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范例6篇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范文1

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事关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为进一步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防控能力,保障我县畜牧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意见》,现就明确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类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共财政支持,确保防疫检疫工作经费到位。

根据绍县和绍县文件的规定,从2013年8月20日起,暂停征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有关动物防疫检疫费用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据测算,各镇(街道)、滨海工业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类型如下:

1、动物防疫工作类型:

2、动物检疫工作类型:

以上经费由县财政及镇(街道)财政各自承担50%,具体承担额度见附件。县及镇街财政按季度划拨,当季经费应于本季初到位,有条件的镇街可以在年初一次性到位,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停征规费的镇(街)按实给予补足,以保障防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队伍建设,确保人员到位。

为确保防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按各自所属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类型,每个镇街应配足3—6名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镇(街道)要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对人员缺少的岗位要及时补员。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原则上由镇(街道)负责招聘,纳入镇(街道)临聘人员统一管理,与镇(街道)签订聘用合同,从事辖区内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动物免疫等工作。农业局负责对镇(街道)畜牧兽医队伍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职业证书发放工作。

动物防疫范文2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会议精神,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月*日至*月*日在全县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为确保本次行动正常有序地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去年是暖冬,为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埋下了隐患,当前正值春季,气温逐渐回升,是细菌滋生繁殖和疫病多发季节,也是养殖户开始大量补栏的时期,导致异地种源流通频繁,而全国的防控形势却依然很严峻,如果不抓紧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将给养殖户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要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本乡(镇)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的准备工作。

二、明确防控目标,突出防控重点。今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的接种重点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牲畜口蹄疫及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牛、猪的口蹄疫疫苗接种密度要达到*0%,同时,要大力开展猪链球菌、鸡新城疫、禽霍乱等畜禽疫苗的预防接种,要求鸡新城疫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猪链菌病和禽霍乱的免疫密度达到85%以上;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工作方针,通过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春防集中行动,实现“两个力争、一个确保、两个保障”的工作目标,即:力争不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力争少发生或不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它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确保疫情不扩散,人员不感染;大力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确保春季集中行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春季防疫集中行动由政府统一组织部署,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在层层建立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防疫责任和任务,确保春防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春季集中行动的组织工作,乡(镇)要召开专门的春防会议,进行统一安排,驻村干部、村干部要积极协助防疫人员搞好强制免疫接种工作;

(二)要加大投入,落实春防所需经费。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春防工作的需要,足额落实好防控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强制免疫、消毒灭源、疫情监测、扑杀及补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要积极落实好疫苗储藏、运输以及免疫注射工作经费,做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台冰霜,每个防疫人员有一套防疫工具,保证防疫人员工资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确保疫苗“真打有效”,切实提高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

(三)要组织疫情排查和消毒灭源。一是各乡(镇)要结合这次春季给畜禽接种疫苗突击期间,组织乡(镇)、村干部和兽医防疫人员对所有农户饲养的猪、牛、禽逐头、逐羽进行一次疫情排查,发现可疑疫情要及时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此外,还要组织村、组疫情监测员认真做好平时的疫情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二是各乡(镇)要抓住春防有利时机,对所有养殖,屠宰加工储运和交易等场所集中开展一次彻底消毒灭源工作,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组织一家一户散养户在空栏期间用20%生石灰乳进行栏舍刷白消毒,平时做好日常清洁卫生,畜禽粪尿集中堆积发酵或作无害化处理,切实降低病源传播和感染机会。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指定专人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屠案板和畜禽产品经营场所的消毒工作,并要指导和督促各经营畜禽产品和加工储运畜禽产品业主按动物防疫卫生要求做好消毒工作。同时要指导和组织畜禽养殖大户建立和健全消毒制度,做好动物饲养场及栏舍周围环境的规范化消毒工作。

(四)要加强防范外来疫源侵入。一是要禁止随意从外地调入畜禽及畜禽粪便,各乡(镇)要向广大农民及贩运户、车主、果农广泛宣传不要随意到外地购买畜禽及调入畜禽粪便,以防止疫源侵入;二是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加水点和饮食店的监督和跟踪管理,禁止加水点给过往运畜禽车辆冲猪洗车,禁止饮食店购买路过运畜禽车辆抛下的病死畜禽,以免引入疫源导致疫情发生;三是对调进畜禽及其产品一律实行调前申报,调回报检,凭有效检疫证明上市销售制度,凡需调进畜禽产品的必须先向当地兽医站申报,调回后再及时向当地兽医站报检,经查验持有效检疫证明和畜禽产品无疫病的方可上市销售,否则不准上市销售,并视情况作出无害化处理和销毁。

