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范例6篇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范文1

关键词: 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 G613.2

1 国际惯例及其版本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一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但各自的含义、规定却有所不同。比如FOB,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都有这个贸易术语,但其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解释是“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而后者的解释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因此,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个国际惯例。否则,有可能使合同难以履行。

另外,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还应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末对《通则》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和补充,其中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涉及三种术语,FCA、FAS、DEQ,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实务中,应尽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则》,以适应时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确采用这一版本,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则可能因为双方使用不同的版本,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2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而且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到安排运输的难度和经济上是否划算。

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如性质特殊的商品、危险品,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宜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

3 运输因素

3.1 地理条件

进出口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实务中,由于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运费水平也不一样,有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所以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好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时,若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选用CIF或CFR,若采用FOB术语时,则应争取采用FOBS或FOBT,以便由对方承担装船费用;出口货物时,若目的港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用FOB,若选用CIF或CFR,则应争取选用其变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以便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3.2 运输成本的控制

货物的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大宗货物,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

3.3 贸易术语的变形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贸易术语的变形。在《2000年通则》中,对贸易术语变形的形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特别是FOB、CIF和CFR术语。

进出口商应明确贸易术语变形只在租船运输方式下使用,不宜在班轮运输下采用。其中,FOB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上述FOB的四个变形中,前两个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后两个由卖方来承担;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CIF(CFR)的四个变形中,只有第二个是由买方承担卸船费,剩下的三个全由卖方承担。所以,我方在进口时采用FOB术语,应尽量采用FOBS和FOBT,在出口时采有CIF(CFR)术语,应尽量采用CIF(CFR) Ex Ship ’s Hold。

4 风险因素

4.1 违约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到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不同的,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证按时正常收汇的前提条件,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尽量避免使用FOB条件出口。少数外商与承运人勾结,采用承运人先无单放货,后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曾屡有发生,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2 船货衔接的风险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船货的顺利衔接及货物的安全。出口时宜采用C组的贸易术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我出口商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样便于我方根据自己组织货源的情况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尤其采用CIF或CIP时,在出口方负责的国内运输中遇到风险时可获得保险索赔。

4.3 运输途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遭遇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运输中的风险更大。实务中,应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运输路线的风险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出口时应谨慎选用D组术语,进口时谨慎选择EXW术语。

5 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2000年通则》的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有些是卖方负责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些则是由买方负责;有些是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有些则由买方办理。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我国入世以来,服务行业也逐渐对外开放,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所以,我国进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于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考虑,应力争进口采用F组的贸易术语,甚至EXW,出口宜采用CIF和CIP术语,甚至D组术语。对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术语,因为保险由对方办理,但运输合同由我方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故可以发展我国的运输业。选择在我国投保的贸易术语可以增加保险收入,而且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解决起来对我方也会比较有利。

6 与结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支付方式的选择。严格地说,只有F组和C组的贸易术语才适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而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提示运输单据的义务,信用证失去了处理的对象;在D组的术语中,卖方若仅提示运输单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义务完成,卖方还需把货物运往目的地,即交单还需交货,在这种条件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会导致与信用证规定的买卖双方应的义务发生矛盾;对于C组和D组的术语,因为卖方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后,责任即告终结,这正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选好合适的贸易术语,还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比如,若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采用CIF或CIP术语,因运费由卖方负担,而买方付款却是远期,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使用FOB术语,因运费到付,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CFR或CIF术语对卖方有利。因为由卖方租船订舱(或),可及时将货物装运,以便迅速押汇加快资金周转,如果采用FOB术语,若是买方指定船舶迟到,将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同时会加重利息包租负担。

7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难度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8 政府政策和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航运与保险业,节省运费、保险费的支出,无不鼓励其商人原则上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双方国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宜采用CFR或CIF术语,进口采用FOB术语。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可采用FOB或CFR术语,进口则采用CFR或CIF术语。

另外,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大鹏.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3).

[3]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3).

