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范例6篇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范文1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体制;规范化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features, size and private lending and private lending relationship, to explain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lending; then analyzes the issue of private lending in-depth,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 increase of the current private lending cases; from a professional point of view to analyzes actual cases of individual private lending; actual cases bring to the inspiration of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lending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the regulatory regime; standardized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未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借贷的主体合格,借贷合同的条款、借贷合同的担保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且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即可认定有效,而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1民间借贷的优势及现状

民间借贷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途径。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国务院曾《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则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1]。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目前,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十分常见。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了地方经济,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腾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测算,2003年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有7000多亿元,其绝对规模占同期银行信贷绝对规模的比重重大30%左右。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比如,温州市的民间资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浙江省的民间规模超过了千亿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数额之大,比重之高,繁荣之况。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出借人对利益的渴望,以及借用人对资金的需求,如今的民间借贷有一部分正游走于高利贷的边缘,例如东莞民间借贷月息为2%-4%,后半段完全超过了国家的标准,无疑属于高利贷,更应该注意到的,这仅仅是表面上的数字,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远非价格统一的市场,个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已经打破了法律的底线。

因此,在看到民间借贷优势之余,也要注意到当前的部分民间借贷正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如果再无严格监管,恐怕将扰乱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发展成严重的经济犯罪。

2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国家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使得公民手中的财富越积越多。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纷纷走进房地产与股票市场等,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股票市场被内幕等不正当的交易笼罩,这种投资不仅没了收益,甚至还会血本无归,人们逐渐把目光转移到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2.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

2.2市场经营存在风险,借贷人风险意识不强

公民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签字担保,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了解。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盲目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2.3银监部门监管薄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目前银监部门对民间借贷管理不力,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民间活动的公司或机构,这些公司的实质为向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此类民间借贷中介行为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规制,除此之外,由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3民间借贷的实际案例及分析[2]

2006年5月,陈某在中输了钱,向舒某借钱,当时口头约定按5%的日利率计算利息,即10000元一天的利息是500元。第一次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扣除当天利息,实际只给了陈某9500元;半小时后陈某将9500元输掉了;舒某又借给陈某10000元,同样只给了他9500元,一会陈某又将这9500元输掉了;陈某又提出借钱,舒某接了8000元给陈某后就离开了。是个十多天后,舒某、陈某同坐一辆车去一堵场,路上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 ,扣除当天的利息实际上给陈某9500元,借钱时陈某均未出具借据。到2006年6月6日陈某没钱归还,便出具了一份38000元的借据给陈某,后舒某向陈某多次催收未获,故诉至法院。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分为多种情况,此案例属于过程中参与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是在过程中,因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债务,或是先借后赌,是指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舒某明知被告而以放高利贷的形式向其提供赌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产生的借据应属无效。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4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

在对待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问题上,首先,提出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一是合法化、公开化;二是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的正面与负面成分,引导规范与打击取缔并重;三是构建有力的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四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多样化地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五是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其次,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第二,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到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第三,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样化地解决民间借贷出路。第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尽管现在,国家有关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法律规章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应该如何与正规金融机构良性共存,如何规范其活动,都还没有一个完整和有效的说明。可见,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急需补充和完善。基于此,可以认为:尽管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着很多负面因素,但是鉴于其的存在和发展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其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贡献,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位置;其次,在深刻认识其积极效应的基础之上,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将其引上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最后,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的出路,充分发挥其有利一面,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5结论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会危害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风险,是官方重点的管制对象。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国家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面,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邓宇,蔡康.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扶持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海口晚报,2011,8.

民间借贷范文2

民间借贷再度火热灰色金融规模庞大

记者调查发现,

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直接融资形式,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市场。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农”问题比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受税费改革、金融改革和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一度有所缓和的民间借贷又活跃起来,且规模庞大。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前不久对20294个农户进行的调查显示,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贷款占这些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为1008.56元。据测算,我国农户一年从民间获得的贷款高达2000多亿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专家黄孝武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远大于正规信贷规模,并正以每年20%左右的幅度快速增长。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明确指出,中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是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湖北省农调队去年对3300个农户进行监测的结果显示,农民一年里向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借款占借贷总额的比例超过50%。

民营经济领域是民间借贷的活跃区。采访中一些专家透露,2000年以来,全国企业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每年不低于1000亿元。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企业间特别是民营企业间临时拆借、个人间直接借贷,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这些城市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80%左右来自民间金融。

