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考试范例6篇

法律顾问考试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1

⒈更加迅速化的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一个新兴的复合性岗位人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中为企业所迫切需求,从而将得以迅速发展。

⒉更加专业化的发展

法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较为独立的领域,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将会成为一个综合性要求强、专业分工明显的工作职业,出现专业领域纵深独立发展的趋势。

3.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需产生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成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

4.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生力军

我国要成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企业的法制建设不可小觑,作为企业法制建设活动的承担者和推动者,企业法律顾问将必成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工作的几点思考

⒈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效果的思考

工作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把法律顾问仅当成事后四处灭火的“消防员”,而非真正按照国家规定让其成为对企业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保健医生”,使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发挥出的作用受到较大限制,工作成效不显著。个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三点: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很多人员包括企业的领导层对其工作性质和作用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说重视。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入门条件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企业不敢也不愿让其承担重要的工作。三是,社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可度不高,认为该岗位的设置可有可无。

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生涯发展前景的思考

企业法律顾问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职业,企业法律顾问既要精通法律,又要懂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尤其是国资委对此寄予了非常大的希望。但从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所面临的情况看,一些问题还可做进一步的探讨。

企业法律顾问是法律人,这一点不容质疑,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规定了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公证员都必须通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这是我国唯一具有法律背景但又不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执业的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地位质疑的情况。是否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我国现有的大“法律体系”,进入统一的职业资格准入制,从入口门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含金量”,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2

各位领导:

自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部署开展以来,坚持多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110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535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推进普法宣传,提升法律素养。今年以来,全县法律顾问采用普法报告会、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在所服务村居认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法等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共入村1万余人次,开展普法活动1300余次,发放便民服务卡30余万张,基层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逐步增强。

(二)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稳防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稳定中的“调解”作用,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新农村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共参与解决矛盾纠纷1010件,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服务。组织法律顾问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疑答惑,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今年以来,全县村法律顾问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070人次,提供辩护案件230件,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497件,减少群众律师费用100余万元,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1471条,有力推进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有效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实效。组成专门工作组,采用实地查看工作台账、微信群建立情况,组织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已对全县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5次,有力促进了工作开展。强化考核促进作用,积极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加大经费保障,由县财政负担在经费已列入预算,上半年60.5万元经费已拨付到位,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服务效果不够理想。少数法律顾问工作准备不够充分,在认识和能力上也都存在不足,缺乏为基层服务的经验和方法,到基层工作“蜻蜓点水”,开展法治宣传,化解基层矛盾,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二)管理考核不够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法律顾问的到位和工作情况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仅仅依靠顾问工作日志和台账,考核的内容不够完善。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规范运行。严格保障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大相关经费保障力度。探索团队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现场会、调度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顾问履职能力。

(二)加大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积极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群众知晓率。切实抓好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为村”平台等新媒体,为工作更好开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充分利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平台,组织全县村级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进村入户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法律常识,引导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推动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

 

   

阳江市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积极推进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4年,我市在江城区和阳春市率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2015年1月,在全市全面铺开。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推动法治阳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要做法

全市共有123名律师分别挂点到845个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我市律师共向挂点村(社区)提供服务10080件,为群众办理诉讼案件12件,办理法援案件8件,处理群体、敏感性案件44件,调解259件,谈判签约3件,审查合同102件,起草法律意见书42份,代书102份,接访咨询8069次,举办法制讲座472次,协助选举8次,法律培训305次。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成立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指导开展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调研和学习考察,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2014年10月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各地各单位执行。2015年,这项工作再次被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并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为基础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市十大民生实事。市政法委、社工委、财政局等部门大力支持,市、县(区)、镇、村居共同推动,把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工作做成了服务群众、凝心聚力的民心工程。

(二)整合资源,优化律师配置

阳江市社会律师事务所共19家,社会执业律师128人。其中江城、阳东两区共286个村(社区),拥有近八成的律师;阳西县和阳春市的律师加起来不足15人。针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分布不平衡及人员短缺的实际,在统筹律师资源中,通过分区分片方式召开多场工作推进会议,协调好律师资源富余的县区支援资源相对缺乏的县区,每位律师平均担任6至7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通过整合律师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县区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宣传动员,落实层层部署

2014年9月,我市召开了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员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动员会上作讲话,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动员全市律师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去。会后,阳春市和江城区两个试点当月完成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工作。2014年12月,其他县区分别召开动员大会,部署2015年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每个村居安排律师挂点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2015年法律顾问合同,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于2015年1月全面铺开。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真抓实干,不流形式,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制度了《阳江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督导方案》,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4个督导组,实行对各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分片督导,要求各督导组每季度至少到所负责的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镇街数量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街督导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各县(市、区)司法局也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加强做好督导工作。

