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例6篇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管制功能;导向功能;强制性;引导性

Abstract: city planning is a public policy, public policy with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The main role in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control and guide is the most main func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trol function and guiding function of overall city planning, combined with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city, the city overall planning mandatory elements and lead content optimization definition.

Keywords:city planning; regulation function; guiding function; mandatory; Guid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内容界定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具有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应该着重研究政府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方面的宏观引导作用,并且突出基础设施配置作用,对城市建设行为提出环境保护的限制条件,从而保证总体规划对城市重大决策的参谋作用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作用。

2006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列出了市域城镇体系和和中心城区的具体内容,同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防灾工程、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等列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由此可见,城市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突出强调了总体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性。

2 体现管制功能的强制性内容界定

公共政策管制所体现的是对社会中的个人和集团的行为施加控制,政府制定能源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交通安全、财产保护、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总体规划有其自己的内涵,其管制功能主要对城市建设行为进行控制,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同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总体规划不仅包括对所属专项专业规划的指导和管制,而且也包括对总体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和如何完成的管理、限制和引导,在此方面,强制性内容充分体现了总体规划的管制功能。

2.1强制性内容内涵

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有:(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2强制性内容分类

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以将强制性内容分为3类: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不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和缺少技术标准的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对强制性内容按照实际操作进行的分类

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城市地下空间开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不具可操作性内容

城市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强度管制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缺少技术标准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3强制性内容界定

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比较庞杂,涉及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各个方面。由于影响现代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活动的外界因素相当繁多,准确预测局部土地使用情况是没有必要的。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对强制性内容进行优化界定: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应该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见表1中第一项)。

3体现导向功能的引导性内容界定

公共政策具有科学性导向功能,城市总体规划的导向功能使规划预测性明显加强,因此具有很强的规划实施可行性。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导向功能实际上就是规划的指导作用,导向性内容是指对宏观形势具有指导性、对社会发展具有影响深远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导向功能的某些方面还有待加强甚至需要补充,而有的地方需要弱化处理。

3.1导向功能中有待强化的方面

城市规划中导向功能的战略性直接影响着规划体系的完善,所以对总体规划的部分导向性内容应该重点强调,其中包括市域空间布局规划、核心城市圈规划、市域管制规划、城市用地布局规划、市域城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同时要与相应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对自身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手段和加强审议程序来保持其科学性和战略性。

3.2导向功能中需弱化的方面

对城市总体规划导向功能的诠释是每项规划都有各自的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因此导向功能要求我们不能把规划中一些专项专业问题进行过细规定,应该强调重点,发挥其指导性和战略性。需要弱化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一些对经济文化影响小的规划,包括:景观风貌规划、停车设施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等。它的具体实施任务应该由各专项规划来完成,其实施进展情况需要公众的监督、法律的约束以及有关单位的自律。

3.3导向功能中需去掉的方面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还有一些内容需要去掉,因为有关条款规定过宽或过窄,过宽条款容易被不同利益方进行利用,过窄则会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城市建设发展。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最低层规章就是如此,例如停车厂选址、节约用水规划中对节水方式的规定等。因此,总体规划在导向功能作用上应当综合研究城市各项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土地、资源、资金等因素利用现状、发展潜能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 总体城市设计

1、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阶段

现阶段总体城市设计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在总体规划之前开展,这一类总体城市设计项目较少;第二类是与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开展,作为总体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如深圳、重庆等地的总体城市设计,这类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能较好地融合和呼应;第三类则是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单独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这类总体城市设计只能沿用总体规划的部分成果作为设计基础,且没有法律法规保障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

笔者认为,总体城市设计作为一种战略性城市设计,在总体规划之前或与总体规划同时开展是较好的编制方式,由此可以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阶段将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纳入,而总体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可以保障总体城市设计内容的实施。

2、总体城市设计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城市特色不够鲜明,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地研究如何结合自然资源、城市历史和环境特点发展自身的独特风格。

其次,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城市色彩单调、外部环境要素的设计水平较低、城市环境艺术水平不够等,有待于在总体城市设计阶段解决。

