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求职意向范例6篇

银行求职意向

银行求职意向范文1

关键词:农商银行;青年职工;思想教育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正向着多层次化方向发展,这使得农商银行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中充满活力。对于中国国民经济而言,这样的发展趋势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由于农商银行是位于金融机构改革前沿的主体,使得一些青年职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改变,而这种思想观念的改变,导致其生活、工作的节奏被打乱,进而影响到银行的正常运转。因此,新形势下加强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新形势下银行青年职工的思想特点

1. 缺乏责任意识

农商银行中,青年职工的学历水平、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认知度、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基本都比较高,同时也具有深入研究某一工作的意识和精神。但是,也正是由于青年职工的学历较高,才会造成他们对自己的期望值过高,甚至有些不切实际。这里所说的期望包括对个人的工资、办事效率、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一旦青年职工无法客观、准确地衡量自己,就会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严重缺乏责任意识和自我调节能力。

2. 攀比心重

攀比心重可以说是现代社会青年的一个通病,银行中的青年职工也不例外。再加上青年职工年轻气盛,急于获取功名利禄,盲目追求外表的光鲜亮丽,导致其在各方面的消费急剧上升。然而青年职工的收入普遍不高,与其高消费行为形成了明显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不稳定几乎成为青年职工的家常饭,一旦有哪里急需用钱而又拿不出手时,青年职工就会感到大受打击,长此以往就影响了其工作情绪与效率。

3. 缺乏危机意识

通常情况下,无论在什么领域里工作的职员,人们对其工作能力的评价都会以工资情况作为评判标准,显然这种评判标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青年职工却非常看重这一点。分析原因无非就是青年职工的攀比心理在作怪。如果青年职工短时间内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容易感到前途迷茫。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兴产业,这些产业多是高新技术型的,职工都是行业精英,也都拿着较高的工资,这令不少农商银行青年职工羡慕不已。长此以往,这些职工对自己的工作很难投入太多,变得懒散、漫不经心,从而严重影响到农商银行的正常运转。

二、 新形势下银行青年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

1. 加强标兵引领

加强银行内标兵引领主要是指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认识并提高标兵在银行内的感召力。可以说,银行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水平深刻影响着银行的思想教育工作的优良状况。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领导班子思想认识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必要性,只有农商银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做好了,才能实现银行上下级、所有职员齐心协力地工作。银行各级领导都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所有职工的楷模、表率和先锋。具体来讲,领导应带头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要求职工做到的自己先去做,要求职工改正的自己先改正,用实际行动为青年职工树立起良好模范形象,用实际行动来感召和感染所有职工并用实际行动统揽全局。

2. 工作机构设置

为了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企业制度,农商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政工机构,同时应以新形势下金融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作为依据和出发点,结合自身实际规模和各方面特点,设置职能种类齐全、功能灵活的工作机构。各农商银行应明确树立建设成为新形势下的金融贸易企业这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农商银行就必须做到科学的经营管理、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全面服务于提高经济效益,而这需要银行职员具备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心理素质。相应的,农商银行政工机构的领导肩负着改进、加强银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任,一旦此类机构被削弱甚至取消就意味着银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无法开展。农商银行在设置此类机构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完善政工机构职能,包括组织管理职能、考察评测职能、研究调研职能以及宣传职能。(2)客观认识自身的实际情况,以自身规模为依据选择分设还是统设,选择与经营管理部门合并还是分立。(3)任何形式的设置都应该明确好各自的职能,划清职责界限,避免出现任务、责任拉扯不清的现象,要形成强大的整合力。

3. 构建综合激励体系

新形势下,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多维度、高标准的综合激励体系,确定人性化、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保持青年职工福利的持续增长,以市场导向为原则进行福利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薪酬政策,提高调薪幅度,并以市场为中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 工作内容创新

为实现农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农商银行应紧跟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认清社会形势变化,形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发展态势。农商银行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提高青年职工的总指导思想,不断影响其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事业观。在具体工作中,领导不能忘记关心青年职工的生活和个人成长;同时,农商银行也应充分利用媒体信息或通过开展讲座的形式让青年职工深入了解社会发展形势。

