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例6篇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是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帐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五章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是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发卡银行采取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帐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计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帐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帐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帐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帐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帐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帐户或自有帐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帐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帐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帐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

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

银行卡卡面应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2

目前,消费者对银行借记卡收取年费做法的不满多集中于三点:第一,银行发卡没有带来效 益,是银行决策失误,不应由客户来承担损失。第二,反对银行强制收费,银行应尽到告知 义务。如果银行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不能只进行简单的公示,还应进行一对一的协商。第三 ,对于因委托性质而强制使用的捆绑卡不应向消费者收费。因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谁委托谁付费",银行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 费。如果银行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强行划扣年费,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 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和延长免费服务时间。

消费者普遍认为银行对收费的解释不充分。关于"国际惯例"说,据外资银行工作人员介绍 ,国外借记卡通常不收年费,因为其发行目的就是为了节省柜台办理业务的成本。而且中国 目前的用卡环境也并不具备"国际惯例"使用的条件。如此看来,银行能拿出的借记卡收费 的惟一根据 ,就是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共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如果该办法与《消法》、《合同法》有冲突,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消费者拭目以待。

正方:央行、银监会、商业银行

农行金穗卡的章程中规定:"本章程……修改时无 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工行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在2000年3月出台的中国工 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的第十一条就规定,牡丹灵通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手续费,每卡每 年10 元。"这些章程都是经过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还表示,"曾经放 弃"并不会导致"必须永远放弃"的法律后果。

在"国际惯例"说被证明虚假后,银行方面又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国外借记卡大部分收取 账户管理费或手续费,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对卡上的存款支付利息。而在我国,银行 对借记卡里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息付息,收取一部分费用来弥补利息支出,并不过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助农取款 业务风险 意见建议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金融部门全面落实党中央各项扶农惠农政策、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创新之举,这种新型支付服务模式依托“银行卡+电话POS”进行创新,延伸了金融服务触角,使广大农民“足不出村存取款,田间地头能转账”,真正享受到“零距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契合了农村支付需求。但随着这项新业务的普及推广,其面临的风险制约因素也逐步显现,如何防范和控制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风险,真正将这项惠农、便农的民生实事工程落到实处,成为当前金融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业务推广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制约因素

助农取款业务对服务“三农”,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具有积极意义。但现行制度和操作管理模式下,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和风险仍值得高度关注。

(一)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一是假币风险。由于服务点多为村小卖部,规模小,大多无监控设备,一旦商户和取款人在交易发生离柜后,如果交易双方对现金真伪产生纠纷,很难像银行柜面一样通过电视监控录像来解决纠纷。二是抢盗风险。服务点为了办理取现业务,必将有意识地增加现金储备量,办理现金业务按要求必须采用防弹玻璃、监控等特种安防设施,但目前很多服务点都是安装了支付终端便开办取款业务,安全保卫设施无法达到相关标准,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三是欺诈风险。由于办理取款业务的大多数为农村老年人,对银行卡的密码保护意识不强,而且服务点经营场所受条件所限,没有“一米线”,特别是在支取高峰日时,取款人拥挤在一起,取款人密码很容易泄漏,一旦银行卡欺诈案件发生,服务点声誉必将受损,业务量大幅减少,助农取款业务持续发展将受严重影响。

(二)监管模式存在缺陷

一是助农取款没有得到自上而下的财政政策支持,当前各地政府在助农取款中的支持一般是在行政推动层面上的。实际操作中,只有人民银行一家单打独斗,没有财政、经信、社保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二是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是否属于清算业务,人民银行对该项业务尤其是其涉及的服务点商户监管合法性值得商榷。由于在制度层面上尚未建立起规范各方行为的操作规程和争端处理机制,对于收单机构与服务点商户的责任认定、损失分担等仅凭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明确,一旦有纠纷发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难以很好地担起仲裁和监管职责,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三)推广主体收益与成本不对等

