先于全球的美国高科技产业,为美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增添了活力。

2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中小企业在经历了低技术高消耗的初始发展后,正面临着资源环境及企业效益的双重压力,通过技术创新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转型升级发展型之路,已成为中小企业再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而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活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国家及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与法规,各地金融机构围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实践。

2.1我国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的科技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了保护。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1995年我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科技成果持有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4]。随后,各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行业标准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03年北京颁布《关于促进专利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2009年江苏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湖南、广州等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2012年国务院转发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2012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9个部委会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市场,支持优秀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引领和辐射带动中国科技金融创新体系的形成。2011年2月,江苏省委省政府组建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20亿元,为江苏文化产业拓展创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科技金融的实践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市场环境条件与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

2.2我国知识产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

在专利领域,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17万多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多年来保持高速增长。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35万多件,首次超过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数的比重虽不足5%,却拥有约66%的专利发明、80%以上的新开发产品。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注册量665万件,居世界第一。全国共有3187件驰名商标,32893件着名商标。全年软件着作权登记量10万多件,全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55件。我国知识产权在经历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后,其知识产权资产与价值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已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不仅增强了企业产品竞争力,更为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取资本支持,实现快速发展创造了重要资产条件。

2.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成效

近年来,我国财政、金融机构及各类资本在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及资本。1999年—2012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直接和间接方式安排中央财政220.9亿元,立项接近4万项。截止2011年底,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达1096家(较上年增幅19.4%),管理资本3198亿元(较上年增幅32.9%),累计投资项目数9978项,累计投资金额2036亿元(较上年增幅36.6%),其中投资高新技术企业5940项,累计投资金额1038亿元[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有328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占创业板上市公司总数的92.39%,创业板运行3年多来,共有355家企业登陆创业板,融资规模达344.45亿美元。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各地已出现了许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成功案例。例如,江苏镇江市2010年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以来,采用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与主产品捆绑、知识产权与信用组合等多种方法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市136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12家银行信贷总额超过12亿元。目前,江苏省已成立了22家科技银行,其中南京有7家已发放贷款18亿元。北京是我国文化产业基础条件最优秀的城市,在文化产业中利用知识产权融资已进行了多年,北京银行自2006年起就多次为影视作品融资,其中2010年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西行记》投资1500万元。

3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启示

3.1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重视其应有的财产收益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相关法的实施,社会对知识产权已有了较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了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有一定认识,其财产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股权,但利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或财产收益权在市场上进行融资,特别是运用知识产权财产权在未来市场上可预期收益进行融资仍未得到知识产权人、市场参与方的广泛认同[6]。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是第一生产力的核心与动力源,运用知识产权融资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创新型国家现今促进创新再发展的重要措施与手段。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应从产品制造向知识创造转变,在创新过程中高度重视知识的积累与相关权利的保护,积极利用知识为企业带来的优势巩固在行业中的地位,形成并强化知识产权这一独特的资产资源优势,利用这一优势资源借资本的力量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快速发展。

3.2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了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行为,但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价值在经济活动中的可塑性及扩展性不相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已明确权利主体,相应的财产权可转让、可出质、权利凭证可交付、质权可登记以及权利价值可量化,但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的溢出价值在现有的法规中未能有效体现,而这确是知识产权与其它产权最大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核心。完善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法律规范,承认知识价产权价值固有的价值溢出特点,疏理科技、金融、工商、税收等相关鼓励企业创新、科技人员创业及促进新产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积极性,充分发现与发挥知识产权内在及延伸价值。

3.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必须先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估价。我国要建立准确鉴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机构,形成系统化的、被社会所公认的评价体系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首先,政府应鼓励、引导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进行多方合作,建立或在现有机构中设立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台相应的人才政策,吸引法律、金融、科技等专业人才及相关的复合型人才相互融合,探讨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则与规范,制定相关评估标准与规程,搭建知识产权期望利益计算模型;利用我国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所)平台,选择部分高科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溢出价值评估试点;与风险投资机构及证券保荐机构合作,探讨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发现、信用增级机制及价值溢出机制。通过政策的引导、专业人才的促进、金融市场的推动,逐步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为知识产权融资奠定价值基础。