5. 工作方法创新

为了解决农商银行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I务问题,银行领导应注重优化青年职工思想教育工作与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采取一肩挑的工作模式,保证能将思想教育工作落实好。具体来讲,农商银行在思想教育工作方法方面的创新包括以下几点:鼓励青年职工写匿名交流信与银行高层领导进行互动;增加青年职工座谈会的举办次数;领导班子要与青年职工实现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深入了解青年职工的生活环境、家庭环境、思想变化等,逐一解决青年职工的思想问题,并了解青年职工的优缺点,全面促进青年职工个人发展;建立青年职工网络交流平台,打通上、下级之间的交流屏障,也让青年职工了解到领导的动态;建立人才基本情况记录库,实时记录青年职工的工作情况、学习情况、生活状况,为他们今后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结语

综上所述,农商银行青年职工的思维活跃、思想不稳定、情绪容易受到干扰,从而容易影响到其工作状态和质量。对此,我们应分别从农商银行制度建设和对青年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指导两大方面做文章,摆正青年职工的工作态度,引导其积极向上地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慧,渠雪敏.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02).

[2]李霞.与时俱进地加强银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J].南方论刊,2013(07).

[3]黄豪佳.农村商业银行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09).

[4]叶丽娟.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银行思想政治工作[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银行求职意向范文2

一、“银行法”修改的焦点问题

本次两“银行法”的修改广泛地征求了各界的意见。但是值得提出的是,两法的修改最直接的目标是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肯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地位。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为了适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替金融监管职能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从修改过程的讨论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最主要反映在不再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事项上。其次,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也关注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问题,突出央行在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另外,结合中央银行货币管理职能的需要,还有必要在立法中保留个别金融监管职责,如清算和支付职能等。

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类似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首先着眼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其次,必须针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将其中个别与如是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修改。在机构准入的设立审查上,商业银行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但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上则没有“经济测试”要求了。我国入世承诺也明确规定“经济测试指标不能作为审查批准经营许可的标准”。再次,修改政府干预商业银行独立自主经营的有关规则。《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这很显然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的商业化竞争,也根本不能适用于“外资银行”。另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也是对国有商业银行不公平的待遇,应该删改。

值得提出是,本次《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的焦点之一-商业银行能否走向混业经营,由不同的主张。但是据有关修改的讨论信息,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该条款可能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也有人主张干脆删除该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银行法”的难点是科学、合理地划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职责,两者之间如果职责划分不明确、协调不好,未来在政策制订和执行上就会纠缠不清,商业银行的一个婆婆也将会变成两个,经营负担将会加重。

银行求职意向范文3

论文摘要:“学分银行”的推行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其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就业导向的针对性要求与“终身造就”的矛盾;“选课制”发育不充分;学分认证和互认机制不成熟;管理难度增大,管理成本提高。

“学分银行”是高等职业教育(下称高职)改革的发展方向。“学分银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包括灵活与开放的人学制、转换制、学分制、课程制、学制以及评价制等在内的弹性学习与教育的制度安排,其中学分制和课程制是主要标志;狭义可称学分累积与转换信息系统甚至仅指学籍管理制度。本文取其广义,以使视野更宽、思路更广、研究更深人,提出的问题更具现实性。我国的“学分银行”才刚刚起步,其发展现状看似轰轰烈烈,实则成效不大。一些学校仍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未深人到教学理念重塑、教学体系重构、教学资源整合、教学模式转换等纵深环节。“学分银行”的推进步履缓慢,显然是受到诸多困难的影响与制约。本文拟对此略作剖析。

