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范例6篇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影子银行

一、引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首次发行,至今日已走过近10个年头,经历了2004、2005年的初创期,2006年起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利率市场化、同业竞争、监管政策变化的压力,理财产品在我国扭曲为商业银行完成时点存款任务、存贷比及高息揽存的工具;同时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本身能将表内资产移至表外的特性来规避信贷调控政策。逐渐偏离了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本质。由此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展对我国宏观金融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货币信贷数据的可比性下降,增加了评判宏观政策效果的难度,货币政策的效果下降,大量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形成了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同时积聚了不可控的风险。

从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特点来看,近几年,如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研究人才库课题组(2013)分析,经历了2009通道类业务为主-2010仍以通道类业务为主,但主要投向房地产行业-2011 年理财产品以单一信托和信托收益权产品的银信产品为主。2012年后,由于监管当局对于通道类业务以及银信合作业务的围追堵截,转向资金池理财产品资金池理财产品,相对于定向理财产品,指商业银行通过滚动发售短期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将理财资金投向多个类型资产所组成的资产包,基于投资收益和应付理财产品收益的利差而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孙建坤和李艳丽,2011)。该类型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重点。

由于资金池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及标的资产透明性、独立性不足等原因,再加上一系列关于影子银行风险、理财产品实质为“庞氏骗局”的讨论,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资金池理财产品的监管规范呼之欲出。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首次以举例的方式明确了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范围。此后一系列政策都旨在细化八号文的监管要求,同时10月在国内首批10家银行开展了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之后还进行了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本文将重点对银监会8号文及8号文出台后一系列政策及本次由监管层推动的理财产品转型进行分析,并对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监管政策进行一定前瞻。

二、8号文后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影响及银行业的应对

新规出台,有其侧重,并未如市场所言扼杀银行理财产品。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日前2013年前三季度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报告。由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表现可看出影响。2013年1~9月份,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9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19.3万亿元人民币,已接近2012年全年的发行水平,同比分别增长38.1%和37.2%。

8号文下发的短期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暂时放缓,但从前三季度的表现来看并未对产品的发行量和发行速度产生破坏性影响。发展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业内共识。8号文对非标债券资产的占比限制及资金与标的资产一一对应的要求促使银行对债券资产、同业资产等标准债权及货币市场类资产配置加大。

对非标债权资产占比的限制,制约了银行在该类业务的创新,中资银行发力结构类产品,同时拓展银证合作的新通道类业务;同时对于资金的投向理财产品的风险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要求,各大银行也进行了整改,如中国工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成功上线运行。

对于信息披露及资产单独管理的要求增加了产品的运作成本,对银行的IT系统及业务人员提出了更大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品的收益率。

总体来说,8号文遏制表外风险想表内传递和转移,执行成本对于大多数银行压力并非很大,且留有一定操作空间,从长远讲有利于维持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规范稳健。

三、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对银行业的意义

2013年10月,包括工行/建行/招行/交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在内的首批11家银行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两种新类型的金融工具,额度分别在人民币5亿~10亿元左右。

这预示了监管层推动未来理财产品发展的方向,所谓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每个项目要独立开户、独立资产负债标、损益表,不列入银行负债,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仅以理财管理计划财产为限对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这体现了“买者自负”的观念。正符合了监管当局希望银行理财产品由高息揽储的工具,向中间业务回归。银行只需按发行计划约定,按期公布资产净值即可,这样不仅可以让客户了解资金净值变化,也避免了刚性兑付,真正使理财产品向其本质财富管理发展。

以工行新发行的资管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超高净值客户专属多享优势系列产品-理财管理计划A款”为例,该产品每月开放一次,每周公布一次净值,存续期2年。

该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净值公示,而不以传统理财产品公布的预期收益率公示且该计划需在中债登记托管,披露相关信息,有估值,可交易流转。正是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标准化规范,使其达到成本可算、净值可估、风险可挖的要求。

监管当局推出债券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实际上是对8号文的延续,推动银行理财向资产管理转型,但目前只是试点,后续发展如何还取决于监管态度。

四、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与监管前瞻

日前由监管层推动,多行牵头的债券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已如期发行,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重大突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对于利率的管制。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理财产品实际上作为市场较为接近真实的资金价格,发挥类似于无风险收益率的责任;银行理财产品所创设的投资工具,其设计过程类似资产证券化过程,方便连接了居民储蓄与企业资产,便于企业获取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无论是货币市场还是资本市场,都缺乏风险收益适中的投资工具,理财产品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缺陷;理财产品的出现本身就为了满足居民进行资产及财富管理的需要。