3.4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能力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建设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展示交易中心、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等相关机构,在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保护的同时,更应进一步强化此类机构在知识产权转让、投资入股及市场融资中的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专利检索、专利申请、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转移、技术替代性、市场地位及扩散度等服务,培育一批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有较高知名度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作。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3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使得农村金融问题较于城市复杂得多,不同的逻辑安排下,农村消费者在消费金融产品时,很多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加之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存在特质性成本和风险、以非生产性借贷为主的四大基本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路困难重重。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欠缺

一是金融消费产品价格不够公开。目前农村金融机构除存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在营业场地公示外,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贷款的种类、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信用卡年费,借记卡跨行交易费等价格并没有完全公开。农村消费者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银行发生消费关系,缺少选择的权利。同时,价格浮动区间较大。目前贷款利率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上不封顶;农村信用社可下浮10%,上可浮2.3倍,如何定价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农村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二是市场信息不对称。由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如利率政策、计息规定、结息规定、贷款罚息政策等,很多农民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

服务体系效率低,公平性不到位

一是由于一些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窗口过少,办事效率差,客户在办理业务时排长队、常排队的现象时有发生,少则一个小时,多则半天时间,致使客户浪费大量时间。二是信贷管理政策调整之后,贷款权限上收,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占线过长、环节过多,致使农村金融消费者贷款难度加大,错过投资或生产的最佳时机。如农村信用社一般集中在一段时间发放生产性贷款,而此阶段过后贷款审批困难。三是贷款的附加条件不合理。农村金融机构个别信贷人员在审批贷款时,存在向贷款申请人私自索取回扣、接受贷款申请人财物或宴请等问题。四是银行处于自身利益和信贷风险的考虑,对农村地区的各类贷款积极性不高,并未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农村存款用于农村贷款,存款流出现象依然严重。五是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弱势农民难以享受到现代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设落后,金融产品缺乏,金融宣传不到位,农民对现代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产品掌握较少。

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基本的法律规章,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所以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适用性并不强。二是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都没有明确的条款,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等具体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保护机构体系薄弱

在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哪家监管机构将消费者保护明确列为其法定职责并设立专门部门处理相关事务,造成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银监会主要侧重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保监会尚缺乏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因保险产品服务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监管层多数是通过投诉热线等方式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其覆盖面、效率和效力均比较低,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

诉讼存在“瓶颈”

一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消费者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很多金融侵权问题缺乏法律解决意识。二是诉讼渠道不畅通。一方面纠纷处理机制欠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只能算是英国机制的“反向单一纠纷解决机制”(法院诉讼);另一方面投诉处理平台不完善,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调节,认可程度有限。三是即使选择司法路径,一方面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制度规定法院只能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客观上限制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空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看,各国一般从四个层次来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监管目标,并且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投诉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三是通过金融行业组织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四是积极寻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以组织规则见长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于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由金融服务管理署(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同时,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2001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该项目的情况。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了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同时,英国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律规则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2010年3月11日,FSA、公平交易署、金融诉讼专员署联合《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的责任,重塑消费者信心。

以立法为先导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60 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危机过后,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的损害。2010年9月,美国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和欺骗性的做法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通过出台一系列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加拿大出台《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并由专门的机构依据相关立法负责消费者的保护问题。澳大利亚则出台了《银行营运守则》、《储蓄互助社营运守则》、《电子基金转移营运守则》、《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法律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基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7月了《有关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的若干建议》,对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方面提出若干原则和具体建议。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构

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一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切合农村实际,出台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措施。二是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将消费者权益放入监管目标中,确立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披露其产品和服务信息。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在金融商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如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以及贷款流程等。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借鉴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在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同时在行业协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领域等方面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集中处理。

提升服务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要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硬件环境,如通过增加服务窗口或引进电子化服务工具,缩短为客户服务的时间,解决排长队、常排队的问题。二是修改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消费者的成本,同时杜绝吃回扣现象。三是完善公平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推进社区银行建设,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切实改进信贷管理流程,推进小额贷款稳步发展。四是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将征信系统普及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解决农民在贷款时银行缺乏相关信息的问题。