一、协调高职就业导向的针对性要求与“终身造就”的矛盾

这种矛盾的实质是高职关于人才的就业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取向。高职以就业为导向,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既定方针政策,而不是临时性过渡措施。作为就业导向的教育,高职必须针对一定的职业范围,针对某一岗位(群)的需要即就业的岗位需要,以本岗位(群)所具备的能力为目标,设计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以满足企业和社会对培养对象的基本要求。不过,高职发展仅停留、满足于此很不够,还应成为劳动者转岗、轮岗、再就业乃至终身学习的重要必经环节。高职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高”所要求的持续、综合的能力提升更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面要求,它体现了人才发展的后劲。高职要获得更大发展,必须提供具有发展潜力和弹性的学习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与方法。同样,人才的持续发展能力对高职全面、持续、健康、长远发展的特别意义也毋庸置疑。故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应成为高职发展的动力。高职不仅要解决有“一技之长”即可上岗、顶岗的针对性问题,更要使受教育者适应市场和社会的变化,以豁达的心态面对职业的改变,有从一项职业很快转换到另一项职业的能力,将一个职业岗位的就业转变为整个职业生涯的成功,实现从“终身职业观”到“终身就业机会观”的转变。而这种现代职业观的养成不仅有赖于高职关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解决,更依赖于学习型社会的形成以及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

“学分银行”是基于知识经济时代或后现代社会背景下的全新学习方式,代表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变,旨在为受教育者学习什么和如何、何时、何处学习提供选择。“学分银行”的实行,为“非连续学程,往返式学习,终身造就”的新型教育模式的实行提供了可能。而高职应成为与各种教育与培训体制模式和形式相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若单纯、片面地强调职业岗位的针对性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而高职院校在推行“学会银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两者的矛盾协调问题。这一矛盾的解决,不仅事关“学分银行”的推行成效,而且事关高职就业导向定位的全面落实,更关系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学习型社会的人的全面塑造。目前,高职院校在处理这一矛盾时,往往顾此失彼,从而使“学分银行”的推行举步维艰。

二、‘.选课制”发育不充分

自由选课,灵活发展,多角度延伸的“选课制”(或“选科制”)是“学分银行”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必须为购买者—学生提供量足质优的“物品”,允许学生得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及其他因素,自主选择专业、课程、任课教师、授课时间、修课方式、每学期修读课程门数等。如果选修课数量不足,则无课可选,如果其质量不高,则学无所获,从而重蹈“因人设课”和“因无人而不设课”的覆辙。要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设计出既符合教学内在规律,又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课程体系和结构,因而课程“超市”或“自助餐式”的课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而这又取决于教育、教学资源可供配置的能力和状况。然而,目前高职院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很难适应这种需要。第一,从课程体系看,一些学校仍沿用传统的“三段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实施教学,对综合性、个性化和模块化的课程体系重构认识不足,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第二,从课程结构来看,目前高职院校开出的选修课种类较少,比例偏低(一般在10%一15%以内),且选修课的班次少,相当部分的课程不能保证每学期都能开出,学生选课冲突多,余地小。第三,从教师队伍素质看,相当多的教师由于直接来自普通高校(调入或毕业后工作),受其学科型教育培养模式的束缚和影响,尽管专业定位明确但知识结构单一;更遗憾的是,其中很多教师从此再没有真正走出过校门,加之由于所在学校对其培训和实践素质培养缺乏应有重视,其实践经验不足甚至全无,知识更新也很慢。这些导致他们无法具备不断开出新课的能力,更谈不上一人同时开设几门新课。不仅如此,教师的数量也跟不上新需要。第四,由于经费欠缺,硬件设施捉襟见肘。“学分银行”的精髓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学习,要求必须提供及时灵敏、保障有力的各种配套服务。但目前高职院校的教室资源(数量、规格等)、机房、实验室、实训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设备以及食堂、住宿、浴室等后勤服务设施都无法满足这一需要。第五,资源共享程度差。尽管一些高职院校“挤”进“大学城”与其他普通高校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但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思想影响,加上各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对高职事实存在的“信任危机”或“质量歧视”和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高职院校实现从校际到市域内、到省域内、到全国的资源整合,并实现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对接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三、学分认证和互认机制不成熟