一是收单银行对服务点建维投入大。助农取款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其投入却主要由收单银行承担,如为商户配备POS机、验钞机、保险柜等,一次投入约2000元,且均采取免除机具押金形式,后期还有对商户的培训、回访、设备维护等支出,而银联及政府财政层面并没有太多补偿机制和明确的激励政策,由收单机构承担全部成本支出不利于该项业务的全面推广。二是服务点商户收益较低。按照人民银行2011年印发的文件规定:“余额查询业务不得收费;本行取款业务,同城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跨行取款业务,不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手续费;严禁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在农村地区,服务点受理异地卡概率极低,服务点收益主要是跨行取款手续费收入,如果收单机构POS机具未向他行借记卡开放助农取款业务,意味着服务点商户开办此项业务不仅贴人工、贴备付金,贴通信费且无任何收益,服务点办理取款积极性严重受阻。

二、相关建议

(一)健全配套支持机制

一是地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考虑到助农取款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有效延伸,建议地方财政对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乡镇新设银行机构予以补贴,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的银行及服务点予以补贴和奖励,提高其积极性。二是设计配套信贷产品。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助农取款业务特点,为服务点设计相关免息或低息小额信贷产品,如备付金周转信贷等,贷款利息可争取政府或其他渠道补贴。三是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各项配套服务。如涉农补贴一卡通,代缴费业务等,增加服务点收入来源,刺激服务点主动性。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现场监督检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人民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及收单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大对收单银行及服务点的现场检查力度。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确保商户信息真实、有效,消除服务点超范围经营的法律风险。二是开发银行卡特约商户信息监测与管理系统,通过建立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数据库,完善新商户报备制度、商户信息共享制度,实时掌握助农取款服务点布局及商户信息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效能。

(三)完善防范风险措施

一是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逐步改造助农取款服务点现有POS机具,增加防窥密码键盘,配备保险箱和验钞机等防护设备,解决密码外泄、现金安全存放和假币识别问题。二是加大商户培训力度。涉农业务银行要定期对服务点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银行卡业务及风险防范知识、机具操作流程、识假反假方法等。三是规范服务点操作。督促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业务时,逐笔记录助农取款登记簿,并经验钞机核验、取款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后方可离开,防止纠纷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大型企业;银行卡;应用

银行卡是二十世纪重要的金融业务创新,迄今为止,国内发卡数量已经超过20亿张,银行卡已经完全融入现代经济生活。如何充分运用这种非现金结算手段,通过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将现金管理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如中石化的TMS),强化大型企业甚至企业集团的现金管理,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课题。

1 银行卡介绍及其在企业中的常见应用

银行卡是借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的总称。借记卡是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无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持卡人必须先向卡内存款,才能进行消费或转账等;贷记卡(信用卡)是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有透支额度的银行卡。其最显著的功能就是在卡上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刷卡消费。

单位银行卡就是以单位名义申请办理的银行卡。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只能从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二是不得用于大额商品交易或者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三是不得支取现金。

银行卡在企业资金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资奖金发放。这是银行卡进入企业的最初动因。目前大多数企业在使用银行卡发放工资。二是差旅费报销。通过POS机将单位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入职工的个人银行卡,省去了取现再支付的环节,控制了现金风险。三是通过银行信用压缩企业备用金的占用。员工出差消费时,使用贷记卡进行刷卡消费,在规定还款的期限内报销,由企业财务部门将报销的费用支付到职工的个人银行卡,藉此降低企业备用金的占用,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

以上简单应用仅限于中小企业。如何在一个大型企业甚至集团层面,有管理、分层级地使用银行卡,将下级企业的现金纳入上级管控,以控制现金风险。下面向大家介绍江苏油田多级银行卡体系的构建和运作,以供参考。

2 大型企业构建多级银行卡体系的应用实例

江苏油田是隶属中石化的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单位多、级次深、分布广的特点。为加强对现金的有效管理,江苏油田与扬州工商银行紧密合作,创新性地开发了单位银行卡的定时逐级自动上收余额资金功能,构建了“三卡四级”的银行卡体系,逐步实现了现金的零余额管理。

2.1 “三卡四级”银行卡体系介绍

江苏油田的“三卡四级”银行卡体系包括三种类型的银行卡:单位银行卡、单位出纳卡和职工个人卡。其中单位银行卡根据单位级次,设置了四个级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银行卡(下称“单位卡”):在工行牡丹银行卡的基础上由扬州工行与油田共同开发的,以单位名义办理的,具有转账结算、余额自动上收功能的借记卡。单位卡在管理和核算上视同银行账户。