动物防疫范文3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既是提高畜牧业抗御风险能力,推进畜牧业持续发展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及其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加大力度,全力预防和控制各类动物疫情发生,保证全县畜牧业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动物防疫原则、内容和目标

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重点扑灭”的原则。具体防疫内容和目标是:

(一)猪:主要防治口蹄疫、猪瘟、猪丹毒、肺疫等,规模饲养场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

(二)牛:主要防治口蹄疫,免疫率达到100%。

(三)羊:主要防治口蹄疫、羊痘等,免疫率达到95%以上。

(四)禽:按免疫程序进行,以防治禽流感、鸡新城疫、禽霍乱为重点,规模饲养场的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

三、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一)建立专业防疫队伍。县畜牧部门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帮助各乡(镇)确定村级防疫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防疫员证书、聘书,发放上岗证,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过硬的防疫队伍,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防疫网络。

(二)实行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乡(镇)要建立规范的疫情监测点,有固定场所和电话,防疫制度健全,备有相应的设备,如保温箱、试管、平皿等器械,有专职人员负责。各疫情监测点要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普查、监测和建档等工作,对每次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等,要及时汇总、上报。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总站),由县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分片包干负责。县畜牧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养殖存栏量,合理划定防疫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防疫员,不经批准,防疫员不得越范围防疫。

(四)建立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县、乡、村及防疫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目标、责任,做到定岗、定责、定任务。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对防疫员免疫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年度考评。

(五)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根据省、市制定的应急反应预案,建立县应急反应系统,初步形成一整套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或蔓延的有效机制,提高我县对外来疫病的早期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实施疫苗供应制度。县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免疫标识的供应,防疫人员凭供应卡到动物防疫站采购疫苗和防疫器械,并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

(七)建立牲畜免疫档案。防疫员在搞好畜禽防疫的同时,要做好对畜禽存栏量、出栏量的统计,每季度进行汇总,报县动物防疫站分析,并统一建立免疫档案。

(八)坚持集中免疫和经常免疫相结合。防疫员要按规程及要求,经常对一般性传染病进行防疫。县畜牧部门每年要集中时间,分春、夏、秋三次,开展牲畜口蹄疫等一类传染病的强制免疫突击活动。

(九)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力度。县兽医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饲养、屠宰、运输、储藏等环节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未经防疫的牲畜不予检疫,不准屠宰,不准上市交易,不准运输,否则依法予以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1、成立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防疫工作;

2、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宣传;

3、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做好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防疫畜禽过敏、死亡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县畜牧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的制订,下达防疫任务;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封锁令,并通报毗临地区和有关单位;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3、负责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掌握防疫进度;

4、负责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分析,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控制和扑灭疫情;

5、负责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三)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职责:

1、具体负责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动物防疫监督;

2、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3、做好疫苗、免疫标识供应和技术服务;

4、负责防疫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防疫员职责:

1、负责对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建立动物登记卡;

2、在县、乡的安排指导下,使用统一供应的疫苗,搞好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工作,签发免疫证、佩带免疫耳标;

3、及时准确地向乡(镇)政府、畜牧发展中心报告动物疫情,并参与动物疫病的扑灭和控制工作;

4、协助搞好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五)个体兽医职责:

个体兽医负责协助防疫员做好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范文4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物防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和防疫室建设,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做好养殖户饲养的动物疫苗免疫接种和疫情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服务机构,由其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以及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整改措施,督促养殖户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方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的实际,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兴办养殖场、屠宰场和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场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二)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

(四)定期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

(五)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养殖户对养殖的动物应当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配合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接种和驱虫,并取得免疫证明。

养殖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犬排泄物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和散养户参加政策性动物疫病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疫情风险增大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储备物资。

第二十九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处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四)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 实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前,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一)未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不在有效保护期内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检测,或者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和动物养殖规模,合理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并向社会公布。检疫报检点应当公示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内容和官方兽医姓名、报检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具有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五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有检疫证明。

经营、运输和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和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设,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至动物防疫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从省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携带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检疫审批或者申报备案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抽查抽检运载动物、动物产品,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八条 从省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种禽养殖场引进。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审批。

从省外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应当从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确定产地无疫情后方可引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殖、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未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或者典型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制度的;