去年3月以来,温州市民间借贷利息和发生额都不断攀高。平均月息从8‰月月攀升,已突破15‰,最高的甚至达30‰。仅去年5月,民间借贷发生额就有6492万元,比上年12月增加964万元,增幅近18%。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在中小企业运作资金总额中的比重已从2004年初的6%回升到10%以上,民间借贷规模估计超过200亿元。

金融盲区盲点增多企业农民求资若渴

湖南省委党校副教授詹花秀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规模不经济”的农业信用领域退出,现在金融机构为农民服务的覆盖面不足农户总数的20%,农村地区的金融盲区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则是各金融机构眼里的“二等公民”,成为城市金融中的盲点。

据了解,从1998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万多个县及县以下机构。工农中建四大行已基本取消了对农业的放贷。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由于定位和功能的狭隘,无法发挥正常的支农作用。作为“三农”信贷“主力军”的农信社,服务网点有限,信贷投放不足,支农明显力不从心。有统计资料显示,农户从正式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占其借款总额的比重,1985年以前约为40%,下降到了近年的大约只有20%。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便得以在农村发展壮大。

以湖南省的一个市为例,其下辖的7个农村县(市)金融服务网点,2004年比2000年减少了101个。农业银行剩下的51个营业所,大部分相当于储蓄所的职能,只揽存不放贷;支行也存在职能弱化的情况,有一家县支行5年来只发放贷款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农民都是靠亲朋好友凑钱借钱,甚至靠高利贷来搞经营、搞生产。

江西省1998年以来金融机构从县域地区撤并的营业网点达2790多个,不少乡镇成为金融盲区。当地人行的一份调查显示,某县金融部门每年只能提供信贷资金1亿多元,而同期的资金总需求量达到5亿元。目前,这个县的个人借贷只有15%得到满足;企业借贷只有20%被授信,能得到贷款的只有7%,而且被严格限制了用途。因经营资金紧缺,县城的30家企业一年要有5至7次民间借贷行为。

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中99%是中小企业,却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近80%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求“资”若渴。湖北省企业调查队的一份调查显示,有70%的中小企业把“融资难”选为首难,希望“从银行获得长期或短期贷款”的认同率高达61%。而银行普遍存在着所有制和地区歧视,2002年上半年,武汉地区金融机构累计投放的1025亿元资金中,只有27.53亿元投向了中小企业,仅占2.69%。

记者在武汉光谷采访时,这里的许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为贷款之难叫苦不迭,不少企业称迫不得已从民间融过资。武汉光谷的一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副总监汪先生说,去年初国家宏观调控,银行停止给他们贷款,公司一下子陷入资金紧缺状态,如不跟进投入,企业将损失惨重。后来他们只有以4000平米的厂房和设备抵押,向一家投资公司借了1000多万元解燃眉之急。

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在浙江省宁海县,“抬会”、“标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十分活跃。据当地银监办调查,参与各种组会的人数接近全县人口的7%。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明显增加,去年宁海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约有200起,占了所有执行案件的30%左右。温州市民间借贷有一种职业中介称为“银背”、“呈会”,前者为联系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中介人,后者为邀集若干亲朋参加、筹集会金轮流交会员使用的资金互助组织。温州曾对瑞安莘藤区作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个区的30个行政村中,平均每村都有一个“银背”在活动。

在武汉市,许多典当行、寄售商行都暗中开展吸存和放贷等金融活动。汉口前进四路被称为“典当寄售一条街”。这条街上有典当行、商品调剂行和寄售行数十家。记者暗访时发现,有不少从事违法融资行为。据业者透露,有的大行吸存和放贷金额以百万元计,甚至高达上千万元。事实上,全国许多省市都曾发生过典当行、调剂寄售商行高息揽储、违规发放信用贷款的大案。去年6月底,温州泰顺县查封的一处大肆吸储放贷的非法典当机构,其90%以上的贷款都是只凭一纸借款契约或借据进行的,没有正规的借贷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措施。

天津社科院教授陈柳钦说,民间金融的确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如今民间借贷行为已演变成一种群体性的社会游资行为,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

一是影响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规支持,容易引起纠纷;民间借贷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容易发生暴力收款行为,民间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

二是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实施。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三是加重企业负担。民间借贷一般是高利贷,受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企业往往得不偿失。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使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