江苏油田的单位卡分为四个层级:一级卡持卡单位为财务结算中心(下称“中心”),该卡的资金来源于油田的基本银行账户;二级卡的持卡单位为中心驻各地办事处,各办事处为驻本地的厂处级生产单位服务;三级卡的持卡单位为厂处级单位财务部门(财务科)。四级卡持卡单位是厂处级单位下属的基层单位财务部门(财务室)。

单位出纳卡(下称“出纳卡”):以出纳个人名义办理,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的个人借记卡。出纳卡在管理和核算上视同现金。因一般情况下均通过POS机直接支付,仅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必须由出纳提现时才使用出纳卡。在目前阶段,油田的大笔提现业务(大于5万元)仍按原方式(支票)办理。

个人银行卡(下称“个人卡”):即职工个人银行卡,江苏油田的职工均发放了工行的个人银行卡。油田在推广使用职工个人卡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避免使用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利用油田的整体优势,通过增加职工个人卡功能和用途,增强吸引力,使职工从心里乐于接受银行卡,消除少数职工的“现金情结”,为充分发挥银行卡的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2.2 “三卡四级”银行卡体系运作机制

一是逐级上报现金计划。每日上午,上报次日现金需求计划。按照单位卡的级次,从持有四级卡的单位开始,逐级汇总上报次日现金计划,并逐级审核。

二是逐级下拨资金。次日,中心根据审批的现金计划,通过支票将资金转到中心的一级卡,并将资金从一级卡转到各办事处的二级卡;各办事处再将资金从二级卡转到辖区范围内单位的三级卡;三级卡收到资金后,各单位再向四级卡划拨资金。以上的资金下拨均通过POS机划转。

三是日常报销和提现。各单位财务部门的日常报销,通过POS机将本单位的单位卡资金划转到个人卡;少数确需由出纳提取现金的,将单位卡资金转到出纳卡,由出纳提现。对于各单位可以方便提取现金的,出纳卡不须使用。

四是定时逐级上收资金。通过新开发的升级功能,在每日下午5点,自动逐级上收单位卡余额资金至一级卡,并将一级卡资金转回基本户,各级单位卡资金余额均为零。如出纳卡有余额,则在下午五点前,将出纳卡的资金通过POS机转回本单位的单位卡,以确保5点以后,所有单位卡和出纳卡的资金余额均为零。

2.3 多级银行卡体系在集团层面的应用延伸

上述模式是在一个大型企业内部建立现金管理体系的模型,从集团层面也可以构建起更大规模的现金管理体系。只要下属企业均按上述模式建立自己的多级单位卡体系,再由集团总部与银行协商,将一级单位卡的资金来源明确为由集团指定的某个总账户,每天按上述流程根据日计划下拨资金,并在下班前自动逐级上收单位卡里的余额资金,就可以逐步推进整个集团的现金零余额管理。

构建集团层面的多级银行卡体系可能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如果企业持一级卡,那么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卡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企业的基本账户,如果要将一级卡的资金来源指定为集团的账户,需要在单位卡转款政策上有所突破。解决办法是由集团掌握一级卡,企业掌握二级以下层次的银行卡;二是单位卡转款金额有一定限制(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企业内部使用基本没有问题,但在集团层面应用这种体系,需要突破单位卡转款总金额限制。实际上这是互斥的两个问题,根据我们的了解,转款资金总量问题不属于政策,相对容易协商。

2.4 多级银行卡体系如何与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相结合

前面提到计划上报的问题,正好与中石化已经建立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相契合,可通过下述措施将现金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控。

一是将现金收支纳入系统的日计划体系。通过在现有的资金日计划表里加入现金收入和支出计划数据,可以大大强化所属企业现金业务的反映和监控力度。

二是将单位卡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在系统中将各级单位卡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可以将整个现金的收支和划转由系统外循环纳入系统管理,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控。