贸易术语范文2

摘 要 对于国际经济和贸易专业而言,国际贸易实务是其主要课程,其中心在于不断的传授以及训练学生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具体工作中相关基本知识与技能。而贸易术语则是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的主要要素,跟随着相关交易规则以及世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本文结合国家贸易术语的具体变化过程,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进出口报价的具体文献基础之上,论述了国际贸易术语的具体变化历程,同时相应的提出了各个费用变量的相关设想,从而确保出口报价更加方便与快捷。

关键词 国际贸易实务 国家贸易术语 价格核算

国际贸易术语通常也可以称之为价格术语,其主要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而产生的,通常采用这种方式来展现成交的具体价格构成以及其交货的主要条件,以此来确保买卖双方的风险以及责任与相关费用划分等各种问题的专业用语。对于国际商会而言,为了有效的避免以及解决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普遍使用的相关贸易术语所产生的纠纷,而专门的制定与颁布了一整套用来解决国际规则与国际贸易术语的相关文本,也就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也是当前国际贸易惯例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其对于整个国际贸易实践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也跟随者国际贸易的不断变化而调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相关变化历程同时也是多年来全球性经济贸易发展的缩影。

一、国家贸易术语产生及其变化发展的主要历程

1.1统一的规范性的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对于国家贸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不同,其对贸易术语也有着不同的解释,因而会产生一些误会,从而对于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方便商人的使用,可以出版一个较为准确与规范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从而方便涉外买卖合同的签订。当前较早的规范性的国际贸易术语其相关规定主要产生在上世纪20年代,其核心主旨是为了有效的解决世界各国对于贸易术语在解释方面的分歧。

1940年,美国商会以及进口协会等所构成的联合委员会对于在1919年所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系统的修订,从而使得买卖双方的责任能够更加的清晰和具有操作性。该协议于1941年进行实施,统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项协议受到了广大国家的认可与推广,从而延续至今,尤其在同美国的贸易过程中,许多贸易商会均采用这项惯例中的一些条例当做交易的具体条件。

1.2国际贸易术语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推出了贸易术语新版本,这一变化全面的展现了当前国际贸易术语其不断发展的新趋势与新特点,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术语以及其分类发生了新的变化,《INCOTERMS 2010》通常将国际贸易术语依据其开头的字母,主要划分为E、F、C以及D组,一共可以分为13种,与此同时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依据大小来进行排列。《INCOTERMS 2010》里的贸易术语可以从13种降低到11种,同时创造了DAT以及DAP这两个新术语,从而代替了DAF、DES、DEQ、DDU。通过这种方式,将之前的四组术语逐渐减少为两组,一组能够有效的使用在所有的运输方式里,另外一种则主要适用在水路的运输过程中,通过简化国际贸易术语,能够将分类更加清晰与科学。

二、在国际贸易实务背景下商品出口的价格核算

众所周知,对于商品出口贸易而言,对外报价是其需要遇到的具体环节,相关外贸从业者要仔细的考虑怎样综合的参考人民币的汇率以及出口的退税率与各种费用、预期利润率等变量,来有效的计算出口商品的价格核算。本文结合了外贸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针对现实情况,提出了将费用变量归纳进入预期的利润里的想法,从而包含为汇率、出口退税率以及商品价格之后的第四个变量,更加方便快捷的进行出口报价。

2.1关于出口报价相关文献的综合叙述

结合各种文献可以得知,当前国内学者以及业界对于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报价进行了详细的探究与分析。通常认为,出口的业务里主要牵涉了买卖、运输以及保险、国际结算与海关等各个环节,而在每一个环节里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综合所有费用高达10余项,因此要将各种费用有效的归入出口的总成本之中,以此而得出了计算的公式:

出口报价=[(总成本+各项费用之和)/(1―各项费率―预期利润率)]÷计价货币汇率

相关学者在结合当前的出口价格核算方法之后,认为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出口的总成本不够直观;其次没有参考到出口的退税方面的问题;第三没有良好的建立其出口商品盈亏率以及兑换成本之间的具体关系;第四各个企业之间的费用水平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因而不能够合理的反映出企业以及国家的盈亏情况,针对这种情况,而提出了换汇比的相关概念,与此同时还提出了推导毛利润率与换汇比之间的具体函数关系等。

2.2找出本币同外币之间的具体折算

对于外贸从业者而言,这是其进行出口报价的有效“基点”,也就是“出口盈亏点”,在此基点的基础上,应该结合该公司或者国家的具体盈利目标,从而快速的计算出商品的具体出口价格,再结合“折算率”进行价格核算。具体而言,其基本出发点可以用以下公式进行表达:

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商品的购入总成本(含税)

在上述公式里,对于出口商品的具体销售收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出口退税的相关收入,另一部分则为国外的货款结汇收入。而在出口的中,关于业务洽谈、货物的生产以及检验等各种环节都需要委托人自己来完成,因此在这之中,所有商业活动的风险也需要委托人自己来承担。针对这种方式,可以使得人按照每个美元来收取数额不同的人民币费。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般而言都采取美元作为结算的货币,同时人民币对比美元的汇率正在处于上升的时期,因此要先提前预知未来某个时间窗口里商业银行的现金汇率买入价格,以此来降低因为汇率升值所产生的损失。

在进行价格核算的过程中,还要正确的估算未来的汇率变化以及出口退税的相关变化,其次还要详细的参考作价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平等互利的相关原则下,要结合国际市场的具体价格水平,同时参考国家以及地区的相关财政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销售意图,进行综合的考虑,从而制定出合适的价格。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贸易出口取得了很大成就,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由世界贸易体系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贸易小国逐步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而贸易术语和出口价格核算则是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的主要要素,跟随着相关交易规则以及世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我国出口总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贸易术语以及价格核算问题,我们应运用最新的社会理念并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正视问题,认真分析,为我国经济飞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程德钧.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l99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04):59―60.

[2]逯宇铎,侯铁珊,苏振东.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及其应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6):76-77.

[3]刘兵权.对《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四川职业技术学院.2006.9(2):110-111.

[4]魏君英.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56-58.

[5]李刘艳.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19(01):85―86.

贸易术语范文3

(一)FOB(离岸价)

FOB是英文Free on broad的开头字母缩写,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即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此时,从该点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1.FOB术语下卖方的义务

提供与货物有关的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出口海关手续;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船上;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承担货物已装到船上的通知义务;协助买方取得额外的单证和信息。

2. FOB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办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海关手续;订立海上运输合同;按约受领货物;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运港和交货时间的义务;接受货物的有关单证;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要求的除外;协助卖方取得额外的信息。

(二)CIF(到岸价)

CIF是英文Cost,insurance,and freight的缩写,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即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买方承担。

1.CIF术语下卖方的义务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的各种出口手续和单证;协助买方获得额外的单证和信息。

2. CIF术语下买方的义务

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之后的一切风险和有关费用;支付货款;负责办理各种进口手续和单证;及时收取货物和单证;支付卖方额外付出的费用;当由买方决定装货时间和目的港事宜时,买方应及时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二、FOB、CIF利弊分析

(一)FOB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总,FOB贸易术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FOB主要是成本价,因而就出口业务而言,出口商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他们认为FOB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不用自己租船订货,也不用自己联系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投保。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舶上,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和负责。所以自此该批货物能否如期到达,能否安全到达都与卖方无关。而且随着运价的上涨,出口商可以更好地规避因运费、保险费波动带来的贸易风险,保证了成本核算的稳定性。

进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我国的进口商便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可以更加慎重的选择船方,避免了卖方与船公司勾结的情况。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他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规避了货款两空的风险。