而随着金融脱媒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完全放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成熟,金融创新的日渐进步,理财产品将不再发挥为市场资金定价的作用,同时在投资工具中的地位也会逐渐让步于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发展的最终形态将回归资产和财富管理的本质。

新推出的直接债权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正是对未来理财产品在我国发展的方向的一次探索,同时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本土化探索,勾勒出了未来理财产品的可能。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建立理财产品全国统一的市场及集中交易平台,有利于披露信息的,更方便集中交易结算;二级市场的交易增强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还有利于形成市场认同的合理定价。银行借助理财产品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过度竞争的大背景下,不仅充当间接金融的主要媒介,还能在未来发展的主流直接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债权融资工具成为投资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凭借自身网点,信誉度,客户关系等优势可以盘活数量巨大的资金,理财产品交易市场最终也将成为直接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在内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大多数采取不轻易否定创新,而是根据市场反馈不断修改监管规则的态度与原则。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又会根据新的监管规则进行创新,满足市场需求。因而形成了促进金融创新而非遏制金融创新的良好正反馈过程。

未来中国的监管政策也应当采取如此积极而渐进的策略,一方面审慎的监督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不断规范理财产品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反馈逐步引导理财产品向其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本质发展。对于目前的直接债权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在试点取得初步成功后,对试点的结果进行分析,决定进一步扩大试行的范围及规模,对交易的具体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规范,重点在于提高两种新的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以及定价的合理性即对集中交易平台的建设,可参考目前直接金融市场的建设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特点加以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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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滔,吴刘亮.监管政策、产品运作方式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研究[J].南方金融,2013,(7).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范文2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再创工行新辉煌》。七月流火,火热七月。在这个激情澎湃的季节,我们支行经受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双重压力,群策群力,励精图治,化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实现了工行经营管理的新突破、大发展!

我现把四年来的工作作简要汇报。20**年,**支行以打造现代商业银行精品营业机构为立足点,全面夯实基础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达到了预期目标。利润完成情况:实现利润**万元,完成计划565.19%。利息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56.50%。票据贴现:**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累计发放**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91%。存款工作:对公存款日均:**万元,完成年计划317.58%;对公存款时点:**万元,完成年计划185.79%。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78.35%。全年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20**年,**支行坚持以效益、质量、安全、管理为中心,拓展业务、勇于创新,经营效益显著提升。全年实现利润**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16%。利息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93.83%。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67.44%。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87.38%;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6.92%;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54.39%。系统内往来收入**万元,辖内往来业务收入**万元,较同期增收**万元。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收入**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157%;完成小段计划**万元的456%;储蓄存款日均完成**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85%。位居全辖第二名。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全年计划**亿元的101.96%。各项贷款增加**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12.97%。其中:个人贷款累放**万元,完成全年营销计划**万元的131.9%;纯增**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109.4%。并保持全年无一笔风险。银团贷款**亿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110%;流动资金贷款减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0%。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全年新增帐户**户,完成计划**户的150%,因省行核销零本金贷款表外利息以及财政户迁户,销户**户,结算户负增长**户;签订现金管理客户**个,完成计划的100%。我行电子回单箱盒数总计**盒,累计出租**户出租率98%,本年累计收入**元。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全年新增发卡量**张,完成计划**张的142%,计划完成率在支行中排名第一。理财产品营销情况:全年销售保险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75%;销售基金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619%;销售国债业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42%;本外币理财业务**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9.22%。不良贷款清收情况:本年收回不良贷款**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39.09%。安全运营,全年无事故案件发生。