3 多级银行卡体系的优势、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

3.1 多级银行卡体系的优势

多级银行卡体系的主要优势有三方面:一是提高现金的安全性。大幅度压缩提现业务,现金余额保持为零。改变以往出纳携带大量现金奔走于单位和银行之间的状况,将银行的柜台搬到企业,实现企业现金业务银行化,现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二是提高资金集中度。每日资金余额自动上收,可以提高资金集中度,压缩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将现金的使用纳入上级管理和监控。下属企业的现金使用,受限于客观条件,往往无法进行事前监控。建立多级银行卡体系,可以将现金的使用纳入更高层级管理,甚至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有利于资金管控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2 多级银行卡体系的风险与防范

从银行卡本身而言,主要有外部欺诈风险、中介机构交易风险、内部操作风险等。就建立于企业内部的多级银行卡体系而言,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主要在各级单位卡之间,单位卡与出纳卡之间,单位卡与职工个人卡之间,通过本单位的POS机进行划转,其风险远小于现金。而且除用出纳卡提现以外,全部在办公室内操作。

一是提现风险。指出纳用出纳卡提现时的风险。与出纳人员用现金支票提现的风险相比,主要是在银行柜台以外提现(如ATM机)的风险。如果从制度上限制出纳卡的使用,规定只能在指定的柜台上提现,则这部分风险与使用现金支票的风险是相同的。在普及个人卡的情况下,这种必须由出纳提现的情况是极少的。从总体来看:出纳卡的使用至少不会增加提现风险,甚至可以减少提现风险,因为单位卡的推广会大幅度减少提现次数和金额。

二是操作风险。就是出现操作失误的风险,只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完全可以避免操作风险。一是坚持“卡对卡”原则,虽然银行的卡号自身有编码规则,能起到校验作用,错误录入卡号中的几个数字一般都不会成功。但更为保险的策略是:坚持转入转出都必须刷卡而不允许输入卡号的原则,也就是“卡对卡”原则。二是坚持日清账原则。方法很简单,就是在每日下午5点以后查看账簿上银行卡的余额是否为零。因为多级银行卡体系中的单位卡余额在每日下午5点以后都会被上转,而完成当天的凭证以后,账簿上银行卡的余额也应该为零。如果发现账上余额不为零,通过POS机打印交易清单与账簿核对,可以轻松发现支付错误,甚至能在当天通过POS机撤销这笔交易,这是使用银行卡比支付现金更加优越的地方。与支付现金相比,既容易发现错误又容易纠正错误。三是将所有银行卡实物视同现金进行保管。严禁私用和带出办公室(出纳卡提现除外)。四是要严格定期检查银行卡交易明细的制度,严禁出纳人员利用银行卡的网银功能直接进行网银支付,最彻底的途径是严禁银行卡的网银功能并定期复查。

三是道德风险。在控制道德风险方面,如果由出纳掌握银行卡和密码,则这种状况面临的道德风险,与保险柜里存放等额现金所面临的道德风险是同样的,因为这两种形式的“现金”都由出纳控制。

但银行卡还可以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实行“卡码分离”,即一人持卡,一人持密码。一般是出纳持卡,会计持密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制约,出纳无法单独动用保险柜里的“现金”(银行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5

信用卡是银行卡产品中回报较高的重要品种。从2001年开始,国内银行开始大举进军信用卡市场,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人民币贷记卡,甚至推出“一卡双币”贷记卡,尤其在2003年中国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截至2010年8月底,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经突破1.9亿张,达到较高水平。但是,在信用卡飞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信用卡业务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有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之分。近几年来,贷记卡也就是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发行量不断增大。但是银行面临的信用卡风险也相当的大,这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信用卡的使用流程是持卡人消费时签字,然后由特约商户向银行提供签购单,发卡行凭以向特约商户付款,然后发卡行向持卡人发付款通知,持卡人向发卡行归还贷款。由此可见,信用卡业务不同于一般的信贷业务,在发行、使用、结算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信用卡风险。而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同时表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危害性大的特点。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信用卡作为一种贷款凭证,实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信用卡的主要利润来自于透支利息收入,即消费信贷创造的收入。由于在个人消费信贷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度,通常只能通过提供利率来抵补坏账风险,致使信用卡循环贷款的利率居高不下。随着信用卡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各家银行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信用卡市场上来,为了获得高收益而发行了各种高端信用卡,如各银行纷纷推出了白金卡、钻石卡、无限卡,最高授信额度无上限。可见,信用卡业务是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