为规范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我市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服务制度。要求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累计8小时,每年开展法律讲座不少于4次。二是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为每位律师印发工作日志和台帐,工作台帐实行一次一记、一村一卷,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延续性。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今年9月份要求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工作日志全部录入管理系统,我市做好市司法局、县司法局、司法所和律师所信息联络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保证管理系统录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为法律顾问给每条村定制了公示牌和律师台签,并将公示牌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显眼位置,为村民与法律顾问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四是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定期开展总结、研讨活动,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汇报会,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五)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2014年10月11、12日,我局组织全市基层司法所长,驻村(社区)律师开展专业培训,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同时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曹建宇律师在培训班上围绕如何做好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为主题,介绍了律师进村居的背景、面临的难题、有关探索以及个人感悟等相关内容。今年8月,邀请珠海市司法局徐正泉副局长在推进会上介绍在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好的经验,以及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维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传授了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今年9月,各县(市、区)司法局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加强对司法所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拓宽了我市律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路及提高了业务素质。

    (六)严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市司法局专门研究制定《阳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奖罚措施。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与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挂钩。

2014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检查评估已于今年年初完成。阳春市司法局牵头组织从阳春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及各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九个检查考核组,分赴各村(社区)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律师汇报、召开村干部、律师和村民代表座谈会、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江城区也分别组织多个检查考核小组对律师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我市共有114名律师参加了2014年度两个试点县区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阳春市和江城区司法局已对考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目前,各县区对2015年上半年的考核已完成并公示,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七)加强保障,确保经费落实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与公益法律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支持。其中省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的15%,县级财政负担35%。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落实工作。2014年至2015年,我市及各县区已将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2014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全部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2015年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市县两级的经费补贴已到位,2015年上半年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下半年的经济补贴待考核后发放给各律师事务所。

二、主要成效

律师自驻村以来,扎实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村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村委和经济社的土地产权纠纷、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审查、经济社土地补偿款合理使用,到村民的交通事故赔偿、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都用心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此外,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困难且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指引,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基层治理明显改善。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修订村规民约等,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办事水平,有效地防范了风险。如圭岗镇马催村委会经咨询驻村黄斌斌律师后,通过合法途径撤换了两个自然村的村长。这说明村(居)委会法治意识提高了,处理村务更依法依规。促进基层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实现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于突发事件、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法律顾问都随叫随到,及时参与案件的处理,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如红丰镇有群众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挖掘山坟事件,正当双方剑拔弩张互不让步时,红丰镇司法所邀请驻村法律顾问谢汝用律师参与该案的调解,他在了解案情后,向双方讲解了有关土地权属的法律和政策,从法理及情理上阐明利弊,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平息了纠纷。又如东平镇海荫村民委员会晒布村村民因原3名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一案,由于错误理解了阳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准备组织上访。驻村法律顾问欧建华律师获悉后主动介入,其积极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向村民详细解释了判决书的内容,消除了村民的误会,让村民消除了上访念头,维护了当地的稳定。

三、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宣传力度不够、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因此,很多工作还需在推进中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把胡春华书记关于“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形式”的批示要求执行到位,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三)要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3

      工作后人变懒了,除了去年考司考努力了大半年,那股劲过去后,开始松懈了,每天下班后吃饭、散步(偶尔)、看电影电视、睡觉,过着猪一般的生活。

      今年报考企业法律顾问,10月25、26日就要考试,可是到现在,四本书都还没看几页,看到好友阿牛为今年的司考而不懈努力,我有点被感染,但似乎动力不足。不过这几天静下心来看书,感觉又回来,读书使人心旷神怡,学习到很多以前没有接触到的知识,在企业混了三年,也比较熟悉企业的运作,在法律和管理这个两个领域或者它们的结合体,理解得更深入。

      虽然没做什么准备,但毕竟我是学法律的,也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我想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相关的“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我还是有信心去考,但是“企业管理知识”就不清楚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试一下吧,反正有两年的时间,今年没通过的科目,明年还可以再考。要是两年没能全部通过,那就要重新来过了。

      没有借口、没有伤感和其他体验,就这样直白如水。只是想借着给自己提醒的同时,为阿牛加油!为在深圳的小妹加油!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4

一、近年来我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概况

近年来尤其是“五五”期间我县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力度。

一是完善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各级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内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集中讲座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领导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2006年,县委、县政府正式将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列入县里年度培训计划,对全县领导干部的学法内容、学法形式、学法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使领导干部学法走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自“五五”普法启动以来,每年对副科级(包括退居二线领导干部)以上领导干部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几年来,参加集中法制培训的领导干部就达3000余人次。