20**年,**支行紧紧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继续以夯实基础、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以品牌、营销、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行上下凝聚力量、坚定信心,以营销工作为主线,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比。全年实现利润**万元。各项收支情况:全年各项收入**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万元。其中个贷收息收入**万元;贴现利息收入**万元;银团利息收入**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1.**%。全辖排名第一位。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2.13%;电子银行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3.95%;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38.81%。辖内往来收入**万元,较同期增收**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全年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66.82%;全辖排名第三位。全年对公存款时点增长**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259.40%。对公存款日均增长**万元。票据业务完成情况:全年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49.59%。其中矿业集团贴现占90%。各项贷款情况:截止本年度12月末,个人贷款累放**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49.3%;纯增**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3.7%,并保持无一笔风险贷款,全辖排名第二位。银团贷款**亿元。电子银行完成情况:全年企业证书**户,完成计划**户的154.93%,全辖排名第一。企业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4.24%。企业电话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全辖排名第三。个人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6.69%。个人证书**户,完成年计划**户的36.28%,全辖排名第二。个人电话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229.29%。手机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423.64%。网上银行交易额**亿元,完成计划**亿元的141%。全辖排名第一。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本年度新增帐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9.38%。新增现金签约客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套餐**户,完成年计划**户的100%。品牌金**克,完成年计划**克的88%。账户信使**户,完成年计划**户的62.76%。对公理财产品**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768.56%,全辖排名第一。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本年度新增发卡**张,完成年计划**张的1**.8%。消费**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2.43%。特约商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200%,全辖排名第一。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情况:销售国债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元的141.60%;销售基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98%;销售保险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2.2%。本外币理财产品**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821.67%。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2009年一季度,**支行在市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行经营工作策略,以夯实基础、谋求长远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以品牌、营销、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比。在不断提高盈利质量和结构的条件下实现经营利润的可持续增长。

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利润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实现利润**万元。各项收支情况:截止3月末,各项收入**万元。其中:利息收入**万元;个贷收息收入**万元;贴现利息收入**万元;银团贷款利息收入**万元。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7%。其中:会计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100%;储蓄中间业务收入**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2**%。辖内往来收入**万元。各项支出**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万元;辖内往来支出**万元;营业费用支出**万元;储蓄存款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储蓄存款时点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86%。对公存款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对公存款时点增长**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40%。对公存款日均增长**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615%。票据业务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票据业务累计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亿元的13.3%。各项贷款情况:个贷累放**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00.5%;纯增**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174.7%,并保持无一笔风险贷款。电子银行完成情况:截止3月末,企业证书*户,完成计划**户的21.43%。企业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户的42.85%。个人网上银行新增***户,完成年计划***的137.39%,全辖排名第一。个人证书*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09%。个人电话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286.75%。手机银行***户,完成计划**户的162.62%。网上银行交易额**亿元,完成计划**亿元的76.47%。结算与现金管理情况:截止3月末,新增帐户**户,完成年计划***户的99.38%,目前,我行帐户总量***户,出租回单柜***门,实现收入***万元。完成品牌金**克,完成年计划**克的1.9%。对公理财产品***万元,完成计划***万元的9%。新增发卡量(牡丹卡)情况:截止3月末,新增发卡***张,完成季计划***张的211%。消费***万元,完成季计划***万元的113%。特约商户*户,完成季计划*户的133%。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情况:销售国债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78%;销售基金***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26%;销售保险完成**万元,完成年计划***万元的5%。安全运营,无事故案件发生。

四年来,经过全行广大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卓越成绩,但离市行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夯实基础,科学经营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以理念导向引领各种导向,保持正确的企业经营方向;

以员工为导向,关注人文关怀,维护员工利益,满足多元化诉求,激发员工的创造活力,增强企业归属感、荣誉感和成就感;以客户为导向,转变营销管理理念,实行主动营销、诚信营销、创新营销和安全营销;以结果为导向,提升企业执行力。

二、树立“大服务”理念,打造服务强势品牌

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一切服务活动都要以客户要求为出发点,以客户满意为目的。

第一,注重储蓄存款对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工资客户,加强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协同发展。以建设支付便利、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目标,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和支付体系建设,保持银行卡发卡量及业务收入较快增长。推出电话银行预约、电话银行个性化菜单定制等服务项目。推出通过WAP方式接入手机银行业务,降低手机银行客户门槛,提高手机银行(WAP)安全性。

第二,综合运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产品整体服务,关注中小企业成长,与企业在发展中携手、分享、共同成长,实现银企互惠共赢。当前要重点关注营销**矿业集团、**机械设备厂的融资业务,通过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营销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实时跟踪,做好基础工作,组建项目团队,形成协同营销、建立科学的贷款营销机制,研究多维度营销策略,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业务。

第三,发挥好大堂经理的服务窗口作用,加强对客户的识别、分流、引导。同时切实加大自助设备投入,优化自动柜员机功能,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便捷度,分流柜面业务