二、信用卡风险类型与成因

(一)信用卡发卡行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信用风险

中国被认为是全球信用卡发展最具潜力的市场。进入中国银行业的外资金融机构几乎都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希望从中国广阔的市场中获得高额回报,而中资商业银行也为了占据这一前景诱人的市场,不惜高额投资投入到信用卡业务上,导致重复建设的现象已经在中国信用卡市场中蔓延,也由此出现了恶性竞争。各家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雷同、单一,服务缺乏特色,没有一家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有的银行把发卡量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来考核信用卡中心的绩效。为了完成发卡任务,各银行出现了街头摆摊的现象,随时随地向人们提供并推出打折、积分奖励、减免信用卡年费等各项优惠,甚至减少风险评估程序。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将信用卡发卡业务外包或者委托单位集体办卡,包括没有个人收入的在校大学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就曾冒用学生信息办理了上万张信用卡,而学生却毫不知情,银行连最基本的办卡需要“本人签字”的程序都省略了。这种重规模、轻质量的盲目竞争,对申请人状况审查不严或者降低门槛,仅凭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发卡,对客户授信没有严格把关的情况,不仅形成了大量的睡眠卡,增加了发卡行的发行成本,而且带来了非常高的风险,使得过度消费、套现经商,无力还款等高风险事件经常发生。

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客户(信用卡持卡人)特征和行为来甄别客户的资信状况,因此银行将向客户索取足以补偿所有贷款平均风险的费用。同时,通过要求客户出具职业收入证明或财产证明、设置最低消费次数等方式来规避风险,使得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不愿意支付比应当支付的价格高的利息,而资信状况不良、没有能力还款或并不打算还款的借款人来说,利率高低无关紧要。换句话说,无论利率高低,他们借贷需求不变,利率对于不守信甚至是恶意的借款人没有任何影响,所以高利率对于良性贷款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这使得信用卡的发卡对象有向无稳定工作收入、高风险群体扩展的现象,也就加大了信用卡的信用风险,韩国和香港就曾出现信用卡市场拖欠比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从此可见,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上比较落后,社会征信体系正处于起步阶段,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真空,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从持卡人角度来讲,银行为减少恶意透支现象,有必要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卡风险。

此外,过度授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普遍现象。由于银行在技术上缺少对信用卡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间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监控、监测手段造成同一或不同商业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别为一个信用卡申请人提供透支额度,形成过度授信,导致授信风险。有的银行提供授信额度是客户每月刷卡开支的8倍,甚至高达20万,这将会导致不必要的资本储备和风险敞口,给业务管理效率的提高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很难实现预期占领信用卡市场和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的目的。尤其是宏观经济出现波动的时候,信用卡的呆坏账率往往将会出现明显的上升。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业务应保持谨慎态度,防止恶性竞争,充分考虑这项业务的成本和风险,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扩大信用卡市场占有率。

(二)发卡行内部操作风险也是信用卡风险之一

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尤其是一些发卡行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操作,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引起发卡行和客户的资金损失。这是由于发卡银行内部管理和监督体制不健全,而业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容易出现违规和违法操作行为。发卡银行应该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有效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同时加大对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的打击力度。

(三)特约商户非法交易或违章操作引起持卡人或发卡机构资金损失的风险

这种交易风险主要表现:部分不法商户提供信用卡套现交易,通过虚假消费刷卡,为信用卡用户提供现金,并收取手续费,为犯罪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渠道,引发交易风险;少数特约商户及其经办人员通过伪造持卡人签单的方式诈骗发卡银行的资金,给发卡行和持卡人带来了损失;还有受卡人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例如收银员没有按操作规定核对支付名单、身份证件和预留签名,接受了本应支付的信用卡,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持卡人个人风险

主要表现为信用卡持有人安全用卡意识不强,信用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丢失后很容易被破译或被熟悉的人掌握等。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占到信用卡诈骗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充分说明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意识有待加强。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信用卡风险

针对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而引发的风险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银行应该衡量利润和风险的平衡,确实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分析各种风险管理手段的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实现发卡机构经营利润的稳定增长。