丧失义务的同时必然会随之带来问题。出口商本就可以从租船订舱方面获得的附加值转让给了进口商,使自己减少了经济收入,而且也不利于我国货运行业的发展。FOB术语下,卖方负责备货装船,买方则负责租船订舱,这个本应该是连贯的流程现在却被完全割裂开来。倘若因为一些主客观原因导致买方延迟派船或者装船期延迟亦或者变更船名,将会导致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将货物滞留港口,此时对卖方就会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也可能因为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在这个合同中,还有少数不法商人会利用货代或者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甚至使卖方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CIF

在CIF术语下,船货的衔接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因而卖方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对于出口商而言,他只要保证自己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交的单据都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即使发生了货损,进口商也必须支付货款。而且还节省了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了收汇时间。由于租船订舱是由卖方完成,则我国的出口商就会选择自己熟悉的资信较好的船方来运输货物,也不至于货款两空。

而对于进口商,它大可不必为租船订舱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就算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了货损,他还是可以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所产生的效益,使自身的资金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不过,CIF术语下只是象征性的交货,如果卖方与船方勾结,出具伪造的提单,会使我国进口商货款两空。而船方又是由卖方提供的公司,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对于一些保质期限较短的食品或者是一些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进口商只能被迫打折出售,增加了经济损失,使一些可得利益都化为泡影。他们会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导致追究卖方的责任很难实现。

三、合理选用FOB与CIF术语来规避风险

(一)进口采用FOB术语

在进口业务中,首先应该争取选用FOB术语。在FOB术语下,海运的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由我们进口商全权负责选择船公司,在考虑船公司的方面就会比较周全,既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又能使我国进口商节省成本费用,规避了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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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事务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的交货条件,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及责任范围,它旨在提高买卖双方的交货效率,降低双方的交易费用,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交易双方合理的选用贸易术语,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阶段,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贸易术语多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这一通则又称为《INCOTERMS2000》,在这个通则中一共列举了13组术语,这13组术语详细的规定了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货卸货的负担以及适用的运货方式等。这13组术语主要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总的变化趋势是卖方的责任和风险逐渐减小,但是买方的风险则逐渐的增大。下面就将对这4组术语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选用来避免一定的风险,做出解释。

2.对于每一组贸易术语的分析

2.1E组贸易术语的分析E组国际贸易术语(EXWORKS),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工厂交货价格条款,是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这一层面上,由于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这一贸易术语所指的贸易行为在性质上更像所谓的国内贸易。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对买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如果买方在购买货物后不能办理出关手续,则责任需要买方自己完全承担。因此,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情况下,不使用这一贸易术语。

2.2F组贸易术语的分析F组贸易术语包括FOB、FCA和FAS三种,这三种的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以及船边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给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对于这一贸易术语,买方在购进货物时,更加适用,因为在这一贸易术语下,买方有权自己选择承运人,不容易出现卖方和承运人合伙伪造装船提单的情况。

2.3C组贸易术语的分析C组贸易术语包括CRF、CIF、CPT、CIP,这四种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成本价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该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类术语,卖方有义务寻找承租人订立条款一般化的装运合同,并且承担相关的费用,但是货物装船过后的风险,暴扣货物因运输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或者是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买方来承担。

2.4D组贸易术语的分析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四种术语,这四种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以及完税后交货。这组术语术语到达类术语,在这种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送到合同上约定的目的地,主要包括边境或者进口方所在地。这种贸易术语会使卖方承担较大的风险,而这种贸易术语也主要适用于边境贸易。

3.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如何在国际贸易中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下面仅以进口商为例需要根据运输方式、货物自身的独特风险、运保费的因素这三方面的因素。

3.1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时,需要自身货物的运输方式来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现阶段,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大多数是海运,这就使得FOB、CFR、CIF成为使用较多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在这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但是,以上的三种贸易术语也仅仅是针对远洋或者是内河运输方式,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例如陆路或者是航空运输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考虑到运输方式来说,EXW、FCA、CPT、CIP、DAF、DDU、DDP这七种贸易术语由于适合所有的运输方式,在适用陆路或者航空运输时更应该把这些术语考虑在内。