搭建高效投诉平台

一是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部门。可参照美联储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投诉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进行分类、调查和调解,并定期分析信息,识别潜在问题,为相关法规的制订提供参考。二是参照英国的做法,建立银行业消费者自律性组织来协调纠纷。三是完善赔偿和惩罚体系。赋予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和对金融机构惩罚力度。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启示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1]。许多金融产品不像一般的商品,它包含了承诺的因素。如果承诺信息不可信或者超出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就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研究和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有着现实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情况看,各国一般从四个层次来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一是通过立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监管目标,并且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投诉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三是通过金融行业组织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四是积极寻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一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监督。

2001年l2月1日实施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规定了FSA的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2]。

同时,该法案还要求FSA开展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设立相应机构。FSA肩负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并对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出版金融消费者刊物和开展消费者调查。FSA设立消费者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来信、电话和电子邮件。

2001年6月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2006年1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确定11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依据。这11条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如“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等。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更负责任、更加自觉地对待金融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让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上选择服务和产品时能扮演更为主动和专业的角色,实现利益最大化,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3]。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金融机构违规时,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采取适当行动,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性规则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二)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金融监管当局。由于美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以及金融机构类型的复杂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也由多个监管部门担负。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金融机构客户有关的事宜,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互助储蓄银行监管署等)负责处理。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等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旨在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提出的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中,特别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下简称CFPB),CFPB隶属于美联储(FED),是美联储的一个分支机构[4]。CFPB由一个5人委员会领导,为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5人委员会的主席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此外,CFPB在经费来源上也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CFPB的目标一是保证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能够得到、利用那些能够做出正确决策的所有必要信息,同时保护他们远离那些掠夺性的、欺骗性的和歧视性的业务;二是CFPB拥有公布和解释现存或将来消费者金融法规的权力,它将承担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消费者法规遵守情况的所有监管责任。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服务(排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产品),它都拥有广泛的监管权;三是CFPB将致力于使用标准化的产品发展更简单的市场,这些单一功能产品将会对消费者更加透明,并有利于他们在不同金融消费产品间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四是CFPB将负责确认并监控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CFPB要求消费类金融产品的供应者不仅要确认产品风险,还要确认消费者是否充分理解了这些风险代表了什么;五是CFPB将建立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业中的新生业务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其他发达国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经验

日本效仿美国的证券法制体系,分别制订了《证券交易法》、《关于规制商品投资相关事业的法律》、《不动产特定事业共同法》以及《关于投资信托以及投资法人的法律》等法律。根据规定,监管机构有权采用注册、核准或批准等措施监督金融从业者的活动,金融从业者还依法承担信息披露或者说明义务。2000年,日本金融审议会为了规范金融商品的销售和劝诱,专门制订了《金融商品销售法》。据此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从业者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应承担适当销售的义务。金融从业者违反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投资本金损失的赔偿责任[5]。

投诉处理方面,发达国家形成了由两套处理机制构成的纠纷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澳大利亚《银行运营守则》规定,银行必须有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来解决消费者投诉。2001年6月,加拿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和《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并由专门的机构依据相关立法负责消费者的保护问题。加拿大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机构是存款保险公司(CDIC)和2001年成立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消费者委员会(FCAC)。设立存款保险公司是许多国家保护消费者(存款人)利益的通行做法。FCAC是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监管机构,旨在确保联邦管辖的金融机构遵守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澳大利亚则出台了《银行营运守则》、《储蓄互助社营运守则》、《电子基金转移营运守则》、《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法律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经济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正稳步提高。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和高附加值的服务层出不穷,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包括金融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技术水平、金融机构服务态度和服务诚意。由于金融产品技术含量高,缺乏对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远没有有形商品的维权意识强,这也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难以真正树立客户第一的经营思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 目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二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此外,现有法律法规在某些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缺乏具体适用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

(二)缺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机构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组织上的保障,“一行三会”至今也没有一个部门被要求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解决争议,由哪个机构来处理等具体问题,现有的金融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投诉无门、投诉无果的窘境。