(一)强化发卡行的内部风险控制

第一,要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的关系,要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能仅仅靠规模取胜,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将风险控制在零水平,应该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第二,发卡行应该严把发卡关,严格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在信用卡申请受理环节要全面落实亲访亲核要求,必须做到“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件原件、亲见签名”,并做好对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对于单位团体办卡要按照规定加强单位准入资格审核,在其员工自愿同意办卡的前提下,统一收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不得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单位合作自行为员工办卡。第三,加强信用卡授信额度的管理。要合理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防止出现超额授信;并积极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第四,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防范持卡人信用风险。个人征信系统主要保存个人的银行借款、担保、信用卡等信用状况。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于2004年正式运行,但是纳入信息范围窄,信息资源无法在各银行间共享,造成各银行对同一客户的资信重复调查以及调查的局限性和不安全性,也导致出现银行多头授信的现象。所以,我国应该建立多种征信渠道,完善征信内容,实时联网运行,满足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

(二)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防范欺诈风险

首先,要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准入制度,审查特约商户的合法性及其经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其性质、经营状况评估其风险水平,设置合适的风险控制参数。其次,要强化对特约商户的日常培训,加强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使特约商户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带来风险。同时,对特约商户的异常交易要实时监管以及时发现风险,防范风险。

(三)加强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提高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信用卡发卡量的增加,信用卡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给银行和持卡人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银行应当重视对持卡人信用卡安全使用的知识的普及,不仅要宣传信用卡安全用卡的方法,还要让持卡人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并掌握相应的识别方法和防范手段,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意识和能力。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范文6

“高压线”之一:办卡人故意提供虚假身份证明

一些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出于对隐私的保护,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如果通过这种手段得到信用卡,日后造成纠纷,就会对办卡人造成很多不利。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申领信用卡应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基于此规定,持卡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已经违了“法”,如果违了“法”,只要发生“事件”+比如没有按时归还透支卡资金等,银行一旦追究归还,办卡人就会处于“劣势”,甚至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高压线”之二:办卡人将信用卡转借出租他人

信用卡透支消费有免息期,有朋友想借着使用也享受一下;或是有人因自身条件不够不能办理信用卡但需要“资金”救急,需租用。持卡人碍于情面借给了朋友,或为了租金租借给了需要救急者,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银行不仅会要求改正,甚至还要罚款。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59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否则发卡银行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基于此规定,对那些合法持有信用卡者,无论是朋友还是别人,不管他人是出于什么目的,自己最好还是不借为妙。

“高压线”之三:办卡人超支到期不还

有些人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待有了钱再去归还。持卡人的这种做法属于信用卡透支不按时归还。

《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同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l条至第23条规定,超过批准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如催缴3个月未还,恶意透支额较小,根据《治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还可能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基于这些规定,持卡者在透支消费后,应在期限内归还,如果不能归还,不但要支付滞纳金、超限费,甚至还有被拘留的可能。如果没有还款能力,那最好就不要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

“高压线”之四:办卡人将单位的钱存自己卡内

一些会计或是出纳,在日常的工作中为了方便支取,有时会顺手把单位的钱存人自己的信用卡内,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他们的愿望和出发点是好的,为了方便而存入自己银行卡。但这种行为是银行不允许的。

《强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只能以持有的现金或以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转账存入信用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内罚款。基于这些规定,对于单位的资金即使是为了方便支取也不要存入自己的私人信用卡上,这种公款私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规,严重的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高压线”之五:信用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

有些人的信用卡意外丢失,为了节约挂失手续费,或者认为自己已经还足了信用卡内所欠资金,只要信用卡一到有效期它就自动作废了,便没去挂失。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用卡遗失,要立即挂失。对于持卡人来说,最好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虽说挂失需要支付手续费,但毕竟要比别人破译自己信用卡密码,进行恶意透支,造成信用卡资金损失要好得多。

“高压线”之六: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还款

有的人办理信用卡后,拿信用卡大肆透支消费,自认为,我不还银行信用卡里的钱,银行能把我怎么样?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为“恶意透支”,1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至多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基于这些规定,持卡者应合理进行透支消费,并在透支消费后按规定期限及时还款。

“高压线”之七:办卡人通过其他手段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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