再次,虽然在总体规划阶段已经对城市总体空间布局有所考虑,但其内容和深度远远不够。

此外,目前开展的局部城市规划和设计工作缺乏有效的整体调控依据,缺乏总体城市设计框架的原则指导,难以实现整体环境协调统一。

3、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整个城市系统各类要素的综合考虑与设计。研究范围应与总体规划相一致,重点研究范围应是城市的主城区。

总体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城市总体格局、具体形态设计和专项研究三个方面。

3.1城市总体格局

总体城市设计研究应该从整体入手,把握城市总体格局。研究内容包括城市风貌特色、城市空间景观结构和城市行为空间结构。

1.城市风貌特色

挖掘和发展城市历史和自然资源,塑造可识别性强、有归属感的城市空间。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分析城市的历史文化环境并加以保留和发扬,加强城市自然环境的利用,突出城市山水环境与城市风貌特色。

2.城市空间景观结构

城市空间景观结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基于城市整体空间形态控制目标的城市结构形态、道路交通设计控制、城市肌理、城市重要界面设计、高度分区、密度分区、城市轮廓线等。

(2)基于城市整体风貌控制目标的城市风貌分区,如景观特色分区、城市建筑特色分区、城市色彩分区等。

(3)基于城市公共资源分配和组织目标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建构。如城市开放空间系统设计等。开放空间可以让城市肌理产生变化,也为市民活动提供了场所,亦可构筑反映城市自然环境及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空间景观。

(4)基于城市自然生态格局保护目标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水系、空间景观轴线、视觉景观通廊等。

3.行为空间结构

总体城市设计中需要构筑城市整体的社会文化氛围,全面关注市民活动,组织富有意义的行为场所,建立社会文化――市民活动――行为场所间的有机联系。

3.2形态设计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中还会涉及一些中观及微观层面的具体形态设计,如城市重要节点设计和重点地段设计。

1.城市重要节点设计

城市重要节点指能反映城市形象、地段特色、重要空间特征的小型空间,是城市精神的象征。

1)地标节点,地标节点是城市整体景观的核心。包括城市中心、副中心,城市历史地段等。

2)门户节点

门户节点包括各方向、各类型的主要交通路径和城市道路、城市空间的交界点等。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应重点、精炼地反映城市的景观、形象特征、历史文化特色或时代面貌等,把属于城市内涵的自然特征的文化特质反映出来。

2.城市重点地段指能反映和代表城市历史和文化、城市特色景观的物质空间,是城市整体空间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3专题研究

根据需要,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中也常包括一些专题性研究,如城市广告与街道设施、社区发展研究、街道尺度研究、公共交通服务模式研究、城市标志与雕塑体系研究等。

4、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

总体城市设计成果以管理政策、导则等文字内容为主,辅以必要的图纸。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可以包括总图法则、城市设计通则和城市设计细则。

总图法则作为总体规划的前提资料或章节内容跟随总体规划一起通过审批而具有法定效力。具体内容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控制指标;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给出各级绿地指标和分布形态;划定绿线、蓝线;划分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区域,确定相应的控制指标。

对于城市一般地区,总体城市设计可通过通则式的导则进行引导,具有普适性和间接性特征。对城市重要节点和重点地段,总体城市设计可以提出城市设计细则,具有针对性和直接性。

5、小结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3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中小城市 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要求

中图分类号: R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要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但目前我国还没完善的人防规划设计规范,其编制还处于摸索阶段,内容及深度也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一些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相比较,由于缺乏地铁和地下管沟,人防工程规模小,战略地位较低等情况,人防规划标准大城市相比应有所区别。笔者根据参加规划的项目及调研结果总结了中小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宜包括的内容,在每项内容中建议了编制的深度要求,现就此谈点心得体会,以供同行参考。

1.规划编制背景

2005 年10 月第五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指出:走平战结合之路,积极推进人防工作由单一的战时防空向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两防一体化”双重职能转变。

2009年9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2010年2月华亭县城编制完成了《华亭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但在人防规划方面仅提出人防工程设置的标准,并未对人防规划在工程、专业队等内容做详细界定,远达不到指导人防实际工作的深度。

2. 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路径

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路线正确,框架合理。其编制路径具体如下:

2.1. 加大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收集是制定规划的基础工作,调研的方法主要是到人防、规划、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收集各种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然后对调研所得的资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2 理清思路和制定严谨的计划

