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试题范例6篇

国际法试题

国际法试题范文1

1、试述英美法对无权的处理

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称为违反有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人或越权的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付给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在商订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本人不经人的介绍,直接从人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人照付佣金;第二,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

(2)偿还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论述题

1、试述大陆法对无权的处理

(1)无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人所作的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二是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销他与无权人所订立的合同。

(2)关于无权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人有没有权。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人没有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人没有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人就不负责任。在这一点上,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2、试述人的义务

(1)人应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2)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A、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B、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C、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3)人不得泄露他在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但在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人使用他在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4)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人不得把他的权委托给他人 。

3.当人未披露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人订立了合同,他们当中谁应当对该合同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有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他应当对合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未被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英美法认为: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大陆法认为:如果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人必须对合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

4、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如何处理?

国际法试题范文2

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以赊销、托收等为结算方式,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和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 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是继收汇、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之后最近几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 发展 ,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出口商为扩大商品出口,多为买方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由于保理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所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等问题,使它逐渐流行并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在国际上蓬勃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国内与国际保理的发展比例不协调等许多问题,其中与之相关的 法律 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其中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研究各国的债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还要考虑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规则的规定,故而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是国际保理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而且经营规模小,发展缓慢。近几年来,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我国的保理市场开始迅速成长并表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WWW.133229.COM

基于此,本文共为分四章,对国际保理业务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国际保理概述,概括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主要种类、运作机制以及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章国际保理中的基本法律机制,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部分。本章介绍了与国际保理相关的公约和机制,并对国际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和国际保理业务中产生的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所购买债权的风险、出口商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等,并结合国际保理实务,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风险的若干建议。第四章是建议部分,本部分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理业务的特点、在发展中受到的制约以及法律现状,并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际保理,法律机制,国际保理的风险

第一章国际保理概述

第一节保理和国际保理的涵义

一、保理的涵义

“保理”来源于 英文 中的“factoring”一词,又译作“保付”、“承购应收账款”或“账务”,没有统一的译法。在

《简明牛津词典》给保理一词下的定义:即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称为保理。这个定义没有揭示保理的 法律 特征,而且从中我们也不能了解到债权人出卖债权的动机和目的。债权人是为了债权到期日之前提前收回债款,从而得到资金周转上的便利;还是为了要得到某种服务?这些我们不能从这个定义中得到答案。

相反的,美国的《商业律师》一书对保理业务做了限制性很强的定义:在承做保理的一方与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保理商对通过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

(l)以即付方式买下所有应收账款。’

(2)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 会计 分录及其它记账工作。

(3)收取应收账款。

(4)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国际法试题范文3

1、大陆法系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名称的由来就是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

2、普通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3、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4、自然权利

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5、法律权利

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简答题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2)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再次,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2、英国的“先例约束力的原则”的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冠法院也有很大的说服力。

(4)有些法院,还要遵守其以前判决中的原则。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力

3、美国法中的“先例拘束力”

主要体现为: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法院判例的约束;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法院判例的约束;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④联邦和州的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论述题

1、试论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

(1)确认自然权利

(2)突出程序权利

(3)张扬无限司法

(4)遵循进化原则

2、如何理解英美法系的确认自然权利原则

(1)解释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

国际法试题范文4

1、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包括()

A、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权; B、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权;

C、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权; D、因不容否认产生的

2、在英美法系国家,权的产生有以下几种()

A、明示的授权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权 D、不容否认的

3、无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B、授权行为无效的;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 D、权消灭后的。

4、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

A、委托人和第三人 B、只约束第三人 C、只约束委托人

D、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5、无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 B、授权行为无效的;

C、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 D、权消灭后的。

二、名词解释

1、

是指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默示的授权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

不容否认的,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人。

4、客观必需的权

客观必需的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国际法试题范文5

1、疏忽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疏忽

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5、相对疏忽

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6、自担风险

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简答题

1、在严格责任背景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2、产品责任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论述题

为什么说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2000年,甲公司制造了一批电热毯投放市场。一月之后,有消费者反映电热毯质量有问题并退货。厂家将消费者退货的二床电热毯放进仓库。某日小偷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漏电,造成重伤,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请问:

(1)甲公司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乙是从商场购得电热毯,甲公司要不要赔偿?说明理由。

1、答: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乙是从商场里偷得电热毯,甲并没有将商品投入流通,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民梁一购得一高压锅,使用数月后发现高压锅的易镕片特别坏,就用工厂中的铁片替代易镕片使用。某日当梁一用高压锅煮绿豆粥时,因阀门堵塞,锅内气体又不能通过镕化易镕片排出,造成高压锅爆炸,厨房内许多物品损坏,一人受重伤。梁一向高压锅销售者索赔。问:

(1)生产者或销售者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答

(1)生产者或销售者都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高压锅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所至。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否则构成指示缺陷。

本案中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即构成指示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984年美国威尔逊夫妇在夜间使用炭煤公司生产的小包装炭煤取暖,致使全家五口人全部身亡。威尔逊的双亲起诉炭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炭煤在包装上已印有“注意:如果在室内使用时,一定要使空气流通”的警语,并申辩,这种煤炭只能用于烧饭。试问:

炭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3答:

(1)应当承担责任;

国际法试题范文6

1、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属于()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反要约

2、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

A、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 B、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C、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D、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3、承诺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

A、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B、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C、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D、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

4、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大陆法系基本采用()

A、投邮主义 B、收邮主义 C、了解主义 D、到达主义

5、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包括()

A、未成年人(minors) B、有精神缺陷的人(mentaldisorders)

C、酗酒人 D、禁治产人

6、《德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诸人,无行为能力()

A、未满7周岁者

B、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者,而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的

C、酗酒人

D、因患精神病而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7、根据英国议会1677年通过的《欺诈行为法》,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A、有关遗嘱执行和遗产管理的合同 B、担保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

C、就婚姻的对价订立的合同

D、不动产合同和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货物买卖合同。

8、在法国不可抗力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性 B、不可抵卸性 C、客观性 D、外在性

二、名词解释

1、要约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实践合同

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实物交付时生效的合同。

2、错误(mistake)

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4、误解

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5、有效推定原则

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6、有利于债务人原则

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演变为“作不利于起草合同的一方的解释”。

7、“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指合同自成立起即不可能被履行,嗣后不能则指合同在成立后因出现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使合同无法被履行。

8、交易基础的瑕疵

如果合同赖以订立的环境发生了改变,或者,合同的履行或对待履行变得不再对称,任何一方均有权从合同撤出。

9、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