四是危害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区域,银行吸收存款相应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并未根本摆脱“以存定贷”的模式,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运用决定资金收益。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必然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民间资本积累丰厚亟须接纳融通规范

据保守估计,国内民间资本超过12万亿元,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由于我国民营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抑制状态,这些民间金融资本,只有极小部分是合法进入正规金融体系融通的,绝大部分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直接进行资金交易。

据陈柳钦教授介绍,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但迄今为止真正的民营银行在国内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都以参股形式介入。全国现有的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由于民间金融未能纳入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一方面自身经营存在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大量无序非法交易也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危害和隐患。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由于政府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但由于一度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村级组织的“钱袋子”,造成严重亏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关闭。

另外,我国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私募基金总额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企业”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大量民间资金没纳入管理视野,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金融风险。因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的对象,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先后作为非法机构而予以清理,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了营业执照,最终还是被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取缔。

民间借贷范文3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文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

借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要求借入人民币款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 合同条款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保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之用。

2.借款期限:自月日,至日。

3.付款方式:一次性划款。

4.还款方式:按实际天数一次性还本付息。

5.借款利率: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款付息。

2.甲方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

3.乙方按照本合同准时划款至甲方账户或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甲方收到借款时应当 即出具“收条”给乙方。

三、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 合同借款利率档次加付 %。若违约金不足抵偿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支付赔 偿金。

2.甲方如不按期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必须支付逾期本金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甲方如被发现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借款。 同时乙方具有对甲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4.乙方若需提前归还借款,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其名下所有财产为本次借款作无限责任保证。(抵押登记权证编号)同时为本笔借款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作为本合同保证人,以其名下所有财产为本次借款做担保,并在甲方违 约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当甲方无力偿还借款时,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房产内户口迁出。

五、其他规定:

1.本合同书经过双方签字之日起既有法律效力。

2.由合同所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均应由相对方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电话: 贷款划入借款人的开户行: 账号:

年日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文二甲(出借方):

乙(借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达成以下借款合同条款:

一、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向甲方借款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及利息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利息为 。

三、借款期限及方式

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如与实际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方式

甲方借款方式为转账,借款账户: ,开户行: ,账号: ;收款账

户: ,开户行: ,账号: 。

五、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乙方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对于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按照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六、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

2、乙方到期不还款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直至还清并承诺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3、若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由 法院管辖。

八、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后需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款合同范文三合同编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若甲方认为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的,在借款到期日前提前 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经提前 日通知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

第四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 。该利率为固定利率,不随贷款基准 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利息的支付方式及双方指定收款账户

5.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 日为结息日,结息日之次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时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但付息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付息日顺延至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至下述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5.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其收取本合同项下利息和本金的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六条 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担保:

1.由 提供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

2.其他 。

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担保,或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未完成法定的担保手续,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权利和义务

7.1.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7.1.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7.1.3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7.1.4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7.1.5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发生其他事件,可能影响按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时,均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乙方;

7.1.6甲方变更通讯地址、电话应于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1.7甲方应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乙方私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2乙方权利和义务

7.2.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贷款;

7.2.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调查了解;

7.2.3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7.2.4甲方应对在与甲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甲方私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2.5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如甲方未按期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

9.1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至甲方清偿或担保人代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有关债务时,自行终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3本合同于20xx年 月 日在 签订。

民间借贷范文4

文/刘兴成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开始施行。自1991年8月13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案件意见》)以来,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刷新了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民间借贷

《借贷案件意见》虽然名义上没有将借贷案件定义为民间借贷案件,但实际上审理的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反而给民间借贷下了以“公民”为纽带的定义。

按照《借贷案件意见》的逻辑,借贷法律关系有三种: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借贷、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贷法律关系分类的后果是: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借贷都是有效的,而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无效的。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至于“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哪一部、哪一条金融法规,没有人知道。

后来有人找到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无效的依据是《贷款通则》,但《贷款通则》是1996年8月1日实施的,晚于1990年11月1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间是无法倒流的。更重要的是,《贷款通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行政规章,既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无效的依据。

刷新的《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区别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即《民间借贷规定》将借贷法律关系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两种。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转贷牟利、借款用于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定无效外,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

民间借贷谁来解读

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读,前后并不一致。《借贷案件意见》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切合实际,但一直在维护国有金融机构对借贷市场的垄断权,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对发展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不利。《民间借贷规定》打开了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的大门,但对民间借贷的定义显然不符合实际。

《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本来应当由市场决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数据谁也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只能归结为是拍脑袋的结果。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处于年利率24%与36%之间的,借款人支付了的利息不能要回,没支付的贷款人不能要求。《民间借贷规定》比《借贷案件意见》,在利率拍脑袋的路上走得更远。

最高法院利率拍脑袋的结果,既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又导致利率数据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有什么理由对民间借贷作出这样的解读?