在调研工作结束后先分析总体规划,对确定人防工程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在《华亭县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着手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2.3 增加普通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内容

为了增加规划的实效性,规划对华亭县城现有的普通地下室进行统计,并对具有一定防护潜力的普通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制定了方法和措施,以使普通地下室在战前只需经过简单、必要的临战转换。

2.4 注意扩大规划研究范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本次规划注意了对有关专题内容的研究,在研究基础上深化规划内容。规划结合国内外地下空间开发发展的范例来分析华亭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形式和类型,使华亭县城在还没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情况下也能确定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方法和内容。

3.《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特点

3.1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规划中深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电力、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力求与城市总体建设发展相一致,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3.2. 与城市建设能力紧密结合

在规划中对各种人防工程来源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时序深入分析,分别预测和估算其投资实施的经济、技术问题,使预测结果更接近实际更准确可靠。

3.3.与城市广场公园等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研究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专项规划,结合各级人防和市政建设部门的意见,规划筛选一部分有地下空间开发前景的城市广场绿地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选点,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单建式或兼顾式的人防工程。

4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探索

4.1规划背景及城市威胁环境分析

可将城市置于全国大系统中,根据打击价值最优原则,从敌方对人防城市目标系的火力分配中预测该城市受核武器打击的分配类型和当量,对城市进行实际核模拟投弹计算,得出核武器主要杀伤参数值及分布。

4.2城市和人民防空建设情况

市(县)域层面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包括人防机构的设置情况、人才配备情况、人防工程控制体系搭建情况、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中心城区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包括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情况、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已建、在建、拟建工程);重点是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名称、位置、建设年代、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平时和战时功能)以及工程分布情况。

4.3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确定城市总体防护方案、城市防灾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包括:确定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控制要求及疏运方案。确定城市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和防护措施。确定城市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确定城市供水、供电、供热、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4.4综合防护体系规划

综合防护体系包括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等,这部分主要是介绍除防护工程体系外(工程体系是规划的重点,要独立成章来说明)的六大体系。

4.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布局

五大工程的布局,首先根据五大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布局原则,继而对五大工程进行具体布局,确定工程的等级、规模、数量。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空间相对好用,建设成本较低,规划相对容易实现;而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成本较高,空间相对不好用,由此许多城市出现了人防工程建设不配套的问题;从规划的可操作性来讲,笔者建议在人防工程专项规划阶段,如有城市控规支撑,应把三项工程落实至地块内。

4.6人防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这部分的内容包括近期建设的原则、城市近期建设概况、近期人防工程建设目标、近期人防工程建设策略、近期人防工程的布局、近期人防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这部分的重点是近期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

4.7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规划

确定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规划方案、项目和内容。确定规划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4.8规划实施建议

可以从加强政府、军事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切实加大投入、加快相关规划的编制、加强人防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宣传等方面提出实施建议。

5.结束语

在“两防一体化”大的政治背景下,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应适时调整规划思路,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善的城市人防规划设计规范,规划无依据可寻,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一领域可提升的空间还很大,发展前景是可观的,笔者励志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为这一领域略尽绵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范文6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城市整体结构的,即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实施的管理,二是具体指导和控制城市建设活动的,即控制性规划实施的管理。长久以来,人们往往把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着眼点放在根据规划对具体的城市建设空间进行控制上。但是随着城市规划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变革,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在扩展,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己经不是单纯靠“一证两书”就能完成的。

1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分析

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了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发展规模;城市内外交通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等。原则上讲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但由于城市建设的复杂性、多因素性决定了城市空间关系的调整是城市整体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结果。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对城市空间关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对相关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做出预测,更体现于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这些相关社会经济因素是否按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而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就是将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政策在城市空间层面上进行整合,在保证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提出城市整体的发展政策框架。这种政策性的规划针对城市的整体,远非政府中的某个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能加以实施的,作为实施这一政策体系的主体,应该是城市政府的所有部门,也即是说,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2 城市空间政策的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地位,它为城市空间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城市空间政策则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而制定,同时又根据政策制定时城市空间发展现状落实和充实城市规划的要求,是城市规划的实施中的核心环节。它的实施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作为各类较低层次规划(如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等)和管理法则制定的依据,并通过这些低层次规划和法则的实施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这是一种直接意义的实施,并在城市规划体系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功能的定位和构建