(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三)未建立健全检疫、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和病死动物、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犬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动物疫情传播、流行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省外未取得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

(二)从省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

(三)未从指定的运输通道及道口运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四)从省外运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的;

(五)接收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者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者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三)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动物防疫范文5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不但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对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及相关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动物疫情的严峻形势,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上级动物防疫工作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任务

1、动物防疫

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抓好春秋两季防疫和常年补针工作,做到“六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有效提高防疫密度,确保防疫质量。布病、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实施强制免疫,其它疫病因病设防;布病、口蹄疫、禽流感注射密度要求达到100%;猪瘟、蓝耳病、鸡新城疫注射密度要求达到95%以上,动物防疫全面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免疫档案一村一册,由镇畜牧站保存。

2、加强疫情监测

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实行村级疫情观察员报告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三、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镇上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春、秋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村委会主任为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责任到人头,把防疫工作落实到村一级。要加强畜牧兽医站建设,落实办公地点,解决办公设备,保证技术人员、经费到位,保障工作开展。

2、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因此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防疫意识,为推动防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强化防疫员技术培训和管理。防疫工作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必须提高防疫员素质,才能保证防疫质量,经批准使用的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

4、突出重点,抓好示范。要抓好养殖大户动物防疫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把示范村公路沿线、集镇、密集村寨、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列为防疫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防控重点布病、猪瘟、禽流感、鸡新城疫、防疫密度达到100%,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80%以上。

5、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乡(镇)和个人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①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员防疫资格。

②无故不开展检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③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防疫员报酬一律不给,充入镇处置疫情经费使用。

6、落实后续补偿。疫苗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疫区牲畜捕杀补偿费由镇政府按标准补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防疫人员自行负责,虚报、假报死亡牲畜的,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是不按规定上报反应死亡的;二是虚报、假报死亡牲畜的;三是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发生的。

动物防疫范文6

一、认清形势。

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任务,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今年以来,市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频发,对我市形成严重威胁。市发生的洪涝灾害,造成大量动物死亡,一些尸体随洪水漂流到下游河道及水库,腐烂的动物尸体易造成病菌滋生、扩散;同时经洪水冲刷后,土壤中大量病菌暴露出来,极易引发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疫病。市今年动物防疫工作形势严峻,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任务艰巨,各县区、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打牢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

二、强化各项防控措施。

对国家规定的各种应免疫病要做到应免尽免,一)认真做好集中免疫工作。各县区在秋季动物防疫中。不留空档,特别是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大村大社、公路交通沿线、洪涝灾区的免疫要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群体集中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五种病的免疫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羊痘、炭疽、狂犬病、牛出败、布病、羊梭菌性疫病等在新老疫区、重点区域开展因病设防。

以村级防疫员为重点,二)加强培训和动物疫苗管理工作。要采取各种手段。认真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村级防疫员的业务技能和素质,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程序和操作。要严格疫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确保疫苗的安全和有效。

总结经验,集中力量,三)要继续抓好动物防疫示范点建设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动物防疫标准化示范点实施方案(试行)春季动物防疫示范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再兴办一批动物防疫示范点,真正对动物防疫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水平。

四)加强跨省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和可追溯体系建设。各县区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动物申请备案制度、调运前检疫审批制度、入省境首站报告制度和隔离观察制度。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跨区域动物的调运。上市交易和规模养殖场的畜禽耳标佩戴率要达到100%加挂动物耳标要使用识读器录入并上传秋防免疫信息。

严格疫情报告。坚持月补免日制度,五)强化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完善村级防疫员、疫情报告员制度。对城市周围、交通沿线、河流边缘、候鸟聚区、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新老疫区,特别是洪涝灾区要进行重点监测,要特别加强活畜禽市场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定期、定时、定点检测。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接到疫情举报要及时处置,杜绝疫情的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严禁无免疫标识的畜禽进入流通环节。要严把检疫关,六)加强检疫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和省政府牲畜交易、屠宰和运输的规定。确保畜禽及产品运输、屠宰、市场三个环节的检疫率达到100%五个省设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与外省、市毗邻的重要关口,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调入调出的畜禽及产品严格检疫。

三、靠实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一要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强化落实双轨、三包、两挂钩”责任制(即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双向责任;各级防疫人员包村,包养殖场,包防疫技术;防疫效果与防疫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挂钩)对防疫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动物防疫工作。各县区都要实行领导包片、抓点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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