学分由于较准确地反映了知识的量和质,因而被用作知识消费者(学生)和知识提供者(大学)之间进行交换的“货币”。学分通兑被认为是“学分银行”的最高境界,但必须经历从学分认证到互认到通兑的循序深化、通畅的过程。这一机制的世界级典范当推“欧洲学分转换系统”( EC1S )。我国高职院校的学分机制建设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因有六:第一,学分设置及质量标准很不规范,没有统一标准。高职院校各自为阵,自定政策执行的情况很普遍。从分散走向统一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第二,学分累积与转换信息系统及相关软件的开发不力,应用推广不够。第三,学分通兑系数难以确定。主要是由于高职院校的学分互认较为困难。一般其内部的学分互认问题较易解决,但这种互认要扩展到与其他教育形式,特别是与普通高校的贯通衔接有相当的难度。原因在于高职本身长期以来发展的薄弱和人们对职业教育有意或无意的“另眼相看”。这种事实存在的“学分不等值”的背后是学校天然固有的所谓“贵贱之分”。第四,没有测算出能及时反映课程知识变化的课程学分年利率。目前各地推出并大力推行的“学分银行”有关法规中,大多有关于学生学籍或学分有效性的年限规定,按终身教育的理念和随到随学的现代学习观要求,目前提出的“一旦超过规定年限,所有合格课程学分都失效”是不科学的。其实,这充其量是打了折的“学分银行”。第五,学分审核的绩点效应把握有差异。各校关于绩点效应涵盖的内容、等级标准、算法等有较大差异。第六,“银行”的业务流程不熟,监管不严。真正的“学分银行”,应既有“存分”又有“贷分”。“信贷学分制”对于培养学生的诚信精神,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有重要意义二但现在的高职院校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操作人员,特别是教务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技能,对从“存分”到“贷分”的整个“银行”业务流程不熟(如“存分帐户”和“贷分帐户”的管理;存贷环节,特别是贷分程序的处理等),监管也不严,使得现代意义上的“学分银行”的实施演变成要么“不伦不类”,要么“依样画葫芦”,而体现不了自身的特色

银行求职意向范文4

应届生银行个人简历模板(一)

基本信息

姓 名: xuexila

性 别: 男

年 龄: 22岁

婚姻状况: 未婚

最高学历: 本科

工作年限: 应届毕业生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现居城市: 北京

籍 贯: 江西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yjbys.com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期望薪资: 面议

工作地点: 北京

求职行业: 金融保险、证券、期货

求职职位: 客户经理

工作经历

2014-06 - 2014-09 北京**国际 销售经理

工作描述: 贵金属产品销售经理,主要工作为与建行对接业务及维护与建行关系。

教育经历

2010-09 - 2014-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金融 本科

专业描述: 金融学、政治经济学、商务英语、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经济法等。

语言水平

英语:一般

自我评价

本人于2014年6月份毕业,在大学期间担任过班干部,以及大学期间加入学生会宣传部,积极参与班级各项活动,认真负责。在大四实习期间于南昌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实习,实习期间主要接触个人房屋按揭业务。

应届生银行个人简历模板(二)

姓 名:***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82-01-02

籍 贯:北京市

目前城市:北京市

工作年限:三年以上

目前年薪:XX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15900000000

E-mail:xxxxx @ xuexila.com(邮件&MSN) 请换成自己的真实信箱!

应聘方向

求职行业:金融/投资/证券,银行,保险

应聘职位:投资/基金项目经理,投资/理财顾问,客户主管/专员,保险内勤,保险客户服务/续期管理

求职地点:北京市 薪资要求: 面议

工作经历

2007/09—现在 ***公司

所属行业:银行

信用卡中心 销售代表

主要职责:

1.负责银行信用卡新客户的开发工作;

2.担任项目组小组长,制定本小组的业务销售计划,并激励小组成员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3.负责处理小组成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助部门经理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4.善于收集小组成员在日常工作的相关疑问和问题,与部门经理一起组织定期培训。

2006/05—2007/06 光大银行

所属行业:银行

私人部 大堂经理

主要职责:

1.在光大银行东城支行主要从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员的工作,熟悉和了解光大银行所有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的特点,有丰富的营销经验和技巧,能为客户提供一些合理的理财建议,并得到客户的认同;

2.在光大银行东城支行还从事大堂经理职务,熟悉银行业务,能够维护银行秩序,能够和各类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得到客户的好评;

3.每周定期参加光大银行的金融知识培训,对金融市场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4.参加光大银行理财销售资格认证,并以优异成绩通过考核。

2005/07—2006/05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金融/投资/证券

银代部 渠道/分销专员

主要职责:

1.熟悉和了解银行保险的各种;

2.负责在光大银行销售保险产品;