贸易术语范文5

第一,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与运输方式相结合。从目前外贸企业的长期使用习惯来看,最常用的就是FOB、CFR和CIF,这三种术语作为核心术语在内河和海洋运输方式中得以有效运用。但如今,国际物流行业突飞猛进,交通运输方式不断发生变化,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现代化的运输手段越来越来普遍。这就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再拘泥于传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运输方式更为契合的术语,将FCA、CPT、CIP这类术语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并逐步接受和启用DAT、DAP等术语。例如,在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下,如果用FOB、CFR、CIF来替代FCA、CPT、CIP加以应用,将会造成出口方因在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下承担的交货义务不一致而遭受额外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出口方对货物的实际掌控权丧失了,出口方完成了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但没有完成贸易合同下的义务。所以,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该让贸易合同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出现货物交付和价格条件相矛盾的情况。

第二,应从规避贸易风险的角度谨慎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在进行大宗货物的进口贸易时,如果是采用租船的方式,就应该尽量选用FOB等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术语。通过我方自行的租船,充分考察船方的信誉,避免卖方和船方的恶意勾结,在象征货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提单来骗取货款,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风险。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选择CIF、CFR等由卖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而对FOB等由买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进行避免,从而最大程度地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在FOB条件下,我方必须把货物装至买方指派的船舶上。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国际市场货物价格下跌等原因不愿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可能会故意不派船或者延迟派船,这就让我方的货物不能按时装船,从而无法获得提单等相关单据,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同时,货物搁置在港口,必然产生额外的仓储和保管费用,货物还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这无疑是对我方非常不利的。另外,贸易诈骗事件也是我方在对外贸易中需要重视和防范的。少数不良买家可能不按照正常程序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与承运人相勾结,在无单的情况下自行提货,然后宣告破产或者逃逸,造成我方财货两空的局面。

第三,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贸易港口的装卸条件和习惯。在贸易实践中,应该在确定具体的术语之前对贸易港口的实际装卸条件和港口的习惯做法进行充分调查。对买方而言,在涉及装卸条件比较差、装卸费用相对较高,或者在习惯上需要买方承担装船费用、卖方承担卸货费用的港口时,要力争选取贸易术语FOBStowed、FOBTrimmed或者FOBST。对卖方而言,在开展出口贸易时候要选择贸易术语CIFExShip''''sHold或者CFRExShip''''sHold。《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风险转移点改为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按照这种解释,当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等原因跌落码头或者落入海中,损失都是由卖方进行承担。所以,在术语FOB条件下,卖方在指定交货的地点将货物交予承运人保管,其风险仍然存在。在如果签订了基于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卖方对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对船舶的运营情况和港口配套设施的运转能力要仔细考量。在与承运人订约之后,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从而保证船货的有效衔接,顺利完成卖方的风险转移。

第四,灵活选用贸易术语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在货运和保险上的外汇收入,出口企业首选术语CIF,在本国办理运输和保险,在对外贸易中获取利润的同时,在运费和保险费上也获得一定利润。其次,可选用贸易术语CFR。最后,再考虑贸易术语FOB。反之,如果是进口企业,则应该以FOB、CFR、CIF的顺序来选择。但是,如果在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为了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使用贸易术语FOB,自行租船订舱和投买保险,或者有些国家为了扶持自身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当地投保,不能使用CIF,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卖方也可酌情同意,以促成贸易的达成,避免谈判破裂。

第五,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明确其版本。在国际上,定义贸易术语的版本不尽相同,实际参照和应用情况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术语FOB的解释有很大出入,《2010通则》较《2000通则》在贸易术语数量、分类、风险界限和内外贸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同于国际法,只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它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贸易双方可以明确适用或者排除。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术语的混用、误用现象仍然存在。这就需要贸易伙伴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适用版本进行说明和讨论,以达成一致意见,不给日后的履约留下隐患。