(三)行业自律机制无法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

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虽成立多年,但是对行业的约束力不强,且主要致力于机构间相互协调,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一直无所作为且也无意于此,因此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四)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未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金融知识有限、掌握信息不对称,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经常会陷入认识滞后、判断滞后、措施滞后、效应滞后的困境,难以保证所有的投资、消费行为达到理性化。当前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还不到位,金融消费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力还不十分明确,对一些金融产品的性能、用途以及相关的服务等信息缺乏了解和认知。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许多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甚至不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有些金融消费者则考虑到请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耗力,因此望而却步,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五)金融消费者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中的一类,在金融市场中同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不仅在信息获取上依赖于金融机构,在选择产品时也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没有商讨合同条款的权利,而与消费者交易的金融机构却拥有明显的信息、技术、资金以及专业优势。

(六)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侧重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认识不足;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信访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应对机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因保险产品服务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由于其适用法律的先天不足以及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由消费者协会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力不从心。

三、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政策可操作性

一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或英国的《金融服务法》,适时推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妥善解决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矛盾和重复的问题。同时还应明确金融消费范畴,有效区分金融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建议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明确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等切身利益的保护。二是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或《征信法》,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适时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二)设立独立而专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主要职能应当有:制定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政规章,及时审查各专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规章,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产品简单清楚、信息透明,防止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因各种欺诈或不公平行为受到损害;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守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政策和程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其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违法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强化自律组织建设,严格执行自律章程

我国银行业协会虽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机制、监管方面的诸多原因,目前还没有在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实质作用。因此,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金融业的自律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自律组织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上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维权意识

一是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帮助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向公众表明监管机构对当前金融运行情况的判断和政策取向,适时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贷风险等,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二是要倡导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诚信道德观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金融行为。同时,大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切切实实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已有各项消费者权利的可操作性,拓展新型消费者权益类型

如对知情权的保护,可借鉴美国《诚实信贷法》及其修改案,对于消费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房屋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和其他信用产品时,享有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包括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间等应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规定金融机构违反公开义务的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义务,从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广度和时间的长度,使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到实处[6]。在包括住房按揭等大额消费领域或以电子商务、上门推销等特殊推销方式缔结合同中,引入合同撤销权也极为必要。因为在金融消费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通常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劝诱型或欺诈型的广告,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金融消费者往往不能有效理解金融条款和识别金融风险,因此允许消费者通过行使撤销权解除合同,这将更有利于解决由此引发的消费合同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自觉建立行业自律意识。而在损害赔偿权方面,我国更是急需与国外接轨,改变《银行卡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借记卡遗失或被盗”的持卡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现状,即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前的全部责任的规定,而应确立新的适当限制持卡人责任限额的规则。

(六)完善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目标体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中

一是制定和完善金融交易和运行规则,改变目前消费者保护交易规则体系零散、内容薄弱、偏重原则性的现状。明确规则指引,要求金融机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消费者保护精神,履行诚信、告知、提示、守密等义务,解决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格式文本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二是各监管机构细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如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并表监管、表外监管)中充分运用检查权、报告权、调查权及初裁权。通过立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或对各监管机构的保护进行第三方监督。三是综合利用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投诉处理功能,预测业务创新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及时制定交易规则,跟进监管,防止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和移植中,以所谓的国际惯例、行业习惯的名义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

[1]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108-110.

[2]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J].银行家,2008(3):120-121.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J].现代管理科学,2010(2):115-117

[4]闫帅南.美国总统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J/OL].新华网,[2010-07-22].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7/22/c_12359257.htm.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5

一、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创新,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其以知识产权主体拥有的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R产权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市场规律和政策选择上的必然性: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缺口与其可供抵押(质押)物的匮乏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及企业越来越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也契合了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选择(胡延玲,2015)。为了推广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以来先后确定了20多个地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较多探讨。有学者认为,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陶丽琴 等,2011);也有实务界人士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要热闹,更要有实效(杨安进,2016)。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方面,丘志乔(2011)、丁锦希等(2012)、欧晓文(2013)分别对广东、北京、上海、武汉等代表性省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宋光辉等(2016)、鲍静海等(2014)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王波(2016)认为,基于我国国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应逐步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取向应逐步从“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向“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转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和预防方面,尹夏楠等(2016)从财务管控风险、经营管控风险、知识产权自身风险和政府行为相关风险四个纬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风险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陆铭等(2011)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阶段,政府应主动介入,勇于承担一定的风险,或者通过提供补贴和奖励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商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姜楠(2015)认为,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践来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主要有市场价值、正常变现价值、在用价值、抵押贷款价值、可受偿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出台相对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地采取的模式都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因此,针对某一个区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分析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重庆继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辟了一条的融资渠道。虽然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东部发达地区而言,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还有一定差距,但其所采取的一些创新措施对其他地区还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因此,本文在总结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及特点基础上,分析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重庆和其他地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启示。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及主要措施