在城市功能方面,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和城市的性质,从而明确了城市未来发展的大致方向和发展程度。然而,具体在规划期内不同时期、城市的不同区域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程度、不发展什么的确定,则必须根据城市不同的区域的自然条件、物质基础、社会及经济基础做出具体的定位。并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的实际实施状况,在不同的建设时期进行适当的修订或明晰化。在一部分工作主要体现于城市分区规划中,并在五年一次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中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使城市功能定位逐步明晰且更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

城市的各个功能是相互影响、相互约束甚至相互决定的。某一方面功能的短缺不仅会对直接相关的功能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城市功能的定位必须从系统的观点、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考虑城市各功能间的协调匹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的总体功能。在具体的实施中,对任何要素的限制或鼓励都有可能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发展产生影响,为此,各项政策制定时必须予与高度重视。如现在许多城市提出要建立国际大都市,这一定位的实现首先意味着城市产业结构要向以金融、信息、物流等管理和控制为主要产业的转换,而这种转换能否成功实施更大程度决定于区域、国家甚至全球市场的市场需要。进一步,要实现这种转换需要大量的具备一定技能的高层次从业者,且在一定时期内能得到不断的补充。而对大多数城市而言并不具备这种人才储备,只能从城市外面引进,且不言可供引进的人才储备的制约,单就城市原有居民,尤其是从事低层次产业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陷入失去原来的就业岗位,又因教育、能力水平的约束无法转换新就业岗位的困境,从而引出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因此,城市定位要结合城市自身各方面条件和市场的需要来确定,解决好各方面相互关联的问题,才能保证城市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

2.2 城市结构布局的确定和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是城市功能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城市功能的物质基础。城市规划布局是通过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安排来体现,并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开发中对土地的实际控制而得以实现。但土地的最终使用状况不仅决定于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同时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巨大。离开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而单纯靠城市规划来实施对土地的调节无疑是纸上谈兵,这就需要将规划的内容转化成具体的政策而予以实施。

城市结构布局首先是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整体布局结构,也即城镇体系,在这一层次需要确定在不同时期那些城镇或地区需要发展,发展什么,发展到什么规模等。对某一时期位于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内的地区要鼓励其向规划的方向发展,位于发展区外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这种控制城市规划自身无法实现,而只能通过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上地置换和财政等手段将发展投资吸引到规划确定的发展区域内。也就是说,规划确定什么地方发展、什么地方不发展,而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平衡不同地区的发展关系,从而保证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布局得以实现。

2.3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

城市建设非一朝一夕之事,总体规划的年限有15到20年,所确定的内容和目标并不要求在短时间内全部开展或全部实现,规划的实施是一循序渐进、逐步开展的过程。我国长期忽视总体规划中的时序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仅根据城市开发市场对土地的需要,被动地提供土地,结果使房地产项目开发遍地开花,虽然从单个项目的规划管理来看这些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是相符的,但与规划所要求的总体功能目标相去甚远,还在耕地保护、城市经营的经济性、基础设施的配套性、城市社会的整体性和聚合效应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由此可见,是否确定建设时序,城市建设时序确定得是否合理、科学是十分重要而不容忽视的,它是城市规划管理重要的方面。所谓城市建设时序的控制,就是要确定在不同时段城市重点建设的地区,重点建设的项目,也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先后次序,并在建设过程中按照确定的时序进行控制。