3.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接受了多种培训,尤其是金融类银行产品的营销培训,掌握了多种银行类产品的营销技巧。

教育培训

2002/09—2005/07 北京联合大学 国际金融 大专

职业技能

外 语:英语:一般

证 书:2005/07保险人资格证书

自我评价

心态开放,善于自我调节,视野开阔,易接受新知识,认识新事物快,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快速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兴趣爱好广泛,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独立生活能力强,同时富于团队精神,富有责任感,做事仔细认真。拥有丰富的金融和保险业知识,善于与各类人群交际,有丰富的营销经验。

应届生银行个人简历模板(三)

姓 名:xxx

性 别:女

民 族:汉族

政治面貌:党员

出生日期:1986年8月

户 口:哈尔滨

婚姻状况:未婚

学 历:本科

技术职称:中级

毕业院校:哈尔滨商业大学

毕业时间:2008年07月

所学专业:财政学

外语水平:英语(CET-4)

电脑水平:熟练

工作年限:1年

联系方式:1388888****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全部

单位性质:不限

期望行业:银行、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金融业(投资、保险、证券、银行、基金)

期望职位:部门助理/秘书/文员、会计、出纳、银行专员/出纳员

工作地点:杭州市、西湖区

期望月薪:面议

教育经历

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学

工作经验

2005年8月在大庆石化总厂财务部实习

2005年12月在大庆炼油厂财务部实习

2006年8月在大庆商业银行实习

2008年8月在大庆江海证券公司做客户经理

2008年10月在大庆百花园商店做会计

专业技能

国家计算机二级VFP,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OFFICE系列软件,能熟练并及时完成日常办公文档的编辑工作。熟练掌握财务知识。持有会计上岗证,助理理财规划师证,中级纳税筹划师证

自我评价

为人真诚,谦逊,自信,有着很强的拼博意识,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来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善于与人沟通,有团队合作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意识,追求完美。性格开朗,对自己充满信心做事踏实,勤奋好学,工作稳舰认真、细心、忠于职守,保密意识强,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接受挑战,具有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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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求职意向范文5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稳定职能;制度缺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7-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对央行履职的积极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理顺了中央银行内部职能关系,突出了中央银行应有的宏观职能,充实了中央银行职能体系,创造了中央银行有效履职的必要法律条件,适应了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

(一)银行机构监管职能的分离,消除了宏观货币政策与微观银行机构监管在同一决策主体内存在的矛盾,突显了货币政策等宏观职能在央行职能体系中的地位,适应了改革开放深化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对强化宏观调控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家金融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产生了双重需要。一方面,迫切需要运用货币政策等强化金融经济宏观调控,促进金融经济市场协调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微观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相关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需要不断加大银行机构监管力度,提高银行监管专业化水平,建立和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但是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其价值取向与属于微观层次的银行机构监管政策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当货币政策宏观职能与银行机构监管微观职能属于同一决策管理主体职能时,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的矛盾将导致决策困难,强调宏观调控和强化银行监管现象交替出现,不利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政策各自的持续、稳定和水平的提高。因而,将银行机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行使,人民银行从大部分微观金融监管领域淡出,适应了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解决了中央银行内部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的矛盾,同时也改变了银行监管在中央银行各项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使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宏观职能在央行职能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相应显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性质和特征更加突出,有利于人民银行集中精力履行好宏观职能。

(二)金融监管在央行职能中的重新定位,提升了央行金融监管层次,扩充了央行金融监管的空间,转化了金融监管手段,实现了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的接轨与交融,有利于央行宏观职能的履行。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但是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进行了以宏观、功能和间接等为特点的限制性的重新定位。首先,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相对于修改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而言,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作用范围从货币市场扩展到了包括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并在此范围内实现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与宏观调控职能的接轨与交融。其次,第32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九种直接检查监督权和第34条对特定检查监督权的条件和程序控制,表明法律在保障人民银行享有履行职责的必要功能手段的同时对人民银行涉足金融微观管理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的精神。这与前述银行机构监管职责分离改革精神相一致,人民银行不承担大部分银行业微观监管职能,自然不存在相应的监管责任负担,因而能放下包袱着力于金融宏观管理。第三,第33条对建议检查监督权的规定则明示了法律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方式从直接向间接转变的原则态度和服从于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需要的战略思维。从上述可见,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权的配置贯穿了以履行宏观职能需要为标准的全新理念,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实现了从微观层次为主向宏观层次为主、从直接向间接、从货币市场向整个金融市场转变的调整,服从或服务于金融经济宏观职能履行的需要,从而与改革开放深化形势下市场经济对强化宏观管理调控的迫切要求相适应,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