第四,积极推进差异化服务,对具有持续稳定增长能力且综合贡献度大的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从根本上稳定客户关系,积聚和扩大核心客户。对中端客户提供综合化和标准化弹,维护和提升合作关系。对普通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合理利用利率和费率杠杆,促进客户结构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标准,注重培训,提升学习力、成长力

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指标,根据业务情况,建立和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

强化窗口管理、提升窗口形象,满足客户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从服务礼仪、服务素质、服务管理等方面对服务标准作出了规范。针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服务技巧等方面的问题,积极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我行的服务品质,创造一流的人性化服务环境,提升客户满意度、贡献度,打造**支行客户服务的优良口碑,以优质服务提升竞争力。注重员工培训,加强对全员业务技能和业务流程、员工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坚持每日晨训点评,班后自评,每周学习,打造学习型企业。全面抓好柜面服务,落实服务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风险管理,推进持续发展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保障房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我国多年实践证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广大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福利性的特点,其建设资金来源因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绝大部分需要财政补助、专项基金等政府融资渠道解决,市场化融资的比例还处于较低水平。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为全面落实“十二五”保障房建设目标,妥善解决融资瓶颈难题,研究并推动保障房融资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房地产融资(包括保障性住房)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尝试,在保障房专项债券、基金融资、信托融资、银行理财投资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突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依托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保障房融资渠道已经远远超越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逐步建立起多渠道、多样化的保障房融资体系,对加快保障房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下面,本文就对近期市场反响比较正面的一些创新融资方式进行简单论述,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和银行理财投资。

一、非金融企业债

保障房建设项目创新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借助银行间市场,针对保障房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债进行融资。非金融企业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主要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二级市场资金盘子极大,因此对于发行人而言单笔融资规模动辄以十亿、数十亿计,融资期限也可灵活选择,非常适合保障房项目的融资需求。

非金融企业债的募集资金一次或分期到位,可以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项目建设。非金融企业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公募发行,也可以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即私募发行)。私募发行相对公募发行而言,流程更加便捷,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但是融资成本要相对高一些。非金融企业债多采取信用方式发行,因此对发行人的主体资质、信用等级有较高要求,原则上保障房建设主体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其外部公开评级不应低于AA(含)。

目前政策允许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发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2012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上海、天津、北京的保障房建设主体试点发行非公开定向债(私募债),专项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仅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先后成功发行保障房私募债。之所以首先允许保障房建设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主要是考虑到私募债的产品特性比较适合保障房建设需要,而且也能够确保在房地产行业整体融资受限的情况下,优先落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政方针。私募债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因而有限度地披露发行主体和建设项目信息,保证私密性。同时,可以避免公募发行审核周期长的不利,虽然发行利率较公募上升100bp左右,但是相比银行贷款仍具有优势,再加上资金到位的保障性强,期限可以做到5年期、甚至更长,因此对保障房建设主体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除了私募债产品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在继续推出更具针对性的债券品种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资产支持票据正是这样的创新品种之一。资产支持票据也是一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换取所需资金。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2012年9月,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成功发行全国第一支保障房资产支持票据人民币20亿元,产品期限1至5年。该资产支持票据以发行人拥有的出租房产作为基础资产,将入池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票据还款来源,通过证券化方式在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

以上私募债和资产支持票据两种产品均是以私募方式发行的。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房项目融资渠道的建设,交易商协会已经放开了保障房的公募发行,这将进一步降低保障房融资成本,提升保障房建设主体的市场形象,进而促进保障房融资的良性循环。2014年9月,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准,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放开保障房建设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来,全国范围内首例获准发行公募债券的房地产企业。此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注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一年,专项用于首开集团保障房项目开发和建设,用途包括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首开集团保障房公募债券是解决建设资金的全新尝试,将会起到良好的政策示范效应。

二、银行理财投资

银行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推进阶段的一项重要业务创新。自2004年第一笔银行理财诞生开始,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均迅猛增长,2014年6月存量规模达到12.65万亿元。银行理财收益的不断上升,也逼迫银行寻找更高收益的投资资产标的入池。保障房由于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又相对较高,因此成为银行理财资金优先考虑的投资对象。

银行理财投资受监管要求,目前投资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主要有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证信(银行/证券/信托)、银基信(银行/基金/信托)等模式。