2009年,重庆市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由重庆银行推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以1件发明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500万元,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以2件实用新型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100万元(程正军,2009)。。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重庆市两江新区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同年,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入驻蔡家工业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业务(卢旭 等,2015)。2015年8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重点关注的申请条件及政策扶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建了较完备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郭亮,2015)。同时,政府部门主要采取面向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扶持中介服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对称度和参与度,降低企业质押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上半年,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不完全统计,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达到20余家,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6笔,质押总额达20.6亿元,取得了较好成效。

(1)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成熟高效的服务平台和市场有助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对称,并能在发生融资风险时实现质押物快速流转和变现以制衡风险。重庆依托工业服务港,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动态数据库,定期收集和知识产权投融资需求信息,并具有分类、对接和贷后维护等功能;建立了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对企业提出知识产权融资方案建议,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搭建重庆市两江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与多家科技型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活动。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2015年,已收录有需求的企业898家和有效专利40 189件,其中发明专利4 749件。

(2)扶持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监管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成为可待续发展的市场行为。重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较晚,市场基础薄弱。因此,为了充分调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对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给予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或保险费补助。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为了降低各方风险,提高业务份额和市场规模,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来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成本。重庆的做法为:对银行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参见《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拨出2 500万元作为首期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及风险补偿。

2.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与创新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融资条件和融资规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支持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模式:

(1)“政府创造环境推动型”,以湖南湘潭和江苏南京为代表。由于这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创造融资环境,为优质企业与银行之间牵线搭桥等方面。但由于缺乏政府资金投入的经济刺激,银行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2)“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以北京海淀和广东佛山南海为代表。政府通过补贴企业和中介机构,引导银行、企业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由于商业性担保公司自身规避风险的利益驱动,使得其在挑选融资企业时十分谨慎和严苛,融资效果受到限制。

(3)“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以上海浦东和四川成都为代表。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担保并承担大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资金支持的稳定性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4)“政府行政推动型”,以四川内江为代表。由于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依靠行政命令指定特定企业和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由于市场主体无主动权,业务拓展受到较大限制(陆铭 等,2011)。

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和“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两种模式进行了融合:一方面扶持中介服务,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强融资风险管控;通过两种手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发展。

此外,在分散和降低融资风险措施方面,各省市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突破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制约,将专业律师、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引入信贷流程,分散银行信用风险;上海采取“担保与反担保共存”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天津采取“组合抵押”的方式,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为抵押物来有效降低担保方或贷款银行的风险;江苏则采取“关系型贷款”方式,由政府推荐优质的、信用等级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无需担保(段颖冰,2008)。重庆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采取了“政府+银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C保险机构”的“多方联合质押贷款”新业态,积极探索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路径。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操作中,重庆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引入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并将企业承担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既帮助了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也有利于吸引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扶持中介机构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而银行则通过知识产权与实物产权结合质押以及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其所投险种为注册保险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为投保人实际业务量的0.25%。。

三、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序开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健全的法律规范及配套措施,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金融机构有相应的业务承接能力,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价值变现平台(宋伟 等,2009)。近年来,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逐步规范化,并显现出一定的活力,但在满足上述条件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1.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低

银行在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质客户时,通常看重的是企业的研发实力以及质押物的市场经济价值,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可能性高、盈利能力强,那么银行放款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就重庆而言,据统计,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仅为2.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更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15%)。重庆市6千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仅4%左右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有专利申请的企业仅占12%。虽然2015年重庆市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2 791件,创历史新高,但是目前的专利转化率不到5%,低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张亦筑,2016;刘贤,2014)。总体来看,专利的结构不优、质量不高,发明专利占比小,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较少。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是制约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基础性问题。