(三)金融稳定职能的法律定位,对内聚合了央行各项职能作用,对外有利于央行在金融体系中核心作用的发挥。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1、2、13、33和34条共五处前所未有地使用了“金融稳定”概念,对金融稳定进行了明确和重要的立体法律定位:

1.金融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最高价值取向和中央银行各职能中压倒一切的最高职能。

从法律语言表述方式和法律逻辑看,金融稳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总则第1条(立法目的)所述的多种立法价值取向中地位至高无上,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具有统帅作用。总则第2条规定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从职能表述的递进关系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手段,维护金融稳定是目的。因此可以说,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最高职能。第13条规定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进一步表明金融稳定职能在人民银行各职能中压倒一切的重要地位。金融稳定职能的最高地位和统帅作用表明,人民银行其他职能如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反洗钱和信贷征信等都以金融稳定为依归,其作用聚合并着力于金融稳定,呈现以金融稳定为核心的协调一致的职能体系。这标志着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定位的科学和成熟,也有利于中央银行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2.金融稳定也是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最高价值取向,统帅一切金融法律制度安排。

因为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法相应地处于金融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金融稳定作为中央银行法最高价值取向同时也就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立法最高价值取向,一切金融法律制度安排都应服从金融稳定的需要。因此,金融稳定从宏观层面要求对金融领域存在的其他管理职能甚至经营活动进行某种制度性制约,保证金融微观层面的监督管理和经营活动适应和符合金融稳定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和34条表述的金融稳定职能机关对银行机构监管机关和银行业机构的权力正是金融稳定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制约要求的体现,尽管这种权力只是建议检查监督权以及受条件和程序控制的特定检查监督权;第9条和35条要求建立的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也应是上述要求的反映。可见,金融稳定的这种法律定位为人民银行有效履行中央银行宏观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对央行履职的消极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起匆忙修改与制定建构了崭新的金融法律体系,满足了金融监管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其重大意义自不待言。但也因此给中央银行法律框架造成一系列重大缺陷,将对中央银行职责的履行带来不可

忽视的消极影响。

(一)中央银行宏观职能履行的法律制度支撑严重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分离银行机构监管职能和扩充金融宏观职能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充实宏观职能有效履行的法律制度基础,宏观职能履行的制度保障主要仍是过去对银行业适用的老制度,以致于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银行”特征突出但“中央”地位模糊。一是一系列宏观职责的履行缺乏制度保障。如第4条规定“负责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第6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第31条规定“依法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等,但并没有相应地规定履行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有效、完备的配套措施或手段,保证银行业以外的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和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采集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履行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除银行业外,对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必要监督以及与证券、保险行业监管机关职能关系处理没有制度规定,《证券法》和《保险法》对此也只字未提。即使与金融稳定相关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也只是规定了一句话,未进一步作出符合金融稳定需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方向性和框架性规定。

(二)对银行业的系列制度安排缺陷严重,可操作性差。

一是第35条规定的报表资料要求权权能残缺不全,即使加上《商业银行法》第7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仍缺少直接监督检查权,从而致使中央银行在报表资料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自主操控能力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被迫依赖尚未建立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机构监管机关的工作质量作为重大决策的信息基础。

二是第27条规定的支付结算权限划分不尽科学,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困难。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别行使清算管理权和支付结算管理权,将紧密联系的支付结算链条割裂,致使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无法对社会资金的支付划拨进行有效监管。规定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但又取消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的管理权,以致人民银行脱离支付结算业务实际情况,给牵头制定规则造成困难。