《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做贷款人。因此,最高法院对对民间借贷的解读,实质上保护的是行政审批权。

问题是最高法院只对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有解释权,并没有法律解释权,更没有立法权。因此,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解读不具有合法性。

对中国任何涉法事项有解读权的是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民间借贷的解读也不例外。

走向法治是否路遥

为了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化和阳光化的要求,满足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解决中国存在的“民间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中小企业多,融资渠道少”的“两多两少”的问题,有必要专门对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避免从部门利益出发,切忌维护和增加行政审批权,打破国有金融垄断,推动民间借贷走上法治道路,制定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法》应当有如下主要内容:

第一,将民间借贷市场与金融机构借贷市场分开。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井水不犯河水,但两个市场可以打通,水井满了可以流到河里去。

第二,禁止民间借贷募集公共存款。民间借贷要防止“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一旦民间借贷需要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向金融监管机关申请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金融监管后方才允许。

第三,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

第四,坚持“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民间借贷法》不限定利率。

利率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反而不会出现普遍的高利贷。限定利率的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民间借贷范文5

一、宁波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农村民间借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民间ac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分,宁波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这些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特别是黑色借贷风险较大。宁波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形式主要在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依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一般数额较小,而且双方关系密切。二是简单契约型,这种借贷较为常见,一般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一般数额不太小或双方关系不十分密切;借款期限有长有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户将资金以高于银行利率借给需资金的农户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民间借贷的资金筹集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贯民间放贷人是本人有一笔余款,还有就是放贷人的信誉比较好,亲友或者其他人把钱放到这里,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息收入。放贷人把这些钱贷出去,获得利差。宁波的很多民间金融都需要一种信任机制,大家都比较熟,互相相信,是一个熟人社会,流动性比较差。如果出现问题,有非正规的制裁机构,也就是社会排斥,大家谁也不理你了,这种感觉是很难受的。在农村,农民大量的金融需求,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有些非金融需求如生病、婚嫁、盖房子等事情也需要借贷,也通过民间借款解决。民间借款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宁波农村地区仍然有着巨大的市场。

二、宁波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宁波农村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和生产的需求,促进了宁波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宁波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金融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很符合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对资金的使用特点,个体经营者和农民也乐于从亲朋好友处借款。

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得不到银行资金的支持,资金缺口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亲朋好友的支持或者通过中间人等从民间高息借贷而来,使企业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扩大生产时的流动资金缺口,主要靠自己的积累和诚信,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筹集的。民间借贷成了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融资主渠道。

农民在建造房屋、购买耐用消费品、子女教育、婚丧嫁娶等方面需要资金时,往往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部门取得贷款,这迫使农民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农村的信贷投放受到限制,信贷满足率低。尽管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也加大了支农贷款的力度,但仍然不能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因此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支持的弱化和农村农民及个私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民间融资的活跃提供了广阔的需求空间。现在的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受政策制约,实行信贷紧缩,进一步压缩了正规的金融供应,促进了民间信贷的活跃。

三、宁波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风险大。民间信贷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一旦遇有不测,交易双方常常处于尴尬境地。

2.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市场化的。民间借贷的历史敏感点也就是利率,但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常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如过高的利率使那些迫于生计的借贷者承受着巨大的高利贷利息,甚至愈陷愈深,无法摆脱贫困。

3.影响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同时人们受投资利益的驱使,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一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金融秩序。

4.民间借贷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由于民间借贷资金活动相当随意,给国家的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形成冲击,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效果。往往一些用途不好、效益不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被银行卡住的,通过民间借贷融通资金,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大打折扣。

四、促进宁波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

1.合理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的市场空间实际上取决于正规金融的市场空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需求,必然转向民间金融。因此必须认识到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互补作用,合理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时机成熟可以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如民间借贷契约的票据化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等。

2.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个私企业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个私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个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私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应该鼓励个私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民间借贷范文6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