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和实施以后,县政府和全县11乡镇党政机关都先后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聘请相关具体律师为法律顾问。并且,据去年统计数据中显示,全县共有21个县直机关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真正建立起政府、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尽量在依法行政的工作实际中,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人员队伍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监督评议制度。每年不定期对各部门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及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察、评议,把督察、评议结果作为考察领导班子、测评领导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县普治办统一印制“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规定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听取法制讲座、个人自学法律、学法心得体会等内容记入学法笔记本,每年学法笔记不得少于2万字。县普治办每年年底还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等联合对笔记本情况进行抽查调阅,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学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是落实拟任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人大任命和非人大任命的干部,在任命前都要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原则上不予任命。考试注重两个结合。一是基础知识与业务知识相结合。将《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宪法修正案》和《行政许可法》等作为考试的基本内容的同时,根据考试对象的不同,将与拟任处级干部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列入了考试的重要内容。二是法律知识能力与法律运用能力相结合。不仅对拟任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同时也对拟任干部的用法能力进行考核,力求通过考试,真正考出拟任干部是否具有法律意识,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必须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并把领导干部学法情况、依法办事、违法违纪等情况列入述职、述廉的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五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县共组织了6批干部任前法制考试。

二、当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缺乏自觉性和持续性。还有好大一部分领导干部属于被动普法对象,对法律知识学习兴趣不浓,热情不高,主动性不足。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未能显现。二是领导干部用法偏向主观性和意愿性。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未能显现,有些部门、单位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疲倦思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法律不是万能,地方强压手段时有发生。三是社会现象反面影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积极性紧迫性。反腐倡廉力度不够,一些漏网之鱼的所作所为还会不时出现在他们的眼前,响彻在他们的耳边,影响到他们的心灵平衡,当歌舞升平、酒飘万里、公车私用等现象司空见惯时,法、权难免会在心灵中失衡,对他们法制宣传教育也就只能对牛弹琴、苍白无力。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5

企业法律顾问不是外聘法律顾问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资委陆续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有事”、“有偿”服务原则有本质区别。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

法律顾问考试范文6

关键词政治合法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政治合法性是当局进行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德国的在相关领域的专家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了有关政治合法性概念。从经验分析出发,韦伯提出了有关这一概念三种类型的政治合法性状态:“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即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领袖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即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即法理型合法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少会出现纯粹的某种合法性形态,更多地是这三种类型的混合。韦伯认为,法理型合法性更为稳定,一般来说现当代的很多国家的统治基础都是法理型的,即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统治基础合法化。此后,伊斯顿、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学者相继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述。不同学术流派的关注重点虽不同,但我们从其差异中仍然可以简单地勾划出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含义。即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实施政治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换言之,即为民众对政治系统的支持与认同。政治权力统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律性、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以及社会文化层或心理层面的支持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化即是政治系统不断地向社会输入政治价值,获得社会对政治系统认同的过程。一个政权有效统治的基础是具有合法性。“如果我们把一些长期合法统治的政权进行对比研究,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团结在它周围,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政治合法性需要构建,只有人民自发的紧紧拥护这个政府时,其统治才有持久的效力,才能保持政治统治基础的稳定性。相反,一个政权的统治合法性被多数人怀疑乃至否定,那其动员社会的能力将会被极大削弱,最终导致政治的不稳定。

二、政治系统易在快速社会变迁时期产生合法性危机

以伊斯顿为代表的政治系统论学者将政治共同体(国家意识)、制度(典则)和政府(当局)视为一个政治系统,认为当外部环境(民众)对政治系统的信号输入减少或者政治系统不能正常地输出以反馈外部(民众)的信号输入时,政治系统就会失衡,“如果民众的支持输入减少到了起码的水平之下,就会使政府、政治体制和政治共同体一个一个地与系统成员相脱离”,当一个合法的政治系统失去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与认同,就会对统治产生认同危机,合法性危机也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从人类政治统治演变的视角来看,大多数政治实体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着各种类型的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而一般意义上的合法性危机往往发生在向新社会结构过渡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在中西方交流的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处于社会经济、阶层(阶级)、文化快速的变迁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导致我国各区域、城乡、部门、行业、群体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出现了类似劳资矛盾、贫富差距、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摩擦、……,使得政治系统的合法性面临着很多新的考验。在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的观念较为稳固的情况下,新时期来自各个方面的不满情绪就主要集中在政府(当局)、制度(典则)两个方向,尤其体现在对政府(当局)绩效的不满。相对而言,政府的合法性危机表现更为浅层,制度和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危机更为深层,其危害更大,解决起来更为不易。因此,从政府层面行动起来,避免合法性危机由浅入深地发展,进而导致矛盾进激化,就变得很有必要。在诸多可能的举措中,各级政府主动地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社会运作规则,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同时按照依法行政的规则来判定自身合法性的状况,这将成为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最基本的前提。

三、避免和化解政府合法性危机催生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经历了从实验试点到扩展、全面推开、逐步成熟的过程。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部门决策及经济领域纠纷和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把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这一实践制度化。1993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在总结相关改革实践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在国家政府机关安排试点实行政府律师顾问制度。1996年6月,吉林省政府在省级政府部门中试点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室,此后部分省市政府部门及地市政府也相继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标志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全国有2万余名律师受聘在各级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中国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力度逐渐加大,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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