三是第33条和34条规定的建议检查监督权和特定检查监督权局限性较大,难以满足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职能履行的要求。银监会对检查监督建议有回复的法定义务,但即使结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看也没有规定按期回复的法律责任保障,至于拒绝上述建议的理由限制、错误拒绝导致风险后果的责任承担、错误拒绝的救济机制等更是无从谈起。特定检查监督权行使的程序条件是国务院批准,属刚性约束,削弱了人民银行灵活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上述两权依法又仅对银行业行使,还不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可见上述两权制度安排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职能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银行机构监管职能的整体分离后,因法律规定出现真空,作为人民银行信贷资金重要来源的财政性存款的划缴管理失去了有效法律制度保障,管理难问题已经呈现。

五是人民银行机构“三定”方案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结合致使信贷征信成为人民银行法定职责,但作为信贷征信重要基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相关管理制度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上并无规定,无法实施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处罚,信贷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登录已得不到保证,相关分析、预测和决策质量相应地也得不到保障等等。

上述中央银行宏观职能履行法律制度保障的不匹配和现有制度安排的种种缺陷,使《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与之相伴随的金融法律体系呈现“半途化”特征,在法律上弱化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制约了中央银行多方面自由行动的能力,损害了中央银行履职的独立性和对社会经济金融风险的控制力,将严重影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职能作用的发挥,因而与此次金融改革和法律修改的初衷相背离。

三、建议:将法律修改进行到底,建构健全的中央银行法律体制

银行求职意向范文6

关于公司治理的“形似”与“神似”

经过近两年的不断努力,在华外资银行逐步建立起既合乎监管要求又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架构,治理岗位职责及人员配置不断优化,各项治理制度机制日趋完善和规范,在公司治理的“形似”方面取得较明显成效。但由于股权结构的单一性、高层人员的本地化不足等特性,导致不少外资银行在实际运作中出现董事会和监事独立性不足、经营策略及治理文化的适应性不够、业务拓展与内部治理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公司治理的“神似”不尽如人意。从日常监管情况看,外资银行公司治理这种“形似神不似”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日益明显之势。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主要原因是随着相关法规的持续完善和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外资银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岗位职责和制度机制等方面有较明确的参考标准,也能较为便捷地引进较先进做法,并结合本行特点予以创新。但这些较为“形似”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不仅面临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文化等多重约束,更存在单一股权结构的根本性制约,导致母行与子行之间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公司治理的独立性、适应性和有效性难言“神似”。为近从根本上缓解以上矛盾,监管部门应着手研究提升外资银行控制权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完善外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等政策,逐步培育和开放外资银行控制权市场,为外商独资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分权与制衡机制创造条件,为其最终达到公司治理的“形神兼备”奠定基础。

银行高层人员履职的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有效承担并管理各类经营风险是其核心职责。在信息科技和风险管理方法高度发达的今天,银行面临的多项风险已能借助计量模型进行量化和管理,但由于风险的偶然性、多变性及计量的滞后性,风险的识别、监控和处理仍主要依赖于银行家的经验判断,因此加强对银行高层人员履职的监管是公司治理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但从日常监管情况看,监管人员就重点风险及监管措施等事项与高级管理层沟通较多,而与银行董事、监事沟通则较少,此外,对银行高层人员的履职评价和问责办法尚未建立,不利于监管人员有效评估相关人员的履职意愿和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高层人员履职的监管,首先应建立与银行董事、监事的定期沟通机制,可考虑定期派员参加银行董事会相关会议,并在会后与董事和监事举行会谈。通过参加会议和举行会谈,一方面向银行传达监管意图,另一方面也可了解银行董事和监事对本行风险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的看法,并通过观察其言行、品格及履职意愿和能力,为监管履职评价提供依据。其次应建立对银行高层人员的履职评价和问责办法。可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加强公司治理的原则》及商业银行良好做法,制定较为明确细化的履职评分表及相关问责办法,重点评估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表现及银行内部评价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并为年度监管评级提供更为客观、准确和细化的评分依据。