1.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常是银行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经授权的经营单位(即受托人)进行的金融交易所债权性固定收益类投资。受托人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作为受托人,将企业融资需求包装成债权类投资产品,在金融产权交易所挂牌。同时,银行针对该债权类投资产品发行专属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即在北金所摘牌并完成理财产品投资,企业即时实现融资。保障房项目通过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进行融资有很多便利之处:一是业务流程完全在银行系统内完成,因而融资效率高,一般可在两个月内完成;二是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产品的单次融资规模可以灵活掌握,而银行的理财资金则成为委债投资的坚强后盾;三是委债资金区别于银行开发贷款受托支付等后续管理要求,相对宽松,使用灵活,有助于企业灵活调配资金。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理财管理计划是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均由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理财直融工具处于资产端,而理财管理计划处于资金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属于标准化融资工具,不受“银行理财非标额度”限制,同时也是银行“非标资产”标准化的途径之一。

2013年10月,中国银监会选取11家银行参与试点理财直融工具及理财管理计划。在首批试点和二期启动的过程中,棚户区改造、保障房项目被明确列示在了优先行业中。在11家银行首批试点的30个债权直融工具项目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占到了6%的份额。

3.银证信/银基信均是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模式,其中银证信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券商,对接其资产管理计划,再投资于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向保障房建设主体发放信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银基信模式与银证信的区别在于,券商角色换成基金,证券资产管理计划换成基金专项管理计划,两者本质是一致的。在此种模式中,券商、基金、信托公司并不承担项目实质风险,而是作为银行理财投资的通道,从而达到银行理财投资监管合规的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来源既可以是向公众募集,也可以通过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由于银监会严格限制非标资产在理财投资标的中的占比,通过公众募集受到银行资产规模、理财规模的上限限制,因此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近期发展较为迅猛。

针对融资人和保障房项目情况,银证信/银基信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等多样化的融资模式,从而满足保障房项目不同建设阶段的融资需求,最大限度提供市场化资金渠道。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房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的融资模式也不尽相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短、销售款项回收有保证等,信托融资的操作方式与商品房项目基本一致,但信托收益较低。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我国近年来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政策创新力度不断加大,由于可以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收益较高,已经成为信托资金追捧的对象。公租房项目一般是在BT(建设―回购)模式下,在公租房建设阶段申请信托贷款,以解决短期融资问题,项目竣工交付后由政府实施回购,公租房建设单位向信托偿还融资本息,当前地方政府对此种模式的融资需求较大,但由于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收入不相匹配,因此地方政府存在较大的还款压力。

以上是近年来实施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融资模式。保障房建设作为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体系之一,在融资方面应该逐步脱离密切依托政府财政的局面,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弥补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的巨大缺口。非金融企业债、银行理财投资这两类产品都是近年来市场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证,也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好的收益。类似的创新工具还有很多,比如基金融资、股权融资等。然而就整体而言,保障房项目的融资方式还是比较传统、单一,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还需要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建设主体继续群策群力,创造更多便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为我国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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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银行产品经理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票据理财;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资产,企业到银行贴现,即用票据换回了现金;银行为企业贴现,相当于用现金买入了票据。银行用自有资金贴现则视为一项信贷业务,通过理财产品受让企业票据受益权,则形成一项中间业务。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和产品特征

1.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具体运作结构为,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然后作为票据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与持票人(企业)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将产品所募资金用于受让持票人(企业)持有的标的票据受益权,同时,持票人(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将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时行使质权进行托收,并在扣除理财申购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见下图)。

2.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需提供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下表)。

表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

资料来源:根据主要商业银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整理。

3.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的设计要点

(1)理财产品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受投资人委托设立独立的理财计划

央行2010年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等三个规范标准,明确了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的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其范围包括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资产证券化项目和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商业银行可独立创设地位等同于资金信托计划的理财计划作为投资主体,关键是作为SPV的理财计划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资产与账户。为保证主体有效性,商业银行设立理财计划时应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①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必须具备独立性条款。

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应明确商业银行对理财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资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相互独立。

②商业银行应针对每笔理财计划设置独立的内部理财帐户。

商业银行应针对每一期理财计划,设置该期理财计划项下独立的理财专户,以确保每一期理财计划独立核算,单独运作,理财资金不被挪用,投资于指定的基础资产。

(2)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所持有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益权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特定资产受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票据类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票据,即为一项特定资产,其“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如下:

①“资产受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交易双方需通过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②“资产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