2结语

贸易术语范文6

【论文摘要】 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货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贸易术语 仓至仓条款 可保利益 集装箱运输 国际贸易是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的贸易商人之间进行的,把所订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往往要经过长途跋涉的运输过程,包括装载和存贮,在此期间难免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风险,使货物发生损毁,给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现在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加。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对货物的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业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提起保险,一定要弄清保险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认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使用何种贸易术语,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选择怎样的保险条款等,都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术语息息相关。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仓至仓条款”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的特点。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每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遗漏。正因为“仓至仓条款”具有如此特点,常常会使对外贸知识掌握粗浅的人误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毁,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对“仓至仓条款”认识的局限,往往会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忽略了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对被保险货物有无可保利益、索赔人与保险人有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等因素。 二、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跟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可保利益或超出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们同保险人所签的保险合同无效。换句话讲,当保险标的的损害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时,称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该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相反则不具有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贸易术语来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界线,而风险的转移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紧密相关。因此,贸易货物从卖方的仓库到买方的仓库之间,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谁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谁具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都取决于买卖双方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任何承保的险别,其中亦包括“仓至仓条款”,都应该是在可保利益原则基础上成立的。当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人与索赔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索赔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第三,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在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三、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原则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有不同。仅就由谁办理货运保险而言,亦取决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在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 erms2000中,明确规定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术语仅有CIF和CIP两种。那么,其他术语项下就不用办理货物保险了吗?其实不然,只不过办不办保险不是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求的项目而已,买卖双方要根据各自的情况酌情办理。目前,随着各个贸易企业对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高,买卖双方都有必要对属于自己的货物加以运输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照国际贸易惯例,谁负担货物的风险,谁就有可保利益。因此,对货物风险归属于自己的货物,一定要加以投保,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保险费用也不过于货物总值的千分之几,不要为了节省保险这点费用,而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许多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但是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有时却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时没有弄清风险界线与可保利益的关系。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但不具备可保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以下分析各组贸易术语风险的归属,以避免投保货物保险时的盲目性。 1.E组术语 E组术语,只有EXW(工厂交货)一个术语,是指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也就是说风险转到买方。买方从此时就具有了可保利益,买方为了使属于自己的货物安全地运达目的地,对运输货物加以投保,投保时可采用“仓至仓条款”。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F组术语 F组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虽然同属于主运费未付贸易术语,但是根据各自的交货地点以及所采用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亦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投保的起讫范围,也不能一概而论。 就FCA(货交承运人)而言,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此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由于这种贸易术语涉及多种运输方,所指的承运人接货地点也不固定统一,因此贸易双方在此贸易术语下,一定要对承运人接货的地点加以明确。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前,风险属于卖方;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风险转于买方。那么,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亦不能以为采用了“仓至仓条款”就万事大吉。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应根据情况,对货物加以投保;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要酌情加以投保。在FCA贸易术语项下,特别是采用集装箱整箱运输方式(FCL)时,承运人一般不对货物进行清点,常常在提单上注明“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当集装箱内货物发生货损、货缺,甚至空箱时,承运人很难查明其原因,一般以承运人向货主交付货物时,集装箱的铅封是否完好为准。