2.政府出台的政策体系还不完备

尽管重庆于2015年出台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两项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些基本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化,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质押程序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于融资业务的有效指引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物仅限于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而在实践中,一种知识产权往往需要整合其他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这种规定较大程度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选择。

3.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市场机制还不健全

从理论上来讲,在信息完全、市场成熟度高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与银行可以自由实现对接,一旦发生风险,银行也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弥补损失。因此,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执行效率(陆铭 等,2011)。但由于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刚刚起步,市场发育成熟度还不高,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大多属于成长期。因此,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表现出对政府较强的依赖性,政府自上而下的引导、推动和扶持作用显著,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具体来看,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需要有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处置变现机制作为支撑,然而重庆在这三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还需寻求破解之路。

(1)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直被喻为经济学难题,这一难题的核心在于分离和定量,即如何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产生的效益从诸多要素共同的作用和总效益中剥离出来,同时又以系统工程原理和经济数学的方法给出定量的评价(江春 等,2009)。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并没有一套权威完整的评估体系,加之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员和权威评估机构的缺失以及评估市场的混乱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在其质押评估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各方都认可的权威价值。就重庆而言,虽然引进了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但重庆本土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严重缺乏,与现实需求形成较大落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推进。

(2)风险控制难。由于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高,出于管控信贷风险的需要,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前文已述,重庆于2015年由市级财政通过科技专项资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和风险补偿,以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但要实现政府风险补偿政策和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面临很大的挑战。

(3)处置变现难。虽然目前我国有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但发展不成熟,交易程序不完善,市场存在感不强。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渠道有限,可转让度低。虽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分所,但交易信息不够透明,质押物处置变现通道不够通畅,一旦出现贷款风险,无法快速有效地控制和分解风险,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经济主体参与度不足,市场规模较小

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地,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场规模较小,这主要囿于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足。一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低。与银行其他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它的不稳定性。有的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侵权纠纷,其产权归属也成问题(严鸿雁 等,2015);而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也决定了银行对质押物不能直接占有,这与银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相悖,因此高风险性是银行不愿涉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原因。重庆有20余家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主要集中在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几家,其他银行实际参与较少。二是企业参与度低。就重庆市而言,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比较少,而且绝大部分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料准备不足,加上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程序环节比较复杂、融资经济成本较高等因素,导致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度低。据重?c市知识产权局统计,重庆市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仅占全部服务业单位的0.5%,从业人员仅占0.1%;专利机构仅20余家,几乎都不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由于以上制约因素,使得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与先进省市相差巨大以2015年为例,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4.4亿元,而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排名前十的省区市依次为山东(80.26亿元)、宁夏(71.46亿元)、广东 (58.94亿元)、辽宁(41.92亿元)、浙江(36.38亿元)、北京(33.60亿元)、内蒙古(30.05亿元)、福建(23.16亿元)、江 苏(21.95亿元)、四川(20.40亿元)(王宇,2016)。。

四、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路径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需要紧密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和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1.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

发现和实现机制应将专利导航融入重庆“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和“6+1”支柱产业发展计划中,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投入提高到研发投入的10%以上,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通过专项支持和引导优化专利布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扩大市场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同时,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利用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的实现价值。

2.优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要发挥好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应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号以及专利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种类纳入质押标的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和创新质押融资方式,并针对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立相应的设立程序和备案办法;健全信息流转机制,规范质押贷款流程,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规范化水平。二是适时调整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要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的扩大和市场的成熟做出动态调整。在现行阶段,市场的培育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当市场发育到较成熟阶段时,政府就要逐步降低市场干预力度,将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上,从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张贵群,2016)。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工作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涉及面广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闭门造车,应该与金融、财政、银监、保监、法律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面深入开展。