③“资产受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④“资产受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3)理财产品投资保障——票据背书质押

理财计划发行成功后,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质押给受托理财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抵质押品对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资产进行管理,并于理财计划到期时依据票据质权办理托收手续。

二、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发展迅猛的原因分析

1.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其拓宽了票据融资市场

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其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以理财产品方式扩大至作为普通群体的投资人。

2.从投资人的角度——其具备高收益性和高流动性

2011年,随着市场贴现利率的大幅走高,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发行的票据类理财产品在四季度平均收益率达到6.9%。

另外,作为票据类理财产品,其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以在基础资产期限与所发行的产品期限匹配方面,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期限同为不超过6个月,从而满足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客观需求。

三、当前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应注意的问题

1.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经营

票据理财产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业务,合规是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业务的前提。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开展票据类理财产品应建立专项制度予以规范,并遵循会计准则,引入外部审计,监督票据理财产品的合规发展。

2.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开展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时,还应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票据受益权转让模式理财产品是对票据资产受益权的交易,从法律关系上看,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是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商业银行支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由商业银行与票据持有人通过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背书质押给发售银行管理。如果理财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 需由商业银行作为该理财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其前手依法追索。因此,作为理财计划受托人的商业银行在票据审验、保管、托收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实施各项操作,可参照票据自营业务的做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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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的真面目

关于私人银行(Private Banking)。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Lyn Bicker(1996)这样描绘其功能“为拥有高额净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2005年5月,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私人银行功能界定为:“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计划、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综上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是金融机构专门针对高资产净值客户(HNWI-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提供的包括财富管理和财富保障服务在内的一揽子的高层次的金融服务。它以“高净资产客户”为服务对象,以“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为核心业务,以“高品质服务”为主要经营策略。当然它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因地域环境等相异因素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私人银行业务国内外发展概况

国外私人银行业务步入“成人化”发展阶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以其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正日益得到各家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青睐,并得以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球私人银行管理资产已达4.5万亿美元。私人银行因其高端服务对象,收益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美国私人银行过去几年中,其年平均利润高达35%,年均盈利增长为12%~15%。因此,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都将富裕的私人客户作为其营销的重点对象。如至2005年末,瑞士信贷集团有114万名员工从事私人银行业务,占员工总数的31%。私人银行已经成为国外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儿童期”的国内私人银行业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犹如一个稚嫩的幼儿。私人银行在国内目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中资银行的“贵宾理财服务”:中资银行中除中国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合资成立私人银行公司外,其他银行仍都处于筹备阶段。而中资银行相继推出的“贵宾理财服务”顶多只能算是“准私人银行业务”。第二,在华外资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与中资银行业务低水平发展相比,外资银行的起点比较高。2005年9月27日,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正式开业,这是首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私人银行,国际私人银行在中国的正式登陆引起了国内金融界的高度关注,由此拉开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帷幕。在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开业后,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上海代表处、美国花旗银行上海代表处、法国巴黎银行上海代表处、德意志银行上海代表处等国际知名私人银行也先后在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掀起的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高潮,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必将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争抢开发的一块“黄金处女地”。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调查,金融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富裕家庭大约有300万户,中国持有流动性资产(现金、有价证券、非自有住宅等)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数量约为30万人。不到0.5%的中国家庭拥有全国个人财富的60%以上,而拥有超过10万美元可投资资产的富有家庭中,又有70%的财富掌握在那些可投资资产超过50万美元的家庭中。显然,如果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势头,未来将会有更多富人从金字塔的中部发展到顶端,并最终构成私人银行业务的主体客户。前景如此广阔,那我国在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时候又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呢?

我国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所面临的难题

私人银行业务虽然前景广阔,但国内处于“儿童期”的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却仍然身陷重重制约之中。

理念缺失是当前私人银行业务举步维艰的基础因素目前我国社会各个层面关注的都是财富增长问题,财富管理理念相对单一。从银行方面来看,由于服务理念过分关注于财产增值,使其漠视了顶端人士的财产保护与传承等其他的特定需求,尚未形成全方位综合财富管理的服务理念和能力。

由于政策限制,导致产品创新机制不足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提供银行类金融服务。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涉足其他金融分支行业,而仅能在其固有的业务领域进行产品设计和开发,产品创新能力也显得较为单一。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要还是向中端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消费规划、教育规划、养老规划和风险管理等理财服务,无法与私人银行业务所强调的个性化产品要求相吻合。商业银行为顶端人士的服务仅限于服务形式,如专人配备、专属场所、优先服务、亲情服务等,难以适应顶端人士的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