如果集装箱表面及铅封完好,承运人不负责任。既然承运人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也常常以风险未曾发生为由不予理赔。因此,采取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最好是让承运人或其人清点货物,以免货物发生损失时无据可循。 FAS(船边交货)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承担对货物的风险及费用。在此之前卖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要负责对从自己的工厂或仓库运到船边的货物加以投保。在风险转移之后,买方要负责货物从船边到上船以及一直运到自己仓库的投保事宜。在此贸易术语项下,买方对运输货物投保时即便含有“仓至仓条款”,当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也只能就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发生的货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卖方不能因为买方投保的起止范围是“仓至仓”,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其原因是卖方与承保人之间不具备合同关系,卖方只有自身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自己的仓库到船边为止的货运险,才有向保险公司所赔的权利。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这意味着买方从该交付点起,承担货物损失的一切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具有可保利益;随着货物越过船舷,可保利益也随之转到买方。在FOB贸易术语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即便买方投保“仓至仓条款”,货损如果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此段的货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他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卖方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要自行对货物投保从自己仓库到越过船舷这一段的运输保险。 3.C组术语 C组术语,包括CFR、CIF、CPT及CIP四种贸易术语,这四种贸易术语同属于主运费已付贸易术语,在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风险 转移的界线上有所不同。 CFR(成本加运费)术语和CIF(成本加运保费)术语,在风险转移的界线上,都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由谁办理货运保险业务方面却有区别。 CFR由买方办理运输保险,买方负责货物保险的起讫区间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买方的仓库。在CFR术语项下,买方办理货物保险时即使有“仓至仓条款”,在货物上船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此时买方还不具备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从卖方的仓库到货物上船这一区间,应由卖方酌情办理保险。 CIF是适用“仓至仓条款”的典型贸易术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卖方拥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属于买方,买方拥有可保利益,这一点同CFR贸易术语相同,为什么称CIF是最适应“仓至仓条款”的术语?CIF术语中明文规定了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在办理保险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运输全程进行投保,即可以采用“仓至仓条款”。在货物上船之后,卖方将取得的提单以及所有出口单据,包括背书转让的保险单,通过银行转给买方,买方付款赎单后,即获得可保利益。这样可以以一张保险单贯穿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 在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卖方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进行投保,并且采用“仓至仓条款”,才有对从发货人仓库到货物上船为止这一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力。如果卖方以买方的名义投保,保险合同中即使有“仓至仓条款”,卖方也不具备对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所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因为卖方不是被保险人,与承保人之间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关系。 CPT术语与FCA术语有很多相同之处,同属于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其主要区别在于CPT术语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并支付运费。至于办理货运保险CPT与FCA一样,以货物交付启运地承运人为界,买卖双方各自酌情办理。当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时,即便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办理的货运保险也只涵盖货交承运人之后到买方仓库这一区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卖方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对风险转移之前的货物加以投保。CPT贸易术语同前面所述的FCA贸易术语一样,主要适用于包括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 CIP术语与CIF贸易术语类似,不同之处在于CIP的风险界限以货交启运地承运人为界,CIF的风险界限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办理货物保险方面,两术语都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CIP贸易术语同CIF贸易术语一样,卖方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并采用“仓至仓条款”,然后将背书的保险单转移给买方,才能以一张保险单承保货物的全程。如前CIF所述,假如卖方以买方名义进行投保,卖方就等于放弃了对风险转移之前发生的货损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CPT、CIP与FCA术语一样,主要适用于集包括装箱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注意事项请参见前面FCA的解释。 4.D组术语 D组贸易术语包括DAF、DES、DEQ、DDU以及DDP五种,这五种同属于货物到达类术语。在D组术语项下,卖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DAF在边境、DES在目的港船上、DEQ在目的港码头、DDU和DDP在指定的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下,即完成卖方的交货义务。在风险转移之前,可保利益属于卖方,关于货运保险及索赔事宜应由卖方办理;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买方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货物办理保险及索赔事宜。因此,在D组术语下办理货运保险,也要考虑风险界线,不能因为保险合同中有“仓至仓条款”,就一定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综上所述,可保利益的划分是与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紧密相连的。不论买方和卖方都必须根据自身承担的风险区间来确定投保责任,不能因为保险单上有“仓至仓条款”,发生货损时就可以向保险人索赔。索赔时必须明确本人有无可保利益、与保险人有无合法的利害关系、货物发生损失是否在风险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姚新超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陈晶莹邓旭主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黎孝先主编:国际贸易实务[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吴世昌著(韩国)国际商业惯例论[M].韩国大邱:韩国启明大学出版社,2002 刘宇:“ 关于INCOTERMS C组贸易术语的研究”.韩国启明大学博士论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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