3.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目前,重庆市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为数不多,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因此,要在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强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公开知识产权评估程序、明确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监督等方面下工夫。一是加快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议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贷款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的本土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避免因过分依赖外来评估机构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建议在版权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引导下,邀请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领域专业评估人士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个合理、有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对统一的价值认定(蔡尚伟 等,2012)。三是建立评估责任制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要对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负责,要制定详细的归责制度,一旦出现过失、重大失误和虚假评估的情况,确保归责明确,降低出质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强他们的交易信心。

4.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就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而言,融资风险的有效管控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现行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方式和机制的统筹协调,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银行及中介服务机构各主体的资源优势,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就体系安排看,应以“信用增级为第一,不良补偿为第二,中介奖励为第三,企业贴息为第四”的顺序来安排;就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看,为了减少财政压力,应采取市场化手段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同时与财政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投资资本相结合,通过市场来配置补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补偿机制有效性看,应扩大覆盖程度,增强补偿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奖励或补贴,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在政府进行风险补偿的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等。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范文6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其手段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应用工具是互联网,核心是强调大数据征信和用户体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逐步发展的,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移动支付、网上理财、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逐步深入到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及衍生出的p2b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网络保险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其中主要是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和众筹模式可以与科技创业融资模式对接。

二、科技创业企业融资困境产生原因

由于科技创业公司本身轻资产、高风险的特征,无法提供担保,且无法通过银行严格的内控制度,也很难通过一般企业较常用的银行信贷筹得资金。科技创业企业普遍存在轻资产、高风险、低管理水平的特征,加上征信成本过高,申贷手续繁琐,很难满足商业银行取得贷款的条件。并且对于刚起步的科技创业公司当然也能难达到通过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的要求。另外,而在我国,专门为科技创业公司公司服务的科技银行还很少,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且缺乏协同推动机制,尚不能对科技创业企业形成有效的融资支持。

三、互联网金融与科技创业融资模式对接的内在机理

首先,可以弥补创业初期资金漏洞。科技创业公司在初创期是其最需要扶持的时候,也是最难融得资金的时候。互联网金融比传统融资方式的门栏低,且可以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弥补科技创业公司的融资漏洞。其次,互联网金融程序简单、流程短、成本低合适初创的科技创业公司。由于网络的便捷高效灵活特性均优于传统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相比较传统金融来说,不但在成本上大幅降低,而且简化了繁琐的融资程序,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同时,还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性。传统金融行业下一对一的信息交换转变为了互联网金融下多对多的信息交换,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中介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四、互联网金融与科技创业融资模式对接的实现途径和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作为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会有风险的存在。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进行完善,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征信系统、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增强监管以及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来对双方形成制约,保证互联网金融服务科技创业企业的良好环境。

(二)引导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

社会上有大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比如各类的孵化器,利用各种资源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必要的孵化服务,但是传统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创业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和创新创业平台的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优势,可以引入众筹等新融资模式,也可以实现科技创业企业和风险资本信息的高效匹配,从而为科技创业企业带来融资新思路。

可以借鉴国内36氪与蚂蚁金服合作股权众筹平台。36氪作为全国最大的创业生态服务平?_,吸引和培育着大量优质的创业项目。并且36氪可以在前期对项目进行筛选,降低一般用户投资的风险,保证众筹行业的平稳发展。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连接优质科创公司和普通投资者的桥梁,36氪是前者丰富的资源库,蚂蚁金服就是后者庞大的资源库,将平台接入支付宝后,支付宝数以亿计的用户都会成为平台的潜在客户,影响可谓巨大。

“协同工场”是以“互联网+金融+高校科研”这样一种模式成立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协同工场”采用“领投+跟投”的模式,由专业的投资者作为领头人,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的评估,选出值得投资的项目并进行投资,再带动一般投资者作为跟投人进入。“协同工场”并不仅仅只是一个连接科创企业和投资方的桥梁而已,更是一个能为科创企业带来全方位服务的创业服务生态系统。

(三)创新互联网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跳脱出传统对资产质押的重视,与互联网的结合,能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能够对企业供应链信息更好的整合,同时更为准确的评估风险的存在,从而降低了对科技创业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资产要求,开始打开中小企业这片供应链金融的蓝海。

1号链互联网供应链和风控平台创始人表示“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这样一个融合的模式,能够更好的在大众创新创业的背景下扶持科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

(四)创新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