商业银行组织体系改革滞后目前国内银行采用总分行模式,个人客户服务仍由多个部门分开经营,信息不够畅通,资源未能最大限度共享,横向及纵向的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缺乏私人银行业务方面的人才及缺少海外投资实践经验是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又一瓶颈私人银行业务最大的挑战是聘请、培训并留住人才。一个出色的私人银行家通常都要有10年以上的专业经验,并往往具有资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和法律及税务相关知识和从业经验,甚至对艺术品、奢侈品也要有足够的知识。而顶级富裕客户不仅是对银行家专业能力的信任,更是对其人品和职业操守的信任。

国内不完善的金融市场和运作制度也制约着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目前国内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人民币仍然是非自由兑换货币,即使是外资银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投资范围有限、无力开发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及理财规划。

促进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要想打造一流的商业银行,要加快业务转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快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明确市场定位。强化整体服务理念在我国银行业内,有不少人士认为私人银行服务无非是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认识实质上是片面的。私人银行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不是应客户一时一刻的需求而定,而更多的是考虑和规划客户较长一段时期甚至一生的金融需求。针对客户在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依据其收入、支出状况的变化,以及各自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资产多少,制定出合理的储蓄、投资、保险计

划、税金对策甚至消费计划等理财方案。国内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首要的是尽快树立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的整体服务方案的服务理念,避免简单的产品推介的传统做法。

从操作层面来说,现阶段国内银行有着坚实的零售客户基础,对国内客户的习惯、偏好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可以把中端理财服务作为切入点。先从满足中端客户的理财需求入手,进一步了解市场,通过贵宾理财中心开发各种高端理财产品、整合营销服务,为开展私人银行预热。

完善组织体系,加快产品创新对私人银行而言,客户分布广泛,需求复杂多样,服务层次要求高,自身的业务独立性比较强。私人银行业务流程的设计要简捷、快速、方便,而且要高度人性化,要富有人文色彩,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因此,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尤其需要高效的资产配置行动、灵活的市场开拓能力以及集约型经营管理控制机制,这对构建一种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内在发展规律的组织架构提出了迫切需求。国内银行发展私人银行,应该加快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构建以业务线为主导的纵向组织管理体系。基本思路是实行事业部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收入群体比较集中的区域成立私人银行中心。其职责是集中人、财、物等资源进行统一配置,针对高收入群体的金融需求,制定全行私人银行业务计划、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推进和管理全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分支机构可以相应成立私人银行分中心,从事营销工作,直属私人银行中心总部管理。建立事业部制的组织体系,是国内私人银行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

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是整体的解决方案,而多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则是构成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因此,发展私人银行服务,能否提供综合多元的金融产品至关重要。随着高端客户投资意识和投资能力的不断提升,传统的金融工具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其特定的投资目的,越来越多的替资品进入私人银行的服务范畴。既包括艺术品等交易不活跃但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实物,也包括与金融市场联系密切的风险资本、私人股权、对冲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等金融产品。同时,在私人银行解决方案的设计中,客户还存在着对一些结构产品的需求。在现实中,一家银行无法做到全面经营,可取的做法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做专有产品,而将不具备优势的产品外包。

完善市场体系,推进综合经营。营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私人银行快速发展的基石。大力拓展私人银行的服务功能,需要各种不同类型金融市场的存在,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机联动与合作。

从政策层面来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限制有所放宽。但总体来看,由于国内银行业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体制,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仍然很多。同时,现行的政策规定也限制着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相当一部分的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都必须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必须层层报批,而且在产品定价方面,有关部门经常过多干预,甚至将银行的一些正常的成本补偿收费视为“乱收费”进行干涉。因此,加快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当务之急是修改现行各种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步伐,鼓励扶植银行的金融创新行为。

规范监管制度,健全法律惩戒体系私人银行服务大都属于表外业务,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以及洗钱风险。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同样需要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对于私人银行业务的监控,应该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提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私人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监管部门应尽快着手制订《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对私人银行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私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基于委托关系,应当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审查、销售、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业务流程、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合同签订、收益分配等方面制订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严格授权管理。对不同的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制之中。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惩戒体系,对于违法违规的操作进行严厉惩戒,以便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健康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