中资背景外资银行经营策略的监管

多年来,国内部分中资银行按照国际化战略部署,纷纷在境外特别是香港开展银行并购,其所并购银行在国内的附属机构就成为具备中资背景的外资银行。从近年的监管情况看,部分中资背景的外资银行在内地发展受制于中资控股股东在海外及国内的总体布局,在准确定位并处理好与国内关联机构关系等方面一直不够明朗。由于经营策略不够清晰明确,导致这些银行容易出现两类倾向,一类倾向是业务经营较为保守,缺乏进取之心,发展步伐跟不上内地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另一类倾向是业务发展主要依靠母行在海外及控股股东在国内的资源,自我发展和决策能力受到较大抑制,少数银行甚至通过从国内关联银行购入信贷资产来做大业务规模。经营策略的依赖性和模糊化使得这些银行面临较大的策略风险,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完善政策,促进此类银行最终建立既符合自身特点又适应内地经营环境的经营策略。一方面,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评级和监督检查程序等手段定期评估银行的经营策略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与银行新增网点、业务牌照等准入审批事项挂钩,以此促进银行不断调整和优化经营策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和海外布局的监管,敦促其珍惜在华附属机构的法人牌照资源,尽快明确附属机构在华经营策略,并妥善处理好附属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对长期因经营策略不够清晰而不能良性发展的在华附属机构,监管部门可采取鼓励引进内地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等方式促使其优化股权结构、调整经营策略。

董事会、监事最优设置的监管

从近期的公司治理调查评估情况看,一些银行董事会及监事的设置在实际运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银行董事会成员偏少,低于各外资法人银行平均数,也明显低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似的银行,影响了董事会决策和监控职能的正常履行。二是部分银行的独立董事仅1人,导致关联交易和内部审计两个委员会主席由同一人兼任,不符合相关政策导向。此外个别银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明显偏低,董事会独立性有待提升。三是一些银行聘任的独立董事均为外籍人士,无一为内地人士,独立董事的代表性不足。四是各银行的监事均从母行相关部门聘任,且在母行的职位低于多数董事,在实践中难以对董事会正常行使监督权。五是个别银行董事和监事变动较频繁,部分岗位空缺时间较长,影响了本行公司治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监管部门应加强研究、完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董事会、监事设置的监管。一是加强董事会规模与银行经营规模及绩效等关系的研究,为银行董事会最优设置提供指导,一个简化的标准是要求银行参照本地外资银行董事会平均规模,以及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经营绩效类似银行的董事会设置情况,合理配置董事会人员。二是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关联交易和内部审计两个委员会主席,并要求银行至少聘任一名内地户籍的独立董事,以便更有效维护内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三是鉴于各银行的监事均从母行聘任,监事的独立性和履职的有效性较为不足,潜在隐患和弊端较多,为此有必要明确规定银行大股东应聘任非母行人员担任监事职务。四是加强董事、监事任职的监管,要求银行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作出承诺,并将高层人员任职的稳定性指标纳入到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等项目中。

银行薪酬考核机制的监管

2010年3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银行业的薪酬管理、支付和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外资银行参照执行该指引。但从近期调查情况看,各外资银行普遍反映实际执行面临一定困难。一是各外资银行的薪酬政策均由母行统一制定,目前四家港资银行的母行正按照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相关指引要求梳理流程、完善制度,相关实施办法的出台尚需时日,由此影响了子行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是多数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多年,已经形成一套较为稳定和成熟的市场化薪酬考核机制,短期内如调整过大,可能影响业务的良性发展和高管人员稳定;三是指引要求银行绩效考核与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挂钩,而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变化等因素,对于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银行而言,尚不具备实力开发内部模型对经济资本进行计量和配置,也难以对风险调整后收益进行精确计算。为促进外资银行更有效执行指引,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以上实际情况,允许各银行结合自身特点循序推进薪酬考核机制改革工作。一是允许外资银行根据母行统一部署改革薪酬考核机制,但各银行的相关实施办法原则上不应低于银监会的指引要求;二是为避免薪酬考核机制改革步伐过大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允许外资银行循序渐进、分步落实指引相关要求,如延期支付比例方面,银行可根据经营情况分步提高至指引要求的水平,银行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分步实施指引要求的计划;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外资银行从母行引进或自主开发相关系统和模型,尽快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为薪酬考核机制的全面改革奠定基础,对于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应允许银行采用较为简化的标准对风险成本和风险调整后收益进行测算,具体办法应报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