城市建设时序的确定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首先要考虑城市功能的相互配套性、协同性,即城市总体功能的形成不是各项功能的简单累加,往往存在短板效应,即某一设施会因为另一设施的缺失而不能正常使用,这样就要求安排建设时序时,应该以在该地区形成协调匹配的综合功能为前提,并与城市能提供的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相适应;其次,城市经营理念的提出,赋予了城市建设时序确定新任务和使命,即如何通过合理的建设时序安排,提高土地价值,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第三,必须考虑通过集中成片的建设,保证在城市建设的每个时期,都能形成相对完整的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第四,应与城市每个时期的建设重点相一致,这些建设重点往往又决定于该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第五,要考虑城市财力的制约。只有这样,确定的城市建设时序才具有指导意义,并能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2.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排和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离开了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支撑,城市根本无法正常运行,更无从谈城市发展。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有安排,只是由于建设资金和社会需要程度和偏好等原因,对其建设的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是城市政府应用财政和实体开发建设的手段影响城市开发和城市布局结构的重要方法。如城市道路的建设、公共交通的建设以及供电、供排水、供气等设施的建设或扩容都会引导和促进周边地区的建设。但如何应用这一方法,需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因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往往较大,在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并不宽余的情况下,建立与城市社会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是必要的,但脱离政府财力和社会需要,单纯为促进城市开发或建立政绩工程而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则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浪费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需要其他政策的支持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空间政策主要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同时也需要其它的政策作为支撑,才能保证空间政策得以顺利的实施。但是总体规划确定的不仅仅是空间政策,而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各种组成要素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形成的城市总体性行动纲领。其所制定空间政策目标的依据是对相关影响因素的预测(如城市发展规模就是建立在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基础上、城市性质是根据对城市未来产业结构及其相关因素预测的基础上等);不仅如此,在规划内容中还对许多与城市整体功能直接相关而又由其他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相关因素的发展目标做出了规定。这样,一方面城市是否按制定规划时预测的方向发展需要相关政策的引导;另一方面,要实现规划本身的部分目标也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才一能保证这部分目标的实现,从而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实现。

从城市建设的整个过程而言,城市总体规划仍然是城市的整体行动纲领,在实施中仍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充分的保证:

3.1 城市人口的增长

应该说城市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也即要给市民提供其生活所需的各种城市基础设施。但这种满足不是被动的满足,不是任由人口数量及分布的自由增长和变化,它应该是双向的。也即在确定城市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时必须对城市未来人口增长的数量和分布特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据此确定的目标才有根据。同时,由于城市发展规模是城市总体规划中其他指标确定的基础,一经确定,实质上就确定了城市在未来若干年的实际承载能力,因此,城市总体规划一旦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政府就应该采取积极的人口政策进行引导,使城市人口的增长及分布基本按照预定的轨道发展,否则城市人口无序增长将导致城市基础设施能力与城市需求严重失衡,产生安定、卫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3.2 城市产业和产业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城市空间未来发展和组织的,决定城市空间未来发展走向的是城市功能,而城市功能又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决定的。

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是影响其发展方向的主要因素,产业政策决定了在城市中需要建什么和不能建什么,鼓励什么和限制什么;产业布局政策决定不同产业在城市中的大致方位。在总体规划实施中各部门需要依据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调整和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使这些政策的实施能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有机的结合起来。

3.3 城市土地的供给

土地供应政策是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调控城市的经济运作并满足政府在公共财政和城市建设方面要求的手段。政府可以在现有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按照促进土地市场有序运作的原则,分门别类的制定各个单项的、分地区的土地在不同时期的供应计划,并予以严格控制,以加强对土地使用在空间分布、供应时序和数量上的控制。

3.4 城市交通

城市交通的组织直接与城市规划相关联,因此,城市交通政策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城市交通政策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私人车辆数量和使用上的规定,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等。城市交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方向和目标,具体制定城市交通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和发展,政府不仅要提供包括财政、税收在内的政策支持,而且还要对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点布置进行引导和控制,并根据城市实际交通状况对私人车辆使用进行适当的控制,以推进公共交通的发展。社会停车场的建设和配套问题随着我国私人小汽车的逐步普及而日益严重,在许多大城市最终需要采取措施对城市汽车拥有量进行总量控制,但在目前首先应规定一定建筑量就要配置相应数量的社会停车位,保证整个城市的停车位与城市汽车拥有量基本一致。

3.5 城市设施配套

城市设施配套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行的基本要素,也是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关键要素。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社会公共设施(学校、医疗机构、体育设施、图书馆和博物馆等)和市政基础设施(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等)。这些要素作为公共利益的基本保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自然有明确的要求,但这些规划内容的实施则是由政府的不同部门来制定政策和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目标一方面依靠各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来实现,同时规划本身也是协调各部门活动使各基础设施能力保持均衡的桥梁。为在相对今后的一定时期内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规模应在考虑经济性的同时遵循适当充裕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